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水平,使城鄉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有關技術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景觀規劃的編制,城市設計、建筑總平面圖及單體設計,以及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技術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鎮個人建房的規劃技術管理規范另行制定。
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制定城市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采用貴陽市獨立坐標系統和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
第四條 城市規劃技術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生態優先、以人為本、城鄉統籌,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順應自然,構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
(四)統籌城市基礎功能和服務功能建設,推動區域協調發展。
2第二章 城市景觀控制
第二章 城市景觀控制
第五條 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重點做好主要景觀軸線和主要節點、標志性建筑、城鄉結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規劃設計,突出廣場、綠地、河道等公共開放空間的功能和特色,并對下列區域進行城市設計: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兩側、火車站、機場、城市廣場周邊以及客運交通樞紐、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節點;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古樹名木保護范圍、重點旅游區;
(三)跨區域地段節點;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 建設項目色彩應當結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顏色的明度、彩度,應當充分考慮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符合《貴陽市建筑色彩專項規劃》的相關規定;夜景照明應當符合《貴陽市中心城區夜景照明規劃》的相關規定。
建設項目應當充分利用現代環保科技,使用裝飾效果好、低碳、符合標準的材料。
第七條 新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規劃條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組群布局的高層建筑,應當結合地形和周邊環境,形成富于變化的城市天際輪廓線,對城市天際輪廓線有重大影響的,其高度和體量應當經過專題論證。
第八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應當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沿河道兩岸的建筑,應當保持生態景觀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園和濕地等專類公園周邊的建筑,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不得影響公園景觀。
3第三章 城市建設用地
第三章 城市建設用地
第九條 城市建設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進行分類。建設用地的適建范圍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
第十條 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規劃用地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規劃用地面積包括:分項明確總用地面積、建設用地面積、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計入指標計算的用地面積;
(三)容積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綠地率;
(七)停車位;
(八)市政配套設施要求;
(九)公共服務設施及公共安全設施要求;
(十)城市設計要求;
(十一)滿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建設地塊中各類建筑的建筑面積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質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積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積的80%;
(三)公共設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設施建筑面積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積的50%。
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面積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和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者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者用地形狀不規則、與城市道路不相連等原因而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用地不得單獨建設,應當按照有利于城市規劃整體實施的原則,與周邊用地整合使用。
對于無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勵用于城市綠地、公共活動空間等公益性建設項目,禁止用于經營性項目。
4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容積率、建筑密度指標,應當根據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容積率、建筑密度應當按照《建筑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以下簡稱“附表一”)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附表一中未明確控制指標的行政辦公和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機構、工業廠房、倉儲、軍事等設施以及居住小區、小區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積率指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建筑面積的計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的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規定的計算規則執行。
第十六條 建設用地內有不同性質建筑的,應當分類劃定建筑用地范圍,分別計算建筑密度和容積率。屬于商業辦公或者商業住宅綜合樓的,建筑密度按照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標執行。商業建筑面積或者辦公建筑面積達不到該建筑面積10%,或者只有底層為商業或者辦公的綜合住宅,容積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標執行。
第十七條 建筑物毗鄰一條城市道路修建的,±0.00標高以該城市道路標高起算;建筑物毗鄰兩條或者兩條以上城市道路修建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等級及城市景觀需要,確定±0.00標高的起算點。
建設項目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車能直接進入建筑屋面并到達該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半地下部分為停車庫時不計入建筑密度,但該建設項目建筑物的正投影面積不得大于建設用地面積的60%。
第十八條 地下空間的利用應當本著統籌規劃、適度開發的原則,優先滿足城市公共安全設施需要,并與周邊項目的地下建筑相銜接。人防工程和應急設施按照相關規定設置。新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地下公共設施預留發展空間。
5第五章 建筑間距
第五章 建筑間距
第十九條 建筑間距必須符合日照、消防、衛生、安全、工程管線、建筑設計規范和文物古跡保護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的日照標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日照要求的住宅、醫院、中小學、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宿舍等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日照分析并滿足國家日照標準規范要求。
(二)建設項目周邊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者已批未建建筑物時,應當進行日照分析,并滿足下列規范的要求:
1.《住宅建筑設計規范》(GB50096-1999);
2.《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2002);
3.《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_50352-2005);
4.其他相關規定。
基礎分析參數:按照《日照技術分析參數表》執行。
第二十一條 托兒所及幼兒園教室、生活用房應當達到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小于3小時的日照標準,其活動場地應當滿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動面積在標準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以外的要求;中、小學普通教室應當達到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第二十二條 舊城改造區建設項目申報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及單體方案,對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當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舊城改造區開發建設規模總建筑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日照分析不滿足的戶型戶數應當控制在總戶數的5%以下。
第二十三條 中高層及中高層以下居住建筑間距除滿足國家規范要求的日照標準外,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日照間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與建筑正面間距之比為1:1.1,最小間距不得小于13米。
(二)住宅正面間距折減,應當按照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以按照《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表》的規定換算。
(三)山墻與山墻的間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墻面對縱墻面,山墻面進深應當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間距不得小于10米;除透氣高窗外,山墻面不得開窗、不得挑陽臺,臨山墻開間不得雙側設置陽臺;進深大于等于12米的山墻或者山墻開窗的,應當按照開窗面日照間距退讓。
(四)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的住宅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兩幢住宅開窗面對開窗面的夾角小于或者等于15°時,按照開窗面對開窗面的間距要求確定,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1.0,最小間距不得小于13米;
2.兩幢住宅開窗面對開窗面的夾角大于15°小于45°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3米;
3.兩幢住宅開窗面對開窗面的夾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3米;
4.兩幢住宅開窗面對開窗面的夾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時,按照山墻面對開窗面間距控制,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0米。
(五)住宅布置利用南向、東向或者南偏東、南偏西30°以內的坡地高差時,視利用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對間距折減,折減后的間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內的北向坡,視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等比例加大間距。
第二十四條 高層及高層以下住宅,山墻面允許設置透氣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高窗下沿距該層樓地面應當不小于1.6米。
第二十五條 中高層及中高層以下點式住宅之間間距之比為1:1.0;中高層及中高層以下點式住宅與相鄰住宅的間距,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高層建筑與高層、中高層、多層、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建筑與高層及高層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寬小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北側居住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建筑面寬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北側居住建筑間距不得小于40米;
2.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寬小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南側居住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寬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南側居住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
3.東西向布置,建筑面寬小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東西兩側居住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寬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東西兩側居住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
(二)高層建筑與高層及高層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布置,高層建筑山墻面與其北側居住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4米,高層建筑山墻面與其南側居住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0米;
2.東西向布置,高層建筑山墻面與其東西兩側居住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0米;
3.高層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5米或者開窗(透氣高窗除外)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三)高層建筑與高層及高層以下居住建筑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等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高層建筑的山墻與高層及高層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得小于13米。
第二十七條 24米以上公共建筑之間以及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24米以上公共建筑之間平行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寬小于40米的公共建筑與南北兩側公共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寬大于等于40米的公共建筑與南北兩側公共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
2.東西向布置,建筑面寬小于40米的公共建筑與東西兩側公共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0米,建筑面寬大于等于40米的公共建筑與東西兩側公共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4米。
(二)24米以上公共建筑與24米以下公共建筑平行布置的間距最小值為20米。
(三)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間平行布置的間距最小值為l3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公共建筑的間距,按照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第二十八條 150米以下超高層建筑與150米以下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150米以下超高層建筑與150米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布置,超高層建筑與北側居住建筑間距不得小于40米;
2.南北向布置,超高層建筑與南側居住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3米;
3.東西向布置,超高層建筑與東西兩側居住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
(二)150米以下超高層建筑與150米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布置,超高層建筑山墻面與其北側居住建筑間距不小于30米,超高層建筑山墻面與其南側居住建筑間距不小于24米;
2.東西向布置,超高層建筑山墻面與其東西兩側居住建筑間距不小于24米;
3.超高層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5米或者開窗(透氣高窗除外)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三)150米以下超高層建筑與150米以下居住建筑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的間距:
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等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150米以下超高層建筑的山墻與150米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九條 150米以下超高層公共建筑與150米以下公共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150米以下超高層公共建筑與150米以下超高層、高層公共建筑平行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布置,超高層公共建筑與南北兩側超高層、高層公共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3米;
2.東西向布置,超高層公共建筑與東西兩側超高層、高層公共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
(二)超高層公共建筑與多層、低層公共建筑平行布置的間距最小值為24米。
第三十條 150米及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間距,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一條 建筑平面不規則的,以各立面寬度與其延長線形成的剖面寬度之和為建筑間距計算面寬,按照本辦法規定分別確定其最小間距。
第三十二條 一棟建筑的主采光面與另一棟建筑不開窗部分相對的,或者兩棟建筑主采光面的不開窗部分相對的,均按照主采光面相對確定間距。
第三十三條 兩棟居住建筑的不開窗部分可拼接,拼接長度不得小于3米。
計算高度18米以下,并且沿城市道路、廣場或者公園綠地布置的居住建筑,需要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寬不應當超過80米。
計算高度18米至50米的居住建筑之間、計算高度18米至50米的居住建筑與計算高度18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間,需要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寬不應當超過70米。
計算高度50米以上的居住建筑與其他居住建筑原則上不得拼接,確需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寬不應當超過70米,并且不得沿河、城市主次干道、廣場或者公園綠地布置。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小于150米的超高層居住建筑原則上不得拼接,確需拼接的,必須經過專家論證。
第三十四條 擋墻、護坡、堡坎與建筑的最小間距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在無地質災害影響下,應當滿足居住建筑日照、通風、防護、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擋墻和護坡的上緣與建筑的凈距離不得小于5米,下緣與建筑的凈距離不得小于3米;
` (三)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擋墻應當作退臺處理,退臺寬度不得小于1.5米;
(四)建筑與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對時,建筑外墻外框線與堡坎底部距離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堡坎退臺時,可分階計算。
第三十五條 超高層住宅及高層住宅的采光槽,寬深比不小于1:2.5,開槽寬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層及多層住宅采光槽,寬深比不小于1:2,開槽寬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層及中高層以下住宅內天井平面軸線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6第六章 建筑物退讓距離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讓距離
第三十六條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城市軌道、河道、排水干線、人防設施、文物古跡、電力保護區等用地邊界建設時,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的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退讓距離。
第三十七條 建筑物沿用地邊界修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章建筑間距規定標準的二分之一和按照相鄰建筑或者已批未建建筑的間距要求退讓。建筑開窗面沿用地邊界布置時,應當按照滿足與相鄰建筑的間距要求退讓,最小退讓距離為6.5米,不開窗的山墻面沿用地邊界布置時,應當按照滿足與相鄰建筑的間距要求退讓,最小退讓距離為5米。
第三十八條 建筑物沿用地邊界修建除滿足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外,該建筑物周邊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者已批未建的建筑物時,對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應當進行日照分析并滿足國家規范要求的日照標準。
第三十九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讓距離按照《路段上建筑物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控制指標表》(以下簡稱“附表四”)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沿紅線寬度小于20米的規劃道路,兩側建筑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2002)的規定退讓,同時應當保證與相鄰建筑物的間距要求。
第四十一條 沿已有或者規劃立交橋范圍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側實際投影線退立交橋范圍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于30米。立交橋范圍按照立交橋進出口匝道加減速車道起訖點計算,包括匝道最外緣投影線。
第四十二條 沿已有或者規劃高架橋兩側范圍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應當滿足環保、日照要求,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側實際正投影線后退高架橋范圍道路紅線距離,按照附表四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城市道路交叉口按照交叉口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圍從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的連接點算起,按照道路等級計算,進口車道直線段長度為50米至80米,出口車道直線段長度為30米至60米。
第四十四條 新建大型影劇院、大型商場、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市政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5米,并滿足停車、迴車、人流集散等需要。
第四十五條 除需要與城市管線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構筑物的圍墻、踏步、陽臺、雨棚不得突入規劃道路紅線。水表井、化糞池及地下附屬設施退城市道路紅線不小于5米。
第四十六條 臨公路或者高等級公路兩側建筑的退讓,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高速公路,兩側各30米;
(二)一級公路,兩側各20米;
(三)二級公路,兩側各15米;
(四)三、四級公路,兩側各10米。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的城鎮、村莊臨公路或者高速公路兩側建筑的退讓,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公路規劃紅線和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改建建筑物,可以綠化造林,經依法批準,可以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桿線、開辟服務性車道等。
第四十七條 沿河道及排水干線兩側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河岸藍線、排水干線保護范圍以外2米退讓。河道、排水干線保護范圍,應當按照下列規劃控制標準執行:
(一)南明河兩側保護范圍控制標準:
1.花溪水庫大壩至龍王廟段,以河岸藍線兩側各50米控制;
2.龍王廟至水口寺大橋,以河岸藍線兩側各20米控制;
3.水口寺大橋至烏當大橋段,以河道中心線兩側各60米控制。
(二)市西河、貫城河、小車河、陳亮河、麻堤河等河流,以河岸藍線兩側各7米控制。
(三)魚梁河,以河岸藍線兩側各50米控制。
(四)小灣河,以河岸藍線兩側各50米控制。
(五)排水干線,以斷面外側不小于3米控制。
(六)其他河流、排水干線兩側保護范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防洪、城市景觀等因素確定。
第四十八條 鐵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讓,其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直接為鐵路服務設施以外,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高速鐵路兩側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不小于40米,在中心城區以外高速鐵路兩側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不小于50米;在鐵路干線兩側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于20米;在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于15米;在鐵路兩側修建圍墻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于上述規定的二分之一,圍墻的高度不大于2.5米;
(二)鐵路干線軌頂標高高于地面時,建筑物退讓距離按照護坡下緣線起計算;
(三)沿鐵路修建高層建筑和水塔、煙囪等高大構筑物、危險品倉庫及堆場的退讓距離,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商鐵路部門確定。
第四十九條 在人防設施附近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其退讓距離按照《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范圍及文物保護的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建設,應當符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 靠機場、通信、微波等有關設施建設,其水平避讓距離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執行。
7第七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五十二條 建筑高度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時應當服從城市景觀規劃、城市設計、城市節點規劃需要控制的高度,并符合日照、間距、消防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應當設置電梯:
(一)七層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的;
(二)底層作為商業、架空層、貯存空間或者其它用房的多層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高度不超過16米時,可以不設電梯;
(二)住宅中間層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時,其層數可由中間層起計算,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高度不超過16米時,可以不設電梯,但是總層數不得超過九層。
第五十四條 在航空港、氣象臺、電臺、電信、微波通信、衛星地面站、軍事設施等有凈空要求的地區新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其高度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在文物保護建設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核心區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應當符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貴州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8第八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一節 公共配套設施
第一節 公共配套設施
第五十六條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規劃指標設置:
(一)公共廁所
1.舊城區居住小區按5座/平方公里設置,新建小區按3-4座/平方公里設置,每座建筑面積30-60平方米,設置間距為500-800米;
2.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加油站及農貿市場等人流密集區域按11座/平方公里設置,每座建筑面積50-120平方米,設置間距為300米;
3.購物中心、文化娛樂中心等商業金融業集中區按11座/平方公里設置,每座建筑面積50-120平方米,設置間距為300米;
4.人流稀疏區域按4座/平方公里設置,每座建筑面積50-120平方米,設置間距為500米;
5.主干路、次干路、有鋪路的快速路沿線按500-800米設置1座,每座建筑面積50-120平方米;
6.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沿線按800-1000米設置1座,每座建筑面積50-120平方米;
7.沿河綠帶中公廁按500米設置1座,每座建筑面積50-120平方米。
(二)生活垃圾收集點設置
1.生活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70米,用地面積不小于40平方米,周圍建筑間隔不小于5米;
2.廢物箱的設置間隔:商業大街50-100米;主干道、次干道、有輔道的快速路100-2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
3.垃圾收集點的位置應當設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響市容市貌的非臨街位置;
4.沿河綠帶中垃圾收集點按照300-500米設置一處。
(三)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
1.小型轉運站按2-3平方公里設置一座,用地面積不宜小于800平方米,周圍建筑間隔不小于8米;
2.垃圾運輸距離超過20公里時,應設置大、中型轉運站;
3.垃圾轉運站用地面積應根據日轉運量確定,并應當按照《大中型垃圾轉運站規模控制指標表》(附表五)的規定執行;
4.垃圾轉運站外型應美觀,并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操作應實現封閉、減容、壓縮,設備應當力求先進。飄塵、噪聲、臭氣、排水等指標應當符合相應的環境保護標準;
5.垃圾轉運站內應設置垃圾稱重計量系統,對進站的垃圾車進行稱重,大中型轉運站應設置監控系統;
6.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劃和標準的規定,設施應當設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衛生填埋、焚燒、堆肥、回收利用等應當按照其相應的適用條件,并且應當在堅持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設備可靠、適度規模、綜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則下,合理選擇其中之一或者適當組合。
(四)汽車洗車場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結合部設置洗車場和市內小型洗車點,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并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七條 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應當符合《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指標控制表》規定的指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規劃總圖及建筑單體方案中應當明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各項公共服務設施、市政設施的用地規模及建筑面積,圖件中標明設置位置,并且列出配套設施一覽表;各項設施的規劃、建筑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范,公共服務設施不應當設于無自然采光通風的地下室;
(二)建設項目各項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可以設于建筑物底層或者高層塔樓首層設置的架空層,但其建筑面積應當不超過該架空層總建筑面積的30%;
(三)分期建設的項目其建設規模達到規定人口規模的,應當同步建設相應人口規模的各項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市政設施;
(四)建設項目應當依據《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JGJ122-99)、《鐵路旅客車站建筑設計規范》(GB 50226-2007)、《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無障礙標準》、《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 14-87)等規范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在圖件中標明設置位置,并且作無障礙設計文字說明專篇。
第五十八條 新建、改建城鎮居民樓房、住宅區,應當將郵政信報箱、信報箱間、信報收發室等作為居民樓房、住宅區的配套設施,各設計單位應當將其納入設計內容。
第二節 道路交通設施
第二節 道路交通設施
第五十九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符合《城市道路設計規范》(CJJ37-90)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規劃的道路紅線寬度及豎向標高;
(二)道路縱坡控制在5%以下,最小縱坡應當控制在0.3%-0.5%之間;特殊地段最大縱坡不得超過9%,并且根據不同的坡度及設計車速控制坡長;
(三)城市道路縱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應當設有保證安全的緩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圍內縱坡不得大于3%;
(四)人行過街天橋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構筑物凈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橋橋面寬不得小于梯道寬,人行地道凈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鐵路的人行天橋、建筑物、構筑物凈空不得低于6.5米;
(五)城市高架路、輕軌線路、高速公路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應當設置聲障設施;
(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2米;
(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規范設置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盲道等無障礙設施;
(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設,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十條 新建、改建城市橋梁按照《城市橋梁設計規范》(CJJ11-2011)的規定執行,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改建橋梁的凈寬不小于規劃的道路紅線寬;
(二)橋梁的設計應當考慮管線通過,可燃、易燃工程管線不宜利用交通橋梁跨越河道;
(三)橋梁的橫斷面劃分應當與道路橫斷面一致。
第六十一條 配套建設公交首末站、樞紐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積按照引入的公交線路計算,每條公交線路需1000平方米。公交線路數量按開發項目建設規模確定,公交線路超過三條的為公交樞紐站;
(二)公交首末站設置的位置應當滿足三個條件:公交車進出的通行要求、小區居民服務半徑要求、不干擾小區居民生活環境;
(三)居住區的規劃控制和配套建設標準:居住人口規模達到10000戶-16000戶或者30000人-50000人,或者位于城市道路網末端或者城市邊緣的居住小區,其他需要設置公交首末站的視具體情況而定;
(四)大型商場、超市、文化體育設施、展覽館等大型公共活動場所應當規劃控制和配套建設公交場站,用地面積視建設項目規模確定,但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
(五)換乘樞紐:開發項目涉及與軌道交通的換乘節點,應當規劃控制和配套建設公交換乘樞紐。公交換乘樞紐可設置在建筑物裙房或者地下室內,但需滿足公交換乘樞紐技術規定要求,公交換乘樞紐建筑面積和設置標準視具體情況確定。
第六十二條 城市各類停車場(庫)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務設施及住宅按照《停車泊位指標表》的規定執行;
(二)停車場(庫)應當根據就近位置、節約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則,宜采用地下或者多層車庫;
(三)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應當符合行車視距的要求,并右轉出入車道;
(四)停車場出入口應當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梁、隧道坡道起止線50米遠;與城市道路存在層差的地下停車庫出入口,原則上只能設置在項目內部道路上,確因條件限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后可在城市支路上開口,但應當設置不小于5米的緩坡段,并對道路開口進行拓寬渠化;50個車位以下的停車場可以設一個出入口,凈寬度不小于7米;50~100個車位的停車場,應當設置兩個出入口,出入口距離應當大于20米;101~300個車位的停車場,應當設置兩個出入口,出入口距離應當大于20米,兩個出入口凈寬度不小于7米;301~499個車位的停車場,出口和入口分開設置,兩個出入口距離應當大于20米,兩個出入口凈寬度不小于7米;大于或者等于500個車位的停車場,應當設置三個以上出入口;
(五)建筑地下車庫入口處門禁系統距離車庫外道路不得小于10米;
(六)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開在市政道路上,距市政道路交叉口的距離應當滿足主干道不小于80米、次干道不小于70米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城市公共加油站、加氣站等設施的服務半徑宜為0.9~1.2公里,規劃選址、總平面圖及建筑設計應當符合城市景觀、交通、消防等相關管理規定。
第六十四條 下列新建項目在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一)一環內臨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二環內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三環內臨城市快速路;
(二)一環內總建筑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
(三)二環內住宅總建筑面積大于8萬平方米,大型公建總建筑面積大于5萬平方米;
(四)二環外住宅總建筑面積大于15萬平方米,大型公建總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
(五)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
經交通影響評價,需增加的交通工程和交通設施的,如:道路拓寬、增設人行過街通道、交通標志標線、交通信號系統、停車位配置等,由項目建設單位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設置立體人行設施:
(一)人行橫道過市區封閉式道路、快速干道或者機動車道寬度大于25米,可以每隔400-800米設一座;
(二)路段上雙向當量小汽車交通量達1200輛/小時,或者過街行人超過5000人/小時的;
(三)一些特殊需要和路口交錯復雜,對行人有明顯危險的。
第六十六條 在城市軌道線路經過地帶,應當劃定軌道交通走廊的控制保護地界線,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走廊以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為依據,對建成線路和規劃線路應當確定控制保護界線,并納入城市用地控制保護規劃范疇;
(二)軌道交通控制保護界線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施工工藝和當地工程實踐經驗,確定規劃控制保護界線;
(三)在規劃控制保護界線內,應當嚴格限制新建各類大型建筑和穿越軌道交通建筑結構下方的地下構筑物,必要時須制定預留和保護措施,并與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協調,確保軌道交通線路結構穩定和運營安全,并且對工程實施方案進行論證;
(四)城市建成區內新建軌道交通處于道路狹窄地區時,在規劃控制保護界線內,其工程結構施工應當注意對相鄰建筑的安全影響,并采取必要的拆遷或者安全保護措施;
(五)高架及地面線在市政道路紅線外的征地范圍,橋梁宜按結構投影面為準,路基以天然護道外1米為準,并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第三節 排水設施
第三節 排水設施
第六十七條 新建開發項目按照下列規定設計雨污分流并配套建設中水回用設施:
(一)建設項目外部已建市政雨、污分流系統的,建設項目內部雨、污管道應當無縫分別接入市政雨、污系統,在總圖中應當明確已建市政雨、污管道的位置、管徑、接口檢查井位置、坐標、市政管道接口標高、項目自身管道接入口標高等。建設項目內部管道、化糞池、污水處理設施等構筑物需退讓規劃道路紅線3米;
(二)總建筑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或者總建筑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酒店、商業中心等建設項目以及外部無市政污水系統,或者已建外部市政污水系統無法接納項目污水容量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和中水回用系統;
(三)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化糞池、雨污管線等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和依法同步審批、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建成后應當依法報相關部門驗收或者備案。
建設項目配建的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按照“誰建誰管”原則由建設項目開發單位進行運營管理,接受政府部門監管。
第四節 電力設施
第四節 電力設施
第六十八條 高壓走廊按下列規定布置:
(一)城市規劃中所涉及的高壓走廊為110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走廊,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市政高壓走廊及電纜通道的定線和走廊;
(二)500千伏線路應當預留架空走廊,110千伏和220千伏線路在用地條件允許時應當預留架空走廊。
城市建設密集區和規劃建設核心區的110千伏和220千伏線路應當采用電纜暗敷。
第六十九條 架空線路按下列規定布置:
(一)架空線路應當根據城市地形、地貌特點和城市道路規劃的要求,沿山體、河渠、綠化帶及道路架設,路徑選擇應當兼顧城市規劃建設用地,避免穿越;
(二)新建架空線路盡可能沿規劃高壓走廊集中敷設,高壓走廊應當盡可能避開規劃重點發展區、現狀發展區、公共休憩用地、環境易受破壞地區或者嚴重影響景觀的地區。
城市架空線路走廊控制指標應當符合《城市架空線路走廊寬度控制指標表》的規定。
第七十條 城市道路上設置電力設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因條件限制依法經相關部門同意并進行論證,確需架設110千伏及其以上等級的電力桿路外,不得架設其他架空線桿路;
(二)設置電力變壓器、通信交接箱、燃氣調壓器(箱)等設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
城市人行道上已經設置的架空線桿路和設施,應當結合城市道路改造逐步規范埋設。
在電力線路保護范圍內不得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第七十一條 各電壓等級電力線路的保護區范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架空線保護范圍應當符合《架空線保護范圍距離控制指標表》的規定;
(二)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每邊向外側延伸的距離應當不小于0.75米。
超過豁免水平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高壓送變電設施、無線電發射臺塔等,應當進行電磁環境影響評估。
第五節 管線綜合
第五節 管線綜合
第七十二條 城市的各類管線應當根據不同管線的特性和設置要求綜合布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凈距和各種管線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按照《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98)的要求執行。
第七十三條 沿城市道路規劃與建設的各種地下管線走向應當與道路中心線相平行,其埋設深度應當根據道路結構標高和管線的安全要求確定,在城市人行道內建設的各種管溝,其管溝預制蓋板不得外露,確保行人通行。道路紅線寬度30米及其以上的城市干道,管線可以雙側布線。
第七十四條 工程管線埋設完畢后,應當作竣工測量,報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五條 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埋設管道,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發展要求,合理確定管道尺寸,留有余地,避免或者減少重復開挖道路。
第六節 其他設施
第六節 其他設施
第七十六條 城市消防設施、消防站等的設置按照有關規范執行。
第七十七條 規劃編制應當按照綜合防災減災的有關要求,明確消防站、避難場所、應急通道等公共安全設施的數量、布局、規模、服務半徑、用地范圍等。
禁止改變應急避難場所經規劃許可的使用性質。
第七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宜采用懸掛式廣告;
(二)大型戶外廣告不得遮擋城市景觀、城市綠化、標志性建筑、交通設施、紀念性建筑、黨政機關、文物古跡,不得影響相鄰建筑的采光、通風、交通、消防;
(三)不得在道路中心隔離欄桿及車輛轉彎視距范圍內設置;
(四)符合《貴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九條 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建設城市雕塑,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并與城市景觀、環境相協調。
9第九章 城市綠地
第九章 城市綠地
第八十條 城市道路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綠地布局中,種植喬木的分車綠帶寬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車綠帶寬度不小于2.5米,行道樹綠帶寬度不得小于1.5米;舊城改建道路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綠地率指標的二分之一;
(二)公共活動廣場周邊宜種植高大喬木,集中成片綠地不應當小于廣場總面積的25%;
(三)車站、碼頭、機場的集散廣場綠化應當選擇具有地方特色的樹種,集中成片綠地不應當小于廣場總面積的10%;
(四)停車場種植的庇蔭喬木樹枝下高度應當符合停車位凈高度的規定:小型汽車為2.5米,中型汽車為3.5米,載貨汽車為4.5米;
(五)行道樹綠帶下方不得敷設管線,樹木與其他設施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當符合《樹木與其他設施最小水平距離控制指標表》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居住區綠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綠地配置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規定執行;
(二)居住區內綠地,按照相應規模配置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等;
(三)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當低于30%,舊區改建不低于25%;
(四)組團公共綠地的設置應當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并便于設置兒童游戲設施和適應成人游憩活動;
(五)居住區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當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應當根據居住區規劃組織結構類型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舊區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相應指標的70%。
第八十二條 新建工業與其它民用建筑的綠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標執行:
(一)行政辦公綠地率不少于35%;
(二)金融商業綠地率不少于20%;
(三)文化、娛樂、賓館綠地率不少于35%;
(四)學校、醫院、療養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綠地率不少于35%;
(五)工業企業綠地率不大于20%,有污染的工業項目綠地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物流倉儲用地綠地率不少于20%;
(七)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綠地率不少于25%。、
第八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性質。
第八十四條 建筑基地臨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實體圍墻,可以修建花臺、綠地綠籬等作為用地邊界的隔離帶。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確需修建圍墻的,應當依法報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圍墻為通透式,高度不超過1.6米;
(二)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閉式圍墻的,圍墻高度一般不得超過2.2米,并應當對其飾面及外觀進行美化處理。
10第十章 附 則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2004年4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的建設項目,按照已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實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還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以及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報建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18日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11附件
附件1: 名詞解釋
附件1: 名詞解釋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東起烏當區永樂,西至清鎮市紅楓湖,南起花溪區青巖,北至修文縣龍場、扎佐,包括市轄六區(南明區、云巖區、白云區、花溪區、烏當區、小河區)及清鎮市的紅楓湖鎮、百花湖鄉和修文縣龍場鎮、扎佐鎮,總面積為3121平方公里。
二、一環、二環、三環:一環線指寶山路、解放路、浣紗路棗山路、北京路圍合的城市規劃區范圍;二環線指北二環、東二環、南二環、西二環圍合的城市規劃區范圍;三環線指西南繞城高速、東北繞城高速、南環線繞城高速圍合的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棚戶區:是指國有土地和周邊零星集體土地上簡易結構房屋多、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積少、建筑使用年限久、配套基礎設施不完善、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環境“臟、亂、差”的城鎮和國有工礦企業(含國有 控股企業)人口集中成片居住區域。
四、城中村:是指在貴陽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在地域上已經進入城市規劃區范圍,但戶籍、土地權屬、行政管理體制、生產經營方式等方面仍然保留農村體制的聚居村落。
五、建設用地面積: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劃定的用地范圍扣除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線規劃的藍線用地、防護綠地、山頭綠地、公園綠地等公共綠地、高壓走廊等控制用地后為建設用地,參與建筑容量指標計算;以上扣除的用地均不能參與建筑容量指標計算。
六、容積率:一定地塊內,地上建筑面積(除半地下停車庫和半地下設備用房)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七、建筑密度:一定地塊內地上建筑物(除半地下停車庫和半地下設備用房)的基底總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比。
八、綠地率:一定地塊內,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比。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宅旁綠地以及滿足植樹綠化覆土深度不小于1.5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頂部且對公眾開放的綠地;建設項目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車能直接進入建筑屋面的,且建筑屋頂綠化覆土深度不小于1.5米的綠地,綠地面積計人綠地率。
九、建筑間距:指兩棟建筑外墻之間的水平垂直距離。
十、建筑高度:指從室外地面標高至屋面結構層面或者女兒墻頂面的高度。
十一、低層住宅:層數為1-3層的住宅。
十二、多層住宅:層數為4-6層的住宅。
十三、中高層住宅:層數為7-9層的住宅。
十四、高層住宅:層數10層及10層以上,建筑高度小于100米的住宅。
十五、超高層住宅:建筑高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住宅。
十六、公共建筑:指為公眾服務或者在其中進行社會活動的房屋建筑,包含辦公建筑、商業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衛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運輸類建筑。
十七、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100米的公共建筑。
十八、超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建筑。
十九、建筑紅線:指規劃建筑的外框線及尺寸,以及規劃建筑外框線與相臨城市道路、相臨建筑間距的控制標注。
二十、道路紅線:指規劃道路橫斷面的二條控制線。
二十一、河道藍線:指規劃河道橫斷面的二條控制線。
二十二、綠線:綠化用地控制線。
二十三、架空層:指在建筑物底層或者高層塔樓首層設置的無任何結構圍護的建筑層,架空層層高應當大于或者等于4.2米,架空層設置能自由、便捷直接進入的綠地、休閑空間,為業主終日免費開放,不得設置經營性質項目。
二十四、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是指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向外兩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二十五、結構(設備)轉換層:指建筑物某樓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下部采用不同結構(設備)類型,并通過該樓層進行結構(設備)轉換。單獨設置結構(設備)轉換層時,層高應當小于2.2米。
二十六、支路:指規劃路幅寬度為大于等于12米,小于或者等于20米,且不少于兩個車道的城市道路。
二十七、次干道:指規劃路幅寬度大于20米,小于或者等于30米,且車道不小于4個車道的城市道路。
二十八、主干道:指規劃路幅寬度大于或者等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且車道不小于6個車道的城市道路。
二十九、高速鐵路:新線設計速度不小于250公里/小時,舊線改造設計速度不小于200公里/小時。貴陽市境內主要有:成貴鐵路、渝黔鐵路、長昆鐵路、貴廣鐵路、環城鐵路、貴開鐵路等。
三十、高架橋范圍:包括高架橋下道路最外緣道路紅線。
三十一、干線鐵路:指貴昆鐵路、川黔鐵路、湘黔鐵路、黔桂鐵路、株六復線及貴陽鐵路樞紐(普鐵)。除高速鐵路、支線鐵路、專用鐵路外的鐵路。
三十二、一級處理、二級處理、三級處理:一級處理是機械處理,如格柵、沉淀或者氣浮,去除污水中所含的石塊、砂石和脂肪、油脂等;二級處理是生物處理,污水中的污染物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被降解和轉化為污泥;三級處理是污水的深度處理,它包括營養物的去除和通過加氯、紫外輻射或者臭氧技術對污水進行消毒。
附件2:計算規則
附件2:計算規則
一、建筑密度、容積率中建筑面積按照下列規則計算:
(一)居住建筑層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時,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不含陽臺部分)的2倍計算;當層高大于5.8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即5.8+2.2)時,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不含陽臺部分)的3倍計算,以此類推;
(二)普通商業建筑,當層高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8.2米(即6+2.2)時,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當層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于10.4米(即8.2+2.2)時,其計容建筑面積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
(三)大型商業建筑,當層高大于6.6米,小于或者等于8.8米(即6.6+2.2)時,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當層高大于8.8米,小于或者等于11米(即8.8+2.2)時,其計容建筑面積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以此類推,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應當專題論證;
(四)辦公、酒店建筑層高大于5.5米、小于或者等于7.7米(即5.5+2.2)時, 不論其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當層高大于7.7米小于或者等于9.9米(即7.7+2.2)時, 不論其層內是否設有夾層, 其計容建筑面積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以此類推;
(五)本計算規則第(一)、(二)、(三)項所列各類建筑物公共部分的門廳、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一層計算計容建筑面積;
(六)躍層式居住建筑起居室(廳)的戶內通高部分不超過該層套內面積的35%且高度不大于7.2米的,該通高部分的計容建筑面積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倍計算;通高部分超過該層套內面積的35%或者高度大于7.2米的,按照本計算規則第(一)項計算;
(七)起居室(廳)之外的其他部分(不含陽臺)出現通高情況時,按照本計算規則第(一)項計算;
(八)居住建筑底層或者商業、辦公裙房上的架空部分凈高大于或者等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且用于綠化、公共休閑活動空間的,其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但需計入項目的總建筑面積。超高層建筑消防確需設置的避難層、避難間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但需計入項目的總建筑面積;
(九)商業辦公及商業住宅綜合樓的容積率按不同性質的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按照(附表一)規定的指標換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附表一)的規定指標執行;
(十)商業建筑面積或者辦公建筑面積達不到該建筑面積10%,或者只有底層為商業或者辦公的綜合住宅,容積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標執行,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商業的指標執行;
(十一)無裙房底層為商業或者辦公的條式或者點式住宅綜合樓,其容積率、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標執行;
(十二) 建筑物根據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要求確定±0.00標高后,±0.00標高以上為地上建筑,±0.00標高以下為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
(十三)地上停車庫或者一面臨空的半地下室停車庫,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但其建筑面積需計入項目的總建筑面積,同時應當滿足與相鄰建筑的間距要求;
(十四)全地下空間作為商業、辦公、倉庫等經營性用途的,不計入容積率,但應當根據相關規定補交相應規費;
(十五)半地下空間作為商業、辦公、倉庫等經營性用途的,其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和建筑密度;
(十六)工業項目建筑物層高超過8米的,在計算容積率時該層建筑面積加倍計算。
二、建筑層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應當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筑層數;
(二)住宅頂層有套內兩層的復式套型時,若兩層之間為滿鋪樓板時仍按兩層計算,如為部分樓板和部分上空時,按一層計算。但對消防控制,仍按自然樓層數量計算;
(三)建筑內的各層的層數按照下列規定排列:
1.室內設計標高為正負零的樓層,按排列稱為一層。建筑設計文件中應當按樓層順序標注建筑層數,不得將一層標注為首層或者底層,第一層樓板以上稱為二層,按此規則類推至建筑最高層數。層高不大于2.2米時不計層數;
2.室內設計標高正負零下面的一層,按排列稱為地下一層,地下一層的樓板以下稱為地下二層,按此規則類推建筑物地下室最低層數;
3.室內地面以上的各層之間如設有夾層,則該層不計入層數排列,但大型公共建筑內設有中庭的,四周的樓層仍按照按照本計算規則第二款第(三)項第1條的規定排列稱呼;
4.當室內按樓梯休息平臺的標高設置不同標高的樓層為錯層,其錯層的建筑層數,以標高為正負零的樓層(一層)為標準,第二層樓面標高以下的各層建筑層數為一層(不同標高的樓層應當分別注明標高),層數的標注方法按此規則類推。
三、建筑高度按下列規則計算:
(一)平屋面建筑無女兒墻的屋面,建筑高度從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面,如有女兒墻的屋面,算至女兒墻頂面;
(二)坡檐建筑,計算高度算至坡檐口頂面;坡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計算高度算至檐口;大于30度的,計算高度算至屋脊;
(三)樓梯間、電梯間、屋頂水箱、煙囪、屋頂裝飾性建筑物不作建筑高度計算,如有凈空或者其它控制高度要求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四)當建筑頂部分階時,可按階分段計算;
(五)建筑物一面臨空且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2米,既從臨空面開始計算第一層至建筑物頂層。層高小于2.2米的結構(設備)轉換層、吊腳架空層以及層高等于或者大于2.2米的頂層躍層不計算建筑層數,但應當計入總高度,并單列說明。
四、入戶花園、陽臺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中陽臺1/2面積計算規則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則執行:
(一)符合下列標準的住宅的陽臺,按照圍護結構水平投影的二分之一計算建筑面積,如果超過,超過部分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1.建筑面積指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90平方米及以下戶型,各類陽臺水平投影面積(以陽臺底板計)總和不大于12平方米;
2.建筑面積90平方米—140平方米戶型,各類陽臺水平投影面積總和不超過15平方米;
3.建筑面積140平方米以上住宅戶型,各類陽臺水平投影面積總和不超過18平方米;
4.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陽臺面積可參照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戶型標準。國家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二)內陽臺、復合陽臺進深(從結構主體外緣向室內垂直延伸的距離)不大于1.5米的,計算二分之一的建筑面積;超過1.5米的,超過部分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三)挑陽臺進深(陽臺最外邊至主體結構外緣的垂直距離)不大于0.6米時,不計算建筑面積;大于0.6米時,計算二分之一的建筑面積;
(四)陽臺底板至上蓋垂直高度在兩個及兩個以下自然層的陽臺,計算二分之一的建筑面積。在兩個自然層以上,并在底板至上蓋的垂直空間內無水平鏤空樓板、連接橫梁、掛墻等結構體時,不計算建筑面積,否則,計算二分之一的建筑面積;
(五)陽臺上蓋與陽臺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線不一致時,按照水平投影面積小的面積計算二分之一的建筑面積;上蓋寬度不大于0.6米時,不計算建筑面積;
(六)住宅建筑中屬于一戶專有的類似于陽臺的空中花園、入戶花園、觀景平臺等,無論其名稱如何,只要符合陽臺定義的,按陽臺計算建筑面積。不按照陽臺計算建筑面積的,則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五、花池按下列規則執行:
(一)高層居住建筑不得在陽臺外或者外墻外設置花池,低、多層居住建筑在陽臺外或者外墻外設置花池的,其放置花盆處及建筑底部須采取防墜落措施;
(二)低、多層居住建筑在陽臺外或者外墻外設置花池時,花池底板高于室內地坪或者陽臺地坪0.6米的,花池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
(三)花池底板低于室內地坪或者陽臺地坪0.6米的,或者在陽臺結構底板內設置花池的,按陽臺規定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
六、符合下列條件的飄窗,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
(一)突出外墻面;
(二)窗臺板與室內地坪高差大于0.45米;
(三)窗臺板外邊線至外墻結構面距離小于0.6米。
不符合以上條件的,或者設置在外墻、樓面結構層投影面以內的飄窗,應當按照全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
附件3 附圖
附件4:附表
12關于《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辦法(試行)》說明
關于《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辦法(試行)》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市于2004 年 4月 1 日頒布施行的政府規章《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貴陽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施行以前的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配套規章,為我市的城市規劃技術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據,對引導城市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隨著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進一步擴大和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市舊城改造和建設力度加大,《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下城市規劃技術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現在:《規定》中有關規劃技術指標不完善,有的規劃技術指標是空白,在規劃技術管理中的問題逐步凸顯出來;同時,隨著上述國家、省、市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先后頒布施行,城鄉規劃管理一體化,一些規劃技術指標不適應城市建設高品位、高質量、高效益發展的要求,需要結合實際進行調整。
基于上述情況,為解決好城市規劃技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統籌我市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建立城鄉一體化的規劃管理體系,并妥善解決在城市建設中發生的糾紛和矛盾,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結合本市實際,重新制定《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依據及過程
(一)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
3、《貴陽市城鄉規劃條例》;
4、《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
(二)過程
為制定好《辦法》的前期準備工作,自2011年初開始,市規劃局就啟動有關準備工作,市法制局積極配合,在深入本市進行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帶著問題于2011年5月赴重慶、長沙等地調研考察,為《辦法》初稿的起草作好前期充分準備。
2012年初,市政府將制定《辦法》列入了立法計劃。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借鑒外地城市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市規劃局起草了《辦法》初稿,先后多次通過發征求意見稿、在《貴陽晚報》和市規劃局門戶網站刊登征求意見公告、召開征求意見會等形式,廣泛征求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市直有關部門、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委員及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經修改形成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法制局依法對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查,多次與市規劃局進行對接和研究,對有關問題形成共識,經反復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于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辦法》分為總則、城市景觀控制、 城市建設用地、建筑容量控制、建筑間距、建筑物退讓距離、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市政公用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城市綠地、附則共十章八十六條。現將有關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一)關于城市景觀控制
城市景觀、城市形象是一個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力的體現。通過對設計、建筑外立面飾材和色彩等進行相應的科學規劃,以利于改善和創造生態宜居的城市環境,引領現代化城市人居環境建設。因此,為給本市城市景觀、城市形象提供更科學的設計、管理依據,《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就城市規劃管理的基本原則、城市設計要求、建筑外立面飾材和色彩、天際輪廓線控制、中心城區夜景照明等進行了相應規定。
(二)關于城市建設用地
住建部于2012年1月1日公布實施了《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對建設用地標準及用地分類進行了調整。為與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相銜接,更加科學、合理地規范本市城市用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對土地“招、拍、掛”和建筑功能提供規劃技術管理依據,《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從建設用地面積計算、用地兼容性等方面進行了相應規定。
(三)關于建筑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市生態環境建設,改善城市生活居住環境,營造具有林城環境特色的城市風貌,加強對不同高度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積率規劃技術管理,以避免建設項目對原有地形地貌的破壞,同時為城市景觀及土地使用提供更加科學、合理、具體的規劃技術管理依據,《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對不同性質建筑、不同高度建筑的密度、容積率控制指標進行了相應規定。
(四)關于建筑間距、拼接和日照標準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建筑間距成為廣大民眾衡量居住環境的一個重要標準。在城市規劃管理中,對建筑間距的管理不容忽視,忽視建筑間距管理或管理不當,會影響城市發展和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此,必須強化建筑間距規劃管理。針對我市城市空間布局的特點,更加科學、合理地制定超高層、高層、中高層及多層建筑的間距標準,并增加圖示說明,依據《住宅建筑設計規范》(GB50096-1999)、《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2002)、《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_50352—2005)的相關規定,《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對不同類型、不同方位、不同高度建筑的間距、拼接、日照等技術標準進行了相應規定。
(五)關于建筑物退讓距離
為滿足城市交通發展要求,彰顯城市重要道路兩側的景觀風貌,確保城鄉建設健康、有序發展,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質,強化對建筑物退讓距離規劃技術管理尤為重要。為給我市三環十六放射的路網格局提供更加科學、詳細的控制依據,依據《城市道路設計規范》(CJJ37-90)、《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98)、《城市橋梁設計規范》(CJJ11-2011)的相關規定,《辦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對城市道路、有關公共建筑、立交橋及高架橋、沿河道及排水干線兩側建筑物、高等級公路及鐵路兩側建筑、人防設施附近建筑物以及其他有關建筑物的退讓距離進行了相應規定。
(六)關于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受風力、地形、布局等因素的限制,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建筑高度不同。為使我市建筑物高度符合城市景觀、城市設計等因素,并滿足日照、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辦法》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對建筑物的高度控制進行了相應規定。
(七)關于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管理
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發展和完善,體現了城市功能、城市形象和城市人居環境的好壞。為加強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管理,改善廣大人民群眾的居住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充分發揮城市規劃的控制和引導作用,使我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更加科學、合理、規范,為城市公共利益提供正確導向和規劃管理依據,依據《住宅建筑設計規范》(GB50096-1999)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2002)、《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_50352—2005)的相關規定,《辦法》第五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對市政公用設施所包含的公共配套設施、道路交通設施、排水設施、電力設施、管線綜合布置及其他設施的規劃技術標準及相關要求進行了相應規范,并細化了停車位設置標準及停車場(庫)的設置要求。
(八)關于城市綠地
城市綠地是城市生態平衡的調控者,具有改善城市空氣質量、調節小氣候、美化城市景觀等多種生態功能,城市綠色環境還能對人們產生良好的心理效應,造就良好的生態環境。因此,對城市綠地率進行有效監控十分必要。依據《城市道路設計規范》(CJJ37-90),《辦法》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三條就城市道路、居住區、新建工業與其它民用建筑等的綠化用地規劃控制指標及相關要求進行了相應規范。
同時,由于形形色色的圍墻隔絕了建筑與外界的空間聯系,拉開了人與人的距離。這與都市的現代化氣息格格不入,與建設生態文明城市主題不相匹配。今后的城市,尤其在樓房高、車輛多、空間小、污染重的環境中,需要充分利用具有景觀、隔音、隔熱、防塵等功能效應的綠色植物,而不是墻。因此,為體現“以人為本”的城市建設理念,《辦法》第八十四條對修建實體圍墻進行了相應規定。
(九)關于附件有關內容
對應《辦法》中的相關規劃技術管理規范,依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鐵路旅客車站建筑設計規范》(GB 50226-2007)的相關規范,在附件中對城市規劃區、中心城區、一環、二環、三環以及棚戶區、城中村、建設用地面積、綠地率、建筑間距、建筑高度、低層住宅、多層住宅、中高層住宅、高層住宅、超高層住宅、公共建筑、建筑紅線、道路紅線、河道藍線、綠線、架空層、地下電纜線路保護區、結構(設備)轉換層、支路、次干道、主干道、高速鐵路、干線鐵路、高架橋范圍、一級處理、二級處理、三級處理等名詞進行了解釋;對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建筑高度計算規則進行了細化,還對入戶花園及陽臺面積等的計算規則和花池、飄窗設置規則進行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