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總 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日照的計算,增強日照計算的可操作性,依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住宅設計規范》、《建筑日照計算參數標準》等有關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2二、日照間距
二、日照間距
第二條 新建或改建有日照標準要求的建筑和場地、新建或改建建設工程對有日照標準要求的建筑和場地采光有遮擋的,應當計算日照間距。
3三、日照計算技術報告
三、日照計算技術報告
第三條 《日照計算技術報告》作為審查含有需做日照計算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依據。
因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筑設計方案調整的建設項目,應重新進行日照計算,編制《日照計算技術報告》。
《日照計算技術報告》(電子版與紙質文檔)應按統一數據格式組織和提交,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機制。
4四、日照計算參數和淄博市各區縣經緯度取值
四、日照計算參數和淄博市各區縣經緯度取值
第四條 日照計算參數和淄博市各區縣經緯度取值
(一)日照計算參數應符合《建筑日照計算參數標準》。
(二)淄博市各區縣經緯度取值如下:
張店區:東經118°01′北緯36°51′
淄川區:東經117°58′北緯36°40′
博山區:東經117°52′北緯36°32′
周村區:東經117°51′北緯36°50′
臨淄區:東經118°18′北緯36°51′
桓臺縣:東經118°6′ 北緯36°59′
高青縣:東經117°50′北緯37°11′
沂源縣:東經118°10′北緯36°12′
5五、日照計算范圍的確定
五、日照計算范圍的確定
第五條 日照計算范圍的確定
根據遮擋建筑的陰影范圍,被遮擋建筑需滿足大寒日日照2小時的,選取遮擋建筑高度1.5倍(最大不超過150米)確定被遮擋建筑(場地)的計算范圍(見附件1)。
6六、《日照計算技術報告》的編制及復核
六、《日照計算技術報告》的編制及復核
第六條 《日照計算技術報告》的編制及復核
(一)建設單位可委托具備城市規劃設計、建筑工程設計、城市規劃技術服務、測繪等資質的單位,采用專業的日照軟件進行日照計算,編制《日照計算技術報告》。
(二)《日照計算技術報告》應客觀、準確,須經計算人員、審核人員簽字及加蓋單位資質章后有效。
(三)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復核的、建設項目涉及的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日照計算技術報告》,由主管部門、利害關系人委托相關單位進行復核。
(四)《日照計算技術報告》的結果與指定軟件采用相同參數、相同方法復核的結果存在3分鐘以內誤差視為正常。
7七、日照計算爭議的處理
七、日照計算爭議的處理
第七條 日照計算爭議的處理
對日照計算成果有爭議的,相關利害關系人可通過雙方協商或協議的方式解決,協商或協議不成的可向主管部門申請復核認定。
8八、責 任
八、 責任
第八條 責任
日照計算單位對編制或復核的日照計算報告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
建設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計算報告及其附件的真實性負責,因報送材料不真實或隱瞞實情而產生后果的,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9九、管理區域
九、管理區域
第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淄博市實行規劃集中統一管理的區域,桓臺、高青、沂源三縣參照執行。
10十、附 則
十、 附 則
第十條 附則
本規定由淄博市規劃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10月2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3日。
11十一、附 件
附件1、日照計算遮擋范圍示意圖
附件1、日照計算遮擋范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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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日照計算技術報告》(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