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提高規劃設計和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等標準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長清、章丘、濟陽、萊蕪、鋼城市轄十區的規劃設計、建設和規劃管理活動。
第三條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以規劃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城鄉規劃及本規定為依據,科學開展規劃管理,加強規劃實施監督,提升規劃管理水平。
規劃設計單位開展設計活動,應當符合規劃標準規范和本規定要求,規劃設計成果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和生態發展要求相適應,體現規劃先進理念。
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按照規劃標準規范和本規定要求開展項目方案設計,嚴格依據規劃要求組織實施項目建設。
第四條 本規定由總則、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建筑工程規劃管理、市政交通規劃管理、鄉村規劃管理、規劃批后管理、附則等部分組成。
總則是實施本規定的一般要求,其他內容是進行相應規劃建設活動和實施規劃管理的具體要求。
第五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規劃管理和實施的直接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未明確規定具體要求的,按照本規定要求執行。
已經開展城市設計的歷史文化街區、城市重要公共中心、景觀風貌控制區、傳統風貌區等特殊區域,建設項目設計也應當符合經審定的城市設計相關要求。
第六條 建設用地管理應保證公共利益、注重集約發展、增強城市活力、維護特色風貌。
第七條 建設項目建筑方案的編制以及規劃審查審批,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用地規劃條件以及本規定有關要求。
第八條 交通設施應科學配置交通資源,優先保障步行、非機動車、公共交通等綠色交通方式發展。市政基礎設施應布局合理、功能完備、安全高效,注重向集約、綠色方向發展。
第九條 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優化空間布局,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鄉村振興戰略。
第十條 批后管理應當嚴格維護規劃的嚴肅性,確保建設工程滿足相關規范和規劃許可要求。
第十一條 鼓勵在規劃設計中采用新技術、新理念提高建筑設計水平,打造綠色、生態宜居宜業城市,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
第十二條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本規定實施情況,適時予以修訂完善。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符合規劃規范技術要求的報批成果,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的信用狀況列入信用檔案。
第二章 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章 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四條 在建設項目用地規劃條件管理中,地塊的用地性質、規劃指標、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等其它規劃管理內容,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本章規定要求確定。
第十五條 控規確定的用地性質,可在不改變街區主導功能的前提下,在滿足環境相容、保障公益、景觀協調等一般性原則的基礎上,進行用地兼容管理,部分或全部轉換為其他用地功能。
經營性用地可轉換為公共服務設施或基礎設施用地,部分經營性用地之間可相互轉換。在滿足行業技術規范和實際使用需求的基礎上,屬同一大類的公共服務設施或基礎設施用地之間、部分不同類型產業用地之間也可進行用地性質兼容。
具體詳見《用地兼容參照表》。
第十六條 地塊劃分應保持用地的完整性,保證地塊及其周邊地塊單獨建設的公平性和可行性,滿足交通組織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并綜合考慮原土地權屬范圍、用地周邊實際建設情況以及行政區劃等因素確定。
居住地塊、工業地塊最小用地規模均不宜低于0.7公頃,商業、商務、娛樂康體地塊最小用地規模不宜低于0.5公頃。屬于以下確實無法整合合并情形的,可不再按上述最小用地規模要求控制: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已為既成道路、河道或受其他現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二)因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市政公用等公益性設施,以及行政區劃等因素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第十七條 結合城市道路、綠地與廣場、交通樞紐、交通場站等進行地下空間建設的,以及結合軌道交通設施進行上蓋建設的,可分層確定用地范圍及性質。
第十八條 商業服務業地塊、居住地塊地上容積率應在控規基準容積率基礎上,結合相關規范、標準確定;在滿足市政交通、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承載力及日照、消防等要求前提下,地上容積率可在基準容積率基礎上乘以綜合調整系數確定(表1)。
工業、物流倉儲用地地上容積率可結合產業業態、立項計劃以及相關政策綜合確定。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道路與交通設施(不含城市道路用地)、公用設施等用地的開發強度可按照行業部門規定和實際需求合理確定。
涉及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或特殊業態需求的項目,可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地塊地上容積率。
第十九條 地塊地上建筑密度的確定應考慮地塊功能、交通組織、景觀控制等因素,并滿足相關規范標準要求;處于泉水直接補給區范圍內的,地上地下疊加建筑密度還應滿足泉水保護相關要求。其中:
居住地塊地上建筑密度應滿足《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配建服務周邊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地塊,地上建筑密度可在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
商業服務業地塊地上建筑密度一般不宜超過45%。以大型零售商業業態為主的,地上建筑密度可適當提高,其中地塊用地面積小于3公頃的,地上建筑密度最高不宜超過60%。
第二十條 居住地塊應統籌周邊區域,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要求配建社區配套服務設施和集中綠地。
第二十一條 可在同一地塊內復合設置兩種及以上用地性質,并應分別明確各類功能對應的用地性質,以及用地或建筑規模。
在滿足功能用途互利的基礎上,重點產業園區內的工業、倉儲、研發、辦公、商業等用地可作為一個混合地塊進行空間功能復合開發;鼓勵規劃公交樞紐、首末站、軌道交通站等交通設施用地,在保障交通功能的前提下,與商業商務、文化等功能進行用地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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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兼容參照表
備注:“√”表示滿足一般性原則可兼容;“○”表示滿足一般性原則以及行業管理要求、安全防護距離等基礎上可兼容;“×”為不可兼容。
第三章 建筑工程規劃管理
第一節 建筑設計
第一節 建筑設計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依據所處自然地形地貌合理進行場地和豎向設計,妥善處理基地與相鄰基地、道路的豎向關系,避免大規模的挖方和填方,避免進行可能引發地質災害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
沿城市道路不應設計大量擋土墻、凸出室外地坪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地形高差較大、沿路需設置擋土墻或地下(半地下)建筑的,高度不宜大于1.5米,且應作綠化護坡等景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規劃布局應與場地及周邊地形地貌、現狀建筑、道路等要素相協調。用地出入口應與城市道路合理銜接,機動車出入口的位置、數量等應滿足有關規范、規定和規劃要求。
用地內道路設計應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適宜的原則,宜采用人車分流的方式。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應滿足無障礙設計的有關要求。用地內道路的寬度、道路與建筑物的間距等應滿足有關規范、規定要求。
用地內綠地等開敞空間宜集中設置,并適當考慮與城市綠地等開敞空間相銜接。
第二十四條 建筑群體設計應充分考慮與周邊環境、建筑關系,營造高低錯落、疏密有致的空間形態。住宅建筑應避免大面積采用行列式布局。單體棟數較多的居住類項目,宜采用2個以上高度層次,沿城市主要界面形成梯級變化,相鄰梯級之間高度差宜為較高建筑高度的20%-30%。
泉城特色風貌帶、黃河生態風貌帶及小清河生態景觀帶、傳統風貌區、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名城保護重要空間視廊等特殊區域及其他對景觀有特殊要求區域內的項目,應結合景觀風貌分析確定建筑形態和空間布局。
第二十五條 建筑高度應符合日照、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名城保護、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航空、國家安全等要求。
一般區域內平屋頂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主入口場地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筑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無女兒墻的建筑物應計算至其屋面檐口上沿。坡屋頂建筑起坡角度不大于30度的,建筑高度自建筑物主入口室外設計地面計算至檐口上沿;坡屋頂建筑起坡角度大于30度的,建筑高度自建筑物主入口室外設計地面計算至屋脊上沿。當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計入建筑高度內:
(一)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
(二)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信設施等;
(三)空調冷卻塔等設備。
第二十六條 建筑位于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等工程設施的技術作業控制區內及機場航線控制范圍內時,應按凈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建筑處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有特殊高度要求區域內的,應按相應規劃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前述建筑高度應以絕對海撥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構筑物最高點的高度。
第二十七條 建筑面寬應根據建筑功能及所處區位合理確定。沿城市主、次干道的高層建筑鼓勵采用塔式或短板平面設計,高層住宅主體面寬投影不宜大于70米,高層公建塔樓面寬投影不宜大于60米 。
臨山、臨水及位于對建筑景觀有特殊要求區域內的建筑,還應通過景觀風貌分析確定具體面寬尺寸。
第二十八條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及以上級別道路兩側的建筑,應當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高層商務辦公、酒店等公共建筑等應注重立面造型的變化處理,宜采用變化豐富的輪廓,高層住宅立面應進行公建化處理,不得設置開敞陽臺。
建筑地下車庫出入口和坡道宜與地上建筑主體合并設計,確需在建筑主體外設計地下車庫出入口及坡道的,不宜沿城市道路設計。
應注重建筑第五立面設計,建筑屋頂應結合建筑功能、所處區位等采用合理形式。公共建筑裙房屋頂設計應考慮對屋頂設備的適度遮擋,同時宜設置屋頂綠化。
第二十九條 建筑外立面鼓勵采用石材、鋁板、陶板、面磚等富有質感、高品質、新型環保綠色材料。
建筑色彩應根據相關色彩規劃、城市設計,結合建筑的位置、功能、形式以及環境等合理確定,避免使用大面積暗沉色系。規模較大的居住項目宜進行色彩分區設計。消防站、派出所、郵政局等有特定色彩要求的,可結合相關要求合理確定。
第三十條 新建商業、商務辦公建筑、居住區配套商業服務業設施確需設置廣告、標識、牌匾的,其位置、尺度等應當與建筑立面統一設計,風格、色調、材質及整體效果應當與建筑主體風格相協調,并符合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相關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條 空調室外機擱板、排水管道、太陽能設備等構件應當結合建筑立面統一設計,并設置裝飾構件適度遮擋。
多層建筑女兒墻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層住宅建筑女兒墻高度不宜大于1.8米。女兒墻上方確需設置裝飾性構架的,不得形成圍合墻體,其高度根據建筑造型與景觀需要合理確定。
第三十二條 除有安全、保密等特殊需要的建設項目,原則不修建圍墻,鼓勵采用綠籬、綠植等形式進行空間分隔。沿城市道路的建設項目確需修建圍墻的,應當結合整體景觀統一設計透空型圍墻,高度不應大于2.2米。
鼓勵對現有圍墻進行開墻透綠。
第三十三條 因功能需要確需跨越城市道路設計建筑連接體的,連接體寬度不應大于30米,功能以交通功能為主,下部凈高不小于6米,且應滿足車輛通行要求,并視其寬度采取必要的照明、通風等措施。建筑連接體支撐結構不得占壓規劃道路紅線用地。
第三十四條 建設項目地下空間應首先滿足地下停車、設備用房等有關規范、規定要求。穿越市政道路的地下空間應滿足市政管線敷設要求;軌道交通沿線的建設項目,應滿足軌道交通線路敷設要求;靠近軌道交通站點的,地下空間利用宜與地鐵站點統籌考慮。
涉及名泉保護的項目,地下挖深應滿足保泉要求。
第二節 建筑間距與日照要求
第三十五條 一般情況下,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其南側各類建筑的正向間距按照表一確定,東西向生活居住類建筑的正向間距在滿足國家規范要求的基礎上按照表一規定的0.8倍確定。
表一 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其南側各類建筑的正向間距參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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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一般情況下,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其北側各類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建筑間距按照表二確定。
表二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其北側
各類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建筑間距參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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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非生活居住類建筑之間正向間距在綜合考慮平面形式、功能使用、消防、通風、視覺衛生等條件下,在表二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減小。
第三十八條 一般情況下,建筑側向間距按照表三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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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生活居住類建筑側向主要生活居住空間開窗的,相應側向間距宜增加2米。
第三十九條 城市舊區項目內新建住宅每套應當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大寒日日照時間不低于1小時;城市新區項目內新建住宅每套應當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大寒日日照時間不低于2小時。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房屋套型,規劃使用性質不得確定為住宅,可作為居住公寓或者其他配套用房。
其他新建生活居住類建筑日照標準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第四十條 申報項目以外被遮擋的住宅原日照時間滿足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大寒日日照時間不低于2小時的,疊加申報項目的日照影響后,仍應滿足;申報項目以外被遮擋的其他生活居住類建筑原有日照標準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的,疊加申報項目的日照影響后,仍應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
原有日照標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疊加申報項目的日照影響后,原有日照時間不應減少。
第四十一條 有關建筑日照的相關規定詳見《濟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因客觀條件限制等原因,在日照標準等方面無法滿足相關要求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可與利害關系人協商解決,并就相關事項形成書面協議。
第三節 建筑退讓
第三節 建筑退讓
第四十二條 一般情況下,周邊為現狀建筑或已審批項目的,建筑物地上退讓規劃用地界線的距離應當滿足相應建筑間距要求,且不應小于相應建筑間距的一半。
相鄰用地為待開發、改造建設用地,建筑物地上退讓距離應不小于以新建建筑物為標準鏡像布置對應建筑間距的一半,并結合相鄰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高度等合理確定。
第四十三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主體(含陽臺)退道路紅線的距離一般情況下應當滿足下列規定,超高層建筑后退距離應適當加大:
(一)沿紅線寬度40米(含)以上道路的,退讓距離不小于15米。
(二)沿紅線寬度25米(含)—40米道路的,退讓距離不小于8米。
(三)沿紅線寬度25米以下道路的,退讓距離不小于5米。
(四)建筑物退高架路、立交、匝道紅線距離另行規定。
雨篷(含有柱雨篷)、踏步等可在后退支路(不含)以上紅線距離內出挑,出挑外緣至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規定后退距離的0.5倍。因功能需要確需設置的獨立、小型傳達室等退讓各級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宜小于2米。
臨城市支路及以上級別道路的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退讓距離應當加大。沿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的項目,街角位置應當加大退讓距離,退讓增加值不宜小于相應規定的30%。舊城區建設項目以及商業步行街、小街巷兩側的建筑,退讓距離可適當減少,并應綜合考慮城市道路兩側沿街建筑界面的整體效果以及與現狀建筑的關系等因素退讓道路紅線。
第四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退各類綠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米,其中建筑長邊與綠線平行的后退距離不宜小于5米。
沿河道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河道兩側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兩側規劃道路的距離按照退道路紅線的標準執行;河道兩側為綠化帶(含疏浚路)的,退綠化帶的距離按照退綠線的標準執行。河道兩側無綠化帶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藍線的距離不宜小于5米。
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鐵路專用設施除外),退鐵路綠化帶的距離按照退綠線的標準執行。
沿公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公路專用設施除外),后退公路綠化帶的距離按照退綠線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五條 地下建筑退讓規劃用地界線、規劃主次干道紅線、河道藍線的距離不應小于5米,退規劃支路及以下級別道路紅線和綠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米。與周邊現狀建筑距離較近的,應適當加大退讓距離。相鄰用地為同一權屬單位的,地下建筑可連通使用。
地下市政公用設施的退讓距離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四十六條 建(構)筑物需同時退讓各類規劃控制線的,應當以退讓距離中最大距離為準。
建筑后退軌道交通控制線、市政公用設施、文保單位、歷史建筑等的距離應滿足相關規范或主管部門的要求。
圍墻建設不得超出其用地范圍。
第四十七條 因客觀條件限制后退地界無法滿足退界要求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可在征得相鄰用地單位書面同意后,適當減小退地界距離。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在滿足日照間距、消防間距等要求后,后退規劃道路紅線、規劃綠線距離等可視建設需求具體掌握。
第四節 建筑層高與建筑面積
第四節 建筑層高與建筑面積
第四十八條 住宅建筑層高不應大于4米。因特殊需要層高大于4米的,按每3.0米一層、余數進一方法折算的面積計算容積率。
住宅建筑的公共大堂、低層住宅起居室通高不應大于兩層層高。
第四十九條 商業金融、辦公科研以及居住區配套公建等層高不應大于4.5米。層高大于4.5米的,按每3.0米一層、余數進一方法折算的面積計算容積率。
上述建筑的門廳、大堂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業、超市、會議室、宴會廳、電影院等對層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五十條 地下建筑層高不宜超過6米,但地下立體車庫層高不受此款限制。
8米及以上層高的廠房、倉儲建筑,按2倍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
經人防部門批準的地下人防設施,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地下容積率指標。
第五十一條 生活居住類建筑的主體結構內陽臺及最大進深超過2米的陽臺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或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面積;其余類型陽臺,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建筑面積。陽臺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占住宅地上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得大于15%。
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陽臺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或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面積。
裝飾性陽臺應當設置在建筑物墻體外,不與建筑內部空間連通。進深不大于0.9米的裝飾性陽臺,不計算建筑面積;進深大于0.9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第五十二條 凸(飄)窗設計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突出外墻部分進深不大于0.6米的,不計算建筑面積;進深大于0.6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普通空調室外機擱板進深不大于0.9米的,不計算建筑面積;進深大于0.9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其長度不宜大于1.5米。中央空調室外機擱板尺寸不宜大于1米×1.5米。
第五十三條 住宅建筑主體周邊設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計入地上建筑面積、一半計入地下建筑面積。采光部分僅用于停車、儲藏、設置市政設施的,計入地下建筑面積。
與地上居住空間連通的儲藏室,面積不宜超出與其連通的地上居住空間面積的50%。
第五十四條 項目建設應合理利用地形,不宜過度改變原有地形地貌。
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的,建筑同一層部分為地上、部分為地下的建筑,用于停車、儲藏、設置市政設備的部分計入地下建筑面積,用于商業等功能的部分一半計入地上建筑面積,一半計入地下建筑面積。
第五十五條 建筑的地下部分僅有一個立面與室外連通并利用該立面采光或出入,或利用下沉廣場進行采光或出入作為商業等功能的,自采光面或出入面起進深不大于10米的部分一半計入地上建筑面積,其余部分計入地下建筑面積;用于停車、儲藏、市政等功能的計入地下建筑面積。
第五十六條 地下、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積大于首層建筑投影面積的,凸出部分最高點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凸出部分計入建筑基底面積。
底層架空的建筑,架空部分有兩面或兩面以上無圍護結構且架空高度與層高相當的,架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建筑基底面積。
第五十七條 商業、商務辦公建筑應重視平面形式設計,采用公共走廊、公共衛生間式布局,不得采用單元式、公寓式“類住宅”平面形式,最小分割單元的套內建筑面積不應小于150平方米。
酒店建筑平面應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單元式住宅設計。
第五節 居住區綠地和配套設施
第五節 居住區綠地和配套設施
第五十八條 居住項目應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及本市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綠地與配套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第五十九條 作為綠化景觀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計入綠地面積。
第六十條 居住區配套設施應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的相關要求進行設計。
居住項目配套商業設施地上建筑面積占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不應大于10%。
第六十一條 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社區衛生服務設施和室內副食品市場宜設置獨立出入口,不宜設置于地下、半地下或夾層。
物業管理用房確需設置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其建筑面積不宜大于物業管理用房總建筑面積的30%。物業管理用房可分處設置,但每處建筑面積不宜小于50平方米。
第六節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第六節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第六十二條 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風貌區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注重傳承歷史文脈,延續傳統格局和街巷肌理,體現傳統風貌特征。
第六十三條 歷史城區及周邊區域的新建、擴建、改建建筑高度控制應滿足《濟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相關要求,保護千佛山與古城互看視廊、大明湖四向視廊、趵突泉和五龍潭公園等重要景觀區域視廊和華山、鵲山等觀山視廊。
第六十四條 歷史城區及周邊區域的新建、擴建、改建建筑風貌、色彩、屋頂形式、體量等應滿足保護規劃確定的分類風貌控制要求。
第六十五條 圩子壕保護區內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規劃選址和布局應當避讓城墻遺址(原址)、水系和具有雨汛季節分流行洪功能的道路、街巷等脈絡空間,建筑造型和色彩須體現傳統風貌,不得突破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高度。鼓勵住宅建筑設計時在入戶門框兩側預留不小于20厘米可以張貼楹聯的空間。
第六十六條 傳統街巷保護整治工程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確定的分類保護要求,保護街巷的名稱、走向等,延續街巷傳統風貌,歷史文化街區內街巷的整修宜采用傳統的路面材料及鋪砌方式。
第六十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應通過完善綜合交通體系,改善歷史城區的交通條件。歷史城區的交通組織應以疏導為主,應將通過性的交通干道、大型機動車停車場等安排在歷史城區外圍。
第六十八條 歷史城區內不應新設置區域性大型市政基礎設施站點,直接為歷史城區服務的新增市政設施站點宜布置在歷史城區周邊地帶。歷史文化街區內宜采用小型化、隱蔽型的市政設施,其設施形式應與歷史文化街區景觀風貌相協調,現狀架空電力線路、外露通信、燃氣、給排水等市政管線應當改為地下敷設,電力、通信管線因條件限制可采用沿墻敷設方式,并應進行隱蔽化處理。歷史文化街區內窄巷地下管線敷設應當滿足《歷史文化街區工程管線綜合規劃標準》(DB37/T 5139-2019)。
第六十九條 古城內城鎮居民房屋翻建,應按照原位置、原尺寸、原面積、原朝向、原高度的原則開展,延續原建筑風貌、傳統街巷肌理和空間格局,翻建建筑高度按照檐口高度計算。
第七十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實施歷史建筑原址保護的,需提出必要的工程防護措施,編制歷史建筑原址保護方案,并滿足歷史建筑保護圖則相關要求。
第七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含普查建筑)可以不計入項目容積率指標。
第四章 市政交通規劃管理
第一節 鐵路與道路系統
第一節 鐵路與道路系統
第七十二條 毗鄰城市建設用地的鐵路綠化保護帶(自外側軌道外緣向外起算)按以下標準控制:高速鐵路(設計速度250公里/小時以上)為每側50米,城際(市域)鐵路(設計速度120——250公里/小時)為每側30米,干線鐵路為每側20米,鐵路專用線為每側10米。
高速鐵路、城際(市域)鐵路、干線鐵路與公路及城市道路相交的,應當采用立體交叉形式。鐵路與規劃道路、河道相交的,應當預留規劃道路、河道實施空間。
第七十三條 公路按照其等級、規劃功能及相銜接的城市道路等級控制紅線寬度。
毗鄰城市建設用地的公路綠化保護帶按以下標準控制:高速公路綠化保護帶控制寬度自圍網向外每側不小于50米;其他國道、省道兩側綠化保護帶控制寬度自道路紅線向外分別為每側20-30、15-20米;其他公路兩側需設置綠化保護帶的,控制寬度自道路紅線向外每側不大于15米。
第七十四條 進入中心城范圍內的公路(不含高速公路),應統籌考慮步行、非機動車和城市公共交通等的通行要求,有市政管線需求的,可同步敷設相關管線。
第七十五條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兩側宜設置綠化保護帶,寬度一般每側不大于30米。
第七十六條 規劃有確定形式的城市立交,按照立交形式結合相交道路紅線控制立交用地;無確定形式的城市立交,按半徑不小于200米的圓形控制用地;簡易立交按路口展寬處理。
高速公路與高速公路相交的互通式立交,綠化保護帶寬度不小于50米;高速公路與城市道路相交的互通式立交,綠化保護帶寬度為15—50米;城市快速路與城市道路相交的互通式立交,綠化保護帶寬度為15—30米。
第七十七條 不同功能區次干路、支路系統,需結合用地布局和開發強度綜合確定,道路間距宜符合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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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城市道路機動車道寬度應結合車型及車道位置合理確定,且不小于3.25米,條件困難時,在滿足交通安全條件下經論證不宜小于3米。
第七十九條 道路紅線寬度2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非機動車道應與機動車道物理隔離,單側寬度并滿足下表規定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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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支路有條件的,宜采用物理隔離進行機非分隔,且非機動車道單側寬度不宜小于2.5米。
非機動車停車不應隨意占用道路空間。在公共交通站點、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宜因地制宜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地。
第八十條 所有城市道路應優先保障步行交通路權,設置寬度滿足需求的人行道,并設置無障礙設施。
人行道應與機動車道物理隔離,人行道寬度應滿足下表要求(不含不設輔路的快速路,步行街等人行專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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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商業或其他人流密集公共建筑相鄰路段,主要行人疏散道路人行道寬度一般不小于5.0,火車站、長途客運站等交通樞紐附近路段,主要行人疏散道路人行道寬度一般不小于4.0。
第八十一條 城市道路橫斷面設計應優化道路橫坡坡向、路面與道路綠化帶及周邊綠地的豎向關系等,便于徑流雨水匯入低影響開發設施。
城市道路、廣場鋪裝設計宜采用透水技術措施和材料。
第八十二條 可依據相關專項規劃,在滿足規范、防洪疏浚等要求前提下,結合城市道路、河道防護綠地建設城市綠道。特殊情況下,城市道路非機動車道及人行道可與城市道路、河道綠化保護帶結合設置,但應保障綠地總面積不減少。
第八十三條 過街設施包括交叉口平面過街、路段平面過街和立體過街。居住、商業等人流密集地區的過街設施間距不宜大于250米,步行活動較少地區的過街設施間距不宜大于400米。次干路、支路原則上應采用平面過街方式。快速路、主干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考慮設置立體過街設施:
(1)人車沖突嚴重的路段,高峰期道路飽和度≥0.8、行人過街量≥1500人次/高峰小時;
(2)大型商業建筑、 軌道車站、BRT車站、交通樞紐、大型文體場館、學校、醫院等高密度人流集散點附近;
(3)交通事故多發點或曾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地點,在交通安全分析基礎上認為有必要設置立體過街設施的。
第八十四條 立體過街設施(天橋梯道、地道出入口)應與公共交通站點結合設置或無縫銜接,兩者間距不宜大于30米。
立體過街設施宜與公共建筑出入口或建筑前廣場銜接,有條件的可與兩側建筑連接。
立體過街設施的梯道或出入口原則上應設置在道路紅線以外,確需設在道路紅線內設置且占用部分人行道空間的,應保證人行道寬度不小于2米。
立體過街設施應設置自動扶梯或垂直電梯。
第八十五條 獨立設置天橋(含梯道)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結構外邊緣距現狀建筑物外墻(含陽臺、飄窗、外廊)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4米。
第二節 公共交通
第二節 公共交通
第八十六條 雙向6車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設置公交專用道,公交專用道的車道寬度不小于3.5米,在道路交叉口渠化范圍內寬度不小于3.2米。
第八十七條 中途站應設置在公共交通線路途徑客流集散點處,并與軌道交通站點出入口、人行過街設施、非機動車停車點統籌設置。
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條件的城市道路上宜設置港灣式公交停靠站;停靠站站臺可設置在道路綠化分隔帶或人行道內側,不能滿足停靠需求的,可縱向間隔25米后增加分站臺。
快速公交采用路中島式站臺的,寬度不宜小于5米。35米以上道路的公交中途站應采用港灣式車站,站臺寬度不宜小于2.5米,停靠區寬度不宜小于3米,因現狀條件無法達到的,其寬度不小于2.75米。
第八十八條 首末站和樞紐站以保障公交線路掉頭、發車、上下客、乘客等候以及首班車夜間停放等到發運營功能為主,不宜作為大規模夜間停車使用。首末站或樞紐站周邊2km內暫無供公交車輛夜間停放的停車場時,可兼做夜間停車使用。
綜合基地功能包括公交車輛夜間停車、維修、保養、以及公交線路運營與場站管理等。宜在中心城區外圍,結合線路需求設置,不宜毗鄰居住、學校等建筑。
第八十九條 鼓勵綜合基地、用地面積超過4000平方米的其他公交場站,采用多層立體停車或綜合開發的形式建設。綜合開發場站應優先保障為公交服務的功能。
第九十條 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安全,應在軌道交通(包括已建成、在建和近期建設規劃項目)沿線設立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內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濟南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范圍為: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結構外邊線外側30米內;
(三)車站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直升電梯、控制中心、主變電所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四)軌道交通過湖過河隧道結構外邊線100米內。
第九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范圍為:
(一) 地下車站、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二) 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結構外邊線外側3米內;
(三) 車站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直升電梯、控制中心、主變電所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5米內;
(四) 軌道交通過湖、過河隧道及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第九十三條 當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特別保護區遇特殊的工程地質或特殊的外部作業時,可適當擴大保護區范圍。
第九十四條 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的范圍包括地上和地下。在保護區內從事各種建設活動,應取得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關于項目設計方案的書面意見。在特別保護區內,除必要的市政、園林、景觀、軌道交通結合建設工程、對現有建筑改擴建等建設外,不得進行任何其他建設活動。
第九十五條 軌道交通車站周邊用地的規劃與建設,需充分考慮軌道交通與常規公交、小汽車、非機動車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駁,相關接駁交通設施用地規模依據交通需求及項目情況合理確定,宜與軌道交通車站統一規劃,同步建設。軌道交通車站設計應考慮地下、地上空間的綜合利用,并盡量滿足城市人行過街功能的需要。
第九十六條 軌道交通風亭、冷卻塔等突出地面的環境、景觀敏感建(構)筑物,宜優先考慮合并布置,且須做好景觀設計,與周邊城市風貌相協調。
第三節 停車設施
第三節 停車設施
第九十七條 符合我市公共停車設施相關政策的公共停車場項目,按政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十八條 規劃確定的社會停車場用地,宜以立體停車型式建設。包括停車樓(設有室內坡道,駕駛員需進出車庫)和機械式車庫,機械式車庫分為全自動式機械車庫、復式機械車庫(依附于建筑物內部設置的升降橫移類、簡易升降類機械車庫)。
按照相關政策要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社會停車場用地,應在規劃條件中確定建設型式、規模等要求。全自動式機械車庫為構筑物,面積不計入容積率;高度、間距、退界、景觀等要求參照本規定中建筑物標準執行,相關政策中有其他規定的參照政策要求執行。
第九十九條 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以下簡稱“配建標準”)實行分區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區內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應按所在管理分區規定標準進行規劃控制和建設。
一類區域為配建停車設施適度發展區,一般指中心城二類區域以外區域;
二類區域為配建停車設施適度限制區,一般指中心城二環路以內及二環東-經十路-鳳凰路-工業南路-工業北路圍合區域。
緯十二路-經十路-歷山路-北園大街圍合區域內建筑(不含住宅和醫療衛生)可按照二類區域標準進行適當折減,最高折減不超過30%。
第一百條 各分區機動車、非機動車配建標準如附表1所示。
第一百零一條 下述幾種情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區位及特殊要求、周邊道路狀況、公交服務水平等因素對其停車配建標準另行規定,并在地塊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一)歷史城區;
(二)火車站、機場、長途汽車站等綜合交通樞紐及同步綜合開發項目;
(三)泉水敏感區;
(四)經審定的城市設計等規劃成果對配建標準有特殊要求的區域;
(五)其它需要對停車配建標準做特殊規定的建設項目。
第一百零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配建停車設施規劃設計應符合相關規范標準,合理安排出入口與周邊道路的關系,滿足交通組織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改、擴建項目的改、擴建建筑部分應按本規定核算配建停車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且新增建筑面積超過3000平米或超過原建筑規模25%的,應適當補充原配建不足車位,補充數量不少于原配建不足差額數的20%。
臨時建筑物應按本規定設置臨時停車位,臨時停車位一般應在地面設置。其中,非對外開放的臨時建筑物按照指標配建確有困難的,在合理解決臨時停車需求前提下,可適當減少泊位配建數量。
第一百零三條 二類區域內的公共建筑建設項目,50%以上的用地面積在已建、在建、近期建設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站點出入口100米、300米范圍內的,可分別相應減少20%、10%的機動車停車泊位配置;一類區域內的公共建筑,50%以上的用地面積在已建、在建、近期建設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站點出入口100米范圍內的,可減少10%的機動車停車泊位配置。
第一百零四條 住宅建設項目應配備用于訪客臨時使用的公共停車泊位(不計入配建總泊位數),其數量一般不低于配建車位總量的2%,且不大于20個。訪客車位宜在地面設置,不得租售。
各類建筑物應設置無障礙車位,一個無障礙車位相當于1個機動車標準車位,每設置一個無障礙車位可減設1個機動車標準車位。賓館、飯店等需設置大巴車位的建筑物,每設置1個大巴車位可減設2.5個機動車標準車位。特殊車位配建標準應符合相關規范和標準要求。
第一百零五條 混合用地建設項目的配建停車場(庫)在符合規定的配建停車泊位總數的前提下,可統一安排,統籌布置。其配建停車泊位數量按各類建筑性質及規模分別計算后累計確定。在規劃管理中,可根據停車泊位總量平衡、資源共享、方便使用的原則,在本規定的基礎上綜合確定項目配建的停車泊位數量。
第一百零六條 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新建辦公樓、商場、酒店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停車泊位比例不低于30%。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應當與主體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側,確因用地條件限制需在道路兩側布置的,宜設置過街設施。
第一百零八條 地面機動車停車場標準車停放面積宜采用25m2-30m2,地下機動車停車庫與地上機動車停車樓標準車停放建筑面積宜采用30m2-40m2,機械式機動車停車庫標準車停放建筑面積宜采用15m2-25m2。非機動車單個停車位建筑面積宜采用1.5-1.8m2。
第一百零九條 新建住宅類建設項目,不宜采用機械式停車方式,因條件限制,地下空間確實無法滿足配建標準的,可適度采用機械式停車方式,且機械式停車泊位不應多于停車泊位總數的10%。保障性住房類建設項目(含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城中村改造、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不應采用機械式停車方式。
第一百一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較大客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在其建設用地范圍內設置專用的小客車候車道,每個候車道寬度不小于3米,每條車道長度不宜小于30米。中小學校的出入口附近,宜在用地范圍內設置接送學生車輛的臨時候車道。
第一百一十一條 鼓勵各類建筑配建停車設施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面向社會開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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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機動車停車位指標按照當量小型客車停車位計算,非機動車停車位指標按照自行車停車位計算。停車位具體尺寸及與其他類型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位的換算值應符合山東省《城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位設置規范》的要求。
第四節 市政公用設施一般規定
第四節 市政公用設施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各類市政設施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各類專業專項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要求。
城市污水處理廠、變電站、垃圾處理場、垃圾轉運站等環境敏感市政設施項目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設置衛生防護綠帶。
建設項目配建的垃圾收集站、污水處理設施、公廁等環境敏感設施應當先期建設或者與項目同步建設。
第一百一十三條 地下管線應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協調建設、保障安全的原則,有條件的,鼓勵建設綜合管溝、綜合管廊。
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政設施工程建設場地的選擇,宜選擇抗震有利地段;應盡量避開抗震不利地段;當無法避開時,應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不應在危險地段建設。
第一百一十五條 新建建筑、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河道等項目應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項目規劃設計中涉及海綿城市的各項要素應按照《濟南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執行。
第五節 給水及排水工程
第五節 給水及排水工程
第一百一十六條 新建水廠、加壓泵站用地規模應當按照規劃供水量確定,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的要求。
水廠、加壓泵站項目周邊應當設置寬度不小于10米的綠化防護帶。 水廠、泵站的綠化防護帶內不得敷設污水干管。
第一百一十七條 城市輸、配水管線應沿城市規劃道路布置,輸配水干管敷設路徑應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建設有綜合管廊的區域,輸、配水干管宜入廊敷設。枝狀管網供水區域內不允許間斷供水的,用戶應當設置安全水池。
第一百一十八條 輸配水管宜優先布置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或綠化帶下,當城市道路地下空間受限時,輸配水管可布置在機動車道下,管線布置時應進行多方案比較。道路下同時敷設輸水管線和配水管線時,輸水管線和配水管線宜分開雙側布置。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心城排水系統應采用雨污分流制,現有的截流式合流制應逐步改造為雨污分流制。
城市道路雨水收集系統應當與河道排澇系統統一規劃,合理提高雨水管道重現期標準,并根據地形條件,利用自然水面的調蓄排澇功能,合理布置,就近向河道排放。
污水系統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布局和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豎向規劃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污水處理廠位置,進行系統劃分和布局,并合理測算污水水量及污水管道管徑。
第一百二十條 污水處理廠不得在不良地質條件區域以及蓄洪區、滯洪區、內澇低洼區域內設置,污水處理廠、排水泵站規劃用地面積應當按照最終處理規模確定,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的要求。
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污水處理廠防護距離內不得新建生活居住類建筑。
排水泵站應當獨立安排并設置圍墻,且與生活居住類建筑間應有衛生防護距離。采用地下式布置且地面部分為綠化的,間距可適當減小。
第一百二十一條 城市中水設施應當與供、排水系統統一規劃。中水處理設施的設置應采用地下式結構,應當滿足環境保護的要求,地上附屬建筑物應集約化布置。條件受限時,可結合河道防護綠地設置地下式中水設施,地面部分仍作河道防護綠地使用。地下式中水設施覆土深度須大于1.5米。
第一百二十二條 污水管線平面的位置和高程應當根據排水戶的出戶管道位置及高程,并結合地形、施工條件等因素布置。污水主干管應當在污水收集區域地勢較低或者便于污水匯集的地帶布置。
雨水管線布局應當充分利用自然地形與周邊收納水體條件,按照就近入河排放的原則布置。雨水工程規劃設計時,應充分貫徹海綿城市建設理念,最大限度實現雨水的入滲與蓄積。
雨水、污水管道應沿現狀道路或規劃道路與道路中心線平行敷設,敷設路徑應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
第一百二十三條 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并與道路設計相協調:中心城區3-5年,非中心城區2-3年,中心城區的重要地區5-10年,中心城區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廣場等30-50年。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在地塊開發過程中應充分貫徹海綿城市建設理念,符合有關專項規劃要求,通過“滲滯蓄用排”的技術措施與工程手段,減少雨水凈流量,地塊雨水和污水管道接入市政雨水和污水管網的位置及管徑應符合有關部門要求。
第六節 河流水系生態控制與保護
第六節 河流水系生態控制與保護
第一百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水系包括具有供水、防洪、排澇作用的河道、水庫、輸水線路等,是需要保護的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資源。
藍線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河、湖、庫、渠、濕地、滯洪區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與控制的地域界限,以及因河道整治、景觀建設、生態保護等需要而劃定的規劃保留區。
第一百二十六條 經批準的規劃藍線作為河流水系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的重要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該范圍內從事相關活動,應遵守規劃的規定,服從規劃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 在藍線范圍內,允許以下建設活動:
(1)不影響河道防洪排澇功能的水利工程、園林工程、海綿工程和必要的管線工程、軌道交通工程;
(2)采取增滲保泉工程措施,滿足入滲要求的提升生態景觀工程;
禁止建設與防洪排澇無關、河道整治無關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滿足水利、防洪和通航等相關要求的情況下,涉水市政公用設施(如水文觀測、水上垃圾中轉站、碼頭及其必要的觀測和管理用房等)可在河道及河道管理保護范圍內靈活布局。
第七節 能源工程
第七節 能源工程
第一百二十九條 電源變電站的位置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布局、負荷分布及與外部電網的連接方式、交通運輸條件、水文地質、環境影響和防洪、抗震要求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后合理確定。
變電站選址應符合控制性規劃及電力專項規劃,用地規模應當結合《城市電力規劃規范》和用地條件,優先選用占地面積較小的設計方案。
第一百三十條 中心城內新建220千伏及以下變壓等級變電站應采用戶內式結構。
變電站建筑形式應結合周邊環境合理確定,與城市規劃協調一致,并優先選用小型戶內式或地下式結構。鼓勵變電站與其他建筑物合建。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心城內新建220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選址應依據電力專項規劃合理確定,布置方式應當采用地下電纜。不具備入地條件的高壓架空輸電線路應沿道路綠化保護帶、河道保護帶同塔多回架設。
地下電力電纜可采用溝槽方式或排管方式敷設。同一路段上的電力電纜應同槽敷設,并盡量減小電力管溝斷面尺寸,敷設路徑應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建設有綜合管廊的區域,電力電纜應入廊。
第一百三十二條 35 千伏及以上架空高壓電力線路規劃走廊寬度按下表實施規劃控制。
架空高壓電力線路規劃走廊寬度參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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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走廊內用地在滿足相關技術規范、保證安全的條件下,可用于綠化、停車、敷設符合規范要求的市政管線等。
第一百三十三條 新建變電站、新建架空電力線與現狀建筑物的水平距離,應滿足有關法律規定及技術規范。
第一百三十四條 同步配建、結建類充電設施無需單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當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布置在地下車庫的首層,不應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層及以下。獨立占地的快充站應符合城市規劃,須單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選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選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各類新(改)建項目應按下列要求建設或預留充電設施:(1)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2)新(改)建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公交和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停車場、工業和倉儲類項目配建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小于15%。
第一百三十六條 燃氣氣源以天然氣為主,液化石油氣為輔。供氣方式采取燃氣管道供氣,敷設路徑應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建設有綜合管廊的區域,燃氣管線應入廊。
第一百三十七條 天然氣場站如分輸站、門站、調壓站等應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并保障管線進出方便,盡量減少高壓等級燃氣管線敷設長度。
第一百三十八條 城市熱源廠應明確供熱服務范圍。在服務范圍邊緣供熱管網應聯網,不得重復敷設。
城市供熱管道敷設路徑應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管道管徑根據供熱范圍、負荷、道路等級合理確定。建設有綜合管廊的區域,供熱管道應入廊。
第八節 管線綜合與綜合管廊
第八節 管線綜合與綜合管廊
第一百三十九條 各類地下管線設施的空間位置、規模、走向等應當依據管線綜合規劃合理確定。
第一百四十條 綜合管廊工程應按《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重點設防類建筑物進行抗震設計,并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設計方案并同步實施管線工程。各類地下管線應預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預留至城市道路規劃紅線1米范圍以外。
第一百四十二條 各類地下管線設計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取得準確反映現狀的地下管線勘探資料,按照地下管線現狀資料進行規劃設計;
(二)沿道路建設的地下管線走向應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減少轉折及穿越其他地下管線;
(三)同類管線宜合并建設;
(四)新建管線如與其他現狀管線水平凈距不能滿足規范要求又無其他解決方案的,應在征求其他管線權屬單位同意后對現狀管線進行梳理,并同步提報管線遷移設計方案;需采取相關技術措施的,應由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一并對所采取技術措施進行承諾;
(五)有同步建設需求的管線,應由首位申報的管線建設單位負責征求其他管線權屬單位的同步建設計劃,編制管線綜合設計方案,并同步實施。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埋設管道,除臨時施工管道和直埋線纜、通信電纜外,其他管線最小埋設數量及規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一)電力排管6條;
(二)通信管道12孔;
(三)天然氣宜為中壓管道;
(四)給水管200毫米,排水管500毫米。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不得沿河槽底部布設輸油輸氣管線,確需在河道內布設其他市政管線的,應采取技術措施,不得阻礙河道行洪,并應征得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跨越或穿越現狀鐵路設施,需征求鐵路主管部門意見。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中心城區不得規劃新建生產經營性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其他地區新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在穿越其他管線等地下設施時不得形成密閉空間,且距離應滿足標準規范要求。
第一百四十六條 綜合管廊的規劃設計應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與改造時公用設施容量的需要,為管廊內管線的新建、改建、擴建預留足夠空間容量,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一百四十七條 綜合管廊的建成區域,凡已在綜合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不得在綜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線位置,以下情況除外:
(一)因技術要求不符,無法納入地下綜合管廊的管線;
(二)綜合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
第一百四十八條 綜合管廊在道路中的位置應結合道路斷面、地下空間、兩側服務用戶情況合理確定。綜合管廊通風口、出入口等附屬設施應結合綠化帶、兩側建筑等合理設置,并與周圍景觀環境協調一致。
第一百四十九條 天然氣管道應在獨立艙室內敷設。熱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質時應在獨立艙室內敷設。熱力管道不應與電力電纜同艙敷設。
第九節 環境衛生工程
第九節 環境衛生工程
第一百五十條 中心城生活垃圾轉運體系采用壓縮轉運模式。
第一百五十一條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用地內沿邊界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米的綠化隔離帶,外沿周邊宜設置防護綠帶。
第一百五十二條 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筑結構形式應滿足垃圾轉運工藝及配套設備的安裝、拆換與維護的要求,宜采用框架結構形式,設置圍墻,保證垃圾轉運作業在相對密閉的狀態下進行,以便于對污染實施有效控制。轉運站的選址、建設規模占地和功能設計等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并結合用地條件優先選用占地面積較小的設計方案。
第一百五十三條 生活垃圾轉運站按照設計日轉運能力分為大、中、小型三大類。大型轉運站與站外相鄰建筑間距≥20米,中型轉運站與站外相鄰建筑間距≥10米,小型轉運站與站外相鄰建筑間距≥8米。
第一百五十四條 城市公共廁所宜以獨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廁所為主,活動式公共廁所為輔。附建式公共廁所應臨街設置,并應有直接通至室外的單獨出入口和管理室。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在城市居住區、商業街區、公共設施、大型公共綠地廣場等人流密集場所附近,應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設置公共廁所。一般街道間隔不大于800m應設1座公共廁所(可與公共建筑物合建)。
第一百五十六條 新規劃建設的獨立式公共廁所每座建筑面積應不小于60平方米。獨立式公共廁所與周圍建筑物的距離宜不小于5米,且周圍宜設置不小于3米的綠化帶。
道路兩側規劃綠化保護帶寬度大于15米的,獨立式公共廁所可結合綠化保護帶設置,并做好景觀及綠化防護設計,但不得妨礙城市管線的敷設。
第十節 城市防災設施
第十節 城市防災設施
第一百五十七條 確定消防站的布局,應當符合消防人員接到出動指令后五分鐘內可到達轄區邊緣的要求。消防站應當設置在責任區內交通方便,有利于消防車迅速出動的適中位置。
第一百五十八條 城市道路消火栓應當在人行道上設置,間距不大于120米,交叉路口一般應當設置消火栓。道路紅線寬度超過60米的,應當在道路兩側設置消火栓。消火栓距道路路緣石距離不大于2米。
第一百五十九條 建筑工程抗震設計的設防類別和相應的抗震設防標準應滿足《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的有關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應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進行抗震設防。省級及以上文物古跡、醫院、學校、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救援、應急物資儲備建筑等類型的項目,抗震設防要求應按照不低于重點設防類采用。
第一百六十條 交通設施規劃應考慮地震發生后應急救援和災民疏散需求,合理布局各類防災抗災救災通道與城市出入口。應急通道的有效寬度,救災干道不應小于15米,疏散主干道不應小于7米,疏散次干道不應小于4米;跨越疏散通道的各類工程設施,應保證通道凈空高度不小于4.5米。
第十一節 長輸油氣管道工程
第十一節 長輸油氣管道工程
第一百六十一條 新建高壓長輸原油管道、成品油管道、長輸天然氣管道規劃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專業專項規劃要求,不應進入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內。當受條件限制需要進入或通過的,應遵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相關規定。
現狀原油管道、成品油管道、長輸天然氣管道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的,需逐步向外遷移。
新建高壓油氣管道工程一般不應穿越城市水源地、機場、軍事設施、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確需穿越的,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并征得用地權屬單位及相關管理部門同意。
次高壓(1.6兆帕以下,含1.6兆帕)輸氣管線確需敷設在道路紅線范圍內時,應采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滿足安全防護技術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條 長輸油氣管道工程應當采用地下埋設方式。在進行規劃管理時,新建建(構)筑物項目與現狀油氣管道控制距離或新建油氣管道規劃防護控制與現狀建構筑物的最小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新建原油管道,與城鎮居民點或者村莊房屋、工廠、機場、大中型水庫和水利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距離,不小于20米;與大型建筑物、構筑物距離不小于50米;新建成品油管道與城鎮居民點或者村莊房屋、工廠、機場、大中型水庫和水利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距離,不小于30米;與大型建筑物、構筑物距離不小于50米。
(2)新建長輸天然氣管道和城鎮高壓天然氣管道,與城鎮居民點或者村莊房屋、工廠、機場、大中型水庫和水利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距離,不小于30米;與大型建筑物、構筑物距離不小于50米。
(3)新建建(構)筑物項目與現狀油氣管道的控制距離視項目類型參照上述距離控制。
(4)原油、成品油管道與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平行敷設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邊界不小于10米;與三級及其以下等級公路平行敷設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邊界不小于5米;與鐵路平行敷設的,與鐵路用地邊界的距離不小于3米。
第一百六十三條 長輸油氣管道保護寬度按照城市規劃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如需調整管道及保護走廊走向、保護控制寬度的,應經專門論證,調整程序按控規執行通則執行。
第五章 鄉村建設規劃管理
第五章 鄉村建設規劃管理
第一百六十四條 濟南市域范圍內,城鎮規劃建設用地以外的村莊,應當依據村莊分類和布局規劃編制村莊規劃。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村民住宅、公共設施等各類建設活動,以及集體建設用地用途管制,應按照村莊規劃及本章規定執行。
城鎮建設用地以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納入城市、鎮的統一規劃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 村莊建設用地性質應依據村莊規劃確定。在不改變村莊功能定位、不減少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及教育設施的規模,且不影響其服務范圍的情況下,可結合實施需要對用地布局進行優化:
(一)村莊規劃確定的游覽接待(商業)、工業、物流倉儲用地允許兼容教育用地以及居住配建服務設施用地;
(二)村莊規劃確定的游覽接待(商業)、工業、物流倉儲用地、居住配建服務設施用地同一大類不同中類用地之間,滿足環境相容、保障公益、結構平衡和景觀協調等原則基礎上允許兼容;
(三)對村莊規劃確定的教育設施及居住配建服務設施位置進行深化,合理確定地塊的范圍位置。
第一百六十六條 新建及整體改造村莊居民點,建設用地規模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采用宅基地模式建設的人均建設用地、戶均宅基地應符合表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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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農村新型社區模式建設的人均建設用地面積應符合表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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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在鹽堿地、荒灘地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三)因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等需要,確需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的,可利用全區或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中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統籌安排。
第一百六十七條 新建農村新型社區居住用地地上容積率參照表3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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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游覽接待)、工業(物流倉儲)、村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地上容積率不得大于2.0。
第一百六十八條 采用宅基地模式建設的村民住宅,實行“一戶一宅”政策,村民住宅建筑基底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建筑層數不得超過三層,建筑高度不得超過12米,總建筑面積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內外高差應控制在0.45米以內,層高不宜超過3.5米。
第一百六十九條 采用農村新型社區模式建設的聯排式住宅建筑層數宜控制在2-3層,建筑高度不得超過12米,戶數宜控制在5戶以內;
單元式住宅不宜超過6層,建筑高度不宜超過24米。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不大于50平方米/人。
第一百七十條 村莊公共服務設施宜集中設置、形成規模,成為村莊的公共活動和景觀中心。建筑層數不宜大于3層,建筑高度不宜大于12米。地上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居住用地地上總建筑面積的20%。
第一百七十一條 商業(游覽接待)、工業(物流倉儲)等項目建筑功能應符合規劃確定的用途,建筑層數不宜大于3層,高度不宜大于15米。
第一百七十二條 新建、翻建村民住宅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采用宅基地模式的村民住宅宜選擇南北向布置,與相鄰南北向建筑間距應滿足1:1.5h日照間距要求;因客觀條件限制等原因建筑間距無法滿足要求的,可在征得相關權利人書面同意后適當減小。
圍墻及房屋外墻不得占壓道路紅線等規劃控制線,且后退宅基地邊界應當滿足施工要求及當地民俗。涉及毗連或者公用、共用、借墻等關系的,應當取得相關權利人的書面同意。
(二)采用農村新型社區模式的建筑間距及退讓按照本規定第三章第二節要求執行。
第一百七十三條 村莊建設應堅持突出鄉村特色,體現村莊特有民居風貌、農業景觀、鄉土文化;堅持“組團式、生態化”的布局理念,形成層次分明,銜接有序的街、巷、院的空間結構體系。
村莊建筑功能形式應適合農村生產、生活需要。村民住宅宜以坡屋頂為主,與地方傳統建筑有序銜接,整體建筑風貌應保持一致。
屬于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或者風景保護范圍的村莊,根據保護規劃要求對建筑風貌進行控制。
第一百七十四條 采用宅基地模式建設的村莊內的主要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宜縱橫相連,間距不宜大于160m;車道的凈寬、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m,盡頭式車道滿足配置車型回車要求。村莊與外部道路連接路面寬度不小于6米,在丘陵、山地不小于5米。宅間路路面寬不應小于2.5m。
農村新型社區道路交通按照本規定第四章第一節執行。
第一百七十五條 村莊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環境衛生等市政基礎設施應按照村莊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確定的設施類型、選址、規模及標準審批。
第一百七十六條 村莊內的各項建設應按照以下要求配建停車設施:
(一)宅基地停車應結合宅院設置;
(二)采用農村新型社區模式建設的停車配套指標不宜低于0.6車位/戶,并按每千人200平方米集中設置農機大院;
(三)社區公共活動中心、集貿市場等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筑,應配置相應的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按總建筑面積每百平方米不低于0.5停車位的標準;
(四)具有旅游接待等特殊功能的公共建筑,按總建筑面積每百平方米不低于0.7個停車位的標準配置。
第六章 批后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一百七十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實施以規劃驗線和規劃核實為主要內容的批后管理。
第一百七十八條 批后管理應當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為依據,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的要求組織施工圖設計及實施建設。
第一百七十九條 測繪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測繪成果,應當符合濟南市工程建設項目“多測合一”技術規程要求。
第二節 規劃驗線
第二節 規劃驗線
第一百八十條 規劃驗線分為開工前規劃驗線和建筑基礎施工完成后即±0規劃驗線兩個階段。
開工前驗線主要檢核確定擬建建(構)筑物的現場位置。
建筑基礎施工完成后即±0規劃驗線除檢核確定位置外,還包括建(構)筑物的±0標高及各層地下室底板標高。
第一百八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的要求組織放線并形成放線成果。
臨時建設工程、城鎮居民私房、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放線可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自行組織技術力量進行。
第一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組織放線后,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中介服務機構提供驗線技術服務。驗線單位不得為本單位承擔的建設工程規劃放線測繪項目進行驗線。
第一百八十三條 開工前規劃驗線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建設用地范圍內應拆除的建(構)筑物已拆除完畢,完成施工場地清理、平整并實施放線,場地留有固定的放線標志。
第一百八十四條 開工前規劃驗線測量主要內容包括:
(一)放線成果圖紙審核及點位提取是否滿足技術規程要求;
(二)控制測量及坐標成果是否滿足精度要求;
(三)規劃控制線的測定,建(構)筑物首層外輪廓線的測設、規劃控制線至擬建建(構)筑物的距離、擬建建(構)筑物至四至邊界的距離,與建(構)筑物相鄰、相關地物的測繪等是否滿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要求。
第一百八十五條 建筑基礎施工完成后即±0規劃驗線測量主要內容包括:規劃控制線的測定,建(構)筑物結構外墻角點平面位置、長寬尺寸、四至距離、±0標高及各層地下室底板標高等是否滿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要求。
第三節 規劃核實
第三節 規劃核實
第一百八十六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中介服務機構對工程建設進行測繪并形成竣工勘驗測繪報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
臨時建設工程、古城區外私房新(翻)建、農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設村民住宅無需規劃核實。
第一百八十七條 建設工程申請竣工規劃核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許可建筑竣工,主要出入口、內部道路及停車場、綠化場地范圍及相關附屬設施等基本建設完畢。
(二)規劃許可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臨時建筑及設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場地(包括臨時用地)清理完畢。
(三)形成竣工勘驗測繪成果。
第一百八十八條 竣工勘驗測繪成果應當完整覆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總平面范圍,客觀如實反映建設現狀,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進行比對、校核,并出具結論。
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建設工程進行規劃核實,應當對以下內容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審查:
(一)總平面:建筑位置、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地界、道路紅線、綠線、河道藍線、高壓線走廊等距離,主要出入口位置及數量,主要地面標高等。
(二)建筑單體:建筑面積、主體外輪廓平面尺寸、層數、層高、±0絕對標高、建筑高度、立面色彩材質及造型等。
(三)公共配套:物業管理、社區管理、農貿市場、醫療衛生、公廁等公益性配套設施位置及規模,停車庫(場)等功能空間主要功能設置和空間尺寸。
(四)其他應當核實的內容。
第一百九十條 對實際建設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的要求基本一致的建設工程,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核發規劃核實合格證件。
第一百九十一條 對實際建設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不完全一致,存在合理調整,屬于下列情形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核發規劃核實合格證件:
(一)不變更建筑主體功能、位置和外輪廓尺寸等基本指標,僅對建筑局部功能、尺寸等作適當修改、調整的;
(二)建筑尺寸、建筑高度、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地界和規劃控制線等指標與規劃許可要求存在合理差值的;
(三)因人防、消防、供配電等專業要求,對建筑布局或者局部功能作必要調整的;
(四)建筑色彩、立面造型或者材質等發生改變,但未改變主體色調、風格,對空間環境和城市景觀等影響較小的;
(五)其他合理調整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二條 實際建設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的要求存在差異,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在建設單位改正合格后核發規劃核實合格證件。對其中差異較大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規劃核實合格證件時,應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一百九十三條 建筑平面尺寸、層數、高度等建設符合規劃要求,實建容積率未超出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容積率,實建面積超出規劃許可的,按如下要求進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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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出上表誤差控制范圍的,按照規劃許可面積辦理規劃核實手續。超出上表誤差控制范圍的,以及因建筑實體結構變更導致建筑面積變化的,按照實際建筑面積辦理規劃核實手續,并書面告知相關主管部門收取超出部分有關規費。
按照實際建筑面積核算的容積率指標不得超出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容積率指標。同一宗地分期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的,待辦理最后一期的規劃核實手續時一并核算容積率指標。
第一百九十四條 實際建設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不一致,但符合核發規劃核實合格證件要求,存在以下情形的:
(一)建筑工程平面尺寸、高度及位置改變,其建筑間距、建筑退界(控制線)應當符合有關設計規范、專項規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規劃條件等要求。沿主次干道兩側、處于城市重要節點以及重點、標志性、商品開發項目等建筑,其建筑立面色彩、材質、造型發生改變的應當符合城市設計或滿足規劃立面效果要求,不滿足的須進行整改。對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權益造成影響,以及已銷售商品開發類項目影響購買人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或履行公示程序。
(二)物管用房、社區服務中心、社區用房、文化活動站、公廁、垃圾房、門衛、停車設施等公益性配套設施,實際建設規模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要求減少且不滿足規劃要求的應補足,位置改變且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應當履行公示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要求建設,不滿足消防、日照等有關規范、規定強制性內容要求,實際建設容積率指標超出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指標,以及其他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工程,在整改到位前不得核發規劃核實合格證件,并函告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本規定由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九十七條 各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或制定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應當采用統一的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和1985國家高程基準。
第一百九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
術 語
1、生活居住類建筑:是指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醫院病房樓、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兒園和托兒所以及中小學教學樓等。
2、居住公寓:是指建造于居住用地上,日照時間和建筑間距較相關技術規范設定的住宅建筑標準低的住宅套型。
3、建筑間距:是指兩幢建(構)筑物外墻之間的最小的水平距離,包括正向間距與側向間距。
4、生活居住類建筑的正向間距:特指日照間距,即正對受遮擋生活居住類建筑主采光面范圍內遮擋建筑至受遮擋生活居住類建筑外墻(不含凸陽臺)的最小距離。
5、正對范圍: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兩端的射線以及主采光面范圍內正南向(或東西向建筑正東、正西向)所構成的區域,位于該區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間距的有關要求對待;位于該區域之外的建筑,按照側向間距的有關要求對待。
6、主要朝向:條式建筑以垂直長邊的方向(南向或者東、西向)為主要朝向,其中東西向建筑以居室較多的一側為主要朝向;點式建筑以南向為主要朝向。
7、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東(西)45度以內,東西向包括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45度以內(不含45度)。
8、計算日照間距的建筑相對高度:是指遮擋建筑相應檐口(有女兒墻的指女兒墻)頂部相對于相鄰被遮擋生活居住類建筑室內正負零的高度。
9、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是指建筑物建設時需配套建設的提供本建筑業主使用的車輛停放,以及以本建筑為目的地的外來車輛停放的設施與場所;所指的車輛包括各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10、歷史城區:具體范圍為濟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東至歷山路,南至經十路,西至緯十二路,北至膠濟鐵路,總面積18.6平方公里。
11、圩子壕保護區:東至歷山路,南至文化西路南側五十米,西至順河街,北至明湖北路、明湖東路。
12、歷史文化街區:濟南市現有三處省級歷史文化街區。芙蓉街—百花洲歷史文化街區的范圍東至縣西巷、珍池街、院前街、西更道街一線,南至泉城路、曲水亭街南側, 西至貢院墻根街,北至大明湖路;將軍廟歷史文化街區的范圍東至鞭指巷,南至泉城路,西至太平寺街、西城根街,北至大明湖路;山東大學西校區(原齊魯大學)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包含山東大學趵突泉校區以及山東大學齊魯醫院兩個主要區域,東至趵突泉南路—山東大學第一附屬小學西界,南至經十路,西至西雙龍街和廣場西溝,北至濟南財政學校南界。新公布歷史文化街區自行增補。
13、傳統風貌區:商埠區“一園十二坊”傳統風貌區范圍東至緯三路、南至經四路、西至緯八路、北至通惠街,總用地面積約45公頃。新公布傳統風貌區自行增補。
14、古城:是指濟南市市區內護城河圍合的范圍。
15、城市舊區:濟南市城市舊區是指濟南市市區內二環路圍合的區域和長清區老城的范圍。
16、城市新區:濟南市城市新區是指舊區以外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