關于印發《濟南市建筑工程容積率計算細則》的通知
為推進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平,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研究制定了《濟南市建筑工程容積率計算細則》,經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并報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實行,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反映。
濟南市建筑工程容積率計算細則
第一條 為推進高質量發展、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助推產業強市、增加民生福祉,規范建筑工程容積率計算,依據《民用建筑通用規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等國家標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含功能區)內的建筑工程容積率計算,適用本細則。商河縣、平陰縣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建筑工程設計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且設計合理。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的計算,應當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規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執行。建筑工程面積指標應當分別列出建筑面積和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
第四條 在核定建筑工程容積率時,下列情形不計入容積率。
(一)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必須建設的建筑物避難層;
(二)為滿足安全疏散、改善垂直交通等,既有建筑增設的消防樓梯、連廊、無障礙設施、電梯等設施;
(三)軌道交通車輛基地(車場)上蓋綜合開發項目的蓋下市政、交通設施與上蓋建筑之間的結構轉換層及其地面疏散樓梯間;
(四)自有用地上建設的社會公共停車場(庫)及建設項目超配的社會公共停車場(庫),納入全市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的;
(五)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建筑公共開放空間及其交通附屬設施(含專用樓梯、 電梯、扶梯及坡道);
(六)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補齊城市短板,在符合日照、消防等規定的前提下,在既有試點社區由政府主導建設的養老服務、嬰幼兒托育、兒童托管、社區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務、體育健身、文化休閑、兒童游憩等城市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
(七)配套地下人防工程;
(八)非機動車停車棚、地下車庫出入口玻璃頂蓋;
(九)供電動車充電設施的專用配電房、住宅區內獨立設置的公用配電房、設置在住宅建筑首層及以上的公用配電房。
(十)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非住宅類建筑物屋頂提供不小于屋頂面積60%用作公共活動區。一體化設計的樓電梯間及設備設施用房的建筑面積累計不大于該層屋頂面積25%的,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大于25%的,上述用房建筑面積全部計入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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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因實施裝配式外墻技術、綠色建筑技術、健康建筑技術、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技術而必須增加的建筑空間不計容,不計容比例須符合《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第七條 建筑的公共開放空間及其交通附屬設施(含專用樓梯、電梯及坡道)應當按照下列規則計算容積率。
(一)建筑利用架空空間作為建筑公共開放空間、不計入容積率的,住宅架空層層高應不小于3.4米,非住宅架空層層高應不小于4米,架空開敞面累計長度應不小于架空空間周長的40%,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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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純住宅建筑首層架空空間面積應不少于首層投影面積40%,架空部分及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間、入口大堂及設備設施用房不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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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類型建筑首層(含位于坡地與相鄰室外廣場平緩相接的情形)的單個架空空間面積應不少于150平方米,其臨開敞面進深應不小于4.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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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間及設備設施用房外,位于建筑物裙房與塔樓之間的架空樓層應整層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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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住宅建筑位于塔樓中間層的單個架空空間面積應不少于300平方米,其臨開敞面進深應不小于 4.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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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本條第(一)款技術要求的建筑公共開放空間,按其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垂直交通空間及設備設施用房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
(三)公共開放空間累計建筑面積大于本地塊規劃地上核定計算容積率總建筑面積5%的,超出部分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
(四)第四代住宅試點項目的開敞式公共綠化平臺建筑面積應為所屬兩層房屋總建筑面積的35%-45%的,不計入容積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
第八條 建筑的半開敞空間應當按照下列規則計算容積率:
(一)住宅建筑的半開敞空間進深不大于2.4米,且半開敞空間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超過住宅套內(含半開敞空間水平投影面積)建筑面積 20%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封閉陽臺按其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進深或面積比例超出上述規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
(二)非住宅建筑每層的半開敞空間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層(含半開敞空間水平投影面積)建筑面積 5%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面積比例超出上述規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
(三)第四代住宅試點項目的空中戶屬花園進深不小于2.4米,不大于6米,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超過住宅套內建筑面積40%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
第九條 8米及以上層高的標準化廠房、倉儲建筑,按2倍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
商業辦公建筑標準層層高應控制在4.5米以內,標準層層高超出4.5米的,按每3米一層、余數進一方法折算的面積計算容積率。
商業辦公建筑首層應控制在6米以內,首層層高超出6米的,按每3米一層、余數進一方法折算的面積計算容積率。
普通住宅建筑層高應控制在4米以內。因特殊需要層高大于4米的,按每3米一層、余數進一方法折算的面積計算容積率。低層住宅的起居室層高不大于兩層層高且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住宅套內建筑面積20%的,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容積率。第四代住宅試點項目的起居室層高不大于兩層層高且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住宅套內建筑面積20%的,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容積率。套內建筑面積大于200平方米的復式住宅的起居室層高不大于兩層層高且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住宅套內建筑面積20%的,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容積率。
對層高有特殊要求的空間,如建筑的門廳、大堂、中庭、采光廳等公共部分和電影院觀眾廳、大型會議廳、宴會廳、展覽廳、指揮監控中心大廳、室內運動場地、用于教學的建筑空間、集中大型商業建筑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容積率。
第十條 本規則未規定的情形,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規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需計算建筑面積的,應當按其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面積。
規劃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照相關規劃條件執行。對公共環境品質有提升的建筑創新設計,對建筑層高、公共開放空間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進行專題研究或者專家評審,根據研究或評審結果確定容積率的計算。
第十一條 本規則中部分術語解釋如下:
(一)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指建設用地內需計入容積率指標的建筑面積,不等同于建筑面積與房產測量面積。
(二)建筑公共開放空間:是附屬于建筑物,具備邊界開放與便捷的公共可達條件,面向公眾或者不特定業主全天候免費開放的公共空間,包括架空層、架空走廊、空中連廊、檐廊、挑廊、風雨連廊以及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但不包括住宅建筑位于中間層的單個架空空間。其中廊道空間的寬度應結合建筑功能按人流疏散需求設置。
(三)半開敞空間:有永久性頂蓋,且至少有一邊沒有任何圍護結構(護欄除外)的開敞平臺,如建筑的陽臺(含封閉陽臺)、入戶花園、空中花園、活動平臺、花池、設備平臺等。
(四)半開敞空間進深:半開敞空間上部永久性頂蓋投線外緣至外墻邊緣的最大垂直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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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規則所指住宅套內建筑面積:根據《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套內建筑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半開敞空間水平投影面積。
(六)集中大型商業建筑:商業功能集中布置的,任一樓層建筑面積不小于50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不小于 20000平方米的商業建筑。
(七)結構轉換層:對于市政、交通設施上蓋綜合開發 項目,指蓋下市政、交通設施與上蓋建筑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采用結構類型與形式不同,而用于設置轉換結構構件的樓層,不作為其他功能使用。
(八)第四代住宅:以每戶擁有面積不小于套內建筑面積的30%,層高不小于兩個自然層的開敞式戶屬空中花園為基本配置的住宅。
(九)空中戶屬花園:具有庭院和陽臺功能的戶屬室外空間,層高不應低于兩個自然層層高,除設置滿足安全要求的圍護設施外不得設置其他圍護結構。景觀設置區域面積不得小于水平投影面積的60%,景觀設置區域覆土深度應不低于0.5米。
(十)開敞式公共綠化平臺:高于室外地面,供交往活動和連通功能公共室外場地,層高不應低于兩個自然層層高,除必要的安全圍護設施外,不得設置其他圍護結構,且后期不得分隔。
景觀設置區域面積不得小于水平投影面積的60%,景觀設置區域覆土深度應不低于0.5米。
第十二條 本細則試用一年。本細則發布后未辦理規劃核實手續的建筑工程,可按本細則執行。
第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