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章 建筑專業
一、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一、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1.1商業服務網點及類似建筑
1.1.1住宅建筑投影范圍之外以及為住區服務的不超過2層的獨立商業,功能及形式類似商業服務網點的的建筑分隔單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業服務網點的要求執行,消防設施應按整體建筑的要求進行消防設計;
1.1.2設置在宿舍、公寓及其他非住宅建筑下不超2層的商業建筑,其安全疏散及消防設施均應按整體建筑的要求進行消防設計;
1.1.3在類似商業網點建筑里設置的醫療類用房、養老服務用房、兒童教育培訓機構、娛樂類功能應按相應公共建筑進行設計;
1.1.4商業服務網點的疏散樓梯形式不限,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1m,踏步最小寬度不應小于0.26m,最大高度不應大于0.175m;
1.1.5商業服務網點當采用封閉樓梯間,且該樓梯在首層直通室外時,第二層任一點至封閉樓梯間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表5.5.17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1.1.6不得設置夾層及居住用房、儲存物品的倉庫。
1.2兒童活動場所
用于12周歲及以下兒童(非學制)教育、游戲、娛樂、培訓等活動的場所。(如兒童游樂廳、兒童樂園、兒童早教中心、兒童教育培訓學校、親子園、午托、日托機構舉辦兒童特長培訓班等類似用途的場所)
1.3公寓
1.3.1公寓式辦公應按《辦公建筑設計標準》的要求進行消防設計;
1.3.2公寓式酒店應按《旅館建筑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消防設計。
1.4類醫療建筑
1.4.1殘疾人康復中心、殘疾人托養所、普通康復中心等建筑類型,應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醫療建筑的各項規定;
1.4.2醫療美容的醫療部分應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對醫療建筑的相關規定;非醫療美容按一般性經營場所進行設計;
1.4.3監獄、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內的醫療部分獨立設置時應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對醫療建筑的相關規定,與監獄、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所中的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時,《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與專項建設標準出現不一致情況時,可按專項建設標準執行。
二、總平面布局
二、總平面布局
2.1防火間距計算界面防火間距應計算到封閉陽臺及凸窗的邊緣。
2.2高度超100m住宅單元拼接由多個單元組合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符合規劃部門要求時可以單元間貼鄰建設。
2.3非防火間距要求
2.3.1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公共建筑兩翼屬于不同防火分區時,其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回字形、U型公共建筑相對的兩翼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0m,確有困難,可在兩窗之間“U”型底邊處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該隔墻的外端應與相對的兩個窗的最外邊平齊;當一側采用乙級防火門窗時,間距不限;(圖示2-1)圖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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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住宅單元之間的門窗、洞口間距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第5.2.2條的要求;
2.3.3高層住宅不宜設置內天井,當天井設置為U型且以連廊聯系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2.3.3.1連廊開口處寬度不應小于4.0m,應采用開敞式連廊;
2.3.3.2開向天井的門窗洞口與連廊的凈距不應小于2.0m,且連廊周圍1.0m范圍內不得開設其他門窗洞口,連廊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h。(圖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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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其他不同防火分區之間門、窗、洞口之間間距要求如下,當下述開口背向建筑物時,或任一部位采用乙級防火門窗時,距離不限;
2.3.4.1中庭屋面采光窗或排煙窗,與同一建筑的門、窗、洞口之間距離不應小于6m;(圖示2-3)
2.3.4.2建筑屋頂和地下室頂板上設置的消防排煙口、采光、通風等開口與相鄰上部建筑物外墻門、窗、洞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小于6m;(圖示2-4)
2.3.4.3當汽車庫坡道出入口不作為排煙口使用時,坡道出入口與上部建筑物的距離不限;
2.3.4.4下沉式廣場、下沉庭院等開口部位,當僅作為景觀、綠化、人員通行使用時,與上部建筑物的距離不限;
2.3.4.5裙房或高層建筑底部的附屬建筑,如影院、會議廳等局部層高加高突出屋頂的部分,與高層塔樓間距不限,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2-5)
2.3.4.5.1該部分防火分區劃分、人員疏散均應在裙房或高層建筑底部的附屬建筑內,且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規定要求;
2.3.4.5.2突出屋頂部分靠近塔樓一側應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5h(裙房耐火等級二級時不低于1.0h)且屋頂不應開設天窗、洞口。圖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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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火分區和層數
三、防火分區和層數
3.1不計入防火分區面積:以下房間和場所面積可不計入所屬防火分區面積:消防水池、生活(消防)水箱間的水箱范圍、室內水體景觀的水面部分、水族館的水體水箱、裝修材料采用A級的射擊館的靶道區、保齡球館的球道區、室內游泳池的水面面積、室內溫泉的泡池面積、溜冰場等的冰面面積、滑雪場的雪面面積、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任意一端采用防火卷簾與其他防火分區分隔的汽車庫坡道等。
3.2汽車庫內的設備用房:汽車庫內的設備用房應單獨設置防火分區。當符合下列要求時,可將設備用房計入汽車庫的防火分區面積,按汽車庫的防火分區面積要求進行劃分:
3.2.1汽車庫每個防火分區內設備用房的總建筑面積不應超過1000㎡,且占該防火分區的面積比例不應超1/3;
3.2.2設備用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停車區域分隔。
3.3裙房與塔樓之間:裙房與高層公共建筑主體之間設置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3.3.1裙房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按照有關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時,防火墻上開設的甲級防火門不應作為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
3.3.2防火墻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40m時,開設甲級防火門的總寬度不應大于5m;當防火墻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40m時,開設甲級防火門的總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8,且不應大于10m。
注:本條所指“防火墻分隔部位的寬度”參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5.3條條文說明。
3.4中庭防火分隔:當建筑中庭起始層與周圍連通空間未采用防火分隔時,連通空間與中庭的總建筑面積不應超過1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且應按規范設置安全出口。
四、平面布置
四、平面布置
4.1四層以上觀眾廳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或者地下層的劇場、電影院、禮堂和建筑內的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4.7條和5.4.8條的要求時,廳室的面積可放大至600㎡;當滿足下列條件時,每個廳室的最大建筑面積可放大至1000㎡;因特殊情況廳室面積確需超過1000㎡時,其防火設計應提交省級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4.1.1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采用快速響應噴頭;
4.1.2不因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降低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等級;
4.1.3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可設置在地下一、二層,但埋地深度不大于10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且應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
4.1.4劇場、電影院、禮堂設置的固定座位數不超過400個,疏散人數按座位數的1.1倍計算;
4.1.5其室內任意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超過37.5m,當設在地下室時設置不少于1個獨立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在不同方向設置疏散出口;
4.1.6其他防火措施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要求。
4.2住宅與車庫組合住宅建筑的地下車庫、儲藏室、自行車庫,可與上部建筑一致設置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樓梯間;與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樓梯間的,其樓梯最小凈寬可與上部住宅樓梯凈寬一致。
4.3車庫與老、幼、教組合地下汽車庫與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等組合建造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樓板完全分隔,且應滿足以下條件:
4.3.1疏散樓梯間應分別獨立設置,確有困難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通過防火墻將車庫與地上部分完全分隔,車庫的疏散樓梯應直通室外;(圖示4-1)圖示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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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電梯通達車庫時,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5.6條的要求;
4.3.3出入口位于坡頂層的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坡頂層室外設計地面應設置消防車道;下段建筑外墻的開口部位與上段建筑的外墻開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6m,采用固定甲級防火窗、常閉甲級防火門、特級防火卷簾時間距不限。(圖示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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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疏散和避難
五、安全疏散和避難
5.1人數計算
5.1.1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場的疏散人數可按更衣(鞋)柜數量的1.1倍計算;
5.1.2餐飲場所的營業面積指餐廳面積,不包括廚房面積;餐廳設置固定座位或獨立隔間時,其疏散人數按座位數量的1.1倍;未設固定座位時,應以餐廳面積按商店營業廳的人員密度進行計算確定;
5.1.3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按廳室建筑面積計算最大容納人數,連接廳室的公共走道面積不計入在內。其中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數可按更衣柜數量的1.1倍計算,當桑拿浴室中設有不經過更衣室直接進出的使用功能時,應根據實際情況核算人數;
5.1.4商店建筑采用露臺或下層屋面作為室外公共通道,可通過與該露臺或下層屋面直接相連的室外樓梯或敞開樓梯間疏散至地面的,該室外公共通道可不計算疏散人數;采用露臺或下層屋面作為室外公共通道,不能通過與該露臺或下層屋面直接相連的室外樓梯或敞開樓梯間疏散至地面的,該室外公共通道寬度小于3m的應全部計算疏散人數,寬度大于3m的按3m計算疏散人數。(圖示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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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天橋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6.4條規定滿足安全出口條件的天橋、連廊,通過該連廊、天橋向相鄰建筑的疏散寬度不應大于相鄰建筑與天橋、連廊相連通的防火分區疏散總寬度的30%。該天橋、連廊應連通2座建筑的公共疏散通道。(圖示5-2)圖示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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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敞開樓梯間疏散
5.3.1采用敞開樓梯間作為疏散樓梯時,疏散距離應計算至距離敞開樓梯間踏步前緣不超過梯段寬度的位置;(圖示5-3)圖示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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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5.13條第4款規定,5層及5層以下(未采用開敞外廊)的普通辦公樓、教學樓、幼兒園、食堂等其他建筑(宿舍建筑除外)可為敞開樓梯間;
5.3.3在防火分區劃分時該敞開樓梯間可以不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考慮(敞開樓梯間應為三面圍合的樓梯,僅進出的短邊敞開)。
5.4公共建筑樓梯間
5.4.1多層公共建筑(含地下車庫)可以設置剪刀樓梯間,一個防火分區內不得僅設一部剪刀樓梯間作為兩個安全出口使用;從防火分區內任一點至樓梯間門的距離不大于10m時,可采用剪刀樓梯間作為兩個安全出口使用,但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5.10條的具體要求;
5.4.2多層建筑、裙房用于解決疏散寬度采用的剪刀樓梯間時,可采用封閉樓梯間;
5.4.3高層建筑中,上部高樓層區域與下部低樓層區域所用全部疏散樓梯間完全獨立設置、互不連通時,下部低樓層區域的疏散樓梯間的形式和寬度可以按照其實際服務的樓層數和高度及其功能用途來確定;高樓層區域所用疏散樓梯間仍需按其所服務的總建筑高度來確定。
5.5首層疏散
5.5.1公共建筑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疏散樓梯在首層通道寬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5.5.1.1當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通過不同的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分別不應小于各自所連接的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
5.5.1.2當地下部分為人員密集場所時,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共用疏散樓梯間并在首層通過同一條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時,該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地下和地上連通至該走道的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圖示5-4)
5.5.1.3當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不共用疏散樓梯間并在首層通過同一條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時,該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地下和地上連通至該走道的疏散樓梯各自總凈寬度的較大值,且該疏散走道的長度(自最遠的樓梯間的出口門起算)不應大于15m。(圖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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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首層疏散距離
5.5.2.1用于敞開樓梯間(從梯段踏步前緣不超過梯段寬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離不大于15m)疏散的門廳以及不用于其他樓梯間疏散的門廳與建筑其他部分之間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5.2.2樓梯間或前室的出口距離直通室外的門口不超過30m時,可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擴大前室(含合用前室)、火災危險性低且僅作為人員通行的門廳通至室外,該門廳應采用不燃材料裝修,與門廳連通的配套小商鋪、服務、設備用房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墻、甲級防火門與門廳進行防火分隔;當樓梯間或前室的出口距離直通室外的門口超過30m時,可通過設置長度不大于60m的室內安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該室內安全疏散通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完全分隔,其他房間進入該室內安全疏散通道的入口應設置防煙前室;(圖示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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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設備管道井等建筑豎井的檢查門不應直接開向擴大封閉樓梯間、擴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及5.5.2.2條規定的火災危險性低的門廳、室內安全疏散通道等區域,平面布置難以設置在其他部位時設備檢查井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墻、甲級(開向室內安全疏散通道)或乙級防火門與上述區域進行防火分隔;普通電梯滿足消防電梯設置要求時,廳門可以直接開向擴大封閉樓梯間、擴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及火災危險性低且僅作為人員通行的門廳;(圖示5-6)圖示5-6
5.5.2.4住宅建筑的一個剪刀樓梯間的兩個梯段或兩部疏散樓梯在首層可利用同一火災危險性低且僅作為人員通行的門廳通至室外,該門廳應采用不燃材料裝修,與門廳連通的配套小商鋪、服務、設備用房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墻、甲級防火門等與門廳進行防火分隔;
5.5.2.5當首層疏散至室外空間處是具有三面圍護結構且有頂蓋的通道時,通道寬度不應小于3m;通道的水平直線長度不應大于15m,在此通道范圍內可設置固定乙級防火窗和向外開啟的乙級防火門;當通道的水平直線長度大于15m時,應設置避難走道通至室外。
5.6車庫疏散
5.6.1當車庫內每個防火分區滿足安全出口設置數量時,允許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疏散到相鄰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汽車庫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包括相鄰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45m,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大于60m(可不考慮普通停車位的阻擋);
5.6.2地下車庫當人員安全出口位于兩個防火分區交界處時可共用(僅限于兩個防火分區),但共用安全出口的每個防火分區還應有各自獨立的安全出口,開向共用安全出口的疏散門應為甲級防火門。(圖示5-5)圖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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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住宅單元組合單元組合的住宅建筑,單元間采用防火墻分隔時,可根據單元各自高度分別確定其樓梯間形式及消防電梯的設置;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多個單元組合的住宅建筑,應滿足以下要求:(圖示5-6)
5.7.1平屋面面積可按1/2本樓戶數×3.2人/戶×0.25㎡/人計算,且不應小于10.0㎡;
5.7.2當不同單元間通過坡屋面進行連通時,連接通道應滿足自然通風采光和防煙要求;
5.7.3當兩個單元屋面高差不一致時應在較低單元屋面與較高單元安全出口之間設置安全通道連通樓梯間;
5.7.4當兩個單元屋面高差不大于9m時,可設置室外疏散樓梯連通兩個單元的屋面,室外疏散樓梯的設置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4.5條的相關規定。圖示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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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住宅采用剪刀樓梯住宅采用剪刀樓梯間時除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5.28條相關規定外,樓梯間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時,單元平面布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5.8.1疏散戶數超過6戶時,每戶均應能從兩個不同方位的入口進入合用前室(圖示5-7);
5.8.2從同一個方位的入口進入合用前室的戶數不應大于3戶(圖示5-8);圖示5-7圖示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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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剪刀樓梯間前室(包括與消防電梯合用的前室)分別設置時,不應直接在兩個樓梯間前室隔墻上開門連通(見圖示9),兩個樓梯間前室可通過短走道(或消防電梯前室)連通(圖示5-10、圖示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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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合用前室短邊不應小于2.4m是指電梯相對應的部分,最小空間不應小于2.4m×2.4m,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0m2(圖示5-12)。圖示5-11圖示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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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下沉廣場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以下簡稱“下沉廣場”)的消防設計,除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規定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5.9.1地下室朝向“下沉廣場”的外墻與“下沉廣場”之間的回廊進深不超過6m,回廊區域僅作為人員通行使用時,可不計入防火分區面積;
5.9.2“下沉廣場”用于疏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69㎡,且該敞開空間的露天開口部位的短邊不應小于13m;
5.9.3當“下沉廣場”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業20000㎡之間的分隔時,分隔后不同區域通向“下沉廣場”的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3m,同一區域內不同防火分區通向“下沉廣場”的門窗之間的距離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1.3條、第6.1.4條的有關規定。
5.10避難走道商業等可利用通往避難走道的門作為任一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使用,但應滿足以下要求:
5.10.1通向避難走道門的寬度不應計入疏散總寬度;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不大于避難走道凈寬度的樓梯、臺階寬度可計入疏散總寬度;
5.10.2任一防火分區設有通往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或疏散樓梯時,可利用避難走道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避難走道的疏散寬度不應大于該防火分區疏散總寬度的30%;
5.10.3避難走道內任一點至室外、疏散樓梯或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的距離不應大于60m;
5.10.4避難走道不能用于人員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頂板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頂板下不得穿越通風(空調)風管、排煙管道及無關的電纜橋架等管道和線路;
5.10.5避難走道的其余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六、建筑構造
六、建筑構造
6.1窗間距
6.1.1建筑上下層封閉陽臺、地上地下共用樓梯間首層隔離處外窗窗檻墻高度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2.5條要求;
6.1.2建筑上下層開敞陽臺、住宅建筑外墻上同一戶的上下層開口之間、中庭外窗處為同一空間時上下開口之間、樓梯間上下層為同一豎向疏散空間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高度不限;
6.1.3建筑窗檻墻高度不滿足時,可以采用乙級防火窗或在室內貼臨外窗設置墻體(耐火完整性不低1.0h),以滿足上下窗檻墻高度要求。
6.2幕墻隔離建筑幕墻每層樓板、防火墻和防火隔墻處采用防火材料進行分隔,且防火分隔組合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其所在外墻的設計耐火極限,并應具有能抵抗幕墻長期振動而不發生脫落,能抵抗外部氣候條件長期作用而不降低其耐火性能等性能。(圖示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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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舊改增加電梯多層住宅建筑在建筑外側加建電梯時,當電梯井道未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2.0h的隔墻時,電梯井道距離原建筑(敞開樓梯間除外)兩側門、窗、洞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
6.4普通電梯朝前室開門當消防電梯與普通電梯合用前室時,應在每層采用醒目標志注明消防電梯和非消防電梯,消防電梯與普通電梯的井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墻進行分隔,同一前室內的消防電梯、普通電梯的轎廂均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普通電梯的防火性能應符合規范有關消防電梯的要求。
6.5防火門
6.5.1疏散門凈寬度的計算方法:對于單扇門,門的凈寬度為門扇呈90°角打開時門框內緣至門表面的水平距離;對于雙扇門,為兩扇門同時呈90°角打開時,兩扇門相對表面之間的水平距離;當門扇采用手動門栓固定在門框或地面上時,該門扇的寬度不計入疏散寬度,此時需要保證其他門扇開啟后門口的凈寬度不小于規定值,即從固定門扇的邊緣至另一門扇開啟90°后的門內表面的水平距離;門的把手等附件,當凸出門表面不大于80mm時,可以不考慮其對疏散的影響;(圖示6-2)圖示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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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建筑內開向疏散走道、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的疏散門:“完全開啟”指門扇開啟至最大有效疏散寬度,即門扇與門洞垂直時,開啟的門扇在“完全開啟”后不能影響疏散走道、樓梯平臺的有效寬度;(圖示6-3)圖示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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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防火卷簾
6.6.1不應使用水平或側向封閉式防火卷簾作為防火分隔;
6.6.2中庭四周作為上下層防火分區劃分使用的防火卷簾,應結合建筑結構靠近中庭開口設置,設置要求見(圖示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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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地下車庫的防火分區處采用的防火卷簾可以不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5.3條,但在防火分隔處應盡量采用防火墻分隔。
七、滅火救援設施
七、滅火救援設施
7.1消防車道
7.1.1消防車轉彎半徑:多層建筑不應小于9m,高層建筑不應小于
12m,超過100m的建筑不應小于18m;注:場地設計中可采用作圖法進行校核(圖示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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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消防車道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在困難地段最小間距不應小于2.5m(消防車道穿過建筑的過街樓處不作限制)(圖示7-2),消防車道距單、多層建筑的安全出口最大距離不應大于50m;圖示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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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滿足消防車回車的T型、Y型等不規則場地時作為回車場地,從交叉點起算的車道長度不應小于12m;(圖示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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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消防車道應盡可能利用組團內道路或城市道路貫通,當必須形成盡端式消防車道時,其長度不應大于35.0m,當盡端式消防車道大于35.0m時,應設置消防回車場地。
7.1.5應根據當地消防救援能力確定消防車荷載,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建筑,地面應能夠承受40T消防車荷載;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地面應能夠承受75T消防車荷載。
7.1.6消防車道坡度可按照《貴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DBJ52-062-2013第4.0.4.2條執行。消防車道坡度不應大于11%;當消防車道坡度大于8%時,該段車道長度不應大于200m;坡度大于10%時,該段車道長度不應大于80m。
7.2消防車道出入口數量當用地范圍較小(不大于2萬㎡)或受條件限制(如場地情況復雜)時,居住區消防車道僅能有一個出入口與城市道路連通時,該出入口段道路寬度應能滿足消防車雙向行駛要求。
7.3消防撲救場地
7.3.1設計建筑登高車操作場地,建筑物長邊長度可采用矩形內切法(注:取能內切高層建筑外輪廓的矩形長邊)予以確定;建筑物周長計算時,對于建筑輪廓較復雜的,凹槽寬度小于6m時可不計算凹槽內邊長度;(圖示7-4)圖示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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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高層住宅建筑端部設置有裙房時,裙房與住宅的搭接部位長度不大于10m,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連續設置且住宅建筑端戶的外窗位于場地范圍內時,可視為符合規范對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長度的要求;(圖示7-5)圖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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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布置在建筑物的轉角部位時,當每一側外墻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對應的建筑外墻均有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門、窗、洞口,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間通過坡度不大于3%的消防車道連通,可視作連續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圖示7-6)圖示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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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在計算消防車道及消防撲救場地與建筑間距時,對于建筑的凸窗、陽臺、空調板等外凸構件,應計算至上述外凸構件的外沿。
7.3.5依據《貴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DBJ52-062-2013進行消防設計時,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和寬度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7.2.2條的要求執行。
7.4消防電梯消防電梯的設置除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貴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7.4.1設置在高度32m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并通過防火墻分隔的建筑高度32m以下的附屬建筑或裙房可不設置消防電梯;
7.4.2設置消防電梯的住宅建筑,當消防電梯通過上部或下部按建筑高度不需要設置消防電梯的樓層時(如住宅建筑下部的商業服務網點、躍廊式、躍層式住宅建筑中不開設戶門的樓層)可不停靠;
7.4.3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住宅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電梯的設置應分別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7.3.1條的規定確定;住宅和非住宅部分按建筑高度均應設置消防電梯時,應各自獨立設置不得合用;
7.4.4上部建筑與車庫建筑合建的,地面車庫建筑應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第6.0.4條的要求設置消防電梯。當上部建筑設置了消防電梯,下部有地下車庫時,該消防電梯應延伸到地下車庫部分,除此之外,地下車庫不須另外設置專用消防電梯;
7.4.5由多個防火分區組成且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需要設置消防電梯的場所,當消防電梯前室分別開設甲級防火門通向不同防火分區時,相鄰防火分區可共用一臺消防電梯;同時,每個防火分區應確保該共用消防電梯受阻難以安全使用時消防隊員可以通過相鄰防火分區的其他消防電梯到達現場;三個及以上的防火分區不得共用一臺消防電梯;當僅有且只有兩個防火分區時,應在每個防火分區獨立設置消防電梯。(圖示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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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消防救援窗
7.5.1首層的外門以及各層有外陽臺或外走道的門均可以作為消防救援窗使用。當建筑外墻設置有覆蓋裝飾物不直接對外時,應在外沿設置開口且能直通建筑的消防救援窗口;
7.5.2確有困難時,不靠外墻的防火分區,至少應設置兩個通向相鄰設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區的走道、公共區域或大空間區域的連通口(此連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簾)。(圖示7-8)圖示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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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八、其他
8.1乳膠漆普通乳膠漆不能作為A級燃燒性能材料使用,只有施涂于A級基材上,濕涂覆比小于0.5kg/㎡,且涂層干膜厚度不大于0.2mm的乳膠漆,才可作為A級燃燒性能材料使用。
8.2固定窗
8.2.1對于在首層不靠外墻的地下室樓梯間,當在其頂部設置直接對外的固定窗確有困難時,地下室樓梯間在首層開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門廳的門,可作為該樓梯間頂部的固定窗使用;
8.2.2對于在首層不靠外墻的地下室樓梯間,當其與地上部分樓梯間共用(在首層通過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乙級防火門進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樓梯間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第3.3.11條的相關規定設置了固定窗或采用自然通風方式時,地下室樓梯間在首層與地上部分之間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門,可作為地下室樓梯間頂部的固定窗使用;
8.2.3超100m建筑內區(核心筒)地上樓梯間被避難層分隔成上、下梯段,除靠外墻或通至頂層的樓梯間外,可不設置固定窗。
8.3防水淹措施
8.3.1房間門設置高度不小于200mm的門檻或擋水板可以視為防水淹措施;
8.3.2房間門外或門內設置有排水溝可以視為防水淹措施(不必內外均設排水溝)。
2二章 給排水專業
一、消防設施的設置
一、消防設施的設置
1.1當一棟多層建筑有多種使用功能時(住宅除外),應根據其中火災危險性最高的使用功能按建筑總體積和總高度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8.2.1條確定室內消火栓系統設置,并應全樓設置。
1.2地下室頂板之上的各單棟建筑,當地下與地上部分不連通時,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8.2節規定分別獨立考慮是否設置室內消火栓。如果地下與地上部分有連通,則按整體總體積考慮室內消火栓的設置。注:地下與地上部分不連通:指建筑內無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各自有獨立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若電梯、樓梯通至地下部分時,應設置侯梯廳或樓梯前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不得用防火卷簾代替)。
1.3臺階式地坪的建筑防火措施若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附錄A.0.1規定,則按該規定計算建筑高度,各段獨立考慮是否設置室內消火栓。即上部的各建筑可分別視為單棟建筑,按較高高程的地坪為室外設計地面計算建筑高度;否則,應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從較低地坪算起)確定建筑高度。注: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附錄A.0.1規定時,下圖中,ⅠA棟、ⅠB棟按H2為底計算建筑高度;ⅠC段(臺階段)按H2(臺階段建筑頂面)與H1高差計算建筑高度。ⅠA棟、ⅠB、ⅠC棟、ⅠD各自獨立依據規范考慮是否設置室內消火栓。即此種情況下,ⅠC可視為ⅠD的地面建筑或ⅠA棟、ⅠB棟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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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老年人照料設施、幼兒園(托兒所)、歌舞娛樂場放映游藝場所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8.3.4條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場所,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1.5學校建筑中僅用于教學且不對外營業的實訓樓,可參照教學建筑進行消防設計。注:例如衛生職業技術學院中的老年人護理、醫學院中的模擬病房、商貿學院中的模擬酒店客房等用房,但技工學校中的汽車檢修實訓車間等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除外。
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8.2.4條規定的人員密集場所包括:賓館、飯店等餐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超市,金融和證券交易廳等商業場所;體育場館,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會堂等人員集中場所;歌舞廳,影劇院,夜總會,游藝廳,網吧,洗浴等公共娛樂休閑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等公共服務場所;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1.7高層建筑的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內部(包括居室)、公共活動用房、走道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8.3.4條第2款自動滅火系統設置條件的面積計算按以下要求:當多層建筑中有展覽、商店、餐飲、旅館、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幼兒園、老年建筑、辦公、住宅等的兩個及以上建筑使用功能時,按上述建筑功能疊加計算各層建筑面積及總建筑面積,滿足防火分隔要求的辦公、住宅可不計入。如果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除辦公、住宅外,其余各場所均需設置。
1.9《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8.3.4條第3款,“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辦公建筑等”需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該處總建筑面積是指設置集中空調系統區域的所有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之和,若穿越防火分區計入該區域面積。
1.10設置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噴頭設置要求可參照以下規定:
1.12.1水泵房、水箱間、熱水機房和水處理機房可不設置噴頭,但空調機房、防排煙機房、消防送風機房應設置噴頭。
1.12.2建筑高度大于100m住宅敞開式陽臺可不設置噴頭。
1.12.3二類高層公共建筑除底層以外的上部自動扶梯底部可不設置噴頭。
1.12.4商店建筑開敞式外走道、高層公共建筑外走道可不設置噴頭,但建筑物內天井處的外走道、中庭環廊應設置噴頭。
1.12.5與游泳池、溜冰場無明顯物理分隔的池(場)邊區域可不設置噴頭。
1.11住宅建筑大于500㎡的地下非機動車庫、地下儲物間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火災危險等級可按中危險級Ⅱ級。
1.12單層敞開式菜市場(四周敞開且滿足自然排煙要求,且該市場內不得設置雜貨等商鋪),總面積不超過防火分區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其它消防設施參照商店建筑設置。
1.13建筑物屋頂設置有電梯機房、水箱間、排煙風機、加壓送風機、其他通風機、空調機合用機房等輔助用房,且建筑物設置有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若所有輔助用房占屋頂平面面積大于1/4,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排煙風機、加壓送風機、其他通風機、空調機合用機房等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若不大于1/4,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14商業服務網點的消防設施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1.14.1建筑消防設計滿足商業服務網點要求的物管用房、輔助用房等可參照商業服務網點設置。
1.14.2當商業服務網點的總體積大于5000m3時,按商店建筑進行消防水量計算,室內消火栓布置可參照商業服務網點設置。
1.14.3當商業服務網點的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時,按商店建筑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15建筑消防設計符合商業服務網規定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組成的建筑,上部無住宅,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條件按商店建筑根據面積或體積確定。室內消火栓應至少滿足一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并宜設置在戶門附近。
1.16二棟建筑中間用天橋或連廊連接,若滿足防火間距要求,建筑消防設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6節規定,按兩棟建筑考慮消防設計,但天橋或連廊的消防設施應滿足以下要求:天橋或連廊為只有頂,無側面維護結構的敞開式,可不設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封閉式天橋或連廊:若其中一棟建筑設置有室內消火栓,則天橋或連廊需設置室內消火栓;若作為其中一棟建筑的安全出口承擔消防疏散任務,或內部有其他建筑功能時,且其中一棟建筑設置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則天橋或連廊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若僅為平時人員連通通道,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17避難層內如有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必須集中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避難區上方難以避免、難以集中布置的給排水及消防管道,應采用不燃或難然材料,塑料管穿樓板應設阻火圈,上方衛生間應采用同層排水,管道底部之下的凈空高度應符合建筑對避難區凈高要求的規定。
1.18避難層的避難區內應設置至少一支室內消火栓,設置于避難區外的走道應按行走距離核實,避難區內任一點滿足兩只水槍同時到達。
1.19避難走道應設置消火栓,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20醫院的貴重設備用房、病案室、信息中心(網絡)機房等貴重設備用房應設置氣體滅火系統,其中:D5A(血管造影機)、CT、X光、DR(直接數字化X射線攝影系統)、CR(計算機數字化X射線攝影)、PET-CT(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顯像)、ETC(核醫學斷層掃描機)、數字腸胃鏡等,宜設氣體滅火系統;直線加速器、回旋加速器等防輻射泄露要求高,可不設置氣體滅火系統。
1.21下列變配電室視為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
1.21.1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及其地下室的變配電室;
1.21.2設置在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商業綜合體內的變配電室;
1.21.3設置在地下室為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商業綜合體服務且有消防負荷的變配電室。
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2.1單座建筑與單棟建筑是指:
2.1.1單座建筑:地下室邊界線范圍內、以及臺階式建筑2個地坪高差之間的建筑邊界線范圍內的所有建筑統稱為單座建筑,包括地下室。
2.1.2單棟建筑:地下室上方或臺階式地坪上方滿足防火間距要求的獨立建筑。
2.1.3兩個地下室之間僅以通道相連,僅考慮通行不停車,且兩個地下室之間有防火門或防火卷簾分隔,則視為兩個獨立地下室,分屬兩座單座建筑。
2.2單座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計算應按以下要求:
2.2.1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共用出口或有連通時,建筑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合并計算體積進行室外消防用水量計算。
2.2.2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連通時,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分開計算體積考慮室外消防用水量,取其大者作為該單座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其中:非臺階式建筑,地上部分有多棟建筑時,分別按單棟建筑整體計算,取其大者;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附錄A.0.1規定的臺階式建筑,地上部分為低處地坪之上的臺階段建筑與高處地坪上最大一棟單棟建筑合并計算體積。
2.3單座建筑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應按以下要求:按地下、地上部分分開計算,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附錄A.0.1規定的臺階式建筑的地上部分按消防車可到達位置分段計算,即按地下部分、臺階段建筑、高處地坪之上各單棟建筑分別計算室內消防用水量,取其大者作為該單座建筑的室內消防用水量。建筑高度按《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附錄A.0.1確定,臺階式建筑中,低處地坪與高處地坪(臺階段建筑頂面)的高差,為臺階段部分的建筑計算高度。
2.4單棟建筑的室內、外消火栓用水量計算應按以下要求:
2.4.1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4.10條規定的住宅與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按以下要求進行計算: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公共建筑及建筑總體積計算;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按不同建筑功能分段計算,取其大者作為該單棟建筑室內消防用水量;
2.4.2住宅商業服務網點總體積不大于5000m3時,按住宅計算室、內外消防用水量;當大于時,下部按商店進行計算室內、外消防用水量。
2.4.3建筑物內有多個建筑使用功能(住宅使用功能除外),且不服務于同一建筑使用功能時,按以下要求進行計算: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公共建筑及建筑總體積計算;室內消火栓用水量:高層按公共建筑及建筑總高度計算,多層按每種不同建筑功能分別以建筑總體積進行計算,取最大值;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與商業等合建時,亦按此執行。
2.5與單棟建筑消防用水量計算有關的其他規定:
2.5.1建筑物內(有住宅功能除外)有幾種功能但服務于同一使用功能時,按單一建筑功能考慮消防用水量設計。如旅館、辦公樓等內設有配套服務的商鋪、會議室、餐廳、非機動車庫時,仍定性為旅館或辦公樓等。
2.5.2獨立建造或商業綜合體內經營性單層及多層餐飲建筑參照商店考慮;學校、機關單位等獨立建造的單層及多層非經營性食堂,按其他建筑考慮;辦公樓等內部所設職工食堂,按其主體建筑功能考慮。
2.5.3住宅底部的儲物間,視為住宅配套用房,消防用水量計算與住宅相同。
2.5.4室內消火栓用水量計算時:獨立建造的居住小區會所按商店建筑考慮;幼兒園、托兒所、兒童活動用房、老年建筑(照料設施)按病房樓考慮。
2.5.5物流中心的存儲型建筑,按倉庫考慮消防用水量。
2.6關于火災延續時間:
2.6.1單座建筑火災延續時間:分別按地下部分、地上單棟建筑的整體建筑性質考慮,取其大者作為室內、外消火栓用水量計算的火災延續時間。
2.6.2單棟建筑火災延續時間補充規定:老年照料設施、機動停車庫、修車庫(獨立及附屬)、醫療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賓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普通賓館等均為2h;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級賓館(四星及以上星級酒店、四級及以上級別旅館)、郵政樓等均為3h。
2.7多層45店內有辦公、展廳、修理車間等: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整體按公共建筑;室內消火栓用水量,車輛銷售區按展廳,車輛維修區和車輛停放區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修車庫、汽車庫的消防用水量計算,其取大者。
2.8《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第3.5.3條,關于自動水滅火系統全保護時可減少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2.8.1自動水滅火系統全保護是對建筑物的各個部位(除樓梯間、屋頂水箱間等不需要設置噴頭的部位和電器間等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進行保護,包括衛生間、《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附錄A.0.1、A.0.2規定的不計入建筑高度、層數的屋頂設備用房等。
2.8.2建筑的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不可減少。
2.8.3車站、碼頭、候車(船、機)樓、展覽建筑、劇場、電影院、商場、圖書館、檔案館等人員密集或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室內消火栓用水量不宜減少。
2.9關于《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第4.3.6條的補充解釋:
2.9.1“消防水池的總蓄水有效容積大于500m3時”、“當大于1000m3時”,是指最低有效水位以上所儲存的有效消防容積。若加上最低有效水位以下水量的總容積,或包括有其他用水(如冷卻水等)的總容積超過時,如有效消防容積小于500m3(或1000m3),仍可只設一格(或一座)。
2.9.2當水池為兩格時,可共用水池隔墻;當水池為能獨立使用的兩座時,每座水池需獨立設置墻體,不可共用隔墻。
2.9.3當水池為兩格或兩座,消防水池吸水管可按以下圖示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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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設置消防水泵的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應滿足以下要求:
2.10.1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出水管的吸水口淹沒深度要求,是保證水泵安全運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第5.1.13條第4款)或水池容積能全部有效利用(《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第4.3.9條)的水位,最低有效水位應高于該水位。
2.10.2最低有效水位應滿足消防水泵自灌吸水要求,不低于臥式水泵的泵頂放氣孔,或不低于立式多級泵吸水端的第一級(段)。
2.11消防穩壓設備的設置及防凍保溫應滿足以下要求:
2.11.1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穩壓設備宜獨立設置。當合用時應滿足以下要求:某個系統先行運行時,不同的系統能按消防供水需要分別控制消防泵啟動,穩壓設備仍能確保對未運行系統進行穩壓。
2.11.2消防穩壓設備設置在屋面時,住宅不應設置在臥室、起居室區域,并應采取隔振減噪措施。
2.11.3消防穩壓設備設置于屋面時,宜設于房間內,且泵房做采暖滿足房間內溫度不低于5℃。當露天設置時,應對水泵、氣壓罐、管道、閥件等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2.12獨立的室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當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穩壓時,水箱有效容積無需額外增大,當最不利消火栓靜水壓力不低于0.15MPa時可不設置穩壓泵,但應獨立設置穩壓管;室外臨時高壓消火栓系統不應采用市政給水管網壓力穩壓,不得與市政給水管道直接連接。
2.13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附錄A.0.1規定的臺階式建筑,高、低兩處地坪均應分別設置室外消火栓,高、低兩處地坪的消火栓數量(總供水量)、布置應分別滿足各自服務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
2.14室內消火栓不宜跨防火分區使用。當確有困難時,可穿防火門使用,但不能穿防火卷簾使用,且任一處跨防火分區使用的室內消火栓不應超過1只。
2.15商業服務網點、躍層住宅等室內消火栓設置可按以下規定:
2.15.1商業服務網點的室內消火栓,應滿足至少一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且宜設置在商鋪門口附近,若商鋪上層最遠點超出其保護距離時,可設置在一層商業服務網點內,盡量靠外側,該室內消火栓不再計入可對其他商鋪進行保護的室內消火栓。商業服務網點商鋪的上層可不設室內消火栓。
2.15.2躍層住宅的室內消火栓應至少滿足一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并宜設在入戶門附近,住宅戶內可不設室內消火栓。
2.16高層住宅建筑的室內消火栓立管可按以下要求考慮是否成環:室內消火栓數量不大于10只,且高度不大于54m的住宅可以設計成單管系統;室內消火栓數量大于10只,或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應布置成環狀管網,若為單元式住宅單元間立管應連成環網,若為塔樓住宅則需設2根立管成環。
2.17地下室集水井及排水泵的設置可按以下做法:
2.17.1消防泵房排水集水井的排水泵應設備用泵,單臺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消防水池最大一根進水管的進水量。消防泵房排水集水井可用于地下室消防排水。
2.17.2消防電梯排水集水井不宜設于消防電梯正下方;集水井啟泵水位不應高于消防電梯坑底;排水泵應設備用泵,單泵排水流量不小于10L/5;同一核心筒的多個消防電梯消防排水可合用集水井,容積不需增加;除地坪沖洗水外的其他污廢水、雨水不應接入消防電梯集水井。當消防電梯底坑排水可直排室外雨水檢查井時可不設集水井,但應有防止雨水倒灌進入電梯底坑的措施。
2.17.3地下室消防排水與地坪沖洗排水合用的集水井排水泵,宜設2臺。
2.17.4一般地下室每個防火分區不少于2個地坪排水集水井用于消防排水,當利用消防泵房排水集水井、消防電梯集水井排除地坪消防水時,其他地坪消防排水集水井不少于1個;地下倉庫、地下人防所設集水井的消防排水量按地下倉庫或地下人防平時功能所有水滅火系統總消防設計流量的80%考慮。上述用于消防集水井的排水泵供電按消防負荷考慮,若消防水泵房排水集水井不接納地坪消防排水,則按重要負荷。
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1對于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場所,應優先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凈空高度超過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最大高度、確有困難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場所,宜采用固定消防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等自動滅火系統,且應保證至少2臺滅火裝置的射流到達被保護區域的任一部位。
3.2當建筑物內同一防火分區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兩種系統保護時,消防用水量應根據兩個系統是否同時作用判定水量是否疊加。
3.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第5.0.2條未列舉的高大空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參數可按照以下原則選取:
3.3.1游客接待中心大廳、纜車中轉大廳、高檔餐廳局部上空、高校食堂等按中庭、體育館、航站樓;
3.3.2新聞發布大廳、媒體中心、展廳(天文館、畫廊等)、歌舞廳等按影劇院、音樂廳、會展中心。
四、汽車庫及其他消防設施
四、汽車庫及其他消防設施
4.1機械停車庫車架噴頭的消防用水量計算及噴頭選擇應按以下要求:
4.1.1計算機械停車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流量時應附加車架內開啟噴頭流量,當僅有1層車架內置噴頭時,計算開啟車架內噴頭數量為8只,當為2層及以上車架內置噴頭時,計算開啟車架內噴頭數量為14只。
4.1.2機械停車的車架側噴噴頭,可采用K=80水平邊墻型噴頭,噴頭最小工作壓力不小于0.20MPa;也可采用K=115水平邊墻型噴頭,噴頭最小工作壓力不小于0.10MPa。
4.2加油加氣加氫站消防設施應滿足《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第12章節的要求。站內配套輔助用房當建筑規模(高度、面積或體積)達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需設置消防設施規模時,應按該規范第8.1節、8.2節及8.3節設置消防設施。
4.3低于0℃冷庫的室內消火栓、滅火器應設置在常溫穿堂或樓梯間內且庫區入口處應設置,庫區內可不設置;滅火器配置數量應符合規范《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之規定。
3三章 暖通專業
一、一般規定
一、一般規定
1.1采用自然排煙的場所,暖通專業應在平面圖中標注房間和走道的面積、凈高、自然排煙窗的位置及有效面積、控制方式、最小清晰高度、擋煙垂壁底部標高、儲煙倉厚度等;電氣專業應對電動控制方式予以實施。
1.2采用機械排煙系統的場所,暖通專業應在平面圖中標注房間和走道的面積、凈高(或吊頂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擋煙垂壁和排煙口底部標高、儲煙倉厚度、噴淋設置情況、排煙量、排煙口規格尺寸等,計算單個排煙口最大允許排煙量和實際排煙量。
1.3暖通專業防煙排煙系統設計應包括設計和施工說明、材料表、系統圖和平面圖,當設計中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和機械排煙系統時,根據審查需要提供防煙排煙系統計算書;設計說明應包括:設置防煙排煙的場所及其方式、防煙排煙系統風量確定、防煙排煙系統及其設施配置、控制方式、暖通空調系統的防火措施等。
1.4風管可通過柔性包覆(裹)防火棉氈等方式固定在其表面,也可直接選用滿足耐火極限要求的復合板材制作或成品風管;設計中應明確風管耐火極限及具體的防火施工措施。
二、防煙系統
二、防煙系統
2.1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設計中所指的建筑高度,是指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或機械排煙系統的服務樓層(或區段)高度。
2.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主樓部分與裙房和附樓部分之間交界處(在主樓投影線及以外)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墻、甲級防火門或特級防火卷簾)時,小于或等于50m的裙房和附樓部分符合自然通風條件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含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風系統。
2.3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應采用加壓送風系統;當“三合一”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口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墻面時,樓梯間可采用自然通風系統。
2.4地下不超過二層且最底層地坪與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0m,可在地下室樓梯間的外墻上設置不小于2㎡可開啟外窗,但應滿足以下條件:
2.4.1地下室使用功能僅為汽車庫、設備用房或非機動車庫;
2.4.2地下樓梯間不與地上部分共用;
2.5建筑內僅避難層設置而與其他樓層位置不對應的防煙樓梯間前室,當樓梯間前室為獨立前室且其只有一個門與走道或房間相通時,可僅在樓梯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應增加樓梯間的送風量,通向樓梯間疏散門的門洞斷面風速不應小于1.0m/5。
2.6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其所服務的樓層數小于或等于3層時,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風口可采用常開百葉風口,但應在送風口附近設置送風機的手動啟動信號按鈕。
2.7三層及以下樓梯間只設一個送風口不屬于直灌式機械加壓送風系統,計算送風量不需要增加20%,送風口宜設置在樓梯間中部或下部。
2.8加壓送風機、補風機的吸入段或排煙風機的壓出段可采用土建風道,土建風道宜靠外墻設置并就近直通室外,風道內壁密實光滑,風道內最不利截面風速不應大于10m/5。
2.9建筑面積小于等于60㎡的高層病房樓避難間,當采用自然通風方式時,可設置一個朝向的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于2.0㎡。
2.10消防風機專用機房設置:機械加壓送風機房和補風機房可與空調通風機房合用,但不得與機械排煙機房合用;機械排煙風機房可以與空調通風機房合用,但不得與機械加壓送風機房和補風機房合用。
2.11管道井內的風管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可與消防補風系統、空調通風系統合用井道,但不得與機械排煙系統合用井道;機械排煙系統可與空調通風系統合用井道,但不得與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和補風系統合用井道。
2.12加壓送風管道多次穿越防火隔墻或樓板(如前室和樓梯間的防火隔墻)可不重復設置防火閥,可只在送風管道的上游段設置一個
70℃防火閥,防火隔墻內的安全區域不再重復設置。只承擔一層且直通室外獨立設置的加壓送風管道與井道連接處可不設防火閥。
2.13機械加壓送風系統、補風系統或機械排煙系統,按計算風量確定管道和風口的規格尺寸,計算風速不應超過限定風速,并按計算風量的1.2倍選擇風機。
2.14設有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首層防煙樓梯間前室、合用前室或擴大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風,但應增加防煙樓梯間的送風量,通向首層樓梯間前室疏散門的門洞斷面風速不應小于1.0m/5。獨立前室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應小于3.0m2,且不小于前室地面面積的3%。
2.15住宅建筑地下部分僅為汽車庫(不含充電設施汽車庫)或設備用房,當獨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有多個門時,同一防火分區一層內開啟門的截面面積Ak,可按一個門的面積取值。
2.16住宅建筑的地下部分僅為汽車庫或設備用房時,樓梯間和前室設計疏散門開啟的樓層數量,只有一層時N1=1,二層或三層時N1=2,層數大于三層時,則N1=3,樓梯間開啟門的樓層數量應與前室相一致。除住宅建筑外其余建筑按實際樓層取值,且不大于三層。
2.17住宅建筑中防煙樓梯間的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時(即“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與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2.17.1當防煙樓梯間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時,一層內開啟門的截面面積Ak應按二個前室疏散門的截面面積計算;
2.17.2當防煙樓梯間采用自然通風時,一層內開啟門的截面面積Ak應按二個前室疏散門和二個樓梯間疏散門的截面面積計算,子母門(戶門)可以按單扇主門的面積取值。
三、排煙系統
三、排煙系統
3.1除經常有人員停留且大于50m2的機房控制室、物業值班室、消防控制室等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空調通風機房、配電房、水泵房及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柴油發電機房等設備用房,可不設置排煙設施。
3.2地下室柴油發電機房和儲油間應設置機械通風系統,換氣次數應按12次/h確定,排風機可設在柴油發電機房內,可不采用防爆風機,穿越儲油間防火隔墻處應設置70℃防火閥。
3.3無疏散要求、無其他使用功能且周邊采取了防火卷簾分隔的敞開樓梯、自動扶梯區域,可不設置排煙設施;當該區域的周邊在首層(或底層)未設置防火卷簾分隔時,應設置擋煙垂壁。
3.4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應設置排煙設施。走道內設置防火門不能減少內走道的總長度。
3.5建筑疏散走道的一側或兩側全敞開的外廊不劃分防煙分區。
3.6建筑內寬度不大于2.5m的走道或回廊當其局部變寬,走道中不應設置有人員停留的休息、接待和堆放物品等區域;局部增加寬度不大于3.6m時,局部增加的總長度不應超過走道長度的30%。
3.7直通室外的商業服務網點可利用外門進行自然排煙,防煙分區劃分、最小清晰高度及儲煙倉內的開口面積等應滿足自然排煙要求。
3.8當機械排煙系統設置排煙防火閥,僅排煙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在280℃時應自行關閉,并連鎖關閉排煙風機和補風機。
3.9空調通風管道、排煙管道不應穿越建筑內樓梯間、前室(含建筑首層由走道和門廳等形成的擴大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擴大前56室)、避難層(間)及避難走道等設置防煙設施的場所及部位。當受條件限制確有困難時,空調通風管道、排煙管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進行防火分隔。穿越避難層(間)的管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風管;或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防火吊頂進行防火分隔,設置在吊頂內的防火風管耐火極限不低于1.0h。
3.10采用自然排煙方式的丙類、丁類工業建筑,當其建筑空間凈高小于或等于10.7m時,其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當其建筑空間凈高大于10.7m時,該水平距離不應大于空間凈高的2.8倍。
3.11建筑內沿垂直方向布置的機械排煙系統,該系統垂直主管道每個樓層只能承擔一個防火分區的排煙。
3.12當地下室汽車庫車道入口設有防火卷簾,該車道入口不能作為消防排煙系統的自然補風口。
3.13機械排煙系統中走道及凈高不大于3m的場所設置墻面排煙口,排煙口上邊緣應靠頂板或吊頂設置,單個排煙口風速不應大于10m/5,排煙口的設置方式應標注在平面圖中。
3.14建筑空間凈高小于或等于6m的房間,當房間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100㎡時,其計算排煙量不應小于7200m3/h;當房間建筑面積面積大于100㎡時,其排煙量應按不小于60m3/(h·m2)計算,且不應小于15000m3/h。
3.15當與走道或回廊相連通的房間(除配電間、衛生間及管井外)均設有滿足《標準》規定的排煙系統時,走道或回廊排煙執行《標準》第4.6.3條第4款;“滿足《標準》規定的排煙系統”是指:任何面積的房間(除配電間、衛生間及管井外)設有機械排煙或自然排煙,且自然排煙時排煙窗(口)有效面積滿足《標準》第4.6.3條第1、2款要求,排煙窗(口)的設置高度滿足《標準》相關規定。其余情況均執行《標準》第4.6.3條第3款。
3.16連通空間(樓面開口)最大投影面積小于或等于200㎡的辦公、學校等功能場所中的門庭(含門庭回廊),以及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300㎡、凈高大于6m且不貫通(采用滿足防火要求的墻體、防火玻璃等固定隔斷進行完全分隔)多個樓層的門廳等空間,排煙量的設計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3.16.1當采用機械排煙時,其計算排煙量可按空間體積換氣次數不小于6次/h確定,且不應小于40000m3/h;
3.16.2當采用自然排煙時,其自然排煙窗(口)開啟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門廳等空間地面面積的5%。
3.1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獨立設置的非機動車庫,當建筑面積大于200㎡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3.18地下汽車庫內配建充電設施的防火單元,其機械排煙系統不應與汽車庫其它非充電設施區域共用。
3.19當地下汽車庫內配建充電設施的防火單元獨立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確有困難時,同一防火分區內相鄰布置的兩個或多個防火單元可共用一個機械排煙系統,排煙量按兩個防火單元確定。
3.20排煙口中心點到最近墻體或擋煙垂壁的距離應≥2倍的排煙口當量直徑,當排煙口中心點到最近墻體或擋煙垂壁的距離<2倍的排煙口當量直徑時,排煙位置系數γ=0.5;當二個排煙口中心點之間的距離<4倍且>2倍的排煙口當量直徑時,排煙位置系數γ=0.5;當二個排煙口中心點之間的距離<2倍的排煙口當量直徑時,γ=0.25。
3.21醫院潔凈手術部機械排煙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本條重新編寫)
3.21.1當潔凈手術部內走道長度大于20m,潔凈手術室建筑面積大于50m
2,其走道的機械排煙量按60m3/(h·m2)計算且不小于13000m3/h,并疊加最大一個房間的排煙量,其房間的排煙量按60m3/(h·m2)計算且不小15000m3/h;
3.21.2潔凈手術部的內走道長度按走道兩端設有連通門之間的長度確定;
3.21.3當潔凈手術部內走道為密閉空間時,應設置相應的補風系統;
3.21.4潔凈區的排煙口和補風口可設于走道內,排煙管道應具有防倒灌措施。
4四章 電氣專業
一、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一、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1.1除防火卷簾、電動擋煙垂壁、電動排煙窗、消防排污泵的控制箱外,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箱和控制箱應安裝在機房或配電小間內與火災現場隔離。
1.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設備及消防電梯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防煙和排煙風機、防火卷簾、消防排水泵等消防設備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或消防設備所在防火分區的配電小間內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1.3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等機房的照明及插座可由機房內設置的消防配電箱供電。
1.4消防用電負荷為三級負荷時,可采用單電源專用回路供電。
1.5 20kV或10kV電纜的選擇與敷設,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5.1明敷時,應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應采用防火保護措施;
1.5.2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并敷設在專用的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當與其他配電線路敷設在同一電纜井、溝內時,20kV或10kV電纜應采用耐火電纜或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
1.6老年人照料設施和高層病房樓的避難間,其消防應急燈具可由所在樓層的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采用專用回路供電。備用照明燈具可由所在樓層的應急照明雙電源自動切換箱采用專用回路供電。
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2.1當建筑設置集中報警系統或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時,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統。
2.2消防應急照明系統的配電線路暗敷時,應采用金屬管、可彎曲金屬電氣導管或B1級及以上的剛性塑料管保護。
2.3需要在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疏散指示標志時,應采用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且標志燈應選擇集中電源A型燈具。
2.4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在頂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裝時,可采用嵌頂、吸頂和吊裝式安裝。
2.5汽車庫、修車庫等場所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2.5.1當疏散通道兩側設置了墻、柱等結構時,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當疏散通道兩側無墻、柱等結構時,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5.2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
2.6當商鋪內最遠端距離疏散出口大于20m時,商鋪內應設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
2.7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2.7.1安裝高度大于4.5m的燈具,應選擇特大型或大型標志燈;
2.7.2安裝高度為3.5m~4.5m的燈具,應選擇大型或中型標志燈;
2.7.3安裝高度小于3.5m的燈具,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志燈。
2.8集中電源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壓配電室、配電間內或電氣豎井內,不應設置在防煙排煙風機房、消防水泵房內。
2.9教育、醫療等建筑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相應行業標準《教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310、《醫療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312等的相關規定。
三、火災自動報警
三、火災自動報警
3.1設置集中報警系統或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建筑應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建筑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和疏散走道上的常開、常閉防火門均應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
3.2消防廣播線、消防電話線和兼有聯動控制功能的消防信號總線應采用阻燃耐火銅芯電線、電纜。
3.3對于僅設置少量防火卷簾或電動擋煙垂壁的場所,可在防火卷簾或電動擋煙垂壁兩側設置火災探測器,由防火卷簾或電動擋煙垂壁自帶的控制器完成聯動控制功能。
3.4設有消防應急廣播系統的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內每只消防廣播揚聲器覆蓋的樓層不應超過3層。
3.5當電梯五方對講系統主機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且相關通信線纜選擇及敷設滿足《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規定時,可用電梯五方對講的轎廂分機替代轎廂內的消防專用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