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將畢節試驗區建設成為貫徹新發展理念的示范區”重要批示精神,提高規劃管理工作水平,確保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畢節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規范,結合畢節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城鄉規劃管理應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原則。
(二)城鄉規劃管理應發揮保護自然資源、改善生態環境、引領城鄉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彰顯山水城市特色與品位。
(三)城鄉規劃管理應提升畢節市的城市發展高度、城市服務厚度、城市文化溫度、城市平臺廣度、城市產業興度和城市統籌力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畢節市中心城區(1129 平方公里)范圍內的規劃制定和管理,畢節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地區可參照執行。
中心城區包括老城區、新區和其他區域。其中,老城區包括七星關區老城區和大方縣城老城區。老城區之外為新區和其他區域,其他區域主要是鎮、鄉、村建設用地。老城區范圍見附圖二、附圖三。
第三條 中心城區范圍內編制和審批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各項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景觀規劃等各類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以及從事與城鄉規劃相關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必須符合本規定。
第四條 制定各項城鄉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時,采用 2000 國家大地坐標系和 1985 國家高程基準。
第五條 本規定實行動態修訂,根據畢節市城鄉建設發展的實際,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實施情況可對局部章節、條款按法定程序進行修訂,上報畢節市人民政府備案后施行。
在出現下列情形下,由畢節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整體修訂,上報畢節市人民政府審批后施行。
(一)國家、省和市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
(二)國家和省的相關強制性規范進行修訂。
(三)畢節城鄉發展的形勢和目標發生重大變化。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一節 用地分類和兼容性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一節 用地分類和兼容性
第六條 中心城區范圍內城市用地分類和代碼應符合《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的規定,鎮、鄉用地分類和代碼應符合《鎮規劃標準(GB 50188-2007)》,村莊用地分類和代碼應符合《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指南》。
第七條 城鄉建設用地的兼容性及各類建筑面積的兼容比例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確需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相應規劃調整的有關規定程序和權限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城鄉開發建設應當符合集約和整體實施的原則,零星用地應當與周邊用地整合使用。
(一)老城區用地小于 10000 平方米,新城區用地小于15000平方米,即為零星用地,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獨立編碼地塊面積不滿足以上規定的,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分的地塊實施。
(二)不具備整合條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建設居住、商業服務業設施(公用設施營業網點除外)項目,宜實施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實施綠地、廣場、停車場、社區配套等公益性建設。
第二節 城市用地布局與控制指標
第二節 城市用地布局與控制指標
第九條 居住用地規定。
(一)居住區(包括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性住房)配套設施宜集中布置,其規模和布置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的規定。
(二)新建各級生活圈居住區應配套規劃建設公共綠地,并應集中設置具有一定規模,且能開展休閑、體育活動的居住區公園,公共綠地控制要求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的規定。
(三)居住街坊的集中綠地除應滿足《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寬度不應小于 8 米,每處集中綠地的用地規模不小于 500 平方米。
(四)新建 4 層(含)以上商品房、保障房等住宅,每棟樓應設置不少于一臺電梯(13 人、1000 公斤),且應設置一臺可容納擔架的電梯,每臺電梯服務規模應小于 45 戶(不含 45 戶)。
(五)住宅和商業建筑應分別設置煙道,商業建筑煙道出商業建筑屋頂后須設置油煙處理裝置、作噪音消聲處理,滿足環保部門要求。
(六)居住用地兼容商業用地或商業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商業用房和住宅樓應分離設置,不得進行拼接,且房屋間距應滿足日照、通風及消防要求;商業用房應當設置獨立出入口及疏散樓梯,且出入口不得朝向居住小區內部;
(2)臨 40 米及以上道路設置商業用房的,除一般建筑和臨道路退讓要求外,還應當預留用于人流疏散、貨物裝卸的專用通道。
(七)住宅樓應按棟設置入戶大廳,入戶大廳面積應不小于 15 平方米。住宅樓電梯口至住戶入戶通道寬度軸線距離不小于 1.8 米。電梯前室、入戶通道等公共部位應作貼磚處理,滿足美觀、牢固的要求。
(八)臨水、公園和紅線寬度 40 米(包含 40 米)以上的道路,住宅樓不得設置敞開式陽臺,設置空調室外機、熱水器等設備的,應當做隱蔽處理。
第十條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一)在商業用地上建設的服務型公寓,其計容建筑面積與商業計容建筑面積之比不得超過 60%。
(二)服務型公寓的建筑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采用單元式住宅套型設計,單套建筑面積應小于 60 平方米;建筑立面參照公共建筑進行設計,不得設置敞開式陽臺,設置空調室外機、熱水器等設備的,應當做隱蔽處理。
(三)商務辦公類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設計,不得設置廚房等居住空間,衛生間等必須集中設置,不得預留、違規增設可用于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煙及燃氣等管道。
(四)商業設置在首層及二層的,按照單元式劃分,單元面積不大于 300 平方米的,層高應不大于 4.5 米。
第十一條 綠地配置要求
(一)綠地應以植物造景為主,以常綠植物為主。喬木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50%以上;喬灌木覆蓋率應當占綠地面積的60%以上;常綠喬灌木覆蓋率應占喬灌木覆蓋率的 60%以上。
(二)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物的工廠的綠地率不低于 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護林帶。
(三)實施各類建設項目時,擋墻或邊坡應當綠化。
第十二條 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規定。
(一)地塊各項控制指標,應符合《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 號)、《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貴州省產業園區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和《貴州省產業園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一覽表》的相關規定。
(二)工業項目地塊的建筑系數,不應低于 30%。
(三)工業、物流倉儲地塊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比例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 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第十三條 在中心城區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應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用地兼容性等規劃條件執行。
如控制性詳細規劃沒有明確的,相關指標的確定按照表 2-1、2-2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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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同一建設項目緊鄰的多個地塊,在有利于城市空間形態、優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則的,可以整體統籌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指標,可以進行總體平衡:
(一)緊鄰的多個地塊能合并形成一宗權屬界線閉合的宗地,且各地塊的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指標相同;
(二)總計容建筑面積不增加,各類計容建筑面積不突破;
(三)交通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公園綠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面積不減少,且符合相關專業專項規劃;
(四)不突破表 2-1、2-2 的要求。
第三節 各類指標計算規定
第三節 各類指標計算規定
第十五條 容積率計算規定。
(一)住宅建筑計算容積率規定。
1.住宅建筑層高大于 3.6 米,小于等于 5.8 米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2 倍計算;層高大于 5.8 米,小于等于 8.0米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3 倍計算,以此類推。
2.躍層式住宅,其門廳、起居室、餐廳的通高部分建筑面積不超過該層套內建筑面積的 35%且層高小于或者等于 7.2 米的,該通高部分的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1 倍計算;通高部分建筑面積超過該層套內面積的35%或者層高大于7.2米的,小于等于9.4米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2 倍計算;層高大于 9.4 米,小于等于 11.6 米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3 倍計算,以此類推。
3.住宅結構范圍內標注陽臺、空中花園、入戶花園、挑廊、花池等建筑空間,無論其名稱如何,按陽臺計算方式計入容積率;不符合以上形式的,均視為非陽臺建筑空間,全部計入容積率。且每套住宅的陽臺、空中花園、入戶花園、挑廊、花池等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套住宅套內建筑面積的 20%,超出部分全部計入容積率。
(二)商業、辦公建筑計算容積率規定。
1.商業、辦公建筑按照單元式劃分,單元面積小于 600 平方米,層高大于 6.0 米,小于等于 8.2 米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2 倍計算;層高大于 8.2 米,小于等于 10.4 米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3 倍計算;以此類推。
2.商業、辦公建筑按照單元式劃分,單元面積大于等于 600 平方米,層高大于 6.6 米,小于等于 8.8 米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2 倍計算;層高大于 8.8 米,小于等于 11.0 米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3 倍計算;以此類推。
3、服務型公寓建筑標準層層高不得超過 3.6 米;層高大于 3.6 米,小于等于 5.8 米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2 倍計算;層高大于 5.8 米,小于等于 8.0 米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3 倍計算,以此類推。
(三)工業建筑計算容積率規定。
工業建筑層高超過 8 米的,在計算容積率時按該層建筑面積的 2倍計算,建筑面積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的相關要求計算。
(四)坡地建筑計算容積率規定。
1.對于沿街坡地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樓層,其被連續掩埋外墻(該樓層板頂標高不高于相鄰路面或掩埋面自然地面標高,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外墻面,不視為該樓層的掩埋面)長度占該層外墻周長(局部凹凸不計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 20%的,當其沿街裸露的建筑部分不大于三層(層高之和不大于 18 米),則該建筑裸露部分16 米進深范圍內應當納入容積率計算,其大于 16 米進深的,除用作車庫和設備用房并有實墻與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斷的,應納入容積率計算。
2.對于規劃紅線內非沿街的坡地建筑,其被連續掩埋外墻(該樓層板頂標高不高于相鄰路面或掩埋面自然地面標高,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外墻面,不視為該樓層的掩埋面)長度占該層外墻周長(局部凹凸不計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 20%的,除用作車庫和設備用房并有實墻與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斷的,應納入容積率計算。
(五)根據規范規定建構筑物計算建筑面積的,均應計入容積率。但特殊情況,按以下規定執行。
1.容積率大于 1.5 的居住用地,其地上建筑層數大于 4 層的住宅建筑,在建筑物入口層設置的架空空間,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其架空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①.用于非機動車停車、綠化、車道和公共休閑空間;
②.架空空間應當以柱、剪力墻落地,不得圍合封閉,場地平整,視線通透,空間開敞,路徑便捷可達;
③.架空總面積大于本棟建筑地面部分最大層建筑面積的 50%;
④.架空空間所在單元的樓層內不得設置住宅;
⑤.架空空間層凈高不得小于 2.2 米。
2.地下室用作停車庫(場)和設備用房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3.對層高有特殊要求的空間,如建筑的門廳、大堂、中庭等公共部分和電影院、大型會議廳、宴會廳、展覽廳、籃球館、游泳館等體育運動設施,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
第十六條 建筑密度計算規定。
(一)建筑物的基底面積應按其外圍圍護結構勒腳根部處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不論圍護結構內傾、直立、外傾),無勒腳的應按外圍落地圍護結構根部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僅以柱或剪力墻落地的則按其外邊緣連線計算。若外圍圍護結構外有落地的玻璃、石材和金屬等幕墻的,則算至幕墻落地根部。
(二)對于沿街坡地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樓層,其被連續掩埋外墻(該樓層板頂標高不高于相鄰路面或掩埋面自然地面標高,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外墻面,不視為該樓層的掩埋面)長度占該層外墻周長(局部凹凸不計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 20%的,當其沿街裸露的建筑部分不大于三層(層高之和不大于 18 米),則該建筑裸露部分 16 米進深范圍內應當納入建筑密度計算,其大于 16 米進深的,除用作車庫和設備用房并有實墻與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斷的,應納入建筑密度計算。
(三)對于規劃紅線內非沿街的坡地建筑,其被連續掩埋外墻(該樓層板頂標高不高于相鄰路面或掩埋面自然地面標高,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外墻面,不視為該樓層的掩埋面)長度占該層外墻周長(局部凹凸不計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 20%的,除用作車庫和設備用房并有實墻與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斷的,應納入建筑密度計算。
(四)有柱或支撐且有永久頂蓋但無外圍圍護結構的建筑物(諸如車棚、貨棚、加油站和收費站等),應按其柱或支撐的根部外邊緣連線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單排柱、獨立柱的,應按其永久頂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 1/2 計算。
(五)建筑物底層內部的圍合空間,四周均有圍護結構(指門、窗、墻或欄桿)但無頂蓋的應計算。
(六)地下或半地下車庫(包括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車庫)坡道地面出入口處有永久性頂蓋的部分應計算。
第十七條 建筑高度計算規定。
(一)平屋頂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主入口場地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筑屋面的高度計算;坡屋頂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主入口場地室外設計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當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二)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 1/4 者以及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信設施、空調冷卻塔等設備不計入建筑計算高度。
但當建筑位于歷史文化保護區、風貌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機場航線控制范圍,以及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設施的技術作業控制區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區域時,建筑高度應為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構筑物最高點的絕對海拔高度。
(三)當建筑兩側存在地形高差時,建筑高度從該棟室外地面(當地面為屋頂覆土綠地,且按本規定要求 100%計入綠地面積,綠地計算最小邊長大于 3 米的,可視為室外地面)最低點算起。
(四)當建筑退臺設置時,不同退臺建筑的高度應累加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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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綠地率計算規定。
綠地率為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建設項目凈用地面積的比值。
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各類綠地按以下類型分別計算:
(一)地面綠化用地:覆蓋各類生長機質,上部無建筑物、構筑物遮擋,適于栽植各類植物的用地,按投影面積的 100%計算。
(二)在綠地范圍內的景觀水體、跌水、景觀良好各類水池(不包括泳池、旱噴池、及各類水體渾濁、景觀效果差的生產水池),折算綠地面積按表 2-3 折算系數計算。
表 2-3:水體折算系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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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心綠地內硬質景觀折算綠地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1.布置在項目中心綠地內的亭、臺、榭等園林建筑小品,其占地面積可按綠地面積計算綠地率。周圍被綠地包圍的硬質景觀總面積不大于綠地總面積 20%時,按占地面積計算綠地率;周圍被綠地包圍的硬質景觀總面積大于綠地總面積 20%時,超出部分不予計算。
2.布置在項目內不計算綠地率的硬質鋪裝,鋪裝上種植喬木,喬木樹干胸徑 6 厘米≤¢<10 厘米的每株按 0.5 平方米計算綠地面積,喬木樹干胸徑 10 厘米≤¢<20 厘米的每株按 1 平方米計算綠地面積,喬木樹干胸徑¢≥20 厘米的每株按 1.5 平方米計算綠地面積。
(四)地下車庫屋頂綠化、地下建筑物的屋頂綠化,折算綠地面積按表 2-4 折算系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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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高度指地下車庫、地下建筑物覆土頂面相對設計室外地坪的標高;
2.除上述類型外的屋頂綠化、垂直綠化、陽臺綠化均不計算綠地面積。
(五)室外停車場折算綠地面積,在同時滿足以下規定的前提下,可將室外停車場用地面積的 20%計入綠地面積。
1.停車場(位)用地全部為植草磚鋪地。
2.停車場(位)用地內平均每個車位一棵樹(喬木、胸徑≥10 厘米)。
第三章 建筑工程規劃管理
第一節 日照及建筑間距
第三章 建筑工程規劃管理
第一節 日照及建筑間距
第十九條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應按相關規范要求進行日照影響分析,且主客體范圍及對象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日照分析客體建筑范圍和對象的確定日照分析客體建筑(場地)指在擬建建筑遮擋計算范圍內,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建筑或文教衛生建筑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場地。
日照分析客體建筑范圍和對象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規則:
1.確定擬建建筑實際陰影范圍;
2.在陰影范圍內,確定須進行日照分析的客體建筑具體對象(指日照標準所規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衛生建筑及場地)并進行編號;
3.在陰影范圍內,設計方案經規劃管理部門審定、或經批準尚未建設、以及正在建設的居住建筑或文教衛生建筑及場地也應確認為客體建筑;
4.在陰影范圍以外的建筑不進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主體建筑范圍和對象的確定日照分析主體建筑指對客體建筑(場地)產生日照遮擋的已建、在建、擬建建筑物。
日照分析主體建筑范圍和對象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規則:
1.以已經確定的客體建筑為中心,調查了解周圍可能對其產生遮擋的建筑。應以 200 米為半徑作出扇形圖,在此范圍內進行調查;
2.采用第(一)款提出的規則,排除對客體建筑不形成遮擋的建筑,明確主體建筑的具體對象;
3.設計方案已經規劃管理部門審定的建筑也必須納入主體建筑范圍,該項目設計方案應由規劃管理部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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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主體建筑范圍示意圖
第二十條 建筑半間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別制定。
居住建筑半間距按照表 3-1A 規定執行:
表 3-1A:居住建筑半間距控制表 單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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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中的建筑高度為建筑首層正負零至屋面的高度非居住建筑半間距按照表 3-1B 規定執行:
表 3-1B:非居住建筑半間距控制表 單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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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中的建筑高度為建筑首層正負零至屋面的高度
第二十一條 建筑間距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相對面之間的間距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各自半間距之和執行;
(二)非相對面之間的間距按照下表(表 3-1C)的各自退讓值之和執行;
表 3-1C 單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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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中的建筑高度為建筑首層正負零至屋面的高度
(三)建筑轉角處與相鄰建筑之間同時存在相對面和非相對面的,其建筑間距按照相對面之間的間距執行。相鄰建筑底層標高不一致的,其建筑間距按照相對高度確定。
(四)沿街(道路紅線寬度大于或者等于 30 米)建筑間距在符合本節前款規定的基礎上增加 5 米。
(五) 建筑與高度大于 1 米的堡坎相對時,其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與堡坎的距離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 0.4 倍,且不得小于 3米。堡坎退臺時,可以分階計算。
第二節 建筑退讓
第二節 建筑退讓
第二十二條 建筑物沿鐵路、城市道路、公路、河道、排水干線、人防設施、文物古跡、高壓走廊及用地邊界建設時,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本節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筑物沿用地邊界的退讓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物沿用地邊界的退讓不得小于4米。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退讓建設用地紅線的最小距離在滿足上款的要求下,還應滿足建筑與建設用地紅線夾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幕墻)的半間距要求。相鄰用地為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及非城市建設用地的可不執行本條款。
第二十四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退讓距離應符合表3-2要求,并同時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
(一)地下建(構)筑物不得超過建筑紅線;場地內道路原則不得超過建筑紅線,因地形情況限制,在不影響周邊建設項目實施情況下,場地內道路、圍墻、防護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可突出建筑紅線,但不能超出用地紅線,建(構)筑物形式需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臨主干道一側地下管網最多可突出建筑紅線3米進行布置,但不得超出用地紅線,臨次干道及支路一側的地下管網不得突出建筑紅線。
(二)同一建設單位獲得的多個相鄰地塊(地塊間無市政道路或其他用地進行分隔的),地下管網在相鄰地界處可不用退讓用地紅線。
(三)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不得超過建筑紅線。
(四)確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沿道路一側需要設置圍墻、護坡及擋墻等構筑物的,經規劃部門認可后,可在建筑紅線外設置,但不應超出用地紅線。
表 3-2:路段上建筑物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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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建筑退讓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沿城市高架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線邊緣線退讓距離不小于30米;其沿高速公路高架匝道邊緣線退讓距離不小于50米、沿城市道路高架匝道邊緣線退讓距離不小于30米。道路平交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在路段上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的基礎上增加5米。
(二)道路立交口四周的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在路段上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的基礎上增加10米。
第二十六條 新建大型影劇院、大型商場、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學校、大型醫院、星級酒店等公共建筑,在滿足國家相關規范前提下,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5米,并滿足停車、回車、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建筑退讓城市綠線邊界的距離不小于8米。
第二十八條 建筑紅線距最近的高速鐵路和鐵路路軌中線的建筑退讓間距(如圖3.2所示)應符合表3-2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規定,并征求鐵路主管部門意見。
表 3-2:建筑物退高速鐵路和鐵路路軌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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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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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架空電力線導線邊線距建(構)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讓間距(如圖3.3所示)應符合表3-3的規定。
地下電力電纜距建(構)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讓間距不得少于0.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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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3:建(構)筑物退架空電力線導線邊線示意圖
表 3-3:架空電力線導線邊線距建(構)筑物最近突出物水平退讓間距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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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共服務設施管理
第一節 分級分類標準
第四章 公共服務設施管理
第一節 分級分類標準
第三十條 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控制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執行。
第二節 布局要求
第二節 布局要求
第三十一條 居住區配套設施宜集中布置形成街道綜合服務中心和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在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表中單獨歸納表述,在竣工驗收后統一移交所在街道辦事處管理。
(一)街道級配套設施應與十五分鐘、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相協調,宜集中布置文化活動中心、社區服務中心和街道辦事處,并與大中型多功能運動場地、商業服務業設施及交通場站相銜接。
(二)社區級配套設施應與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相協調,宜集中布置文化活動站、社區服務站(黨群服務中心)和小型多功能運動場地,并與社區商業網點相銜接。
(三)幼兒園千人學位數不低于 45 座,其活動場地不得設置在建筑物屋頂層和地下室,且不得超出建筑紅線;生均用地面積不低于 18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積應符合《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 175-2016)規定。
(四)小學千人學位數不低于 104 座,每班 45 生,生均用地面積應不低于 20 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積應不低于 8 平方米;初中千人學位數不低于 52 座,高中千人學位數不低于 44 座,初中和高中每班 50 生,生均用地面積應不低于 25 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積應不低于 10 平方米。
(四)新建、擴建和改建街道級和社區級配套設施,應符合“附表二:居住區配套設施設置表”的規定。
表 4-2:街道綜合服務中心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用地規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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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街道綜合服務中心應集中布局,單獨占地,容積率控制在 1.0-2.0 以內,建筑不宜超過 4 層,以 2-3 層為宜。
(2)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可獨立占地或附設于住宅底層。
第三十二條 敏感類公共設施宜獨立用地,且與居住區保持安全衛生防護距離,不宜緊貼或靠近住宅樓和非敏感社區設施,如果無法避免,則應劃定緩沖區,有具體的隔離措施。敏感類公共設施建設,應有明確的規劃依據;無規劃指導的,應進行專題論證。
第五章 交通設施管理
第一節 道路交通
第五章 交通設施管理
第一節 道路交通
第三十三條 道路線形及紅線寬度原則上應與控制性詳細規劃一致,如因地形條件等客觀原因確需調整時,應經專家論證并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出入口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機動車出入口不應設置在城市主干道上,宜設置在城市次干道和支路上;因客觀原因確需設在主干道時,應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二)機動車出入口與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離應不小于 100 米,與城市次干道交叉口的距離應不小于 70 米,與城市支路交叉口的距離應不小于 50 米。機動車出入口與道路交叉口距離系指建筑物基地相鄰兩條城市道路紅線交叉點與機動車出入口最近邊線之間距離。
(三)同一城市主干道上,相鄰地塊出入口路上相鄰開口間距不宜小于 100 米。
(四)地塊開口距離橋梁和隧道應不小于 100 米。
(五)若因客觀條件無法滿足以上開口要求的,應征求交管部門的意見,并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
(六)相鄰地塊因場地條件限制或其他特殊原因影響的,經兩個及以上建設單位協商同意(涉及利害關系人的,需征求意見并取得同意),且不影響消防、建(構)筑物安全等的情況下,經交管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后,可統一設置出入口。
第三十五條 立交形式應根據交叉節點在城市道路網中的地位、作用、相交道路的等級,并應結合交通需求及立交節點所在區域用地條件按表 5-1 選定。
表 5-1:立交形式控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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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報審時應編制交通影響分析專章,如建設項目達到或超過《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 141—2010)規定的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閥值時,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并報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一)住宅項目總建筑面積超過 15 萬平方米、商業項目總建筑面積超過 5 萬平方米的,應先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二)醫院、學校、交通樞紐等人流密集地區項目應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三)在老城區、高強度開發區域、敏感區等區域應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四)住宅項目總建筑面積 15 萬平方米以下、商業項目總建筑面積 5 萬平方米以下的,應同時編寫交通影響評價專章。
第三十七條 橋梁及隧道范圍內機動車道總寬度應與道路一致,綠化帶、人行道及非機動車道寬度可適當調整。
第二節 公共交通
第二節 公共交通
第三十八條 城市支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可采用直線式,城市主、次干路上的公交停靠站應采用港灣式。公交停靠站應按以下要求設置。
(一)港灣站加減速車道長度應取 15~20 米。
(二)道路不設非機動車道時,公交站臺可設于人行道上;道路設非機動車道時,應利用機非分隔帶設置站臺或另行設置專用實體站臺。站臺寬度不宜小于 2 米,條件受限時不宜小于 1.5 米。
(三)公交停靠站車道寬度宜為 3 米,長度不宜小于 30 米,并應根據停靠線路數量適當增加長度。
(四)市中心公交停靠站間距宜為 500~800 米,城市邊緣地區間距可適當增大。
第三十九條 公交停靠站應設置于交叉口出口處,且其起點(含漸變段)距離路緣石圓角切點不應小于 50 米。
第三節 人行及非機動車交通
第三節 人行及非機動車交通
第四十條 人行交通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道路交叉口處應設置人行過街通道,交叉口間距較大時應設置路段人行過街通道,人行過街通道間距不應大于 300 米。
(二)人行過街流量大于 5000 人/小時的,宜設置人行天橋或地下人行通道。
(三)人行天橋上及梯道下兩側不得布置商業設施。
第四十一條 非機動車交通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與機動車道或人行道合并設置的非機動車道,其單向寬度不應小于 2.5 米。
(二)與機動車道及人行道分隔設置的非機動車道,其寬度單向不應小于 3.5 米、雙向不應小于 4.5 米。
第四節 交通設施
第四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庫)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新建公共停車場車位達到 200 個(含 200 個)以上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可在停車場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管理用房,配建原則為不超過 200 平方米,具體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定。
第四十三條 臨時停車位設置要求
(一)以下區域禁止設置道路臨時停車位: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沿線,大型公共建筑的疏散和防火通道,縱坡大于 6%的路段,漫水、積水及排水不良路段,交叉口停車線 100 米范圍內及橋梁、隧道起終點 100 米范圍內。
(二)中小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流車流密集地區應充分考慮臨時停車泊位。
第四十四條 配建停車場(庫)
(一)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配建與其規模相應的機動車停車場(庫)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庫),配建指標應符合附表一的要求。
(二)新建商品住宅類建筑的項目,地面不得設置機動車停車位。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廉租房等)可酌情放寬,但地面機動車停車位數量不宜超過住宅總套數的 10%。
(三)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不得設于地下 2 層及以下。
(四)各類建筑應按《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設置無障礙停車位。
(五)中小學校應在自身用地臨城市道路設置不少于總停車泊位15%的臨時接送停車位,臨時停車位可突出建筑紅線,但不得超出用地紅線,且不計入配建指標。
第四十五條 公共加油(氣)站
(一)公共加油站的服務半徑宜為 0.9-1.2 公里。
(二)加油站應盡量避開交叉口,安排在路段中間;加油(氣)站不宜設在道路彎道、豎曲線的 100 米范圍內。
(三)加氣站應與加油站、燃氣場站、公交場站等合建為主,獨立占地為輔。
(四)在主干路上設置加油加氣站出入口的,應設置輔道,并將輔道用地納入其建設用地范圍。
第四十六條 公共加油(氣)站的出入口與外部道路關系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入口的行車視距一般不少于 100 米,特殊情況不得小于 50米。
(二)公共加油(氣)站入口和出口應分開設置,并要求加油(氣)車輛右進右出。在符合消防安全和不影響臨近道路交通的情況下,可將出入口合并設置。
(三)出入口通道寬度不少于 8.5 米。
(四)在等級較高道路旁(如高速公路和封閉式快速路)設置加油(加氣)站時,其出入口加速車道長度不得小于 120 米、減速車道長度不得小于 70 米。
(五)公共加油(氣)站出入口與學校、醫院和住宅生活區等設施的主要出入口距離不宜小于 50 米,與橋梁引道口、隧道口、鐵路平交道口、軍事設施、堤防等重要設施的距離應大于 100 米。
第四十七條 加油(氣)站布局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站內車輛加油等候空間不少于 4 輛車位長度。
(二)加油(氣)站污水應經過石油截流設施(廢水、油脂和殘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系統。不具備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條件時,應設置單獨的處理池和滲水系統。
第四十八條 公共充電站(樁)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以合建為主,獨立占地為輔。
(二)不得設置在燃氣用地、油(氣)管道運輸用地、危險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多塵、或者有腐蝕性氣體等用地周邊,并且應與周邊景觀和建筑物相協調。
(三)可根據運營需要靈活布置,鼓勵充電站采用多層建筑形式,但充電區、充電機房、監控室、行車道、營業場所應設置在一層。
(四)新建的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的停車泊位應不少于總停車泊位的 20%。
(五)新建居住區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庫)應 100%具備公共充電設施安裝條件,且建設充電設施的停車泊位應當不少于總停車泊位的10%。
(六)新建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物流園區等應按不低于 20%的車位比例同步規劃建設充電設施。
(七)A 級旅游景區須按不低于 10%的車位比例建設充電設施。
第六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一節 給水工程
第六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四十九條 地下電力通道、通信管道、燃氣管道宜避免設置于車行道下。
第一節 給水工程
第五十條 給水系統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新建凈(配)水廠周圍應設置寬度不小于 10 米的綠化地帶。
(二) 市政道路上的消防栓需要與給水管道同步建設,消防栓距離道路交叉口距離宜按 60 米控制,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間距不應大于120 米。
第二節 排水工程
第二節 排水工程
第五十一條 雨水系統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三) 排水泵站應按遠期規模設計,水泵機組可按近期規模配置。排水泵站應設置不小于 10 米的綠化隔離帶。
(四) 雨水干管應當布置在排水區域地勢較低或便于雨水匯集的地帶,雨水管管徑不宜小于 400 毫米。
(三)立體交叉地道應設獨立雨水系統,其出水口必須可靠。
(四)有景觀要求的河道范圍內,雨水管道出水口應當采取淹沒出流形式,并在出水口附近設置沉泥槽。雨水管道出水口應設于橋梁下游 15 米以外。
第五十二條 污水系統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污水處理廠周圍應當設置寬度不小于 10 米的綠化地帶,與居民點的衛生防護距離宜大于 300 米。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加蓋處理的,其衛生防護距離經環境影響評價論證后可適當縮小。
(二)污水干管應當在污水收集區域地勢較低或者便于污水匯集的地帶布置。污水管管徑不宜小于 400 毫米。
第五十三條 地下空間排水應根據不同的排水類型(生活污廢水、出入口雨水、圍護結構滲水、消防廢水、餐飲油污水、汽車庫含油廢水)設計不同的排水收集排放系統。
(一)生活污廢水和餐飲油污水:就近收集、適當放大管徑,注重通氣系統的完備性和有效性。
(二)出入口雨水:迅速排出設計重現期內的暴雨,防止雨水倒灌。
(三)圍護結構滲水:采取周全的倒水措施快速排出結構滲水。
(四)消防廢水:每一防火分區設置獨立的排水系統,按規定設置隔油、沉砂等措施調容、處理達標后排至市政雨水管網。汽車庫含油廢水與消防廢水排水設施應合并設置。
第三節 電力工程
第三節 電力工程
第五十四條 變電站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變電站進出線通道應與站內電力通道相連接,220kV、110kV變電站應預留兩個方向的進出線通道,500kV 變電站預留三個方向的進出線通道。
(二)城市核心區宜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地下變電站,地下變電站可與其他建筑物合建。
(三)臨變電站規劃用地的道路,應在靠變電站一側預留 5~10米寬綠化帶作為變電站進出線電力專用通道。
第五十五條 已建設有地下強電管(網)溝的重點地區的現狀 110kV及以下架空線路應逐步入地,新增 110kV 及以下線路應采用地下電纜方式。
第四節 環衛工程
第四節 環衛工程
第五十六條 公共廁所數量及面積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老城區居住小區按不少于 5 座/平方公里設置,新建小區按不少于 3-4 座/平方公里設置,每座建筑面積 30-60 平方米,設置間距為 500-800 米。
(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加油(加氣)站、購物中心、文化娛樂中心及農貿市場等人流密集區域按不少于 11 座/平方公里設置,每座建筑面積 50-120 平方米,設置間距不大于 300 米。
(三)人流稀疏區域按不小于 4 座/平方公里設置,每座建筑面積50-120 平方米,設置間距不大于 500 米。
(四)主干路、次干路、有輔道的快速路沿線按 500-800 米設置 1座,每座建筑面積 50-120 平方米。
(五)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沿線按 800-1000 米設置 1 座,每座建筑面積 50-120 平方米。
(六)公共廁所與周邊建筑間應設置不小于 3 米寬的綠化隔離帶。
(七)公共廁所應加強屋頂、通風、除臭和消聲設計,符合《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 14-2016)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生活垃圾收集點設置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生活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 70 米,用地面積不小于 40 平方米,與周圍建筑間隔及綠化隔離帶寬度應滿足《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 50337-2003)中表 4.2.3 的規定。
(二)廢物箱的設置間隔:商業大街 50-100 米;主干路、次干路、有輔道的快速路 100-200 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 200-400 米;
(三)垃圾收集點的位置應當設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響市容市貌的非臨街位置。
第五十八條 垃圾轉運站設置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小型轉運站按 2-3 平方公里設置一座,用地面積不宜小于800 平方米,周圍建筑間隔不小于 8 米。
(二)垃圾運輸距離超過 20 公里時,應設置大、中型轉運站。
第五節 通信工程
第五節 通信工程
第五十九條 核心機房宜獨立占地,用地面積宜控制為 3000-5000平方米,地塊形狀應滿足功能布局的要求。
(一)以數據處理業務為主的核心機房宜綜合考慮多方因素進行選址,用地面積應根據機樓設計容量確定。
(二)用地緊張地區應考慮建設附建式核心機房,建筑面積宜為6000-15000 平方米。
第六十條 室外宏基站分為獨立式和附設式。
(一)獨立式宏基站宜布置在道路沿線以及廣場、綠地、公園內等場所。由于地形限制需設置在人行道上的,須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二)附設式宏基站可附設于辦公樓、公共建筑、商業建筑、工廠和市政設施以及居住建筑上,由通信設施建設單位與建筑物業主協調設置。
第六十一條 5G 基站泛在部署在滿足安全條件下可把微站附設于路燈桿、監控桿、交通指示牌及信號燈等公共設施,由通信設施建設單位與產權歸屬方協調設置。
第六十二條 室內基站應與建筑主體采用“四同步”的模式進行部署,即同步規劃、設計、施工、驗收。
(一)在規劃設計時應將室內基站及其通信配套設施納入審批。
(二)室內基站可附設于辦公樓、公共建筑、商業建筑、工廠和市政設施以及居住建筑內,相關設施安裝于弱電機房、橋架、墻面等處,由通信設施建設單位與建筑物業主方協調設置。
第七章 城市景觀風貌管理
第一節 開放空間
第七章 城市景觀風貌管理
第一節 開放空間
第六十三條 公共空間應對地面鋪裝、路緣石、照明、綠化、公共交通設施、公共標識、戶外廣告、小型商業設施、電話亭、街道家具、欄桿、小品等固定于街道上的設施進行統一規劃設計,體現城市地方風貌和文化特色。
第六十四條 建設項目臨城市道路的,高層建筑間口率不大于60%,低層、多層建筑間口率不大于 70%,應保障山體通透性,禁止新建高層建筑密集圍合山體。
第六十五條 沿山開敞空間控制。
(一)通向山體的城市道路應作為重要的景觀通廊,其與山邊道路的交叉口處為重要的景觀節點,交叉口三個方向均應設置為開敞空間。
(二)沿山建設用地正對景觀通廊的部分為景觀通廊控制區,控制區寬度不應小于對應道路紅線寬度的 2 倍,優先作為綠地、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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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濱水開敞空間控制。
(一)通向濱水岸線的城市道路應作為城市重要的景觀通廊,其與濱水道路的交叉口處為重要的景觀節點,交叉口三個方向均應設置為開敞空間。
(二)城市道路與濱水道路有用地間隔時,用地正對景觀通廊的部分為景觀通廊控制區,控制區寬度不應小于對應道路紅線寬度的 2倍,其內不得建設任何形式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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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城市建筑風貌控制
第二節 城市建筑風貌控制
第六十七條 城市建設應以城市設計為重要管控手段,已編制城市設計的片區,出具規劃條件時,應將城市設計中的主要規劃指標和管控要求納入其中。建筑的外觀、色彩、風格應與周邊項目、景觀相協調,避免突兀、差異過大。
第六十八條 建筑高度的特殊規定
(一)臨城市藍線80米進深以內,建筑高度不應高于24米,確因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劃定的地塊退讓藍線距離不滿足要求的,通過市城規委會議審查確定具體設計方案。
(二)臨公園綠地、廣場綠地30米進深以內建筑高度不應高于24米。
(三)航空港(凈空保護地區)、氣象臺、電臺、電視發射臺和無線電通信(含微波通訊)及監測設施周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其高度應當符合有關凈空保護控制的規定并取得相關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四)文物保護建筑、歷史建筑周邊,建筑高度按第一排的商業建筑高度不大于9米,第一排的住宅建筑高度按不超過27米執行,如文物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執行。
第六十九條 建筑面寬
(一)十層以下(不含十層)住宅建筑面寬控制在60米以內,十層至十七層住宅建筑面寬控制在50米以內,十七層以上住宅建筑面寬控制在45米以內,建筑層數按《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進行計算。
(二)居住用地兼容商業的,當商業設施沿街設置時,面寬不得超過60米,臨道路交叉口設置的轉角商業,面寬不得超過70米。
第七十條 修建圍墻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體育設施、影劇院、旅游賓館、圖書館等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臨街面原則上不得修建圍墻,應當以花臺、綠化帶等建筑小品作為隔離帶或者隔離墻;確需修建圍墻的,應當設計成透空型,除特殊情況外高度不得超過 1.6 米。
(二)醫院、大中專院校、居住區以及風景區等需修建圍墻的,高度不得超過 1.6 米,應當設計成透空型;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圍墻按《中小學安全防范工作規范》執行。
(三)監獄、看守所、油庫、煤氣罐站、各種物資儲備專用倉庫區、發電廠、水廠、煤廠、電臺、部隊營房、宗教場所以及畜、禽飼養場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閉式圍墻,但應當進行美化處理,其高度應符合相關規范標準要求。
(四)建設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圍墻作為臨時圍墻,也可以設置圍墻或者圍檔,但應當進行美化處理;在使用期結束時應當無償拆除。
第三節 建筑和場地設計
第三節 建筑和場地設計
第七十一條 同一組建筑的主體色調應當統一,以不超過兩種相互協調的主體色彩為宜,顏色的明度、彩度應當與周邊建筑相協調,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灰色調。
(一)建設項目應當充分利用環保科技飾材,鼓勵使用具有傳統特色的建筑材料。
(二)建筑色彩應符合城市設計的要求。
(三)應根據平時和節日的需要對燈光照明進行亮化設計。
第七十二條 橋梁、軌道車站、立交橋、高架路、人行天橋、濱江防洪堤岸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應當進行專題建筑和景觀設計,與城市空間形態和山水環境相協調,體現文化內涵和建筑藝術特色。
第七十三條 公共建筑沿街底層近人部分應重點設計。沿街界面要凹凸有致,營造豐富的街道空間;立面設計應采用大面積通透性櫥窗、統一簡潔的門頭店招設計,材質應采用石材、金屬等高檔裝修材料,體現時尚大氣的建筑風貌。
第八章 地下空間管理
第一節 綜合管廊
第八章 地下空間管理
第七十四條 規劃地表為道路、綠地、公園、廣場、停車場等無大型建筑物的地塊,地下可以作為單建項目規劃建設用地。
第七十五條 規劃區內的灘涂區、大型垃圾填埋場、地下文物埋藏區、國家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地區、地下空間利用可能誘發地質災害或導致生態環境惡化的地區為地下空間禁建區。
第七十六條 地下空間不得用于下列用途:居住功能類建設項目;托兒所、幼兒園、學校等教育設施;不利于人流疏散的大型公共設施;污染環境和勞動密集型的工業項目;地質條件不允許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不宜在地下空間建設的項目。
第七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針對地下空間項目核發的規劃設計條件中應明確以下事項。
(一)地下空間用地位置、使用性質。
(二)地下空間水平投影范圍、垂直空間范圍、建筑規模、出入口位置。
(三)地下空間地表部分用途以及界外處理范圍。
(四)地下設施是否與周邊設施聯通。
第一節 綜合管廊
第七十八條 綜合管廊工程布置應重點考慮以下區域。
(一)土地開發強度較高以及地形較平坦的城市新區、城市中心區,以及軌道交通、地下街、立交建設的區域。
(二)交通運輸繁忙或工程管線設施較多的城市干道。
(三)不宜開挖路面的路段。
(四)廣場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口處。
(五)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
(六)道路寬度難以滿足直埋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
第七十九條 綜合管廊分為干線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和電纜溝。干線綜合管廊主要收容通過性、不直接服務沿線用戶的主要管線,宜設置在道路綠化帶或中央分隔帶下方;支線綜合管廊主要收容直接服務于沿線用戶的管線,宜設置在道路人行道、綠化帶或非機動車道下方;電纜溝僅收容電纜,宜設置在道路人行道下方。
第八十條 入廊管線種類及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輸油管線或燃氣管線不宜進入綜合管廊;若確有需要進入時,應在獨立艙室內敷設。
(二)110kV 及以上電力電纜不應與通信電纜同側布置。
(三)進入綜合管廊的排水管道應采用雨污分流制,并采用管道排水方式。
(四)通信管道應統籌考慮,統一規劃,統一建設,滿足多方共享使用需求;擴建宜在原有管群同側進行,與原有管群全部或部分連通。
(五)通信管道建設須與道路項目建設、市政工程、開發建筑主體采用“四同步”的模式進行部署,即同步規劃、設計、施工、驗收。
在規劃設計時應將通信管道納入審批。
第二節 地下街
第二節 地下街
第八十一條 地下街建設應主要考慮交通功能,建設重點地區為人流車流密集的城市區域,特別是商業密集區、大型綜合性公共建筑以及大型換乘樞紐內。
第八十二條 地下街應與周邊公共建筑相互連通,并同地面建筑物、地面及地下廣場、地下車庫等其他地下設施相聯系。
第八十三條 地下街規模的確定應綜合考慮該區域長遠發展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并設置必要的給排水、通風、電力等設施。各功能設施布局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地下街內部商業設施(包括文娛、辦公、展覽等設施)總面積不宜超過交通設施總面積。
(二)地下街應按其長度每 500 米配建一處綜合管理用房,每處綜合管理用房建筑面積不小于 15 平方米。
(三)地下街長度超過 200 米時,其地下設施內應預設一處市政公用設施點位,在此基礎上每增加 200 米應增加預設一處市政公用設施點位,主要設置電力、通信等公用設施設備,并預留管線進出通道。
(四)地下街內公共廁所規模及密度應滿足環衛專項規劃要求。
第八十四條 無商業設施的地下街凈寬度不應小于 6.0 米,帶有商業設施的地下街凈寬度不應小于 8.0 米。地下街凈高不宜小于 3 米,在保證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部分條件受限段凈高不得小于 2.5 米。
第八十五條 地下停車場(庫)宜布置在地下街的下層。
第八十六條 建筑物地下室與地下街相連接應符合公共性連接需求。與地下街相連接的建筑物地下室應設置符合規范要求的防火分區,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煙設施。
第三節 地下人行通道
第三節 地下人行通道
第八十七條 地下人行通道一般設置在城市中心的行政、文化、商業、金融、貿易區的步行人流流線交匯點。當人行過街流量大于 5000人/小時,且符合以下幾種情況之一時宜設置地下人行通道。
(一)需保護城市景觀時。
(二)地面呈凸狀地形時。
(三)地面上有障礙物時。
(四)可結合人防、地下空間及地下軌道交通的建設時。
第八十八條 地下人行通道應納入整體交通系統,出入口布置應結合附近主要交通站點布設。
第八十九條 地下人行通道的凈寬度應根據設計年限內高峰小時人流量及設計通行能力計算,且凈寬度不得小于 4 米、凈高不得小于2.5 米;地下人行通道的長度不宜超過 200 米,如有特殊需要超過 200米時宜設自動人行道;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口梯道的凈寬不得小于 2 米。出入口應有比原地面高出 0.15 米以上的阻水措施。
有條件時宜將地面部分公共服務設施置于地下通道內。
第九章 附則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已批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按照原許可和規劃執行。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的表格、附件與本規定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規定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 2021年 7月19日起施行。
第十章 附件
附表一:地塊配建停車泊位指標表
附表一:地塊配建停車泊位指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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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除各單位提供以上配建停車場外,相關部門應在市場、商業區、體育館、影劇院、城市公園、火車站、機場、長途汽車站等大型公共建筑附近安排社會停車場,在中、小學、幼兒園用地旁安排小型人、車流集散廣場。
2.擴建、改建部分的建筑面積大于 1000m 2 的建筑物,其改、擴建部分按上表所列要求配建停車設施。原建筑配建不足的,應在改、擴建的同時按車位差額數的 20%補建。
3.上表中工業項目配建停車位按建筑面積計算,不按計容建筑面積計算,其余面積數值均指計容面積。
4.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與建筑物基地出入口、主體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內道路之間應當保證有合理順暢的交通聯系。
5.建筑物配建的停車設計可采用多種形式,其設計必須滿足國家道路交通設計和車庫建筑設計的技術規定。
6.綜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車位總數按各類性質及其規模分別計算后累計。
7.建筑物按配建指標計算出的車位數,尾數不足 1 個的以 1 個計算。
8.配建其他車輛包括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等。
9、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車位不得設置為機械停車位,子母車位按一個標準停車位進行核算。
10.超出建筑紅線(即建筑后退紅線)設置的停車泊位不納入配建停車泊位指標計算。
附圖一:畢節市中心城區范圍圖
附圖一:畢節市中心城區范圍圖
中心城區總面積為 1129 平方公里。包括七星關區所轄的市東、市西、觀音橋、大新橋、三板橋、洪山、麻園、碧海、碧陽、德溪、青龍、柏楊林、歸化、甘河等 14 個街道,鴨池鎮、梨樹鎮、海子街鎮、小壩鎮的全部轄區,以及岔河鎮、朱昌鎮、八寨鎮、田壩橋鎮、長春堡鎮、千溪彝族苗族白族鄉、層臺鎮 7 個鎮鄉的部分轄區范圍;大方縣所轄的慕俄格古城、順德、紅旗 3 個街道和東關鄉、竹園彝族苗族鄉、響水白族彝族仡佬族鄉的全部轄區,以及雙山鎮、對江鎮、文閣鄉、六龍鎮、安樂彝族仡佬族鄉、核桃彝族白族鄉、小屯鄉 7 個鎮鄉的部分轄區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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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七星關區老城區范圍圖
附圖二:七星關區老城區范圍圖
七星關區老城區范圍:花牌坊-學院路-麻園路-清畢路-五龍橋-濱河西路-南環路-體育路-草海大道-翠屏路-環北路-水西路-花牌坊,總面積5.9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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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三:大方縣老城區范圍圖
附圖三:大方縣老城區范圍圖
大方縣老城區范圍:奢香大道北段-銀杏路-慶春北路-慶春南路-來薰路-奢香大道南段,總面積 1.5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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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一:名詞解釋
1. 中心城區
中心城區總面積為 1129 平方公里。包括七星關區所轄的市東、市西、觀音橋、大新橋、三板橋、洪山、麻園、碧海、碧陽、德溪、青龍、柏楊林、歸化、甘河等 14 個街道,鴨池鎮、梨樹鎮、海子街鎮、小壩鎮的全部轄區,以及岔河鎮、朱昌鎮、八寨鎮、田壩橋鎮、長春堡鎮、千溪彝族苗族白族鄉、層臺鎮 7 個鎮鄉的部分轄區范圍;大方縣所轄的慕俄格古城、順德、紅旗 3 個街道和東關鄉、竹園彝族苗族鄉、響水白族彝族仡佬族鄉的全部轄區,以及雙山鎮、對江鎮、文閣鄉、六龍鎮、安樂彝族仡佬族鄉、核桃彝族白族鄉、小屯鄉 7 個鎮鄉的部分轄區范圍。
2. 道路紅線
指規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
3. 建筑紅線
城市道路兩側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構筑物(如外墻、臺階等)靠臨街面的界線。
4. 建設用地面積
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和相關規定劃定的建設項目用地范圍閉合界線圍合的面積,其計算精確到平方米。
5. 容積率
容積率為各類計容建筑總面積與建設項目凈用地面積的比值。
6.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為建筑物基底總面積與凈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7. 建筑間口率
建筑間口率=建筑面寬/基地面寬。
8. 敏感類公共設施
指因提供某類服務可能會引致當地居民不安和關注的設施,主要包括殯葬設施、醫院、公廁、垃圾收集站、垃圾填埋場、變電站、污水處理廠等。
9. 地下室
地下室是指建筑房間樓面標高低于室外較低一側場地最低點標高的部分超過該房間層高的 1/2。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應結合地形,與城市道路標高合理銜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視為地下建筑。
10. 建筑系數
建筑系數指工業建設項目建設用地內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和各種露天設備、堆場及操作場地等所占用地面積與規劃廠區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比(%)。
建筑系數=(建筑物+構筑物+露天設備+露天堆場及操作場地)投影總面積/用地面積×100%。
11. 建筑間距
建筑間距指相鄰建筑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幕墻)最近點之間的水平距離。外墻面上附屬的裝飾性構架、遮陽、雨棚、挑檐等墻外設施不計入建筑間距。
12. 建筑半間距
建筑半間距指相鄰建筑的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幕 墻)
各自應當退讓的最小水平距離。
13. 臨時建筑
臨時建筑指臨時使用的工棚、庫房、周轉房、商業網點、貨棚、貨亭、書報亭、管理用房、圍墻、大門、廣告牌以及其它建筑物或構筑物。
14. 山墻
平面呈矩形、L 形、T 形、十字形、U 形的建筑,其端墻寬度小于或等于 16 米,未開設門、窗或僅開設公共走道、廚房、衛生間的門、窗的外墻。
居住建筑山墻上可設與廚房相連的生活陽臺。
15. 相對布置
建筑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的正投影面與相鄰建筑的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相交的,為相對布置。(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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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錯位布置
建筑任一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的正投影面與相鄰建筑的各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均不相交的,為錯位布置。(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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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建筑相對面
建筑相對布置時,產生相對關系的面。若 A 建筑 A1 面的正投影面與 B 建筑的兩個或者以上面(即:B1 面、B2 面……)相交,則 B1面、B2 面……中與 A1 面夾角小于或者等于 60 度的為 A1 面的相對面,與 A1 面夾角大于 60 度的,視為與 A1 面不產生相對關系,不是 A1 面的相對面。如圖所示,B1 面是 A1 面的相對面,B2 面不是 A1 面的相對面。(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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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相對高度
相鄰布置的兩棟建筑在計算建筑間距時所使用的立面計算高度。相對高度按以下方式確定:建筑相對布置且夾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時,相對高度為建筑相對面各自的計算高度(如圖 1、圖 2);建筑相對布置但夾角大于 60 度或者錯位布置時,相對高度為兩建筑最近點所屬外墻面各自的計算高度(如圖 3、圖 4);同一裙樓屋面上的建筑相對高度為相鄰外墻面所在的裙樓屋頂結構面至各自屋面的計算高度(如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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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城市地下空間
指規劃區內地表以下,為了滿足社會生產、生活、交通、環保、能源、安全、防災減災等需求而進行開發、建設與利用的空間。
20. 高架路
高架路是指為提升行車速度、或解決道路與鐵路或行人動線交會的安全問題,用高出地面 6m 以上(凈高加橋梁結構高度)的系列橋梁組成的城市道路,全線不設置紅綠燈,通過匝道與地面道路連接,以立體交叉的方式避免與地面道路的交匯。
21. 服務型公寓
服務型公寓是指在商業用地(B1)上或規劃可兼容商業用地(B1)上建設的,具有可住宿、休息空間的商業類旅館建筑。
22. 架空高度
指利用架空層進行綠化時地面與樓底板(不含梁、架設管線)的凈高。
23. 主采光面
開設有起居室(廳)、臥室、辦公、客房等主要房間門、窗的外墻面,以及寬度大于 16 米的外墻面。
寬度小于或者等于 16 米的外墻設計有槽口,且槽內開設有起居室(廳)、臥室、辦公、客房等主要房間門、窗的,其建筑外墻面視為主采光面(見下圖)。
與起居室(廳)、臥室、辦公、客房等主要房間相連的陽臺視為主采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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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掩埋面
坡地建筑,樓層頂板標高低于對于自然地面或相鄰市政道路,且被完全掩埋的外墻面。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外墻面,不視為該樓層的掩埋面。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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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用詞說明
附錄二:用詞說明
(一)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必須”,
反面詞一般采用“嚴禁”。
(二)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應”、“可”,
反面詞一般采用“不應”、“不可”或“不得”。
(三)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詞一般采用“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