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編制說明
公共服務設施與居民日常生活緊密相關,是城市高質量發展、人民高品質生活的重要空間載體。2018 年 6 月青島市規劃局發布《青島市市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及規劃導則》(青規字[2018]57 號),該導則作為城市規劃編制、管理的重要依據,對加強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控制和配套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公共服務設施標準作為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的指導性文件,需要與時俱進,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及時調整優化。為落實“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的思想,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全面提升青島市公共服務設施服務水平,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國家、省、市近年來新頒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 1062-2021 等規范標準,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對《青島市市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及規劃導則》(青規字[2018]57 號)進行修訂,以保障城
市公共服務設施的科學規劃、精準配建。
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調整公共服務設施分級、分類體系;增加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傳導的具體規定;按照社區生活圈建設要求,重點修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指標體系,制定規模指標、覆蓋指標、效率指標、品質指標四個維度指標;結合青島不同區域特點,因地制宜制定差異化配建策略;提出實施建議
指引,保障公共服務設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1總則
1 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品質,落實社區生活圈理念,傳導青島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科學合理、經濟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協同相關部門保障公共服務設施實施,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工作的通知》《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 和《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 1062-2021等,按照青島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對《青島市市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及規劃導則》(青規字[2018]57 號)進行修訂(以下簡稱《標準及導則》)。
1.2 適用范圍
適用于《青島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 年)》確定的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西海岸新區、即墨區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城區范圍,上述范圍編制國土空間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以及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應依據本《標準及導則》執行。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城區相關規劃編制宜參照本《標準及導則》執行。
1.3 配置原則
適用范圍內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與相關規劃,應貫徹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促進發揮規劃引領和傳導作用,堅持集約高效統籌配置,因地制宜滿足多元需求,全年齡友好聚焦老幼的原則。
1.4 強制性要求
涉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強制性內容,在城市規劃實施時須優先安排并與其他建設工程同步予以落實;獨立占地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和非獨立占地的公共服務設施建筑面積作為強制性要求。
1.5 相關法規
適用范圍內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應當嚴格執行本《標準及導則》,并符合國家、省和市現行及新頒布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規定。
條文說明:
1.1 目的和依據
公共服務設施是城市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的重要空間載體,其標準具有很強的政策導向,是體現“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的重要城市規劃建設指導文件,應與時俱進、根據社會的發展和人民需求的變化及時調整優化。黨的十九大以來,對城市公共服務設施配建要求主要體現在:既能保障基本民生,又能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落實全齡友好、公共服務公平正義,在幼有所育、學有所教、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弱有所扶上形成有效的社會治理,使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 和《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范》GB50137-2008 是 2018 年以前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編制的主要依據,國內各城市在此基礎上制定了地方標準,被廣泛使用。面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2018 年以來,國家自然資源部、住建部對標準全面修訂,陸續發布《社區生 活 圈 規 劃 技 術 指 南 》 TD/T1062-2021 、《 城 市 居 住 區 規 劃 設 計 標 準 》GB50180-2018 等,首次將“生活圈”概念納入居住區分級,對配套設施指標等方面做了調整,致力于營造宜居的生活環境。
青島是較早開始制定公共設施地方標準的城市,2007 年、2010 年、2018年三版標準都伴隨著城市發展需求和上位規劃、標準的更迭。按照 2019 年中央18 號文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要求,對《青島市市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及規劃導則(青規字[2018]57 號)》進行修訂(以下簡稱《標準及導則》),實現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下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多規合一及有效傳導。
1.2 適用范圍
18 版《標準及導則》:適用于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
城市公共設施和新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應符合《標準及導則》的有關要求。市域范圍內的其他區(市)可參照本《標準及導則》執行。
鑒于膠州市、萊西市、平度市歷史建設條件、現狀規劃條件與市轄區存在一定差異,短時間內采用統一標準存在一定難度,本次修訂《標準及導則》適用范圍為青島市轄區的城區范圍,另增加規劃編制方面的適用要求。鼓勵各市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相關技術標準。依據《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鄉集鎮另有生活圈服務要素,本《標準及導則》不適用一般鎮規劃編制。
1.3 配置原則
(1)貫徹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
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二十大報告中提出:建成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文化強國、體育強國、健康中國,國家文化軟實力顯著增強;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均等化。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應以營造宜人的生活服務條件為中心,落實國家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
(2)促進發揮規劃引領和傳導作用
地方技術標準與其規劃編制、審批體系相協調,是制定公共服務設施地方標準的基本邏輯框架。在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要求下,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這三類國土空間規劃內容側重各不相同,公共服務設施配置關系到對總體規劃傳導和專項規劃的銜接,指導詳細規劃編制,是制定地方技術標準的主要內容,本次通過修訂導則搭建“多規合一”的城市公共服務設施技術標準體系框架。
(3)堅持集約高效統籌配置
2018 年6月,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青島市李滄區上流佳苑社區時強調,“城市是人民的城市,要多打造市民休閑、觀光、健身活動的地點,讓人民群眾生活更方便、更豐富多彩”。公共服務設施是為市民提供生活服務的各類必需的設施,應做到方便使用、統籌布局、開放共享,集約節約建設,提高使用效率。
公共設施布局綜合統籌規劃用地的周圍條件、自身規模、用地特征等因素,遵循集中和分散布局兼顧、獨立和混合使用并重。
(4)因地制宜滿足多元需求
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種類、規模、數量及布局均與所在城市的人口規模、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氣候特點、文化習俗以及城市公共服務事業發展要求相關,在規劃建設時應因地制宜,形成經濟實用、層次分明、功能完善的設施配置體系。青島已進入存量優化發展階段,用地緊張、公共服務設施短板與市民日益增長的需求并存,鼓勵公共服務設施復合利用,進一步提高土地效益,保障社會民生。
(5)全年齡友好聚焦老幼
公共服務設施應重點關注保障老年人和兒童。青島是人口老齡化比較嚴重的城市,且老齡化發展速度快、基數大、程度高、高齡化,建設老年人公共服務設施對于積極應對老齡化、維護社會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青島市將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納入 2022 年市政府工作報告并提出,在“十四五”期間,要讓青島兒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全社會達成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共識,全面落實兒童發展規劃中兒童與健康、教育、福利、法律保護和環境領域的目標任務。
1.4 強制性要求
本標準的強制性內容來源于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實施時須優先安排并與其他建設工程同步予以落實。一般公共服務設施的獨立占地要求作為強制性要求,當無獨立占地要求時,其建筑面積應作為強制性要求。
18 版《標準及導則》中加“☆”的設施為必須配套建設的項目。本《標準及導則》中城區統籌公共服務設施一般為獨立占地,其強制性要求按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有關要求執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中基礎保障型設施和鄰里坊為必須設置的設施,非歷史城區內基礎保障型設施、品質提升型設施和鄰里坊為必須設置的設施。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按千人指標核算,獨立占地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和非獨立占地的公共服務設施建筑面積作為強制性要求。
1.5 相關法規
具體相關法規詳見本規劃附錄中的參考文獻部分。
本《標準及導則》是在匯總和提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以及其他行業要求中與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相關的內容,并參考了國內城市的相關地方標準,總結改進青島市城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實踐的經驗制定。
本《標準及導則》既有對相關標準規范的深化和具體化的內容,也有適當提高和補充完善的內容,但并沒有涵蓋各類技術規范中與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相關的所有內容,在實際工作中除依據本《標準及導則》外,還應按照國家、省和市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執行。
2設施分級、分類
2 設施分級、分類
2.1 設施分級
本《標準及導則》所指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區統籌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其中:城區統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市級、區級公共服務設施及按專業分工需要在市區層面統籌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包括三個層級:15 分鐘生活圈級公共服務設施(簡記為 A 級)、5~10 分鐘生活圈級公共服務設施(簡記為 B 級)和居住項目級公共服務設施(簡記為 C 級)。
2.2 設施分類
城區統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文化設施、體育設施、社會福利設施五類設施,設置要求詳見第 4 章。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包括:終身教育、健康管理、為老服務、生態休閑、體育健身、文化活動、行政管理、商業服務、日常出行、市政公用、公共安全十一類設施,設置要求詳見第 5 章。
條文說明:
2.1 設施分級
18 版《標準及導則》將公共服務設施分為五級:市級、區級、街道級、社區級、社區以下級。
《青島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 年)》(2021.7 公示版):建設 “一小時”都市生活圈,配置高等級公共服務設施,承擔區域公共服務職能。建設以新城、新市鎮等為核心的 “半小時”城鎮生活圈,配置區級公共服務設施,承擔綜合服務職能。建設城鄉 “十五分鐘” 社區生活圈,配置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承擔日常生活服務職能。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居住區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離內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可分為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及居住街坊四級,居住區應根據其分級控制規模,對應規劃建設配套設施和公共綠地。
《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構建“15 分鐘、5~10 分鐘”兩個社區生活圈層級。
本次修訂為增強可實施性,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層級和設施服務范圍劃定公共服務設施層級,包括城區統籌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
2.2 設施分類
18 版《標準及導則》將公共服務設施分為九類: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文化娛樂設施、體育設施、商業金融服務設施、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設施、社會福利與保障設施、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
《青島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 年)》(2021.7 公示版):構建城鄉均等、優質便捷的公共服務體系:教育設施體系、醫療服務體系、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養老服務體系。上報稿中增加了殯葬服務設施。
《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范》GB50442-2008:分為行政辦公、商業金融、文化娛樂、體育、醫療衛生、教育科研設計和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GB50442-2018 年修訂征求意見稿:分為公共文化設施、教育設施、公共體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社會福利設施。
《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發〔2023〕234 號):07 居住用地包括 0701 城鎮住宅用地、0702 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
08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包括 0801 機關團體用地、0802 科研用地、0803 文化用地、0804 教育用地、0805 體育用地、0806 醫療衛生用地、0807 社會福利用地。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置包括四類: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場站;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歸為社區服務設施類;居住街坊配套設施歸為便民服務設施類。
《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保障社區生活圈健康有序運行的主要功能,包括社區服務、就業引導、住房改善、日常出行、生態休閑、公共安全等六方面內容。其中社區服務可細分為健康管理、為老服務、終身教育、文化活動、體育健身、商業服務、行政管理和其他(主要是市政設施)等八類。按配置要求,可分為基礎保障型服務要素、品質提升型服務要素和特色引導型服務要素等三種類型。
本次修訂城區統籌公共服務設施突出公益和日常服務市民屬性,分為五類,與《青島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 年)》相比,不含殯葬設施。殯葬設施屬于鄰避類設施,宜采用各區市編制分區級專項規劃的方式統籌解決。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主要依據《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分為十一類。
在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要求下,城區統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已經依據城市發展需求、國標等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階段基本謀劃完成,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關系到對總體規劃傳導和專項規劃的銜接,指導詳細規劃編制,是本次修訂的重點內容。
3規劃傳導
3 規劃傳導
不同層面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的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3.1 總體規劃層面
(1)基于常住人口的總量和結構,提出分區分級公共服務中心體系布局和標準,針對實際服務管理人口特征和需求,完善服務功能,改善服務的便利性。
確定中心城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總量和結構比例。
(2)完善社區生活圈,針對人口老齡化、少子化趨勢和社區功能復合化需求,重點提出醫療、康養、教育、文體、社區商業等服務設施和公共開敞空間的配置標準和布局要求,建設全年齡友好健康城市,以社區生活圈為單元補齊公共服務短板。
(3)應明確的規劃指標:中心城區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步行 15 分鐘覆蓋率,中心城區人均體育用地面積,市域每千名老年人養老床位數和每千人口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
(4)中心城區公共服務設施體系規劃圖為管控型圖件,必選市級及以上等級的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設施等要素。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其他各級教育設施、商業設施、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等要素,并區分現狀設施與新增設施。
3.2 專項規劃層面
在分解落實總體規劃提出的公共服務設施相關要求和專題研究基礎上,對城區統籌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系統規劃。
確定城區統籌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位置、設施規模、服務范圍等,確定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原則、布局標準等,各區市可根據需要編制社區生活圈專項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等。
3.3 詳細規劃層面
在分解落實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提出的公共服務設施相關要求基礎上,對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系統規劃,銜接青島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三級管控體系,綜合研判服務半徑、服務人口、行政邊界,分級配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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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各區域具有居住、商務、科創和產業等不同主導功能,本《規劃及導則》中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分級控制主要適用于以居住功能為主的城市區域。
因人口密度、用地布局等差異,表中設施服務半徑對應的居住人口為指導性數值,不同區域的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建工作思路應遵循以下原則:
(1)街道辦事處(社區)轄區范圍較大、控規片區涉及多個街道辦事處(社區)轄區等詳細規劃層級與行政管理范圍不對應的情形。終身教育、生態休閑、體育健身等服務半徑敏感的設施配建時以優先滿足服務半徑為原則,轄區范圍較大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宜設置多處。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社區服務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養老服務中心、文化活動中心等屬地化管理的設施宜優先結合行政管理范圍配建,按千人指標核算總量,每個街道辦事處(社區)至少設置一處。養老院、商業服務、停車位等設施宜按需求設置,人口密度高、服務需求大的區域可適當增配。
(2)人口密度小、居住用地布局分散導致服務人口與服務能級不對應的情形。服務人口不足 5 萬人的 15 分鐘生活圈級、不足 0.5 萬人的 5~10 分鐘生活圈級公共服務設施可結合行政邊界(街道辦事處、社區)、規劃編制界限(控規片區、管理單元)適當擴大服務半徑,但不應跨越城市鐵路、快速路、主干道、河流、山體等明顯地理界限。
(3)受用地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全部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服務半徑的情形。
應優先滿足基礎保障型設施中的終身教育設施、公共安全設施服務半徑。
3.3.1 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
(1)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布局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核算以社區生活圈為基本單位,社區生活圈的劃分應綜合考慮居民行為習慣、行政轄區界限、地理界限等要素,鼓勵編制社區生活圈專題研究。上位規劃或相關規劃(研究)中已明確社區生活圈規劃的區域按要求落實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未明確社區生活圈規劃的區域,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應統籌劃分社區生活圈,并配建 15 分鐘生活圈級公共服務設施和5~10 分鐘生活圈級公共服務設施。
每個控規片區范圍內包含一個以上 15 分鐘生活圈,宜將所在街道轄區(或大部分轄區)劃為同一社區生活圈內,配建 15 分鐘生活圈級公共服務設施。每個管理單元內包含一個以上 5~10 分鐘生活圈,宜將所在社區轄區(或大部分轄區)劃為同一社區生活圈內,配建 5~10 分鐘生活圈級公共服務設施。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可采用集中式、街區式、分散式的方式,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集中式是指多個公共服務設施要素集中復合設置,采用模塊化組合形成服務高效的“一站式”鄰里中心,詳見 5.5 章節。街區式是指沿社區生活圈內生活性道路相對集中配置公共服務設施。分散式是指受用地條件限制,社區生活圈內各項公共服務設施呈分散布局的形式。
規劃新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宜采用集中式、街區式的布局方式,單處建筑面積低于 600m2的公共服務設施宜與其他公共服務設施合設,集中布局于同一地塊、同一建筑內。
(2)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內容與深度
獨立占地的公共服務設施應明確其分布位置、用地界線、使用性質、設施規模、服務范圍,采用實線控制和虛線控制。非獨立占地的,15 分鐘生活圈級公共服務設施可采用虛線控制、點位控制,5~10 分鐘生活圈級公共服務設施可采用虛線控制、點位控制、指標控制、條文控制,但應明確公共服務設施的設施內容、設施規模、服務范圍。
規劃住宅用地可承載居住人口與現狀保留住宅可承載居住人口合計作為本《標準及導則》中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承載能力的測算依據。其中,新增住宅按人均 40m2計算規劃住宅用地可承載居住人口;現狀保留住宅據實統計戶數,按戶均 3 人計算可承載人口。特殊情況不采用本《標準及導則》時應編制規劃承載人口專題研究,作為規劃人口的確定依據。規劃住宅用地可承載居住人口和住宅建筑容量應與公共服務設施承載能力相匹配,當承載能力不足時應控制住宅用地增量。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原則上不跨控規片區平衡,確實難以平衡的,在滿足相關公共服務設施規范標準要求下,允許與相鄰控規片區公共服務設施共同核算,共同使用的公共服務設施指標核算結論應分別計入涉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不得重復計算。
已批控規中規劃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和用房,按照本《標準及導則》核算超出基礎保障型設施需求的部分,應遵循公共服務水平不降低、規劃布局正向調整的原則,宜作為品質提升型設施規劃預留。
(3)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專題評估
鼓勵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開展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專題評估,摸清規劃范圍內公共服務設施短板和需求,規劃增補相應的設施。特殊情況不采用本《標準及導則》中規定的指標時,可通過開展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專題評估作為指標的確定依據,但應符合國家、省和市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規定。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專題評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①現狀情況。規劃范圍內現狀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規模、服務范圍、設施達標情況、用地用房權屬、使用情況、已形成的社區生活圈劃分。
②規劃實施情況。相關規劃的公共服務設施實施情況,分析規劃公共服務設施未實施的原因。
③發展趨勢。人口結構分析,采用大數據、歷年數統計等方式對規劃范圍內人口數量、老齡化程度、學齡兒童發展趨勢等進行預判。
④居民需求。通過公示項目居民意見、政府公開渠道居民意見等渠道,總結得出居民主要需求,可針對問題開展居民需求調查。
⑤管理部門需求。征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對口區屬部門意見,包括:街道辦事處、民政、教體、規劃和建設、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
⑥用地用房資源情況。不達標的公共服務設施原址用地用房改擴建、設施置換、閑置用地用房利用等可行性分析。
⑦結合以上分析研究和規劃范圍內用地情況提出: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策略,已規劃無法實施的設施另行選址建議,規劃核算時采用的現狀人口、戶均人口、戶均面積,既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核算取值等關鍵指標。
3.3.2 項目規劃建筑方案階段
在地塊(街坊)項目規劃建筑方案等實施階段,應落實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配建居住項目級公共服務設施,并遵循以下要求:
(1)同一地塊(街坊)內的公共服務設施應集中布局,不應設置在居民樓內;服務多個地塊的公共服務設施出入口設置應方便對外使用,宜沿街布局。
(2)多項設施綜合設置時應設置在一層及其以上的連續樓層,有相對獨立的區域,一層建筑面積不宜低于 500m2,并安裝升降式電梯。
(3)公共服務設施用房應保證良好的采光、消防和自然通風條件,并設置無障礙設施,層高和開間需結合設施項目實際需求,有助餐功能的設施應具備煙道。
(4)有特殊安全、環境需求的設施不宜與其他設施集中設置,在選址時應符合相關部門的規定。
(5)分期開發建設的居住項目中配套的居住區基礎保障型公共服務設施,應布局在首期開發建設的地塊。
條文說明:
3.1 總體規劃層面
本條主要依據《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 1062-2021 中對不同層面社區生活圈規劃的具體工作要求,《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指南(試行)》(自然資源部 2020 年 9 月)中對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內容要求制定。
3.2 專項規劃層面
本條主要依據《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 1062-2021 中對不同層面社區生活圈規劃的具體工作要求制定。
3.3 詳細規劃層面
3.3.1 控制性詳細規劃層面
本章節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分級控制中設施服務半徑、居住人口、住宅數量(套)與《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基本一致。經研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中人口規模適用于人口密度較高、路網較完善的城市區域,青島市區十五分鐘生活圈內人口規模較難達到上限 10 萬
人,甚至在部分區域 5 萬人也難以達到。城陽區、嶗山區、西海岸新區、即墨區街道辦事處轄區面積較大,一個 15 分鐘生活圈不能覆蓋。公共服務設施配建的本質是方便居民使用,規劃中不應生搬硬套,因此將滿足設施服務能力作為優先考慮的因素,服務半徑對應的人口為指導性指標,保證在居民出行 5~15
分鐘內均可享受到終身教育、健康管理、為老服務、文化活動、生態休閑、體育健身、行政管理、商業服務、日常出行、市政公用、公共安全服務,在 15 分鐘生活圈級公共服務設施不能覆蓋的區域,有同類型的 5~10 分鐘級公共服務設施作為補充。
(1)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布局
《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 1062-2021:詳細規劃層面,可開展社區生活圈規劃專題研究,明確不同社區生活圈的發展特點,全面查找問題和制定對策,結合詳細規劃空間單元的劃分,落實各類功能用地的布局及各類服務要素配置的具體內容、規劃要求和空間方案,形成行動任務。
《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 1062-2021:15 分鐘層級宜基于街道社區、鎮行政管理邊界,結合居民生活出行特點和實際需要確定社區生活圈范圍,并按照出行安全和便利的原則,盡量避免城市主干路、河流、山體、鐵路等對其造成分割。此層級與《青島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導則》中控規片區劃分原則基本一致。
《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 1062-2021:5~10 分鐘層級宜結合城鎮居委社區服務范圍。此層級與《青島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導則》中管理單元劃分原則基本一致。
根據現狀調研中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主管、使用單位建議,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宜采用集中設置方式,有利于基層單位管理服務、靈活調配安排用房。
(2)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內容與深度
與青島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要求銜接,明確公共服務設施采用實線控制、虛線控制、點位控制、指標控制、條文控制的適用情形。
控制性詳細規劃人口是居住建筑可承載人口,不是實際常住人口,故將規劃住宅用地可承載居住人口與現狀保留住宅可承載居住人口合計作為本《標準及導則》中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承載能力的測算依據。根據《青島市十四五住房發展規劃》,城鎮人均住房面積到十四五末達到 36.2m2;根據《青島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 年)》,城鎮人均住房面積達到 39m2,故新增住宅按人均 40m2計算規劃住宅用地可承載居住人口。根據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青島市平均每個家庭戶人口為 2.55 人,故現狀保留住宅按戶均 3 人計算可承載人口。
控規片區與教育設施學區、街道轄區范圍不一致的情況,允許相鄰控規片區公共服務設施共同核算,跨規劃范圍配建。
根據《青島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管理規定》(青自然資規字〔2023〕46號):減少公益性用地導致降低公共服務水平和基礎設施支撐能力的不予調整。
改善公共服務水平,不降低可實施性的前提下,非公益性用地調整為公益性用地,公益性用地之間的相互調整屬局部修改情形。公益性用地是指自然資源部《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中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及特殊用地。
(3)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專題評估
《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宜統籌各方力量,發揮“多規合一”優勢,全面落實社區生活圈理念,落實國土空間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臺的要求,以國土調查成果數據為工作基礎,規范現狀評估、空間方案和行動計劃制定、動態監測等工作程序,提高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實施質量,協同相關部門保障社區生活圈有效實施。
在詳細規劃階段,公共服務設施承載能力是判斷區域內居住建筑總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有必要對影響公共服務設施配建的因素開展專題研判,主要涉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口類型與結構、生活習慣、用地條件、氣候條件、風貌特色等。
3.3.2 項目規劃建筑方案層面
在地塊(街坊)項目規劃建筑方案層面主要涉及公共服務設施用房選址布局問題,本條內容參照《青島市民政局關于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有關建議的函》(青民函 2021[74]號)中,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位置、樓層、設置分散、內設問題提出。
4城區統籌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要求
4 城區統籌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要求
4.1 總體要求
城區統籌公共服務設施是以滿足居民較高層面的公共服務需求、發揮區域輻射作用為目標提供服務功能的設施。應根據城區發展的階段目標、總體布局和建設時序,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標準要求,以市和區(功能區)為單位編制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形式予以統籌布局。
本《標準及導則》中城區統籌公共服務設施標準采用分類定性,僅對青島市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必須設置的設施分類、項目名錄、設置要求提出引導,規劃建設時可進一步根據相關規范標準和實際情況增設項目、明確布局及規模。
在服務面積較大、服務人口較多的行政轄區內,宜以 30~50 萬人口為服務對象,按服務需求提供多處區級公共服務設施。市級文化、體育類公共服務設施所在的行政轄區內同類區級公共服務設施可按服務需求酌情配置。
4.2 設置標準
4.2.1 教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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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醫療衛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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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文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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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體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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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社會福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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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說明:
4.1 總體要求
按照 18 版《標準及導則》調研中的使用反饋,本次修訂簡化了市級、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標準。
4.2 配置標準
4.2.1 教育設施
(1)普通高中
高中階段教育設施以普通高中和職業教育協調發展為前提,普及高中階段教育,規劃按照普通高中錄取率 68%,普通高中按照 20 座/千人配建。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按照《山東省普通中小學校辦學條件標準》(魯教基發〔2017〕1號)Ⅲ檔控制,對于確有困難按照標準建設的學??梢愿鶕嶋H條件進行單獨論證。學校必須依據國家標準建設和配置裝備,除執行本標準外,應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綠化用地包括集中綠地、中學生物園地。其中集中綠地不宜低于生均 4 ㎡,城市中心城區學校集中綠地不宜低于生均 3 ㎡。
學校建筑用地應滿足相應學校規模所建教學用房、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等建筑所需用地,建筑用地按建筑容積率 (建筑面積與建筑用地之比) 進行控制,新建普通高中容積率不得低于 0.65。
普通高中適宜辦學規模為 24~60 班,每班不超過 50 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小班化教學,每班不超過 40 人。原則上不再設立 24 班以下高級中學和規模過大的學校,新建普通高中規模不得超過 3000 人(《“十四五”縣域普通高中發展提升行動計劃重點任務及分工方案》)。
(2)中等職業教育設施
中等職業學校建設用地指標參照《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2019 年版)的標準執行,學校容積率 0.5-0.6。按照《青島市打造職業教育創新發展高地建設職業教育創新發展示范區實施方案》(2020 年 6 月市政府印發)要求,有條件區市可結合職業教育設施建設增加共享性的大型智能(仿真)實習實訓基地。根據《山東省中等職業學校分級標準(試行)》(魯教職字〔2012〕1 號)要求,新建學校最小規模不宜小于 3000 生。具體建設用地指標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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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教育學校
特殊教育設施按照《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2019 年版)的標準執行,特殊教育學校建筑容積率不得低于 0.65,綠地率不小于 35%。其中盲校全市域統籌配建,每 30 萬人口以上區(市)規劃設置 1 處獨立的特殊教育學校,具體類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中孤獨癥學校建設標準參照培智學校執行,每班人數不宜超過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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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等教育設施
高等教育設施用地標準按照《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2019 年版)中高等教育設施用地標準執行。高等教育設施校舍建筑面積、設施配套等建設要求應滿足國家、省相關規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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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區教育學院
社區教育學院主要開展適合老年人、成人職業培訓、青少年教育實踐等教育培訓活動。建筑面積不少于 2000 m2。配置能滿足教育教學需要的辦公用房、
閱覽室、計算機房等場所。充分利用轄區內的學校、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設施開展社區教育活動,形成社區學習資源服務圈。配建要求參照《教育部等九部門關于進一步推進社區教育發展的意見》(教職成〔2016〕4 號)。
4.2.2 醫療衛生設施
(1)新增普惠托育機構
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 號)、《關于印發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19]58 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函〔2021〕629 號)等國家、省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發布的相關要求,增設普惠托育機構,設置標準參考《青島市區域衛生規劃(2021-2025 年)》(征求意見稿)中的要求,市級建立 3 個以上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托育服務機構,各區(市)建成 1所區域綜合托育中心。主要涵蓋內容包括托育服務、托育從業人員培訓、托育產品研發和標準設計、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等。
參考《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函〔2021〕629 號)》中相關規定,每處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建筑面積宜為 3000 ㎡以上。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和具體要求,可調整相應建筑面積。托育綜合服務中心的托位數可根據當地實際需要設置相應的托位,原則上建設托位規模在 150 個以內為宜,可相應設置乳兒班(6~12 個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 個月,15 人以下)、托大班(24~36 個月,20 人以下)三種班型。18 個月以上的嬰幼兒可混合編班,每個班不超過 18 人。
參考《城市兒童友好空間建設導則(試行)》,地級及以上城市應建設托育綜合服務中心,設置一定規模的托位,并提供托育從業人員培訓、托育機構管理咨詢、托育產品研發和創新設計、家庭養育指導及嬰幼兒早期發展等服務。
托育綜合服務中心托位規模宜小于 150 人。
(2)新增傳染病救治機構
參考《青島市區域衛生規劃(2021-2025 年)》(征求意見稿),市級設置兩所達到三級傳染病醫院建設標準的傳染病救治機構。
參考《傳染病醫院建設標準》(建標 173-2016),原則上人口 30~50 萬的區(市)在疫情發生時能迅速開發的傳染病病床數不低于 50 張;50~100 萬人口不低于 80 張;100 萬以上人口不低于 100 張。
(3)各類醫院床位數設置要求調整
參考《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 年)》,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中 80%的床位數為醫院,20%的床位數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參考先進城市經驗,綜合醫院床位數占比醫院總床位數約 75%,中醫醫院床位數占比醫院總床位數約 10%,??漆t院床位數占比醫院總床位數約 15%。
本《標準及導則》中在城區統籌公共服務設施設置基本要求中,綜合醫院床位數宜參考《青島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 年)》中確定的千人床位數的 60%設置。中醫醫院宜參考《青島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 年)》中確定的千人床位數的 8%設置。專科醫院(包含精神專科醫院、傳染病醫院、兒童醫院等)床位數宜參考《青島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 年)》中確定的千人床位數的 12%設置。
(4)各類醫院用地規模設置要求調整
參考《綜合醫院建設標準》(建標 110-2021),200 床綜合醫院單床用地面積指標為 117 m2/床,1500 床綜合醫院單床用地面積指標為 109m2/床,新建綜合醫院建筑密度不宜超過 35%,容積率不宜超過 2.0。參考《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2019 年版),綜合醫院容積率不低于 0.7。因此綜合醫院建議每處用地規模宜為 2.34~16.35 hm2,建筑密度不宜超過 35%,容積率不宜低于 0.7。
參考《中醫醫院建設標準》(建標 106-2021),中醫醫院的床均用地指標參考現行的《綜合醫院建設標準》建標 110 執行,新建中醫醫院建筑密度不宜超過 35%,容積率不宜超過 2。參考《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2019 年版),中醫院容積率不低于 0.7。因此中醫醫院建議每處用地規模宜為 1.17~16.35
hm2,建筑密度不宜超過 35%,容積率不宜低于 0.7。
參考《精神??漆t院建設標準》(建標 176-2016),精神專科醫院建筑面積指標宜為 11600~31000 m2,容積率宜為 0.5~0.8,建筑密度不宜超過 35%,因此用地面積宜為 2.32hm2~6.2hm2。參考《傳染病醫院建設標準》(建標 173-2016),傳染病醫院建筑面積指標宜為 20500~31200m2,容積率宜為 1~2,建筑密度不宜超過 35%,因此用地面積宜為 2.05 hm2~3.12 hm2。參考《兒童醫院建設標準》
(建標 174-2016),兒童醫院建筑面積指標宜為 17600~81600 m2,容積率宜為0.8~1.5,建筑密度不宜超過 35%,因此用地面積宜為 2.2 hm2~10.2 hm2。參考《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2019 年版),精神病醫院用地面積為 2.3hm2~5.25hm2,傳染病醫院用地面積為 2.6hm2~4.8hm2,精神病醫院、傳染病醫院容積率不低于 0.5,專科醫院容積率不低于 0.7。參考以上幾個標準,建議新建??漆t院每處用地規模宜為 2.05hm2~10.2 hm2,容積率不宜低于 0.7,建筑密度不宜超過 35%。
4.2.3 文化設施
(1)文化設施類別
《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GB50442-2018 年修訂征求意見稿:公共文化設施應包括圖書閱覽設施、博物展覽設施、表演藝術設施、群眾文化活動設施,其分類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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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版《標準及導則》對區級圖書館、檔案館、文化館提出具體設置要求,本次修訂依據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意見,提出納入文化設施考核指標的“四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的設置要求,科技館、展覽館、劇院等非考核指標的特色文化設施設置要求按照相關規范標準執行。
(2)圖書館
《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建標 108-2008 號)確定了公共圖書館總分館體系,構建由大、中、小型館全覆蓋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大型館服務人口 150~1000 萬,對應建筑面積 20000~60000m2,中型館服務人口 20~150 萬,對應建筑面積 4500~13500m2。
《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2019 年版):大型館服務人口 150~1000 萬,對應建筑面積 20000~120000m2,中型館服務人口 30 萬~120 萬,對應建筑面積 5500~16000m2。較《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建標 108-2008 號)提高了建筑規模上限,具體建設時應根據區市實際情況確定。
(3)檔案館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中:A 大類(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 A2 中類(文化設施用地)將文化設施用地分為 A21 圖書展覽設施用地和 A22 文化活動設施用地。《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發〔2023〕234 號)0803 文化用地中包括 080301 圖書與展覽用地和 080302 文化活動用地。檔案館是收集、保管、提供利用檔案資料的基地和信息中心,隨著數字檔案技術的不斷完善,檔案館提供對外檔案查詢的功能不斷弱化,更多承載相關檔案管理和研究功能,與居民日常文化需求相關性弱。因此本次修訂不將檔案館納入城市文化設施范疇。
(4)文化館
《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GB50442-2018 年修訂征求意見稿:城市應根據服務人口規模分級設置相應規模的文化館,每座城市應設置 1 處市級文化館,每個市轄區應設置至少 1 處區級文化館,市級文化館所在的市轄區不宜再設置區級文化館。
《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2019 年版):大型館建筑面積不低于 6000m2,中型館建筑面積4000~6000m2。大型館覆蓋的4km服務半徑內不再設置中型館;大、中型館覆蓋的 2km 服務半徑內不再設置小型館。
《文化館建設標準》(建標〔2010〕136 號):大型館服務人口 250 萬人以上,建筑面積不低于8000m2;中型館服務人口30萬人以上建筑面積4000~6000m2。
(5)博物館
《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GB50442-2018 年修訂征求意見稿):城市應根據文化資源條件和人口規模規劃建設相應規模的綜合博物館,分為特大型、大型、大中型、中型、小型,對應人口 500 萬人以上、300~500 萬人、100~300 萬人、50~100 萬人、50 萬人以下?!渡綎|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2019 年版)中博物館分為特大型、大型、大中型、中型、小型。
(6)美術館
通過調研市文旅局了解到,按照上級要求每區應設置一處美術館。《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GB50442-2018 年修訂征求意見稿:100 萬人口以上的城市應設置 1 處公共美術館。公共美術館分為特大型、大型、大中型、中型、小型,對應人口 500~1000 萬人以上、300~500 萬人、100~300 萬人、50~100萬人、20~50 萬人?!渡綎|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2019 年版)中美術館分為Ⅰ、Ⅱ、Ⅲ、Ⅳ、Ⅴ級。
4.2.4 體育設施
(1)市級體育設施
市級體育設施應設置市級大型體育場館和市級全民健身活動中心。
參考《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7〕11 號),市級大型體育場館應獨立占地,場館類型包含體育場、體育館和游泳館,建筑規模參照座席規模上限進行控制。根據“六普”數據分析,目前的大型體育場館主要是為了承辦大型綜合性國際或國內賽事而建設,用地和建設規模均超出公眾從事體育競賽和健身娛樂活動的需要,而且大型場館賽后維護運行成本高,利用率較低,其日常運營的收益無法滿足維護支出的需要。因此,為避免盲目建設的出現,在滿足公眾開展體育競賽、訓練和健身娛樂需求并兼顧競技比賽功能的基礎上,對公共體育場館的座席規模上限進行了合理限制,即體育場 40000座席,體育館 15000 座席,游泳館 4000 座席,并以一定單位座席數量為階梯劃分場館級別。
參考《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分類配置要求》GB/T34281-2017,市級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建筑規模至少 4000 ㎡,室內體育場地面積不小于 3500 ㎡。大空間健身用房至少 2 間,使用面積不小于 1600 ㎡,小空間健身用房使用面積累計不小于 1200 ㎡,服務功能用房使用面積累計不小于 200 ㎡,經常開展體育活動場地種類不少于 5 種。必配場地包括乒乓球場地、體質測試室、籃球場地、羽毛球場地和基礎健身區。
(2)區級體育設施
根據《青島市全民健身實施計劃(2021—2025 年)》要求,區(市)需建設“三個一”(一個公共體育場、一個全民健身活動中心、一個體育公園或健身廣場)全民健身設施工程。
參考《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7〕11 號),區級公共體育場的用地包括體育場建筑用地、配套場地及設施用地、綠化用地、交通用地等四類用地。體育場建筑是公共體育場的主體建筑;配套場地及設施用地包括室外熱身場地(包括田賽與徑賽的熱身場地等)、附屬用房(檢錄處、售票處、門衛、場地邊的更衣室、器材庫房、獨立衛生間等)和配套設施(不具備市政條件的城市需要設置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泵房等);綠化用地包含綠地和廣場用地;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用地控制指標參照《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控制指標》和《青島市體育設施專項規劃大綱(2020-2035年)》配建標準要求,用地面積 6.34~8.64 hm2,觀眾規模 10~20 千座。
參考《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分類配置要求》GB/T34281-2017,區級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建筑規模至少 2000 ㎡~4000 ㎡(不含 4000 ㎡),宜為 3000 ㎡,室內體育場地面積不小于 1500 ㎡。大空間健身用房至少 1 間,使用面積不小于 800㎡,小空間健身用房使用面積累計不小于 500 ㎡,服務功能用房使用面積累計不小于 100 ㎡,經常開展體育活動場地種類不少于 4 種。必配場地包括乒乓球場地、體質測試室、籃球場地和基礎健身區。
各區(市)結合實際情況,建設體育公園或健身廣場。參考《關于推進體育公園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21〕1497 號),鼓勵常住人口 50 萬以上的行政區域,建設不低于 10 萬 m2的體育公園。其中,健身設施用地占比不低于 15%,綠化用地占比不低于 65%,健身步道不少于 2km,無相對固定服務半徑,至少具有 10 塊以上運動場地,可同時開展的體育項目不少于 5 項。
4.2.5 社會福利設施
(1)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
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根據《青島市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2021-2035 年)》(青政字〔2022〕11 號 )建立“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設施類型分為機構養老設施和居家社區養老設施兩類。其中,機構養老設施包含“社會福利院-護理型養老院-養老院”三種類型。社會福利院、護理型養老院著重突出保障和護理功能,其規劃布局在城區層面統籌。
依據《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GB50437-2007 局部修訂條文(2018 年版),機構養老設施應按所在地城市規劃常住人口規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應少于 40床。2020 年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提出“預計到 2035 年,全省老年人口占比將達 30%,進入深度老齡化社會”。結合山東省老齡事業化發展要求,本次導則修編調整了 2018 版導則的老年人口占比,由 25%調整為 30%,因此,得出每千人機構養老床位不應少于 12 床。
老年人社會福利院主要針對特困老人的集中供養需求進行測算,依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建設標準》(建標 184—2017)按照每百人 60 床進行配置,按床位需求測算后,青島市老年人社會福利院機構床位約占總床位規模 5%。護理型養老院主要服務對象為失能失智老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評估將80 歲以上老年人確定為存在失能失智風險,結合第七次人口普查數據,80 歲以上老年人約占全市老年人總人口的 15%,結合青島市目前養老機構統計,80 歲以上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的比例為 50%,因此確定失能失智床位比例占總床位的 7.5%。因此,得出以上兩類養老設施床位占比不得低于總床位 12.5%,即每千人不得低于 1.5 床。
老年人社會福利院、護理型養老院床位規模參考《城鄉養老設施規劃標準》(2018 年征求意見稿)的機構養老照料設施配建要求及指標,城市地區一般應配建 300~700 床位。
(2)兒童福利設施
根據民政部 2001 年頒布的《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及民政部統計年鑒,機構類兒童福利設施應包括兒童福利院、SOS 兒童村、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依據民政部等 15 部門聯合發文《關于進一步推進兒童福利機構優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民發〔2021〕44 號)要求,“縣級民政部門已
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原則上應當轉型為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币约笆∶裾d等 15 部門聯合發文《關于進一步推進兒童福利機構優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民〔2021〕67 號)要求,“縣級民政部門已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原則上應當于 2021 年底前轉型為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統籌考慮《青島市“十四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青民〔2021〕34 號)兒童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要求,本標準將兒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作為城區層面統籌兒童社會福利設施,市級層面應配建兒童福利院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區級層面應配建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設置標準參考《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規
劃標準》(GB50442-2018 年修訂征求意見稿),結合服務人口確定床位數量及用地面積。
(3)殘疾人社會福利設施
根據《“十三五”社會服務兜底工程實施方案》,殘疾人康復、托養及綜合服務設施是目前國家明確要求建設的三類殘疾人福利設施。按照《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GB50442-2018 年修訂征求意見稿)殘疾人社會福利設施規劃建設要求,地級市應設置殘疾人康復機構或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縣級層面應在殘疾人康復機構、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中選其一進行配置。依據《青島市“十四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青民〔2021〕34 號),十四五期間,青島市將選址建設 1 處殘疾人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用于床位規模不低于 300 床,建筑面積不少于 15000 m
2,為轄區內困難精神障礙患者提供集
中養護、康復服務。因此,本標準將殘疾人綜合康復中心、殘疾人精神衛生福利機構作為城區層面殘疾人社會福利設施,結合殘疾人人口確定床位數量及用地面積,設置標準參考《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GB50442-2018 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4)救助管理站
根據《山東省救助管理機構編制標準》(魯編辦發[2017]15 號)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統一命名為“XX 市救助管理站”或“縣(市、區)救助管理站”。主要職責為: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包括未成年人)提供求助接待、臨時生活照料、送醫救治以及尋親、接送返回等服務;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提供臨時庇護救助等服務。根據《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建設標準》(建標[2015]77 號),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建設規模應根據年救助流浪乞討人員量確定,劃分為四類,床均建筑面積指標為:一類不高于 25m2/床,二類不高于 27m2/床,三類
不高于 30m2/床,四類不高于 32m2/床。
5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要求
5.1 總體要求
5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要求
5.1 總體要求
5.1.1 指標構成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指標由規模指標、覆蓋指標、效率指標、品質指標構成。
規模指標:指服務要素的用地規模和建筑規模,適應人口特征和規模要求,滿足功能要求。規模指標原則上按千人指標核算,單處設施規模核算后不足最小規模的應按最小規模配建。
覆蓋指標:指服務要素的服務半徑、服務轄區或服務人口,實現便捷可達。
效率指標:指服務要素的空間設置形式,包括獨立用地設置和綜合設置,促進集約節約用地。
品質指標:指服務要素的區位選址、建筑和環境設計要求,優化使用體驗。
5.1.2 設施類型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分為基礎保障型和品質提升型。
基礎保障型設施是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必須設置的設施,5.2 章節對這類設施規定了項目名稱、規模指標、覆蓋指標、效率指標、品質指標,在詳細規劃階段應予以落實。
品質提升型設施是為了提升居民生活品質,根據人口結構、行為特征、居民需求等應選擇設置的設施,5.3 章節對這類設施規定了部分常見項目名稱和設置要求、規模總量,在詳細規劃階段按推薦的設施項目配建或自行確定設施項目,但必須保證規??偭?。
將部分貼近居民生活的基礎保障型、品質提升型設施功能集中在居住項目級配建為“鄰里坊”。5.4.2 章節規定了鄰里坊規模指標,在詳細規劃階段應予以落實。
條文說明:
5.1.1 指標構成
《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 1062-2021:對各類服務要素提出四項控制指標:規模性指標、覆蓋性指標、效率性指標、品質性指標?!耙幠P灾笜恕敝阜找氐挠玫睾徒ㄖ幠#m應人口特征和規模要求,滿足功能要求。“覆蓋性指標”指服務要素的服務半徑、服務覆蓋率或服務人口,實現服務要素的便捷可達?!靶市灾笜恕敝阜找氐目臻g設置形式,包括獨立用地設置和綜合設置,促進集約節約用地?!捌焚|性指標”指服務要素的區位選址、建筑和環境設計要求,優化使用體驗。本《標準及導則》設置規模指標、覆蓋指標、效率指標、品質指標四項管控指標。
規模指標通常采用三種管控方式 ①“單處一般規模+服務人口”,如《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青島、濟南、廣州、深圳;②“單處一般規模+千人(百戶)指標”,如《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 1062-2021、杭州、南京、天津;③“單處最小規模+千人指標” 如上海、北京。從標準制定時間來看,“單處規模+千人指標”是目前居住區配套標準常用的規劃管控方式。本次修訂將“單處最小規模+千人指標”作為效率指標,千人指標適用于規劃范圍內涉及的大小人口規模,避免了“單處一般規模+服務人口”方法對于較少人口無法明確配建的問題,單處最小規模避免了同一項目設置分散、規模不
足的問題。
5.1.2 設施類型
本條內容依據《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 制定。
5.2 基礎保障型設施設置標準
5.2 基礎保障型設施設置標準
5.2.1 設施內容
15 分鐘生活圈級公共服務設施記為 A 級,5~10 分鐘生活圈級公共服務設施記為 B 級,居住項目級公共服務設施記為 C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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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終身教育
(1)品質指標
學校應選址在交通方便、地勢平坦開闊、基礎設施比較完善的地段,宜避開高層建筑的陰影區、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帶。架空高壓輸電線、高壓電纜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校區。學校不應與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傳染病房、加油加氣站、危化品源等不利于學生學習、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鼓勵既有城區中的辦公用地、一類工業用地轉為教育設施用地。
學校室外田徑場及足球、籃球、排球等各種球類場地的長軸宜南北向布置。
長軸南偏東宜小于 20°,南偏西宜小于 10°。室外運動場地邊緣與各類教室的外窗及相對的教學用房間的距離不應小于 25m。
初中集中綠化用地按生均 4m2計算,中心城區學校集中綠地不宜低于生均 3 m2。九年制學校集中綠化用地按生均 3m2計算,中心城區九年制學校集中綠地不宜低于生均 3 ㎡。小學集中綠化用地按生均 3m2計算,中心城區小學集中綠地不宜低于生均 2m2。幼兒園集中綠化用地人均面積不應低于 2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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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健康管理
(1)品質指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醫院)的選址不宜與市場、學校、幼兒園、公共娛樂場所、消防站、垃圾轉運站等毗鄰;宜避開地形坡度較大的區域、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帶;架空高壓輸電線、高壓電纜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醫院。有傳染性、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離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醫院),應考慮隔離措施,與周邊居民區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防護距離的規定;有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放達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醫院)、社區衛生服務站與其他設施合設時應安排在建筑首層并設置專用出入口。
在現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的基礎上,醫療服務能力達到一定水平,加掛社區醫院牌子。實際開放床位數≥30 張,主要以老年、康復、護理、安寧療護床位為主,鼓勵有條件的設置內科、外科、婦科、兒科等床位。
托育所可結合社區服務站、社區衛生服務站、住宅樓、企事業單位辦公樓、幼兒園等建設,需具備良好的自然通風和采光條件,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有室外活動場地,配備適宜的游戲設施,且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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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為老服務
(1)品質指標
養老院、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服務站應當選擇市政設施條件較好、區域相對獨立、通風和采光條件較好、便于服務轄區老年人的地段,出入口前的道路設計應滿足消防、疏散及救護等要求,宜靠近廣場、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和醫療衛生、文體等公共服務設施。
養老院千人床位數為 10.5 床,與城區統籌的社會福利院、護理型養老院共同承擔每千人 12 床。在民政部門備案的社會化養老機構可以計入現狀養老床位規模,鼓勵利用現狀存量建筑改造為養老院,提高養老服務水平。
完善提升、改建、擴建的單處養老服務中心建筑面積不應小于 1000 ㎡。新建養老院、養老服務中心老年人居室和休息室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老年人居室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 2 小時,應設置老年人室外活動場地和活動設施,場地坡度不應大于 2.5%,采用無障礙設計。
(2)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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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生態休閑
(1)品質指標
社區公園、游園應具有良好的空間環境品質,與城市風貌及周邊環境相協調,彰顯城市和社區的文化內涵。宜通過慢行系統,與城市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等綠地相銜接,形成連續的城市綠地系統。
社區公園、游園、集中綠地的設置應體現人性化的原則,根據服務居民的年齡構成與人群訴求,因地制宜布置功能與設施,滿足居民日常游憩、休閑健身等使用需求。在保證綠地生態、游憩、景觀和防護功能的前提下,宜與海綿城市建設相結合。
社區公園、游園、集中綠地內應按照《城市兒童友好空間建設導則(試行)要求》設置兒童游樂場地。新建社區公園、游園應設置 10~15%的體育活動場地,社區公園、游園內設置體育場地時,按用地性質據實計入相應的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不得重復計算。大于 1h㎡的社區公園、游園應按《城市綠地規劃標準》GB/T51346-2019 中表 5.1.6 要求設置兒童游戲、休閑游憩、運動康體、文化科普、公共服務、商業服務、園務管理等設施。新建社區公園、游園、集中綠地內應設置健身步道,長度不小于 100m,寬度不小于 1.2m。
新建住宅項目用地大于 2h㎡的,按照《青島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青規字〔2018〕58 號)和《青島市小型開放綠地規劃建設管理規定》(青政辦發〔2018〕24 號)要求,鼓勵在其用地范圍內與城市道路相鄰區域設置小型開放綠地(口袋公園),綠地總面積不小于地塊面積的 1%,其用地性質不變,面積計入項目綠地率。
(2)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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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體育健身
(1)品質指標
街道全民健身中心宜結合大型、中型多功能體育場地設置,應具備大空間球類活動、乒乓球、體能訓練和體質檢測等用房。大型、中型、小型多功能體育場地和戶外活動場地宜結合公共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統籌布局,其中,大型多功能體育場地應配置 7 人足球、籃球、排球等場地,有條件的應配置 200m 環形跑道;中型場地應配置 5 人足球、籃球、排球;小型場地應配置球類、健身器材、健身步道、休息座椅、健身廣場等,廣場舞等活動場地的設置應避免噪聲擾民。戶外活動場地應結合項目集中綠地設置,兒童和老年人活動設施應具有較好的日照和安全防護條件,場地及設施建設符合《公共體育設施室外健身設施應用場所安全要求》GB/T34284-2017、《公共體育設施室外健身設施的配置與管理》 GB/T34290-2017 、《 健 身 器 材 和 健 身 場 所 安 全 標 志 和 標 簽 》GB/T34289-2017 的相關規定。
鼓勵采用室內外結合的方式將健身場館與多功能體育場地合設。室內健身場所的選址應便于人員進出和疏散,且滿足消防、通行和環境等安全要求。增加青少年社區健身設施供給,更好滿足全齡段、全人群需求。
做好城市空閑地、邊角地等的調查摸底,在不影響相關規劃實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應社會主體申請,提供城市空閑土地建設健身設施。
充分利用公共文化、體育、教育、科研、社會福利等公益事業設施用地建設健身設施。鼓勵機關團體在辦公用地建設健身設施。鼓勵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以租賃方式向社會力量提供用于建設健身設施的土地。在不改變、不影響建設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勵復合利用土地建設體育健身設施,通過與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產權人達成使用協議的方式促進健身設施項目落地。
(2)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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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文化活動
(1)品質指標
青島市文化活動中心與社區服務中心合署,文化活動站與社區服務站合署情況較為普遍,本著集約節約、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則,文化活動中心宜結合社區服務中心等 15 分鐘生活圈級設施綜合設置,文化活動站應結合社區服務站設置,鼓勵設置文化廣場。
文化活動中心、文化活動站內部設置多功能廳、輔導培訓室、圖書閱覽室、電子閱覽室等用房,有條件的設立儒學講堂、歷史文化展室等。文化活動中心含兒童、青少年、老年活動中心,文化活動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動站。
(2)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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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行政管理
(1)品質指標
社區服務中心、社區服務站的規劃建設以規模適度、配置合理、功能多元、經濟實用為原則,具備組織開展社區居民自治、向社區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功能。宜與其他對應層級的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統籌建設,發揮社區綜合服務效益,增強服務功能。用地緊張的區域,可在同一轄區內分開建設。
社區服務中心和社區服務站統稱為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每百戶居民擁有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不低于 30㎡。社區服務中心含黨群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所、社工站、志愿者站、司法所、社區就業服務中心、未成年人保護與社會救助用房等;社區服務站含黨群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站、志愿者站等功能。
在新建居住項目配建鄰里坊,鄰里坊內結合社區網格(住宅小區)建立黨群服務站(點)。
社區服務中心、社區服務站由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構成。社區工作用房宜由服務廳、調解室、警務室、計劃生育服務室、社會工作室、慈善物品保管室、社區辦公室、輔助用房構成。居民活動用房宜由居民議事室、社會組織活動室、文體活動室、閱覽室、殘疾人康復室、多功能室及公共衛生間構成。社區服務中心、社區服務站 70%以上建筑面積用于服務群眾和居民活動。
文化活動中心與社區服務中心綜合設置時總建筑面積=社區服務中心需求建筑面積規?!?0%+文化活動中心需求建筑面積規模,且不小于 3000㎡。社區服務站建筑面積千人指標 100㎡,最小建筑面積600m2,一般情況下按標準配建的社區服務站建筑面積規模即可滿足其內設文化活動站的需求。
公安派出所的建設,應當綜合考慮轄區面積、管轄人口及其分布、社會治安狀況、地理環境等因素,既要方便群眾,又要便于工作,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在轄區中心區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臨靠道路,工程水文地質條件較好,具備較好的自身安全防衛條件,具有較好的市政設施條件,具體設置規模按《公安派出所建設標準》(2016 修訂版)核定。
物業管理用房宜結合住宅項目出入口設置,或設置在沿街網點等較低樓層,具備水、電、采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推進智慧社區建設,鼓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建設物業管理服務平臺,在公共服務、商業服務、設備管理、安防管理等方面提供智能、便捷的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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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商業服務
(1)品質指標
居住區商業服務設施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配置方式。以社區商業網點為基礎,街道商業消費中心為提升。社區商業網點業態“小而精”,街道商業消費中心業態“大而全”,滿足居民便利生活和日常消費需求。商業消費中心宜采用獨立占地或與同級公共服務設施共同組成鄰里中心,社區商業網點宜沿城市生活性道路相對集中配置,或與同級公共服務設施共同組成鄰里中心。
既有城區優先保障商業服務短板區域,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和城市更新項目,按照“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優化網點配置,挖掘空間潛力,依法依規統籌盤活空閑土地、閑置房屋等空間和設施,增加商業網點用房供給。在大規模新增居住用地的區域結合公共交通樞紐、公園綠地,優先發展鄰里中心式商業形態。
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統籌規劃布局居住區商業服務設施,以控規片區為單位核算居住區商業服務設施與本《標準及導則》中其他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總量占片區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不低于 10%,每個地塊配建的商業服務設施規模宜>100m2/千人。地塊內配建商業服務設施宜采用獨立于住宅建筑結構的形式,做好排煙、防火、降噪、交通等系統設計,避免干擾居民生活。
社區農貿市場設置應符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位于交通便利處,宜臨近地鐵站點、公交站點周邊。新建型社區農貿市場單處建筑面積宜為2000~3000㎡,宜設置于地面一、二層,不宜設置在地下空間,應配套公廁、停車卸貨場地、垃圾收集處理設施、車輛停放場地和內部倉庫。原址改造型社區農貿市場單處建筑面積不應小于400㎡。以農貿市場外墻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加強現有老舊農貿市場的標準化、智慧化改造;推廣智慧微菜場和小而精的生鮮超市等新型農貿市場,鼓勵開通購菜公交專線。
(2)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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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日常出行
5.2.10.1 停車位
(1)停車分區
根據不同區域的土地利用性質和開發強度、公交可達性及道路網容量等因素,將青島市劃分為三類停車區域。
一類區域為嚴格控制區,一般為商業、辦公較為密集的區域,區域內公交服務水平高,有 2-3 條軌道交通線路覆蓋,是需要嚴格管控停車總規模的區域。
二類區域為一般控制區,區域內公交服務水平較高,有 1 條軌道交通線路覆蓋,是需要適度管控停車總規模的區域。二類區域出行方式多樣,近期以提高停車設施供應水平為主,遠期維持停車供需基本平衡。
三類區域為基本滿足區,為一類區、二類區除外的區域。三類區域應充分適應較高的機動化出行水平,采用相對較高的配建標準滿足停車需求。
停車矛盾突出區域,主要指停車設施嚴重缺乏、公共交通不便捷的區域,新改建項目鼓勵采用相對較高的配建標準,彌補停車設施不足,保障居民出行。
停車矛盾突出區域新建、改建建筑停車泊位在配建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0%~30%,對周邊停車缺口較大,建設條件較好的項目可突破限制,單獨論證停車配建規模。
(2)品質指標
①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是指建筑物建設時所需配套建設的提供本建筑業主使用的車輛停放,以及以本建筑為目的地的外來車輛停放的設施與場所。建設項目應按規定分別配建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特殊車輛停車位,其中機動車位僅指標準小型車位,不包括微型車位和子母車位。如在實際中因地下建筑結構、設備、人防等受限原因確有設置微型車位和子母車位必要的,須在滿足不少于1 位/戶的基礎上設置并嚴格控制總量,微型車位按照 0.7 個標準車位折算,子母車位按照 0.5 個標準車位折算。
②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擴建,其改、擴建部分應按照《標準及導則》規定設置各類停車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積超過 3000㎡且超過原建筑規模 25%的,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宜在改擴建工程中按不足車位的 20%補建。
③綜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車位數量應按各類建筑性質及其規模分別計算后累計確定。其中總建筑面積在 5 萬 ㎡以上的商辦建筑,次要功能面積占總面積 20%以上的,在充分考慮車位共享的可能后車位總數可按各類建筑性質配建車位需求總和的 80%計算。
④群體建設的建筑物,在符合規定的配建停車設施總體指標的條件下,可統一安排,協調布置。但分期建設的群體性建筑,其分期停車設施配建數量應不低于同期應配建規模。
⑤地面停車泊位應集中安排用地,并設置專用停車場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間任意設置和占用小區出入口通道設置停車位。居住區配套地面停車位數量不宜超過住宅總套數的 10%。
⑥住宅類建筑一般應設置地下停車庫,其他類建筑鼓勵建設立體機械車庫,并配備相應的智能停車設備。劇院、商業、展覽館、體育場館等人流、車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機械式停車位。
⑦各類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車位應滿足向社會開放使用的條件,按照相關要求接入青島市智能停車一體化平臺,實施資源共享。鼓勵非公共建筑停車位對社會開放。開放使用的停車位需要設置收費設施的,其出入口處收費排隊等候空間應不少于兩車位。
⑧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車泊位的長寬尺寸應當符合《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2015 等相關規范要求。停車設施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行車視距的要求,與主體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內部道路之間保持合理順暢的交通聯系。鼓勵相鄰地塊統一設置出入口。
⑨建筑物按配建指標計算出的車位數,尾數不足 1 個的按 1 個計算。臨時建筑根據其使用性質參考相應的停車配建標準。未列入本指標分類、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況以及特殊地塊內的建筑物配建停車位,可通過交通影響評價進行配建。
(3)主要建筑類型停車位設置標準
1)住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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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S 建指建筑面積(下同)。(2)增加訪客泊位兼顧裝卸貨泊位,按不低于配建車位總數 2%設置;結合住宅小區出入口在用地范圍內設置不少于 2 個微型車位,作為快遞車臨時泊位。
2)辦公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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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管理用房指社區內配套辦公(如物業、居委會等)、獨立建設的市政公共設施(公交首末站、變電站、加油站、加氣站等)。
3)商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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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普通商業建筑物包括一般商業、獨立購物中心、社區內配套商業和商業綜合體等。(2)其他市場包括除社區農貿市場外的數碼電子市場、建材市場、婚紗城等各類專業市場。(3)快捷酒店按照一般酒店指標值進行計算。酒店內餐飲娛樂按照餐飲娛樂類建筑面積計入配建指標統一考慮。
4)醫療衛生設施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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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中醫醫院、婦女兒童醫院按照綜合醫院配建,血站、衛生監督所、婦幼保健所、疾控中心等公共衛生機構參照辦公類行政辦公配建。(2)綜合醫院和??漆t院應在急診區入口前考慮設置救護車位。(3)結合門診急診等入口處設置不少于 5 個上下客泊位。
(4)對用地周邊停車設施缺失、公共交通不便捷的,經交通影響評價和論證,指標上浮10-20%進行配建。
5)教育設施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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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化及體育設施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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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一類體育場館指大于 15000 座的體育場和大于 4000 座的體育館。(2)二類體育場館指小于或等于 15000 座的體育場和小于或等于 4000 座的體育館。(3)其他體育場館指用于全民健身、規模相對較小的體育場館。(4)非獨立修建的影劇院按建筑面積計入普通商業類統籌考慮。(5)活動中心指綜合文化活動中心、文化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老年活動中心等。(6)多功能體育場地停車配建需結合實際功能綜合研究確定。
7)公園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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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旅游風景區的停車配建指標應進行專項研究后確定,上表為建議指標。
8)交通樞紐類(建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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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車站周邊配套停車換乘設施應根據建設工程所在區域、周邊道路情況、公交服務水平等因素對停車指標進行專項研究確定,上表為建議指標。
9)工業和倉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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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工業和倉儲類配建指標主要供工業和倉儲用地密集區項目審批時使用,中心城區工業及倉儲類項目可參考使用。
(4)特殊停車位配建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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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特殊車輛配建停車位數量時,不應考慮停車分區和軌道站點的影響。(2)特殊車輛停車位不得按照車型折算計入機動車配建指標。(3)中等專業學校用地、中小學用地建設項目應在學校用地范圍內設置 3~5 個校車落客車位。(4)綜合醫院、??漆t院等建筑應設置不少于 5 個臨時性落客車位,并根據需要設置救護車位。(5)應考慮各類特殊車位的合理尺寸。
(5)非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
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建設項目非機動車停車位配建原則上不做硬性要求。城陽區、西海岸新區、即墨區以及上位規劃確定的各區內有條件發展自行車交通的區域,建設項目非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參照《城市停車規劃規范》GB/T51149-2016 中 6.0.4“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指標參考值”的 20%~3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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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新建項目可依托自身條件、區域位置及周邊道路交通條件參考使用。(2)交通樞紐、工業用地、幼兒園、小學結合具體需求確定非機動車配套標準。(3)新建住宅應集中設置非機動車充電設施,設置比例不得低于非機動車停車位的 30%。
(6)停車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要求
建設項目停車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需滿足《關于印發<青島市居民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青發改運行[2021]184 號)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推動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青發改運行[2020]116 號)等相關要求。新建居民小區固定車位應 100%具備安裝充電設施的條件,即將電纜橋架、保護套管、電纜管廊、電纜配備至所有固定車位,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停車場等,按不低于 20%的車位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5.2.10.2 公交首末站
(1)品質指標
公交首末站宜結合居住區、商務辦公區、交通樞紐等主要客流集散點設置,盡量避開交通繁忙的交叉口,并減少對居民生活環境的影響,并同步規劃建設充電樁設施,充電設施規模應根據首末站停靠新能源電動公交車輛規模確定。
原則上公交首末站均包含車輛發車、掉頭、上下客、乘客等候、夜間停車功能,洗車、維修、加油等對環境影響較為負面的功能可轉移至綜合車場集中設置。對有存車換乘需求的首末站,應另外增加自行車、摩托車、小汽車等的存車場面積。設置公交線路上下客區的公交停車場和樞紐站,可兼容作為公交首末站使用,在同一服務范圍內不再重復設置。
基于我市公交夜間入場停車率及正式場站比例均較低的發展現狀,規劃公交首末站仍優先選擇獨立占地形式,非獨立占地的配建公交首末站作補充,用地面積宜為 2000~3000㎡,用地緊張地區,首末站可適當簡化功能、縮減面積,但不應低于 1000㎡。為便于人流、車流交通組織,非獨立占地的公交首末站首選附設于建筑首層。
(2)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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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市政公用
(1)品質指標
建設供水、排水、供電、通信、供熱、供氣、環衛等設施,達到設施完好、運行安全、供給穩定等要求。新建居住區應綜合規劃建設市政基礎設施;既有居住區重點提升改造和補齊設施短板,保障居住區市政基礎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鼓勵有條件的居住項目,建設達到節能減排、智慧運維等高品質要求的市政公用設施。
換熱站、變配電站等會產生噪聲、震動的設備房應因地制宜確定建設方式及位置,選址除滿足相關的行業規范、規定外,不得設置于住宅建筑垂直下方,不得貼臨居住等對安靜要求較高的場所,并滿足環評、安全要求。泵房預留的空間應滿足設備的安裝及檢修。
10kV 變(配)電室參照《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T 50293、《居民住宅小區電力配置規范》GB/T 36040 等設置。
郵政與快遞營業場所宜與商業服務設施結合設置,參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YZ/T 0129、《快遞營業場所設計基本要求》YZ/T 0137 等設置。
快遞末端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快遞末端公共服務站、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等設施。新建居住項目的快遞末端公共服務設施,納入鄰里坊或結合小區出入口統一配建;既有居住社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工礦企業、商務辦公寫字樓、產業園區等場所的快遞末端公共服務設施,應結合場地條件因地制宜進行配建。其他要求參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YZ/T0129、《智能快件箱設置規范》YZ/T 0150 等設置。
換熱站參照《城市供熱規劃規范》GB/T 51074 等設置。
燃氣中低壓調壓柜參照《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城鎮燃氣規劃規范》GB 51098 等設置。
公共廁所參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標準》GB/T 50337、《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青島市城市公共廁所建設技術導則》等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站選址位置應沿院墻設置通道,方便小區垃圾桶集中放置、倒桶及垃圾轉運,且不影響小區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站應密閉且設置給排水設施,并具有除臭措施。其他要求參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標準》GB/T 50337、《青島市封閉式小區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參考指南(試行)》等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投放)點宜采用密閉方式。生活垃圾收集(投放)點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間的方式。采用垃圾容器間時,宜設有給排水和通風設施,建筑面積不宜小于 10 ㎡。其他要求參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 27、《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標準》GB/T 50337、《青島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升級改造技術導則(試行)》《青島市封閉式小區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參考指南(試行)》《青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配置標準(試行)》等設置。
再生資源回收站宜與垃圾收集站、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等結合設置,門面招牌采用統一規范設計,裝修與周邊社區環境相符,不得影響周邊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排污設施完善,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其他要求參照《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管理規范》SB/T 10719 等設置。
(2)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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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公共安全
(1)品質指標
公共安全設施應選在交通便利的地段。物資保障倉庫應遠離火源、易燃易爆廠房和庫房等,宜結合非教育類公共服務設施設置,非甲、乙類倉庫可設置在地下、半地下,但應滿足通風、防潮、防水、消防、抗震等要求。
避難場所應考慮選擇地形較平坦、地勢較高、有利于排水、空氣流通、具備一定基礎設施條件的區域。固定避難場所空間載體為體育場(含中小學操場)、公園綠地、地下人防空間,應符合《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GB51143-2015 相關規定。緊急避難場所空間載體為社區游園、小廣場、街頭綠地、集中綠地。
微型消防站應設置在人口密度大、臨近消防水源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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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說明:
5.2.1 設施內容
本條內容主要依據《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 和青島市街道、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實際設置情況制定。
5.2.2 終身教育
(1)千人指標
千人指標是幼兒園、中小學設施需求預測的重要指標。幼兒園、中小學布點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主要根據千人指標和規劃人口規模測算在園幼兒數/在校學生數,根據測算的在園幼兒數/在校學生數推算學校建設規模和學校數量。
該指標主要受人口出生率影響,近年來青島市人口出生率在10?上下波動,同時各區市因為人口年齡結構不同人口出生率差異較大,因此本次基礎教育設施千人指標綜合考慮區市差異和人口出生率自身變化情況采用區間控制。
人口出生率在 10~11?,且人口老齡化趨勢明顯的區市,千人指標建議采用現有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區市:市南區、市北區、嶗山區、平度市、萊西市。
市南區、市北區、嶗山區、平度市千人指標按照幼兒園 30 座/千人,小學 60 座/千人,初中 30 座/千人;萊西市考慮其五四學制,按照幼兒園 30 座每千人,小學 50 座每千人,初中 40 座每千人。
現狀千人學生數已突破現有標準,人口出生率超過 11?,人口年齡結構中青年人所占比例較高的區市,千人指標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適當提高。主要包括以下區市:李滄區、黃島區、城陽區、即墨區、膠州市,建議按照幼兒園 35座/千人,小學 70 座/千人,初中 35 座/千人,配建各類教育設施。各區(市)可結合自身人口結構和就學需求分時期分學段采用不同千人指標。
(2)服務半徑
學校服務半徑要結合人口密度和分布情況,綜合考慮交通及學生住宿條件、方便學生就學等原則確定。中小學生不應跨越鐵路干線、高速公路及車流量大、無人行立交設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學。幼兒園服務半徑宜為 300~500m,小學服務半徑宜為 500~800m,初中服務半徑宜為 800~1000m。
(3)學校規模與班額
中小學校應按照辦學規模、管理效率和教育質量相統一的原則,既要考慮方便學生就近入學,又要考慮使學校形成適當的規模,實現“最佳規?!鞭k學,更好地組織教學、提高教育質量、發揮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原則上不應再新建規模過小的普通中小學校,禁止建設超大規模學校。初中宜采用 18、24、30班設置,小學宜采用 12、18、24、30、36 個班設置,對于用地確實困難地區可以結合現有小學設置不低于 6 班的教學點;幼兒園宜采用 6、9、12 班設置,辦園規模不宜超過 12 個班。原則上不再設立 36 班以上初中和小學。實行“五四學制”的小學適宜規模為 10~30 個班,初中適宜規模為 16~48 個班。
幼兒園每班宜為 25~35 人,小學每班宜為 40~45 人,初中、普通高中每班宜為 40~50 人/班。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小班化教學,幼兒園每班不超過25 人,中小學每班人數不超過 40 人。
(4)學校用地面積與建筑面積
小學、初中及九年制學校最小用地面積按照《山東省普通中小學校辦學條件標準》(魯教基發〔2017〕1 號)中Ⅱ檔標準,對于確有困難按照標準建設的學??梢园凑兆钚∫幠5?70%控制用地。青島市歷史城區保護范圍內既有設施原址改擴建,或新建設施用地確有困難,可參考最小用地規模的 40%控制用地面積,同時需結合建筑方案進行論證。建筑面積按照《山東省普通中小學校辦學條件標準》(魯教基發〔2017〕1 號)中Ⅲ檔執行。生均用地面積按照《山東省普通中小學校辦學條件標準》(魯教基發〔2017〕1 號)中Ⅱ檔和Ⅲ檔區間值控制,有條件的區市應為學校發展留有余地,新建學校時可以按照生均用地面積上限控制。
幼兒園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按《山東省幼兒園辦園條件標準》(魯教基發〔2018〕4 號)中最高檔執行。對于確有困難按照標準建設的幼兒園可以根據實際條件進行單獨論證,確需設置 3 班幼兒園時,幼兒園建筑應相對獨立設置,應有獨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戲場地應有防護設施。集中綠化用地包括專用綠地和自然生物園地,人均面積不應低于 2 ㎡,有條件的幼兒園應擴大綠化面積。
5.2.3 健康管理
(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醫院)
參考《社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標準》(建標 163-2013)中相關要求,業務用房建筑面積約占總建筑面積的 92%,輔助用房建筑面積約占總建筑面積的 8%,參考《社區醫院基本標準》(試行),最小業務用房建筑面積為 3000m2,可推算出最小總建筑面積約為 3300 m2。故本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醫
院)參考《社區醫院基本標準》(試行)中的數據取整,最小總建筑面積不小于3500 m
2。
參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建筑面積為 1700~2000m2,對應的用地面積為1420~2860 m2。故本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醫院)用地面積參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中的數據,最小用地面積不小于 2860 m2。
對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中 15 分鐘生活圈服務人口 50000~100000 人規模,故本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醫院)千人指標中建筑面積不小于 66 ㎡(取整為 70㎡),用地面積不小于 58 ㎡。
參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及《社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標準》(建標 163-2013),提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醫院,含門診部)的品質指標,一般結合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設置,且不宜與菜市場、學校、幼兒園、公共娛樂場所、消防站、垃圾轉運站等設施毗鄰。服務半徑不大于 1000m。宜為相對獨立的低層、多層建筑。如設在公共建筑內,應為相對獨立區域的首層,或帶有首層的連續樓層,且不宜超過四層。
(2)社區衛生服務站
依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社區衛生服務站為 5~10 分鐘生活圈級公共服務設施,每處建筑面積為 120~270㎡。參考《社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標準》(建標 163-2013)中相關要求,社區衛生服務站服務人口宜為 0.8 萬~1 萬人,建
筑面積宜為150~220㎡。根據市衛健部門意見,采用最小規模建筑面積200㎡。
對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中 5 分鐘生活圈服務人口 5000~12000 人規模,千人指標中建筑面積不小于 30㎡。在人口較多、服務半徑較大、社區服務中心難以覆蓋的社區,應設置社區衛生站加以補充。
(3)托育所
參考《青島市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青發〔2023〕11 號),新建住宅小區按每千常住人口 10 個托位標準統籌落實,已建成、在建居住區按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 8 個托位標準補齊完善。
參考《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指南(試行)》,托兒所應以嬰幼兒為中心,立足于嬰幼兒的生理、心理需求及發展特點進行設計,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2019 版)和國家相關抗震、消防標準的規定。托兒所建筑面積不小于 200 ㎡,可以結合社區綜合服務站、社區衛生服務站、住宅樓、企事業單位辦公樓等建設托兒所等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托兒所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少于 3 ㎡,城市人口密集地區改、擴建的托兒所,設置室外活動場地確有困難時,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少于 2 ㎡。
參考《城市兒童友好空間建設導則(試行)》,托育機構是為 3 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可設置乳兒班(6~12 個月,10 人以下)、托小班(12~24 個月,15 人以下)和托大班(24~3 個月,20 人以下)三種班型。18 個月以上嬰幼兒可混合編班,每班不超過 18 人。
托育服務設施每托位建筑面積不應少于 9 ㎡,應為嬰幼兒提供安全可靠的照護服務,可與幼兒園、社區綜合服務站等統籌配建。應提高無障礙建設水平,為有特殊需求兒童提供適宜的隨班就讀環境。
采納衛健部門意見,將提供嬰幼兒托育服務的托育機構命名為托育所。參考以上標準,新建住宅小區按每千常住人口 10 個托位標準統籌落實,已建成、在建居住區按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 8 個托位標準補齊完善,每托位建筑面積不應少于 9 ㎡,對應的千人指標中的建筑面積新建住宅小區不小于 90 ㎡,已建成、在建居住區不小于 72㎡。獨立占地的托育所宜參照托兒所相關規范標準,一般包含建筑空間和室外場地兩個部分,建筑空間依據規模和實際情況,可包括乳兒班、托兒班等若干生活單元,以及服務管理用房、附屬用房等,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小于 2㎡。
5.2.4 為老服務
(1)養老院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十五分鐘生活圈應配置養老院和老年養護院兩類機構養老設施,宜獨立占地??紤]十四五期間青島市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占總床位數的比例≥70%,要求養老院具備護理能力,同時,城區層面強化了護理型養老院設置要求,因此在十五分鐘社區生活圈主要強調養老院配置。
居住區層面設置的養老院與城區統籌的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老共同承擔床位規模,滿足每千人不得低于 10.5 床的配建要求。養老院千人指標按照每千人10.5 床的建設標準進行轉換。
依據《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602-2021 中 15 分鐘社區生活圈中養老機構最小規模為 100 床。
依據《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GB50437-2007(2018 年版),養老院床位配建要求為床均建筑面積≥35 ㎡/床,床均用地面積 18~44 ㎡/床。
(2)養老服務中心
依據《山東省“十四五”養老服務體系規劃》(魯政辦字〔2021〕86 號)要求,在街道層面建設具備全托、日托、上門服務、對下指導等功能的街道綜合養老服務中心。
依據《青島市進一步優化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措施的實施細則》(青民〔2022〕101 號):鎮(街道)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中心:建筑面積不低于 1000 平方米,長短期托養床位不少于 20 張,簽約家庭養老床位不低于 200 張,配備容納不少于 40 人就餐的餐廳,配備居家上門服務質量監控大屏,設置助餐配餐區、醫療護理區、助潔助浴區、長短期托養區、康復輔具租賃區、康復訓練區等六個主要功能。一個鎮 (街道)原則上設立一家養老服務中心,確因轄區面積大、人口密集等原因,不能滿足老年人需求的,同一鎮 (街道)經市民政局審核同意后,設立的第二家養老服務中心享受同等補貼待遇。
依據《青島市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2021-2035 年)》(青政字〔2022〕11 號 ):每處養老服務中心設置 10~20 床托養床位,以及 100 床以上簽約家庭養老床位,服務人口 5~10 萬人,建筑面積≥2000 ㎡,十五分鐘生活圈應至少設置 1 處。按照《青島市進一步優化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措施的實施細則》
(青民〔2022〕101 號)要求,對于完善提升、改建、擴建的養老服務中心,建筑面積不應小于 1000 ㎡。一個鎮(街道)原則上設立一家養老服務中心,因轄區面積大、人口密集等原因,不能滿足老年人需求的,可設立分中心。
依據《青島市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2021-2035 年)》:規劃動態為規劃編制時用地的規劃狀態。分為:“完善提升”、“擴建”“改建”“規劃”四種狀態。
其中,“完善提升”是指該處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可較好滿足周邊人群使用,在下次修編之前可保持現有狀態?!皵U建”,是指該處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和服務情況可基本滿足使用,規劃期內有待進一步完善如配套設施、建筑場地、提升服務能級等方面內容?!案慕ā?,是指該處養老服務設施是利用現狀
建筑改變原有用途功能,后期改造、使用需滿足養老服務設施相關規范要求。
“規劃”,是指該處養老服務設施為新增。
(3)養老服務站
依據《山東省城鎮居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辦法》(魯民〔2021〕83 號)的要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社區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上門服務、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的場所。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城鎮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部門提出新建城鎮居住區項目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根據經審查批準的公共服務設施、養老服務設施等空間類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要求,按照每百戶不少于 20 m
2的標準,同步提出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要求。占地面積較小的居住小區,可統籌多個小區規劃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統籌配建時,應當結合小區密度、人口數量與分布狀況等因素,參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標準(試行)》(建科規〔2020〕7 號)進行規劃配建。未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既有城鎮居住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多種方式,按照標準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依據《青島市進一步優化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措施的實施細則》(青民〔2022〕101 號):村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建筑面積不低于 300 平方米,行政村養老服務站房屋建筑面積不低于 350 平方米,配備可容納不少于 20 人就餐的餐廳,配備老年人活動等相關功能區。
按照《青島市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2021-2035 年)》(青政字〔2022〕11 號),養老服務站主要服務于居家中失能、部分失能老人、高齡老人、失智老人??勺鳛榻值?鎮)級的下設機構,其功能需滿足街道(鎮)級設施單項或多項服務功能,單處建筑面積不低于 350㎡。
本《標準及導則》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每百戶不少于 20 ㎡的標準”通過兩種方式進行配建。對于既有城市居住區,按照每百戶不少于 20 ㎡(建筑面積千人指標 67㎡)且單處建筑面積不低于 350m2的標準設置養老服務站,對于新建居住項目,按照每百戶不少于 20 ㎡(建筑面積千人指標 67㎡)的標準設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為避免新建居住項目規模不足導致單一功能配建規模小不利于使用,新建居住項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納入鄰里坊統一核算,詳見5.4.2 章節。
(4)修訂前后對照
18 版《標準及導則》中,應配建的街道及以下級為老服務項目包括:養老院(老年公寓)、一類日間照料中心、二類或三類日間照料中心、老年服務站。
本次修訂依據民政部門相關要求,調整更新了項目名稱和配建標準。較 18 版《標準及導則》,一類日間照料中心服務功能由養老服務中心取代,二類或三類日間照料中心、老年服務站由養老服務站和鄰里坊內的助老助餐功能取代。
5.2.5 生態休閑
(1)社區公園
《城市綠地規劃標準》GB/T51346-2019 公園綠地分級設置要求中社區公園對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中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公共綠地、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公共綠地。
青島為丘陵地形,部分市區內山體亦作為公園使用,面積較大,本《標準及導則》將《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中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公共綠地、十分鐘生活圈公共綠地共同作為社區公園(十五分鐘生活圈級設施),規模指標為兩者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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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區游園
《城市綠地規劃標準》GB/T51346-2019 公園綠地分級設置要求中游園對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中五分鐘級生活圈居住區公共綠地。
本《標準及導則》以《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中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公共綠地指標為依據作為游園規模指標和品質指標。
(3)集中綠地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居住街坊內的綠地應結合住宅建筑布局設置集中綠地和宅旁綠地,據此提出本《標準及導則》集中綠地規模指標和品質指標。
《青島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青規字〔2018〕58 號):歷史城區內的一類、二類居住用地,用地面積 20000~90000㎡的,設置至少一處小型開放綠地,總面積不小于 300㎡;用地面積大于 90000㎡的設置至少一處小型開放綠地,總面積不小于地塊面積的 1%。非歷史城區內的一類、二類居住用地,用地面積20000~40000㎡的,設置至少一處小型開放綠地,總面積不小于地塊面積的 1%且不小于 300㎡;用地面積 40000~90000㎡的,設置至少一處小型開放綠地,總面積不小于地塊面積的 1%且不小于 500m2,用地面積大于 90000㎡的設置至少一處小型開放綠地,總面積不小于地塊面積的 1%。
《青島市小型開放綠地規劃建設管理規定》(青政辦發〔2018〕24 號):新建項目用地面積大于 20000 平方米的,應當按照青島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在其用地范圍內與城市道路相鄰區域設置小型開放綠地。其中,新建項目用地為居住用地、工業用地的,綠地面積不小于地塊面積的 1%;商務用地、娛樂康體用地、文化設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醫院用地的,不小于地塊面積的 1.5%;商業用地、體育用地的,不小于地塊面積的 2%;位于歷史城區的新建項目按標準適當降低。其用地性質不變,面積計入項目綠地率。
5.2.6 體育健身
(1)街道全民健身中心
根據《青島市全民健身實施計劃(2021—2025 年)》要求,街道推進建設“兩個一”(一個全民健身活動中心或燈光籃球場、一個多功能運動場)。
參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 GB 50180-2018》和《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分類配置要求 GB/T34281-2017》,全民健身中心(小型體育館)服務內容為具有多種健身設施、專用于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的綜合體育館或健身館。建筑面積不小于 2000 ㎡,用地面積不小于 1200 ㎡,服務人口 50000 人,服務半徑 1000m,千人指標中建筑面積不小于 40 m2/千人,用地面積不小于 24 m2/千人。效率指標中可與文化活動中心聯合設置。應具備大空間球類活動、體能訓練和體質檢測等用房;與其他功能設施聯合設置時,在保證體育活動場地不少于 3 種的情況下,可適當縮減建筑面積。
(2)大型多功能運動場地
參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和《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大型多功能運動場地最小用地面積取 5620 m2,服務人口 50000 人,計算得出千人指標用地面積 112 m2
/千人。參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及《“十四五”體育發展規劃》(體發〔2021〕2 號),提出大型多功能運動場宜結合公共綠地設置,宜獨立占地。根據“三大球”體育發展目標,應配置 7 人制足球、籃球、排球等場地。
參考《城市社區體育設施分級配置標準》(建標 2005-156 號),每 3~5 萬人需配置一處 100-200m 跑道。經核算,矩形大型多功能體育場地配置 1 處標準7 人足球場地、1 處 60m 直跑跑道、1 處標準籃球場、2 處標準場,面積為 5620㎡;配置 1 處 200m 環形跑道、1 處 60m 直跑道,1 處標準 7 人足球場地、2 處標準籃球場、1 處標準排球場,面積為 7600m2
(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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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型/小型多功能運動場
參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和《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10 分鐘生活圈配建中型多功能運動場地,用地面積1310~2460㎡,服務半徑不宜大于 500m,宜結合公共綠地設置,宜集中設置籃球、排球、5 人足球場地;5 分鐘生活圈配建小型多功能運動場,用地面積 770m
2~1310㎡,服務半徑不宜大于 300m,宜配置半場籃球場、門球場、乒乓球場各一個;配建室外綜合健身場地(含老年戶外活動場地),用地面積 150㎡~750㎡,應設置休憩設施,附近宜設置公共廁所,廣場舞等活動場地的設置應避免噪聲擾民。
《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指南》:完整居住社區至少有一片公共活動場地(含室外綜合健身場地),用地面積不小于 150㎡,配置健身器材、健身步道、休息座椅等設施以及沙坑等兒童娛樂設施。新建居住社區建設一片不小于 800 ㎡的多功能運動場地,配置 5 人制足球、籃球、排球、兵乓球、門球等球類場地,在
緊急情況下可以轉換為應急避難場所。
本次修訂將中型多功能運動場地、小型多功能運動場地和室外綜合健身場地(含老年戶外活動場地)統一歸為 5~10 分鐘生活圈級,根據用地條件和居民需求統籌配建。取 1.5 萬人對應 2460㎡多功能運動場地,計算得出千人指標用地面積 164 ㎡/千人,5000 人對應多功能運動場地最小面積 820㎡。
(4)戶外活動場地(含兒童和老年人活動場地)
18 版《標準及導則》:每個社區以下級項目至少應配置一處居民健身場地,服務人口 0.1~0.3 萬人,用地面積千人指標 300~650㎡。在社會福利與保障設施中,提出社區以下級項目為老年及兒童活動場地,用地面積不小于 150㎡,宜與綠地合并設置。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街坊內集中綠地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的綠地面積不應少于1/3,其中應設置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用地面積不應小于 170㎡。
《關于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建居住區要按室內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 0.1 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 0.3 平方米的標準配建公共健身設施,納入施工圖紙審查,驗收未達標不得交付使用。
本次修訂,將上述居民健身場地、兒童和老年人活動場地統稱為“戶外活動場地(含兒童和老年人活動場地)”,因鄰里坊中已考慮室內健身功能,故按用地面積千人指標不小于 300 ㎡/千人配置,最小面積為 170㎡,此面積為用于居民戶外活動的公共場地,與集中綠地千人指標應分別核算。
(6)參考《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準則》(2016 修訂版):市級文化、體育設施周邊 500m 范圍內的居住人口,可不計入區級文化、體育設施的服務人口。市級、區級文化、體育設施周邊 500m 范圍的居住人口,可不計入社區級文化、體育設施的服務人口?!逗贾菔谐鞘幸巹澐赵O施基本配套規定》(2016
年):市級和區級文化、體育設施 500m 范圍內的居住人口,可不計入居住區級文化、體育設施的服務人口。
5.2.7 文化活動
(1)品質指標
《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青辦發[2015]36 號)和《青島市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與服務規范(試行)》(青文旅公共字[2019]14 號): 建立健全覆蓋市、區(市)、鎮(街道)、村(社區)四級公共文化服務基礎設施網絡,各街道應建有街道綜合文化站,面積不少于 500㎡,
提供體育活動、教育培訓、圖書閱覽借閱、儒學講堂、公共數字文化服務、文藝演出與排練、廣播電視(試聽電教設備)、歷史文化展示美術創作及展覽等。
每個村(社區)應設置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新型農村社區中心村及城市片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不低于 300㎡,其他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不低于 200㎡,應設置文化活動室、圖書室、多功能室、儒學講堂、歷史文化展示、宣傳欄(宣傳櫥窗)等活動空間和設施。
(2)文化活動中心
18 版《標準及導則》名為街道綜合文化站,每個街道至少應配置一處,服務人口3~5萬人,應設置面積不低于1000㎡的文化廣場,建筑面積4000~8000㎡,用地面積 8000~15000㎡。
《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GB50442-2018 年修訂征求意見稿):每個街道應至少設置 1 處文化活動中心,服務人口大于 10 萬人的街道每增加 10 萬人應增設 1 處,宜聯合街道服務中心、街道辦事處等服務設施建設,形成街道綜合服務中心,建筑面積 4000~6000 ㎡,用地面積 800~1200 ㎡。
《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 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每個街道設一處文化活動中心(含青少年活動中心、老年活動中心)服務半徑不大于 1000m,宜結合或靠近綠地設置,建筑面積 3000~6000㎡,用地面積 3000~12000 ㎡。文化廣場作為品質提升型服務要素,用地面積 1000~3000㎡。
本《標準及導則》中文化活動中心(含青少年活動中心、老年活動中心)即街道綜合文化站,單處最小建筑規模取值 3000㎡,單處最小用地規模取值3000㎡,按 5~10 萬人對應建筑面積 3000~6000 ㎡,千人指標為建筑面積 60㎡。
(3)文化活動站
18 版《標準及導則》名為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每個社區至少應配置一處,服務人口 0.7~1.5 萬人,建筑面積 400~600㎡,用地面積 400~800㎡。
《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GB50442-2018 年修訂征求意見稿):每個社區應至少設置 1 處文化活動站,服務人口低于 0.5 萬人的文化活動站其建筑面積不應小于 200 m
2,宜結合或靠近綠地設置,宜和社區服務站、社區衛生服務站、宿舍區商業網點等服務設施集中布局、聯合建設并形成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建筑面積 1200~2000 ㎡。
《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 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文化活動站(含青少年活動中心、老年活動中心)服務半徑不大于 500m,宜結合或靠近綠地設置,建筑面積 250~1200㎡。
《青島市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與服務規范(試行)》(青文旅公共字[2019]14 號):每個村(社區)應設置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新型農村社區中心村及城市片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不低于 300㎡,應設置文化活動室、圖書室、多功能室、儒學講堂、歷史文化展示、宣傳欄等活動空間和設施。
本《標準及導則》中文化活動站(含青少年活動站、老年活動站)即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單處最小建筑規模取值 300㎡。按 0.5~1.2 萬人對應建筑面積 250~1200 m2折算,千人指標為建筑面積 50~100㎡;按 0.7~1.5 萬人對應建筑面積 400~600 ㎡折算,千人指標為建筑面積 40~57㎡。上海相關標準未設置文化活動站,僅設置文化活動中心最小規模 4500㎡,千人建筑面積 90 ㎡,千人用地面積 100 ㎡。綜合考慮新舊標準銜接及其他城市情況,文化活動站建筑面積千人指標宜取 50㎡。結合青島實際情況,現狀文化活動站功能兼容在社區服務站內,不再另外設置文化活動站用房。社區服務站建筑面積千人指標 100m2,單處最小規模為 600㎡,60%面積用于居民活動,因此按標準配建的社區服務站即可以滿足文化活動站規模要求,且兩者服務范圍與管理使用單位一致。
(5)高等級設施服務范圍內可不設置低等級設施
《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2019 年版):大型文化館覆蓋的 4km 服務半徑內不再設置中型館;大、中型文化館覆蓋的 2km 服務半徑內不再設置小型文化館。文化活動中心即為小型館規模。
參考《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準則》(2016 修訂版):市級文化、體育設施周邊 500m 范圍內的居住人口,可不計入區級文化、體育設施的服務人口。
市級、區級文化、體育設施周邊 500m 范圍的居住人口,可不計入社區級文化、體育設施的服務人口?!逗贾菔谐鞘幸巹澐赵O施基本配套規定》(2016 年):
市級和區級文化、體育設施 500m 范圍內的居住人口,可不計入居住區級文化、體育設施的服務人口。
5.2.8 行政管理
(1)品質指標
本章節內容主要依據《城市社區服務站建設標準》(建標 167-2014)、《公安派出所建設標準》(2016 修訂版)、《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編寫。
關于“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有多種解釋,按照國家發改委官方網站,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是“十四五”規劃《綱要》名詞是指在社區(村)層面建立的,面向社區居民提供服務的綜合性、多功能服務設施。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所有以社區居民為對象的公共服務、志愿服務、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原則上在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中提供。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一般包括:社區服務中心(站)、黨群服務中心(站)、為民(農)服務中心(站)、便(利)民服務中心(站)、睦鄰(鄰里)中心等。
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完整社區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建辦科〔2022〕48 號)要求:完善社區服務設施。以社區居民委員會轄區為基本單元推進完整社區建設試點工作。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城市社區服務站建設標準》(建標 167-2014)等標準
規范要求,規劃建設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幼兒園、托兒所、老年服務站、社區衛生服務站。每百戶居民擁有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不低于 30 平方米,60%以上建筑面積用于居民活動。適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配建便利店、菜店、食堂、郵件和快件寄遞服務設施、理發店、洗衣店、藥店、維修點、家政服務網點等便民商業服務設施。新建社區要依托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集中布局、綜合配建各類社區服務設施,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務。既有社區可結合實際確定設施建設標準和形式,通過補建、購置、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補齊短板。統籌若干個完整社區構建活力街區,配建中小學、養老院、社區醫院等設施,與 15 分鐘生活圈相銜接,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公共服務。
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發[2021]24號):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一般在不超過 3000 戶常住人口的范圍內設立。鄉鎮(街道)綜合服務設施面積原則上不少于 1000 平方米。按照已建成城市社區不低于 300 平方米、新建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中心村不低于 500 平方米,非中心村不低于 100 平方米,且每百戶村(居)民不低于 30 平方米的標準,加強以黨群服務中心為主體的村(社區) 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其中用于直接服務群眾和開展活動的面積不低于 70%,積極推動在網格(住宅小區)建立黨群服務站(點)。
據調研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對應青島的街道管理服務體系,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是指街道、社區開展黨建工作、居民自治、公共服務、志愿互助服務和群眾性活動的設施,具體為社區服務中心和社區服務站。
考慮到社區服務中心 70%以上建筑面積用于直接服務群眾和開展活動。文化活動中心與社區服務中心綜合設置時總建筑面積規??上鄳蹨p。例如:按規劃人口5萬人計,需求社區服務中心1000㎡,其中用于非居民活動的面積300㎡,需求文化活動中心 3000㎡,文化活動中心與社區服務中心綜合設置時按總建筑
面積 3300㎡配建。
(2)街道辦事處
青島市目前街道職責包括五部分:黨建、應急、城區發展、社會事務、公共服務中心?!冻鞘芯幼^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和《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街道辦事處建筑面積 1000~2000 ㎡。本次修訂規定社區服務中心與街道辦事處千人指標各 20 ㎡,單處最小建筑面積 1000 m
2。
(3)社區服務中心
18 版《標準及導則》中社區服務中心與街道辦事處合設,建筑面積 2000~3000 m
2,千人指標 40~60㎡。據調研,社區服務中心(街道級)與街道辦事處分設情況較為普遍,且社區服務中心(街道級)用房同時掛牌黨群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所、社工站、志愿者站等。本次修編將社區服務中心(街道級)、街道辦事處分別規定,利于靈活布局。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和《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 社區服務中心(街道級)建筑面積 700~1500㎡,司法所建筑面積 80~240㎡;《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 TD/T1062-2021》中還提出配建社區就業服務中心 100㎡;調研中民政部門提出每個街道設置未成年人保護用房 100㎡。
(4)公安所隊
依據《公安派出所建設標準》(2016 年修訂版),公安派出所按核定民警編制人數分為三類,用房建設規模公式較復雜,配建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計算。
(5)社區服務站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和《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 社區服務中心建筑面積 600~1000㎡,用地面積 500~800㎡。
《關于開展完整社區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每百戶居民擁有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不低于 30㎡,60%以上建筑面積用于居民活動。按戶均 3 人折算千人指標為 100 m 2/千人。
《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指南(試行)》:社區服務站建筑面積以 800 ㎡為宜,
設置社區服務大廳、警務室、社區居委會辦公室、居民活動用房、閱覽室、黨群活動中心等。
《城市社區服務站建設標準》(建標 167-2014):城市社區服務站房屋建筑應由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構成。社區工作用房宜由服務廳、調解室、計劃生育服務室、社會工作室、慈善物品保管室、社區辦公室、輔助用房構成。
居民活動用房宜由居民議事室、社會組織活動室、文體活動室、閱覽室、殘疾人康復室、多功能室及公共衛生間構成。按社區常住人口數分為三類,建筑面積 600~1000㎡,服務人口 3000~9000 人。
綜上,本次修訂社區服務站最小面積取值 600㎡,建筑面積 100 ㎡/千人。
(5)物業管理用房
《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 年):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的 5?配置,最低不低于 100 m 2。
5.2.9 商業服務
(1)品質指標
本章節內容主要依據青島市商務局等 12 部門關于印發《青島市推進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和《青島市商業網點專項規劃(2020-2035年)》(青政字[2020]35 號)編寫。
(2)街道商業消費中心
《青島市商業網點專項規劃(2020-2035 年)》(青政字[2020]35 號):社區商業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配置方式。以居住配套商業設施為基礎,社區級商業消費中心為提升。居住配套商業設施“小而精”、社區級商業消費中心“大而全”,形成居住配套商業與社區級商業消費中心互補的社區商業格局。
本次修訂將社區級商業消費中心作為 15 分鐘生活圈級,居住配套商業作為5~10 分鐘生活圈級和項目級,街道商業消費中心規模指標依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表 5.0.3 配套設施控制指標制定。
(3)社區商業網點用房
《關于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 號):各地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充分考慮商業網點建設需求,做好與商業網點規劃的相互銜接。完善社區商業網點配置,新建社區(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區、棚戶區改造和舊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面積占社區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得低于 10%。地方政府應出資購買一部分商業用房,用于支持社區菜店、菜市場、農副產品平價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務點等居民生活必備的商業網點建設。嚴格社區商業網點用途監管,不得隨意改變必備商業網點的用途和性質,拆遷改建時應保證其基本服務功能不缺失。
《商務部等 12 部門關于推進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建設的意見》(商流通函[2021]176 號):嚴格落實“新建社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面積占社區總建筑面積比例不低于 10%”的規定,推動社區商業設施和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
《青島市關于推動生活性服務業補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質行動方案(2023-2025 年 )》(青發改社會[2023]102 號):各區、市要加強普惠性生活服務機構 (網點)建設,納入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規劃予以統籌。
社區商業網點用房規模指標依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 GB 50180-2018 表 5.0.3 配套設施控制指標減去非商業類社區服務設施(合計建筑面積約 800㎡)指標核算后制定,包括 10 分鐘生活圈級商業服務業設施建筑面積千人指標 320~460㎡,5 分鐘生活圈級商業服務業設施建筑面積千人指標約200~1000㎡,故 5~10 分鐘生活圈級商業服務設施合計 520~1460㎡。18 版《標準及導則》中,中型商業金融服務設施千人建筑面積指標 800㎡,服務人口 1~1.5 萬人,服務半徑宜 500~1000m,小型商業金融服務設施千人建筑面積指標200 ㎡,服務人口 1 萬人以下,服務半徑不宜大于 500m,考慮到兩版標準的銜接,一般情況下社區商業網點宜取建筑面積 1000m2/千人。
(4)社區農貿市場
主要依據《青島市市區農貿市場專項規劃(2021-2035 年)》制定。
5.2.10 日常出行
5.2.10.1 停車位
(1)停車分區類別確定應結合分區所在區位、開發建設階段、公交服務水平、現狀停車欠賬等情況綜合確定。停車分區原則上宜以控規單元為基本劃分,以利于停車設施規劃建設持續動態評估。各行政區內停車分區宜在區級國土空間規劃或區級停車場專項規劃中經過論證詳細確定。停車分區主要建筑類型停車位設置標準,應采用周期性評估和調整機制,調整周期宜為 2-3 年。
(2)《城市停車規劃規范(GB/T51149—2016)》提出,建筑物配建車位指標應遵循差別化供給原則,城市中心區的停車配建指標不應高于城市外圍地區,在相同區域內公交服務水平高的地區,配建停車位指標可降低。根據上述指導思想,綜合考慮青島部分重點區域歷史停車欠賬的彌補問題,將青島市劃分為三類停車分區,每類分區采取差別化的停車配建標準。
(3)《城市停車規劃規范》GB/T51149-2016 提出了建筑物非機動車停車位指標參考值,其中居住類非機動車停車位指標為 2 個/戶。根據青島市第四次交通出行調查(2020 年)分析,東岸四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非機動車出行比例僅為 1.6%、非機動車擁有率 0.10 個/戶,城陽區非機動車出
行比例14.1%、非機動車擁有率0.41個/戶,西海岸新區非機動車出行比例20.0%、非機動車擁有率 0.60 個/戶,即墨區非機動車出行比例 20.7%、非機動車擁有率 0.70 個/戶??芍瑬|岸城區自行車擁有和使用很少,建設項目非機動停車位配建可不做硬性要求。城陽區、西海岸新區、即墨區的戶均擁有非機動車數
約為國標 20%~30%。同時,借鑒非機動車出行比例相近的深圳案例(非機動車出行比例約 17.0%),其非機動車配建標準約為國標的 20%~30%。因此,對于城陽區、西海岸新區、即墨區建設項目非機動車停車設施配建標準參照《城市停車規劃規范》GB/T51149-2016 中 6.0.2“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指標參考值”的 20%—30%執行。
(4)根據《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2015 相關說明,摩托車不屬于非機動車,但其尺寸與非機動車規格尺寸相近,目前也普遍存在二輪摩托車停放在非機動車庫的情況。因此,本導則規定摩托車可停放在非機動車車庫中。
5.2.10.2 公交首末站
(1)在規劃控制公交首末站面積時,結合用地有效利用效率、建設型式、服務車輛類型等,合理確定用地調整系數。同時,應綜合考慮自行車、小汽車等存車換乘需求,進行合理規模附加。若用地狹長或高低錯落等情況下,宜乘以 1.5 倍及以上的用地系數;利用建筑一層配建時,面積按照獨立占地設置首末站面積的 1.1 倍計算;利用地下空間設置時,按照獨立占地設置首末站面積的 1.5 倍計算;設置無軌電車首末站時,用地面積乘 1.2 的系數,并應同時考慮車輛轉彎時的偏線距和架設觸線網的可能性。
(2)根據《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CJJ/T 15-2011,長途客運站、火車站、客運碼頭主要出入口 100m 范圍內應設公共交通首末站。
根據《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 51328-2018,軌道交通站點周邊宜配套公交首末站,外圍末端型站點周邊應配套公交首末站;城市軌道交通站點與公交首末站銜接時,站點出入口與首末站的換乘距離不宜大于 100m。
(3)車輛出入口宜設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且與城市人行過街天橋、地道、橋梁或隧道、軌道交通出入口等引道口的距離應大于 50m。出口和入口宜分開設置,且宜布置在不同路段上,當場站用地受限時,可設置單出入口或將出入口設置在同一路段上,同一路段上的出口和入口中心線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30m。
在出入口后退 2m 的通道中心線兩側各 60m 范圍內,應能目測到站內或站外的車輛和行人。
(4)無軌電車首末站的折返能力,應與線路的通過能力相匹配;兩條及以上線路的無軌電車共用一對架空觸線的路段,應使其發車頻率與車站通過能力、交叉口架空觸線通過能力相協調。電車整流站用地規模應根據其所服務的車輛類型和車輛數確定,單座整流站用地面積不應大于 500㎡。
5.2.11 市政公用
18 版導則中,市政公用設施分為區域統籌級和建設項目級設施。其中,區域統籌級市政公用設施主要包括郵政支局、基層環境衛生機構、公共廁所、環衛工人作息場、再生資源回收站,共 5 項;建設項目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主要包括給水泵房、消防泵房、10kV 變(配)電室、通信接入機房(設備間)、移動基站、小區郵件末端公共服務設施、信報箱、換熱站、分布式能源站(柜)、燃氣中低壓調壓站、垃圾收集點(站)、公共廁所。
本次修訂根據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三個層級劃分,對居住區級市政公用設施設置要求進行優化調整,落實行業發展新理念,適應市政建設新需求。區域統籌級市政設施在本次修訂中予以取消,給水廠、給水加壓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水泵站、雨水泵站、35kV 及以上變電站、集中充電站、燃氣儲配站、燃氣高中壓調壓站、集中供熱站、郵件轉運中心、電信機房、垃圾轉運站等市政基礎設施,根據城區發展的階段目標、總體布局和建設時序,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主管行業部門標準要求,編制市、區(功能區)專項規劃予以統籌布局。
居住區級市政設施在本次修訂中取消了上版給水泵房、消防泵房、通信接入機房(設備間)、移動基站等設施的設置要求,以上設施結合建筑小區設計,按照相關專業規范、標準進行設置;取消了分布式能源站的設置要求,該設施通過編制市、區(功能區)專項規劃予以統籌布局。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調整說明
如下:
(1)10kV 變(配)電室
10kV 變(配)電室是變電設備及配套管理用房。
根據《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T 50293、《居民住宅小區電力配置規范》GB/T 36040 等,10kV 變(配)電室負荷半徑不宜大于 200m。按照負荷計算,居住建筑每 300 戶宜設 1 處,配套公建每 1.5~2.0 萬㎡增設 1 處,單臺變壓器容量一般選取 800kVA 或 630kVA。變電站設置需考慮充電樁用電負荷。
居住小區 10kV 變(配)電室不再分物業站和公用站。整體商業和辦公等需單獨建設變(配)電室。為滿足設備安裝檢修需求,變(配)電室所需凈高尺寸不小于 4.1m。如無條件設置變配電室,采用室外變(配)電箱時,應滿足防火、環保要求。
變(配)電室正上方不得設置廁所、浴室、廚房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且不得貼臨居住、辦公等對安靜要求較高的場所。提高設施綜合防災減災能力,變(配)電室可地上設置,滿足不低于 50 年一遇降雨防澇標準,并做好防水、防淹措施,在遭遇超標雨水時保障電力供應。變(配)電室應實現雙電源接入,提高供電可靠性,提升城市韌性。
(2)郵政與快遞營業場所
郵政營業場所是提供信函、印刷品、包裹、匯兌、報刊零售和代辦電信等服務的郵政綜合服務設施。根據《郵政普遍服務標準》YZ/T 0129,要求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設置應至少滿足下列條件:北京市城區主要人口聚居區平均 1km 服務半徑或 1~2 萬服務人口;其他直轄市、省會城市城區主要人口聚居區平均 1~1.5km 服務半徑或 3~5 萬服務人口;其他地級城市城區主要人口聚居區平均 1.5~2km 服務半徑或 1.5~3 萬服務人口;縣級城市城區主要人口聚居區平均 2~5km 服務半徑或 2 萬服務人口;農村地區主要人口聚居區平均5~10km 服務半徑或 1~2 萬服務人口;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應按照國務院郵政
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根據青島市實際情況,郵政營業場所設置參考如下:
主要人口聚居區平均服務半徑 1.5~2.0km 或 1.5~3.0 萬服務人口設置 1 處。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應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快遞營業場所是快遞服務組織提供快件收寄、投遞及其他相關末端服務的場所。根據《快遞營業場所設計基本要求》,快遞營業場所宜與商業服務設施結合建配置,服務半徑不宜超過 1000m??爝f營業場所分成基本型營業場所、拓展型營業場所兩大類:基本型營業場所主要滿足業務接待和快件暫存基本功能,是我國快遞營業場所的主體;拓展型營業場所除了具備基本型營業場所的服務功能之外,還可具備業務操作、停車及裝卸、充電等其他功能。為解決快件“最后一公里”投遞難問題,緩解末端投遞壓力,快遞企業應積極與超市、便利店、物業收發室等單位進行合作,積極發展代收代投業務?;拘蜖I業場所的面積不應小于 15m 2,拓展型營業場所的面積不應小于 30㎡。(以上數據僅為規定的最小值,在實際工作中,快遞營業場所面積可根據自身業務量的大小適當進行擴展所需面積)郵筒(箱):主要人口聚居區平均服務半徑每 1~2km 設置 1 處郵筒(箱);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門前應設置郵筒(箱)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等人口密集的區域,宜根據需要增加郵筒(箱)的設置數量。
(3)快遞末端公共服務設施
快遞末端公共服務站是為小區居民提供郵政、快遞收寄等多功能服務的場所。根據 2021 年住建部《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指南》,“新建居住社區應建設使用面積不小于 15㎡ 的郵政快遞未端綜合服務站。城鎮老舊小區等受場地條件約束的既有居住社區,因地制宜建設郵政快遞未端綜合服務站”??紤]到小區規模不
同,按照 600 戶以上新建居民小區設置一處建筑面積 50㎡ 核算。因此,本次導則規定快遞末端公共服務站的千人指標為 27㎡,單處建筑面積不小于 15㎡;
新建居住項目納入鄰里坊統一配建,既有居住社區結合場地條件的因地制宜建設。
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是郵政快遞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逐漸成為郵件快件投遞末端服務設施建設的新趨勢。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宜納入建筑工程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并與建筑工程同時投入使用。根據 2021 年住建部《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指南》,“建設多組智能信包箱、智能快遞箱,提供郵件
快件收寄、投遞服務,格口數量為社區日均投遞量的 1~1.3 倍”。
根據《智能快件箱設置規范》YZ/T 0150,“住宅小區的智能快件箱宜設置在小區出入口、物業管理處。部分大型小區,居民樓距離小區入口或物業管理處較遠時,宜選擇小區中心位置或多點集中設置智能快件箱。辦公樓宇的智能快件箱宜設置在樓宇的大廳門庭區域或其通道上。院校的智能快件箱宜設置在人員集中區域或院??爝f服務區內。室外公共場所的智能快件箱宜設置在人員流動頻繁且易投取快件的區域。住宅小區智能快件箱的格口數量宜按小區日均投遞量的 1~1.3 倍配置;辦公樓宇的智能快件箱的格口數量在空間允許的條件下宜按樓宇日均投遞量的 1~1.3 倍配置;院校的智能快件箱,其格口數宜按在校學生規模的 5~15%來配置。對于設有快遞服務站的小區、辦公樓宇、院校等,智能快件箱的格口數可適當減少”。
(4)換熱站
換熱站為換熱設備以及配套管理用房,每處服務面積不宜超過 30 萬㎡。
根據青島市實際建設、運行與管理經驗,換熱站的凈高不宜小于 3.6m,寬度不宜小于 7.5m,長度無特殊要求。
換熱站內應根據需要采取隔振降噪措施;應具備良好的通訊、排水、防水、通風等設施。當換熱站地上建設時,應滿足環評、安全要求。當換熱站地下建設時,宜位于地下建筑物底層,但不得設置于住宅建筑垂直下方,并滿足環評、安全要求。有人值守地下換熱站,地上宜配套 10~30㎡的值班室,可與物業管理用房合并設置。超高層建筑的中間層換熱站,其垂直投影位置應避開居住建筑臥室。
(5)燃氣中低壓調壓站(柜)
燃氣中低壓調壓站(柜)設置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城鎮燃氣規劃規范》GB/T51098 等相關設置要求。
燃氣中低壓調壓站(柜)建筑面積:無人值守的落地型調壓站或調壓柜,按實際用氣量核算調壓設備大小一般 6m×3m 至 1m×0.6m 左右,再按設備長寬各加 0.5-1m 的檢修巡檢通道面積,則燃氣中低壓調壓站(柜)每處所需建筑面積約 4~28 ㎡。如有人值守的調壓站按照還需按照《城鎮燃氣規劃規范》GB 51098 每人 20㎡ 進行核算配套建筑面積。
燃氣中低壓調壓站(柜)占地面積:為調壓設備長度加兩倍的水平凈距、寬度加兩倍水平凈距的乘積。水平凈距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中6.6.3 調壓站(含調壓柜)與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水平凈距表中到“普通建筑物外墻面”凈距。則調壓柜占地面積至少應為(長+4+4)×(寬+4+4)=77.4~154㎡
;
形成單獨建筑的調壓站占地面積,至少應為(長+6+6)×(寬+6+6)=163.8~270㎡。
每處燃氣中低壓調壓站(柜)服務半徑 500m,地上獨立配置。中低壓調壓站距普通建筑物間距大于 6m,距重要建筑物間距大于 12m;中低壓調壓柜距普通建筑物間距大于 4m,距重要建筑物間距大于 8m。其他安全間距要求參照相關規范執行。
(6)基層環境衛生機構
根據《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基層環境衛生機構建筑面積:160~240 ㎡/萬人,占地面積:19~470㎡/萬人。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應按當地環境衛生管理體系(鎮、街道)的劃分進行設置,其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應按行政區劃范圍和服務人口確定。
城鎮基層環境衛生機構宜與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垃圾轉運站合建,兼有環衛工人休息場所等功能。
(7)公共廁所
公共廁所分為固定式和活動式兩種類別,其中固定式公共廁所包括獨立式和附屬式。獨立式公共廁所是不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公共廁所。附屬式公共廁所是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公共廁所?;顒邮焦矌悄芤苿邮褂玫墓矌?/p>
公共廁所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 等有關規定根據《青島市城市公共廁所建設技術導則》,城市公共廁所平均設置密度應按每平方公里不少于 4 處以上,1500 戶以上新建小區需設置公廁。獨立式公廁間距:商業性路段宜小于 300m,生活性路段宜為 300m~500m,交通性路段宜為 600m~1000m。獨立式服務半徑:開放式公園(公共綠地)宜為 400m~1000m,城市廣場宜小于 200m,旅游景區宜為 600m~800m,新建居住區宜為 300m~500m(宜建在本區商業網點附近)。公共廁所的設置應滿足規劃用地布局、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和景觀等要求。公共廁所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設置在人流較多的道路沿線、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動場所附近;附屬式公共廁所應不影響主體建筑的功能,并設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單獨出入口;公共廁所宜與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合建;在滿足環境及景觀要求條件下,城市綠地內可以設置公共廁所;
獨立式公共廁所位置應便于電源、給水引入及糞便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統或機械抽運。
根據《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標準》GB/T 50337-2018,公共廁所建筑面積宜 80~100㎡,占地面積宜 120~150㎡。居住用地的獨立式公共廁所建筑面積 30~80㎡/處,占地面積 60~120㎡/處;公共設施用地的獨立式公共廁所建筑面積 50~120㎡/處,占地面積 80~170㎡/處。中心城區新建公廁按一類標準建設,建筑面積不低于 80m2/處。
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結合獨立式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合建環衛工人休息場所,實現公共資源集約利用。
(8)垃圾分類收集點
垃圾分類收集點是居住項目內供單位或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設施點位。
根據《環境衛生設施配置標準》CJJ27、《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青島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升級改造技術導則(試行)》《青島市封閉式小區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參考指南(試行)》《青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配置標準(試行)》等有關規定,宜每 300 戶設置一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投放容器類別從兩類(其他垃圾、廚余垃圾)至四類(其他垃圾、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不等,宜每 500 戶設置一處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投放點(設置形式可以單獨設置也可與其他類垃圾桶一起設置)。每個分類投放點服務半徑不宜超過 120m。裝修垃圾、大件垃圾等臨時堆放點應設置在不妨礙交通安全、不影響居民生產生活、便于管理的區域。
新建小區首選垃圾分類廂房,建設標準不低于標準版。已有的投放點升級改造應根據場地條件設置簡易版(棚亭式)、標準版(桶罩式、箱體式)等,具體可參照《青島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升級改造技術導則(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桶點的地面應硬化處理,不得低于周邊地面。分類垃圾桶容積大小根據服務區域及人流量選擇 120L、240L 等不同規格,按每個 120L、240L 垃圾桶分別占地 0.3㎡、0.5㎡ 計算。生活垃圾收集(投放)點宜采用密閉方式。生活垃圾收集(投放)點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間的方式。采用垃圾容器間時,宜設有給排水和通風設施,建筑面積不宜小于 10㎡。裝修垃圾、大件垃圾等臨時堆放點面積不少于 5㎡。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桶點應設置相應類別的垃圾投放指示欄(牌)。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位置設置垃圾分類公示欄、宣傳欄,普及垃圾分類知識。
(9)生活垃圾收集站
根據《青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配置標準(試行)》,收集車輛無法到達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桶點的居民小區(樓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站,將生活垃圾分類垃圾桶集中后用于桶車轉運的場所,作業時間應與環衛作業企業作業時間和頻次相吻合。
參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T 50337,封閉小區及大于 5000 人的居住小區宜配置 1 處垃圾收集站,小于 5000人的居住小區可與相鄰區域聯合設置。垃圾收集站規模應根據服務人口、小區垃圾桶實際占地面積等多因素綜合具體確定。選址位置應沿院墻設置通道,方
便小區垃圾桶集中放置、倒桶及垃圾轉運,且不影響小區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站應密閉且設置給排水設施,并具有除臭措施。新建和改造的生活垃圾收集站應具備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類暫存及轉運功能。鼓勵有條件的增加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分類暫存及轉運功能,并符合管理規范要求。
(10)再生資源回收站
再生資源回收站宜 1000~3000 人設置 1 處,建筑面積宜大于 30 ㎡。宜與垃圾收集站、基層環衛機構等結合設置,站點門面招牌采用統一規范設計,裝修與周邊社區環境相符,不得影響周邊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排污設施完善,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其他設計要求應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管理規范》SB/T 10719 等相關要求。
5.2.12 公共安全
(1)物資保障倉庫(含防災指揮設施)
依據《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 中城鎮社區生活圈公共安全配置服務要素配置建議,15 分鐘層級防災圈設置防災指揮設施和物資保障設施,防災指揮設施各街道(鎮)設置一處,儲存倉庫建筑面積按 0.12~0.15㎡/人配置。
(2)固定避難場所
依據《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 中城鎮社區生活圈公共安全配置服務要素配置建議,15 分鐘層級防災圈設置固定避難場所,空間載體為體育場(含中小學操場)、公園綠地、地下人防空間,服務半徑不宜大于 2000m,用地面積 0.2~1 h㎡,應考慮次生災害防救、消防撲救和衛生防疫等要求。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GB50413-2007:避震疏散場所每位避震人員的平均有效避難面積應符合:緊急避震疏散場所人均有效避難面積不小于 1㎡,
但起緊急避震疏散場所作用的超高層建筑避難層(間)的人均有效避難面積不小于 0.2 m
2;固定避震疏散場地人均有效避難面積所不小于 2 ㎡。避震疏散場地的規模,緊急避震疏散場地的用地不宜小于 0.1hm2,固定避震疏散場地不宜小于 1h㎡。緊急避震疏散場所的服務半徑宜為 500m,步行大約 10 分鐘之內可以到達;固定避震疏散場所宜為 2~3km,步行大約 1 小時之內可以到達。
按照 0.2~1 h㎡用地面積對應服務 5~10 萬人,本次修訂固定避難場所千人指標為 200㎡。
(3)緊急避難場所
依據《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 中城鎮社區生活圈公共安全配置服務要素配置建議,5~10 分鐘層級防災圈設置緊急避難場所,空間載體為社區游園、小廣場、街頭綠地、小區集中綠地,服務半徑不宜大于 500m,人均避難面積不宜小于 0.8㎡。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GB50413-2007:避震疏散場所每位避震人員的平均有效避難面積應符合:緊急避震疏散場所人均有效避難面積不小于 1㎡,但起緊急避震疏散場所作用的超高層建筑避難層(間)的人均有效避難面積不小于 0.2 ㎡;固定避震疏散場地人均有效避難面積所不小于 2 ㎡。避震疏散場地的規模,緊急避震疏散場地的用地不宜小于 0.1h㎡,固定避震疏散場地不宜小于 1h㎡。緊急避震疏散場所的服務半徑宜為 500m,步行大約 10 分鐘之內可以到達;固定避震疏散場所宜為 2~3km,步行大約 1 小時之內可以到達。
(4)微型消防站
依據《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 中城鎮社區生活圈公共安全配置服務要素配置建議,5~10 分鐘層級防災圈設置微型消防站,保證 5~10 分鐘可達,與其他用房綜合設置,建筑面積不宜小于 350㎡。
《山東省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魯公消〔2016〕190 號):微型消防站分為一級微型消防站、二級微型消防站和三級微型消防站。廠(場、園、院)區占地面積大于 10 萬 ㎡并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社會單位,建筑面積大于 10 萬 ㎡并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城市社區,應當建立一級微型消防站;廠(場、園、院)區占地面積大于 3 萬 ㎡小于 10 萬 ㎡并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社會單位,建筑面積大于 3 萬 m2小于 10 萬 ㎡并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城市社區,應當建立二級微型消防站;第一、二項規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社區、行政村應當建立三級微型消防站。
按照 350㎡ 建筑面積對應服務 1 萬人核算,確定千人指標為 35㎡。建筑面積不宜小于 350㎡ 的微型消防站為 5~10 分鐘層級統籌配建的消防設施,依據《青島市城市消防專項規劃(2021-2035 年)》(青政字[2021]24 號):新建居住區應配備微型消防站。此類微型消防站與統籌配建的微型消防站并非同一層級,其規模和設施配備應滿足消防部門相關要求。
5.3 品質提升型設施設置標準
5.3 品質提升型設施設置標準
品質提升型設施宜采用推薦表設置,總規模指標不低于建筑面積(或用地面積)100m2/千人,可在保證總規模指標前提下,根據社區生活圈實際需求另行選擇設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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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說明:
本部分內容中主要依據《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配置建議提出。
《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契合社區需求,提供高品質、多樣化的社區服務,以及舒適的出行和休閑環境,重點配置社區服務、日常出行和生態休閑等方面的品質提升型服務要素。
《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 中城鎮社區生活圈品質提升型服務要素配置建議主要包括:工療康體服務中心、衛生服務站、綜合為老服務中心、學齡兒童養育托管中心、托兒所、文化廣場、文化展示館、體育館(場)或全民健身中心、小型體育公園、健身步道、健身房、社區食堂、生活服務站、派出所、燃料供應站、燃氣調壓站、供熱站或熱交換站、通信機房、有線電視基站、垃圾轉運站、消防站、市政燃氣服務網點和應急搶修站、軌道交通站點、非機動車停車場(庫)、機動車停車場(庫)、公交車站。
本次修訂按照相關部門意見和文件要求,將上述城鎮社區生活圈品質提升型服務要素中提出的衛生服務站、綜合為老服務中心、托兒所、體育館(場)或全民健身中心、小型體育公園、健身步道、派出所、燃氣調壓站、供熱站或熱交換站、垃圾轉運站、非機動車停車場(庫)、機動車停車場(庫)作為基礎保障型設施。
社區學校和社區教學站根據《教育部等九部門關于進一步推進社區教育發展的意見》(教職成〔2016〕4 號),通過整合資源,建立健全城鄉一體的社區教育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辦學網絡。面向居住區公共服務主要包括社區學校和社區教學站兩級。建設標準參照《青島市鎮(街道)社區教育中心建設標準(試行))《青島市居(村)社區教育學校建設標準(試行)》執行。
參考《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準則》(2016 修訂版)基礎保障型設施除規定具體項目的設施外,還提出 100m2用地面積/千人、需獨立占地的設施預留用地以及 100m2建筑面積/千人的品質提升型設施。本導則提出品質提升型設施規??偭繛榻ㄖ娣e(或用地面積)100m2/千人。
5.4 鄰里中心(坊)設置標準
5.4 鄰里中心(坊)設置標準
5.4.1 鄰里中心
在滿足設施服務半徑要求和互不干擾的基礎上,發揮規模效應和互補作用,綜合居住區人口需求、建設條件等因素,引導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要素集中復合設置,采用模塊化組合形成服務高效的“一站式”鄰里中心。
在軌道交通站點、公共交通站點周邊規劃形成街道鄰里中心(15 分鐘生活圈級),實現居民步行 15 分鐘內可達,用地規模宜為 1~3hm2,包括綜合服務型、管理服務型、醫養服務型、商業文體型等;在交通便利、臨近小學、公園綠地的地段,規劃建設社區鄰里中心(5~10 分鐘生活圈級),實現居民步行 5~10
分鐘可達,用地規模宜為 0.3~0.5 hm2,包括綜合服務型、管理服務型、公交融合型等。各街道和社區可根據功能組合、服務人口規模及服務半徑的需求,設置一處或多處鄰里中心。
對于多種設施合建的鄰里中心,設施的總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按復合設置設施之間可共享使用的功能空間面積研究確定,可在本《標準及導則》規定的單項設施需求規模指標累計基礎上折減,但不宜與其他折減規定同時執行。
鄰里中心的用地性質據實采用混合用地表示,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需明確標注組合的各功能模塊的建筑面積。
鄰里中心布局模式可以根據用地情況靈活選擇,包括平面式、垂直式、混合式布局,應注重各功能模塊的樓層分布、獨立出入口設置、室外活動場地、停車等方面的具體要求進行統籌,形成合理的建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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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上表中鄰里中心建議規模對應街道鄰里中心服務人口 5 萬人,社區鄰里中心服務人口 1 萬人。
5.4.2 鄰里坊
在新建居住項目應配建“鄰里坊”,含助老助餐、文體活動、社區工作、便民服務等功能。規模指標按照建筑面積 350m2/千人,單處最小面積 350m2設置。
鄰里坊中社區養老服務功能建筑面積占比不低于 20%,文化活動功能建筑面積占比不低于 15%,公共衛生間建筑面積占比不低于 7%,快遞服務功能建筑面積占比不低于 8%,便民商業服務功能建筑面積占比不低于 15%。
鄰里坊宜與地塊內配建的其他公共服務設施集中設置,布局于臨近綠地、出入口的位置,并合理組織內外交通。多地塊開發的居住項目,鄰里坊應統籌設置在首期開發、規模較大地塊。
需配建 15 分鐘或 5~10 分鐘級的公共服務設施(鄰里中心)的地塊,鄰里坊(按標準配建規模)與 15 分鐘或 5~10 分鐘級的公共服務設施(鄰里中心)合并設置(按鄰里坊千人指標對應的建筑規模共同計入上級公共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建設。
條文說明:
5.4.1 鄰里中心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中,文化活動中心、社區服務中心(街道級)、街道辦事處等服務設施宜聯合建設并形成街道綜合服務中心,其用地面積不宜小于 1hm2。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中,社區服務站、文化活動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動站)、老年人
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區衛生服務站、社區商業網點等服務設施宜集中布局、聯合建設,并形成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其用地面積不宜小于 0.3 hm2。
參考《杭州市“鄰里中心”規劃研究》:根據所含設施服務人口和服務范圍的不同,建立“街道—社區”兩級“鄰里中心”體系,其中街道級“鄰里中心”按步行時間 15 分鐘控制,服務半徑約為 800~1000m,建筑一般規模為 10000~15000 ㎡;社區級“鄰里中心”按步行時間 5~10 分鐘控制,服務半徑約為 300~500m,建筑規模一般為 2000~2500 ㎡。各街道和社區可根據功能組合及服務半徑的需求,設置一處或多處“鄰里中心”。
鄰里中心結合青島居民需求和其他城市案例,按街道級(15 分鐘)和社區級(5~10 分鐘)兩級設置。
街道級鄰里中心包括綜合服務型、管理服務型、醫養服務型、商業文體型等;社區級鄰里中心包括綜合服務型、管理服務型、公交融合型等。建筑功能模塊組合時考慮交通、管理、活動、附屬用房功能等重合,建筑面積下限按各項設施之和 8 折核算,上限增加品質提升型設施規模,街道鄰里中心對應服務人口規模 5 萬人,社區鄰里中心對應服務人口規模 1 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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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各項設施組合可能性眾多,無法統一制定標準,本《標準及導則》中規定了用地面積和上述類型鄰里中心的建議規模,其他鄰里中心組合建筑面積需要編制詳細規劃時依據相關規范標準自行確定。
5.4.2 鄰里坊
作為青島落實《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特色引導型”設施要求,創新性提出在居住項目級配建“鄰里坊”,含助老助餐、文體活動、社區工作、便民服務四項功能,建成后可以交付政府供街道、社區使用。相關標準規范文件中既有的項目名稱都是專有名詞,有具體的規模要求和服務內容。在居住項目級集中配建的設施無法采用某個專有名詞,故命名為“鄰里坊”。
新建居住項目按標準配建“鄰里坊”后,其規劃人口不需再“按照百戶 20m2的標準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公共廁所和快遞末端公共服務站。
鄰里坊的設置原則:
(1)體現分級配建,以便民類服務功能為主。在控規階段統籌(15 分鐘、5~10 分鐘生活圈級)配建上級規范標準、行業文件要求的規定性設施項目,下沉一部分上級設施功能到居住項目級,在居住項目規劃建筑方案階段配建與居民日常生活相關度高的為老服務、文體活動、生活服務、便民商業等設施,提供家門口的便利服務。
(2)規模化便于統籌管理和置換調配使用。社區用房復合化、靈活性程度高,為方便統一調配使用,用房應具備一定的普適性規模。通過部門和現場調研及其他城市經驗了解到,規劃配建的公共設施中,學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服務用房等設施由部門直接使用,為老服務、社區食堂、體育場館等設施一般是移交后,政府購買服務由第三方機構運營,建筑面積過小的設施不利于后期招商和統籌管理。
(3)體現同步配建、補短板、提品質的工作思路。18 版《標準導則》中設施以街道級、社區級為主,主要通過在控規中統籌配置在地塊或街坊內,部分地塊沒有配置,涉及每個地塊的強制配置要求只有物業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設施等。在規劃實施中,會導致配套服務與住宅建設不同步的現象,在鄰里坊中對應規劃新增人口下沉了部分統籌配建基礎保障型設施,如:社區養老、文化活動、公共廁所、末端快遞、便民商業,同時為提升服務品質,下沉了部分品質提升型設施功能,如生活服務、社區食堂、室內運動健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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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差別化設置
5.5 差別化設置
5.5.1 允許按可開發土地資源利用程度差異設置公共服務設施
公共服務設施設置原則上應按本《標準及導則》執行,確有困難的可降低標準。已批控規中規劃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和用房,按照本《標準及導則》核算超出的部分應統籌布局,優先用于公共服務設施配套。
(1)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標準折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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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車泊位折減規定
①停車一類區、二類區內有 50%以上的用地面積在距離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項批準建設的城市軌道交通站出入口 100m、300m 范圍內的公共建筑,可分別相應減少 20%、10%的機動車停車泊位配置。但綜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其他折減規定基礎上重復折減。
②建設項目處于外圍新建區域,其所在片區現狀明顯出現停車供大于需現象的,可結合項目及周邊區域的建筑使用率、車輛擁有和使用情況、路內停車情況等開展停車供需詳細分析,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可對住宅類、辦公類停車位配建標準進行適度浮動,但浮動幅度不應超過對應分區標準的 10%。
③建設項目確因地理、建設條件等因素制約,在采取技術措施后仍低于配建標準的,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可在本規定基礎上綜合確定停車泊位數量。
④歷史文化保護、商業步行街等特殊區域開發的建設項目,其停車設施配建指標可依據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執行。
5.5.2 鼓勵公共服務設施關聯互補、共享使用
鼓勵跨行業整合資源,在設計階段明確使用功能要求,明確共享利用機制集約用地。
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要帶頭開放可用于健身的空間,做到能開盡開。已建成且有條件的學校要進行“一場兩門、早晚兩開”體育設施安全隔離改造;新建學校規劃設計的體育設施要符合開放條件。鼓勵學校體育設施對社會開放實行免費和低收費政策。支持第三方對區域內學校體育設施開放進行統一運營。
鼓勵私營企業向社會開放自有健身設施。
學校內體育運動場館宜相對獨立布局,在符合規模要求、開放時間要求和具備保障措施的條件下,學校向社會開放的體育場地可按 20%折算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相應等級設施面積指標,但不宜與其他折減規定同時執行。
鼓勵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與商業服務業設施合建。
允許公共服務設施內部用房按照需求調配使用。
條文說明:
5.5.1 允許按可開發土地資源利用程度差異設置公共服務設施。
本部分內容在 18 版《標準及導則》中表述為 2.4.3 差別化: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使用需求特點,應充分考慮各區人口結構不同對公共服務設施需求的差異。既有城區新規劃的公共服務設施,原則上應按本《標準及導則》執行;用地規模確實難以實現時,可適當降低用地標準,但不得低于本《標準及導則》的 70%;歷史城區內的公共服務設施可根據情況設置。既有公共服務設施改造時,確無擴大用地條件的,可在滿足相關建筑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按照原有用地規模進行規劃控制。本次修訂明確了具體的適用區域。
《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立足地方實際,統籌經濟能力和資源條件,結合居民需求,評估主要影響因素,差異化確定各類服務要素的內容和指標。差異引導的原則主要包括如下方面。a) 尊重地區發展差異。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鄉建設階段目標,優先確保基礎保障型服務要素的配置,按照實際需求和條件配置品質提升型和特色引導型服務要素。b) 應對不同人群需求。結合當地人口空間分布和生活方式,有針對性地配置品質提升型和特色引導型服務要素,并確定配置指標。c) 適應建設用地條件。結合當地人均建設用地和地形條件,合理布局服務要素,優先保障服務要素的建筑規模,并彈性確定其他配置指標。d) 符合地方環境特點。結合當地自然環境和地域風貌特色,確定服務要素的配置指標。
參考《天津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規程(2018 年)》:基于建設條件等實際情況,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采取“新區新辦法、老區老辦法”的方式,即現狀建成區保留用地內的設施配置以現狀設施為主,經核算不達標的,可將有條件擴建的現狀設施適當擴建,無條件的可在周邊可開發改造用地中適當予以補充。
新建區和成片改造區要按標準配置,并統籌考慮服務附近舊區。
本次修訂依據青島市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中教育設施用地折減經驗,進一步明確公共服務設施折減的適用范圍。據統計,歷史城區內可改造用地占所在控規片區比例不高于 2%,大部分教育設施為現狀,用地不足 7 折,個別設施低至 3~4 折;市南區可改造用地占所在控規片區比例不高于 6%,大部分教育設施為現狀,現狀教育核設施和部分新建教育設施用地不足 7 折;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可改造用地占所在控規片區比例不高于 40%,新建教育設施用地按不低于 7 折折減;城陽區、即墨區、西海岸新區大部分片區可改造用地占比大于 40%,新建教育設施用地一般不折減。
5.5.2 鼓勵公共服務設施關聯互補、共享使用。
本部分內容在 18 版《標準及導則》中表述為:倡導體育設施社會資源共享;充分利用中小學體育設施,臨近學校體育場向社會開放時可適當縮減體育設施室外場地用地。本次修訂明確了縮減定量。
《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鼓勵學校、單位附屬設施等向社區開放共享、分時使用。
參考《杭州市城市規劃服務設施基本配套規定》(2016 年):考慮到市中心區(老城區)相關的市、區級配套設施較齊全,鼓勵文化、體育設施對居民開放,滿足居民日常文化健身娛樂需求。在符合規模要求、開放時間要求和具備保障措施的條件下,學校向社會開放的體育場地可按 20%折算為居住區級相應設施用地指標。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的意見》:推動健身場地全面開放共享。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要帶頭開放可用于健身的空間,做到能開盡開。已建成且有條件的學校要進行“一場兩門、早晚兩開”體育設施安全隔離改造;新建學校規劃設計的體育設施要符合開放條件。鼓勵學校體育設施對社會開放實行免費和低收費政策。支持第三方對區域內學校體育設施開放進行統一運營。鼓勵私營企業向社會開放自有健身設施。
6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實施建議
6.1 統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類名稱與代碼轉換。
6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實施建議
6.1 統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類名稱與代碼轉換。
結合《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和《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發〔2023〕234 號),提出本《標準及導則》涉及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類名稱與代碼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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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說明:
本條內容適用于國土空間規劃轉型階段,相關國家、省、市標準規范未正式頒布前使用,依據現行《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和《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發〔2023〕234號)制定。
6.2 采用存量有機更新和規劃實施并舉的方式落實公共服務設施。
6.2 采用存量有機更新和規劃實施并舉的方式落實公共服務設施。
挖掘各類可能承載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空間資源,其對象主要區分為新建區與既有城區,前者的主要空間來源是土地出讓過程中通過出讓條件加以明確;后者的主要空間來源于對閑置、公共產權用地用房的梳理、整治、置換。
新建區主要采用規劃實施方式,包括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地塊的實施,經營性開發地塊合建等方式。實施主體包括相關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根據詳細規劃建設實施。
既有城區主要采用存量有機更新方式,鼓勵多元主體參與,主要方式包括購置、置換、租賃、閑置資源挖潛整治、拆臨拆違空間利用和資源共享等。
條文說明:
《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因地制宜推動有序實施,宜針對不同發展階段,落實如下工作重點。a) 新建地區。宜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編制詳細規劃,科學合理確定社區生活圈各類服務要素的配置要求和空間布局等內容。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和住宅開發宜同步規劃、建設、驗收與交付。b) 城市更新地區??山Y合地塊出讓和有機更新完善各類服務要素。創新土地和空間的增效、挖潛及獎勵政策,鼓勵政府及物權所有人通過自主更新,積極釋放存量空間,提供社區服務要素。c) 老舊小區。可依托空間挖潛和功能轉換等方式補短板,改善品質,并推進社區生活圈之間各類服務要素的共建共享。
關于印發《青島市進一步優化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措施的實施細則的通知》(青民[2022]101 號):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服務站用房由屬地政府無償提供,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保障:1.區 (市)政府、鎮 (街道)、村 (社區)將閑置的或調劑使用的房屋設施無償提供給養老服務中心(站);2.由鎮 (街道)、村 (社區)牽頭租賃社會房屋并提供給養老服務中心(站);3.市、區 (市)兩級國資部門對國有企業閑置的房屋資源進行摸底清查,對交通便利、臨近居民區的閑置房屋,鼓勵國有企業優先低價租賃給屬地鎮 (街道),由鎮 (街道)將房屋設施提供給養老服務站。
6.3 確保公共服務設施與其服務范圍內的住宅同步規劃。
6.3 確保公共服務設施與其服務范圍內的住宅同步規劃。
按照“查漏補缺、同步配套”的原則,確保公共服務設施與其服務范圍內的住宅同步規劃、建設、使用。
建設主體與建成后的產權單位不同的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單位應在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竣工驗收后按合同約定時間,向有關單位移交。有關單位應及時辦理土地和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保證設施正常使用。
控規中明確的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可以在滿足自身使用需求情況和相關規定下調配作為其他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未經原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單位批準,不得改變為經營性用地。
條文說明:
《青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開發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配套范圍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地產開發建設時序和進度要求,擬定建設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核準后組織實施。其中,清潔能源供熱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建設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同意后,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批準的方案建設。所需費用,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其繳納的相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對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開發建設方案確定的建設進度進行建設和驗收,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設計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配套設施的權屬證書上注明其規劃設計用途。
6.4 各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參與制定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運營服務機制。
6.4 各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參與制定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運營服務機制。
保障建設資金,完善以政府、開發單位為主,其他社區組織、駐地企業眾籌共建的多元資金來源。保障運營費用,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扶持社區組織、調動社區居民自我參與等方式,多渠道提升設施服務質量。
條文說明:
《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調動各方力量共治共建,部門加強協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宜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承擔社區生活圈規劃的整體統籌工作。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宜加強與相關主管部門的工作銜接,與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文化旅游、體育、教育、商業、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一同組織規劃評估和實施行動。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宜協同做好規劃實施,負責組織公眾參與、需求調查、規劃協商等工作,并負責公益性設施的運營、管理和維護。
建立全生命周期工作機制,社區生活圈規劃宜包含下列工作階段。
a) 開展現狀評估。結合城市體檢工作,全面評估社區生活圈的實際建設情況與服務要素需求,研判社區發展趨勢。結合既有服務要素的功能規模、人員編制和運營情況,查找服務盲區,形成問題清單。
b) 制定空間方案。針對各類問題明確社區生活圈的發展目標和關鍵策略,梳理空間資源,針對性完善各類服務要素內容,補足規模缺口;契合服務對象、出行規律及使用頻率等要求,統籌時空關系,優化空間布局,高效利用土地。
c) 推進實施行動。結合需求緊迫性、實施難易度和實施主體積極性等因素,形成分階段建設目標和計劃,落實實施主體和經費。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和鄉村建設行動等政策要求,推動項目實施。
d) 動態監測維護。利用大數據等信息與智慧技術,依托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時監測服務要素的運營情況和需求反饋,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進行管理,定期開展評估,及時調整規劃及實施計劃。
用詞說明
用詞說明
1.為了在執行本《標準及導則》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或“不得”。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該”或“應”;反面詞采用“不應”。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2.當本《標準及導則》條文涉及其他有關標準或規范時:
(1)指明應嚴格按其他有關標準或規范執行的用語為:“按照(或遵照)......執行”或“符合......的規定(或要求)”。
(2)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或規范執行的用語為:“參照......執行”。
(3)表示指導性推薦意見的用語為:“建議......”、“或......”。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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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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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商業網點專項規劃(2020-2035 年)》(青政字[2020]35 號)
《商務部等 12 部門關于推進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建設的意見》(商流通函[2021]176 號)
《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建設指南》(商辦流通函[2021]247 號)
《青島市關于推動生活性服務業補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質行動方案(2023-2025 年 )》(青發改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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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區農貿市場專項規劃(2021 年-203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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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中心城區停車場專項規劃修編》(青政函[2019]177 號)
《青島市中心城區第二次停車資源普查》
《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51328-2018
《城市停車規劃規范》GB/T51149-2016
《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2015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46)
《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的實施意見》(魯建發[2021]4 號)
《青島市停車場條例》(2023 年 3 月 1 日實施)
《關于進一步加強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辦字 [2020] 16 號)
《青島市停車設施建設管理實施方案》(青城管委[2021]11 號)
《關于印發<青島市居民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青發改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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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推動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青發改運行[2020]116 號)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CJJ/T 15-2011
《青島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青島市公交全域統籌實施導則(試行)》
《青島市公交站點設置規范》DB 3702/ FW JT 010-2014
《青島市公共交通場站建設規范》DB 3702/ FW JT 022-2017
《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T 50293
《居民住宅小區電力配置規范》GB/T 36040
《郵政普遍服務標準》YZ/T 0129
《快遞營業場所設計基本要求》YZ/T 0137
《智能快件箱設置規范》YZ/T 0150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郵政和快遞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2017 年)
《城市供熱規劃規范》GB/T 51074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城鎮燃氣規劃規范》GB/T51098
《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 27
《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 14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T 50337
《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青島市城市公共廁所建設技術導則》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
《青島市封閉式小區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參考指南(試行)》
《青島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升級改造技術導則(試行)》
《青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配置標準(試行)》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管理規范》SB/T10719
《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落實住宅小區智慧化基礎設施配置條件的通知》(青建發[2021]7 號)
《城市社區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標準》(建標[2017]25 號)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GB50413-2007
《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GB51143-2015(2021 年修訂)
《青島市城市消防專項規劃(2021-2035 年)》(青政字[2021]2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