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言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通知》(建辦科〔2021〕31號) 和《關于扎實有序推進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30號)等文件精神, 要求統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與質量安全管理,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優化適用于存量更新改造的建設工程審批管理程序和技術措施,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訂地方標準規范,扎實有序推進實施城市更新行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治理水平,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
由于我市歷史發展階段的社會經濟、技術水平以及技術標準不完善等原因,很多既有建筑的消防性能水平較差,不同程度上存在著火災安全隱患。但由于既有建筑改造的特點,與新建建筑有很大不同,在改造過程中,因歷史發展階段原因,受現狀客觀條件限制,難以執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這造成了很多建筑改造因上述困難受到抑制,或只能拆除重建,或不符合現行設計標準改造缺少合法依據。這個現象成為制約我市城市有機更新工作順利開展的突出瓶頸。為實現不搞大拆大建,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大量既有建筑通過改造的方式獲得新的使用功能、提升建筑品質, 正在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重要形式。結合我市發展已進入有機更新時代,為解決上述矛盾,遵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有關單位開展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工作專項研究,在廣泛開展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指南,為我市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設計工作提供依據和指導。本指南涉及的消防設計要求內容,可按照本指南執行,其他內容仍應執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指南共6章,112條,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總則;2.基本規定;3.通用要求;4.建筑防火;5.消防設施;6.消防電氣;附錄。
本指南在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下完成,由相關單位專家結合遵義市實際共同起草,由遵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歸口管理,并負責技術解釋。在執行的過程中,可能還會遇到各種問題,歡迎提出意見建議,以便繼續改進完善。通訊地址: 遵義市匯川區人民路327號,郵編:563000,電話:0851-28217039。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指導單位: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編單位:遵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參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 遵義市消防救援支隊 遵義市建筑消防協會 遵義市建筑設計院 遵義市建筑規劃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 貴州同盛建筑設計有限公司 禾澤都林設計集團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
主要起草人員(按姓氏筆畫排名):萬儀 王德強 方洪波 帥佳佳 葉麗 葉治宏 田靜濤 甘業康 劉海靜 劉飛來 劉義 何艷 李波 杜發明 宋辛 何丹 陳釗 林肖 孟鑫 范文辭 周雪梅 孟天暢 鄭正 羅燦華 鄭曉艷 婁方雍 姚大新 胡世元 秦振鳴 高寧 謝偉 謝濤 韓霞 景慶祝 蔡行
主要審查人員:郭波美 樊煒曦 陳清松 江和禹 池健 張旭 侯廿 陳勵 朱家紅 肖竑 仝玉 馬恒 鄭實 周紹娟 王琳
1總則
1 總則
1.0.1 為推進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推動城市綠色更新,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安全,合理確定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設計工作,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適用范圍:
1 已完成工程竣工驗收的民用和工業建筑改造項目;
2 已投入使用或具備使用條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工業建筑改變為民用建筑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
3 已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或建筑主體已驗收的工業建筑改變為民用建筑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
1.0.3 住宅裝修、臨時性建筑、村民自建住宅、文物建筑、歷史文化街區與歷史建筑及本指南1.0.2條列舉情形以外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適用本指南。
1.0.4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變建筑面積、主體結構、使用性質、使用功能或具有其他依法需要征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的,應在改造實施前獲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變更的手續。
1.0.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1 鼓勵更新,整體提升。倡導城市有機更新,踐行綠色發展理念,防止大拆大建,有效補短板,實現消防安全性能整體提升。
2 確保安全,控制成本。堅守不降低既有建筑原有結構和消防安全水準的底線,合理控制改造費用,提高項目改造的整體效能,實現改造建筑安全性和工程經濟性的協調統一。
3 創新方法,統籌兼顧。充分尊重改造建筑的現狀與歷史,綜合考慮新舊技術標準的差異,通過采取科學合理的技術措施和加強使用管理等進行消防性能補償,實現改造可行性和技術合理性的統籌協調。
4 應改盡改,能改則改。注重改造全過程惠及民眾,顯著提升消防安全水平,應評價或評估改造前后對原有標準的提高程度以及風險等級評估的降低程度。
1.0.6 既有建筑改造應根據建筑的現狀和改造后的建筑規模、火災危險性和使用功能等因素確定防火技術要求,采取加強性措施提升火災預防和處置能力,達到現行標準的相關要求。
1.0.7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改變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積的,宜執行現行標準。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有標準。
1.0.8 對于歷史原因,既有建筑改造不能按正常程序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項目,應按相關文件實施。
1.0.9 本指南規定未涉及的內容,應符合現行標準的規定,當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更新與本導則發生沖突時,以更新后的為準。
2基本規定
2.1 一般規定
2.1.1 既有建筑改造應因地制宜選擇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產品,優先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升綠色技術性能。
2.1.2 既有建筑的改造分為建筑整體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建筑內部裝修三類。建筑整體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分為建筑功能發生改變和建筑功能未發生改變兩種情況。
1 建筑內部裝修:指不改變原設計使用功能,不改動主要結構、承重墻,不改變防火分區、防煙分區、疏散樓梯等,為滿足使用需求,僅對建筑內部空間所進行的修飾、保護及固定設施安裝等活動。
2 建筑整體改造:整幢建筑地上、地上與地下局部或地上與地下全部同時進行的改造。
3 建筑局部改造:部分樓層改造和部分樓層局部改造。
2.1.3 對于采用本指南無法解決的其它消防技術問題,建設單位可提出設計解決方案,由消防設計審查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既有建筑改造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論證。
2.2 改造可行性評估
2.2.1 既有建筑改造實施方在項目決策實施前,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院所開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包括收集設計文件資料、組織踏勘現場、開展檢測鑒定、研判建筑現狀、消防安全性分析、改造方案、消防技術措施等過程。過程中的相關內容和結論應形成具有消防安全的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具體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1 工程概況;
2 既有建筑執行原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施現狀,目前使用狀態下的結構、消防安全性能;
3 改造所涉及新、舊消防技術標準的差異以及執行現行標準的難度;
4 擬采取改造方案的消防技術措施可行性、合理性、經濟性和安全性;
5 對后期使用階段保證消防安全的管理要求。
2.2.2 當改造消防設計能夠執行現行標準時,其結論應在設計文件中說明,可不再另行提供具有消防安全的評估報告。
2.2.3 經消防安全評估確實無法滿足現行標準和本指南的要求時,應加強原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措施,針對消防設計難點組織專題研究和論證,論證結論可作為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依據。專家論證會由改造實施單位或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應從國家、省、市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抽取,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各相關專業專家不應少于一人)。
2.2.4 既有建筑改造前如需進行結構鑒定的,應根據《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結構檢測鑒定報告,設計單位應依據檢測鑒定報告結論提出必要的結構措施。
2.2.5 既有建筑改造后,房屋產權人或使用權人、物業管理單位等應嚴格落實評估和改造設計中提出的有關使用期間的管理措施要求,確保建筑使用消防安全。
2.2.6 消防安全評估表可按照附錄表格內容填寫,設計單位可據此編制消防設計文件。
3通用要求
3 通用要求
3.0.1 建筑使用性質未發生改變的建筑整體改造下列內容可適用原有標準:
1 既有建筑與其他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
2 既有建筑的疏散樓梯形式、疏散樓梯和疏散走道凈寬度、消防電梯停靠樓層;
3 建筑防排煙系統;
4 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發電機房、配電房等設備用房及消防水池的位置。
3.0.2 建筑使用性質發生改變的建筑整體改造、利用工業建筑改造為公共建筑應執行現行標準。
3.0.3 使用性質改變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區域下列內容見本指南的相關章節,其他內容執行現行標準:
1 應急排煙窗;
2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
3 防煙系統、排煙系統;
4 消防聯動控制、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3.0.4 建筑內部裝修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及《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其他內容可適用原有標準。
4建筑防火
4.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4.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4.1.1 建筑高度、建筑面積、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的改造工程,應按照現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核對,并確定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4.1.2 新增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按現行標準進行設計;保留的建筑構件不滿足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時,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4.2 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區
4.2 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區
4.2.1 既有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滿足現行標準時,應在防火間距不足的既有建筑相鄰面外墻設防火墻、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等技術指標的防火加強措施,并符合現行標準要求。
4.2.2 建筑整體改造時,其防火分區應根據改造后的建筑耐火等級、建筑層數、建筑功能、滅火系統的配置等按照現行標準劃分,防火分區的消防設計應執行現行標準。
4.2.3 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改變原有防火分區時,改變部分的防火分區劃分應執行現行標準,防火分區的消防設計應執行現行標準。
4.2.4 因改造局部增加面積的,如局部增設夾層、封堵中庭洞口等增加建筑面積而造成原有防火分區分隔和面積變動、建筑層數增加的,產生變動的各層防火分區,均應按照現行標準進行消防設計。
4.2.5 既有建筑中新增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活動、兒童照料和少年兒童培訓場所等用房,改造時其設置樓層應符合現行標準。
4.2.6 除具有餐飲功能的商業服務設施以外,既有住宅地下一、二層的功能用途改變為社區公共配套服務及便民商業服務設施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地下部分每個防火分區通往上部住宅共用疏散樓梯時,防火分隔應滿足現行規范要求。每個防火分區除通往上部住宅的共用疏散樓梯以外,至少應設置1個獨立使用的安全出口。當利用通往上部住宅的疏散樓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時,應按現行標準設置火災時能手動開啟的門禁系統及標識;
2 倉儲庫房每間使用面積不宜大于15㎡。嚴禁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3 建筑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4 按現行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但改造實施確有困難的,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5 按現行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改造實施確有困難的,應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6 應按現行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滅火器;
7 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建筑面積大于50㎡的無窗房間或總建筑面積大于200㎡的無窗區域應設置排煙設施;
8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 應按現行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0 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或裝置;
11 建筑內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敷設應符合現行標準及管理規定。
4.2.7 劇場、電影院、禮堂及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如確有困難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或地下層時,可維持現位置。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第5.4.7條和5.4.8條的要求且座位數不超過400座時,廳室面積不應超過650㎡;當滿足下列條件時,每個廳室的最大建筑面積可放大至800㎡;因特殊情況廳室面積確需超過800㎡時,其防火設計應提交省級消防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 廳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墻、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2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且埋地深度不大于10米,應設置獨立防火分區;
3 不因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降低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
4 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
5 廳室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或獨立的機械排煙系統和補風系統。
4.2.8 民用建筑內的燃油或燃氣鍋爐,以及帶有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電氣用房,位置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而改造確有困難時,可維持現狀,但其防火分隔、防爆設施、相鄰房間使用功能、安全疏散、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設施等其他防火措施均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
4.3 安全疏散和避難
4.3 安全疏散和避難
4.3.1 既有建筑改造應根據改造部分不同功能需求依據現行標準復核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距離、疏散寬度。
4.3.2 建筑功能改變的整體改造,疏散走道和樓梯的凈寬度應按現行標準計算,并滿足改造后的計算寬度要求;如無法滿足,應根據試驗確定。
4.3.3 建筑功能改變的整體改造,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頂部固定窗、可開啟外窗的設置應執行現行標準,其他類型改造可適用原有標準。
4.3.4 既有建筑增設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活動、兒童照料、少年兒童培訓場所和影劇院、禮堂等應依據現行標準設置獨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4.3.5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改造樓層增加疏散樓梯、電梯,經過下部未改造樓層且對下部樓層的人員疏散未產生影響時,可不對下部樓層進行改造。增加的疏散樓梯和電梯在首層出口應滿足現行標準相關要求。
4.3.6 既有建筑保留的疏散樓梯,當其凈寬度難以符合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規定的該使用該功能疏散樓梯最小凈寬度要求時,如實際凈寬度不小于規定凈寬度的90%,且不小于1.1米時,可維持不變。總疏散寬度滿足現行標準,不滿足上述要求的既有樓梯可計入安全出口數量,但不計入疏散總寬度。
4.3.7 除設置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的活動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其他改造工程,當每層僅有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且難以改造時,可維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數量,但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級應為一級或二級;
2 建筑層數不大于3層,每層最大建筑面積不大于500㎡;
3 第二層和第三層使用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
4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或房間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大于22m;
5 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疏散樓梯;
6 走道等公共區域或每個有人員活動的房間應設置不小于1.0mx1.0m的可開啟外窗或設置室外陽臺。
4.3.8 改造工程保留或保留洞口的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當其凈寬度難以符合現行標準規定的該使用功能疏散門和安全出口最小凈寬度要求時,如實際凈寬度不小于規定最小凈寬度的90%,可維持不變,但疏散門最小寬度仍不得小于0.8m。
4.3.9 既有建筑改造為醫院病房或老年人照料設施時,應按現行標準設置避難間。
4.4 救援設施
4.4 救援設施
4.4.1 當改造工程由于現狀場地條件不足,難以符合現行標準規定的場地內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關設計要求且確實無法整改的,經消防車現場測試滿足救援要求的,可維持既有建筑場地內消防車道和登高操作場地現狀。
4.4.2 由于歷史原因,既有消防電梯前室的尺寸可不受短邊大于2.4m的限制。住宅公共部分既有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和尺寸可維持現狀;剪刀樓梯間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時,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
4.4.3 公共建筑改造工程自第三層起每層消防救援口不應少于2個,并應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每層僅有一個防火分區的至少應設置1個消防救援口。當確有困難時,消防救援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可保持既有建筑原外窗洞口尺寸,但不應小于0.8mx0.8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于1.2m。
4.4.4 消防電梯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分區不少于1臺,允許相鄰兩個防火分區合用1臺消防電梯,但相鄰兩個防火分區合用一臺消防電梯時應滿足以下要求:應分別獨立設置前室(電梯廳尺寸及面積均應滿足消防電梯前室要求);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合用前室時,在合用前室兩側應各再加一個前室;進入合用消防電梯前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每個防火分區應確保共用消防電梯受阻時消防隊員可以利用直接相鄰防火分區的其他消防電梯到達現場;一臺合用消防電梯不得服務三個及以上的防火分區;當只有兩個防火分區時,不能僅設一臺合用消防電梯。
4.4.5 既有建筑改造時,原消防電梯未能到達地下室的可以按原有標準執行。
4.5 建筑構造
4.5 建筑構造
4.5.1 新增防火墻應設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構件上,保留使用的防火墻可維持現狀。
4.5.2 既有建筑保留使用原有土建加壓送風及排煙井道時,現狀孔隙應進行防火 封堵,并保證井道內壁光滑。
4.5.3 當地上和地下樓層的既有疏散樓梯間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樓層共用時,如設置防火分隔措施確有困難,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可維持共用疏散樓梯間的現狀,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進行分隔,防火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2 除人員密集場所外,當難以在首層設置防火分隔措施時,可在樓梯間內地下一層或地下半層位置設置防火分隔措施,但應在樓梯首層設置顯著的燈光疏散禁行指示標識。
4.5.4 當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對建筑疏散安全和外立面火災蔓延均無不利影響時,可維持住宅消防設計和消防設施現狀。樓梯間外側增設電梯應維持樓梯間原自然通風的性能。
4.5.5 防火墻、防火隔墻上的防火卷簾寬度宜符合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確有困難時,可維持既有防火卷簾現狀寬度,但其可靠性、耐火極限、防煙性能、信號反饋功能等性能應符合現行標準的規定。
4.5.6 既有建筑改造時,對改造部位的結構構件需要判定其防火性能,未達到現行 標準要求的需要進行防火處理。當鋼筋或鋼構件的保護層厚度不滿足防火要求時,應進行防火保護設計;建筑構件的最小截面尺寸應滿足耐火性能要求。
4.5.7 對既有建筑的結構構件進行加固或改造時,應按現行標準規定的耐火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進行下列防火保護設計:
1 當采用體外預應力加固法加固鋼筋混凝土構件時,應對預應力拉桿、錨具、墊板、撐桿、綴板及各種緊固件的外露表面進行防火保護設計;
2 當采用粘貼纖維復合材料加固法或采用繞絲加固法加固鋼筋混凝土構件時,應對纖維復合材料或鋼絲進行防火保護設計;
3 加固或改造時,各種新增的鋼構件、外包的型鋼、粘貼的鋼板、螺栓、錨栓的外露表面應進行耐火保護。
4.5.8 既有建筑中存在木屋架、木樓板等可燃性或難燃性結構構件,且不滿足相應耐火等級對結構構件耐火極限要求時,消防改造過程中應將可燃性或難燃性結構構件替換為不燃性結構構件。當替換確有困難時,應進行專項論證,并采取相應措施提高防火性能。
4.6 建筑保溫
4.6 建筑保溫
4.6.1 無保溫層的既有建筑改造,如需增設保溫材料,其燃燒性能等級應執行現行標準。
4.6.2 建筑功能未改變的建筑整體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適用原有標準。
4.6.3 建筑功能改變的建筑整體改造,當火災危險性增加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執行現行標準。
4.6.4 建筑功能改變的建筑局部改造,當火災危險性增加時,改造部位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執行現行標準。除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醫療、兒童活動場所外,不滿足現行標準要求且存在改造困難時,應在外門、窗部位增設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門、窗。
5消防設施
5.1 消防給水設施
5.1 消防給水設施
5.1.1 市政環狀管網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統,如兩條室外給水引入管均從同一市政給水干管引入,當兩條引入管之間的市政干管上設有檢修閥門時,可視同兩路供水。
5.1.2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的噴射型或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共用消防水泵時,如消防水池及泵房不在改造區域內,確有困難時,系統設計水量、水壓及一次滅火用水量可按滿足較大一個系統使用的要求確定。
5.1.3 使用功能類型不變的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積可維持現狀。
5.1.4 當高位消防水箱設置位置受土建條件限制無法高于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時,應增設置氣壓水罐及穩壓泵等設施,保證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靜水壓力滿足現行標準要求。
5.1.5 當市政給水管網環狀供水且能保證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及壓力時,消防水池可不貯存室外消防用水量。
5.1.6 室外消防用水量儲存在室內消防水池的工程,因改造需增加室外消防用水量但消防水池容積增加困難時,可將工程周邊距建筑外邊緣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出流量計入室外消防用水量,當市政給水管網為枝狀時,利用市政消火栓折減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最多不超過15L/s。
5.1.7 相鄰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與改造建筑間消防車車行實際距離小于150m時,且兩個產權單位或兩個物業管理單位間簽訂有授權使用協議的,相鄰建筑消防水池可作為備用消防水源,改造建筑消防水池儲存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計算標準可扣減15L/s;室外消防用水量折減可疊加,但最多不得超過25L/s。
5.1.8 既有建筑各類改造消防給水詳見表5.1.8的規定。
表5.1.8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給水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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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消防設施設置依據改造后的建筑整體功能情況按國家現行標準執行。
5.1.9 按現行標準要求消防水池需設置消防車取水口,當設置確有困難時,應增設消防專用取水泵,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專用取水泵應設在消防泵房內,并應設置備用泵,取水口應設置在建筑外墻上或地下,并應有明顯的標識和直接啟泵按鈕;
2 專用水泵吸水管宜獨立從消防水池引出,不宜在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引出管線進行吸水;當消防水泵有兩條吸水管線時,可以在吸水干管上連接專用水泵吸水管線。不得用室外消火栓泵代替專用水泵;
3 取水口應同時設有DN65、DN100兩種口徑,設置位置應滿足消防車停靠要求;
4 消防控制室的手動控制盤應能直接啟動消防專用取水泵并接收其反饋信號;
5 消防專用取水泵應設置在消防水泵房內,當原消防水泵房條件受限不能增設時,應盡量靠近原泵房設置專用取水泵的泵房。
5.1.10 消防設計參數發生改變時,應對消防水泵參數進行復核,不能滿足要求的,應按現行標準進行更換。當水泵揚程增加時,應復核管道的承壓能力,不滿足要求時,應更換管道,新增或更換的管道應執行現行標準。
5.2 室內消火栓系統
5.2 室內消火栓系統
5.2.1 不超過5層或體積大于5000m3、不超過100003且未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辦公樓、教學樓、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當增設展覽、商店、旅館、醫療、老年人照料設施、大中型幼兒園和圖書館、兒童活動、兒童照料和少年兒童培訓場所等用房時,應增設室內消火栓系統。
5.2.2 在5.2.1條中,增設的“展覽、商店、旅館、醫療、老年人照料設施、大中型幼兒園和圖書館、兒童活動、兒童照料和少年兒童培訓場所等用房”體積小于50003時,應設置輕便消防水龍。
5.2.3 既有建筑改造按現行標準要求需在改造區域設有消火栓系統時,消火栓設置應滿足現行標準要求。當局部改造無法改造其他使用樓層或區域,允許僅在改造層或改造區域內增設消火栓滅火系統,但應為其他區域后續增設室內消火栓系統預留條件。
5.2.4 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范圍內的室內消火栓系統改造,校核消防水泵揚程時,消火栓水槍充實水柱應執行現行標準,消火栓栓口的動壓值可按原有標準執行。
5.2.5 建筑設計使用功能改變的局部改造,保留使用的室內消火栓可保留按鈕啟泵方式,新增或改變位置的室內消火栓啟泵方式應執行現行標準。
5.2.6 現狀無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房的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因改造需增設消火栓等系統但增設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確有困難時,可采用符合現行標準的一體化消防給水泵站替代。
5.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3.1 建筑功能改變的建筑局部改造增加自動噴水系統的范圍:多層建筑增設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醫療設施,且新增部分的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多層建筑增設大、中型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多層建筑增設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且新增部分位于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多層建筑增設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且新增部分位于地下或半地下或四層及以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增設總建筑面積大于500㎡商店的;新增送、回風道(管)集中空調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辦公建筑,可僅在改造區域增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應為其他區域后續增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預留條件。
5.3.2 局部應用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條件:
1室內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8m的民用建筑;
2 保護區域的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
3 設置場所為輕危險級或中危險I級。
5.3.3 當既有建筑改造需增加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設置確有困難時,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并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要求設計。當室內消火栓系統的設計流量能滿足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設計流量時,局部應用系統可與室內消火栓合用室內消防用水量、穩壓設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
5.3.4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室內凈空高度超過8m,當消防水源改造確有困難且無法增加消防用水量,或受建筑條件制約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可采用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等。
5.4 防煙和排煙設施
5.4 防煙和排煙設施
5.4.1 根據既有建筑改造情況,防排煙系統可如下設置:
1 建筑功能未改變的建筑整體改造,防排煙系統可執行原有標準;
2 建筑功能改變的建筑整體改造,防排煙系統應執行現行標準;
3 建筑功能未改變的建筑局部改造,防排煙系統可執行原有標準;
4 建筑功能改變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部分的防排煙應執行現行標準;
5.4.2 加壓送風機、機械排煙系統的補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面上。當確有困難時,送風機的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應分開布置,且豎向布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出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于6.0m;水平布置時,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
5.4.3 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場所,自然排煙口有效面積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的規定,不符合時應增設機械排煙設施。當確有困難時,可維持自然排煙口面積、高度現狀,但應滿足以下要求:
1 中庭、劇場舞臺空間的自然排煙口有效排煙面積不應小于該場所面積的5%;
2 對于凈高小于或等于6.0m的地上房間,自然排煙口有效排煙面積不應小于該場所建筑面積的2%。凈高小于或等于3.0m時,自然排煙口高度不低于凈高的1/2;凈高大于3.0m且小于或等于6.0m時,自然排煙口高度不應低于最小清晰高度,且自然排煙窗口應設于儲煙倉內;
3 作為自然排煙口的可開啟外窗,當采用開窗角度大于30°的懸窗或平開窗時,可按開啟扇面積計算自然排煙口有效面積,當采用開窗角度小于或等于30°的懸窗或平開窗以及其他類型外窗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有關規定計算自然排煙口有效面積。
5.4.4 防排煙風機宜按現行標準設置在專用機房內。新增、調整的防排煙風機布置在室內時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相關規定,確有困難時,可放置于室外,但應設置滿足風機防護、通風散熱及檢修要求的防護罩。
5.4.5 原機械防排煙豎井改造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原防排煙豎井排煙量符合現行標準要求的,改造部分的豎井可接入原有豎井,原有豎井可適用原有標準;
2 原有豎井防排煙系統防排煙量不符合現行標準要求的,應按現行標準采用其他防排煙方式,或采用提高原有防排煙豎井風速和防排煙風機壓頭等技術措施,使防排煙系統的防排煙量滿足設計要求。
5.4.6 改造更換的排煙管道和補風管道的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且改造后的管道不宜接入原有管道。
5.4.7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區域內的機械防排煙系統應按現行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其他未改造區域的機械防排煙系統可根據條件實施改造。
6消防電氣
6.1 一般規定
6.1 一般規定
6.1.1 既有建筑改造的電氣消防設計應在本指南第3節通用要求的指導下進行。
6.1.2 建筑改造區域內的消防電源及其配電系統、消防與非消防電線電纜選型與敷設應滿足現行標準的要求。改造區域外的消防電源及其配電系統可維持原設計。
6.1.3 既有建筑改造電氣消防設計原則上應執行現行標準;執行現行標準確有困難的,在滿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參照表6.1.3執行,并不得低于原有標準。
表6.1.3 既有建筑改造電氣消防設計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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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建筑整體改造的電氣消防設計應執行現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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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功能未改變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區域的電氣消防設計所用材料應執行現行標準。
6.1.6 功能改變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區域消防聯動控制系統、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執行現行標準確有困難的,可參照表6.1.5及本指南第6.3節、第6.5節的相關條文執行。
表6.1.6 功能改變的建筑局部改造可執行原標準的情形
6.1.7 既有建筑改造對防雷接地要求有改變時,應對已有的防雷接地系統進行檢測,不滿足現行標準要求時,應作更新改造。
6.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2.1 改造區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形式應依據改造后的消防設施按現行標準確定。
1 僅需要報警,不需要聯動自動消防設備的保護對象宜采用區域報警系統;
2 不僅需要報警,同時需要聯動自動消防設備且只設置一臺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的保護對象,應采用集中報警系統,并應設置一個消防控制室;
3 設置兩個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護對象,或已設置兩個及以上集中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應采用控制中心報警系統。
6.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接入原系統,當原建筑無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可根據需要設獨立系統。獨立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采用區域報警系統時,火災報警控制器可設置在改造區域內的適當位置,報警信號送至有人值班場所,值班場所內設置聲光警報器;
2 當采用集中報警系統時,火災報警系統各主機設備可設置在值班室內(24h值班)。
6.2.3 既有建筑改造前,應對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產品情況和運行情況進行檢測和評估,確認產品的通訊接入方式。
6.2.4 按現行標準應設置消防電源監控系統的建筑物,可僅在改造區域設置消防設備電源監控點,消防電源監控器設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本要點第6.2.2條第2款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主機所在的值班室內。
6.2.5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整體改造,應按照現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消防電源監控系統和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建筑局部改造時,防火門監控系統、消防電源監控系統和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可維持原設計。
6.2.6 當輕危險級或中危險I級改造項目受條件限制,設置有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有困難時,可采用無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接收無線信號。
6.3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6.3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6.3.1 既有建筑改造的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現行標準要求。
6.3.2 火災自動報警器及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或者有人值班的場所,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與消防設施遠程監控管理平臺聯網的,可以單人值班。
6.3.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的濕式或干式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聯動控制方式,應由濕式報警閥壓力開關的動作信號作為觸發信號,直接控制啟動噴淋消防泵,聯動控制不應受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或手動狀態的影響;
2 手動控制方式,應將噴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啟動、停止按鈕用專用線路直接連接至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手動控制盤,直接手動控制噴淋消防泵的啟動、停止;
3 水流指示器、信號閥、壓力開關、噴淋消防泵的啟動和停止的動作信號應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6.3.4 改造區域設有防火卷簾、常開防火門、電動排煙窗、電動擋煙垂壁時,優先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原建筑無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可采用自帶火災探測器接口的控制箱直接進行聯動控制。
6.3.5 因建筑改造新增及變更的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和消防電梯等設備的消防聯動控制,應執行現行標準。
6.3.6 既有建筑改造的報警系統和聯動控制可接入已有系統;如已有系統屬已淘汰或不支持擴展的,對改造區域應增設報警控制器(有聯動控制要求時,還應增設聯動控制器),并與原系統通過模塊或轉換模塊實現通訊。
6.3.7 新增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等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6.4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6.4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6.4.1 原建筑物有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時,改造部分的電氣火災探測器可接入原系統。
6.4.2 原建筑物無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時,可僅針對改造區域的非消防用電負荷設置電氣火災監控設備,電氣火災監控器可設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本指南6.2.2條第2款火災報警系統主機所在的值班室內。
6.4.3 原建筑物應按照現行標準的要求對既有的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進行復核,無法滿足要求的系統應增加相應的末端探測設備。
6.5 消防應急照明系統
6.5 消防應急照明系統
6.5.1 使用功能改變的既有建筑整體改造工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執行現行標準。
6.5.2 已按現行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區域內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接入按現行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的系統且系統形式保持一致。
6.5.3 局部改造后新增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既有建筑,改造區域內(含專屬樓梯間)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滿足現行標準的要求。
6.5.4 局部改造后未新增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僅涉及末端設備調整的建筑,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除系統控制形式保持不變外,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燈具的選擇及布置和系統供電均應滿足現行標準的要求。
附錄A 術語
附錄A 術語
A.1 現行標準
國家及地方現行工程建設技術規范和標準的統稱。
A.2 原有標準
原建筑設計或最后一次改造設計審圖(設計審查、設計備案)時執行的國家及地方工程建設技術標準;施工圖審查制度執行前設計的或施工圖審查制度執行后不需要經過施工圖審查的,指原設計文件執行的國家及地方工程建設技術標準。
附錄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評估報告(參考格式)
附錄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評估報告(參考格式)
1. 工程概況及消防安全基本情況xx單位位于xx市xx區xx路xx號。該單位(xx建筑或場所X層)于xx年x月消防設計審核合格,xx年x月通過消防驗收。建筑主要功能xx建筑類別xx,耐火等級xx,火災危險性分類xx,總建筑面積xx平方米地上x層,地下x層,建筑高度xx米,建筑功能為xx。建筑竣工日期xx,竣工圖紙提供情況xx,依法取得消防行政審批手續情況xx,原設計單位xx,原施工單位xx;主要消防設施有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火災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機械排煙系統、防火分隔系統、滅火器。(根據實際情況描述)
2. 評估依據
本次消防技術評估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3. 執行現行技術標準的難點
(1)符合當時消防技術標準要求,但不符合現行技術標準要求的,存在問題及執行難點如下。
存在的問題:
執行的難點:
(2)其他難以執行現行技術標準要求的,問題及執行難點如下。
存在的問題:
執行的難點:
4. 改造措施及建議
(1)建筑設計
(2)消防設施
(3)消防電氣
(4)消防安全管理
5. 評估結論
根據消防安全評估的要求和程序,結合消防標準和《遵義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指南》,對消防評估內容進行分析,通過改造前情況和改造后需執行的標準進行對照、針對改造的難度提出改造后擬采取的消防技術措施,該建筑改造評估報告提出的解決措施和建議 口可以/口不可以滿足消防安全的技術要求。
評估結論:口可行,口不可行
注:報告封面、簽字頁及其他證明文件需隨報告正文一同提交。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評估表
填表說明:
1 此評估內容的表格形式以及其中的評估內容和標準要求僅供參考,評估單位應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自行增刪評估內容,確保評估的內容全面,沒有遺漏。
2 評估人應當如實填寫,內容準確、完整,涂改無效。表格材料均使用A4型紙打印或復印。
3 評估表應由評估單位加蓋印章,沒有單位印章的,必須由改造實施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
4 文書中的“□”,表示有多個內容可供選擇,在選中內容前的“□”內畫?。
5“工程概況”填寫多棟建筑的,需要分開逐一填寫。
6 表格設定的欄目,應逐項填寫。無法提供的或無法填寫的,應在欄內說明情況。
附錄C 引用標準名錄
附錄C 引用標準名錄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
3《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
4《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
5《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6
6《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
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
8《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
9《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
10《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