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充電網絡建設指引
關于印發《上海市公共充電網絡建設指引》的通知
滬交行規〔2025〕5號
施行時間:2025-08-30
有效期至:2030-08-29
各區交通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為科學規劃全市公共充電網絡建設布局、建設規模和建設時序,保持適度超前的建設節奏,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制定《上海市公共充電網絡建設指引》。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 市發展改革委
2025年7月15日
上海市公共充電網絡建設指引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發辦〔2023〕19號)《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本市進一步推動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規〔2022〕1號)《上海市推動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滬發改能源〔2024〕21號,以下簡稱《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著力優化本市公共充電網絡建設布局,有效避免土地、電力等公共資源浪費,科學規劃全市公共充電網絡建設布局、建設規模和建設時序,保持適度超前的建設節奏,特制定本建設指引。
一、分區調控公共充電設施發展
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依托本市充電平臺和車輛平臺相關數據,對全市充電設施的供需情況進行評估分析,結合車、樁發展情況每年滾動更新《上海市公共充電網絡建設“發展區”“保持區”和“調控區”劃分方案》(以下簡稱《劃分方案》),根據充電基礎設施供給側與需求側匹配情況,將全市網格化劃分為“發展區”“保持區”和“調控區”,并指導各區域公共充電設施有序發展。停車場(庫)配建的充電設施、換電設施以及住宅小區內建設的充電設施不在本建設指引的指導范圍。
二、鼓勵“發展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充電需求高于充電供給的劃分為“發展區”。“發展區”所在地的區交通、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挖掘區域內資源,并鼓勵第三方充電運營企業結合公園、綠地、景區、賓館、醫院、商場、交通樞紐、停車場(庫)的停車位以及閑置土地、空置廠房等土地資源適度超前建設公共充電設施,發展優質公用充電場站。“發展區”所在地供電企業根據《工作方案》做好配電網規劃支撐,加快充電運營企業的用電申請辦理和配套電網接入服務。
三、提升“保持區”充電設施服務水平
充電需求和充電供給相對均衡的劃分為“保持區”。“保持區”內的充電運營企業要重點加強區域內充電設施更新和維護,穩定 提升運營服務水平。不鼓勵在“保持區”新開展獨立用地1的特 大型公共充場站2建設3。新增的獨立用地的非特大型公共充電場 站,經所在區交通部門、發展改革部門、供電企業聯合評估,必 要性、可行性較高的項目,所在地供電企業加快給予配套電網接 入支持。
四、限制“調控區”增量充電設施發展
充電需求低于充電供給的劃分為“調控區”。“調控區”所在地的區交通、發展改革部門通過合理規劃和有效引導,避免在同一區域內集中建設多個充電場站,減少資源浪費。原則不再鼓勵在“調控區”新開展獨立用地的公共充電場站建設。支持充電運營企業對存量充電設施進行智能化改造或設備升級,提升運行效率和服務質量。
五、支持重點項目建設
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支持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重要交通樞紐等場所4建設公共充電場站,支持納入國家和市級示范項目、服務于公交、重卡5等車輛的充換電站項目以及經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供電企業聯合評估必要性、可行性較高的重點項目建設。對上述項目建設,所在地供電企業加快給予配套電網接入支持。
六、做好組織保障
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加強建設指引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工作,密切跟蹤各區域充電基礎設施供需平衡情況,指導各區交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劃分方案》推進建設;鼓勵和引導充(換)電運營企業將建設重心從“保持區”“調控區”轉向“發展區”,逐步實現全市各區域公共充電網絡的供需平衡;做好與本市充換電扶持政策的銜接,將《劃分方案》布局要求納入新建項目等級評價標準體系;加強政策的宣傳和解讀力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問題。市發展改革委指導供電企業,結合各區域評估情況,根據《工作方案》配合開展用電申請辦理和配套電網接入服務。區交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劃分方案》的評估結果,結合實際情況,引導各區域公共充電網絡發展方向與《劃分方案》保持協同。
七、附則
本文件自2025年8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8月29日。
備注:
1:獨立用地是指企業租賃或利用自有地塊建設的充電站項目;非獨立用地是指根據本市停車場(庫)建設驗收要求,配建的充電站項目。
2:特大型公共充換電場站是指申請電力容量大于等于2400KVA或充換電設施總功率大于等于2400kW的公共充換電站。
3:建設的時間界限以供電公司的供電方案答復單為準。
4:重要交通樞紐充換電站項目是指建設在機場、火車站、P+R停車場等場所的充換電站項目,由市交通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確認。
5:重卡充換電站項目是指主要服務重型貨車的充換電站,由市交通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