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
關于印發《青島市“好房子”建設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
青建辦字〔2024〕35號
各有關單位:
為大力提升全市住房開發建設品質,建設人民滿意的好房子,推動“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邁進,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市管理局和有關單位、專家編制了《青島市“好房子”建設技術導則(試行)》。現予印發實施,請各有關單位參照執行。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前言
為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落實國家、省、市關于推動“好房子、好小區、好社區、好城區”建設工作部署,進一步提升我市住宅開發建設品質和運維管理水平,建設人民滿意的“好房子”,加快實現從“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邁進,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有關單位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多年來青島市住房建設方面的實踐,學習借鑒先進地市工作經驗,結合行業發展趨勢,在參閱相關國家規范、行業標準的基礎上,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完成了本導則的編制工作。
本導則屬于指導性技術文件,內容包括:1總則;2基本規定;3綠色健康;4低碳環保;5安全耐久;6智慧科技;7宜居便利。
本導則由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管理,由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試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建議,請反饋至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節能和科技處(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電話:0532-85753759)。
指導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
發布單位: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
主編單位: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島北洋建筑設計有限公司
青島安居投資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青島民用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
青島騰遠設計事務所有限公司
青島尚曜咨詢有限公司
1總則
1 總則
1.0.1 為推動“好房子、好小區、好社區、好城區”建設,加強“好房子”建設技術指導,制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于青島市新建商品住宅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運維,其他新建、改造住宅項目可參照執行。
1.0.3 本導則的“好房子”是指以“綠色健康、低碳環保、安全耐久、智慧科技、宜居便利”為核心指標,通過精細設計、精益施工、新科技推廣、優質產品應用、優質服務保障,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實現居住安全性、舒適性、便利性的住宅和住宅小區。
1.0.4 新建商品住宅建設應符合新時代住宅高質量發展方向,傳承延續青島市“山、海、城、島”融為一體的城市空間格局和“紅瓦綠樹、碧海藍天”的城市風貌,遵循“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和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
1.0.5 新建商品住宅建設除應符合本導則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山東省和青島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基本規定
2 基本規定
2.0.1 住區規劃應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住區建設應綜合開發、配套同步。
2.0.2 住區的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化率等控制指標,應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
2.0.3 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應與住宅建筑同步建設、同期投入使用。配套設施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標準(試行)》、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青島市市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及規劃導則》建設。當項目規模未達到標準規定應配建配套設施的最小規模時,應與相鄰居住區共享教育、養老、社區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
2.0.4 住宅建筑的風貌設計應尊重青島市自然風貌與人文環境。建筑設計建筑物的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立面材料等應與住區周圍環境和城市空間肌理相協調。住宅建筑立面應加強檐口、窗套、線腳、界格、空調及設備格柵等細節設計,提高外裝飾材料品質。
2.0.5 住宅建筑應滿足使用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日照、采光、通風、隔聲、防水、防潮、防火等性能要求。
2.0.6 住宅建筑應采取合理措施,提升室內健康性能,保障良好的室內空氣質量和聲環境、光環境、熱濕環境水平。
2.0.7 住宅建筑應合理應用節能、節水和可再生能源等低碳技術,并應與建筑的工業化、數字化、綠色化相結合。
2.0.8 住宅建筑應實現結構安全、抗震安全、防火安全、防護安全、防疫安全、防洪安全等。
2.0.9 住宅建筑應按照青島市智慧城市的總體要求,合理配備公共安全、建筑設備管理、信息設施等智慧化基礎設施,充分利用5G通信、物聯網、云平臺、大數據等先進技術,有效聯通建筑、小區、社區、城區等層級的有關信息,采用智慧運維管理技術保障建筑全生命周期的經濟性和安全性。
2.0.10 住宅建筑應滿足現行山東省地方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37/T5097一星級及以上要求,鼓勵按二星級及以上標準建設。
2.0.11 住宅建筑的設計、生產、建造、交付、運行維護等,宜全過程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
2.0.12 住宅建筑竣工驗收交付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
2.0.13 住宅建筑宜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投保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住宅交付時應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鼓勵提供BIM版住宅使用說明書。
2.0.14 住宅建筑宜建立房屋定期體檢制度并有效實施。
3綠色健康
3.1 生態環境
3.1 生態環境
3.1.1 住區應結合原有地形地貌進行環境設計和建筑布局設計,并應有利于冬季增加日照,降低冷風對建筑的影響,有利于夏季增加自然通風,緩解熱島效應。
3.1.2 住區應結合住宅建筑布局合理設置集中綠地,集中綠地最小寬度應不小于8m,在標準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面積不應低于1/3。
3.1.3 綠化用地應合理選擇綠化方式,科學配置綠色植物,本地植物指數不宜低于0.7。住區綠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綠化宜采用復層綠化方式;
2 植物種植應適應青島市氣候和土壤,且無毒害、易維護;
3 種植區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應滿足植物生長需求。
3.1.4 住區應結合匯水分區進行海綿城市設計,豎向設計應有利于雨水的收集或排放,應有效組織雨水的下滲、滯蓄或再利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行雨水控制利用專項設計;
2 宜設置下沉式綠地;
3 室外硬化地面宜選擇透水材料,透水面積比例宜大于50%。
3.2 空氣質量
3.2 空氣質量
3.2.1 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環境通用規范》GB 55016的有關規定。
3.2.2 室內宜采取措施控制顆粒物濃度,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不宜高于25μg/m3,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不宜高于50μg/m3。
3.2.3 室內應采取防止廚房、衛生間串煙串味措施。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氣道應采取防止回流和豎井泄漏措施。
3.2.4 室外新風口水平或垂直方向距燃氣熱水器排煙口、廚房排油煙口和衛生間排風口等污染物排放口及空調外機等熱排放設備水平及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5m,當垂直布置時,新風口應設置在污染物排放口及熱排放設備下方。
3.3 聲環境
3.3 聲環境
3.3.1 住區臨近交通干道等噪聲源時,應充分利用建筑布局、坡地綠化或隔聲設施等,降低周邊環境噪聲對居民的影響,滿足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的要求。
3.3.2 建筑的體形、朝向和平面布置應有利于噪聲控制。臥室、起居室(廳)宜布置在遠離噪聲源的一側。
3.3.3 建筑主要功能房間的噪聲級限值應滿足以下要求:
1 起居室(廳)噪聲級限值晝間不應大于40dB(A);
2 臥室噪聲級限值晝間不應大于40dB(A),夜間不應大于30dB(A)。
3.3.4 臥室、起居室(廳)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于65dB。
3.3.5 外墻、隔墻、門窗、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的有關規定。分戶墻宜采用厚度不小于200mm的墻體,空氣聲隔聲量不應小于50dB。
3.3.6 在建筑全生命周期內,結構構件尺寸(或厚度)除滿足承載力和變形要求外,尚應滿足隔聲要求。結構樓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宜采用鋪設架空地板、浮筑樓板、地板輻射采暖等措施提高隔聲性能。
3.3.7 當設備管線穿過樓板和墻體時,孔洞應采取密封隔聲措施。
3.3.8 衛生間宜采用同層排水技術。排水立管不應貼臨臥室墻體,并應采用低噪聲管材或采取包覆隔聲材料的隔聲措施。
3.3.9 電梯井道及電梯機房、水泵機房、冷凍機房、通風機房等產生噪聲或振動的房間不應緊鄰臥室和起居室布置,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機房應采取吸聲、隔聲、隔振措施;
2 供水、空調、通風等系統應選用低噪聲設備;
3 設備管道應采取消聲、隔振、減振措施。
3.3.10 地下車庫和地下室通風系統送風機和排風機的進、出風處均應設置消聲裝置。
3.3.11 屋頂消防穩壓設施不應直接設置在住宅臥室和起居室的正上方,并應設置減振措施。
3.4 光環境
3.4 光環境
3.4.1 每套住宅應至少有1個居室能滿足日照標準;當一套住宅中居室總數超過4個時,應有2個以上居室滿足日照標準。
3.4.2 室內應充分利用天然采光,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起居室、臥室、廚房應有直接采光,窗地面積比不應低于1/6;
2 住宅公共空間宜有天然采光。
3.4.3 建筑照明數量和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和《建筑環境通用規范》GB55016的相關規定。兒童及青少年長時間學習或活動的場所應選用無危險類燈具。
3.4.4 走廊、樓梯間、電梯廳、停車庫(場)等公共區域照明應根據人員活動及天然光水平采用自動感應開關或調光燈具。
3.4.5 臥室至衛生間的走道墻面距地0.40m處宜設感應式嵌裝腳燈。
3.4.6 照明開關宜選用帶夜間指示燈的寬板翹板開關,安裝位置應醒目,且顏色宜與墻壁區分。
3.5 熱濕環境
3.5 熱濕環境
3.5.1 臥室、起居室供暖室內設計溫度不宜低于20℃,帶淋浴的衛生間不應低于25℃。
3.5.2 住宅建筑應采用利于通風的平面布局,不宜采用單側通風。套內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房間地面面積的1/20。廚房應設置可開啟外窗且有效通風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面面積的1/10,并不得小于0.6㎡;當住宅套型內設有不少于2個衛生間時,應至少有1個衛生間能自然通風。
3.5.3 當住宅設置戶式新風系統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住宅新風系統技術標準》JGJ/T440的規定。
3.5.4 地下室等潮濕環境敷設的管道、設備、附件等應采取防結露措施。地下車庫宜設置除濕設備,地下車庫單元門廳內宜設置空調或除濕設備。
4低碳環保
4.1 降碳節能
4.1 降碳節能
4.1.1 住宅建筑節能設計應按照“被動措施優先、主動措施優化”的原則,優化建筑形體、空間布局,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風,改善保溫隔熱措施,提高設備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并應符合山東省《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37/T5026的有關規定。
4.1.2 外門窗的抗風性能、氣密性、水密性和保溫性能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的規定。
4.1.3 東向、西向的臥室和起居室宜設置可調節外遮陽設施。
4.1.4 供暖空調、配電、生活供水、電梯等設備能效應達到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2級能效要求。
4.1.5 兩臺及以上電梯集中排列時,應設置群控措施。電梯應具備變頻調速或能量反饋等節能措施。
4.1.6 地下空間宜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宜設置下沉庭院或采光井,并宜與地面景觀結合。
4.1.7 建筑公共區域的照明系統應采用分區、定時、感應等節能控制;采光區域的照明控制應獨立于其他區域的照明控制。
4.1.8 主要功能房間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高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 55015-2021、《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規定的目標值。應采用分區、定時、感應等節能控制;采光區域的照明控制應獨立于其他區域的照明控制。
4.1.9 當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或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時,應與建筑進行一體化設計。
4.1.10 集中供暖熱源宜采用市政熱源或區域熱網。分散式供暖熱源宜利用空氣能、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4.1.11 敷設在非供暖空間的供熱管道均應進行保溫設計。
4.2 資源節約
4.2 資源節約
4.2.1住區總體應布局合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建造過程應采取措施降低建筑材料損耗和垃圾排放量。
4.2.2 住宅建筑應采用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等低碳結構體系和裝配式部品部件。
4.2.3 住宅建筑宜采用裝配式裝修,宜采用集成式廚房、集成式衛生間等集成部品和管線分離等設計、生產、安裝一體化的工程做法。裝修部品應采用通用性和互換性的標準化接口。
4.2.4 住宅建筑應采用具有“節能、減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整體使用綠色建材比例不宜低于40%;
2 嚴禁使用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技術、設備及施工工藝。
4.2.5 建筑材料宜就地取材,500km以內生產的建筑材料不應低于建筑材料總質量的70%。
4.2.6 住宅建筑宜選用可循環材料、可再利用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總用量的比例不應小于10%。
4.2.7 綠化灌溉應采用噴灌、微灌等節水技術,并宜設置土壤濕度感應器、雨天自動關閉裝置等節水控制措施。
4.3 經濟可控
4.3 經濟可控
4.3.1 住宅建筑平面應進行模數化和標準化設計,面積相近的戶型應采用標準化的廚房和衛生間。
4.3.2 室內裝修應進行建筑裝修一體化設計和精細化設計。
4.3.3 建筑設備應采用長壽命免維護設備或便于快速更換、維修量小、維修時間短的設備。
5安全耐久
5. 1 安全性能
5. 1 安全性能
5.1.1 住區應避開滑坡、泥石流等危險地段,易發生洪澇地區應有可靠的防洪澇基礎設施;應無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等危險源的威脅,應無電磁輻射、含氡土壤等的危害。
5.1.2 住區自身或與周邊道路、自然地形高差較大的,宜在場地內部采取臺地、坡地等方式消減高差,避免形成較高擋墻和地質災害隱患等不安全因素。
5.1.3 住區和建筑應綜合采取防洪、抗震、抗風雪、防火、防空、防雷擊、能源供應、應急救援等防災安全措施,應滿足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規定。
5.1.4 住區應采取防淹、防倒灌措施。場地應有防止外部雨水倒灌的措施;建筑地下室入口應設置截水溝或防淹裝置;配電房、水泵房、通信機房等應采取防淹措施。
5.1.5 建筑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應滿足承載力、變形、穩定性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結構抗震設計應符合規范要求,并宜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設計,合理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
5.1.6 建筑平面設計宜簡單、規則和對稱,建筑結構質量和剛度分布宜均勻,不應采用嚴重不規則的平面布置。
5.1.7 建筑非結構構件和建筑附屬設備應與主體結構可靠連接,并應能適應主體結構變形。
5.1.8 外遮陽、太陽能設施、空調室外機平臺等外部設施應與建筑主體一體設計和施工,并應便于安裝檢修。
5.1.9 陽臺、外廊、屋面等臨空部位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板),垂直高度不應小于1.20m,欄桿(欄板)高度應由樓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欄桿應采取防止攀滑的措施,豎向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臨空且下部有人員活動部位的欄桿(欄板),樓地面以上0.10m不應留空。
5.1.10 建筑的出入口應設置雨篷,其他靠近建筑物的人員行走和停留區域宜設景觀綠化隔離區。
5.1.11 住宅建筑應滿足防火和疏散要求,應按規范設置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設施;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間應滿足緊急疏散、應急救護等要求,且應保持暢通。
5.1.12 給排水管道(含消防管道)、供暖空調冷熱水管道、送排風管道、電纜橋架、燃氣管道等應根據青島市設防烈度,按規范要求選用抗震支吊架。
5.1.13 燃氣管道及設施不得敷設在臥室以及電梯井、通風道、排氣道、暖氣溝的豎井或溝槽內。使用燃氣的廚房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并應具備聲光報警和切斷燃氣閥功能。
5.1.14 生活給水系統的管材、管件、管道接口安裝配套材料的應符合現行國家《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 17219的要求。
5.1.15 地下車庫應設置與排風設備聯動的一氧化碳(CO)濃度監測裝置。
5.1.16 住宅建筑的衛生防疫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套型宜設有獨立玄關;
2 廚房、衛生間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
3 地漏或排水設施的水封深度不應小于50mm,并應采用防干涸地漏。
5.1.17 當景觀照明燈采用表面溫度大于60℃的燈具且無圍欄防護時,燈具距地面高度應大于2.5m。
5.1.18 電梯由于斷電等原因停梯時,電梯轎廂應自動停靠最近層站開門。
5.2 耐久性能
5.2 耐久性能
5.2.1 結構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50年,不宜低于70年,宜按100年進行耐久性設計。結構耐久性能宜按現行山東省地方標準《百年住宅建筑設計規程》DB37/T5213的規定執行。
5.2.2 主體結構應合理采用高強度、高性能材料,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結構中梁、柱、墻縱向受力普通鋼筋應采用400MPa級及以上的熱軋帶肋鋼筋;承載力控制的混凝土結構構件中,宜采用400MPa級及以上的鋼筋;應采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2 鋼結構建筑中,宜采用高性能建筑結構用鋼,鋼材牌號Q355級及以上的鋼材占比不宜低于50%,連接方式宜采用螺栓連接等非焊接連接方式。
5.2.3 住宅建筑宜采用大空間結構布置方案,并宜采用輕質隔墻劃分套內功能空間,設備管線應與結構相分離。
5.2.4 建筑外墻防水保溫、屋面防水保溫、外門窗、幕墻等外圍護結構應滿足安全、防護和設計工作年限的要求。
5.2.5 建筑防水設計工作年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GB 55030的規定。
5.2.6 地下室、外墻、屋頂、衛生間等的易滲漏部位應采取措施防止開裂及滲漏。
5.2.7 裝修材料應采用耐久性好、易維護的材料。室內有結露風險的區域應選擇耐久性好的防潮材料。
5.2.8 給水管道應采用耐腐蝕、防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及管件,給水干管宜采用不銹鋼管及不銹鋼閥門。
5.2.9 熱水供暖管道的材質和壁厚,應根據其工作溫度、工作壓力、使用壽命、安裝方式及環保性能等因素綜合考慮,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其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供回水干管應采用熱鍍鋅鋼管等金屬管材,鍍鋅厚度應滿足設計要求或驗收標準規定;
2 戶內供暖系統采用塑料管道時,應采用具有阻氧性能的塑料管材,并應使用與管材配套供應的管件。
5.2.10 電氣系統宜選用與建筑同壽命電線電纜。
5.2.11 設備、管道及其配套的部件、配件的材料應根據接觸介質的性質、濃度和使用環境等條件,結合材料的耐腐蝕特性、使用部位的重要性及經濟性等因素確定。
5.3 維護保養
5.3 維護保養
5.3.1 建筑設備系統設計應考慮運行維護的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計系統形式宜簡單;
2 應減少人工手動干預和控制環節;
3 應減少易損易耗件等短壽命材料設備的使用量;
4 系統中易損件、易耗件、設備等應預留足夠的維修運輸空間和通道。
5.3.2 機電設備管線的安裝、管道敷設及終端點位應設置滿足安裝、使用和后期檢修、更換需求的檢修口和空間;室外各種控制箱體維護通道宜設置硬質鋪裝通道。
5.3.3 生活飲用水水池、水箱等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應每半年不少于1次。
5.3.4 住宅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統應與居住區配套的公共建筑供暖系統分開設置。
5.3.5 應建立住宅建筑運營維護安全管理制度,并應定期進行檢查,保障建筑部品、部件在工作年限內安全可靠。
6智慧科技
6.1 基礎配置
6.1 基礎配置
6.1.1 住區智慧化基礎設施應滿足《青島市住宅小區智慧化基礎設施配置指南》“基礎”及以上配置要求,并應與住區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6.1.2 住區應按照《數據中心設計規范》GB50174、《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242等相關規定,設置智能化總控室,滿足全區智能化系統正常運行,預留發展空間。
6.1.3 住區機房有線網絡和通信接入空間、管道容量及配電計量等設計,應滿足多家運營商平等接入的要求,并應支持用戶自由選擇運營商。
6.1.4 住區光纖入戶比例應達到100%,光纖接入網宜具有升級、擴充能力。
6.1.5 住區5G移動通信信號覆蓋率應達到100%,應增強電梯轎廂、地下空間、樓梯間、機房、衛生間等區域的信號強度。
6.1.6 套內應設置家庭綜合信息箱,單元的寬帶接入、智能家居控制管理、路由交換、有線電視線纜配線應在綜合信息箱內做分配交接。
6.1.7 套內主要功能房間宜接入光纖,并應按需設置網絡、電視、電話插座等智能化終端。
6.2 數字家庭
6.2 數字家庭
6.2.1 住宅建筑宜按照《智慧住宅小區-數字家庭建設指南第1部分:設計要求》(數字山東工程標準SZSD02 0020.1-2024)設置數字家庭智能網關,技術標準應符合《物聯網智能家居-設備描述方法》GB/T 35134,《物聯網智能家居-設計內容及要求》GB/T 39190的相關規定。
6.2.2 數字家庭智能網關應能實現套/間內部的高速無線寬帶覆蓋及智能家居產品的無線覆蓋,家庭智能設備的管理、遠程和集中控制、異常狀態報警反饋以及物聯感知、互聯互通等配置功能要求。
6.2.3 住宅建筑應設置家居安防系統,可包括門禁、訪客對講、視頻監控、入侵報警、緊急救助、可燃氣體探測等設施和功能,可與住區智慧物業綜合服務平臺連通。
6.2.4 套內宜設置家庭智能設備控制系統,應具有或預留照明控制、家電控制、影音控制、窗簾設施控制等智能家居產品以及居家異常行為監控、健康管理等適老化智能產品的設置條件。
6.2.5 套內宜設置家居環境監控系統,對室內空間環境進行監測,并支持與空調、新風、供暖、照明等家居設施的聯動。當發生緊急事件時,應與家居安防系統聯動并上報至智慧物業綜合服務平臺。
6.2.6 各功能系統和終端設備的接口、數據格式應兼容不同品牌設備,實現數據互通、綜合聯動、統一報警和系統運行;宜預留對接物業服務、社會化服務、政務服務等平臺的數據接口。
6.3 智慧運維
6.3 智慧運維
6.3.1 住區智慧安防系統應包括周界安防、智能門禁、停車庫(場)智能管理、高清視頻監控、電子巡查、信息引導及發布等設施,宜配置AR全景視頻監控設施。安防等級不應低于《住區安全防范系統通用技術要求》GB/T 21741-2021中二級防范要求。
6.3.2 住區智慧消防系統應包括火災自動報警、占用消防通道監測、充電設施運行、電動自行車進樓智能監測等設施,宜設置小區公共廣播及消火栓、防火門等智能監測設施。
6.3.3 住區公用設施智慧監測系統應包括燃氣設施、供水水箱及水質、供暖設施、智能照明、公共區域能耗、雨水排口水質水量等智能監測設施,宜配置窨井蓋監測、垃圾分類監測、公共環境監測、綠化噴灌等智能化設施。
6.3.4 住區宜設置建筑物結構監測系統,實時動態監測建筑物傾斜、變形情況,并具備異常報警功能。
6.3.5 高層住區應設置高空拋物監控系統,并設置明顯警示標識。
6.3.6 場地內宜設置智慧燈桿,宜集成公共照明、通信基站、視頻監控、公共廣播、導向標識等功能。
6.3.7 室外景觀照明回路宜具備自動控制、時間控制、光照控制、區域場景控制等控制模式。
6.3.8 住區應構建智慧運維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和機制,應包括資產管理、日志管理、運維策略管理、設施異常監測、告警管理等內容。
6.3.9 智慧運維管理體系應滿足國家標準、文件《信息技術服務運行維護第I部分:通用要求》GB/T28827.1、《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運維管理指南》GB/T36626的相關要求。
6.3.10 住區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進行維護維修的信息化管理,進行設備運行分析與故障預測。
6.4 智慧服務
6.4 智慧服務
6.4.1 住區應設置智慧物業綜合服務平臺,集成各類智能化應用系統,能夠實施集中、高效、全面的綜合服務和安全管理。
6.4.2 住區智慧物業綜合服務平臺應采取網絡隔離、防火墻技術、入侵檢測系統等安全技術措施,保證信息安全和隱私安全。
6.4.3 住區智慧物業綜合服務平臺應將住區管理、業主(租戶)管理、來訪管理、設施運維、住區安防、故障報修、裝修申請、數字家庭、防疫管理、通知公告、投訴建議等功能進行整合,實現統一管理。宜拓展家政服務、繳費管理、養老服務、電子商城等功能。
6.4.4 住區智慧物業綜合服務平臺應具備災害事故預警功能,并和上級應急指揮系統互聯互通,可選用手機APP、信息欄、顯示屏等渠道發布預警信息。
6.4.5 住區智慧物業綜合服務平臺宜設置公眾服務子系統,預留接口,以接入線上社會化服務資源,實現公眾信息的接入、采集和整理,向全體居民提供信息檢索查詢、老年人、殘疾人及兒童保障等便民服務,實現智慧報事、報修和智慧社群功能。
7宜居便利
7.1 環境宜居
7.1 環境宜居
7.1.1 住宅建筑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綜合各方面要求,創造宜居的生活環境。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活動空間、物業管理和社區管理機制等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7.1.2 建筑朝向應根據地形、場地風環境、光環境、聲環境合理布局,主朝向宜按南北朝向設計。
7.1.3 建筑布局應滿足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風的要求,并應符合消防、節能、管線埋設、城市設計和建筑風貌管理等國家及地方的有關規定。
7.1.4 住區規劃及單體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建筑風環境及風荷載影響,宜進行氣動外形優化比選,應選擇有利于抗風的總圖布置方案和建筑外形,減小風阻,降低風作用力對建筑物及場地行人的影響。場地內風環境應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動和建筑的自然通風。
7.1.5 風壓標準應滿足《山東省沿海地區建筑工程風壓標準》DB37/T 5174-2021中的相關規定。宜根據風洞試驗或數值風洞模擬的風場數據和青島市氣象資料,進行建筑物的抗風設計。
7.1.6 住區應結合實際情況營造全齡友好環境,建設無障礙設施、適老化服務設施、兒童設施與場地、鄰里交往空間等。主要出入口、室外場地、公共綠地相互之間應設置連貫的無障礙步行系統,并提供配套的休憩設施。
7.1.7 住區內道路系統應便捷通暢,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采取人車分流措施;
2 區內道路應滿足消防、急救、環衛、減災、救災、搬家等要求;
3急救車輛可達每棟建筑出入口。
7.1.8 住區和建筑內外均應設置便于識別和使用的標識系統。
7.1.9 室外管道、設備、設施、檢查井等應設置合理,宜結合景觀隱蔽布置,應設置明顯和便于識別的標識。室外檢查井不應設置在主要車行道、人行路線和單元入口處。
7.1.10 住區應結合集中綠地設置健身場地,人均健身場地面積不應低于0.3㎡/人,應設老年人活動場地和兒童活動場地分別不小于1處,且每處場地面積均不應小于100㎡,宜配置健身器材、健身步道、休息座椅等設施。同時,老年活動場地宜配建適老化設施,兒童活動場地宜配建沙坑等兒童娛樂設施。
7.1.11 兒童游樂場地、老年活動場地、運動場地、道路等周邊區域應無硬質尖角等易造成傷害的隱患,不應種植有毒、有刺等易造成傷害的植物。
7.1.12 超過1500戶的住區宜在公共綠地內建設一處不小于820㎡的多功能運動場地,宜配置5人制足球、籃球、排球、乒乓球、門球等設施和劃線;運動場地選址應綜合考慮在緊急情況下轉換為應急避難場所的條件,并應采取措施降低日常使用噪音對居民生活的影響。
7.1.13 住區應設有文化常設機構及專用設施,定期開展文化活動,宜利用文化宣傳欄展示居民公約、黨建文化等,規范生活秩序、增強鄰里文化氛圍,實現居民對社區的認同感及歸屬感。
7.1.14 住區應按照青島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配置要求設置自動體外除顫儀,并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引導標志。
7.2 空間宜居
7.2 空間宜居
7.2.1 住宅建筑層高不宜小于3m,臥室、起居室凈高不應小于2.6m。
7.2.2 每單元應至少設置一處無障礙公共出入口。
7.2.3 公共出入口的外門通行凈寬不應小于1.20m。當外門為雙扇門時,至少應有1扇門的通行凈寬不小于0.90m。
7.2.4 公共走廊的凈寬不應小于1.20m,凈高不應低于2.20m。
7.2.5 當最高入戶層為二層及以上時,宜設置電梯。每單元電梯應至少有1臺可容納擔架電梯(兼作無障礙電梯)。電梯均應到達地下室和地下停車庫(場)。每臺電梯服務戶數不宜超過50戶,不應超過70戶。電梯應設置五方通話系統,宜設置智能梯控。
7.2.6 起居室的短邊凈寬不宜小于3.3m。供布置家具、設備的連續實墻面的直線長度不應小于3.0m。
7.2.7 臥室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每套住宅宜至少設置1間雙人臥室,面積不應小于10㎡。
7.2.8 住宅宜設陽臺,進深不宜小于1.30m。
7.2.9 廚房布置應符合操作流程,洗菜、備菜、烹飪分區和動線應合理并滿足基本尺寸要求,臺面最小展開長度不應小于2.7m。應合理設置冰箱、微波爐等廚房設備的安裝空間及預留插座,宜預留垃圾粉碎機、凈水機等設備的放置空間及預留插座。
7.2.10 衛生間的便器、盥洗和淋浴宜進行干濕分離設計。
7.2.11 套內應預留洗衣機位置,地面應防水,并應配置洗衣機的給水排水設施及其他使用條件。
7.3 性能宜居
7.3 性能宜居
7.3.1 住宅建筑應實施全裝修,工程質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JGJ/T304的有關規定。
7.3.2 樓蓋豎向振動舒適度和10年重現期水平風荷載作用的振動舒適度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7.3.3 住宅樓棟外形不宜出現深凹口。當樓棟平面設凹口時,凹口的凈寬與凈深之比不應小于1:2。
7.3.4 廚房宜采用不銹鋼或水泥成品排煙道系統,連接處應嚴密、無漏風、無倒灌。漏風檢驗應納入住宅分戶驗收項目范圍。
7.3.5 衛生間地面應采用防滑鋪裝,濕區地面靜摩擦系數(COF)不應小于0.7。
7.3.6 衛生間或設置洗浴器、便器的獨立隔間宜采用外開門或推拉門,門鎖應在門外可緊急開啟。洗浴間內和便器旁應設置安全扶手和救助呼叫裝置或預留安裝條件。
7.3.7 開敞式陽臺地面應做防水,并應設有組織排水。
7.3.8 生活熱水系統應采取保證用水點冷、熱水供水壓力平衡穩定的措施。出水溫度不低于46℃的時間不應大于10s。
7.3.9 冬季供暖宜采用熱水供暖系統,供暖方式宜采用散熱器供暖或地板輻射供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供暖設施應具有室內溫度調控功能;
2 采用散熱器供暖時,散熱器宜設置在靠近外窗或外墻的位置,并應采用水容量大、熱惰性好、外形美觀、易于清潔的明裝散熱器;
3 采用地板輻射供暖時,分、集水器應遠離臥室等主要功能房間,應隱蔽安裝,并應預留合理的操作、檢修空間。
7.3.10 分體空調室外機的布置宜遠離或避開相鄰的臥室或鄰戶的外墻和臥室,冷媒管不應進入或穿過無關房間。分體空調夏季冷凝水應有組織排放;冬季除霜水宜有組織排放,防止地面溢流結冰。
7.3.11 起居室和臥室的空調室內機送風口不宜正對沙發和床頭所在位置。
7.3.12 當住宅設置新風系統時,宜80%以上面積的主要功能房間內設置具有空氣凈化功能的集中式或分戶式新風系統,且污染物凈化效率符合《通風系統用空氣凈化裝置》GB/T 34012中A級的規定。
7.3.13 住宅新風系統宜具備根據室內CO2濃度檢測值進行新風需求控制、維持房間正壓功能。
7.3.14 給水總立管、消防立管、屋面雨水立管(設置在開敞式陽臺的雨水立管除外)、供暖(空調)供回水總立管、配電和弱電干線(管)等公共管道、公共管道閥門(必須設在套內的燃氣引入管閥門除外)、電氣設備及用于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套內排水立管檢修口除外)應設置在公共區域。
7.3.15 水、電、暖、燃氣應分戶計量,并應選用智能化遠傳表具或預付費卡表。
7.4 生活便利
7.4 生活便利
7.4.1 住區配套設施除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青島市相關文件和標準的規定。15分鐘生活圈應設置街道鄰里中心,5~10分鐘生活圈應設置社區鄰里中心。
7.4.2 住區應與公共交通站點聯系便捷,根據客流需求設置合理的交通線路、站點。小區主要人行出口500m內宜設有公共交通站點;步行距離800m范圍內的公共交通線路不宜少于2條。
7.4.3 住區應按《青島市市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及規劃導則》合理配建機動車及非機動車停車場所。機動車車位數量應按照不少于1.1個/戶配置。停車位寬度不宜小于2.5m,長度不宜小于5.3m。
7.4.4 住區停車庫(場)應設置標識系統,出入口、交叉口、拐彎處應保證良好的視界范圍。
7.4.5 住區主要出入口應預留快遞車輛、訪客車輛、搬家車輛臨時停靠空間。訪客臨時停車位數量不應低于配建車位總數的2%。
7.4.6 住區固定機動車停車位應100%具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預留用電容量,將電纜橋架、保護套管、電纜管廊、電纜配備至所有固定車位),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施工、驗收。
7.4.7 住區非機動車停車場所應設置充電或換電設備,滿足居民電動自行車存放、充換電需求。
7.4.8 地下停車庫(場)管線及消火栓布置不得影響車位使用,集水坑不應設置在行車道、車位及人行歸家路線上。
7.4.9 住區應全面實施垃圾分類收集,垃圾分類收集點應設置具備可封閉功能的分類收集容器,宜設置智能化回收容器,并設置便于識別的標識。住區應設置至少1處大件垃圾、裝修垃圾集中暫存點。
7.4.10 住區應在合理位置配置智能快遞柜,宜配置智能快遞間,實現無接觸配送服務。
7.4.11 住區可充分利用公共區域設置共享空間,滿足文化活動、閱讀辦公、運動健身、便民服務等需求;可根據實際需求,開發教育、康養、配餐、管家、鄰里互助、代理代辦等服務場景。
7.4.12 住區物業用房宜結合其他地面配套建筑設計,統籌設置物業服務中心,并應配備值班人員和物業服務所需要的軟硬件設備、熱線電話及其他必要的服務設施。
7.4.13 物業服務企業應建立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機制、處理預案以及應急物資支援體系;宜與醫療機構建立快速聯絡機制,配備常用醫療急救藥品和器械。
7.4.14 物業服務企業應定期開展物業服務人員培訓,具有急救和應急處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