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章 總則
1.1 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1.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海口市主城區內除個人住宅、臨時建筑、歷史建筑外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方案設計和規劃管理。
主城區外鎮區內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方案設計和規劃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1.3 與詳細規劃及相關法規的關系
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方案設計和規劃管理,除應符合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外,還應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方案設計和規劃管理,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它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1.4 規劃管理分區
根據城市發展歷史和實際情況,主城區劃分為新城區和舊城區。舊城區北片為長堤路、白龍路、海府一橫路、藍天路、西沙路、龍昆北路圍合區域;舊城區南片為紅城湖路、瓊州大道、鳳翔路、龍昆南路圍合區域。新城區為主城區內除舊城區外的其它區域。
1.5 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
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方案設計和規劃管理,應采用海南海口獨立坐標系統和國家85高程。
第2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2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類
海口市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執行《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
2.2 使用性質及兼容
2.2.1 建設用地的規劃用地性質應按照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
2.2.2 建設用地的規劃用地性質為兩類或兩類以上的,如控制性詳細規劃已明確各類用地的規模或者各類建設內容計容建筑面積的比例的,應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如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但土地出讓時規劃條件已明確各類用地比例的,按規劃條件執行;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均未明確的,每一類建設內容計容建筑面積應不小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15%。
2.2.3零售商業用地(B11)、批發市場用地(B12)、餐飲用地(B13)之間可相互兼容;金融保險用地(B21)、藝術傳媒用地(B22)、其它商務用地(B29)之間可相互兼容;住宅用地(R11、 R21、 R31)可兼容服務設施(不含商業設施)用地(R12 、R22、 R32)。
2.2.4村集體留用地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規劃用地性質為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其規劃用地性質均按商住用地控制,住宅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
2.3 建設內容
2.3.1 建設用地的規劃用地性質為單一用地性質的,允許建設、使用的建筑與設施用途應符合表2.3.1和表2.3.2 適建用途的范圍。主導用途指一般情況下允許建設、使用的建筑與設施用途,其建筑面積(或多項建筑面積之和)應占地塊總建筑面積的主導。附設用途是指在符合相關規范、政策等前提下,經研究后允許建設、使用的輔助配套等功能。
為保障用地的主導用途、避免功能混雜,單一用地性質允許建設、使用的功能比例,應結合具體地塊的建設條件與開發需求,綜合考慮相關要求經專題研究確定。其中,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主導用途的建筑面積不應低于總建筑面積的85%。
2.3.2 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為兩類或兩類以上的,各類使用性質主導用途的建筑面積占比應符合確定比例的要求,并可建設不超過總建筑面積的15%的可附設市政設施、可附設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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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開發強度控制
2.4.1 各類建設用地的規劃指標應按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2.4.2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容積率指標為上限指標(工業用地除外),若規劃設計方案不能滿足國家技術規范和本規定的建筑退線、建筑間距及停車位等技術要求,容積率應相應核減,直至滿足要求為止。
容積率的計算公式為:容積率=計容建筑面積/規劃建設用地面積。
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算執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計容建筑面積的計算規則詳見附錄1.1。
2.4.3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建筑密度指標為上限指標(工業用地除外),若居住用地或商住用地臨規劃道路設置裙房,用于增加公共服務配套功能,在滿足退線、間距、綠地率要求前提下,建筑密度可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30%,且裙房層數不宜超過三層。塔樓建筑密度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建筑密度的計算公式為: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積/規劃建設用地面積。
建筑基底面積計算規則詳見附錄1.2。
塔樓建筑密度=塔樓標準層水平投影面積/規劃建設用地面積。
2.4.4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綠地率指標為下限指標(工業用地除外),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
綠地率的計算公式為:綠地率=綠地面積/規劃建設用地面積。
綠地面積計算執行《海南省城鎮建設項目配套綠地面積計算規定》(瓊建城[2010]167號,附錄1.3)。
2.5 工業用地管理
2.5.1 工業用地,除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外,還應按《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執行。
2.5.2 工業用地主導用途的計容建筑面積不應低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85%,其它用途中所需配套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均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和總建筑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2.5.3 廠房、庫房的建筑高度可根據生產工藝需要局部提高,其它建筑的建筑高度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2.6 公共服務設施配建
2.6.1建設項目須按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配建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并與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2.6.2控制性詳細規劃同一地塊中包含二個或二個以上的開發地塊時,公共服務設施應在未開發地塊內配建,并遵循先建先配的原則。分期建設項目,控規中必須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需分期分區建設的,應在分期分區圖中予以明確。如涉及后期土地轉讓的,后期土地規劃條件中須提供待建的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內容、規模和標準。
2.6.3建設項目應按規定要求配建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不少于小區總建筑面積的2‰,但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500平方米。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房屋,具備水、電、通風、采光等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所在樓層不得高于4層。分期開發的小區可分期配置物業服務用房,但須符合以上標準。
2.6.4建設項目應設置符合規范及建設規模標準的垃圾收集點,并在方案總平面圖中明確具體位置及控制尺寸。
2.6.5底層架空作為公共開放活動空間的項目,其架空部分宜結合戶外場地設施配置要求適當安排老年人健身場地、兒童游戲場地等內容。
2.7 建設地塊管理
2.7.1 為優化建筑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資源,鼓勵同一街坊內鄰接的建設用地整合開發或者整合規劃。整合開發是指多個權屬地塊合并成一個土地權屬地塊進行規劃建設。整合規劃是指在不改變各個權屬地塊的用地性質和容積率指標前提下,對建筑密度、綠地率、退線、間距、出入口、停車位、內部交通、外部交通及公共服務設施等內容進行統籌安排的一種規劃形式。
整合規劃時地上建筑物不得跨用地界線布置,地塊間不得設置圍墻。
2.7.2 建設用地面積未達到表2.7.2規定最小面積的,一般不得單獨開發建設,宜與鄰接用地整合開發或者整合規劃。如鄰接土地為道路、河道、公共綠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等類似情況,或者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等,確實無法整合開發或者整合規劃的,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技術規定的前提下,可進行單獨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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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建筑工程規劃管理
第3章 建筑工程規劃管理
本章則適用于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筑,建筑設計除執行本章則外,尚應執行國家或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
3.1 建筑布局
3.1.1 建筑布局應開敞、通透,滿足通風、節能、日照、采光、消防、視覺衛生要求,并與周邊環境景觀相協調,符合海南地域特色。
3.1.2臨近海、江、河的濱水區域,以及山巒、市級公園等自然景觀資源的街區應進行建筑高度分區及視線通廊控制。
3.2 建筑退讓
3.2.1 沿城市道路、建設用地邊界、綠地、水系、鐵路以及電力線路和文物保護區等建設的建筑,其退讓距離除應符合本規定外,還應同時滿足文物保護、風景園林、市政管線、消防、環保、防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2.2 地上建筑退讓規劃道路紅線最小距離須滿足表3.2.2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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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L為規劃道路紅線寬度;H為建筑高度(米)。
臨街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綜合體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設項目,建筑主出入口退讓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宜小于35米,并應當留出與城市道路相連的停車或回車場地。
建筑的基礎、臺階、管線、陽臺檐口和附屬設施,不得逾越規劃道路紅線。在退讓規劃道路紅線范圍內,不得設置雨篷、陽臺等建筑物和構筑物。
3.2.3地上建筑退讓用地邊界最小距離須滿足表3.2.3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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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指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其退讓用地邊界距離按100米高度標準控制。
地上建筑與用地邊界退讓距離不等時,其退讓用地邊界平均距離應達到規定值要求,且最窄處退讓距離不少于規定值的三分之二。
當用地形狀不規則時,其相鄰建筑已規劃許可,擬建項目退讓其用地邊界距離宜與相鄰建筑相協調,且滿足消防和日照要求。
某些毗鄰用地的建設項目,考慮沿街景觀、土地利用等情況,在滿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及相鄰權屬同意的前提下,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可允許其在界線(用地紅線)處接建。
危險品庫、油庫、液化氣瓶庫、加油加氣站及其他危及四鄰安全的建筑、構筑物,其安全防護距離應在其用地范圍內預留。
建設項目內設置的環衛設施,其正投影外緣退用地紅線距離不得小于3米。
⑦主要朝向是指居住空間的主要功能面,次要朝向是指居住空間的非主要功能面。
3.2.4沿規劃路綠化帶新建建筑物,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退讓綠化帶最小距離的,退讓綠化帶不小于5米。
3.2.5地下室外墻面退讓規劃道路紅線、用地邊界、規劃紫線、水體規劃藍線距離不應小于3米。半地下室外墻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米時,按地上建筑退線要求控制。
3.2.6地上建筑退讓規劃綠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農林用地)、城市基礎設施規劃黃線、規劃紫線、水體規劃藍線、規劃黑線距離須按照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執行,且符合相關專業規范要求。
3.3 建筑間距
3.3.1 本規定所指的建筑間距是指同一建設用地或者整合規劃用地內部建筑之間的距離。建筑間距計算規則詳見附錄1.4。
3.3.2低層、多層和中高層住宅建筑間距控制宜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建筑間距應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交通、管線埋設和視覺衛生等要求,并結合建設用地的實際情況而確定。除了國家標準規定的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外,通風、安全及視線干擾等問題也應作為主要因素。
(2)住宅建筑間距除滿足日照標準外,還宜符合表3.3.2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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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時:朝向為南北向的H指南側建筑的高度;朝向為東西向的H指較高建筑的高度。建筑高度的計算規則詳附錄1.4。
②南北朝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45°(含45°)角以內的建筑朝向;東西朝向指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45°以內的建筑朝向。
③點式住宅建筑的東(西)側有居室主要采光窗戶的,其與相鄰住宅建筑東西向的間距按東西朝向平行布置的有關規定進行間距控制。
3.3.3高層住宅建筑與高、多、低層住宅建筑的間距除須滿足日照標準外,還宜符合以下規定:
(1)平行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布置南側為高層建筑時,不小于27+0.35(H-27)米;H超過100米高度的,其最小間距按100米高度標準控制。H指南側建筑的高度。
2.東西向布置時,不小于25+0.3(H-25)米;H超過100米高度的,其最小間距按100米高度標準控制。H指較高建筑的高度。
3.若南側為中高層及以下住宅建筑、北側為高層住宅建筑時,其間距按表3.3.2的規定執行,且最小間距不應小于18米。
(2)垂直布置的間距
其間距不小于不小于19+0.2(H-19)米;H超過100米高度的,其最小間距按100米高度標準控制。H指較高建筑的高度。
(3)山墻(包含衛生間、儲藏間開窗)間距按照消防間距控制。
3.3.4非住宅建筑之間的間距,應當符合有關專業管理要求。
3.3.5非住宅建筑與住宅建筑的間距,宜符合下列規定:
(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東、西、北側時,按非住宅建筑間距控制。
(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側時,按住宅建筑間距控制。
3.3.6建筑間距除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符合消防、視覺衛生、環保、防災、交通、工程管線和建筑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3.4 建筑高度
3.4.1在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文物保護單位、軍事設施等特殊區域周圍的建設項目,建筑高度除應滿足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筑限高要求外,還應符合特殊區域的限制要求。
3.4.2在建筑方案設計和規劃管理過程中,為優化城市界面,豐富城市輪廓,地塊內建筑基底面積30%以內的建筑的高度可適當提高,但應結合地塊的建設條件與開發需求,綜合考慮相關要求經專題研究論證后確定,提高幅度不得超過控制性詳細規劃建筑限高的30%。
3.4.3建筑高度計算規則詳見附錄1.5。
3.5 建筑面寬
3.5.1 為避免因面寬過大而形成屏風效應和視線遮擋,建筑最大面寬應按不同的建筑高度區域嚴格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面寬不得大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54米且小于100米的高層建筑,其最大面寬不得大于70米。
(3)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高層建筑,其最大面寬不得大于60米。
3.6 場地豎向
3.6.1豎向設計應充分利用原始的地形、地貌,形成項目特色。應根據周邊市政道路標高、場地的地形地貌合理確定場地標高,減少土石方開挖量,盡量實現就地土石方平衡。
3.6.2臨街建筑室外平均高程不宜超過相鄰市政道路中心高程0.3米;非臨街建筑室外高程宜與相鄰用地的室外高程基本保持一致。如建筑物室外高程與周邊道路有高差時,應與人行道進行無障礙連接。
3.6.3場地結合園林設計進行景觀堆坡的,可以根據需要適當進行地形改變,但不得影響周邊景觀、日照和周邊地塊雨水排放。
3.7 停車設施配建
3.7.1新建、擴建、改建建筑應按表3.7.1所列要求配置相應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庫),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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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表中建筑面積是指計容建筑面積,地下經營性用房須按照使用面積計算停車位。
表中所列配建指標均為建筑物應配建停車位的最低指標。
表中停車位均指小型汽車停車位。
新建學校、幼兒園校門前宜留出接送學生的集散空間及停車位。
每個子母車位可作為單一車位1.5倍計入停車位數量,但不能超過規劃總停車位數量的20%。
3.7.2 應當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大型商業設施、文體設施、交通設施等大型公共建筑項目,根據交通影響評價報告配建停車位。
第4章 景觀與環境規劃管理
第4章 景觀與環境規劃管理
4.1 城市景觀控制要求
4.1.1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的方案設計和規劃管理,應當符合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城市設計中對城市景觀和空間環境的要求。
4.1.2城市景觀應反映海口熱帶濱海地區的地理和氣候特征,體現地方地方民俗和文化特色。
4.1.3沿城市主干路、海岸線等重要城市界面的建筑群體應構成豐富活潑、自然流暢的天際線變化,并留出視線通廊,豐富城市界面景觀。
4.1.4 城市廣場
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較大規模的公共建筑,應在主入口設置綠化休閑廣場,廣場內應當設置綠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垃圾箱、廣場燈及夜景照明系統等配套設施;
沿城市道路、廣場設置的建筑物前廣場的鋪設材質及形式應當與周邊道路、廣場相協調。
4.1.5 綠化帶
寬度10米以上的道路兩側綠化帶應劃為獨立綠地進行管理,不計入建設項目的用地面積。
寬度10以下(含10米)的道路兩側綠化帶的權屬用地可計入建設項目的用地面積,但應作為公共開敞綠帶,納入公共綠地管理。
濱水綠帶應充分開敞,結合濱水自然環境創造宜人的市民休閑活動的場所。
4.2 場地景觀控制要求
4.2.1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應當包括場地環境設計的內容,場地環境設計應充分考慮地形特點,合理規劃設置綠地、水體、鋪地和景觀小品等景觀元素,創造適宜的人居環境。
4.2.2鼓勵在建設用地范圍內開辟場地公共開放空間。能全天開放供公眾使用的建筑空間,在計算容積率時可不計入建筑面積或計容建筑面積,具體要求詳見附錄1.1。
4.3 建筑物景觀控制要求
4.3.1建筑造型、立面及色彩應進行多方案比較,充分考慮海南地域特征,建筑風格宜通透、明快、輕巧,注意與相鄰空間環境的協調。
4.3.2建筑物臨街、濱水一側不得設置鍋爐房、煙囪、燒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糞池等有礙市容景觀的附屬設施及晾曬衣物的生活性陽臺等。
4.3.3沿街、濱水的建筑物立面,不得設置空調室外機等影響建筑立面的附著物;確需設置的,必須結合立面造型,統一設計,隱蔽處理。
4.3.4建筑屋頂需要設置水箱、冷卻塔、電梯間等設備用房時,應進行建筑形式處理,不得直接外露。
4.3.5獨立設置的地上配變電室、泵房等設施應根據消防、降噪等規定進行布置,其建筑形式應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并進行綠化遮蔽,進出線路應埋入地下。
4.3.6 在CBD區域、濱水地區、商業街、景觀道路、城市主干路兩側、廣場周邊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和空間設計應考慮與城市夜景景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4.4 輔助性建(構)筑物及設施景觀設計要求
4.4.1 圍墻
4.4.1.1體育設施、影劇院、旅游賓館、圖書館等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臨街面原則上不得修建圍墻,應當以花臺、綠化帶等建筑小品作為隔離帶或者隔離墻;確需修建圍墻的,應當設計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過1.6米;
4.4.1.2涉及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修建封閉式圍墻,但應當進行綠化、美化處理, 其高度原則上不宜超過6米.
4.4.1.3建設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圍墻作為臨時圍墻,也可以設置圍墻或者圍檔,但應當進行美化處理;在使用期結束時必須無償拆除。
4.4.2 大門、崗亭
4.4.2.1大門、崗亭在材料、色彩、造型等方面應與建筑立面保持統一和協調,其進出口欄桿和活動門與用地紅線宜保持一定距離。
4.4.3 室外擋土墻、護坡
4.4.3.1室外擋土墻、護坡的尺度和線型應有利于環境協調;地形復雜的室外自然地坪,其擋土墻、護坡、梯道等室外設施的形式和尺度宜有韻律感。
4.4.3.2位于城市公共活動區內高于1.5米的擋土墻以及位于城市生活、生產區內高于2米的擋土墻,宜作藝術處理或綠化遮蔽。
4.4.4 城市公共廁所
4.4.4.1城市公共廁所宜以獨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廁所為主、活動式公共廁所為輔,其設置應滿足規范及使用要求,需在總平面圖紙中明確標注。
4.4.4.2獨立式公共廁所與周圍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米,周圍宜設置綠化帶。附建式公共廁所應結合主體建筑設計和建造,臨街設置,并應有單獨的出入口和管理室。
4.4.5 垃圾收集與處理站
4.4.5.1垃圾收集與處理站的設置應滿足相關規范及使用要求,需在總平面圖紙中明確標注。
4.4.5.2居住組團內需設置垃圾收集點,宜與再生資源回收點(站)組合設置,并宜位于住宅區的下風向處和較偏僻隱蔽處;宜單獨設置,不應與住宅單元直接貼鄰,并應緊鄰道路。如附設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時,應滿足衛生、消防、運輸等要求,并采取防護措施,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
4.4.5.3垃圾收集站及垃圾轉運站與周圍建筑物的距離應不小于5米,周圍應設置綠化帶。如條件受限,可附設于其他建筑物內。
4.4.5.4垃圾衛生填埋場和垃圾焚燒場應防止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并應設置衛生防護帶。
第5章 市政道路及管道線工程規劃管理
第5章 市政道路及管道線工程規劃管理
5.1 城市道路
5.1.1市政工程設計和建設應當以相應的城市規劃為依據、與相關專業規劃相銜接,并符合有關標準、規范、規定,采用統一的城市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
5.1.2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控制應嚴格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要求執行。
5.1.3新建、改建及擴建城市道路必須設計和建設無障礙設施。
5.1.4各級城市道路的設計行車速度應符合表5.1.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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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道路網的通行能力應與用地性質及土地開發的容積率相協調,通行能力取值應根據《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確定;快速路及主、次干路應進行交通專項設計。
5.1.6單向機動車道3車道以上(含3車道),道路斷面為三塊板或四塊板道路或單向機動車道路幅總寬不小于13米的城市主干道宜設置公交專用車道。
5.1.7道路斷面調整
道路斷面在不改變規劃紅線的基礎上,宜按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以下情況可做調整:
(1)不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規定;
(2)未劃設非機動車道的快速路、主、次干路斷面;
(3)與現狀或已批建的順接道路斷面連接不順暢;
(4)不能滿足兩側既有建筑物使用用途,如商住用地兩側人行道應適當 加寬;
(5)經專家評審或其他市政府專題會議確定的斷面。
(6)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調整的斷面。
5.2 機動車出入口設置
5.2.1周邊有一條以上城市道路的地塊,出入口應設置在較低等級道路上。同一條道路上相鄰出入口的間距一般不小于100米(以上起算點為兩相鄰出入口中心線之間的距離)。城市主干道上不宜開設地塊出入口。不得在道路展寬段、港灣式公交站場、道路交叉口設置出入口。
5.2.2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地塊或建筑物出入口應滿足下列要求:
(1)主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線不應小于100米,或在地塊最遠端,且應右進右出;
(2)次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線不應小于80米,或在地塊最遠端,且應右進右出;
(3)支路上,距離與主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線不應小于50米,距離與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應小于30米,距離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應小于30米;
(4)距離橋隧坡道起止線不應小于30米。
(5)距離人行橫道線、過街天橋、過街地道不應小于30米。
(6)距離公交車站不應小于15米。
5.2.3在城市道路上設置的機動車出入口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機動車停車位小于等于100輛時,如必須在主干路上設置有出入口的,則出入口總數不應超過1個,出入口均設置在次干路和支路的,則出入口總數不應超過2個。
(2)當機動車停車位大于100小于等于300輛時,如必須在主干路上設置有出入口的,則出入口總數不應超過2個,出入口均設置在次干路和支路的,則出入口總數不應超過3個。
(3)當機動車停車位大于300輛時,且地塊位于主干路與次干路,或與支路相交的道路,主干路上不應設置出入口,且總出入口數不應超過3個,并應分別設置在主干路以外的不同城市道路上,如必須在主干路上設置有出入口的,則主干路的出入口不應超過2個,總出入口數不應超過3個。
(4)非機動車不應單獨設置出入口。
(5)設置超高的道路不應設置出入口。
(6)機動車出入口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30米。
(7)相鄰兩塊地塊在用地分界線兩側分別設置出入口時,兩個出入口宜合并成一個。
5.2.4公共停車場(庫)出入口宜設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設在主干路上,則應設專用通道與主干路相連。
5.2.5出入口的寬度一般為6~10米,出入口處的道路機非分隔帶開口在出入口寬度基礎上放寬6米。
5.2.6出入通道與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不應大于90度,宜為75-90度。盡量與城市道路平緩順接,形成喇叭口接口,已減少進出車輛對城市道路通行車輛的干擾。
5.2.7交叉口處設置公交車站應設置在交叉口出口處,交叉口出口展寬段距交叉口不少于80-100米
5.3 公交停靠站
5.3.1道路紅線寬度4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宜布置供公共交通車輛使用的港灣式停靠站。同側停靠站的間距宜為400米至800米。
5.3.2長途客運站、火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的主要出入口50米范圍內應設公交停靠站,有條件時應與對外客運站(場)相結合。
5.3.3立交道口、橋梁的坡道兩端、以及隧道進出口外50米范圍內,嚴禁設置公交停靠站。
5.4 道路交叉口
5.4.1交叉口設計應滿足視距要求,海口市西海岸新區南片區、長流起步區以及其余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交叉口視距應按最新城市道路交叉口視距規范設置,其余規劃片區按5.4.1視距控制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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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人行天橋及地下通道
5.5.1人行過街設施設置應按照市政府批準專項規劃執行,近階段無法設置的,應采用分期實施的設置方式,預留人行天橋或人行地道位置。
5.5.2城市道路上設置人行天橋的凈高不得小于5米,人行地下通道凈空不得小于2.5米。人行天橋凈寬不應小于3米,人行地道凈寬不宜小于5米;人行天橋和人行地道應考慮與公交車輛站點結合設置。
5.5.3設置人行天橋、人行地道應滿足非機動車(含電動自行車)通行需求以及設置電動人行扶梯。
5.6 電力線
5.6.1電力線路原則上沿城市道路、河流平行布置,形成相對集中、對城市用地和景觀干擾較小的高壓走廊,不得斜穿、橫穿地塊。電力線路宜同溝敷設。
5.6.2除110千伏和220千伏的電力管線外,規劃新建的電力管線應采取地埋敷設,現有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為地下敷設。
5.6.3 110千伏和220千伏的電力管線在下列情況下,應采用地下電纜:
(1)在市中心地區、高層建筑群區、市區主干道、繁華街道等;
(2)重要風景旅游景區和對架空裸導線的嚴重腐蝕性地區。
5.6.4市區內110KV電力線(含110KV)以上架空電力線路應同桿架設,做到一桿多用。
5.6.5 城區范圍內單桿單回水平排列或單桿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千伏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的規劃走廊寬度,應不小于按表5.6.5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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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1)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不小于表5.6.6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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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在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路中心線距離除有關規劃規定外,不得小于以上距離。當空中安全間距無法滿足以上要求時,應入地敷設。
(3)中心城區和郊區城鎮人口密集地區,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路中心線距離可適當縮小,但應符合電力設施保護的有關規定。
5.7 城市排水工程
5.7.1 雨水量預測應符合如下規定:
(1)雨水規劃設計流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Q=q·ψ·F
式中:Q ——雨水設計流量(升/秒)
q ——設計暴雨強度(升/秒·公頃)
ψ ——徑流系數
F ——匯水面積(公頃)
(2)徑流系數應符合表5.7.1.1的規定,區域內綜合徑流系數應符合表5.7.1.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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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計暴雨強度按海口市暴雨強度公式計算:
q=2338(1+0.4LgP)/(t+9)0.65
式中:q——暴雨強度(升/(秒?公頃))
P——設計降雨重現期(年)
t——降雨歷時(分鐘)
(4)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匯水地區用地性質、地形特點等因素確定。城市道路下埋設的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不應小于2年,立交橋、重要地區及短期積水即能引起嚴重后果地區不應小于3~5年。
5.8 城市綜合管線
5.8.1城市各類管線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各類管線原則上應采取地下敷設的方式;
(2)應根據各類管線的不同特性和設置要求綜合布置。綜合布置的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和垂直凈距,應當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CJJ50289-98)及有關專業規范規定。
5.8.2城市管線應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布置,以下情況可進行調整:
(1)管線布置不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CJJ50289-98)規定要求;
(2)規劃管線與現有管線沖突無法移除的;
(3)規劃位置遇已建建筑物無法拆除的;
(4)規劃位置遇文物保護單位或古樹名木等需避讓的;
(5)道路斷面實施不到位的;
(6)管線布置不符合本技術規定的其他有關內容的;
5.8.3城市道路紅線兩側綠化帶不應占用,如確需占用,應退道路紅線不小于4米,同時應預留覆土厚度不小于5米,已滿足市政管線敷設要求。
5.8.4在城市主、次干路中埋設管道,必須按照城市規劃要求的規模埋設,除臨時施工管道和直埋電力、通信電纜外,不得少于、小于以下數量及規模:
(1)電力電纜不少于 6 條;
(2)通信和視頻電纜不少于 6 孔;
(3)燃氣管道直徑不小于 100 毫米;
(4)供水管道直徑不小于 200 毫米,排水管道主干管直徑不小于 400 毫米。
5.8.5各類工程管線設置次序為:
(1)工程管線在規劃道路下的位置,宜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電信電纜、給水輸水、燃氣輸氣、雨、污水等工程管線宜布置在非機動車道或機動車道下。
(2)城市的各類管線敷設前應進行管線綜合規劃,并應與道路同步設計和施工,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沿道路設置的管線(包括架空),應依次由道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排列。污水、給水、電力管線原則上在道路東側或南側敷設,雨水、煤氣、電信管線原則上在道路西側或北側敷設。寬度在40米以上的道路,采用雙管線布置。
(3)管線從道路邊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平行布置,依次為電力、電信、燃氣配氣、給水配水、熱力、燃氣輸氣、給水輸水、雨水、污水管線;管線確需交叉的,按照由淺入深布置,依次為電信、熱力、電力(低壓電線在高壓電線上)、燃氣、給水、污水、雨水管線。
5.8.6在城市道路下性質相同的多種管線應同溝敷設,減少城市地下空間的占用,各種電信管線、有線電視管線和各種數字傳輸線路均應統一安排,同溝敷設,檢修井可以錯開布置。
5.8.7管線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避讓:
(1)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
(2)小管線避讓大管線;
(3)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
(4)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可彎曲管線;
(5)分支管線避讓主干管線;
(6)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
5.8.8管線走向應當與道路平行。管線與管線、管線與鐵路、管線與道路之間應當減少交叉;必須交叉的,原則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5.8.9管線的埋設深度應當根據外部荷載、管材強度以及與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確定。
5.8.10管線穿越河道時,應當滿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關專業技術規定。
5.8.11 地下管線檢查井蓋的設置,不得妨礙相鄰管線通過或者影響附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與道路銜接平順。
5.8.12 寬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交叉口處除雨污水管道外,其余管線應沿道路視距口敷設,30米以下道路可直線敷設。
第6章 附則
第6章 附則
6.1 解釋權
本規定由海口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6.2 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附錄1: 計算規則
附錄1:計算規則
1.1 建筑面積
本條款提及的建筑面積適用于海口市主城區建設工程規劃報建、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等活動中各類建筑工程建筑面積指標的計算和統計。
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執行。
計容面積指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我省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的通知》(瓊建規函[2014]523號)執行。
按《海南省民用建筑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償建筑面積管理暫行辦法》、《海口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進行補償或獎勵的建筑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
上述規范和規范性文件未明確的情況,執行以下規則:
(1)停車樓、停車樓層、加裝電梯
單幢建筑整體作為停車樓的,整幢建筑面積不計容。
建筑中利用局部開敞樓層專門用于停放機動車公共服務的,該樓層停車位、行車道及專用于停車服務的附屬區域建筑面積不計容;其他區域建筑面積計容。
老舊住宅建筑加裝電梯的,加裝的電梯及電梯廳建筑面積不計容。
(2)避難層、避難空間
避難層中的避難空間建筑面積不計容,避難層中的非避難空間建筑面積計容。
(3)設備層
本條款提及的設備層定義為建筑物中專用于布置暖通、空調、給排水和電氣等專業的設備和管道且供人員進入操作的空間層。
整層作為設備層的,整層建筑面積不計容;
設備層中僅有局部區域布置設備,布置設備的區域面積不計容;其他區域建筑面積計容。
設備層兼作避難層的,避難空間與布置設備的區域面積不計容;其他區域建筑面積計容。
(4)屋頂層、裙樓屋面層
突出建筑屋頂層、裙樓屋面層的電梯前室、樓梯間、電梯間、水箱間、管道井、通風井、煙道等建筑面積不計容。
(5)空中花園、入戶花園
空中花園、入戶花園視同陽臺,其計容面積算法參照省住建廳《關于規范我省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的通知》(瓊建規函[2014]523號)中有關陽臺計容面積計算規定執行。
(6)花池
本條款提及的花池定義為懸挑于建筑主體結構外、未設置欄桿或欄板、與相鄰結構內地板高差大于或等于0.45米且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0.3米的非地面花池。
住宅套內、酒店客房及辦公、商業套內用房,設置有符合以上定義花池的,如挑出寬度小于或等于0.8米時、該花池不計算建筑面積,否則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容。
建筑的公共區域,含有符合以上定義花池的,如挑出寬度小于或等于1.0米時、該花池不計算建筑面積,否則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容。
主體結構內花池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容。
(7)室外結構板、裝飾性飄板(以下簡稱飄板)
由于結構或造型需要而設計的位于建筑外圍的飄板,按以下方法計算建筑面積及計容建筑面積:
與陽臺、外走廊相鄰且僅以圍護設施(欄桿或欄板)相隔的室外飄板,當飄板與陽臺、外走廊地板高差大于或等于0.45米且寬度小于或等于0.8米時,該飄板不計建筑面積,否則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容。
因結構要求必須設置且與室內空間不相連通,無維護設施的室外結構板不計建筑面積。
(8)空調擱板、設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
由于放置空調外機等設備需要而設計的位于建筑外圍的敞開式平臺,按以下方法計算建筑面積及計容建筑面積:
與陽臺、外走廊相鄰且僅以圍護設施(欄桿或欄板)相隔的室外平臺,當平臺與陽臺、外走廊地板高差大于或等于0.45米且寬度小于或等于0.8米時,該平臺不計建筑面積,否則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容。
依附于建筑物外墻且與室內空間不相連通,無維護設施的敞開式平臺不計建筑面積。
(9)室外自動扶梯
室外自動扶梯,如無頂蓋,不計算建筑面積;如有頂蓋,需計算半面積并計容。上層扶梯可視為下層扶梯的頂蓋。
(10)存在少量頂蓋的露臺
設置在地(屋)面或雨篷頂、有圍護設施、可出入的平臺(以下簡稱露臺),其上層覆蓋有小于露臺面積的頂蓋時,如頂蓋挑出寬度大于露臺進深1/2,該頂蓋在露臺的投影部分按陽臺計算規則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容,其余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
露臺上層覆蓋有小于露臺面積的頂蓋,且頂蓋挑出寬度小于或等于露臺進深1/2時,如頂蓋挑出寬度大于或等于2.1米,該頂蓋在露臺的投影部分計算半面積并計容;如頂蓋挑出寬度小于2.1米,該頂蓋在露臺的投影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
(11)獨立門崗
設置于小區出入口的獨立門崗,如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10平方米,需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容;如建筑面積小于10平方米,需計算建筑面積但不計容。
(12)獨立的地下室及人防樓梯出入口
主體建筑外獨立設置的地下室及人防樓梯出入口,如有頂蓋,需計算建筑面積但不計容;如無頂蓋,不計算建筑面積。
1.2 基底面積
平地建筑基底面積為首層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坡地建筑基底面積為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與建筑首層直接接觸地面部分的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建筑基底面積按上述規則計算。
特別規定:
(1)首層陽臺底面雖未直接接觸地面,但陽臺底面與室外地面之間最小凈高差小于0.6米時,視為與地面接觸,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基底面積。
(2)騎樓底層公共空間,需計算基底面積。
(3)連接建筑群間二層或以上開敞走廊,其投影在地面的區域,如底層有柱或有圍護設施,需計算基底面積;如底層無柱且無圍護設施,不計算基底面積。
(4)過街樓底層建筑物通道,需計算基底面積。
(5)室外樓梯、室外自動扶梯不計算基底面積。
(6)建筑面積小于10平方米的獨立門崗不計基底面積。
(7)獨立的地下室及人防樓梯出入口不計基底面積。
1.3 綠地面積
綠地面積計算按《海南省城鎮建設項目配套綠地面積計算規定》(瓊建城[2010]167號)執行。
1.4 建筑間距
1.4.1除另有規定外,建筑間距是指兩幢建筑的外墻面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
1.4.2建筑物有每處不超過3米長的凸出部分(如樓梯間),凸出距離不超過1米,且其累計總長度不超過同一面建筑外墻總長度的1/4者,其最小間距可忽略不計凸出部分。
1.4.3建筑主體結構外陽臺累計總長度不超過同一建筑外墻總長度1/2的,其最小間距仍以建筑外墻計算;超過1/2的,應以陽臺外緣計算建筑間距。主體結構內陽臺應以陽臺外緣計算建筑間距。
1.4.4建筑外挑無柱走廊(無柱雨篷)累計總長度不超過同一建筑外墻總長度1/2的,其最小間距仍以建筑外墻計算;超過1/2的,應以走廊(雨篷)外緣計算建筑間距。有柱外走廊(有柱雨篷)應以走廊(雨篷)外緣計算建筑間距。
1.4.5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間距是指自屋脊線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線至被遮擋建筑的外墻面之間最小的垂直距離。
1.5 建筑高度
1.5.1在計算建筑限高時,建筑高度以第3章3.6.2確定的室外地面高程作為起算點,按附錄1.5.2計算最高點。
1.5.2在計算建筑退線與建筑間距時,建筑高度按下列規定計算: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有女兒墻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兒墻頂(附圖1)。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坡頂高度一半處(附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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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突出屋面的電梯機房、電梯間前室、樓梯間、水箱等附屬建筑,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8米、且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小于或等于屋面面積1/4的,不計入建筑高度;否則其附屬建筑的高度應計入建筑高度。
1.5.4相臨兩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應按(附圖2)所示,確定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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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在同一用地單位的建設用地內,如兩幢建筑物首層均為架空層,南向(或東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層的樓面標高起計(附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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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 海口舊城區范圍
附錄2:海口舊城區范圍
北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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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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