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順市城市規劃管理,使城市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安順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及建筑總平面圖設計,必須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 安順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類建設,應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按城市總體規劃和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的西秀區、平壩縣、普定縣、鎮寧自治縣、關嶺自治縣、紫云自治縣、黃果樹管委會、黎陽高新技術工業園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2第二章 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適建范圍
第二章 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適建范圍
第五條 本市城市建設用地按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進行分類。
第六條 具有兼容性的建設用地,其兼容的內容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舊城改造中涉及多個單一性質地塊的建設用地,具體包含各性質的建筑面積比例按相應原控規性質、地塊所占面積比例及原定的容積率來界定。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分期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未覆蓋的用地性質按城市總體規劃執行。
第七條 對于不改變用地性質,確需增加部分其它性質的建筑,應在確保原定用地性質前提下,以原定性質建筑為主,新增不同性質的建筑面積比例不得高于50%,并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注明兼容性質及各類建筑面積比例。
第八條 進入二級市場轉讓的土地,不改變規劃明確的用地性質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符合轉讓條件的,由國土部門辦理轉讓手續后,持國土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用地紅線圖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改變用地性質和修建性詳規的,應向規劃管理部門重新申報定點。
3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和規定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和規定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應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無詳細規劃的,按分區規劃或城市總體規劃規定的用地性質和附表(一)《建設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的規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條 附表(一)中未明確控制指標的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機構、工業廠房、倉庫、軍事設施以及為居住小區、小區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等的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指標,按有關規定、規范執行。
第十一條 建設用地在20000m2以上的成片開發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應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確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執行。
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在20000m2以上的成片開發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應按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的規定執行;多層住宅建設用地小于600m2、高層住宅建設用地小于2000m2、高層公共建筑小于3000m2的,不得單獨建設;建設用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實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予核準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三)城市規劃區內村鎮建設,難以達到前款規定面積的。
第十三條 舊城區臨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一線的建設用地,考慮拆遷量大,退道路紅線等因素,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可適當提高。
第十四條 市中心區臨商業干道的建設項目,能為社會提供使用的廣場、不收費公共停車場、屋頂平臺、通道、綠地等公共開放空間的,在滿足規劃要求及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提高容積率,增加的建筑面積按下表控制。批準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25%,已作為開放空間的不準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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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建設用地內有不同性質建筑的,應分類劃定建筑用地范圍,分別計算建筑密度及容積率。屬商業辦公或商業住宅綜合樓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標執行,建筑容積率按不同性質的建筑面積換算合成。商業面積或辦公面積達不到該建筑面積10%,按住宅面積計算,建筑容積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標執行。
第十六條 利用地形高差滿鋪處理,如消防車能直接進入的可視作地面,其建筑密度不大于45%。
原有建筑的建設密度和容積率控制指標已超出規定值的,不準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圍內進行擴建、加層。
建筑物之間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設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應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廊道的凈寬度不大于6m,廊道的凈空高度不小于5.5m;但穿越寬度小于16m且不通行公交車輛的廊道凈空高度不可小于4.6m。
(二)廊道內不得設置商業設施。凡符合前款規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范圍。
4第四章 建筑間距
第四章 建筑間距
第十七條 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衛生、環保、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一)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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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底層窗臺面是指距離室外地坪1.2m高的外墻位置;
②安順市屬于第Ⅴ氣候區
(二)住宅正面間距,應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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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
②L為當地正南向住宅的標準日照間距(m)。安順市的正南向住宅的標準日照間距約為1.0H,H為前幢房屋檐口至室外地面高度;
③本表格指標僅適用于無其他日照遮擋的平行布置條式住宅之間的情況
(三)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墻對縱墻面,山墻不得開窗挑陽臺,進深宜控制在12m以下,山墻與縱墻間距按縱墻面建筑高的0.8倍退讓,最小間距不少于8m。進深大于12m的應按日照要求確定的間距退讓,最小間距不小于13m。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1.當兩幢居住建筑縱墻開窗面對縱墻開窗面的夾角小于或等于15°時,按開窗面對開窗面的間距要求,在若飛中路、虹山西路、塔山東路、塔山西路以內,兩建筑相臨面邊線中心間距不小于0.9H(H為前幢房屋檐口至窗外地面高度)。此外,最窄處間距不小于1.0H(H為前幢房屋檐口至室外地面高度)。
2.兩幢居住建筑的夾角大于15°小于45°時,最窄處間距不小于15m。
3.當兩幢居住建筑的夾角等于或大于45°時,最窄處間距不小于13m。
(五)當建筑布置利用南向、東向或南偏東、南偏西30°以內的坡地高差時,視利用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對間距折減,折減后的間距不得小于13m。
(六)舊城區考慮拆遷量大,用地成本高,正南向住宅日照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小于0.8H(H為前幢房屋檐口至室外地面高度)。
第十八條 小高層以下居住建筑山墻與山墻的間距不得小于6m。
第十九條 點式居住建筑與相鄰居住建筑的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高層建筑(含高層居住建筑)與小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除符合日照、采光、消防和避免視線干擾及貴州省制定的間距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朝向為南北向的,面寬小于50m的高層建筑與北側住宅的間距不得小于24m,面寬大于50m的高層建筑與北側住宅的間距應按日照分析的間距要求退讓,但最小間距不小于24m。
(二)高層建筑與南側住宅的間距應按日照分析的間距要求退讓,并不得小于18m。
(三)住宅朝向為東西向的,高層建筑與東(西)側住宅的間距應滿足日照分析的間距要求退讓,并不得小于20m。
(四)高層條式建筑的短邊或山墻面與小高層以下住宅山墻面間距不得小于13m,高層點式建筑與小高層的住宅山墻間距不得小于13m。
(五)高層建筑裙房與相鄰住宅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七條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兩幢高層建筑之間的正面間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應滿足日照分析的間距要求,并不得小于24m;東西向平行布置的,應滿足日照分析的間距,并不得小于20m。
第二十二條 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寬、深比按不小于1∶2控制。
第二十三條 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側或東西側的,其間距按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四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側的,其建筑間距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墻有居室窗戶的,其山墻間距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控制。
第二十四條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和大、中、小學教學樓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應保證被遮擋的上述文教衛生建筑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1.5h,在市區舊城區進行改建的,其間距應保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1h。
第二十五條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四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8m。
2.東西向的,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為13m。
(二)高層非居住建筑與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3m;
(三)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0m;
(四)低層非居住建筑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但最小值為6m。
其它非住宅建筑的間距及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間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風、城市景觀的規定條件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5第五章 建筑退讓距離
第五章 建筑退讓距離
第二十六條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道、排水干線、人防設施、文物古跡、軍事、航空港、氣象臺、電力保護區及用地邊界建設時,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建筑物沿用地邊界修建,應按本規定第四章建筑間距規定的一半和按相鄰建筑的間距要求退讓。不開窗的山墻沿用地邊界布置時,應按不少于3m和滿足與相鄰建筑的間距要求退讓。
第二十八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讓距離按下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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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w為道路寬度;
②在舊城區及新城區商業街按批準的詳規執行。
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在路段規定退讓的基礎上再退讓5m。
第二十九條 沿小于18m規劃道路紅線兩側的建筑按國標《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規定退讓。
第三十條 新建大型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5m,并保證人流集散、綠化、停迴車等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 工業廠房及未涉及退讓距離的建筑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二條 除需要與城市管線接口的上、下水管道外,建筑物、構筑物的圍墻、基礎、踏步、陽臺、雨棚、水表井、化糞池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入規劃道路紅線。
第三十三條 地下建筑不得突入規劃道路紅線,并應按用地邊界退讓不小于3m。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內,臨公路或高等級公路兩側的建筑,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的城、鎮、村臨公路或高等級公路兩側的建筑,退讓距離應符合相應的城、鎮、村規劃管理規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建筑臨河道、排水干線兩側的保護范圍,按下列規定退讓。
(一)貫城河主河道、虹山水庫至合和橋、婁家坡水庫至合和橋按規劃的河岸蘭線退讓不小于10m;
(二)貫城河龍井村至供電局城南變按規劃的河岸蘭線退讓不小于5m;
(三)虹山軸承總公司排水渠、干河至挑水河按規劃的河岸蘭線退讓不小于5m;
(四)挑水河按規劃的河岸蘭線退讓不小于10m;
(五)三合水庫至楊家橋水庫及楊家橋水庫下游河渠按規劃河渠寬外側退讓不小于10m;
(六)排水干線按規劃的干線外側退讓不小于3m;
(七)沿河岸及大溝兩側的建筑紅線應按保護范圍再退2m。
第三十六條 在鐵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鐵路干線和規劃鐵路干線兩側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于20m;在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于15m;在鐵路兩側修建圍墻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于5m,圍墻的高度不大于2.5m。
(二)沿鐵路修建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堆場時,其后退距離須經鐵路有關部門審核后方可確定。
第三十七條 城市架空電力線路的路徑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根據城市地形、地貌特點和城市道路網規劃,沿道路、河渠、綠化帶架設。路徑做到短捷、順直,減少同道路、河流、鐵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對架空電力線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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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5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應規劃專用通道,并應加以保護;
(三)規劃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不應穿越市中心地區或重要風景旅游區;
(四)市區內35kv以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的新建和改造,為滿足線路導線對地面和樹木間的垂直距離,桿塔應適當增加高度、縮小檔距,在計算導線最大弧垂情況下,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地面、街道行道樹之間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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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居民區:指工業企業地區、港口、碼頭、火車站、城鎮、集鎮等人口密集地區;
②非居民區:指居民區以外的地區,雖然時常有人、車輛或農業機械到達,但房屋稀少的地區;
③交通困難地區:指車輛、農業機械不能到達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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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市中心地區、高層建筑群區、市區主干道、繁華街道及重要風景旅游區和對架空裸導線有嚴重腐蝕性的地區新建35kv以上電力線路應采用地下電纜。
(六)直埋電力電纜之間及直埋電力電纜與控制電纜、通信電纜、地下管溝、道路、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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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所列安全距離,應至各種設施(包括防護外層)的外緣算起;
②路燈電纜與道路灌木叢平行距離不限;
③表中括號內數字,是指局部地段電纜穿管,加隔板保護或加隔熱層保護后允許的最小安全距離。
第三十八條 在人防設施附近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退讓距離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范圍及文物保護的建設控制地帶建設,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靠機場、通信、微波等有關設施建設,其水平避讓距離按有關的技術規范執行。
6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四十一條 建筑物的高度必須符合日照、間距、消防、防震等方面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建筑高度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時應服從城市景觀規劃、城市節點規劃需要控制的高度。建筑物臨接兩條以上道路的,可以按較寬的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臨接或面前道路臨接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可將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的1/2寬度計為道路規劃紅線寬度,沒有高度控制的地帶,按下列計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2(B+b)
式中 H——沿街建筑高度,單位m;
B——規劃道路紅線寬,單位m;
b——建筑物后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單位m。
第四十三條 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以上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其中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底層作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層住宅,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必須設置電梯。
(二)底層做架空層或貯存空間的多層住宅,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必須設置電梯。
(三)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式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數面距該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超過16m時,可不設電梯。
(四)住宅中間層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時,其層數可由中間層起計算,但總層數不得超過八層。
第四十四條 在航空港、氣象臺、電臺、電信、微波通信、衛星地面站、軍事設施等有凈空要求的地區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時,其高度必須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新建、改建建筑物,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貴州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7第七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七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四十六條 城市的各類管線應根據不同管線的特性和設置要求綜合布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凈距,按國標《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GB50180-93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七條 各種管線與建筑物或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按國標《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八條 地下管線確需埋設在快、慢車道下時,埋設深度(管線頂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m。不能滿足最小埋深的,須報城市規劃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結構防護措施。
第四十九條 埋設管線發生矛盾時,按臨時管線讓永久管線,壓力管線讓自流管線,小管讓大管,擬建管線讓已建管線的原則實施。埋設電力電纜與電信電纜宜遠離,并按照電力電纜在道路東側或南側,電信電纜在道路西側或北側的原則布置。
第五十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按照《城市道路設計規范》GB50220-957及以下規定執行:
(一)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應符合規劃的道路紅線及豎向標高。
(二)道路縱坡宜控制在4%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縱坡不得超過9%,坡長不得大于150m。最小縱坡應大于或等于0.5%,確因特殊情況時可大于或等于0.2%。
(三)道路橫坡一般為1.5%,人行道橫坡一般為1.5%,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小于200mm。
(四)城市道路縱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應設有保證安全要求的緩和段。
(五)人行天橋凈空,在若飛中路、虹山西路、塔山東路、塔山西路等路段的范圍以內不小于5.0m,以外不小于5.5m;橋面寬不小于梯道寬;人行地道凈空不得低于2.5m。
(六)城市道路立交橋按有關設計規范執行。
(七)居住區公共活動中心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宜設置方便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
(八)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按規范設置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通道。
第五十一條 新建、改建城市橋梁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規定:
(一)新建、改建橋梁的凈寬不應小于規劃的道路紅線寬。橋面的橫斷面應與道路橫斷面一致。
(二)橋梁的設計、施工要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三)橋梁的設計應預留路燈、綠化的位置。
第五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新區建設、舊城改造,應按下列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
(一)公共廁所設置
1.居住小區內第1000—1500戶設置一座公廁,宜設于人流集中處,建筑面積為40—50m2。單個開發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設一座公廁,建筑面積10—20m2。
2.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加油站及農貿市場按集散人流12—25m2/千人設置一座。
3.購物中心、文化娛樂中心15—20m2/千人設置一座。
4.公共廁所的相隔距離或服務范圍:繁華街道公共廁所之間的距離為300—500m,流動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廁之間的距離約為750—1000m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為100—150m,新建居民區為300—500m。
5.公共廁所規模:一般建筑面積按30—60m2/座。
(二)生活垃圾收集點設置
1.住宅區及街坊內每隔70m應設置垃圾收集點一個,用地面積不小于40m2。
2.廢物箱設置間隔:商業大街25—50m;交通干道50—80m;一般道路80—100m。
3.垃圾收集點的位置應設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響市容觀瞻的非臨街位置。
(三)垃圾轉動站、垃圾堆場
1.小型轉運站每0.7—1km2設置一座,用地面積不小于100m2,與周圍的建筑間隔不小于5m。
2.大中型轉運站每10—15km2設置一座,用地面積根據日轉運量確定,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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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生活垃圾堆場和處理廠應設置在城市郊區,擬選位置應注意城市風向,要避開城市水源保護范圍。垃圾堆場應設置圍墻、道路、綠化和管理用房,應有環境保護的處理措施,使時間不少于10年。
(四)洗車場
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應符合環境保護、節約用水和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結合部設置洗車場和市內小型洗車點。
第五十三條 城市各類停車場(庫)應執行下列規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務設施及一、二類住宅應按(附表二)規定執行。
(二)居住區內必須配套設置居民機動車停車場、停車庫。居民機動停車率一般為10%,并應留有必要發展余地。
(三)停車場(庫)應根據就近、節約用地的原則設置,宜采用地下或多層車庫。
(四)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應符合行車視距的要求,并應右轉彎出入車道。
(五)停車場出入口應距離道路交叉口,橋遂坡道起止線50m以遠,50個車位的停車場可設一個出入口,寬度不小于7m,50-300個車位的停車場,應設兩個出入口,大于300個車位的停車場,出入口分開設置,兩出入口間的距離應大于20m。
(六)停車庫的設計應按建設部《汽車車庫設計規范》GJJ15-87執行。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加油站的服務半徑為0.9-1.2km,總平面圖及建筑設計須符合城市景觀、交通、消防、環保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 城市消防設施、消防站的設置,按有關規范和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城市排水管溝設計應按50年一遇洪水頻率計算流量,確定排水斷面和坡度。
第五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嚴格執行《安順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及戶外廣告規劃。
8第八章 城市綠地
第八章 城市綠地
第五十八條 城市道路綠地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30%;紅線寬度在40-5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綠地布局中,種植喬木的分車綠帶寬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車綠帶寬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樹綠帶寬度不得小于1.5m。
(二)中心島綠地應保持各路口之間的行車視線通透。
(三)公共活動廣場周邊宜種植高大喬木,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于廣場總面積的25%。
(四)車站、碼頭、機場的集散廣場綠化應選擇具有地方特色的樹種。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于廣場總面積的20%。
(五)停車場種植的庇蔭喬木樹枝下高度應符合停車位凈高度的規定:小型汽車為2.5m;中型汽車為3.5m;載貨汽車為4.5m。
(六)在分車綠帶和行道樹帶上方必須設置架空線時,應保證架空線下有不少于9m的樹木生長空間。架空線下配置的喬木應選擇開放形樹冠或耐修剪的樹種。
(七)對個別行業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樹木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第三十八條(四)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街道行道樹之間最小垂直距離表中的規定。
(九)行道樹綠帶下方不得敷設管線,樹木與其他設施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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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居住區綠化
(一)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綠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要求執行。
(二)居住區內綠地,按相應規模配置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等。
(三)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低于30%;舊區改建不宜低于25%。
(四)中心公共綠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組團綠地的設置應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設置兒童游戲設施和適于成人游憩活動。
(五)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于0.5m2/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m2/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于1.5m2/人,并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舊區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標的70%。
第六十條 新建工業區與其它民用建筑的綠化用地按相應的規范執行。
第六十一條 城市綠化花草樹木應選擇對人體健康無害的品種,種植前須經相關部門檢疫合格。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不得非法占用。
9第九章 附 則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歷史街區按安順市歷史街區保護規劃執行。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安順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3年4月2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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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機動車停車位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
②其他各型車輛停車的換算辦法,詳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表6.0.5。
10附 錄
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一):名詞解釋
1.城市(城鎮)
以非農產業和非農業人口聚集為主要特征的居民點。包括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
2.城市規劃
對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具體安排和實施管理。
3.城市規劃區
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4.開發區
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設立的實行國家特定優惠政策的各類開發建設地區的統稱。
5.綠地
城市中專門用于改善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景觀的綠化用地。
6.綠地率
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占總用地面積的比率(%)。
7.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毛密度)
指每公頃建設用地上擁有的各類建筑的建筑面積(萬m2/hm2)或以總建筑面積(萬m2)與用地(hm2)的比值表示。
8.建筑密度
指建設用地內,各類建筑的基底總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
9.停車率
指居住區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
10.低層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層居住建筑的一層至三層。
11.多層建筑
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多層居住建筑為四層至六層。
12.高層建筑
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小高層居住建筑為7-9層,高層居住建筑為10層以上(含10層)。
13.裙房
指與高層建筑緊密連接,組成一個整體的多、低層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過24m2,超過24m2的,按高層建筑處理。
附錄(二) 單位符號
附錄(二) 單位符號
h——小時,時間單位。
km——千米,長度單位。
m——米,長度單位。
mm——毫米,長度單位。
hm2——公頃,面積單位。
m2——平方米,面積單位。
kv——千伏,電壓單位。
°——度,角度單位。
t——噸,重量單位。
>——大于符號。
<——小于符號。
≥——大于或等于符號。
≤——小于或等于符號。
%——百分比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