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青島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發布施行的通知
各區(市)自然資源局,各派出分局,局屬有關單位,局機關有關處室:
經市規委會專題會議研究同意,現將《青島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落實。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5年6月30日
前言
本規定由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由青島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青島市公用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編制。
本規定編制過程中,編制組全面收集了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政策文件以及青島市的相關法定規劃成果,總結對標上海、廈門、成都、福州、濟南等地實踐經驗,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完善,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定共分8章和4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建筑工程規劃管理、交通設施規劃管理、市政工程規劃管理、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村莊規劃管理、附則等。
2025年1月21日發布試行以來,結合試行反饋和《住宅項目規范》GB55038-2025等,優化調整了第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二),第三十八條(一)(四)(七),第四十二條(二),第四十五條(三),第五十條(一),第五十一條(二),第七十五條(二),第九十九條(四),第一百〇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一),第一百三十六條、附錄四。
本規定由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管理和對條文的解釋;由青島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青島市公用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青島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青島市公用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編制依據與目的
為進一步提高青島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水平,實現規劃編制和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并結合青島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青島市市轄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西海岸新區、即墨區)城鎮集中建設區、鄉村建設區內的建設用地1,在此范圍內開展詳細規劃編制和核發建設項目“一書三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出具相關規劃審批意見,應按本規定執行,法定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專業技術規范有特定要求的除外;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特殊區域無法執行本規定的,或涉及生態、耕地、林地、濕地、海域和海岸帶、風景名勝區、海島、礦產資源、港口等的保護及利用要求的,依照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技術規定施行前已出具規劃條件(有效期內),或已通過相關程序審查同意的項目另有要求的,可按照規劃條件、意見執行;特殊情形、安置房、保障房、產業、歷史遺留問題等項目另有要求的,經專題論證后研究確定。
第三條 動態修訂
為保障適用性和適度超前性,本規定實行動態修訂,在下列情形下,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可對局部章節、條款進行修訂。
(一)國家、省和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強制性規范、標準進行修訂。
(二)國家、省和市新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強制性規范、標準頒布施行。
(三)青島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進行修編。
(四)其他經實施評估后需要進行修訂的情形。
注釋:本技術規定第二、三、四、五、六章主要適用于城鎮集中建設區,第七章主要適用于鄉村建設區。
第二節 居住用地
第二節 居住用地
第十一條 居住用地布局
(一)選擇自然環境優良、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周邊無污染、具有適宜建設的地形與工程地質條件的區域,避開生態敏感、易受到自然災害影響的區域。
(二)建筑布局應滿足日照、采光、防災、衛生等要求,避免油煙、異味、粉塵、噪聲、震動等污染和干擾。
(三)保障性住房應當盡量規劃布局在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城市建設重點片區和產業園區及周邊等區域,應統籌做好公共服務、交通等設施的配套。
(四)居住用地交通組織應綜合考慮機動車、慢行交通系統,有條件的地區實行人車分流,應符合防災和救災的要求,道路設計應滿足消防車、救護車和垃圾車及救援車輛的通行。
第十二條 居住用地開發強度控制指標
居住用地開發強度包含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控制指標,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住宅項目規范》GB55038、《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的相關控制要求,并符合表2-5規定,高品質住宅綠地率不宜小于40%。對于不符合表2-5規定的開發強度控制指標,可論證后經相關程序確定。當住宅建筑采用低層或多層高密度布局時,應符合《住宅項目規范》GB55038的相關控制要求。
表2-5 居住用地開發強度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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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幼兒園建筑面積和用地面積指標另計,不計入其所在住宅用地容積率。
(2)依據《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城市舊區改建住宅建設項目不低于25%。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規定
第一節 基本規定
第四條 用地分類標準
青島市用地分類標準按照自然資源部《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執行,用地性質應依據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
第五條 管控要求
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建設,實行“詳細規劃+規劃許可”管制方式;城鎮開發邊界外的建設,按照主導用途分區,實行“詳細規劃+規劃許可”和“約束指標+分區準入”管制方式。無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經審批的,一律不得進行規劃許可,不得進行開發建設。
建設工程的建筑面積、容積率、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等指標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規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青島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積及規劃指標計算技術細則》《青島市市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及規劃導則》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混合用地規劃
(一)混合用地指按照《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單個地塊中有2類或2類以上用途的建筑,且其建筑面積占地上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均超過10%的用地,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應明確混合的各類土地用途及比例。
(二)混合用地的設置應遵循功能互利、環境相容的原則,鼓勵城市中心區、重要濱海近山臨河區域、交通樞紐地區、城市更新片區內的用地混合。
(三)混合用地中的土地用途比例一般按照建筑面積比例進行拆分計算。當涉及無建筑的用地之間混合時,按用地面積的比例進行拆分計算;當涉及交通、市政等設施與綠地、廣場等用地混合時,其中設施用地面積按設施的地上建(構)筑物的占地面積計算。
(四)嚴禁三類工業用地、三類物流倉儲用地、公共衛生用地、特殊用地與其它任何用地混合,嚴禁二類工業用地與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混合。
第七條 土地使用兼容性
(一)土地使用兼容性指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的單一類別用地,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允許跨地類的建筑進行兼容性建設,且其建筑面積占地上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不超過10%,混合用地不適用土地兼容性。
(二)土地使用兼容性規定應遵循“公益優先、保障安全、功能互利、環境相容”的原則,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被兼容的建設內容不得對地塊規劃用地性質對應的建筑產生安全、環境、消防等負面影響。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已經對土地使用兼容性作出規定的,按其執行,未作出規定的,在符合法規政策和用地兼容原則的前提下,參見表2-1到表2-4的用地兼容正負面清單的規定和要求執行,符合用地兼容性要求的視同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表2-1 居住用地兼容正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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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兼容正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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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商業服務業用地兼容正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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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工礦用地和倉儲用地兼容正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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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用地允許兼容、禁止兼容表未提及的,如有兼容需求,可結合相關要求單獨論證。
第八條 建設項目綠地率
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符合《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等相關法規規范。
對中小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等涉及民生公益性的建設工程,因供地達不到標準而無法滿足綠地率指標要求的,可以按實際綠地率指標審批,有條件的應采取立體綠化等方式增加綠量,或在控規單元內進行占補平衡,前述相關指標應在控規成果中予以落實。
建設項目因土地供應限制而需要調整綠地率的,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予以確定。
第九條 零星用地
(一)用地面積小于2000㎡的地塊,或因用地面積受限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無法滿足相關規范要求等不具備單獨開發建設條件的零星地塊,應嚴格控制其單獨實施居住、商業、商務等經營性建設項目。
(二)用地面積小于2000㎡的地塊,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地塊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可以滿足相關規范要求,不妨礙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情況下可予核準建設:
1.鄰接地塊已經完成建設或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形,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2.因地塊劃分、公用設施設置、土地權屬等現狀用地情況等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三)“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零星土地可通過劃撥或協議出讓與相鄰地塊整合使用。
(四)不具備整合條件的零星用地,優先用于公園綠地、廣場、公共停車場、公交首末站、充電站等公益性公共設施、市政設施建設。
第十條 豎向規劃
(一)城鄉建設用地豎向規劃應尊重現狀,統籌考慮地形地貌、管線敷設、防洪排澇、周邊現狀建筑及規劃用地等多種因素,道路縱坡應隨坡就勢,避免大填大挖。
(二)城鄉建設用地豎向規劃應與城鄉建設用地選擇及用地布局同時進行,使各項建設在平面上統一和諧、豎向上相互協調;有利于城鄉生態環境保護及景觀塑造,有利于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特色風貌。
(三)城鄉建設用地豎向規劃應滿足城市排水防澇、防洪以及安全保護、水土保持的要求,歷史文化保護的要求,周邊地區的豎向銜接要求等。
第三節 商業服務業用地
第三節 商業服務業用地
第十三條 商業商務設施布局
(一)市級商業商務設施主要落位于城市主中心、副中心。培育集購物、文化、娛樂、休閑等多元功能的市級商業消費中心,壯大廣域級商業消費中心;集中建設承載金融、貿易、信息等生產性服務業的商務辦公核心區。
(二)區級商業商務設施主要落位于片區中心。在綜合性片區中心,培育建設區級商業消費中心和商務辦公建筑集群,與公共服務功能協同發揮綜合服務職能作用;在專業化片區中心,服務于文化娛樂、旅游服務、創新研發等不同專業化職能,培育建設業態和規模與之相匹配的商業消費和商務辦公設施。
(三)社區(居住區)級商業商務設施主要落位于街道和社區中心。重點滿足居民就近商業消費服務需求,適當布局商務辦公,增加共享辦公、新興工作場所等低成本創新創業空間,形成以商業為主、商務為輔的小型商業服務節點。
(四)商業商務設施建設應選擇區位優越、交通便捷、空間充足的用地,依托地鐵站點和公交樞紐,強化TOD開發理念,提高開發強度,強化功能混合,圍繞塑造城市公共空間和天際輪廓線,成組成團、簇群布局,避免簡單化的沿路線型布局。
(五)積極順應網購消費和居家辦公等新模式、新業態,完善商貿物流體系布局,規范引導社區、商務辦公、產業園區等末端配送節點和快遞員休息場所的建設。
(六)商業、商務辦公類建設項目(含商業混合住宅、住宅混合商業項目中的商業、辦公部分,不含酒店)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衛生間式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單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設計。
第十四條 商業商務設施規模
(一)除廣域級商業消費中心外,各級商業消費中心結合市場新趨勢、新需求、新技術確定各級商業消費中心規模上限,并對商務設施規模進行合理測定,實行商業商務設施規??偭靠刂?。
(二)商業服務業設施建設用地指標應符合《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 社區商業設施布局
社區商業應考慮居民生活需求、地塊條件、開發策劃等,采用大分散、小集中的布局模式,即大范圍內分散布局,提高可達性;局部范圍保證業態多元并彼此臨近。社區商業宜布局在寬度30m以下非主干道兩側。
(一)在用地相對充足、商業配套需求較大的區域或新城區,宜采用商業與其他公共服務設施合建的鄰里中心形式,在老城區宜采用住宅項目地塊配建的形式(圖2-1)。
(二)臨近市、區、街道級商業中心的住宅項目,宜沿生活性道路與既有商業形成連續的商業流線。
(三)與城市慢行通道聯通,住宅項目臨近城市地鐵口、公交站點、公園綠地一側的宜沿街設置商業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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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1 建成區與新區商業設施布局示意圖
第十六條 住宅項目配套商業設施
新建商住混合項目(或含商業的住宅項目)的商業建筑原則上應獨立設置,以減少對居民的干擾??刹捎命c狀、外圍合、自圍合、內街布局(圖2-2),與周邊商業形成連續界面,應結合建筑退線臨近商業建筑設置一定的地面停車區。鼓勵地下商業配套停車與住宅配套停車劃分單元,相對獨立布局。
以下情形可采用底商(圖2-3):
(一)規模較小的居住項目(300戶以下)、商業與其他配套合計1000m2以下的,宜結合小區主要人行出入口、社區公共空間等規劃布局,盡量減少對住宅的干擾。
(二)結合城市設計要求形成統一和諧的城市界面。
(三)位于市、區級商業中心及輻射范圍內的商住混合街區。
(四)地形高差變化較大,應結合地形高差采用屋頂綠化、地上地下一體化設計等設計手法營造連續、宜人的景觀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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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2 商業建筑獨立布局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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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3 底商布局示意圖
第四節 工業與倉儲用地
第四節 工業與倉儲用地
第十七條 工業用地布局
按照工業用地項目類型,分為普通工業用地和新型產業用地。
(一)普通工業用地按照影響程度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工業用地。一類工業用地在滿足項目防護要求的前提下,可與居住和不相互干擾的公共設施相鄰布局,促進產城融合;二類工業用地應獨立設置,與居住、公共設施等有影響的用地之間設置防護綠化;三類工業用地應在城市外圍的工業園區相對獨立布置。
(二)新型產業用地主要用于符合產業發展導向,與工業生產緊密聯系,涉及信息技術、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平臺、高端裝備研發、物聯網設計研發、生物醫藥研發、文化創意、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的項目。鼓勵新型產業用地優先在存量工業用地、創新功能節點、產業集聚區布局。城市主中心、城市副中心、片區中心的核心區范圍原則上不再布局新型產業用地,確需布局的按程序審議。
(三)選擇地質條件、基礎設施良好的地段,避讓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易發區,宜相對集中布局形成工業園區。
(四)產生有害氣體和噪音污染的工業企業應嚴格執行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工業企業的相關防護距離可根據實際監測評價報告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果確定。
第十八條 工業用地配套服務設施
(一)嚴禁在工業項目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賓館、招待所和與企業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二)普通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占工業項目總用地比例不超過7%,其建筑面積占工業項目總建筑面積比例不超過15%;工業生產必要的研發、設計、檢測、中試設施,可在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之外計算,且建筑面積不大于工業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5%,并符合相關工業建筑設計規范要求。
(三)新型產業用地可配建生產服務及小型商業、職工宿舍等生活服務設施。配套用房用地面積不大于總用地面積的15%,其計容建筑面積不大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產業用房應參照工業、研發、辦公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不得采用住宅類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觀形態,不得用于純商業辦公,禁止類住宅化、類別墅化。
第十九條 工業建筑設計要求
(一)工業建筑的平面宜規整,采用大開間設計:新型產業用地標準層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宜低于1000m2,一類工業用地標準層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宜低于1500㎡。工業建筑的建筑形態及外觀應考慮產業性質、文化特征、集聚發展特性,并進行統一設計。
(二)生產用房應預留廢水、廢氣、固廢、噪聲等各類污染的配套設施建設條件,且應滿足相關部門政策要求;研發用房和配套用房的設計應考慮場地的風、光、熱、聲環境,宜設置為工業配套的宿舍、食堂、物業服務、商業服務、物流倉儲等生產服務和生活服務設施,其中食堂、物業服務、商業服務等生活服務設施宜集中設置在研發辦公用房或配套宿舍的首層或二層。
(三)工業建筑停車配置指標按照《青島市市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及規劃導則》執行,鼓勵企業利用地下、半地下空間或以架空連廊等方式建設貨物裝卸、機動車停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地。
第二十條 物流倉儲用地布局
(一)物流倉儲用地宜根據類型、性質等的不同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類物流倉儲用地宜集中布置。用地選址應滿足地勢、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載力等地質要求,并應避免對住宅及其它易受影響的土地用途造成不良的環境影響(如產生噪音、異味和粉塵等)。
(二)物流倉儲用地應依托港口、機場、鐵路、軌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設施進行布局,綜合協調內部交通與城市交通的關系,應有便捷的貨運交通道路進入區域交通系統,盡量減少對于城市交通的干擾。
(三)在滿足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鼓勵建設多層或高層倉庫。
(四)危險品倉庫選址應遠離城市中心區及人口密集地區,并應符合環境保護和防火、防災的要求;不同類型的危險品倉庫應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儲,其相隔距離應符合消防和安全的有關規定。
(五)石油庫選址應遠離機場、重要交通樞紐、重要橋梁、大型水庫及水利工程、電站、變電所、軍事目標和其它重要設施。
第二十一條 工業與倉儲用地開發強度控制指標
(一)工業用地容積率應采取上限下限控制。鼓勵建設四層及以上帶工業電梯的高標準廠房;鼓勵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初創企業、小微企業租用高標準廠房。新增工業用地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1.5、不大于3.0,新型產業用地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2.0、不大于4.0。老舊工業園區升級改造后容積率可根據實際功能需要合理設置,但不應低于《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的容積率下限。
(二)不同行業工業用地建筑系數應符合《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建筑密度原則上不低于35%,新型產業用地可參照執行。
(三)工業園區、工業項目集聚區要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綠化用地。工業項目用地內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產必需的綠地,嚴禁建設脫離工業生產需要的花園式工廠,不同行業綠地率應符合《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
(四)物流倉儲用地開發強度可參照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執行。
第五節 綠地與開敞空間
第五節 綠地與開敞空間
第二十二條 基本要求
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和廣場用地。綠地與開敞空間應符合應急避難、無障礙設計、海綿城市等相關要求,應滿足《城市綠地規劃標準》GB/T
51346、《城市綠地分類標準》CJJ/T85、《公園設計規范》GB51192等規范標準要求。
第二十三條 公園綠地設置
(一)公園綠地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和游園。各類公園用地中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公園用地面積比例必須大于65%,具體用地比例應符合《公園設計規范》GB51192的規定。
(二)綜合公園適合開展各類戶外活動,具有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務設施的綠地,規模應大于10公頃。綜合公園至少應有一個主要出入口與城市干道連通;宜優先布置在空間區位和山水地形條件良好、交通便捷的城市區域。
(三)社區公園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務設施,主要為一定社區范圍內居民就近開展日常休閑活動服務的綠地,規模宜大于1公頃。
(四)專類公園具有特定內容或形式,有相應的游憩和服務設施的綠地。包括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遺址公園、游樂公園和其他專類公園。
(五)游園規模較小形狀多樣,方便居民就近進入,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綠地。其中帶狀游園的寬度宜大于12m;濱水、沿路設置帶狀公園綠地應滿足安全、交通、防洪和航運的要求,寬度不應小于12m,宜大于30m,并應配置園路和休憩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廣場用地設置
(一)廣場的性質、選址和規模應綜合考慮周邊其它開放空間的性質和規模、周邊城市用地類型與規模、周邊建筑功能等因素。
(二)鼓勵設置中小尺度的廣場,單個廣場用地面積宜在400-1000㎡,除因特定功能要求外,不得設置用地面積超過2公頃的大型廣場。
(三)鼓勵在公共活動中心區、交通樞紐地區設置街坊內部廣場。街坊內部廣場宜由建筑界面圍合,廣場周邊的公共建筑應設朝向廣場的出入口。
(四)利用建筑進行圍合的廣場型公共開放空間,廣場周邊的建筑界面應整齊、連續,建筑底層宜提供零售、餐飲、展示、休閑娛樂等商業、文化設施,鼓勵采取騎樓形式提供環繞廣場的半室內的步行空間。
(五)廣場用地的綠地率宜大于35%,廣場用地內不得布置與其管理、游憩和服務功能無關的建筑,建筑占地比例不應大于2%。
第二十五條 小型開放綠地(街頭公園)
(一)新建項目用地面積大于20000平方米的,鼓勵在其用地范圍內與城市道路相鄰區域設置小型開放綠地。其中,新建項目用地為居住用地、工業用地的,綠地面積不小于地塊面積的1%;商務用地、娛樂康體用地、文化設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醫院用地的,不小于地塊面積的1.5%;商業用地、體育用地的,不小于地塊面積的2%;位于歷史城區的新建項目按標準適當降低。其用地性質不變,面積計入項目綠地率。
(二)地鐵出入口等設施建設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綠地的,應當在滿足人流集散要求的前提下,建設小型開放綠地。
(三)在城市設計中統籌設置小型開放綠地。設有城市道路綠化帶的交叉口,宜通過加大街角處道路綠化帶距離設置小型開放綠地,街角距離增加值不小于相應規定的30%(圖2-4);沿城市生活性街道,宜通過局部增加退界設置小型開放綠地(圖2-5),豐富街巷空間趣味,提升街區活力。
第二十六條 公共開敞空間
(一)沿城市道路、廣場設置的公園綠地、廣場、小型開放綠地均屬于公共開敞空間,公共開敞空間應常年向公眾開放。
(二)單個公共開敞空間任一方向的凈寬度不應小于6m,實際使用面積不小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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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凈寬1.5m以上的開放性樓梯或坡道連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與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內(含±5.0m)。
(四)公共開敞空間不得有上層建筑,但允許設置采光天棚或遮陽棚架。
第二十七條 城市雕塑設置要求
(一)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道路、廣場、車站、碼頭、機場、體育場(館)、公共綠地、公園、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公共建筑等公共活動場所建設的室外雕塑。
(二)城市雕塑設置及管理要求應符合《青島市城市雕塑設置規劃管理辦法》和《青島市城市雕塑設置技術導則》的規定。
第六節 歷史文化保護
第六節 歷史文化保護
第二十八條 保護內容及要求
(一)保護內容包括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特色保護要素、歷史城區、歷史村鎮、文化線路、景觀環境與農業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嚴格執行各類保護對象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管控要求,不同類別保護對象的保護范圍出現重疊時,應按其中較為嚴格的控制要求執行。
(二)歷史村鎮應整體保護傳統空間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與傳統生產生活相關的設施、場所和景觀;文化線路應保護齊長城、膠濟鐵路、大沽河、膠萊運河及東南沿海等5條文化線路及沿線相關自然和人文資源;景觀環境與農業文化遺產應保護市域的山脈、水系、海域、海島、古樹名木等自然環境要素,古井、古橋、渡口等歷史環境要素,景觀道路、風貌街巷、綠地廣場等特色景觀空間以及渡槽、梯田、農林景觀等與農業、灌溉相關的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應保護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環境場所,包括鄉鎮、村莊、老街、老屋、自然環境等;歷史城區應對山海城整體格局、歷史街巷和道路格局、城市風貌和色彩以及歷史環境要素等進行整體格局風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應重點保護各類歷史遺存的真實性,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空間格局、建筑肌理、歷史風貌的完整性;歷史建筑應保護其體現核心價值的外觀、結構和構件;傳統風貌建筑應當保持建筑原有的外觀形象、保持其原有建筑組合形式和院落格局;特色要素重點保護工業遺產、軍事建(構)筑物保護、革命文物、名人故居等。
第二十九條 規劃管理要求
(一)歷史文化街區及街區外的歷史建筑均實行紫線管控。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應采取分類保護措施。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修繕、維修、改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與街區歷史風貌相協調的其他建筑,可以保留。與歷史風貌不協調或影響傳統格局的建筑,根據實際情況和可操作性分別采取立面整治、降層、拆除等措施,使其風貌和體量協調,恢復街區的原有格局。保護街區內建筑和院落組合的肌理、空間特征和整體色彩。對于街區內現有建筑的改建、整治工程,改建或整治后的建筑面積、高度一般不高于現狀,且與周邊歷史風貌相協調。嚴格保護歷史街巷的空間尺度,保持原有寬度、走向和轉彎半徑,嚴禁拓寬;保護沿街建筑界面的歷史景觀特征及其構成風貌的圍墻、院門、綠化等環境要素。
(二)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應當在建筑體量、空間布局、色彩、材料等方面與本街區的歷史風貌特征相協調,且符合《青島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對于確需更新的地塊,應采取小規模、漸進式的更新方式,避免大拆大建。保護街區內的山體等自然地形地貌,嚴格控制山體周邊建筑高度;保護南部濱海輪廓線。
(三)歷史建筑應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其保護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應在高度、體量、立面風格、色彩等方面與歷史建筑相協調,不得對建筑原有外觀風貌和安全性構成影響。
(四)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一切修繕、整治和建設行為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現有影響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的建(構)筑物,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整治計劃。
第三十條 基礎設施管理要求
(一)歷史城區應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車交通??刂茩C動車停車位的供給,采取分散、多樣化的停車布局方式。不宜增建大型機動車停車場。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外鼓勵設置停車樓、地下停車場等多樣化停車設施,適度采用路邊停車。
(二)歷史城區內的道路、橋梁、公交站、停車場、加油站、地鐵出入口等交通設施的形式應滿足歷史風貌的管理要求,對現有風貌不協調的交通設施應予以整治。
(三)歷史城區內不應新設置區域性大型市政基礎設施站點,直接為歷史城區服務的新增市政設施站點宜布置在歷史城區周邊地帶。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逐步疏解歷史城區內現狀已存在的大型市政設施。
(四)歷史城區內對架空電力、通信管線等逐步進行地下化改造,改善城市整體風貌。在敷設、維修地下市政管線時,不得破壞歷史建造的市政設施,因市政工程施工而損壞的特色鋪裝等歷史環境要素,施工結束后必須以原有材料恢復原狀。
(五)應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優化管線設施,使各類管線對地上地下空間的占用最少,且對街區風貌干擾最小。對位于室外的變電站、開閉所、配電所等電力電信設施應加以隱蔽,外觀、色彩等應與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三十一條 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
(一)本規定所稱工業遺產是指已列入《青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提出的在青島近現代史上具有代表性的38處工業遺產。
(二)對于列入儲備名錄的廠區不得隨意拆遷,若確需搬遷改造的,應按程序論證。實行“一廠一策”,明確需要保留的要素和可以采取的更新方式。
(三)工業遺產開發利用應保護工業遺產廠區的格局特征,包括工業遺產的廠前區、生產區、生活區等歷史功能分區,原廠特色肌理、軸線關系,主要路網格局等。在保護格局完整性的前提下,廠區內部可根據具體功能利用的需要,進行適當的建設活動。
(四)對于具有強烈的歷史文化印記和超高的社會價值,充分展現特定歷史時期工業生產技術的建(構)筑物,應保護其本體的真實性,包括整體形態、外觀、主體結構及有價值的構件等,在此基礎上可改變其使用功能,增加必要的設施,對內部空間重新布局;對于歷史文化價值元素不突出,但樣式和風格等方面體現了一定時期特征的建(構)筑物,可在主體保護的基礎上局部進行適應性改造利用。
第七節 城市風貌管控
第七節 城市風貌管控
第三十二條 山體周邊視廊視域控制
(一)中心城區范圍內,在《青島市城市風貌保護規劃》中被列為保護對象的山體,其周邊區域建筑高度控制范圍和建筑高度控制線,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按照《青島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和《青島市城市風貌保護規劃》確定的保護原則和保護等級,通過專門的城市設計分析后劃定。在控制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屋脊線海拔高度不得突破高度控制線。
(二)中心城區范圍內,在《青島市城市風貌保護規劃》中暫不列為保護對象的山體,其周邊區域原則上不設建筑高度限制。部分可作為遠眺視點的山體,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視線廊道,提出視線廊道內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避免遮擋山體遠眺視線。
(三)中心城區以外的山體,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參照《青島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和《青島市城市風貌保護規劃》確定的保護原則劃定保護對象,并明確保護對象周邊建筑高度控制范圍和建筑高度控制線。
第三十三條 城市界面和天際線
(一)遵循“開合有度、錯落有致”的原則,嚴格控制城市公共中心、濱海近山臨河建設控制區、交通樞紐門戶區和重要道路兩側(見附圖三)的城市界面和天際線,禁止出現視覺封堵的城市界面和缺少梯度變化的天際線,重點提升開敞空間周邊、重要道路兩側及主要對景的空間形態和景觀風貌。
(二)濱海近山臨河第一界面項目用地寬度超過200米時,在增設開放式道路(含步行路)的同時應設置寬度不少于30米的視線通廊。濱海近山臨河第一界面主體建筑(不含裙房)垂直界面投影之間開敞面的寬度總和不應小于其項目用地寬度的40%,12米及以下高度的商業建筑可計入開敞面。退建筑控制線不小于25米的建筑,其建筑可視為開敞面。
(三)同一地塊高層建筑3棟及以上的宜有高度變化,5棟及以上的應有2種及以上高度變化,沿路連續超過3棟的應有高度變化,高差值應為較高建筑的10%以上,宜為較高建筑的20%~30%(圖2-6),且不得全部按照防火高度劃分值確定高度,不得出現斷崖式高度變化,嚴禁高差懸殊、比例失態的“高低配”。城市公共中心、濱海近山臨河建設控制區、交通樞紐門戶區和重要道路兩側的高層建筑高差值應大于較高建筑的20%,宜為較高建筑的30%~40%(圖2-7)。
(四)城市主干道及快速路兩側和面向城市大型開敞空間的36米以上高層居住建筑連續等高不應超過5棟,以創造層次豐富的建筑群體輪廓,避免“一刀平齊”(圖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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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臨時建筑和臨時用地
第八節 臨時建筑和臨時用地
第三十四條 基本要求
(一)臨時用地是指經依法批準的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臨時建筑是指是指單位和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建造使用,結構簡易并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歷史城區和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內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建筑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可以申請延長使用期限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三)嚴格控制臨時建設,建(構)筑物的高度、規模、間距、結構設計、消防等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臨時建筑在結構上不得超過兩層,在建筑用材上除工程特殊需要外,一般不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耐久性結構形式,不采用深入地下的基礎,不得設置地下室。提倡設置可移動式的臨時建筑。
第三十五條 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一)建設項目施工: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于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于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二)地質勘查:主要包括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鉆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鉆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
(三)搶險救災和疫情防控。
(四)考古和文物保護:主要包括考古和文物保護工地建設臨時性文物保護設施、工地安全設施、后勤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建設的臨時建筑。
第三十六條 以下情形不適用臨時建筑、臨時用地:
(一)壓占河道藍線或位于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的。
(二)壓占地下管線,占用城市重要交通、市政基礎設施預留用地的。
(三)地質災害危險區范圍內的。
(四)影響近期建設、近期管線敷設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
(五)占用現狀道路、綠地、廣場等城市公共區域的。
(六)已有建筑上加建臨時建筑的。
(七)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建筑工程規劃管理
第一節 建筑間距與日照標準
第一節 建筑間距與日照標準
第三十七條 基本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筑間距以及擋土墻、戶外廣告牌等構筑物與被遮擋建筑的間距應滿足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滿足并綜合考慮采光、環保、工程管線和文物保護等相關方面的法規、規范要求。
(二)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宿舍、學校及托幼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場地)和療養院、醫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設工程,或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外立面和屋面色彩或改變內部結構布局除外)對以上各類建筑采光有遮擋的,應滿足國家有關規范規定的日照標準,同時符合《青島市建筑日照間距計算和管理辦法(試行)》和本規定。
(三)居住建筑的非主要采光面設有生活居住空間并開窗的,其非主要采光面與其他建筑的間距在滿足消防間距的基礎上宜增加2m(圖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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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1 居住建筑非主要采光面間距示意圖
第三十八條 各類建筑日照標準
(一)每套住宅應至少有一個臥室或起居室能滿足日照標準,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四個時,其中應有兩個及以上能滿足日照標準,獲得的日照時數不低于大寒日累計2小時。
(二)宿舍半數以上的居室,應能獲得同住宅居住空間相等的日照時數。
(三)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寢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區域,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日照時數不應低于冬至日累計3小時。
(四)中小學校的普通教室,日照時數不應低于冬至日累計2小時。
(五)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療養室、醫院半數以上的病房,日照時數不應低于冬至日累計2小時。
(六)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用房,日照時數不應低于冬至日累計2小時。
(七)托兒所、幼兒園室外地面游戲場地應保證一半以上面積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時間不少于3小時,中小學的活動場地日照時數不應低于大寒日累計2小時。
(八)被遮擋建筑原來的日照時數在工程建設前低于以上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降低其原來的日照時數,恢復性建設工程參照執行。
第三十九條 日照分析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中,建設單位在申請規劃許可時,應當委托有相關資質的測繪或設計單位,對一定范圍內的被遮擋建筑(包括已建建筑和新建建筑)進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范圍以外的建筑物和活動場地不再進行日照分析。
1.日照分析的范圍為大寒日(部分建筑為冬至日)8時至16時,遮擋建筑高度乘以日照間距系數(1.6)產生的日照陰影范圍(具體包括從遮擋建筑正東逆時針方向旋轉一百八十度夾角范圍,不包括0度和180度)。
2.遮擋建筑高度乘以日照間距系數(1.6)后超過260m的,以260m計。遮擋建筑高度乘以日照間距系數(1.8)產生的日照陰影范圍,被遮擋建筑為中小學及托幼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場地)和醫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的,應納入日照分析范圍。
(二)對日照分析范圍內遮擋建筑的日照影響應當進行疊加分析,疊加的次序為:
1.已竣工的現狀建筑。
2.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在建建筑。
3.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尚未開工的建筑。
4.已選址或已提出規劃條件的建筑。
5.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認為應當疊加的其他建筑。
(三)疊加分析釆用的設計方案應當以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的方案數據為準。尚無審批方案的,建設單位宜參照經過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城市設計方案??刂菩栽敿氁巹澲袥]有城市設計方案的,建設單位宜參照規劃條件形成初步設計方案。
(四)日照分析應考慮建筑外墻保溫、干掛石材等外墻做法的影響,同時還應盡可能考慮施工誤差造成的影響。
第四十條 日照間距系數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中,遮擋建筑高度不超過24m時,被遮擋建筑除滿足國家有關日照標準外,還應按照日照間距系數確定日照間距(參見表3-1),日照間距系數分別為:
(一)遮擋建筑的長邊與被遮擋建筑相對時,其日照間距系數不應小于1.6。其中,被遮擋建筑為中小學及托幼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場地)和醫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時,其日照間距系數不應小于1.8。
(二)遮擋建筑的短邊與被遮擋建筑相對時,遮擋建筑的高度不超過12m的,其日照間距系數不應小于0.9;高度在12m以上不超過18m的,其日照間距系數不應小于0.8;高度在18m以上不超過24m的,其日照間距系數不應小于0.7。其中,被遮擋建筑為學校及托幼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場地)和療養院、醫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時,其日照間距系數不應小于1。
表3-1 遮擋建筑高度不超過24m時日照間距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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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日照間距的計算
(一)被遮擋建筑的居室或者中小學及托幼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或者醫院病房有兩個以上采光面或者兩個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計算日照間距。
(二)遮擋建筑與被遮擋的中小學、托幼園所的活動場地的建筑間距,以場地外緣為準算起。
(三)遮擋建筑與被遮擋建筑不平行相對時,其日照間距以其最近端為準。遮擋建筑的相對邊均為長邊或者短邊時,按照相對的長邊或者短邊確定日照間距系數;遮擋建筑的相對邊分別為長邊和短邊時,按照長邊確定日照間距系數,但長邊與被遮擋建筑的相對邊夾角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對邊確定日照間距系數。
(四)遮擋建筑的背面有兩處以上凸出部位(陽臺頂板、雨棚等與房屋檐口齊平的突出物)寬度之和超過14m且超過建筑總長的三分之一時,應當以該凸出部位外緣為準測量日照間距。
(五)被遮擋建筑主要采光面上有陽臺的,若陽臺為封閉陽臺,應當以陽臺外緣為準測量日照間距;若陽臺為開敞陽臺,則以主要采光面所在外墻為準測量日照間距。
(六)計算日照間距時,遮擋建筑為平屋面建筑,遮擋建筑高度的計算應以從被遮擋建筑室內坪計算至遮擋建筑的女兒墻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離為準。遮擋建筑為非平屋面建筑,遮擋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以下規定:
1.遮擋建筑為小于三十度的坡屋面建筑,或者遮擋建筑有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煙囪、水箱、通風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涼亭、花架等且寬度小于12m的,遮擋建筑高度仍然計算至遮擋建筑的女兒墻或檐板上平。
2.遮擋建筑為大于或等于三十度,且小于或等于四十五度的坡屋面建筑,遮擋建筑高度應計算至遮擋建筑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處。
3.當遮擋建筑為坡度大于四十五度的坡屋面建筑時,應計算至遮擋建筑屋脊線。
第四十二條 日照分析報告的成果
(一)應明確被遮擋建筑是否滿足日照標準,遮擋建筑高度不超過24m時,還應明確是否符合日照間距。
(二)若被遮擋建筑不滿足日照標準,且被遮擋建筑是住宅建筑時,應明確有多少戶住宅不滿足日照標準;若被遮擋住宅滿足日照標準,但有日照折減時,應明確有多少住宅窗戶日照有折減。
(三)若被遮擋建筑不滿足日照標準,且被遮擋建筑是有日照標準要求的非住宅建筑時,應明確有多少個房間不滿足日照標準。
(四)具體技術要求應符合青島市建筑日照分析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被遮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日照間距和日照分析的規定:
(一)恢復性建設。
(二)臨時建筑。
(三)未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開設采光門、窗,擅自變更使用性質或者擅自變更為住宅、宿舍、學校及托幼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場地)和療養院、醫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的。
(四)高度低于2.2m的底層建筑。
(五)其他依相關法規、規范不適用日照間距規定的情形。
第二節 建筑退線
第二節 建筑退線
第四十四條 基本要求
(一)建筑退線即建筑物退讓用地紅線,包括地上建筑退線和地下建筑退線。建筑退線距離應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綜合考慮采光、環保、視覺衛生、工程管線和文物保護等的要求。
(二)建設用地內各類建筑物的最小退線距離應以建筑控制線的形式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則中予以明確;相鄰用地統一規劃時,在符合建筑防火規范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項目規劃建筑方案確定最小退地界距離。
(三)建筑物以建筑地上部分最突出的外墻(含柱)邊線計算,其正投影外緣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線。除地下室、地下車庫出入口,以及窗井、臺階、坡道、雨篷、挑檐等設施外,建(構)筑物的主體不應突出建筑控制線。
(四)為滿足功能和街道景觀要求,在符合建筑防火規范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商業建筑可與其地界兩側的建筑毗鄰建設。具體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范并結合項目規劃建筑方案確定。
(五)除商業街區外,同一地塊沿路建筑連續超過3棟的,建筑間距及后退道路距離宜有變化,避免形成單調過長的街墻界面。
(六)建設項目的圍墻、擋土墻(含基礎)不得超出用地紅線。
(七)傳達室、警衛(門衛)室等小型單層建筑,當建筑面積不大于20㎡時,在滿足交通安全視線分析的前提下,其退線距離可靈活設置,但不得超出用地紅線。
(八)除建筑連接體、地鐵相關設施以及管線、管溝、管廊等市政設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應突出道路紅線或用地紅線。
第四十五條 地上建筑退線距離
(一)建筑退線的最小距離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建筑退后地塊分界線最小為6m,且必須滿足相鄰地塊建筑間距、日照要求。
2.相鄰用地為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或不小于10m道路綠化景觀帶的,建筑最小退讓距離為5m。
3.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兩側建筑后退紅線距離不小于8m,其余道路兩側建筑后退紅線距離不小于5m。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讓距離按地塊相鄰道路中較高等級的道路退讓。城市道路兩側有城市綠化帶,則建筑后退距離應以城市綠化帶地塊一側為界線。
4.商業建筑(含住宅項目中配套的商業建筑)、新建建筑面積2萬m2以上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醫院、賓館、辦公樓、車站、碼頭等大型公共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時,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于10m,擴建類項目參照執行,且應滿足相鄰地塊建筑間距、日照要求。
5.相鄰地塊建設用地歸屬同一建設單位且相鄰用地紅線完全重合,重合段退線可不按上述規定執行,但仍需滿足建筑間距的其他要求。
6.涉及生態保護、歷史文化、城市風貌、軌道交通、市政設施等避讓要求的,從其規定。
(二)建(構)筑物退讓河道、水系藍線的最小距離必須符合以下規定(參見表3-2):
表3-2 建(構)筑物退讓河道、水系藍線的最小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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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無藍線的其他水體最小退讓距離為5m。
2.城市設計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同時建筑物后退藍線距離還應符合防洪有關規定。
(三)建筑退后永久基本農田或生態保護紅線不得少于10m,且滿足建筑退后用地紅線的最小距離要求。
(四)相關規劃有特殊要求的地區,建筑退線距離按該地區的相關規劃執行;面積狹小地塊及在其它特殊情況下,建筑退讓用地紅線的距離經規劃論證后可適當減少,但必須滿足消防、日照、地下管線、交通安全和建筑間距要求;在有城市設計要求的重要地區、大型公建及超高層建筑,建筑退線距離需滿足城市設計等具體要求;各項規定的退線距離要求不同時,按最大距離要求執行。
第四十六條 地下建筑退線距離
(一)地下建筑退線距離控制指標應按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無單獨規定的,地下建筑退線距離不得小于5m。用地緊張的特殊地區,按上述要求后退確有困難的,應采取技術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經相應的施工技術論證評審,其退線距離可適當縮小,但不得小于3m;建設項目用地相鄰地塊未開發建設的,其地下建筑退線不應影響相鄰地塊的利益,鼓勵相鄰地塊同步整體開發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相鄰地塊內有現狀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必須保障現狀建筑的消防、抗震、結構安全等不受影響。
(二)在滿足工程技術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建設項目的地下空間與地下商業、文化等公共設施、地下公共步行系統、軌道交通站點及其它地下公共交通設施相連通,其連通部分不受建筑退線距離要求影響。
(三)人防工程的建筑退線距離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建筑高度與面寬
第三節 建筑高度與面寬
第四十七條 基本要求
(一)建筑物的高度應符合消防、日照、城市風貌保護、城市景觀等方面的要求,在局部區域還應符合航空、軍事等凈空控制要求。
(二)嚴格管控新建超高層建筑,超高層建筑應滿足《關于加強超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的相關要求。
(三)建設用地內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則中予以明確。
(四)建筑物的層高主要根據使用功能、結構形式和設備技術要求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省、市有關規范和技術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 建筑高度計算規則
(一)平屋頂建筑高度應按室外設計地坪至建筑物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無女兒墻的建筑應按至其屋面檐口頂點的高度計算。
(二)坡屋頂建筑應分別計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應按室外設計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點的高度計算,屋脊高度應按室外設計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計算。
(三)當同一座建筑有多種屋面形式,或多個室外設計地坪時,建筑高度應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四)機場、廣播電視、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等設施的技術作業控制區內及機場航線控制范圍內的建筑,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設計地坪至建(構)筑物最高點計算。
(五)歷史建筑,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保護規劃區內的建筑,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設計地坪至建(構)筑物最高點計算。
(六)除上述(四)、(五)規定以外的建筑,屋頂設備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總面積不超過屋面面積的1/4時,不應計入建筑高度。
(七)建筑的室內凈高應滿足各類型功能場所空間凈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夾層、公共走道、建筑避難區、架空層等有人員正?;顒拥膱鏊畹吞幨覂葍舾卟粦∮?.00m。
注:(一)~(三)對除(四)和(五)情形外的建筑物高度起算點進行了規定,基本的原則是真實地反映建筑物的實際高度,本規范中規定的建筑高度有別于防火規范里的建筑高度。其中,(二)規定坡屋頂建筑應分別計算檐口(見圖3-1、圖3-2)和屋脊高度,此處的檐口高度是指室外設計地坪至屋面檐口(坡屋面最低點)的高度,也即檐口結構板最外緣的頂標高(見圖3-2);當有檐溝時,檐口高度為檐溝(或構件)最外緣的頂標高(見圖3-3)。(三)規定當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或臺地建筑有多個室外設計地坪(地面面層)的情形(不包含地下室的下沉庭院),建筑高度應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見圖3-4),若H2≥H3,且H2≥H1,則建筑高度為H2;對于坡地建筑,室外地坪起算點,應為建筑圍護結構外表面與室外設計地坪(地面面層)交界的最低處(見圖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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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建筑物面寬
環灣都市區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面寬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面寬不得大于70m,沿路不得大于65m;高度大于27m以上且不大于54m的,建筑面寬不得大于60m,沿路不得大于55m;高度大于54m的,建筑面寬不得大于50m,沿路不得大于45m。
(二)城市公共中心、濱海近山臨河第一個街坊、交通樞紐門戶區和重要道路兩側的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建筑面寬宜小于40m,不得大于45m。
(三)重要道路界面開敞率不低于40%。鼓勵東西向道路南側界面加大開敞率。
第五十條 居住建筑層高和女兒墻
(一)新建住宅建筑的層高不應低于3m,首層公共服務空間和復式住宅室內中空區域結構層高不得大于兩個標準層結構層高。
(二)住宅建筑不宜設置僅供單戶使用的屋面,確需設置的,其女兒墻高度(含實體、構架及幕墻)應控制在1.8m以內。
第四節 建筑場地
第四節 建筑場地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出入口設置
(一)城市主干路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應嚴格控制。建筑場地內的機動車出入口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當建筑場地周邊有兩條及兩條以上城市道路時,其機動車出入口一般應設置在級別較低的城市道路上。
2.建筑場地的機動車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相交時,應盡可能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則其夾角不宜小于75度。
3.建筑場地的機動車出入口不應設置在交叉口范圍內(圖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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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6 交叉口范圍示意圖
(二)建筑場地內機動車出入口位置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城市主干道的機動車出入口,距道路紅線交叉點不應小于80m;城市次干道的機動車出入口,距道路紅線交叉點不應小于50m;城市支路的機動車出入口,距道路紅線交叉點不應小于30m;條件不允許的,可設置在建筑場地最遠端或結合相關要求單獨論證(圖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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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7 距相鄰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離示意圖
2.距橋隧坡道起止線不應小于30m;當場地界線距離橋隧坡道起止線不足30m時,應盡量遠離該起止線設置。
3.與人行橫道線、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橋)的最邊緣線不應小于5m。
4.距地鐵出入口、公共交通站臺邊緣不應小于15m。
5.距公園、學校、兒童及殘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應小于20m。
6.若相鄰交叉口距離過小,出入口設置不能滿足以上要求的,可設于交叉口最遠端。
(三)機動車出入口之間的距離應滿足以下規定:
1.設置在主干路上的建設項目出入口與相鄰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2.設置在次干路上的建設項目出入口與相鄰出入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30m。
3.設置在支路上的建設項目出入口相鄰出入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0m。
4.條件不允許的,可設置在建筑場地最遠端或結合相關要求單獨論證。
第五十二條 地下車庫出入口設置
機動車車庫出入口應與建筑基地內部道路相接通,且應設置緩沖段,緩沖段應從車庫出入口坡道起坡點算起,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出入口緩沖段與基地內道路連接處的轉彎半徑不宜小于5.5m。
(二)車庫出入口起坡點距離基地內主要道路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點不小于5.5m。
(三)車庫出入口與基地內主要道路垂直時,出入口起坡點與主要道路邊緣應保持不小于5.5m的安全距離。
(四)車庫出入口與基地內主要道路平行時,應經不小于5.5m長的緩沖車道匯入基地道路。
第五十三條 貨物入口與裝卸車位
商場、酒店、旅館等有大量貨物裝卸的建筑,應在場地內部道路上設置貨物入口和裝卸車位;裝卸車位不得占用場地內部的環行通道。
第五十四條 場地豎向設計
建筑場地的地面坡度、道路設計坡度及護坡等,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筑場地設計應尊重原有地形條件,當建筑場地自然坡度小于5%時,宜采用平坡式布置方式;當大于8%時,宜采用臺階式布置方式,臺地連接處應設擋墻或護坡;基地臨近擋墻或護坡的地段,宜設置排水溝,且坡向排水溝的地面坡度不應小于1%。
(二)建筑場地設計的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2%;當坡度小于0.2%時,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三)基地內機動車道的縱坡執行《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的規定。
(四)基地內步行道的縱坡不應小于0.2%,且不應大于8%;橫坡應為1%~2%;當大于極限坡度時,應設置為臺階步道。
(五)臺階式用地的臺地之間宜采用護坡或擋土墻連接。相鄰臺地間高差大于0.7m時,宜在擋土墻墻頂或坡比值大于0.5的護坡頂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六)高度大于2m的護坡和擋土墻的上緣至相鄰建筑物的水平距離不小于3m,其下緣至相鄰建筑物的水平距離不小于2m。
(七)建設用地與道路高差較大的項目應主要通過豎向設計在用地內消化高差,沿路第一界面垂直擋土墻高度一般應不超過1.2米。
第五十五條 無障礙設計
建筑場地設計應按照《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GB55019的相關規定,滿足無障礙設計的要求。
第五十六條 人行出入口與圍墻、架空與下沉空間設置要求
(一)濱海近山臨河建設控制區內與公共開放空間、慢行系統相鄰的項目,應與其結合進行建筑室內外、地上地下一體化步行系統設計;濱海近山臨河建設控制區內與公共開敞空間、慢行系統相鄰的居住項目,應與其結合設置人行出入口和對公眾開放的便民服務設施。
(二)鼓勵商業商務、文化教育(包括中小學、幼兒園)等公共建筑和工業研發類建筑采取架空層、架空走廊、下沉空間等形式,豐富空間交互體驗。鼓勵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在緊鄰集中綠地、活動場地的住宅底層設置架空層,增加半室外公共空間。鼓勵有條件的住宅小區結合集中綠地、活動場地設置下沉空間,利用其周圍地下建筑增設向業主開放共享的健身休閑娛樂等增值服務場所。架空層、架空走廊及下沉空間應與建筑方案一并設計。
(三)公共建筑(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沿路不得設置封閉圍墻,后退道路空間不設或少設地面停車位(住宅項目配套商業建筑除外),與城市道路綠化帶、人行道進行一體化環境設計。
(四)鼓勵開墻透綠或采用綠籬、綠植等形式進行空間分隔。住宅及其他建筑項目圍墻應為鏤空形式,高度不超過2.2m,與建筑方案一并設計,圍墻與建筑之間應設計為高品質的綠化景觀。
第五節 建筑外立面設計
第五節 建筑外立面設計
第五十七條 基本要求
(一)建筑外立面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符合《青島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的規定,應按照“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原則選用立面材料,推廣使用裝飾保溫一體化等新技術材料和循環再生材料。幕墻應使用低反射率材料,適當控制通體使用玻璃幕墻。
(二)城市公共中心、濱海近山臨河建設控制區、交通樞紐門戶區和重要道路兩側的建筑應適當提高立面材料品質,鼓勵使用體現石材、金屬質感的涂料以及磚石、金屬、陶板等高品質材料,具體參照《青島市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應用試點項日全過程實施指南》及《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
(三)建筑空調外機、排水管道、太陽能管及空調冷凝水管等構件應隱蔽設置、美化設置,并與建筑立面統一設計,保證建筑立面完整性,機位應便于設備安裝及日常維護。
(四)建筑外立面設置廣告位的,應符合《青島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青島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技術規范》及相應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的規定。
(五)景觀照明設置應符合《青島市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劃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公共建筑外立面設計
公共建筑設計應注重藝術性和原創性,鼓勵結合建筑平面變化豐富立面造型,外立面應具有明顯的公共建筑形態和特點;工業倉儲建筑應結合產業功能強化設計創意。辦公類建筑、商業及工業建筑原則上不設置外挑陽臺,確需設置的,按凹陽臺設計。市政公用建筑應加強公建化或小品化設計處理,避免單純考慮功能實用而降低設計品質。
第五十九條 住宅建筑物外立面設計
(一)住宅建筑立面形式應與沿街界面及周邊的整體風格、尺度相協調。建筑外立面材質鼓勵使用金屬板、石材、陶板等富有質感、高品質新型環保綠色材料,禁止使用低質塑料板、大面積高反光材質、大面積非綠色環保涂料或油漆。
(二)住宅建筑正立面為兩個及以上開間的戶型,不應全部開間均設計陽臺。每個戶型陽臺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應超過該戶型套內建筑面積的16%,且不應大于24m2。住宅建筑的背立面陽臺應為封閉式,其他陽臺鼓勵以封閉式為主。城市公共中心、濱海近山臨河第一個街坊、交通樞紐門戶區和正立面、側立面臨重要道路的住宅建筑的陽臺應全部為封閉式,并進行公建化設計。
(三)住宅建筑應綜合舒適性和節地性合理確定住宅戶型面寬和進深,輪廓規整,建筑凹口的深度與開口寬度之比宜小于1:2,無“深凹槽”,著重加強檐口、窗套、線腳、界格、空調及設備格柵等細節設計和山墻立面設計。
(四)高層住宅建筑應避免體量過薄、高厚比例失調,側立面、背立面臨路的應盡可能縮小交通核突出建筑主體尺寸。鼓勵減少連廊設置,提高居住品質、加強消防安全,采用連廊戶型的應保證連廊與交通核形體規整。
第六十條 建筑物屋頂面(建筑第五立面)設計
(一)建筑屋頂形式應與建筑立面作整體考慮,并符合風貌保護、城市設計等規劃的相關要求。歷史文化街區(奧帆中心歷史文化街區除外)內新建、改建建筑應采用坡屋頂;除歷史文化街區以外的歷史城區內新建、改建低、多層居住建筑應采用坡屋頂,其他建筑宜采用坡屋頂;既有城區和新城區內,新建、改建低、多層居住建筑宜采用坡屋頂。
(二)青島環灣都市區城鎮開發邊界內濱海、近山、臨河建設控制區內,低多層居住建筑屋頂應采用坡屋頂形式。低多層非居住項目建筑屋頂宜采用坡屋頂或平坡結合屋頂形式,且同一地塊坡屋頂或平坡結合屋頂形式建筑棟數不少于總棟數的50%。除風貌或功能等特定要求外,坡屋頂應以紅色系瓦屋面為主。平屋頂建筑應結合功能、設備等進行第五立面設計,低多層公共建筑和裙房應采取屋頂綠化或可上人屋面進行處理。
(三)建筑屋頂的各類構筑物(樓梯間、設備間等)的布局、造型、材質、色彩應與建筑外立面相協調,附屬設施(太陽能板、空調設備、排氣管等)應進行規整設置,必要時進行美化或遮蔽處理。建筑第五立面應對屋頂形式和樓梯間、電梯機房、冷卻塔、水箱、太陽能設施、空調機組等進行系統設計,與建筑方案一并報審。
(四)鼓勵平屋頂建筑(包括裙房)設置屋頂花園或采用耐久飾材鋪裝。
1.高層住宅建筑頂部應避免單一平頂形式,宜結合樓梯間、電梯機房采用收分、退臺、同部構架等形式豐富建筑輪廓線。
2.歷史城區項目應傳承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低多層建筑一般應采用坡頂或平坡結合形式,坡頂形式應與歷史文脈相協調。
3.工業倉儲建筑和市政公用建筑應在滿足功能基礎上加強第五立面的美化設計,工業倉儲建筑一般應設置光伏板。
第六十一條 小型(附屬)建筑設施
公廁、加油站和人行天橋、過街通道出入口、地下公共停車場出入口等小型建筑設施,應作為景觀建筑小品加強方案設計,提升公共環境藝術品質,避免簡單復制標準化方案或單純工程化設計。
第六十二條 建筑色彩設計
(一)遵循“低彩度高明度、高彩度低明度”的原則,與建筑功能、使用人群心理和周邊環境相協調。同一街坊內不同地塊應為同一色系且有不同明度彩度變化,形成整體協調、豐富有序的色彩組合。
(二)建筑立面應確定基調色,主次分明,一般不超過三種顏色,坡屋頂鼓勵以紅色系為主。除特殊功能或城市設計要求外,禁用高純度色彩、慎用中高純度作為基調色。企業識別系統專用色宜作為點綴色使用。
(三)色彩總譜由墻面色、屋頂色、點綴色三個體系組成。不同色彩體系在建筑上的使用部位參見表3-3。
表3-3 不同色彩體系在建筑上的使用部位參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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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調色在色彩分布中宜控制在75%左右,輔調色宜控制在20%左右,點綴色宜控制在5%以內。
(五)不同色彩的搭配應注意對比效果的控制。主調色與輔調色之間、墻面色與屋頂色之間應減少色彩對比,以相近色搭配為主;點綴色可適當增加與其他色彩的對比。
(六)居住建筑墻面色宜以中高明度、中低彩度的暖色系為主,當周邊色彩環境主要為冷色時,宜以中間色或中性色為主。墻面主調色與輔調色應為相同或相近色系,明度不宜差別過大。居住建筑坡屋頂瓦色應選擇與墻面主調色相同色系,且符合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
(七)公共建筑墻面色宜以中高明度、中低彩度的色彩為主,應根據建筑使用功能和周邊色彩環境選擇適當色相。墻面主調色與輔調色應為相同或相近色系,明度不宜差別過大。公共建筑坡屋頂瓦色應選擇與墻面主調色相同色系,且符合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
?第六節 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治
第六節 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治
第六十三條 適用范圍
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治包括市轄區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內的建筑外立面的涂飾、修復、裝修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治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符合《青島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及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的規定。
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以及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筑的外立面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 建筑外立面基本要求
(一)應滿足安全、消防、抗震、日照、環保、工程管線等相關方面的法規、規范要求。
(二)應保證城市建筑外觀的整體性、序列感,應注意整治工程與周邊環境、相鄰建筑的整體協調,包括建筑風格、色彩、材料材質等方面的銜接、過渡、平衡。
(三)整治中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技術標準、政府相關管理文件、委托方的要求和現場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具體整治內容。
(四)整治設計應當依托建筑原有設計圖紙進行,若無法獲得原有設計圖紙,應當委托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建筑外立面測繪,并依托測繪圖紙進行設計。
(五)細部處理應多樣化,對有特色的陽臺、檐口、窗洞口、線腳、瓦材、雕刻圖案、鐵藝外掛構件等建筑元素,宜保持原有色彩、尺寸、造型、材質,不應失去原有比例尺度,體現原建筑風格特色。坡屋頂不宜采用涂飾方式,住宅底商鼓勵采用高品質外墻涂料或材料。
(六)除存在嚴重功能缺陷外,不得擅自減少或增加建筑立面上的門、窗洞口,不得改變門、窗的位置。
(七)整治前應對建筑外立面自身狀況進行檢查,對安全和質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若涉及對建筑屋面、陽臺、門窗洞口等圍護結構進行改造的,應事前確定相關部位房屋結構安全,要求委托單位聘請有資質的專業單位對房屋結構進行檢測鑒定,出具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和加固建議,根據鑒定報告和加固建議進行結構加固設計和后續整治設計。
(八)涉及第五立面整治可參照上述要求。
第六十五條 外立面材質
(一)對建筑物外墻進行涂飾,應使用符合國家、省、市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裝飾材料。外立面涂飾材料應涂飾均勻、顏色一致,各層涂飾材料必須結合牢固。
(二)建筑沿街面現有外門窗形式、材料不統一的,宜盡量統一。
第六十六條 建筑外立面整治色彩設計
(一)在建筑外立面整治設計中,應在保持城市色彩整體特征的前提下,進行整治設計;既有建筑的外立面整治一般應保持原建筑物的色彩,不宜主觀刻意改變;需重新選色的建筑,其選用的色譜和色彩搭配應符合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色彩的選擇應以整體協調為原則,包括相鄰建筑間的色彩協調、同一建筑上的色彩協調;除標志性建筑外,不宜強化單棟建筑個體特征,應弱化與周邊建筑整體色彩的差異,以形成穩定的色彩環境。區域色彩特征較明顯的地區,建筑色彩整治應保持與強化該區域的特色。
第六十七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一)加裝電梯的方案設計應符合《青島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設計技術導則》《青島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通知》《青島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一件事”工作實施方案》等法規和規范的規定。
(二)加裝電梯與既有建筑、所在小區風格、色彩、材質相協調。鼓勵以小區為單位統一編制加裝電梯實施方案;涉及歷史街區文保建筑的,應取得文物主管部門意見。
第四章 交通設施規劃管理
第一節 城市道路
第一節 城市道路
第六十八條 城市道路分級
城市道路應按道路在道路網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對沿線的服務功能等,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個等級;城市道路的功能、布局應與兩側城市的用地特征、城市用地開發狀況相協調。各等級道路設置應符合《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51328、《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GJJ37等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第六十九條 城市道路網密度及道路用地
城市中心城區內道路系統的密度不宜小于8km/k㎡,城市道路面積率不低于15%。城市不同功能地區的路網密度,應結合用地布局和開發強度綜合確定,具體按《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51328執行(參見表4-1)。
表4-1 不同功能區的街區尺度推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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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城市道路選線
(一)道路選線時應符合城市路網規劃、道路功能、道路紅線等因素,并應符合各級道路的技術指標。
(二)城市道路選線時應充分考慮青島本地的地質條件、地形地貌、環境保護、景觀風貌等綜合因素,在多方案論證、比選的基礎上,選定最優路線方案。
(三)城市道路如無法避免穿越風景名勝區、濕地等敏感地區,道路的線型和斷面寬度應單獨設計,盡可能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四)快速路在穿越高層噪音敏感建筑物較多區域時,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并采取必要的聲屏障等控制措施或采用下穿方式穿越。
(五)當道路規劃中線技術指標不能滿足規范要求時,道路設計中線可與規劃中線不一致,但應保持道路等級、功能、車道規模不變,且不對管線布置造成較大影響。
第七十一條 城市道路橫斷面
(一)城市道路設計應統籌道路紅線范圍內車行、人行、非機動車等道路功能板塊與兩側規劃綠地、建筑退距等沿街空間要素,引導街道空間復合利用,實現一體化設計。
(二)城市道路橫斷面形式可分為單幅路、雙幅路、三幅路、四幅路及特殊形式的斷面。橫斷面宜由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分車帶、設施帶、綠化帶等組成(圖4-1),特殊斷面還包括應急車道、路肩和排水溝等。橫斷面具體形式及斷面組成應根據道路等級和實際功能需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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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1 城市道路橫斷面示意圖
(三)城市道路的機動車道最小寬度應符合現行《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GJJ37的相關規定(參見表4-2)。交叉口進口道渠化段機動車道寬度可適當縮窄,平面交叉口一條機動車道的寬度宜為3.25m,困難情況下最小寬度可取3.0m;當改建交叉口用地受到限制時,一條進口車道的最小寬度可取2.80m。出口道每條車道寬度不應小于路段車道寬度,宜為3.5m,條件受限的改建交叉口出口道每條車道寬度不宜小于3.25m。
表4-2 一條機動車道最小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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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寬度應符合本章第四節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城市道路縱坡度
城市道路的縱坡宜采用0.3-8%。道路最小縱坡不應小于0.3%,當遇特殊困難縱坡小于0.3%時,應設置鋸齒形邊溝或采取其他排水設施;縱坡大于6%時,應采取防滑措施;縱坡大于8%時,應進行專題研究論證,并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三條 城市道路交叉口規劃
(一)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規劃方案,應依據交叉口所在地區的道路網絡及其在道路網中的定位、周邊用地、環境特點等因素進行平面交叉口及立體交叉口的規劃選型,在進行多方案綜合比選后確定。
(二)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宜做交通渠化設計,提高通行能力。平面交叉口的設置需符合表4-3的規定。
表4-3 平面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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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類-信號控制交叉口;平A1類:交通信號控制,進口道展寬交叉口;平A2類:交通信號控制,進口道不展寬交叉口。B類-無信號控制交叉口;平B1類:干路中心隔離封閉、支路只準右轉通行的交叉口;平B2類:減速讓行或停車讓行標志管制交叉口;平B3類:全無管制交叉口。C類-環形交叉口,平C類:環形交叉口。
(三)交叉口視距三角形范圍內,不得形成高于1m的障礙物,以免妨礙行車視距。
(四)立體交叉的設置應根據交叉口的交通流量、城市環境和用地情況等綜合考慮。立交控制范圍內除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外應當進行綠化。
(五)城市道路交叉口具體設計要求應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規劃規范》GB50647及《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CJJ152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城市道路綠化
(一)新建、改建城市主、次干路綠地率指標應符合《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規范》GB55014及《城市道路綠化設計標準》CJJ/T75的規定。
(二)快速路紅線外單側防護綠化帶寬度宜為10-30m;主干路紅線外單側防護綠化帶寬度宜為5-20m;有條件的次干路宜設置防護綠化帶,單側綠化帶寬度宜為5-10m;此外,立交匝道紅線外防護綠化帶寬度宜為10-30m。
(三)道路綠化應符合行車視線和行車凈空要求。
(四)道路綠化與公用設施及地下管線的相互位置應統籌安排,既要保證樹木有必要的立地條件與生長空間,又要保證公用設施與地下管線有合理的敷設空間。
第七十五條 道路全要素一體化設計
(一)道路綠化宜結合建筑退線形成空間開敞,層次豐富的綠化景觀。行道樹樹池宜做平整化處理,增加人行通行寬度。
(二)道路設施帶內應集約布置護欄、路燈桿、交通標志桿、廢物箱等,但不得影響步行、盲道的安全與連續,不得影響無障礙設施設置。道路設施帶內設置的各類設施之間應保證合理的設施使用空間與有效的安全距離,避免干擾步行與車行空間,與周圍綠化景觀相協調,桿體和箱體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滿足業務功能要求和結構安全的前提下,各類桿件應按照“能合則合”的原則進行合桿建設。綜合桿應合理預留一定的荷載、接口、機箱倉位和管孔等,滿足未來需求。綜合桿基礎設計應按《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執行,按照桿件類型及搭載設施進行設計。
2.道路兩側新建箱體應按照“隱形化、集約化、景觀化”原則進行統籌設置,實施多箱合一建設,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既有箱體結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等,實施拆除、遷移、整合、美化等整治。道路箱體宜優先在道路兩側建筑及用地內設置,其次在道路綠化帶內設置,再次在道路兩側安全隱蔽位置設置(如墻邊、墻角等不影響行人通行的區域),最后少量無法隱藏的箱子在道路設施帶內設置。以下區域不宜設置各類箱體:路口人行道的弧形轉彎段、綠化帶;人行橫道與道路人行道相接區域;丁字路口視線正對的部分區域;人行道寬度小于2m的道路。
第七十六條 交通影響評價
依據《山東省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開展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并應當符合《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的規定要求。
第二節 城市軌道交通
第二節 城市軌道交通
第七十七條 軌道交通線路的選線原則
軌道交通線路的選線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符合線路功能定位和層次、客流特征、服務水平的總體要求,符合城市防災減災、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和沿線區域對噪聲、振動、城市景觀的要求,處理好與周邊建筑、道路、河道和市政設施等之間的關系。
第七十八條 軌道交通線路的敷設方式
線路的敷設方式,按照《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標準》GB/T50546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車站設置原則
(一)車站設置應與沿線用地開發強度相協調,并應與城市商業商務服務中心、重大公共設施、重要客運樞紐、大型居住與就業中心等大型客流集散點緊密結合,宜與車站周邊地塊的土地儲備及開發條件相結合。
(二)車站宜與周邊用地一體化開發,不具備一體化開發條件的車站宜預留連接條件。
第八十條 車站出入口的設置要求
(一)車站出入口應根據周邊現狀及規劃土地利用情況、道路條件和客流特征,綜合確定設置。宜分散、多向設置,數量不得少于2個,道路交叉口附近的車站宜在路口各象限設置出入口。宜與行人過街設施、周邊建筑聯通,并考慮地鐵停運時的過街需求。
(二)宜朝向主客流方向,宜避開冬季主導風方向。
(三)宜設置在道路規劃紅線之外,確實無條件的,應保證2m的最小人行道通行空間。
第八十一條 軌道交通地面附屬設施
軌道交通地面附屬設施,如風亭、冷卻塔等,宜設置在道路規劃紅線之外,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宜結合周邊建筑物設置,確需單獨設置的,應“集約化、景觀化、小型化”處理。條件受限,附屬設施占用人行道布置時,應保證2m的最小人行道通行空間。
第八十二條 軌道交通車輛基地的選址和布局要求
軌道交通車輛基地的選址和布局,按照《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51328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軌道交通保護區的范圍與保護要求
軌道交通保護區的范圍與保護要求,按照《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四條 軌道交通接駁設施設置要求
(一)軌道交通車站周邊應預留交通接駁設施用地空間,實現軌道交通與步行、非機動車、地面公交、出租車或小汽車等交通方式便捷換乘。
(二)車站出入口宜設置客流集散廣場,面積不宜小于30m2;對于突發性客流敏感車站,應控制與其客流規模相適應的集散廣場面積。
(三)結合車站出入口宜設置人行連廊或地下通道,與公交車站、周邊建筑等聯通。
(四)車站出入口臨近街道的步行道確保連續、寬敞;利用地面過街的,人行橫道距離車站出入口不宜大于50m。
(五)針對非機動車出行需求較大的區域,宜充分利用車站出入口周邊用地條件,結合車站出入口分散設置與換乘客流規模相匹配的非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車場與車站出入口的步行距離宜小于50m。
(六)公交中途站與軌道車站出入口的接駁距離宜小于50m,不宜大于100m;公交首末站與軌道車站出入口的接駁距離不宜大于100m。
(八)線路的外圍地區車站或末端車站,可根據小汽車交通接駁需求和用地條件設置小汽車停車換乘設施,距離軌道車站出入口不宜大于250m。
第三節 城市公共交通
第三節 城市公共交通
第八十五條 公交首末站的設置要求
公交首末站的設置,按照《青島市市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及規劃導則》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公交專用道設置要求
(一)雙向六車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設置公交專用道,并應根據道路沿線用地性質、交通負荷以及客流特征等因素綜合確定,合理使用道路資源。
(二)公交專用道的設計,應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公交中途站的設置要求
公交中途站的設置,應符合《青島市公交站點設置規范》DB3702/T21、《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八條 公交車站附近設置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要求
(一)公交樞紐站宜結合需求利用出入口兩側的路側帶、機非隔離帶空間分散設置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出入口周邊空間不足的,宜在50~100m范圍內因地制宜利用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設置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二)鼓勵公交中途站設置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宜設置在站臺兩側的路側帶或機非隔離帶,且與公交站臺的距離應大于5m,宜為10~30m。
(三)利用行道樹設施帶和機非隔離帶設置的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外廓不應超出其邊界范圍。
第八十九條 出租車路內??空镜脑O計要求
(一)優先采用港灣式設置,應方便上落客,同時保障道路安全、有序、暢通。不應侵占消防車通道、盲道及行人過街設施。
(二)公交車站前后50m范圍內、距離交叉口30m范圍內不宜設置出租車停靠站。
第四節 步行和自行車交通
第四節 步行和自行車交通
第九十條 基本要求
城市交通的規劃、建設與管理應優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車交通,不得侵占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空間,構建安全、連續、方便、舒適的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
第九十一條 人行道的設置要求
除快速路主路外,城市快速路輔路及其他各級城市道路紅線內均應優先布置步行空間。人行道寬度必須滿足行人安全順暢通過的要求,并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人行道寬度應符合現行《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項目規范》GB55011等相關規范的規定,人行道一般最小寬度為2m,條件受限情況下人行道有效通行寬度不應小于1.5m。
第九十二條 過街設施的設置要求
(一)除快速路外的各類城市道路應優先采用平面過街方式。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以及其他重點區域原則上以平面過街為主,布設立體過街設施時宜設置電梯,滿足無障礙設施要求。
(二)平面過街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規劃標準》GB/T51439及《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的相關規定。
(三)地面快速路主路應當設置立體過街設施,其他道路應根據機動車交通量、行人過街需求、安全評估等設置人行天橋或人行地道,其他設置條件應符合《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技術規范》CJJ69等現行行業標準、規范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三條 非機動車道的設置要求
(一)因地制宜發展非機動車交通,適宜自行車騎行的城市和城市片區(西岸城區、北岸城區),除城市快速路主路外,城市快速路輔路及其他各級城市道路均應設置連續的非機動車道;東岸城區新建、改擴建道路宜結合實際情況增加非機動車道。
(二)非機動車道的設置寬度應符合《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規劃標準》GB/T51439等相關要求,其基本要求如下:
1.非機動道單向最小寬度不應小于2.5m,特殊困難情形下,有效通行寬度不應小于1.5m;雙向通行不應小于3.5m。
2.設計速度大于40km/h的道路,非機動道與機動車道之間應設置物理隔離措施。
3.城市道路的人行道與非機動車道不宜共平面設置(東岸城區除外)。
第九十四條 非機動車停車位設置要求
應按《青島市市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及規劃導則》規定指標設置非機動車停車位。為解決綠色出行最后一公里,公交站點、軌道交通站點出入口等場所宜設置非機動車停車點位。
第五節 機動車停車場(庫)
第五節 機動車停車場(庫)
第九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分類
機動車停車場分為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位。機動車停車位供給應以建筑物配建停車位為主、城市公共停車位為輔、路內停車位為補充。
第九十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庫)的規劃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配建停車位,應當嚴格按照《青島市市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及規劃導則》的規定執行,并和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城市公共停車場宜布局在人流集中的商業區、辦公區、醫院、體育場館、旅游風景區及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區,其服務半徑不應大于300m。同時,應考慮車輛噪聲、尾氣排放等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三)城市公共停車場規劃用地規模可按規劃人口核算,人均公共停車場占地規模宜控制在0.5-1.0㎡。
第九十七條 機動車換乘停車場
(一)機動車換乘停車場(P+R停車場)應結合城市中心區以外的軌道交通車站、公交樞紐站、公交首末站布設。
(二)機動車換乘停車場的停車規模應綜合考慮接駁站點客流特征,結合車站用地條件和周邊交通條件綜合考慮。與軌道交通結合的P+R換乘停車場停車位的供給總量不宜小于軌道交通線網全日客流量的1‰,且不宜大于3‰。單處P+R停車場規模不宜大于500個車位。
第九十八條 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
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和車道數量應符合《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的規定(參見表4-4)。曲線雙行坡道的最小凈寬(微型、小型車)不小于7.5m,停車場(庫)螺旋坡道的縱向坡度均以道路內徑坡度進行控制。螺旋坡道的下行宜按順時針方向行駛,上行宜按逆時針方向行駛。機動車出入口設置位置應符合本規定第三章第四節的相關規定。
表4-4 機動車庫出入口和車道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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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停車場總平面布局
(一)機動車停車場總平面應符合《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的規定。
(二)單向行駛的機動車道寬度不應小于4m,雙向行駛的小型車道不應小于6m,雙向行駛的中型車以上車道不應小于7m。
(三)機動車道路轉彎半徑應根據通行車道種類確定。微型、小型車道路轉彎半徑不應小于3.5m;消防車道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輛最小轉彎半徑要求。道路轉彎時,應保證良好的通識條件,彎道內側的邊坡、綠化及建(構)筑物等均不應影響行車視距。
(四)鼓勵城市公共停車場適當增大停車位尺寸,小型車垂直式停車位尺寸增至2.6m×5.3m,且數量占比不少于垂直式總停車位的20%。
第一百條 機械式停車庫
(一)新建住宅類建筑不得采用簡易升降和升降橫移類機械停車設備。
(二)劇院、展覽館、體育場館等人流、車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機械車庫,確需設置機械車庫的,應采用存取效率較高的全自動機械式停車設備。
(三)其他各類建筑及城市公共停車場設置機械停車庫時,鼓勵采用全自動機械式停車庫。
(四)機械式停車庫應與周邊建筑景觀相協調。
(五)機械式停車庫只設1個出入口時,外部等候車位不應少于2個,當設有2個或2個以上出入口時,每個出入口外至少應設置1個等候車位。
(六)機械式停車庫設計應符合《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和《機械式停車庫技術規程》DB37/T518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〇一條 停車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要求
建設項目停車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需滿足《關于印發<青島市居民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青發改運行〔2021〕184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青政辦發〔2016〕20號)等相關要求。新建居民小區固定車位應100%具備安裝充電設施的條件,即將電纜橋架、保護套管、電纜管廊、電纜配備至所有固定車位,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停車場等,按不低于20%的車位比例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第五章 市政工程規劃管理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一百〇二條 本規定所指市政工程包括給水工程、排水工程、電力工程、通信工程、燃氣工程、供熱工程、環境衛生工程、管線綜合與綜合管廊工程。
第一百〇三條 市政工程應當按照相關規劃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其建筑規模應當符合經批準的規劃和相關工程建設標準。
第一百〇四條 市政工程用地內的設施布局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相關指標(如噪聲、氣味、毒理等)應符合環保、消防、安監、衛生等部門要求。
第一百〇五條 市政工程的規劃建設除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規范及規劃的要求。
第一百〇六條 規劃市政工程選址應采用不小于1:500地形圖,長距離選線應采用不小于1:2000地形圖,地形圖地形地貌應符合現狀,測繪日期宜在半年之內。
第二節 給水工程
第二節 給水工程
第一百〇七條 基本要求
(一)給水工程設計應以國土空間規劃和給水專業規劃為主要依據。水源選擇、凈水廠位置、輸配水管路由等應符合相關規劃的要求。
(二)給水工程規劃應從全局出發,堅持保障供給、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建設節水型城市的原則。
(三)鼓勵建設節水型城市,在城市規劃建設中應積極推廣海綿城市、再生水利用及海水綜合利用等技術,加強地下水資源保護與管理。
(四)給水工程規劃的階段和期限應與相對應的城市規劃階段和期限相一致。
(五)給水工程規劃應注意近、遠期結合,適應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并與其他相關規劃相協調。
第一百〇八條 城市藍線
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河道、湖泊、水庫及原水渠道等城市地表水體應劃定城市藍線,在城市藍線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違反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藍線內水域。
(三)影響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設各類排污設施。
(五)其它對城市水系保護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一百〇九條 水源保護
具有城市供水水源功能的水庫、河流必須依法設置飲用水源保護區,嚴格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和《青島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等相關規定。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設工業項目、度假村、游樂園、療養院及居住小區,不得向城市供水水源的保護水體內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固體廢物。禁止在水庫流域范圍內開山采石以及一切可能產生水土流失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條 水廠規劃布局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水廠選址應打破行政區限制,并符合《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282的規定。
(二)水廠用地應按長遠發展預留用地。
(三)水廠廠區周圍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綠化防護,在綠化防護帶內不得設立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廁所、污水坑和污水管道。
(四)水廠建設用地范圍內不得增加新的自備水源,未經許可不得采用地下水。
(五)給水加壓泵站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區布置。
第一百一十一條 給水管網
(一)城市給水管網系統應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情況統一規劃,分期實施。給水管網應按遠期用水量規劃設計。
(二)再生水、回用雨水、自備水等嚴禁與公共給水系統連接。
(三)城市輸水干管不得少于兩條,配水管網宜為環狀管網,樹枝狀管網供水區域內不允許間斷供水的用戶應自行設置安全水池。為了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兩條平行的輸水管線之間用連通管相連接。
(四)當民用與工業建筑生活飲用水用戶對水壓、水量要求超過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時,必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不得影響城鎮供水管網正常供水。
(五)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內二次供水泵房不得配置于居民建筑的垂直下方,且不得貼臨居住、辦公等對安靜要求較高的場所;二次供水分壓供水應盡可能利用設備分區,減少減壓閥使用量。
(六)新建項目宜自周邊兩條或兩條以上不同市政道路引入供水管道,并應在項目紅線內成環狀布置。當無法滿足雙路水源接入或者雙路水源流量無法滿足生活消防供水量時,消防水池有效容積的計算及設置要求應滿足《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的相關要求。
第三節 排水工程
第三節 排水工程
第一百一十二條 基本要求
(一)排水工程設計應以國土空間規劃和排水工程專業規劃為依據,根據規劃年限、工程規模、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正確處理城鎮中工業與農業、城鎮化與非城鎮化地區、近期與遠期、集中與分散、排放與利用的關系。
(二)排水工程設計應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并與城市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園林綠地、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和設計相協調。排水設施的設計應根據城鎮規劃藍線和水面率的要求,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設施,并應根據用地性質規定不同地區的高程布置,滿足不同地區的排水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條 污水處理廠和排水泵站的規劃布局,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污水處理廠的規劃用地面積應當按照最終處理規模確定,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318的要求。
(二)排水泵站宜獨立占地,用地面積按照泵站性質、規模確定,用地指標應當符合《泵站設計規范》GB/T50265、《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及《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318的要求。
(三)污水處理廠和排水泵站設置應與周圍的城市環境協調,并根據環評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護間距。
(四)污水處理廠和排水泵站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應采取控制和削減噪音、臭味等引起環境問題的措施。
(五)城市污水處理廠應考慮中水處理系統用地。城市道路應預留中水管道建設條件,有條件的進行同步建設。
(六)中心城區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和排水泵站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方式建設,上蓋可根據需求建設綠地。
第一百一十四條 排水規劃
(一)在受地形條件或地理位置限制,沒有敷設或暫時沒有敷設城市污水管道的地區,應鼓勵建設小型污水處理回用設施,其生產、生活污水應自行處理達到國家相關法規、規范要求方可排放。
(二)工業廢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的相關規定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不符合規定水質標準的,須自行處理達到標準后方能排入。
(三)醫院的生活行政區與醫療區的污水應分流,醫療污水必須經無害化處理后方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統。
(四)排水規劃應加強初期雨水管理,控制面源污染對水環境的影響,對于降雨初期污染物含量較高的雨水應進行源頭分散收集、分散處置。
第一百一十五條 雨水管渠、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
根據《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匯水地區性質、城鎮類型、地形特點、氣候特征等因素確定,中心城區采用3~5年,非中心城區采用2~3年,中心城區的重要地區采用5~10年,中心城區地下通道和下沉廣場等采用30~50年;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城鎮類型、積水影響程度、內河水位變化等因素確定,中心城區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采用50~100年,地面積水設計標準為居民住宅、工商業建筑的底層不進水,道路中一條車道的積水深度不超過15cm。
第一百一十六條 雨水綜合利用與海綿城市
(一)雨水綜合利用應根據當地水資源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合理確定,采用源頭削減、過程控制、末端處理的方法,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內澇災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二)各類新建、改建項目宜按照海綿城市理念進行開發建設,具體要求按相關規定落實。
第四節 電力工程
第四節 電力工程
第一百一十七條 基本要求
(一)規劃新建的電力設施應符合城市規劃和地區電力系統規劃總體要求,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滿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設防要求;并符合現行國家規范《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50293、《220-750kV變電站設計規程》DL/T5218、《35kV-110kV變電站設計規范》GB50059、《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等要求。
(二)城市電網的規劃建設和改造,應按城市規劃布局和道路綜合管線的布置要求,統籌安排、合理預留城網中各級電壓變電所、開關站、配電所、電力線路等供電設施和營業網點的位置和用地(或建筑面積)。變電站用地規模應滿足《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并考慮國網變電站典設方案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條 變(配)電設施
(一)變電站應以國土空間規劃、電力專項規劃等為依據,近遠期結合,并根據需要預留擴建的可能。應避免與鄰近設施之間的相互影響,應避開火災、爆炸及其他敏感設施,與爆炸危險性氣體區域鄰近的變電站站址選擇及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
(二)10kV變(配)電室是變電設備及配套管理用房。根據《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T50293、《居民住宅小區電力配置規范》GB/T36040等,10kV變(配)電室負荷半徑不宜大于200m。按照負荷計算,居住建筑每300戶宜設1處,配套公建每1.5~2.0萬m2增設1處,單臺變壓器容量一般選取800kVA或630kVA。變電站設置需考慮充電樁用電負荷。
(三)居住小區10kV變(配)電室不再分物業站和公用站。整體商業和辦公等需單獨建設變(配)電室。為滿足設備安裝檢修需求,變(配)電室所需凈高尺寸不小于4.1m。如無條件設置變配電室,采用室外變(配)電箱時,應滿足防火、環保要求。
(四)10kV變(配)電室正上方不得設置廁所、浴室、廚房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提高設施綜合防災減災能力,滿足相關防澇標準,并做好防水、防淹措施,在遭遇超標雨水時保障電力供應。變(配)電室應實現雙電源接入,提高供電可靠性,提升城市韌性。
第一百一十九條 電力線路
(一)中心城區內新建220kV及以下電力線路宜采用埋地敷設。
(二)城市各級電壓的架空線路導線邊線與周邊建(構)筑物、鐵路、道路、河流等交叉時的最小垂直距離和最小水平距離等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
第五節 通信工程
第五節 通信工程
第一百二十條 移動通信
(一)移動基站建設以宏基站為主、微基站為輔,實現移動通信網絡全覆蓋?;菊局愤x取應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則,滿足各運營商無線通信覆蓋質量要求?;具x址按照《山東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等要求,應符合城市歷史街區保護和城市景觀及市容、市貌有關要求。符合電磁輻射安全防護、衛生及環境保護相關的現行國家標準規范要求,并滿足防火、防噪聲要求。
(二)公共交通類重點場所(地鐵、鐵路、高速公路、機場、車站、碼頭等)、大型場館(體育館、展覽中心、圖書館等)、多業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樓和商務樓宇、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黨政機關建筑以及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其他公共建筑物(涉密場所除外),應建設室內分布系統基礎設施,并考慮同步設置室外宏基站。
第一百二十一條 郵政局所
郵政局所設置應滿足《城市通信工程規劃規范》GB/T50853、《郵政普遍服務標準》YZ/T0129的要求。城市郵政支局、郵政所可采用附建式建設,設于建筑地面一層。
第一百二十二條 通信管道
通信管道應統一規劃、設計,不同運營商的通信管道宜共溝并結合道路同步建設;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宜一次建成,管孔容量應滿足《通信管道與通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373的相關規定。
第六節 燃氣工程
第六節 燃氣工程
第一百二十三條 基本要求
(一)燃氣場站分為天然氣場站和液化石油氣場站。各類場站的用地面積應符合《城鎮燃氣規劃規范》GB/T51098的規定,天然氣場站與建(構)筑物的間距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液化石油氣場站與建(構)筑物的間距,應符合《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GB51142的規定。
(二)城鎮燃氣調峰方式選擇應根據當地地質條件和資源狀況,經技術經濟分析等綜合確定。利用液化天然氣或壓縮天然氣調日峰、時峰時,場站的用地面積應滿足《城鎮燃氣規劃規范》GB/T5109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GB51142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加氣站
(一)在城市建成區不宜建一級加氣站、一級加油加氣合建站、CNG加氣母站。在城市中心區不應建一級加氣站、一級加油加氣合建站、CNG加氣母站。
(二)加氣站的選址應與周邊建筑物有足夠的安全距離,避免危害行人以及重要的公共設施和民用設施,應保證加氣車輛和相鄰道路行駛車輛的交通安全,鼓勵加氣設施與現有加油站合建。
(三)加氣站的用地面積應滿足《城鎮燃氣規劃規范》GB/T5109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GB51142的規定。
(四)加氣站與建(構)筑物的間距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調壓站
(一)高壓調壓站、次高壓調壓站用地面積應滿足《城鎮燃氣規劃規范》GB/T
5109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等規定,中、低壓調壓站用地面積應符合《青島市市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及規劃導則》的規定。
(二)燃氣調壓站與其它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等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燃氣管網
(一)穿越城市建設區的長輸管線的運行壓力不宜大于4.0MPa,設計壓力大于4.0MPa的管線應符合《輸氣管道設計規范》GB50251的規定。
(二)設計壓力大于1.6MPa、小于等于4.0MPa的室外燃氣管道與建筑物和構筑物之間的水平距離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
(三)新城區燃氣管網系統宜采用中壓一級系統,歷史城區、既有城區宜采用中壓——低壓二級系統。
(四)城市燃氣管網的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燃氣管道不得敷設在建筑物下,并不得在下述場所敷設:高壓走廊;動力和照明電纜溝道;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蝕性液體的堆場。
2.高壓A和高壓B級管網宜布置在市區外緣,避開居民點。
3.隨橋梁跨越河流的燃氣管道,其管道的輸送壓力不應大于O.4Mpa。當燃氣管道隨橋梁敷設或采用管橋跨越河流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4.燃氣管道穿越鐵路、高速公路、城市主干路及河流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條 水平凈距與垂直凈距
(一)設計壓力不大于1.6MPa的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鄰管道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應滿足《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等規定。
(二)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最小垂直凈距應滿足《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等規定。
第七節 供熱工程
第七節 供熱工程
第一百二十八條 基本要求
鼓勵多種清潔能源供熱方式聯合使用和能源梯級利用。加快發展污水源、海水源等新型多元化清潔能源供熱,積極推進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大型熱電聯產機組循環水和工業余熱利用等供熱,因地制宜發展土壤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太陽能、生物質能等供熱,試點高效、潔凈燃煤供熱技術應用。
第一百二十九條 供熱設施
(一)熱電廠的建設應有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應有供水及污水排放的條件,應便于熱網的出線和電力的上網;單臺機組發電容量400MW及以上規模的燃氣熱電廠應有高壓天然氣管道接入的條件;熱電廠應位于居住區和重要環境保護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同時應避開機場、斷裂帶、潮水或內澇區及環境敏感區,廠址選擇應滿足防洪需求;具體位置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二)燃氣集中鍋爐房應便于熱網出線、便于天然氣管道接入同時靠近負荷中心;燃氣集中鍋爐房宜獨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貼臨民用建筑布置,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且不應貼臨人員密集場所。具體位置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三)燃煤集中鍋爐房應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條件,便于熱網出線;宜位于居住區和環境敏感區的采暖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應設置在地質條件良好,滿足防洪要求的地區;具體位置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四)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宜靠近供電區域主配電室,同時宜靠近冷、熱負荷的中心;能源站宜獨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貼臨民用建筑布置,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且不應貼臨人員密集場所;具體位置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五)換熱站所在位置應靠近負荷中心,便于熱網出線;若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換熱站不得設置于住宅建筑垂直下方,不得貼臨居住等對安靜要求較高的場所,并滿足環評、安全要求。
(六)燃氣鍋爐煙囪不低于8m,煙囪的具體高度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新建鍋爐房的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第一百三十條 供熱管網
(一)城市道路以及居住區內的熱力管道應當采用地下敷設方式,已按照地上架空敷設的熱力管道逐步完成入地改造;工廠區的熱力管道可以采用地上架設方式。
(二)直埋敷設熱水管道宜采用無補償敷設方式,并應按照現行行業標準《城鎮直埋供熱管道工程技術規程》CJJ/T81的規定執行。
第八節 環境衛生工程
第八節 環境衛生工程
第一百三十一條 基本要求
(一)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和設置應符合城鄉規劃,堅持布局合理、衛生適用、節能環保、便于管理的原則,應有利于衛生作業和對環境污染的控制。
(二)環境衛生設施分為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包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站、再生資源回收站、公共廁所等設施;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環衛工人作息場所等設施。以上設施設置應符合《青島市市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及規劃導則》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垃圾收集、轉運站
(一)垃圾收集站、小型垃圾轉運站、再生資源回收站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T50337、《青島市市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及規劃導則》等的規定。
(二)垃圾轉運站用地標準及與相鄰建(構)筑物的用地及最小間距應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T50337等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垃圾處理設施
(一)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規劃應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T50337等要求。
1.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設置在城市建成區外,其用地邊界距大、中城市規劃建成區應大于5000m,距小城市規劃建成區應大于2000m,距居民居住區或人畜規劃供水點等區域應大于500m。
2.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用地面積應依據處理量、處理工藝和使用年限確定,其使用年限不應小于10年。填埋場封場后應進行綠化。
3.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用地內沿邊界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綠化隔離帶,其用地外沿周邊應設置防護綠帶。
4.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設置污水處理裝置,生活垃圾滲濾液(含調節池廢水)等污水經處理并符合排放控制標準后可直接排放。
(二)生活垃圾焚燒廠規劃應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T50337等規定。
1.生活垃圾焚燒廠不宜置在城市建成區內,其用地邊界距居民居住區及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用地不應小于300m。
2.生活垃圾焚燒廠用地內沿邊界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綠化隔離帶。
3.生活垃圾焚燒廠產生的熱能宜回收利用,用于發電或供熱。
(三)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建筑垃圾處理設施污染源距居民居住區或人畜供水點等區域不應小于500m。
第一百三十四條 環衛工人作息場所
宜結合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設置工人作息場所,工人作息場所應具備更衣、工具存放、休息等功能。
第九節 管線綜合與選線規劃
第九節 管線綜合與選線規劃
第一百三十五條 基本要求
(一)城鎮開發邊界外長距離輸水、供電、供熱、油氣管線等建設項目及城鎮開發邊界內新(改)建單一市政管線應編制選線規劃。同一道路新(改)建兩條及以上管線時應編制管線綜合規劃。
(二)新建市政管線在道路紅線、道路綠化帶范圍地下敷設,敷設時優先安排在道路綠化帶、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地下。當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埋設有困難時,可將雨、污水管道等埋設在機動車道下。
(三)工程管線的規劃位置宜相對固定。從道路紅線(道路綠化帶)向道路中心線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應根據工程管線的性質、埋設深度等確定。分支線少、埋設深、檢修周期短、可燃、易燃和損壞時對建筑物基礎安全有影響的工程管線應遠離建筑物。
(四)城市道路下的各種工程管線應統籌安排、綜合協調,并與道路綠化和地面桿線相互協調,合理配置城市地下地面空間資源。
(五)沿城市道路規劃的工程管線應與道路中心線平行,其主干線應靠近分支管線多的一側。工程管線不宜從道路一側轉到另一側。道路紅線寬度超過40m的城市干道宜兩側布置配水、配氣、通信、電力和排水管線。
(六)新建道路內的各種管線應當預留支管或者接口;各種管線的附屬設施宜設置在城市道路紅線以外。當某些管線僅在道路一側布置時,應在道路交叉口或路段每隔150-200m預埋過街橫管或過街管溝,以減少用戶接線造成的破路。
(七)埋地鋼制管道應考慮周邊雜散電流引起的腐蝕危害,提前做好防護措施。
第一百三十六條 管線避讓
工程管線在豎向位置上發生矛盾時,宜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
(二)可彎曲管線避讓不易彎曲管線。
(三)分支管線避讓主干管線。
(四)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
(五)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
(六)新建管線避讓已有管線。
第一百三十七條 管線埋設深度
工程管線埋設深度應根據道路結構、標高和管線的安全要求確定,管頂至機動車道路路面垂直距離不得小于0.7m。工程管線的最小覆土深度、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以及工程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應滿足《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選線規劃
(一)城鎮開發邊界外管線選線規劃應分析與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林地、歷史文化保護紅線、礦產、各類建(構)筑物等關系,應銜接市政、水利、交通等各類專項規劃。
(二)城鎮開發邊界內管線選線規劃應保證新增管線與現狀管線間距滿足規范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做好防護措施并進行專家評審論證。
第十節 綜合管廊工程
第十節 綜合管廊工程
第一百三十九條 基本要求
(一)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應根據青島市城市發展需要,統籌各類管線的實際發展需求,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各類地下管線、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合理確定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區域、系統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堅持因地制宜、遠近結合、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的原則。
(二)綜合管廊與相鄰地下管線及地下構筑物的最小凈距應根據地質條件和相鄰構筑物性質確定,且必須滿足《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相關規定。綜合管廊與外部工程管線的最小水平凈距應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的規定,與鄰近建(構)筑物的間距應滿足施工及基礎安全間距要求。
第一百四十條 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綜合管廊:
(一)交通運輸繁忙或地下管線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軌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綜合體等建設工程地段。
(二)城市核心區、中央商務區、地下空間高強度成片集中開發區、重要廣場、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過江隧道等。
(三)道路寬度難以滿足直埋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
(四)重要的公共空間。
(五)不宜開挖路面的路段。
第一百四十一條 綜合管廊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給水管道、再生水管、電力電纜、通信電(光)纜、交通信號電纜宜納入綜合管廊內,通信電(光)纜與高壓電纜等相互有干擾的工程管線應分別設在管廊的不同空間。
(二)地勢平坦地區的雨水管不宜納入綜合管廊內,經論證確需納入,應布置在綜合管廊的底部。
(三)污水管不宜納入綜合管廊內,經論證確需納入,應采取防爆管措施;如每隔一定的距離設置通風管道,以維持空氣的正常流動;配備硫化氫、甲烷氣體的監測與自動防備等。
(四)燃氣管、輸油管等易燃易爆管線不宜納入綜合管廊內,經論證確需納入,該類管線不應與其他管線同艙布置,并在設計施工時增加防護措施,配置專門的安全監測預警設施。
(五)熱力管道不應與電力電纜同倉敷設。
(六)綜合管廊宜設置在機動車道下或者道路兩側綠帶內,斷面尺寸應經經濟技術論證后確定。
(七)管廊通風口、投料口等附屬設施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
第六章 地下空間規劃管理
第六章 地下空間規劃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地下空間利用總體要求
(一)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式地下空間和單建式地下空間。結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結合地表建筑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地下空間利用應符合《青島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標準》GB/T51358及相關專項規劃要求。
(二)地下空間利用應符合地區功能定位和空間布局要求,與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間相結合,滿足人防、消防及其它防災規范要求。地下空間規劃應遵循“分層分區、綜合利用、公共優先”的原則。
(三)地下空間應當優先用于布局地下交通、應急防災、人民防空、環境保護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適度布局商業、工業、倉儲、物流設施等項目。不應布局住宅、學校、托幼、養老等項目。
(四)鼓勵多種功能的城市地下設施一體化設計和相互連通,促進地下軌道交通車站與周邊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復合利用。在滿足工程技術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地塊的地下空間與相鄰地塊、相鄰道路的地下空間通過地下通道連通;鼓勵地下綜合體、地下商業、文化、旅游等各公共設施與地下公共步行系統、軌道交通站點及其他公共交通設施相連通。
(五)地下空間的使用性質與地上土地使用性質之間宜保持關聯,或符合用地兼容性規定的要求。
(六)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中涉及地下空間專項規劃中提出的地下空間重點開發區域,應對地下空間綜合利用提出具體要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要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對本地塊提出的地下空間綜合利用的要求。
(七)地下交通、商業及停車場等地下空間工程的風井、人員出入口等出地面設施,應首先考慮與地面建筑結合設置,或與地面景觀環境一體化設計,進行整合減量和體量消隱。鼓勵地下空間工程設置下沉空間改善交通、采光和通風。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地下空間覆土深度
(一)綠地地下空間覆土深度應滿足生態環境及綠化栽植的要求。
(二)開發建設用地的地下空間覆土深度應滿足管線敷設和綠化栽植的要求,各類建設項目中新建地下建筑頂板凈覆土深度不應小于1.6m。
(三)市政道路的地下空間覆土深度應保證規劃以及現狀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設施的建設空間和安全使用要求。
(四)綜合管廊的覆土深度應根據地下設施豎向規劃、行車荷載、綠化種植及設計凍深等因素綜合確定,一般不宜小于2.0m。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地下交通空間的規劃建設
(一)地下交通空間主要包括地下軌道、地下道路、地下停車庫和地下行人通道等。
(二)地下步行系統、軌道交通站點的出入口,宜結合公共建筑、下沉廣場、地下商業空間出入口等設置。
(三)公共活動中心區可結合地下的軌道交通站點出入口、商業、人行通道等設置下沉式城市廣場。
(四)鼓勵建設單位進行地下空間建設,并優先用于配建停車場(庫)。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地下市政空間的規劃建設
(一)地下市政設施空間主要包括地下市政場站、地下綜合管廊和各類地下管線等。
(二)應盡量利用地下、半地下、山體巖洞等空間建設市政場站設施;在綜合考慮運行安全、鄰避影響、經濟效益、環境景觀等因素下,可對污水處理廠、泵站、變電站、通信機房、垃圾轉運站和雨水調蓄池等進行地下化建設。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地下公共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空間的規劃建設
(一)地下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應與地面主要功能及路網格局保持協調,鼓勵地下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與地下公共步行系統、軌道交通站點、交通樞紐及相鄰公共建筑相互連通,統籌規劃、綜合開發、同步建設、形成網絡。
(二)地下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業設施空間應開敞舒適,宜設置下沉式庭院、廣場、采光槽、采光豎井等與地面空間保持聯系,并應采取措施降低對周邊居民和環境的影響。
第七章 村莊規劃管理
第七章 村莊規劃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本要求
(一)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村莊(劃入城鎮單元、特殊單元的除外)按村莊規劃管理,城鎮開發邊界以內的村莊按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尚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村莊,按區(市)或鎮級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的村莊規劃管理通則進行管理。
(二)村莊規劃管理應符合《山東省村莊規劃編制技術規程》、《山東省通則式村莊規劃編制導則》、《山東省村莊規劃數據庫規范》、《青島市村莊布局規劃(2021-2035)》、鎮級國土空間規劃等要求。
(三)村莊產業項目應符合《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號)、《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實施細則》(魯自然資發〔2021〕7號)要求。
第一百四十八條 村莊規劃
(一)村莊規劃應以村莊單元為最小范圍進行編制,可單獨編制,也可聯合編制。
(二)規劃村莊建設用地規模不超過2020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村莊用地(203)規模,按照《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相關要求合理確定規劃人均村莊建設用地面積指標和允許調整幅度。
(三)村莊規劃應包含村莊發展定位與目標、國土空間布局與用途管制、生態修復與國土綜合整治、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道路交通設施規劃、公用工程設施規劃、安全與防災減災規劃、產業空間引導、居民點建設規劃、村莊建設管控、近期行動計劃等基本內容。編制建設用地控制圖則,明確村莊各類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標。
第一百四十九條 村莊建設
(一)鄉村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依據批復的村莊規劃或村莊規劃管理通則進行編制,農村住宅可選用《青島市農村住宅推薦設計通用圖集》中的設計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村委會簽署同意意見。住宅、工業建筑、公共建筑等應體現鄉村地域特色,停車、綠地率等相關規范標準可參照城區執行,用地條件受限的可通過方案論證確定。
(二)不得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進行鄉村建設。需占用農用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三)區(市)、鎮(街)按照《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宅基地面積,對2層及以上村民建房進行合理折減。
(四)農村建筑應避開地質復雜、地基承載力差、地勢低洼不易排澇以及易受風口、滑坡、雷電和洪水侵襲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地段。
(五)農村建筑高度應與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申請宅基地建房不宜超過3層,高度不宜超過11m,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等村莊,建筑高度應符合相關保護要求。產業項目建筑高度宜控制在15m以下。
(六)農村建筑間距應不妨害相鄰權、地役權,應保證相鄰房屋的正常采光和通行要求,并符合《農村防火規范》GB50039、《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建村[2017]50號)的規定;農村的廠房、倉庫、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5米的居住建筑的建筑退讓間距應執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農村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一、二級,建筑耐火等級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集貿市場、廠房、倉庫以及變壓器、變電所(站)之間及與居住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要求。
(七)臨村內道路的建筑,退讓道路按村莊規劃的有關規定執行,村莊規劃未明確的可通過方案論證確定。
(八)農村地區以休閑游憩功能為主的郊野公園等生態空間,配套服務設施應以功能為導向,圍繞游憩需求合理布局,宜采用低碳生態的設計理念和技術,規模以滿足基本需求為宜,管理建筑、游憩建筑、服務建筑建設用地規模不超過開園面積的2%,總建筑面積不宜超過上述建設用地面積的1.5倍,不得建設與園內服務不相關的設施和建筑樓宇。開發強度以低密度為主,建筑高度和風格與園內環境協調一致。
(九)劃入城鎮單元、特殊單元的村莊建設可參照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條 本規定由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本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有關技術標準執行。沒有技術標準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照審批權限在行政審批中確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青島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
附錄一 用詞說明
附錄一 用詞說明
1、為了在執行本規定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或“不得”。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當”或“應”;反面詞采用“不應”。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2、當本標準條文涉及其它有關標準或規范時:
(1)指明應嚴格按其它有關標準或規范執行的用語為:“按照(或遵照)……執行”或“符合……的規定(或要求)”。
(2)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或規范執行的用語為:“參照……執行”。
(3)表示指導性推薦意見的用語為:“建議……”、“或……”。
3、本規定中的名詞解釋,僅適用于本規定。
附錄二 名詞解釋
附錄二 名詞解釋
1.容積率:是指在一定用地范圍內,建設項目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與總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數值上等于建設用地內建筑的地上、半地下、地下所有計容面積之和。
2.建筑密度:是指建設用地內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積的總和與總用地面積的比率(%)。
3.建筑系數:是指項目用地范圍內各種建筑物、用于生產和直接為生產服務的構筑物占地面積總和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
4.綠地率:是指建設用地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總用地面積的比率(%)。
5.建筑面寬:是指建筑物沿控制面的正投影的長度。
6.建筑第五立面:是指建筑物四個圍合實體之外的屋頂平面,指單體建筑屋頂形態及功能利用。
7.建筑退線:是指建筑物、構筑物退讓建設用地紅線的距離要求。
8.用地紅線:是指建設用地范圍的邊界線。
9.道路紅線:是指規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
10.新建:是指新建設或者將原有建筑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設的行為。
11.改建:是指改變原有建筑的外形、外立面和屋面色彩或改變內部結構布局,但不增加建筑面積的建設行為。
12.擴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的基礎上通過加高或加寬從而增加建筑面積的建設行為。
13.恢復性建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建筑物后在原位置重新建設且不改變原建筑物外形的建設行為?;謴托越ㄔO應當按照原地、原占地面積、原建筑體量、原建筑外觀進行規劃與設計。
14.遮擋建筑:是指在有效日照時間范圍內,對現狀和擬建建筑(場地)的日照產生影響的已建和擬建建(構)筑物。
15.被遮擋建筑:是指在有效日照時間范圍內,日照可能受遮擋建筑影響并有日照要求的已建和擬建建筑。
16.老年人居住建筑:是指為老年人設計,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和福利院、老人部、敬老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和養老服務中心的起居生活用房。
17.長邊:是指建筑物邊長大于14m的一側邊。
18.短邊:是指建筑物邊長等于或者小于14m的一側邊。
19.主要采光面:是指在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范圍內,開設臥室、起居室等有日照要求的房間窗較多的建筑外墻面。住宅建筑中,開設有日照要求的房間窗并非最
多,但卻是某戶或某幾戶居民有日照要求的房間窗唯一所在的建筑外墻面,也應該被認定為主要采光面。
20.建筑間距:是指相鄰兩建筑物主體外墻(含外墻裝飾部分)之間的水平距離。
21.日照間距:是指按照日照標準確定的遮擋建筑與被遮擋建筑之間的最小建筑間距。
22.日照間距系數:是指日照間距與從被遮擋建筑室內地平至遮擋建筑物的女兒墻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離的倍數。
23.陽臺:是指附設于建筑物外墻,設有欄桿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室外空間。(含各類形式的入戶花園、空中花園、活動平臺等活動空間)。
24.架空連廊:是指位于二層及以上,聯系兩棟(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蓋和無上蓋架空連廊。
25.平屋面:是指坡度小于3%的屋面。
26.坡屋面:是指坡度大于或等于3%的屋面。
27.室外地坪:建筑物入口場地室外設計地面。
28.結構層高:是指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9.公共開放空間:是指具有一定規模、面向所有市民24小時免費開放并提供休閑活動設施的公共場所。
30.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31.公交首末站:是指公交線路的起終點,除了上下客,還具有調度、停放、管理等功能的公交站。
32.公交專用道:是指專門為公交車行駛的車道。
33.城市公共停車場:位于道路紅線以外的獨立占地的面向公眾服務的停車場和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獨立占地的面向公眾服務的停車場。
34.大型機動車停車場:《車庫建筑設計規范》中規定的機動車庫停車當量數大于
300輛,非機動車庫停車當量數大于500輛。
35.給水系統:是指由取水、輸水、水質處理和配水等設施所組成的總體。
36.給水工程:是指為城市提供生產及生活等用水而興建的工程設施,包括原水的取集、處理以及成品水輸配等項工程設施。
37.供水水源:是指給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體。
38.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輸送、處理、再生和處置污水和雨水的工程。
39.城市污水:是指城市中排放各種污水和廢水的統稱,它由綜合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入滲地下水三部分組成。在合流制排水系統中,還包括被截留的雨水。
40.面源污染:是指通過降雨和地表徑流沖刷,將大氣和地表中的污染物帶入受納水體,使受納水體遭受污染的現象。
41.高壓走廊:是指架設110千伏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的專用通道。
42.郵政支局:是指擔負郵政收寄和投遞主要任務的郵政分支服務網點。
43.通信機房:是指設置于建筑內部,為區域、小區和單體建筑提供通信業務服務用房的建筑空間,用于設置固定通信、移動通信、有線電視等通信接入網設備。
44.海綿城市:是指城市能夠像海綿一樣,在適應環境變化和應對自然災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彈性”,下雨時吸水、蓄水、滲水、凈水,需要時將蓄存的水“釋放”并加以利用。
45.調壓站:將調壓裝置放置于專用的調壓建筑物或構筑物中,承擔用氣壓力的調節。包括調壓裝置及調壓室的建筑物或構筑物。
46.水平凈距:工程管線外壁(含保護層)之間或管線外壁與建(構)筑物外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
47.垂直凈距:工程管線外壁(含保護層)之間或管線外壁與建(構)筑物外邊緣之間的垂直距離。
48.既有建筑:已完成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并取得不動產權證(房產證)的合法建筑。
49.濱海建設控制區:為海岸線向陸一側一至兩公里范圍,結合城市道路確定(附圖一)。
50.近山建設控制區:為風貌保護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保護山體高度控制范圍,及參照風貌保護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外圍保護山體高度控制范圍(附圖二)。
51.臨河建設控制區:為重要河道兩側300至500米范圍,結合城市道路確定(附圖三)。
52.界面開敞率=建筑之間開敞部分的寬度÷規劃用地寬度;12米及以下高度的商業建筑可計入開敞面;退建筑控制線不小于25米的建筑,其建筑可視為開敞面。
附錄三 附圖、附表
附錄三 附圖、附表
附圖1:青島市濱海建設控制區范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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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2:青島市近山建設控制區范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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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3:青島市臨河建設控制區范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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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4:青島市城市公共中心范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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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青島市重要道路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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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相關法律、法規、規范與參考文獻
附錄四 相關法律、法規、規范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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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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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設計技術導則》青建辦字〔2021〕34號
《青島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暫行辦法》青政辦字〔2021〕11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組織實施工作的通知》青建辦字〔2023〕78號
《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通知》青建辦字〔2024〕75號
《青島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一件事”工作實施方案》青建辦字〔2024〕8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山東省港口條例》
《港口規劃管理規定》(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令第11號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海港總體設計規范》(JTS165-2013)
《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51328-2018
《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
《城市快速路設計規程》CJJ129-2009
《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CJJ152-2010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標準》GB/T50546-2018
《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周邊地區設施空間規劃設計導則》T/UPSC0003-2021
《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
《青島市公共交通場站建設規范》DB3702/FWJT022-2017
《青島市公交站點設置規范》DB3702/FWJT010
《青島市公交站點設置規范》DB3702/T21-2023
《城市停車規劃規范》GB/T51149-2016
《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2015
《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規劃標準》GB/T51439-2021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
《山東省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魯公通(2021)17號
《城市道路交通組織設計規范》GB/T36670-2018
《海綿城市設計規程》DB37/T5060-2016
《青島市海綿城市建設規劃設計導則》(2016試行)
《青島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2016-2030年)》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282-2016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318-2017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
《泵站設計規范》GBT50265-2021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GB/T50805-2012
《防洪標準》GB50201-2014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GB50413-2007
《城鎮燃氣規劃規范》GB51098-2015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
《城鎮燃氣工程專項規劃標準》GB51098-202X(修訂征求意見稿)
《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GB51142-2015
《輸氣管道設計規范》GB50251-2003
《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2021
《城鎮直埋供熱管道工程技術規程》CJJ/T81-2013
《城市通信工程規劃規范》GB/T50853-2013
《郵政普遍服務標準》YZ/T0129-2009
《通信管道與通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373-2019
《山東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2020年
《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2012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T50337-2018
《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范》CJJ47-2016
《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T50293-2014
《220-750kV變電站設計規程》DL/T5218-2012
《35kV-110kV變電站設計規范》GB50059-2011
《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2013
《110-750kV架空輸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GB50545-2010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
《居民住宅小區電力配置規范》GB/T36040-2018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2016
《青島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
《山東省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
《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GB51143-2015
《青島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關于調整人防工程建設審批標準等事宜的通知》
《青島市城市消防專項規劃(2021-2035年)》
《城市消防規劃規范》
《青島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2020-08-05發布)》
《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標準》GB/T51358-2019
《青島市中心城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2021-2035年)》(在編)
《青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號
《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實施細則》魯自然資發〔2021〕7號
《山東省村莊規劃技術審查要點及成果匯交要求》
《山東省村莊規劃編制技術規程(試行)》
《山東省通則式村莊規劃編制導則》
《山東省村莊規劃數據庫規范》
《青島市村莊布局規劃(2021-2035)》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意見》建村〔2014〕21號
《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建村[2017]50號)
《青島市市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及規劃導則》青自然資規字〔2025〕39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青島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
《關于優化居住用地供應和規劃管理措施(第一批)》青自然資規字〔2024〕6號
《關于優化居住用地供應和規劃管理措施(第二批)》青自然資規函〔2024〕24號
《關于加快推進“標準地”改革的指導意見》魯自然資發〔2020〕6號
《關于加強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青自然資規字〔2023〕285號
《關于加強新型產業規劃用地管理的通知(試行)》青自然資規字〔2023〕2號
《青島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技術規定(試行)》2024年
《青島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編制導則(試行)》2024年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城鄉規劃許可變更管理規定》青自然資規字〔2023〕3號
《關于實施基本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告知制度的通知》青文旅發〔2021〕40號
《青島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聯合審查工作規程(試行)》(征求意見稿)
《青島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規劃條件管理規定(試行)》
《青島市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與土地核驗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