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山東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指南》的通知
魯建消技字 〔 2023 〕 1 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利用技術依據,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質量安全,助力全省城市更新建設。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編制了《山東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指南》,已經專家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指南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同圓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服務中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9月12日
前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51 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 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58 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通知》(建辦科〔2021〕31 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城〔2018〕96 號),適應城市發展新形勢、新要求,統籌發展和安全,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有關單位經過調查研究,結合我省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實際情況,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在確保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時的消防安全水平前提下,鼓勵既有建筑改善與提升,明確不同改造形式中,原有標準和現行標準的適用范圍,為山東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本指南共分 6 章,其主要技術內容是:1. 總則;2. 基本規定3. 建筑防火與消防救援設施;4. 消防給水;5. 防煙排煙;6. 電氣。
本指南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同圓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服務中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反饋至同圓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高新區舜華路 2000 號舜泰廣場 11號樓),郵編:250101,電話:0531-66770195,電子郵箱:jyjzgzxfzn@tyjt. net。
本指南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 編 單 位:同圓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山東省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服務中心
煙臺市建筑設計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參 編 單 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
煙臺市勘察設計審查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濟南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站
山東同圓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有限公司
濰坊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中心
臨沂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有限公司
山東意匠建筑設計有限公司
中儒科信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春堂 張曉君 林曉云 李 剛 韓子磊 韓曉東 陳 強 趙文武 孫付杰 陳軍華 周 艷 白 瀅 宋 群 陳 君 孫紅軍 邵迎旭 姜 超 徐 靜 王新強 徐文波 王志洪 劉宣蓮 馬志鵬 池 丹 鄒本春 曹新茹 王仰慧 王朝輝 劉少君 宋英芳 孫紅光 項 申 李 榮 胡東友 王英輝 訾曉軍 訾 潔 姚蘭芳 朱立泉 劉懷旭 王海濤 吳煥吉 葛孚煥 李樹全 郭恒志 朱孔尚 潘政文 李海洲 郭 勇 聶明正 陳 謙 高俊海 朱光彬 許榮學 徐 冬 杜鵬 白宗琨 王 偉 吳寶嶺
主要審查人:仝玉 李 昂 路世昌 甘廷霞 于曉明 徐偉勤 張克峰 劉 鵬 劉同強 劉洪令 聶友超
1總則
1 總 則
1. 0. 1 為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城市綠色更新,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質量安全,明確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工程適用標準,編制本指南。
1. 0. 2 本指南適用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既有建筑改造:
1 已投入使用或具備使用條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既有民用建筑改造;
2 已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或建筑主體已驗收的既有民用建筑改造;
3 已投入使用或具備使用條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工業建筑改變為民用建筑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
4 已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或建筑主體已驗收的工業建筑改變為民用建筑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
1. 0. 3 住宅裝修、臨時性建筑、村民自建住宅、老舊住宅小區、文物建筑、歷史文化街區與歷史建筑及本指南 1. 0. 2 條列舉情形以外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適用本指南。
1. 0. 4 既有建筑改造應根據建筑的現狀和改造后的建筑規模、火災危險性和使用功能等因素確定防火技術要求,采取加強性措施提升火災預防和處置能力,達到現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 0. 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變建筑面積、主體結構、使用功能或具有其他需要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情形的,應在改造實施前取得當地規劃主管部門的許可文件。
1. 0. 6 既有建筑改造范圍以外涉及的相關消防設施,當具備改造條件時宜同步進行改造。
1. 0. 7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改變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積的,宜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
1. 0. 8 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利用前,建設單位應按相關規定組織開展消防性能和結構安全評估。
1. 0. 9 本指南未涉及的消防設計內容,應符合國家和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基本規定
2. 1 改造原則
2 基本規定
2. 1 改造原則
2. 1. 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設計應符合下列基本規定:
1 應滿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性需求;
2 不得降低建筑的抗災性能;
3不得降低建筑的耐久性。
2. 1. 2既有建筑改造為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活動場所、未成年人社會教育培訓機構、醫療建筑、教學建筑、體育館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等場所的,以及包含上述功能場所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應執行現行標準。
2. 1. 3 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的性能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 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有關規定。
2. 2 改造形式分類
2. 2 改造形式分類
2. 2. 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按改造形式不同分為:建筑整體改造工程和建筑局部改造工程。
2. 2. 2 既有建筑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認定為建筑整體改造工程:
1 整體使用功能產生改變的;
2 主要承重結構產生改變的;
3 地上、地下改造總建筑面積之和超過原地上、地下總建筑面積之和 50% 的。
2. 2. 3 既有建筑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認定為建筑局部改造工程:
1 部分樓層或樓層局部使用功能產生改變的;
2部分樓層或樓層局部防火分區產生改變且改造后防火分區的面積不超過現行標準規定的;
3 部分樓層或樓層局部防煙分區產生改變的;
4 修繕工程,包括:結構加固、建筑設施或構件拆換、設備或管線拆換、屋面防水改造、平屋面改坡屋面等專項改造工程;
5 立面改造工程,包括:外圍護節能改造、外立面整體裝飾改造、外立面部分構件更換和增設等。
2. 2. 4既有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建筑使用功能未發生改變:
1 在辦公樓、科研樓增設對內服務的生活、文化活動設施;
2 文化、體育、教學、醫療建筑在保證主體功能不改變的前提下,在建筑一、二層增設的每個防火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 的小型商業服務配套設施;
3 不改變建筑的規劃性質和使用用途、不提高建筑整體消防設施標準的商業建筑內的業態調整或互換;
4 雖改變使用功能但消防安全危險性沒有提高,可視同建筑使用功能未發生改變;
2. 2. 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符合除第 2. 2. 4條規定以外的改變使用功能的情形,應認定為建筑使用功能發生改變。
2. 3 建筑整體改造工程和建筑局部改造工程
2. 3 建筑整體改造工程和建筑局部改造工程
2. 3. 1 使用功能未改變的既有建筑整體改造工程,宜執行現行標準。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標準確有困難時,以下內容可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
1 總平面布局中的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及既有建筑與其他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
2 建筑的防火分區、防煙分區;
3 既有建筑的疏散樓梯形式、疏散樓梯數量、疏散樓梯寬度和疏散走道寬度、消防電梯;
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的設置位置。
2. 3. 2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不得對非改造區域的消防安全造成不利影響。
2. 3. 3 使用功能改變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范圍內的平面布置涉及防火分區劃分、防火分區面積、房間面積等改變的;改造范圍內的安全疏散涉及防火分區疏散借用、疏散門的寬度和數量、疏散走道寬度、疏散距離等改變的,應執行現行標準。
2. 3. 4 使用功能未改變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宜執行現行標準。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標準確有困難時,改造范圍內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的寬度和數量、避難間等應執行現行標準,其他內容可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
2. 4 使用功能改變和使用功能未改變
2. 4 使用功能改變和使用功能未改變
2. 4. 1 既有建筑整體改造工程使用功能改變的,應執行現行標準。
2. 4.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使用功能未改變但建筑面積增加的,應執行現行標準。
3建筑防火與消防救援設施
3. 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3 建筑防火與消防救援設施
3. 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3. 1. 1 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工程整體或局部改變使用功能時,應根據現行標準的要求確定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3. 1. 2 改造區域內新增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標準的規定,保留的建筑構件不滿足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時,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并符合現行標準的規定。
3. 2 建筑總平面布局
3. 2 建筑總平面布局
3. 2. 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應統籌區域總體布局。宜根據建筑需求采取疏通消防道路、開辟室外集散廣場、控制防火間距等措施,完善周邊消防基礎設施,改善消防救援條件,保障消防安全。
3. 2. 2 改造建筑與其他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滿足現行標準要求時,建筑相鄰外墻的耐火極限之和不應低于 3. 00h。當建筑外墻上需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3. 2. 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為單一使用功能,且既有建筑的占地面積總和不大于 2500m2 時,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筑物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 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3. 3 建筑平面布置
3. 3 建筑平面布置
3. 3. 1 既有建筑柴油發電機房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的樓層,當提升機房樓層位置確有困難時,機房位置可維持現狀,其他防火措施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
3. 3. 2 既有建筑消防水泵房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的樓層,當提升泵房樓層位置或埋深確有困難時,機房位置可維持現狀。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其他防火措施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
3. 3. 3 既有建筑內的燃油或燃氣鍋爐房,其位置不符合現行標準要求但改造確有困難時,機房位置可維持現狀,但其防火分隔、相鄰房間使用功能、安全疏散等防火措施均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
3. 4 安全疏散
3. 4 安全疏散
3. 4. 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應采取限制業態及使用人員數量,增加安全出口、增設或改造疏散樓梯,完善疏散指示標志等措施,滿足人員安全疏散條件,保障疏散安全。
3. 4.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后的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不應少于 2 個。當條件不具備、確有困難時,可結合實際采取以下措施:
1 增設或增加室外樓梯進行疏散,該樓梯可作為不同防火分區的共用疏散樓梯,且 2 個防火分區僅可共用一部疏散樓梯,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有 1 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室外疏散樓梯的設置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
2 既有建筑與相鄰建筑連通的屋面、露臺、外廊、連廊,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屋面、露臺、外廊、連廊應有和相鄰建筑連通的出口,其連通出口和既有建筑的距離應滿足現行標準的規定。
3. 4. 3 除設置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活動場所、醫療建筑、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的其他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當每層僅有一個安全出口或僅有一部疏散樓梯,且難以改造時,可維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數量不變(包括樓梯間形式、樓梯疏散寬度、疏散走道寬度、疏散距離,首層疏散形式等),但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建筑層數不應大于 3 層,每層最大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m2;
3 第二層和第三層使用人數之和不應超過 50 人。
3. 4. 4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樓梯間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采用疏散距離不大于 30m 的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進行疏散。
3. 4. 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疏散樓梯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疏散樓梯平面位置確需發生改變時,應設置專用疏散走道連接改變位置后的疏散樓梯,在此范圍內,不得開設除樓梯間門和送風口外的其他門、窗、洞口,且應在明顯位置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和其他必要的消防設施。
3. 4. 6 依據現行標準,對于不同使用功能應分別設置疏散樓梯的多功能組合建筑改造工程,商業與非商業部分分別設置疏散樓梯確有困難,需在豎向共用疏散樓梯時,應采用防火隔間、避難走道等方式與既有建筑進行連通。
3. 4. 7 建筑層數不大于 3 層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按現行標準需要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地上既有建筑敞開樓梯間難以改造為封閉樓梯間時,在增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消防措施的前提下,可維持地上原有疏散樓梯形式不變。
3. 4. 8 既有多層建筑改造工程,圍繞電梯設置的敞開樓梯間改造為封閉樓梯間時,電梯門可開向樓梯間內,電梯轎廂的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電梯門的耐火極限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
3. 4. 9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范圍內的敞開樓梯間,面向走廊開口處的上方應設置符合現行標準規定的擋煙垂壁。
3. 4. 10 一、二級耐火等級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部分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確實難以滿足現行標準要求時,其疏散寬度可借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于計算所需疏散凈寬度要求的 30%;
2 該樓層的總疏散凈寬度不應小于本樓層按現行標準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要求的 80%,且不應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
3. 4. 11 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等均應在明顯位置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標志的正面或其鄰近位置不得有妨礙公共視讀的障礙物。公共建筑應在醒目位置張貼應急疏散示意圖。疏散指示外的其它用途指示顏色不得與疏散指示顏色相似。不得遮擋消防設施和疏散指示標志。
3. 4. 1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任意區域按照現行標準應設置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建筑各層均應設置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不應僅對改造區域內的樓梯間進行局部改造。
3. 4. 13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樓層增加疏散樓梯,經過下部未改造樓層且對下部樓層的防火疏散寬度未產生影響時,可不對下部樓層進行改造。增加的疏散樓梯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3. 4. 14 對于僅改造首層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當首層與其他未改造部位之間采取了滿足現行標準要求的防火分隔措施時,其首層改造部分的安全疏散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其他樓層可維持現狀。
3. 5 建筑構造與外部裝修
3. 5 建筑構造與外部裝修
3. 5. 1 當需要提高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和耐火極限時,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既有建筑中裸露的木質、鋼質材質的柱、梁等結構構件和疏散樓梯等,應采取防火涂料、無機板包覆等相關防火措施,滿足現行標準要求;
2 滿足第 1 款要求確有困難時,應采取控制建筑物內可燃物的數量、提高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增加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其他消防措施。
3. 5. 2 防火墻、防火隔墻處的防火卷簾寬度宜符合現行標準的相關規定。確有困難時,可維持防火卷簾的洞口寬度不變,防火卷簾性能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3. 5. 3 既有建筑通風管道井、送風管道井、排煙管道井等應符合現行標準規定。確有困難時,可維持現狀保留使用,但管道井的內表面應光滑,管道井的密閉性能應滿足火災時加壓送風或排煙的要求。
3. 5. 4 建筑外墻上新增或更換外門、窗時,消防救援口、防火門、防火窗等的設置,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未做更換的外門、窗可維持現狀。
3. 5. 5 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改變的整體改造工程,其外墻保溫材料和外飾面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3. 5. 6 既有建筑的外部裝修和戶外廣告牌的設置,應滿足防止火災通過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應妨礙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災時建筑的排煙與排熱,不應遮擋或減小消防救援口。
3. 5. 7 既有建筑立面改造工程應滿足本指南第 3. 5. 4 ~ 3. 5. 6條的規定,其他未涉及改造的部分可維持現狀。
3. 6 消防救援設施
3. 6 消防救援設施
3. 6. 1 當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由于現狀場地條件不足,場地內消防車道難以符合現行標準規定的要求時,可維持既有建筑場地內消防車道現狀(含建筑平面外輪廓少量增加但未影響場地既有消防車道的情況)。
3. 6. 2 當既有高層建筑改造工程由于現狀場地條件不足,場地內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難以符合現行標準規定的要求時,可維持既有建筑場地現狀。
3. 6. 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按照現行標準應增加消防電梯的,其消防電梯設置應符合現行標準;
2 既有建筑消防電梯宜每層停靠,新增設的消防電梯應每層停靠(特殊規定不需停靠者除外)。確有困難時,消防電梯可不通至頂層和地下室底層;
3 除埋深超過 10m 且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 的地下商業外,改造工程確有困難時,地下部分可不設置消防電梯;
4 相鄰兩個防火分區可共用一部消防電梯,但應分別設置前室。
3. 6. 4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樓層增加消防電梯,經過下部未改造樓層且對下部樓層防火未產生影響時,可不對下部樓層進行改造。增加的消防電梯連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3. 6. 5 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工程宜結合實際情況設置符合現行標準的消防救援口。
3. 6. 6 當既有公共建筑進行整體改造或對公共建筑外門窗進行全部更換時,應按現行標準設置消防救援口。當既有公共建筑的消防救援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不小于 0.8m;或利用門做消防救援口時,門的凈寬度不小于 0.8m 時,可不對原有消防救援口進行改造。
4消防給水
4 消防給水
4. 1 一般規定
4. 1. 1 既有建筑整體改造時,其消防給水設施的設置,應執行現行標準。
4. 1. 2既有建筑內部裝修工程,可執行原有標準,當條件具備時宜執行現行標準。
4. 2 消防水源
4. 2. 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市政環狀管網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統,當兩條室外給水引入管均從同一市政給水干管引入,市政給水干管應確保與市政管線成環狀,且兩條引入管之間的市政干管上設有檢修閥門時,可視同兩路供水。
4. 2. 2 使用功能未改變或雖改變使用功能但消防安全危險性沒有提高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其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有效容積計算方法可適用原有標準,原有效容積不變。
4. 3 供水設施
4. 3. 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使用功能未改變的建筑局部改造工程,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積可維持現狀;
2 原建筑未設置消防水箱僅設置穩壓泵的消防給水系統,改造時可保留此供水形式;
3當設置高位消防水箱位置受土建條件限制無法高于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但應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給水形式,并設置氣壓水罐及穩壓泵等設施。
4. 3. 2 消防給水系統宜按現行標準設置壓力開關、流量開關等消防水泵啟泵控制裝置。當建筑為局部改造時,改造部分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原消火栓箱內的消火栓按鈕具有直接啟泵功能時,可維持現狀。
4. 4 消防給水設施
4. 4. 1 體積大于 5000m3、不超過 10000m3 且未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當建筑局部改為展覽、商店、旅館、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檔案館、圖書館等功能時,可僅在改造區域內增設消防給水設施,宜為其他區域預留接口條件。
4. 4.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室內凈空高度超過 8m,當消防水源改造確有困難且無法增加消防用水量,或受建筑條件制約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可采用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等。
5防煙排煙
5. 1 一般規定
5 防煙排煙
5. 1 一般規定
5. 1. 1 既有建筑整體改造時,防煙排煙應執行現行標準。
5. 1. 2 既有建筑內部裝修工程,防煙排煙系統可執行原有標準。當條件具備時,宜執行現行標準。
5. 1. 3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部分的防煙排煙應執行現行標準。
5. 1. 4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新增防煙系統應執行現行標準。
5. 1. 5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相應防火措施并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5. 1. 6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利用原有防煙排煙補風系統和設備時,其性能及參數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5. 2 防煙系統
5. 2 防煙系統
5. 2. 1 既有建筑已有的防煙設施,改造確有困難時,可執行原有標準。
5. 2. 2 住宅剪刀樓梯間加壓送風井道應按現行標準分別獨立設置,確有困難時,可維持原系統形式。
5. 2. 3 加壓送風機宜按現行標準設置在專用機房內。增設機房確有困難時,加壓送風機可放置于室外,但應設置滿足風機防護、通風散熱及檢修要求的防護罩。
5. 2. 4 加壓送風機、補風機的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的設置應執行現行標準。
5. 2. 5 改造更換的加壓送風管道的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5. 3 排煙系統
5. 3 排煙系統
5. 3. 1 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場所,自然排煙窗(口)有效面積應符合現行標準的規定,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應增設機械排煙設施。自然排煙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凈高小于或等于 6.0m 的地上房間,自然排煙窗(口)有效排煙面積不應小于該場所建筑面積的 2%。凈高小于或等于3.0m 時,自然排煙窗(口)高度不低于凈高的 1/2;凈高大于 3.0m且小于或等于 6.0m 時,自然排煙窗(口)高度不應低于最小清晰高度,且自然排煙窗(口)應設于儲煙倉內;
2 確有困難時,中庭、劇場舞臺空間的自然排煙窗(口)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場所建筑面積的 5%;
3 作為自然排煙窗(口)的可開啟外窗,應按現行標準計算自然排煙窗(口)的有效面積。確有困難時,當采用開啟角度大于 30°的懸窗或平開窗,可按開啟扇面積計算自然排煙窗(口)面積。
5. 3. 2 原機械排煙豎井改造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原排煙豎井排煙量符合現行標準要求的,改造部分的消防排煙可接入原有排煙豎井,原排煙豎井可適用原有標準;
2 原豎井排煙系統排煙量不符合現行標準要求的,應按現行標準采用其他排煙方式,或采用提高原有排煙豎井風速和排煙風機壓頭等技術措施,使排煙系統負擔的任一防煙分區排煙量均滿足設計要求。
5. 3. 3 凈高小于或等于 6.0m 的場所,其機械排煙系統的單個排煙口的最大允許排煙量可按風口有效面積與風速乘積計算,排煙口最大風速按不宜大于 10m/s 計算確定。
5. 3. 4 凈高小于或等于 3.0m 的場所,其排煙口設置高度不低于凈高的 1/2,如排煙口設置高度執行現行標準確有困難時,可執行原有標準。
5. 3. 5 原機械補風豎井改造確有困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原補風量符合現行標準的,局部改造或功能未改變的整體改造的補風可接入原補風井,原補風豎井可適用原有標準;
2 原豎井補風量不能滿足改造要求的,應按現行標準采用其他補風方式,或采用提高原有豎井風速和補風風機壓頭等技術措施,使補風系統負擔的任一防煙分區消防補風量均滿足設計要求。
5. 3. 6 排煙風機、補風機宜按現行標準設置在專用機房內;當增設機房確有困難時,排煙風機、補風機可放置于室外,但應設置滿足風機防護、通風散熱及檢修要求的防護罩。
5. 3. 7 改造更換的排煙管道和補風管道的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6電氣
6 電 氣
6. 1 一般規定
6. 1. 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利用原有電氣系統和設備時,其性能及參數應滿足改造后的使用要求,并符合本指南相關規定。
6. 1. 2 既有建筑內部裝修工程,電氣改造可執行原有標準。當條件具備時,宜執行現行標準。
6. 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 2. 1 既有建筑整體改造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執行現行標準。
6. 2. 2 用功能未改變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執行原有標準;使用功能改變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執行現行標準。
6. 2. 3 改造區域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接入原有系統,當原建筑物無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可根據現行標準設置該系統,并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采用區域報警系統時,火災報警控制器宜設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間和場所;
2 當采用集中報警系統時,火災報警系統中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設備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
6. 3 消防聯動控制
6. 3. 1 使用功能改變的既有建筑整體改造工程,消防聯動控制系統應執行現行標準,其他情況宜執行現行標準。
6. 3.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新增壓力開關及流量開關時,應按現行標準增加其聯動控制,新增消火栓按鈕宜執行現行標準,原消火栓箱內的消火栓按鈕具有直接啟泵功能時,可維持現狀。
6. 3. 3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及功能未改變的既有建筑整體改造工程,未設壓力開關及流量開關時,新增消火栓按鈕應具備直接啟泵功能。
6. 3. 4 改造區域內設有防火卷簾、在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疏散通道上設置防火門、自動排煙窗、電動擋煙垂壁時,宜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方式;原建筑無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防火卷簾、防火門、自動排煙窗數量較少時,可采用自帶火災探測器接口的控制箱直接進行聯動控制,或采用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聯動控制。
6. 4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6. 4. 1 既有建筑有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時,改造區域內的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應接入原有系統。
6. 4. 2 既有建筑整體改造工程無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應執行現行標準。
6. 4. 3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無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宜按現行標準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新增的電氣火災監控主機設備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或 24h 有人值班的房間和場所內。
6. 5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6. 5. 1 使用功能改變的既有建筑整體改造工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執行現行標準。
6. 5. 2 使用功能未改變的既有建筑整體改造工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具及供電時間應執行現行標準,供配電系統和控制方式宜執行現行標準。
6. 5. 3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區域內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具及供電時間宜執行現行標準,供配電系統和控制方式宜執行現行標準。
6. 6 消防電源及配電
6. 6. 1 改造區域內的消防設備供電負荷等級應依據改造后的建筑整體情況按現行標準確定,消防電源及配電應執行現行標準。
6. 6. 2 不在改造區域內但與改造區域相關聯的消防水泵、防煙排煙風機和消防電梯等設備,宜按現行標準對其消防電源及配電進行改造。
6. 6. 3 增加市政電源確有困難時,可采用發電機組、蓄電池組作為備用電源,并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6. 7 電氣設備及布線系統
6. 7. 1 改造區域內的消防和非消防電力線纜、控制線纜的選型及敷設,應執行現行標準。
6. 7. 2不在改造區域內但為改造區域電器裝置供電的各級線纜,絕緣和載流量應滿足改造后的要求,其他性能及參數可執行原有標準。
6. 7. 3 改造區域內的電器裝置應執行現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