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關于印發《青島市建筑防水工程技術導則》的通知
2022-07-20
各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工程質量提升工作部署要求,進一步提高我市建筑防水工程質量和技術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結合我市實際,組織編制了《青島市建筑防水工程技術導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7月20日
前言
建筑防水工程質量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工程質量提升工作部署要求,對建筑防水工程實施專項治理,是解決好人民群眾關注的問題,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質量水平,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的重要舉措。為提高我市建筑防水工程質量和技術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結合我市實際,組織編制了《青島市建筑防水工程技術導則》。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建材等相關單位,要結合本導則有關要求,落實和完善工作路徑,認真開展《導則》宣貫、技術培訓和貫徹執行,實現綠色環保的高質量發展目標。
1總則
1 總 則
1.0.1 本導則適用于青島市建筑防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
1.0.2 建筑防水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除應符合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 語
2 術 語
2.0.1 柔性防水層
設置在結構表面,材料本身或成膜后具有柔韌性、致密性,能夠隔絕水而不使水向建筑物滲透的構造層。
2.0.2 剛性防水層
以水泥基材料為主體的防水材料,設置在結構表面,能夠阻止水滲透的構造層。
2.0.3 復合防水層
由彼此相容的卷材和涂料組合而成的防水層。
2.0.4 防水涂料
具有防水功能的涂料,主要分為柔性防水涂料和剛性防水涂料。
2.0.5 預鋪防水卷材
以塑料、瀝青、橡膠為主體材料,一面有自粘膠,膠表面采用不粘或減粘材料處理,能與后澆混凝土粘結的防水卷材。
2.0.6 預鋪反粘法
將預鋪防水卷材空鋪在基層上,與后澆結構混凝土粘結的施工方法。
3基本規定
3 基本規定
3.0.1 建筑防水工程應嚴格遵循“功能確保、防排結合、構造合理、剛柔相濟、綠色環保”的原則。
3.0.2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編制防水設計專篇。
3.0.3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為 10 年。
3.0.4 重要工程或設計文件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宜在施工圖審查前進行。
3.0.5 建筑防水工程宜采用環保型高分子防水卷材、改性瀝青防水卷材、水性或高固含量防水涂料等防水材料。
3.0.6 采用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防水參考圖集的產品,其產品關鍵技術指標不得低于現有國家、行業防水標準。
4材料
4.1 一般規定
4 材 料
4.1 一般規定
4.1.1 建筑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材料的性能應符合國家及行業現行有關材料標準和本導則的規定。
4.1.2 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防水材料應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室內采用的防水材料應增加有害物質限量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4.1.3 建筑防水工程中采用的防水材料名稱應符合國家現行規范要求,并應明確標識產品執行標準。
4.1.4 現場采用的防水材料厚度不得低于設計要求厚度,不宜出現負偏差。
4.2 改性瀝青防水卷材
4.2 改性瀝青防水卷材
4.2.1 改性瀝青類防水卷材進場后,應檢測其接縫剝離強度;熱熔法施工時,接縫剝離強度應≥1.5N/mm;自粘、膠粘法施工時,接縫剝離強度應≥1.0N/mm,當用于地下防水工程時,接縫剝離強度應≥1.5N/mm。
4.2.2 化學阻根類產品應提供阻根劑含量檢測報告,批次產品的出廠報告中應標明阻根劑含量以備檢測。
4.3 高分子防水卷材
4.3 高分子防水卷材
4.3.1 高分子預鋪防水卷材應符合《預鋪防水卷材》GB/T23457中高分子類防水卷材的技術指標要求,其中,塑料預鋪防水卷材(P 類)主體材料(不含膠黏層)不低于 0.7mm,橡膠預鋪防水卷材(R 類)主體材料不低于 0.9mm。
4.3.2 執行《濕鋪防水卷材》GB/T35467 標準的防水卷材不得作為高分子防水卷材使用,不得作為預鋪防水層使用。
4.3.3 種植屋面用高分子防水卷材其接縫剝離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高分子防水卷材接縫采用焊接法施工時,其接縫剝離強度應≥3.0N/mm 或卷材破壞。
4.4 密封材料
4.4 密封材料
4.4.1 高分子止水帶的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分子防水材料 第 2 部分:止水帶》GB/T 18173.2 的要求。
4.4.2 高分子防水卷材膠粘劑的性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高分子防水卷材膠粘劑》JC/T863 的要求。
4.4.3 丁基橡膠防水密封膠粘帶的性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丁基橡膠防水密封膠粘帶》JC/T942 的要求。
4.4.4 預制混凝土外墻板接縫用密封膠應采用耐候密封膠,且與混凝土具有相容性,其最大伸縮變形量和剪切變形性等均應滿足設計要求,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建筑接縫用密封膠》JC/T 881 的規定,當選用硅酮類密封膠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膠》GB/T 14683 的規定。
5設計
5.1 一般規定
5 設 計
5.1 一般規定
5.1.1 建筑防水工程設計應做到風險識別明晰、定級準確、方案合理可靠,并應兼顧施工的便利性。
1防水工程設計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在滿足相關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提升防水設計標準;
2 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建筑的防水宜按一級設防要求設計。
5.1.2 建筑防水工程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環境條件進行防水構造設計。
1 設計單位在防水工程設計中應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要求進行施工圖設計,規范標注防水材料名稱,防水材料名稱中不得添加指向性代號;防水設計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不得降低防水等級及減少防水措施,按規定需報經施工圖審查的,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2 選用的防水材料應注明品種、規格、型號及執行標準。相關物理性能指標應滿足現行工程防水規范要求。
5.1.3 地下工程主體結構應采用防水混凝土,并明確混凝土抗滲等級。
5.1.4 當設計選用剛性防水材料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剛性防水材料宜與柔性防水材料配合使用,一級屋面防水等級工程不應單獨使用剛性防水材料;
2 剛性防水材料應直接施涂于防水混凝土主體上;
3 消防水池、泳池等采用剛性內防水時,宜增加柔性防水層。
5.1.5 排(蓄)水板不得作為耐根穿刺防水層使用,也不得單獨作為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的保護層。
5.1.6 復合防水設計中應考慮不同防水材料的相容性。非瀝青基防水涂料的上層禁止與熱熔改性瀝青類防水卷材直接疊合施工。
5.1.7 地下密閉空間、通風不暢空間和易燃材料附近的防水工程,禁止使用溶劑型防水涂料和明火熱熔法施工的改性瀝青卷材。
5.1.8 地下室外墻防水層外側應設置保溫層及磚砌保護墻等保護措施。
5.1.9 地下室頂板提倡采用冷施工非固化持粘類防水涂料與相容性卷材相結合等方式的防水措施。
5.1.10 屋面找坡層宜采用吸水率小于 20%的輕質材料,且其承載力能滿足施工及使用要求。屋面保護層應設置分隔縫,水泥砂漿保護層不大于 1m 設置分隔縫,細石混凝土保護層不大于 2m 設置分隔縫。
5.1.11 保溫屋面應按《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50345)的相關要求設置屋面排氣構造。
5.1.12 重力排水的屋面,每個匯水區域的雨水排水口不宜少于兩個;大型屋面、地下室頂板宜采用虹吸式雨水排水系統。
5.1.13 室內廚房、水暖機房及管井等其他有水房間的地面,應進行防水設計。
5.2 防水材料設計要求
5.2 防水材料設計要求
5.2.1 改性瀝青類防水材料:
1 建筑工程防水不應單獨使用無胎基改性瀝青防水卷材;
2 熱熔型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單獨使用時其厚度不得低于4.0mm;自粘型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單獨使用時其厚度不得低于3.0mm;
3 地下工程設計施工應采用彈性體改性瀝青防水卷材Ⅱ型、自粘聚合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Ⅱ型等滿足規范要求的防水材料;
4 種植屋面防水層應滿足一級防水等級設防要求,防水層應采用不少于兩道防水設防,上道應為耐根穿刺防水材料,兩道防水層應相鄰鋪設且防水層的材料應相容。種植屋面采用熱熔法施工改性瀝青防水卷材應采用 4.0mm+4.0mm 彈性體改性瀝青防水卷材Ⅱ型;
5 保溫屋面采用兩道熱熔改性瀝青防水卷材時,如分別位于保溫層的上、下部位,單層應采用 4.0mm 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兩道熱熔改性瀝青防水層復合使用時宜采用 4.0mm+3.0mm;
6 改性瀝青類預鋪防水卷材應符合《預鋪防水卷材》
GB/T23457 技術要求,厚度不得低于 4.0mm,單層使用時,為二級設防。
5.2.2 高分子類防水卷材:
1 用于種植屋面時應設置兩道防水層,耐根穿刺防水層厚度不應小于 1.2mm;
2 用于預鋪的高分子防水卷材應符合《預鋪防水卷材》GB/T23457 高分子材料技術要求,并滿足本導則 4.3.1 條的規定。
5.2.3 防水涂料
1 防水涂料單道使用時,涂膜厚度不得低于 1.5mm;
2 室內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劑型防水涂料。
5.3 防水細部節點
5.3 防水細部節點
5.3.1 地下工程防水設計中應對防水工程易滲漏的關鍵節點繪制詳圖,詳圖中除應標出構造做法外,還應對復雜部位的施工順序予以說明;重點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變形縫、施工縫、后澆帶、樁頭、穿墻管、抗浮錨桿、陰陽角等。施工縫、后澆帶、變形縫處宜采用鋼板止水帶或自粘膠橡膠止水帶。
5.3.2 建筑物的陰陽角、外窗周邊、衛生間、廚房、陽臺、空調擱板、女兒墻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應繪制節點詳圖,采用預制構件的外墻應有完善的防水構造措施。關鍵連接部位應采用符合《混凝土建筑接縫用密封膠》、《丁基橡膠防水密封膠粘帶》技術指標要求的防水密封材料進行密封連接。
5.3.3 地下室外墻防水層外側保溫材料的熱阻不應小于1.8[(m2.K)/W],當地下室埋深不超 9.0m 時保溫層的壓縮強度不應小于 150kPa,埋深超過 9.0m 時需滿足結構計算所需的壓縮強度;保溫層外側應設磚砌保護墻保護。
6施工
6.1 一般規定
6 施 工
6.1 一般規定
6.1.1 建設單位對防水工程質量負首要責任,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各責任主體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質量責任,保證防水工程質量。建設單位不得肢解發包防水工程。
6.1.2 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審查批準后執行。施工方案應明確開展防水工程的施工計劃、工藝技術、保證措施、驗收要求等相關內容,還應針對易發生滲漏的部位和關鍵節點,制定防控措施。
6.1.3 防水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性能檢測報告,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設計和產品標準的要求。防水材料進場后,應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組織檢查驗收,并經見證取樣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材料未檢先用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6.1.4 防水施工應實施樣板領路,樣板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積施工。
6.2 重要部位、重要環節施工
6.2 重要部位、重要環節施工
6.2.1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間,必須保持地下水位穩定在工程底部最低高程 500mm 以下,必要時應采取降水措施。
6.2.2 防水混凝土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運輸后如出現離析,必須進行二次攪拌。當坍落度損失后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時,應加入原水膠比的水泥漿或摻加同品種的減水劑進行攪拌,嚴禁直接加水;
2 防水混凝土應連續澆筑,宜少留施工縫,以減少滲水隱患。
墻體上的垂直施工縫宜與變形縫相結合。墻體最低水平施工縫應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 300mm,距墻孔洞邊緣不應小于 300mm,并避免設在墻體承受剪力最大的部位;
3 防水混凝土終凝后應立即進行養護,養護時間不得少于14d;粉煤灰混凝土養護時間不得少于 28d。
6.2.3 屋面防水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檐口 800mm 范圍內的卷材應滿粘。立面或大坡面鋪貼卷材時,應采用滿粘法,并宜減少卷材短邊搭接。屋面坡度大于 25%時,卷材還應采取釘壓固定措施;
2 女兒墻卷材收頭可直接鋪壓在壓頂下,如女兒墻較高時,
應提前留凹槽,卷材收頭應壓入槽內并用壓條釘壓固定后,嵌填密封材料封閉,凹槽距屋面面層的高度不應小于 250mm;
3 等高變形縫頂部應加扣鋼筋混凝土或金屬蓋板,混凝土蓋板的接縫應用密封材料封嚴,金屬蓋板應鋪釘牢固,搭接縫應順流水方向,搭接寬度不小于 50mm,并做好防銹處理;高低跨變形縫在高跨墻面上的防水卷材收頭處應用金屬壓條釘壓固定,并用密封材料封嚴,金屬蓋板也應固定牢固并密封嚴密。
6.2.4 外墻防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凸出外墻面的挑檐、雨蓬、空調擱板等板面設置不小于2%的結構排水坡度;
2 外墻穿墻螺栓孔宜先用聚氨酯發泡劑發泡嵌填,然后用防水膨脹干硬性水泥砂漿填塞, 填塞深度不小于 50mm,封堵后孔洞外側表面應進行三遍防水處理;
3 穿過外墻的管道宜采用套管,套管應內高外低,坡度不應小于5%,套管周邊應用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膠等作防水密封處理;
4 外窗臺應設置不小于 10%的外排水坡度;
5 凸出墻面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底部應做滴水線,不得出現爬水和排水不暢現象;
6 變形縫部位應增設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附加層,卷材兩端應滿粘于墻體,滿粘的寬度不應小于 150mm,并應釘壓固定;卷材收頭應用密封材料密封。
6.2.5 室內防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衛生間采用輕質隔墻時,其四周根部除門洞外,應做混凝土坎臺,并應至少高出相連房間的樓、地面飾面層 200mm;
2 衛生間管道穿樓板處應優先采用止水節;
3 防水涂料在大面積施工前,應先在陰陽角、管根、地漏、排水口、設備基礎根等部位施做附加層,并應夾鋪胎體增強材料,附加層的寬度和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4 樓、地面的防水層在門口處應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長度不應小于 500mm,向兩側延展的寬度不應小于 200mm;
5 穿過樓地面管道根部應設置阻水臺,且阻水臺不應直接做在地面面層上,阻水臺高度應提前預留,保證高出成品地面不小于 20mm。
6.2.6 裝配式結構的防水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裝配式構件安裝施工前,裝配式結構中的防水、抗滲等部位應制作樣板,并將各節點部位進行分解;
2 當采用蒸壓加氣混凝土外墻板時,外墻室外側板面及有防潮要求的外墻室內側板面應用專用防水界面劑進行封閉處理;
3 預制外墻板密封防水膠應在預制外墻板固定校核后嵌填,側壁應提前清理干凈,保持干燥。先放填充材料,后打膠。外側豎縫及水平縫密封防水膠的注膠寬度、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注膠應飽滿、密實、均勻、順直,不應有裂縫。施工時不應堵塞防水空腔。
6.3 檢查及現場試驗
6.3 檢查及現場試驗
6.3.1 防水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可采取各道工序的自檢、互檢和交接檢“三檢”制度,并應有完整的檢查記錄。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應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檢查驗收,并應在合格后再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6.3.2 監理單位應對防水工程施工進行巡視,重點檢查細部構造和隱蔽工程,重要部位施工應旁站監理。
6.3.3 施工單位應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的見證下,進行卷材防水層接縫剝離強度的現場檢測,形成書面檢測記錄,檢測結果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3.4 屋面工程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做蓄水試驗或淋水試驗,蓄水時間不少于 24 小時,蓄水最淺處不小于20mm,最深處應低于防水層泛水高度;對坡屋面,應在雨后或持續淋水 2h 后,觀察檢查有無滲漏現象,并做好記錄。
6.3.5 外墻防水層完工后應進行檢驗驗收,防水層滲漏檢查應在雨后或持續淋水 30min 后進行。
6.3.6 外窗安裝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監理、安裝單位對外窗進行淋水試驗,具體符合《住宅外窗工程水密性現場檢測技術規程》DB37/T 5001 規定,公共建筑、工業建筑等建筑的外窗工程水密性現場檢測參照該標準執行。
6.3.7 室內防水層完成后應進行蓄水試驗,樓、地面蓄水高度不應小于 20mm,蓄水時間不應少于 24h;獨立水容器應滿池蓄水,蓄水時間不應少于 24h。保護層完成后應再次作蓄水試驗。
6.3.8 裝配式建筑外墻板接縫的防水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外墻板接縫的現場淋水試驗應在精裝修進場前完成。
6.4 影像資料
6.4 影像資料
6.4.1 為保證防水工程施工質量的可追溯性,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驗收,以及蓄水試驗或淋水試驗,應留存影像資料。
6.4.2 重點對關鍵工序和細部構造(包括但不限于陰陽角、搭接、密封、變形縫、施工縫、穿墻管、樁頭、抗浮錨桿以及女兒墻收口等部位)進行拍攝。
7驗收
7 驗 收
7.0.1 建筑防水工程的質量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 及相關規范的要求,同時應符合本導則的規定。
7.0.2 建筑防水工程驗收前應按《建筑防水工程現場檢測技術規范》JGJ/T299 要求進行淋水、蓄水檢查。防水層不得有滲漏或積水現象,排水系統應暢通。并填寫淋(蓄)水試驗記錄和檢查記錄。
7.0.3 建筑防水工程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合格的基礎上進行,由施工單位申請,監理或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并應形成驗收文件。
7.0.4 建筑防水工程驗收應提供所用各種防水材料的性能檢驗報告,抽檢頻率和檢驗項目應符合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7.0.5 復合防水層施工,應對每一道防水層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隱蔽。
7.0.6 當進行下道工序或相鄰施工時,應對已完成的部分采取保護措施。管道、設備的預留洞口和預埋件應在防水施工前安裝完畢,防水施工完畢后不得在防水層上進行鑿孔、打洞等損害防水層的作業。
7.0.7 屋面、外墻、室內和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應按分項工程進行驗收,在驗收合格、資料齊全的前提下進行子分部工程驗收。
7.0.8 防水子分部工程驗收時應檢查下列文件和記錄:
1 防水工程設計文件、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
2 防水工程施工方案;
3 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及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4 各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記錄;
5 淋水、蓄水檢驗記錄;
6 所用各種材料的出廠合格證、質量檢測報告、進場抽樣復驗報告;
7 防水混凝土的抗滲壓力和抗壓強度檢驗報告;
8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9 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10 其他技術資料。
7.0.9 防水工程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天溝、檐溝、泛水、變形縫和施工縫等細部做法;
2 管道或設備穿過防水層的密封固定部位;
3 密封防水處理部位;
4 卷材、涂膜防水層的搭接寬度和附加層;
5 保護層與防水層之間設置的隔離層;
6 地下室防水工程中防水混凝土結構和防水層被掩蓋的部位。
8附則
8 附 則
本導則適用于全市新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