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菏澤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
印發《菏澤市建筑工程規劃管理技術標準》的通知
菏自然資規發〔2022〕260號
各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現將《菏澤市建筑工程規劃管理技術標準》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菏澤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1總 則
1 總 則
1.1 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規范建筑工程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牡丹區、魯西新區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的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其他縣區可結合規劃管理實際參照執行。
1.3 建筑工程規劃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省、市或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2術 語
2 術 語
2.1 道路紅線
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邊界線。
2.2 用地紅線
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用地使用權屬范圍的邊界線。
2.3 建筑退線
建筑物后退各種規劃控制線的距離。
2.4 建筑密度
在一定用地范圍內,建筑物基底面積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率(%)。
2.5 容積率
在一定用地及計容范圍內,建筑面積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值。
2.6 綠地率
在一定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總面積占用地面積的比率(%)。
2.7 建筑間距
兩棟建筑物或構筑物外墻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
2.8 正面間距
遮擋建筑與被遮擋建筑主要朝向外墻面之間的水平距離。
2.9 側面間距
兩棟建筑次要朝向外墻面之間的水平距離。
3建筑退線
3 建筑退線
3.1 建筑退線距離應滿足消防、日照、地下管線、交通安全、防災等要求。
3.2 建筑退線距離應計算至建筑物主體外墻及圍護設施,門廳、雨蓬、踏步、坡道、散水、裝飾構架不計算入內。
3.3 民用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按表3.1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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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L為規劃道路紅線寬度;H為規劃建筑高度。
2.東西向道路南側高度大于24m的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增加5m。
3.面積較小,寬度較窄的地塊,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適當減少。
3.4 工業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紅線及其他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為10m。
3.5 建筑物后退城市綠線的最小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
(一)城市道路、鐵路有規劃綠化帶的,建筑物后退綠線應不小于10m。
(二)建筑高度≤24m時,退規劃河流或坑塘、環城公園、環城大堤不小于15m;建筑高度>24m時,建筑退規劃河流或坑塘綠線、環城公園、環城大堤綠線不小于20m。
(三)建筑高度≤24m時,退街頭綠地不小于10m,建筑高度>24m時,退街頭綠地不小于15m。
3.6 建設用地周邊為規劃住宅用地,建筑物后退建設用地邊界最小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
(一)建筑物高度≤24m時,退南北側用地邊界不應小于規劃建筑高度的0.75倍,且不小于10m;退東西側用地邊界不應小于10m。其中非生活居住建筑退南側用地邊界不應小于10m。
(二)建筑物高度>24m時,退南北側用地邊界不應小于規劃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m;退東西側用地邊界不應小于20m。其中非生活居住建筑退南側用地邊界不應小于20m。
3.7 建設用地周邊規劃為非住宅用地,建筑物后退建設用地邊界最小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
(一)建筑物高度≤24m時,退用地邊界不應小于10m。其中生活居住建筑退南側用地邊界不應小于規劃建筑高度的0.75倍,且不小于10m。
(二)建筑物高度>24m時,退東西邊界不小于15m,退南北邊界不小于20m。其中生活居住建筑退南側用地邊界不應小于規劃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m。
3.8 幼兒園退自身用地邊界(不含城市道路和綠線部分)6m。
3.9 沿城市道路或綠地的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紅線或城市綠線應不小于10m;不沿城市道路的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邊界應不小于10m。
3.10 圍墻退道路紅線或城市綠線不小于1m;大門、警衛室、傳達室等退道路紅線、城市綠線不小于5m。
3.11 除建筑連接體(天橋、架空走廊、過街樓)、基地內連接城市的隧道、管線、管溝、管廊等市政公共設施外,建筑物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出道路紅線或用地紅線建造。
4建筑間距
4 建筑間距
4.1 建筑間距按本地區日照條件、建筑朝向、建筑性質及毗鄰建筑之間的相互關系,并考慮滿足日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綜合確定。
4.2 建筑間距應計算至建筑物主體外墻及維護設施,門廳、雨棚、踏步、坡道、散水、裝飾構架不計算入內。
4.3 生活居住建筑與其他建筑物平行布置時正面間距按表4.1、4.2、4.3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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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裙房與多層商住樓突出商業部分參照非生活居住建筑的標準。
2.生活居住建筑與其他建筑物垂直布置時建筑間距參照表3.2、3.3執行。
4.4 學校、幼兒園主要教學用房設置窗戶的外墻與鐵路路軌外緣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與快速路、地上軌道交通線或主干道的距離不應小于80m。當距離不足時,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措施。
4.5 學校教學樓各類教室的外窗與相對的教學用房或室外運動場地邊緣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5m。
4.6 幼兒園、托兒所生活用房,其建筑外墻及其正投影外輪廓線與甲類火災危險性場所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與乙類火災危險性場所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小于50m。
4.7 建筑基地內配建的獨立式公共廁所外墻與相鄰建筑物的建筑間距不應小于10m,周圍應設置寬度不應小于3m的綠化隔離帶。
4.8 建筑基地內配建的生活垃圾收集點(站),宜獨立建設,其用地邊界與相鄰建筑物的建筑間距不應小于8m,此間距范圍內應設置寬度不應小于3m的綠化隔離帶。當受客觀條件限制,生活垃圾收集站確需與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時,生活垃圾收集站開口部位與本棟建筑內其他人員常駐房間的開口部位(門、窗戶等)的水平方向間距不應小于8m。
5建筑日照
5 建筑日照
5.1 申辦建設工程項目,可能對生活居住建筑產生日照影響的,應進行日照分析并編制日照分析報告。
5.2 生活居住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間的建筑。
(一)住宅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等住宅空間。
(二)醫院的病房、療養院的療養用房。
(三)老年人照料設施(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居室、單元起居廳。
(四)幼兒園、托兒所的主要生活用房。
(五)中小學校的普通教室。
(六)宿舍的居室。
5.3 申報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標準
(一)申報建筑住宅每套至少應當有一個住宅空間滿足大寒日2小時日照標準,當一套住宅中主朝向住宅空間超過四個時,應有兩個住宅空間滿足大寒日2小時日照標準。
申報建筑日照分析范圍內現狀住宅每套至少應有一個住宅空間滿足大寒日2小時日照標準。
(二)宿舍半數以上的居室,應能獲得同住宅空間相同的日照標準。
(三)托兒所、幼兒園的主要生活用房應滿足冬至日3小時日照標準;幼兒園活動場地應有不少于1/2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
(四)中小學的普通教室應滿足冬至日2小時日照標準。
(五)老年人照料設施(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應滿足冬至日2小時日照標準。
(六)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病房、療養室應滿足冬至日2小時日照標準。
(七)住宅區集中綠地應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
(八)申報項目周邊已建、已批準(在建、未建)、未批準項目日照標準執行原規劃設計條件。
5.4 日照分析范圍
(一)被遮擋的生活居住建筑在申報建筑總高度1.6倍扇形日照陰影范圍內確定,當有多個申報建筑時,按最外圍整體范圍線確定受遮擋的生活居住建筑。
(二)以受遮擋的生活居住建筑為對象,在其東西向各160m,南向160m范圍內確定其他遮擋建筑。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認為需要進行分析的建筑物應計算在內。
5.5 分析方式
(一)申報建筑及多、高層現狀建筑采用窗戶分析法:
現狀建筑有院落的,不對配房、門樓進行日照分析;也不考慮配房、門樓、圍墻對現狀建筑的影響。
(二)托兒所、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和集中綠地采用平面區域分析法。
(三)申報項目用地范圍正北側低層現狀建筑物采用等時線分析法;申報項目2小時等時線不應侵入用地范圍正北側院落式傳統民居。
(四)已批準未規劃核實的生活住宅類項目建筑采用其原有日照分析法。
5.6 日照分析要素的計算要求
(一)每棟建筑只確定一個主朝向。
(二)遮擋建筑屋頂為平屋頂時,突出屋面的水箱、電梯間、樓梯間、女兒墻、欄桿、玻璃幕墻等按實際造型建模并納入計算。
遮擋建筑屋頂為坡屋頂時,坡屋頂造型、電梯間、樓梯間、女兒墻、欄桿等按照實際造型建模并納入計算。
建筑高度27m及以下,女兒墻(含欄桿)不應低于1.2m;建筑高度27m以上,女兒墻(含欄桿)不應低于1.5m。
(三)被遮擋建筑對自身的遮擋納入計算。
(四)建筑間的高差應納入計算。
(五)因天體運行軌跡不同而產生的日照變化視為正常誤差。
5.7 下列建筑不作為被遮擋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一)違法建筑。
(二)臨時建筑。
(三)違法變更為住宅、養老、醫院、教育等性質的建筑。
(四)滿足側向間距要求的院落式傳統民居。
5.8 基礎分析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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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計算標準日為2001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
5.9 日照分析基準點
(一)窗戶分析高度為室內地坪以上0.9m;2小時等時線分析高度取申報項目用地紅線最東端拐點與最西端拐點的1985國家高程基準平均值加0.9m。
(二)窗戶寬度大于1.8m,按照1.8m進行分析;小于1.80m,按照實際寬度進行分析。
(三)陽臺封閉與否均按封閉陽臺進行分析,陽臺的窗戶布置與房屋開間相對應。
5.10 因設計方案調整致建筑位置、外輪廓、窗戶等改變的,應對調整后的設計方案重新進行日照分析,并編制日照分析報告。
6建筑高度
6 建筑高度
6.1 建筑工程的建筑高度應滿足規劃條件的要求;城市設計導則對建筑高度有限定的,建筑高度不得突破導則的限定高度。
6.2 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特殊地段,建筑高度按表6.1的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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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項目內相鄰住宅建筑高度差不宜大于20m。
6.4 牡丹機場障礙物限制面范圍外、凈空保護區范圍內(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各20公里的區域)建筑高度不宜超過150m,建筑最高點標高超出機場標高150m的需民航管理部門審核。
7建筑立面
7 建筑立面
7.1 建筑立面應簡潔大方,一般除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外,宜采用現代建筑設計手法,避免過多建筑符號的堆砌和繁瑣的立面裝飾。
7.2 除文化、體育等城市級大型公共服務設施外,多層民用建筑的最大連續面寬不宜大于80m;高層民用建筑的最大連續面寬不宜大于70m。沿城市道路北側高層住宅的最大面寬不應大于70m,間距不應小于15m,側向均開窗的間距不應小于18m;沿城市道路南側高層住宅的最大面寬不應大于65m,間距不應小于20m。
7.3 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層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墻。
7.4 住宅建筑立面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低層住宅建筑單戶戶型不得同時具備首層空間和頂層空間。低多層住宅建筑每棟住宅建筑水平與豎向拼接的總戶數不得少于三戶,戶型之間水平拼接處的毗鄰山墻進深不得小于5m,單戶復式住宅地上建筑部分不得超過兩層疊加。
(二)住宅建筑陽臺宜封閉設計。
(三)低、多層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頂形式。
7.5 商業、辦公、科研建筑立面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筑平面形體應規整,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設計形式。建筑立面應具備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點,不得設置類似住宅的凸(飄)窗。
(二)陽臺(含露臺)、空中花園等應與公共走廊、電梯廳等公共空間相連,不得在分隔單元內部設置專用陽臺和空中花園。
(三)沿快速路、主干道不得設置進深小于30m的商業建筑(含商業網點),回遷安置項目除外。
7.6 工業倉儲建筑立面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筑形態應與產業類型、業態相匹配,不得采用住宅類或辦公類建筑的套型平面和外觀形態。建筑立面應具備工業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點,不得設置類似住宅的凸(飄)窗。
(二)廠房如需設置陽臺、空中花園等共享休閑空間,應結合公共走廊、電梯廳等一并設置,形成連貫的公共共享空間。不得在分隔單元內部設置專用陽臺和空中花園。
(三)倉庫不應設置陽臺、空中花園等與使用功能不符的共享休閑空間。
(四)除機械、傳統裝備制造類等產業有特殊要求和對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宜建造多層廠房和中高層廠房;建筑高度不應超過60m。
8道路交通
8 道路交通
8.1 基地出入口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車行出入口與主干道交叉口距離自道路紅線交叉點起至出入口不應小于70m;因基地條件限制不能滿足時,應將基地出入口設于遠離交叉口一側。
(二)車行出入口與人行橫道線、過街天橋、人行地道的最邊緣線距離不應小于5m;距公共交通站臺邊緣線不應小于15m;距公園、學校、兒童及老年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應小于20m。
(三)居住區應有兩個車行出入口連接城市道路。相鄰機動車出入口的間距不應小于20m;用地面寬較小的地塊的機動車出入口可與相鄰地塊合并設置,出入口寬度可按2個出入口計算。
(四)出入口占壓道路紅線的寬度不宜超過15m。
8.2 內部道路和交通組織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盡端式道路長度大于120m時,應在盡端設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地;單向行駛機動車道設置港灣式會車區,相鄰會車區間距不大于60m。
(二)基地內部機動車道寬度雙向行駛不應小于6m,單向行駛不應小于4m;基地內部的人行道寬度不應小于1.5m;住宅宅前道路寬度不應小于2.5m。
(三)基地內部道路距離圍墻或可用地界線不應小于1.5m;距離有出入口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距離無出入口建筑外墻不應小于1.5m;距離車庫汽車坡道起坡點不應小于7.5m。
9綠 地
9 綠 地
9.1 沿快速路、主干道種植高大喬木,形成片林效果。停車場、廣場宜種植高大喬木提供遮陽。
9.2 作為綠化景觀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計入綠地面積;覆土厚度達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可一并計入綠地面積;采用植草磚鋪裝的停車位,按照鋪裝面積的30%計算綠地面積。
10配套設施
10 配套設施
10.1 居住區配套設施應遵循配套建設、方便使用、統籌開放、兼顧發展的原則進行配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套設施宜設置在位置適中、方便居民出入的地段。宜靠近廣場、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如與其他建筑合建時,宜設置在建筑物內相對獨立區域的底層部分,并有獨立出入口。
(二)配套設施應采用自然通風和采光,不應設置在地下室。
(三)配套設施的位置應考慮對居民的噪聲污染,不應設置在住宅正下方,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物業管理與服務用房除外。
(四)5 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中,社區服務站、文化活動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動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區衛生服務站等服務設施,宜集中布局、聯合建設,并形成社區綜合服務中心。
10.2 5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居住街坊配套設施按附表要求控制。
10.3 工業、倉儲項目的配套設施應滿足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用房。
(二)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超總用地面積的7%,其中開發區內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等新型產業用地不超過15%;建筑面積不超過總建筑面積的15%。
11豎向設計
11 豎向設計
11.1 建筑基地的場地豎向設計應有利于建筑室外自然地坪排水,且不得妨礙城市空間環境質量和相鄰各方的排水。
11.2 建筑基地與其他建筑基地相鄰處,場地設計標高宜與相鄰建筑基地保持統一和協調。存在高差時,應在用地紅線范圍內采用擋土墻處理,避免雨水自然排入相鄰用地。
11.3 建筑基地與城市道路相鄰處,場地設計標高應與相鄰人行道的標高基本持平;基地入口大門處場地設計標高高出相鄰人行道的標高0.3-1.5m。
12技術指標的計算
12 技術指標的計算
12.1 容積率按以下規則計算。
(一)容積率=地上計容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地下容積率=地下計容建筑面積/用地面積。
(二)住宅建筑層高不小于4m的,按每2.8m一層、余數進一方法折算的面積計算容積率;商業辦公建筑層高不小于4.5m的,按每3.3m一層、余數進一方法折算的面積計算容積率。住宅、商業、辦公建筑的門廳、大堂、中庭、內廊、采光廳等公共部分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業用房不按上述方法計算容積率。
(三)地下空間的頂板面高出周邊城市道路中心線或基地周邊平均高程1.5m以上時,建筑面積的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并計入容積率;地下空間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m的,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周邊城市道路已建成的,取道路中心線交點和地塊用地紅線延長線與道路中心線交點的平均高程;周邊道路未建成的,取地塊用地紅線四周現狀地勢的平均高程。
(四)下列項目的建筑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
(1)地下空間(商業除外)的汽車坡道、自行車坡道、出入口、采光井、通風井、排煙井等附屬部分。
(2)單排柱、獨立柱的車棚。
(3)既有房屋為滿足安全疏散、改善垂直交通等而增設的消防樓梯、無障礙設施、電梯、連廊等配套設施用房。
(4)在規劃條件中明確注明不計算容積率的建筑物(區域)。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文件規定的情形。
(五)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筑底層架空空間不計入容積率,電梯井、門廳、過道等圍合部分,以及作為停車空間利用的除外。
(1)視線通透、空間開敞,層高不小于4.5m。
(2)無特定功能,只作為公共休閑、交通、綠化等公共開敞空間使用。
(3)只有柱、剪力墻等承重結構和電梯井、門廳、過道等圍合結構落地。
12.2 建筑密度按以下規則計算。
(一)建筑密度=建筑物基底面積/用地面積×100%。
(二)建筑物的建筑占地面積為建筑物外墻勒腳以上外圍水平投影面積。
(三)有頂蓋和柱的首層連廊、走廊、檐廊的建筑占地面積為柱的外邊線水平投影面積。
(四)以下建(構)筑物不計入建筑占地面積。
(1)地下空間(商業除外)的汽車坡道、自行車坡道、出入口、采光井、通風井、排煙井等附屬部分。(2)單排柱、獨立柱的車棚。
(3)既有房屋為滿足安全疏散、改善垂直交通等而增設的消防樓梯、無障礙設施、電梯、連廊等配套設施用房。
(4)非首層陽臺及異形建筑無柱外挑空間。
12.3 綠地率按以下規則計算。
(一)綠地率=綠地面積/用地面積×100%。
(二)綠地面積包括綠地種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積,以及綠地范圍內符合規定要求的部分硬質景觀和水體景觀的水平投影面積。綠地上方應無建(構)筑物(不含陽臺、雨篷等懸空建筑)遮擋。
(三)居住區集中綠地計算至距建筑物墻角1.5m處;其他綠地計算至距建筑物墻角1m處。
(四)綠地范圍內的硬質景觀和水體景觀按以下規定計算綠地面積。
(1)居住區集中綠地(含居住區公園)內,最大寬度不大于3m且每處用地面積不大于60平方米的配套體育或其他活動場地(不包括各類球場),其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超過該集中綠地水平投影面積15%的部分,可計入綠地面積。綠地范圍內的各類球場不計入綠地面積。
(2)綠地范圍內,寬度不大于2m的人行道路,可計入綠地面積。
(3)綠地范圍內的其他硬質景觀(如鋪裝及亭、臺、榭等園林小品),每處用地面積不大于60平方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本塊綠地種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積5%的部分,可計入綠地面積。
(4)綠地范圍內的水體景觀(不包含生產水池、游泳池、河道和水庫),其水平投影面積可計入綠地面積。
(五)位于首層地面的綠化停車位、或使用植草磚的消防登高操作場地和消防車道,其折算系數為0.3,即按其占地面積的30%計算入綠地率。
(六)覆土厚度達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可計入綠地面積。位于住宅建筑屋頂結構板面上覆土建設的人工綠地,不計算入綠地率。
12.4 建筑高度按以下規則計算。
(一)平屋頂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主入口場地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筑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無女兒墻的建筑物應計算至其屋面檐口。
(二)坡屋頂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當屋面坡度大于26度時應計算至屋脊。
(三)當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四)下列突出物不計入建筑高度內:
(1)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的。
(2)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信設施等。
(3)空調冷卻塔等設備。
附表 5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居住街坊配套設施配建標準
附表 5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居住街坊配套設施配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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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為必須配建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