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總則
第1章 總則
1.1 為科學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嚴格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實現國土空間規劃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保證國土空間規劃的有效實施,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為依據,并結合佛山市城市發展的要求和實際情況制定。
1.3 本規定的條文主要引用和借鑒了國家、廣東省等上位專業規范和技術標準、佛山市(相關職能部門)已出臺政策文件、市和區相關專項規劃及專題研究成果、外市技術規定的關鍵條文。
1.4 在佛山市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以及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應按本規定執行,其他區域參照執行。
1.5 本規定實行動態修訂,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新政策、新規范要求和實際需求對局部章節、條款進行調整或進行整體修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在本規定執行期間,本規定所依據的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規范若有更新或調整,佛山市的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應按相關最新條文執行。
1.6 經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認定的微改造項目,其開發強度、建筑控制、建筑間距、配套設施等控制內容可結合實際情況單獨論證,其他部門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1.7 本規定未涉及的內容,應符合國家、廣東省現行法律、法規、規范和佛山市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 2 章 國土空間規劃分區與用地分類
第2章 國土空間規劃分區與用地分類
國土空間規劃分區
2.1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是實現國土空間全域全要素管制的重要手段。在佛山市進行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應符合其相關控制要求。
2.2 生態保護紅線,是指在生態空間范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的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保護的區域,是保障和維護城市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
(1)生態保護紅線原則上按禁止開發區的要求進行管理,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嚴禁任意改變用途,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2)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修改。
(3)因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保障項目建設等需要調整生態保護紅線的,由省級政府組織論證,提出調整方案,按生態保護紅線調整程序報批。
2.3 永久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要,依法確定的,不得占用、不得開發、需要永久性保護的耕地空間邊界。
(1)永久基本農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管理條例》實施保護。
(2)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法定程序批準。
(3)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沙、采石、采礦、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2.4 城鎮開發邊界,是指一定時期內指導和約束城鎮發展,在其區域內可以進行城鎮集中開發建設,重點完善城鎮功能的區域邊界。
(1)在城鎮開發邊界內應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城鎮開發邊界外的鄉村地區,以一個或幾個行政村為單元,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作為詳細規劃。
(2)在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建設,實行“詳細規劃+規劃許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鎮開發邊界外的建設,按照主導用途分區,實行“詳細規劃+規劃許可”和“約束指標+分區準入”的管制方式。
其他控制線
2.5 在佛山市進行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應符合城市紫線、綠線、藍線、棕線、黃線的控制要求,已批詳細規劃尚未落實的應在規劃修改工作中落實。
2.6 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應符合《佛山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關于歷史文化保護的控制要求。
2.7 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應落實上位規劃的綠線控制要求,并保持控規編制單元內公園綠地總量不少于上位規劃確定的總量。
2.8 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應落實上層次的城市藍線規劃,按要求劃定城市藍線,可按程序對城市藍線進行優化、細化,并遵循城市藍線范圍內的管控要求。
國土空間規劃用途分類
2.9 佛山市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應符合《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的要求。
2.10 佛山市用地分類采用三級分類體系,共設置 18 種一級類,90 種二級類及 39 種三級類;其分類名稱、代碼和含義應符合表 2.10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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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佛山市地下空間用途分類的表達方式,應對照表 2.10 的用地類型并在其代碼前增加UG 字樣,表達對應設施所屬的用途;當地下空間用途出現表 2.10 中未列出的用途類型時,應符合表 2.11 地下空間用途補充分類及其名稱、代碼的規定。
表2.11地下空間用途補充分類及其名稱、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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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37-2011)中的各類用地代碼與國土空間規劃用途分類代碼的對應關系,參照表 2.12.1、2.12.2。
表2.12.1 城鄉用地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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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合開發
2.13 經批準取得規劃條件的建設項目,因上位規劃調整造成凈用地面積減少的,在符合交通、消防、衛生、日照、景觀等有關規定和規劃論證可行的前提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按原批準的計容建筑面積保持不變的原則,按法定程序調整規劃條件。
2.14 經批準取得規劃條件的建設項目,因上位規劃調整造成凈用地面積增加的,宜優先考慮在增加用地上安排公益性公共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開放空間等。
地塊控制標準
2.15 國土空間用地開發應以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地塊開發細則確定的細分地塊為依據進行劃分;地塊劃分應根據所屬區位、主導功能和實際情況等,通過城市道路(含協調性道路)、公共通道和自然山體水體等邊界要素確定,不同用地性質適宜的地塊尺度宜參照表 2.15。當獨立產權用地的面積超出表 2.15 地塊面積上限標準時,應在用地內增設城市道路(含協調性道路)或公共通道并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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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零散地塊開發時,地塊的最小凈用地面積應不低于表 2.16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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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零散地塊不足表 2.16 規定,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妨礙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可不受其限制:
(1)相鄰地塊已經完成建設或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2)因國土空間規劃街坊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3)因土地權屬等現狀用地情況的限制,確實難以調整、合并的。
土地混合使用
2.18 為有效傳導主導功能和用地性質,城鎮開發邊界內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地塊開發細則應符合《佛山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混合使用指引》的要求。
土地使用兼容性
2.19 各類建設用地的用地性質應按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地塊開發細則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地塊開發細則已經對土地使用兼容性作出規定的,按其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地塊開發細則未對土地使用兼容性作出規定的,應按照本規定表 2.19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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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
2.20 居住用地宜相對集中布局,形成相應規模的社區,規模標準應符合表 2.20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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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應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煙、氣味、粉塵和噪聲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擾。
2.22 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按本規定第 5 章的規定執行,停車泊位按本規定第 6章的規定執行。
2.23 舊村居改造應符合佛山市城市更新的有關規定,根據舊村居的類型、改造模式及所處地段,編制相應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改造應嚴格控制開發強度,依照相關的規劃和技術規定確定容積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應符合本規定的建筑間距、退讓和限高要求。
2.24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應當統籌考慮、合理安排,鼓勵集中布局,優先保證村莊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用地。
(1)宅基地面積管控標準由各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2)村民宅基地建筑原則上控制在 4 層以內,建筑高度不得超過 15 米;沿街、對外景觀界面及重要景觀節點的村民宅基地建筑宜控制為坡屋頂,坡屋頂自身高度不計入 15米計算。以上建筑高度計算不包括頂層樓梯間。各區可以細化和制定更嚴格的標準。
工業用地
2.25 工業用地的布局準則為:
(1)工業用地宜集中布局,組成相對獨立的工業區或工業組團。有氣體污染物排放的工業不應布置在城市上風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業不應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區。
(2)二類、三類工業用地應單獨布置,不應與居住、公共設施及其它功能區相混合;
并與其它非工業用地之間保持一定的衛生距離,符合相關工業門類的防護距離規定。
2.26 工業區配套設施的設置應符合:
(1)一類、二類工業區內可配套建設一定規模的集體宿舍,三類工業區內及相鄰地區嚴禁建設集體宿舍。
(2)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有獨立分區的按分區用地面積,沒有獨立分區的用地面積按建筑基底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 7%,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 15%(獨立占地的兩個指標要同時滿足,非獨立占地的按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 15%控制)。納入村級工業園整治提升范圍的工業提升項目,允許不超過 20%的研發、租賃住房、公共配套等的計容建筑面積,相應配套設施的用地面積不得超過 7%(獨立占地的兩個指標要同時滿足,非獨立占地的按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 20%控制)。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設商品住宅、培訓中心、專家樓、賓館、酒店和招待所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國家、廣東省有其他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3)工業組團內各工業地塊的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宜統籌規劃,適當集中布置或沿對外道路兩側布置,形成工業組團的服務中心或廊道。工業建筑外觀應設計新穎,體現現代建筑設計理念,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
(4)周邊地區排水設施不夠完善的工業區應自建污水處理設施。
物流倉儲用地
2.27 物流倉儲用地的布局準則為:
(1)不同類型和性質的倉庫宜分別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類倉庫宜集中布置。
(2)物流倉儲用地應與城市和區域的交通系統有快捷的聯系。
(3)物流倉儲用地選址應滿足地勢、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載力等地質要求,并應考慮與居住、工業和其它功能區的相互影響因素。
2.28 物流倉儲用地的規劃標準為:
(1)物流倉儲用地與居住用地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表 2.28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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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物流倉儲用地與療養院、醫院和高新技術園區等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設施或機構的衛生防護距離,宜按表 2.28 規定值的 1.5-2 倍進行控制。
(3)物流倉儲用地內所需管理或辦公用地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 3%(有獨立分區的按分區用地面積,沒有獨立分區的用地面積按建筑基底面積),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 7%(獨立占地的兩個指標要同時滿足,非獨立占地的按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 7%控制)。
2.29 三類物流倉儲用地選址應遠離城市中心城區,必須符合環境保護和防火、防災的要求;不同類型的危險品倉庫應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儲,其相隔距離必須符合相關規范及消防規定。
(1)石油庫選址應遠離機場、重要交通樞紐、重要橋梁、大型水庫及水利工程、電站、變電所、軍事目標和其它重要設施,其與城市居住區、大中型工礦企業和交通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現行的相關規范要求。
(2)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的儲存應符合本規定 7.61-7.71 條款的規定。
(3)易燃物品的倉庫選址和設計必須符合消防和環保的有關規定。
城市綠地
2.30 城市綠地是指城市中以植被為主要形態,并對生態、游憩、景觀、防護具有積極作用的各類綠地的總稱。
2.31 城市綠地分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和附屬綠地四種類型。因地制宜確定綠地標高,規劃為下凹式綠地的,綠地標高宜低于周邊地面標高 0.15 米-0.25 米。
2.32 在規劃編制中,居住區公園應以方便居民使用為原則合理布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各級生活圈居住區綠地的控制要求;公園內部用地比例應根據相關規范確定。
2.33 城市綠地內建筑應與環境協調,并符合以下規定:
(1)公園綠地內建筑占地面積占用地面積比例應符合《公園設計規范》的控制要求。
(2)其他綠地內各類建筑占用地面積之和不得大于陸地總面積的 2%。
2.34 結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劃定的城市藍線,河涌、水庫綠化帶寬度控制要求如下:
(1)藍線寬度大于 50 米的河道,藍線兩側宜各控制不小于 25 米的濱河綠化帶,拆遷改造確有困難的,綠化帶寬度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小于 15 米。
(2)藍線寬度大于 30 米且不大于 50 米的河道,藍線兩側宜各控制不小于 15 米的濱河綠化帶,拆遷改造確有困難的,綠化帶寬度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小于 10 米。
(3)藍線寬度不大于 30 米的河道,藍線兩側應各控制不小于 6 米的濱河綠化帶。
(4)大型水庫及其工程區周邊宜控制不小于 25 米的綠化帶;中型水庫及其工程區周邊宜控制不小于 15 米的綠化帶;小(一)型水庫及其工程區周邊宜控制不小于 6米的綠化帶。
(5)綠化帶寬度應以實際可綠化用地起算,不包括不能進行綠化的水利防護工程用地。
在滿足水利防洪要求下,綠化帶中可根據實際需要建設少量的休閑娛樂服務設施。
2.35 防護綠地的設置要求為:
(1)高速公路兩側防護綠地寬度不得少于 50 米,穿越城市中心城區的最低不得少于30 米;國道兩側防護綠地寬度不得少于 20 米;省道兩側防護綠地寬度不得少于15 米;城市快速路兩側防護綠地寬度原則上不得少于 20 米;城市主干路兩側防護綠地寬度宜不少于 10 米。
(2)國家鐵路兩側應加強防護綠地建設,兩側應各留出不少于 30 米的防護綠地,穿越城市中心城區可適當降低標準,但最低不得少于 15 米;城際軌道參照執行。
(3)居住區與二類及三類工業用地之間應控制寬度不少于 30 米的隔離帶;有污染的工業用地周邊應設置相應的防護綠地,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周邊應留出不少于 50 米的防護綠地。
(4)水源保護區防護綠地設置應按照省有關水域保護條例執行。
2.36 附屬綠地指附屬于各類建設用地(除“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的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交通運輸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綠地。具體規定如下:
(1)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安排配置綠化用地,其綠地率指標應按表 2.36 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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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層及 16 層以下、50 米高度以下的非坡屋頂的民用建筑應按要求實施立體綠化。
屋頂綠化面積不低于屋頂平臺面積(扣除上一層塔樓標準層的投影面積)的 40%。
對于因屋頂平臺設備設置等需求難以達到 40%或屋面采用特殊造型等情況,可以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或者專家評審,根據研究或評審結果確定立體綠化比例的實施要求。
2.37 當居住用地的容積率超出 2.6 時,容積率每增加 0.1,則應當增設不少于地塊用地面積的 3%作為開放公園綠地(虛線控制,可計入凈用地計算但不能納入綠地率計算,該地塊綠地率計算時凈用地面積可扣除開放公園綠地),且保證對公眾開放使用。開放公園綠地最小規模應達到 400 平方米,建成后移交政府管理。開放公園綠地應以集中布局(鼓勵塊狀布局)、便捷可達、公眾開放為原則進行布置,確需沿路帶狀布局的,縱深不宜少于 20 米。對于形狀不規則的地塊,允許通過單獨論證調整縱深寬度。整村改造、回遷安置房等項目確實不能按照上述要求執行的,可單獨論證。
2.38 應充分利用橋下空間建設公共活動空間。在城市重要河流修建橋梁時,應在橋頭四周建設不少于 4000 平方米的橋頭公共綠地。
2.39 新建道路的道路兩側及中央綠化帶均宜設置為下凹式綠化帶,現狀道路宜隨著道路改造項目的實施將道路兩側及中央綠化帶改造為下凹式綠化帶,綠化帶高程宜比道路路面低 0.15 米-0.25 米。
2.40 因條件限制,經論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在綠帶上開設地塊出入口。地塊出入口所占的綠地面積應在地塊滿足綠地率的基礎上進行補充,并在報建的方案總平面圖體現。補充的綠地應以集中布局(鼓勵塊狀布局)、便捷可達、公眾開放為原則進行布置。
其它用地
2.41 醫療衛生用地、教育用地等用地內所需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 2%,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 4%(非獨立占地的按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 4%控制;獨立占地的兩個指標要同時滿足,其中生活服務設施有獨立分區的用地面積按分區用地面積,用地兼容比例=分區用地面積/總用地面積;沒有獨立分區的用地面積按建筑基底面積,用地兼容比例=所有兼容
建筑基底面積/總基底面積)。
2.42 寄宿學校配套的學生宿舍(設置雙層床的宿舍層高計容可不按附錄三第 3 款計算)應符合第 5 章的規定,并按現行國家、省相關標準進行配套建設。
2.43 服務型公寓是指在國有的商業用地或規劃可兼容的商業用地上建設,具備可住宿、休息空間的商業類旅館建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當嚴格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和本規定的用地分類明確用地性質,注明服務型公寓比例及設置要求,并納入土地出讓合同;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未約定的,不得規劃建設服務型公寓。服務型公寓的其他控制要求按現行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執行。
第 3 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標
第3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標
建筑容量
3.1 在國土空間規劃管理中,一般地塊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含容積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應按照本規定執行。
3.2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一般地塊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宜符合表 3.4 的規定;城市舊城鎮、舊廠房和舊村居改造區(簡稱“三舊”改造,下同)、市(區)級中心城區、重點地區和特定區域內特別地塊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還應結合交通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經濟分析、城市設計和方案合理性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和專題研究,在滿足公共服務設施、交通設施和市政設施等各項設施服務能力的前提下,建筑容
量控制指標可在本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其中,“三舊”改造項目的住宅建筑最高容積率在中心城區原則上不得超過 4.2,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得超過 3.8。
3.3 各類建設項目應滿足經批準的詳細規劃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3.4 表 3.4 適用于單一類型的地塊。對混合類型的地塊,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地塊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按不同類型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地塊,應按不同性質建筑的建筑面積比例,結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換算建筑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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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對未列入表 3.4 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市政公用設施等建設項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符合國家、省、市的相關技術規定。
第 4 章 建筑間距、退讓與高度
第4章 建筑間距、退讓與高度
建筑間距的通則
4.1 建筑工程的間距應符合佛山地區日照、采光、通風及消防、防災、管線埋設和視覺等要求,并結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和布局朝向、建設用地的實際情況、毗鄰建筑屬性等因素綜合確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規劃以及規范另有規定的除外。
4.2 同一建筑用地紅線范圍內各類建筑工程之間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民用建筑相鄰布置時,被遮擋一側為居住建筑的,建筑間距應符合附錄五表 1和表 2 的規定;被遮擋一側為民用非居住建筑的,建筑間距應符合附錄五表 3的規定。
(2) 民用建筑與非民用建筑相鄰布置時,被遮擋一側為民用建筑的,其建筑間距應按照本款(1)的規定執行;被遮擋一側為非民用建筑的,建筑間距宜符合附錄五表 3 的規定。
(3) 非民用建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民用非居住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應當符合消防、環保和工藝要求,并按國家相關規范執行。
(4) 被遮擋的居住建筑底層為非居住用房或架空空間時,其間距的計算可以扣除底層非居住用房或架空層的高度。同一裙房之上的幾幢建筑,計算間距時的建筑高度可從裙房屋頂算起。
4.3 特殊建筑的間距應同時滿足表 4.3 規定的日照間距和最小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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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對于超高層建筑和其他特殊情況的開發建設項目,若按上述要求難以確定或滿足建筑間距控制要求時,在滿足 4.7 條款的基礎上,可通過采用日照分析軟件進行日照分析,提交專項日照分析報告,在滿足日照標準等強制性條文要求的前提下,確定實際的建筑間距要求。
建筑退讓的通則
4.5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臨規劃道路、藍線、綠線、鐵路的建筑退讓應當符合附錄六的規定。同時還應當符合道路、消防、環保、衛生、通訊、文物保護、風景名勝區保護和水源保護區、防汛(潮)、交通安全、安全生產和城市景觀等方面的要求。如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的建筑退讓距離小于本規定 4.7-4.13 條款計算的建筑退讓用地紅線距離的,應當按照 4.7-4.13 條款確定建筑退讓距離。
4.6 臨道路建筑退讓紅線的城市公共開放空間,可規劃建設綠化小品、交通設施(如機動車停車位、非機動車道及其停車設施)和市政設施,不得建設其他建、構筑物。
公共開放的范圍應打造成高品質的公共空間,景觀綠化空間應與紅線外的人行道進行一體化設計,鼓勵對人行道進行綠化和鋪裝提升。
建筑退讓用地紅線
4.7 建筑退讓用地紅線的距離不少于自身高度與相鄰地塊建筑應退間距的一半(如與相鄰地塊之間有規劃道路、規劃公共綠化、規劃河涌等分隔物的,則建筑退讓按分隔物中心線起算退讓距離),并不得小于表 4.7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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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相鄰地塊已建、在建或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退讓用地紅線的距離,除應符合表 4.7 的規定外,還應保證用地內及相鄰用地內建筑(含表 4.3 所列建筑類型)的建筑間距要求。
4.9 建筑退讓用地紅線距離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 建筑退讓用地紅線距離,必須滿足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間距要求。
(2) 建設用地相鄰地塊為空地且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建筑退讓按照擬建建筑及規劃許可中確定的建筑要求計算退讓距離。
(3) 若相鄰地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批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①南北向相鄰的地塊,對于北側地塊,按南側地塊控規建筑限高(限高超出 100 米的按100 米計)和附錄五確定建筑間距、按 4.7 條款的規定計算退讓距離;對于南側地塊,按自身高度與相鄰地塊建筑應退間距的一半進行退讓。②東西向相鄰的地塊,則假定東邊或西邊為等高建筑(建筑物性質參考控規用地性質確定,間距按最大間距計算情況,下同)進行控制,若此高度超出相鄰地塊的控規建筑限高時,相鄰地塊則按其控規建筑限高計算。
(4) 相鄰地塊為控規中未明確建筑限高的,或沒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編制和批準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空地時,①南北向相鄰的地塊則假定北邊為多層居住建筑或南邊為等高居住建筑,按附錄五確定建筑間距、按 4.7 條款的規定計算退讓距離;②東西向相鄰的地塊則假定東邊或西邊為等高居住建筑,按附錄五確定建筑間距、按 4.7 條款的規定計算退讓距離,并滿足消防間距的要求。
4.10 建筑物獨立地下室外墻面(柱外緣)退讓用地紅線的距離,一般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離)的 0.7 倍且不得小于 5 米(舊區或用地緊張的特殊地區不得小于 3 米),圍護樁和自用管線不得超過用地紅線。規劃有特殊要求的地塊,在滿足消防、地下管線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護和基礎施工等技術要求的前提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地下室可適當減少退線。在規劃
允許及征得相關部門和相鄰土地權利人同意,并經專家論證通過后的情況下,地塊之間的地下室可不作退讓。
4.11 工業及倉儲建筑退讓用地紅線的距離應不少于 5 米,并綜合考慮以下情況:①不得小于自身應退消防間距的一半,且滿足消防間距要求;②當工業及倉儲建筑與民用非居住建筑相鄰時,其建筑退讓用地紅線距離還不得小于按 4.2 條款第(1)、(2)款的要求計算的建筑間距一半;③當工業及倉儲建筑相鄰地塊使用性質不能確定時,工業建筑與相鄰地塊建筑的退讓距離參照 4.9 條款第(3)、(4)款的規定。
建筑退讓道路紅線
4.12 沿城市道路、軌道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退讓道路紅線(包括城市高架路、立交、交叉口、高速路)的最小距離應符合附錄六的規定。
4.13 高層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距離,除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相關法定規劃另有規定外,與相鄰地塊建筑在滿足附錄五規定、4.7 條款和消防間距的同時應滿足以下規定:高層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層主體退縮以附錄六建筑退讓道路紅線最小標準規定為起點,高度每增加一自然層(住宅、宿舍、服務式公寓等建筑以 30 米起計,自然層按 3.0 米層高標準計算;其他民用非居住建筑和高層工業建筑以 24 米起計,自
然層按 4.0 米層高標準計算),增加退縮 0.5 米;高層建筑次要朝向,可按視為高層建筑主要朝向計算結果合計的 60%作為退讓城市道路紅線的距離。超高層建筑的退讓在滿足 100 米建筑高度應退距離的情況下可綜合考慮交通影響評價專項研究及城市設計等要求論證確定,特殊超高層應進行專題研究。
4.14 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業建筑、學校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的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人行主要出入口中心線兩側 25 米范圍內的建筑(含圍墻)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 15 米,并應留有足夠的、與城市道路相連的集散場地、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
4.15 建筑物的圍墻、基礎、臺階、管線、陽臺和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紅線;圍墻中心線后退道路紅線應不少于 2 米(工業、倉儲項目在不影響城市道路景觀和慢行交通環境情況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可不退讓)。
建筑高度
4.16 建筑高度除必須滿足消防、安全和通風、日照等要求外,還應根據建筑物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來控制建筑高度。
4.17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規定:
H≤1.5×(W+S)
式中:H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W為道路紅線寬度;
S為建筑物后退道路紅線距離。
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4.18 建筑物臨接兩條以上道路的,可按較寬的道路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
4.19 在有凈空高度控制的飛機場、氣象觀測站、電臺和其它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見附錄三第 10 款)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4.20 在佛山歷史城區范圍內、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街區等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規定,并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或建筑設計方案,采用絕對標高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由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核定,并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建筑高度控制視線分析方法參見附錄三第 11 款。
居住天井
4.21 居住建筑如需設天井,宜采用開口天井,并宜符合 4.22-4.23 條款的規定。
4.22 開口天井:建筑物開口深度少于或等于 2.5 米時,其開口寬度不宜少于 1.5 米;開口深度大于 12 米時,開口寬度按附錄五建筑間距的規定執行;開口深度在 2.5 米-12米時,開口寬度宜按表 4.22 規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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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內天井:內天井的最短邊長按表 4.23 規定控制。與內天井相連的樓梯不得封閉設置,應直接對外設出口,內天井應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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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日照
4.24 本章節中“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簡稱為“日照需求建筑”,“可能對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造成遮擋的建筑”簡稱為“日照遮擋建筑”。
4.25 在佛山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有以下情形的均應進行日照分析:
(1)住宅或宿舍(建筑布置不符合附錄五或因用地限制難于滿足附錄五的建筑間距時)、養老設施建筑、中小學教室樓的普通教室、幼兒園和托兒所的生活用房及室外活動場地、醫院病房樓的病房、休(療)養院的療養室等。
(2)擬建建筑對用地內其它擬建日照需求建筑產生日照遮擋影響。
(3)擬建建筑對周圍已建、在建或已通過方案設計審查待建日照需求建筑產生日照遮擋影響。
(4)周圍已建、在建或已通過方案設計審查待建的建筑對擬建日照需求建筑產生日照遮擋影響。
(5)因建筑設計方案調整,致使日照需求建筑的位置、外輪廓、戶型、窗戶等改變,或日照遮擋建筑的位置、外輪廓改變的,應對調整后的方案重新進行日照分析。
4.26 日照分析技術要求:
(1)需進行日照分析的建設項目應采用國家相關部門鑒定通過的日照分析軟件提交日照分析圖作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依據。
(2)進行日照分析時佛山市區地理位置取東經 113°01′、北緯 23°00′。
(3)日照分析的有效日照時間帶:冬至日 9 時-15 時、大寒日 8 時-16 時。
4.27 日照分析方法及影響因素:
(1)自然山體的遮擋影響可不納入計算,但是開挖山體形成的擋土墻等永久性地勢 高差應納入日照分析。
(2)日照分析的計算高度取最底層有日照要求的房間的室內地坪標高 H+0.9m,與實際外窗窗臺高度無關。各計算建筑間的地坪高差須納入計算。
(3)無論是一般窗戶或凸窗,日照基準面均是外窗與外墻相交的洞口,即室內主要空間獲得日照的界面。
(4)兩側均無隔板遮擋的凸陽臺,計算基準面為陽臺門所在外墻面;形式復雜的陽臺難以確定計算基準面時,取陽臺日照較好的基準面為計算基準面。
(5)日照分析及建筑高度計算時,應綜合考慮屋面太陽能板、玻璃幕墻及屋面構架的遮擋因素并納入計算。
4.28 日照分析標準:
(1)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標準為大寒日 3 小時,舊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小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時的標準。
(2)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小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時的標準。
(3)宿舍建筑:半數以上居室應有良好朝向,并應具有與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標準。
(4)托兒所、幼兒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小于 3 小時的日照標準。活動場地應有不小于 1/2 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
(5)中小學校:普通教室應滿足冬至日滿窗不小于 2 小時的日照標準;至少應有 1 間科學教室或生物實驗室的室內能在冬季獲得直射陽光。
(6)舊區的改建項目:改建前,其周邊現狀日照需求建筑原有日照標準已不能滿足現有日照標準或附錄五規定的間距,改建項目的建設應不再降低周邊現狀日照需求建筑的原有日照標準或間距。
(7)醫院病房:半數以上的病房應滿足冬至日不小于 2 小時日照標準。
(8)休(療)養院療養室:半數以上的療養室應滿足冬至日不小于 2 小時日照標準。
第 5 章 公共設施
第5章 公共設施
公共設施的分級
5.1 公共設施分為城市、社區 2 大類;按市(區)級、鎮街級(15 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單元社區級(10 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和基層社區級(5 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四級配置。
市(區)級公共設施的設置
5.2 市(區)級公共設施應在相應總體規劃、專項規劃中控制落實,與規劃功能定位、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和社會需求相適應,以市、區為單位,合理布置,統籌安排。
5.3 市(區)級教育設施主要包括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
5.4 市(區)級醫療衛生設施主要包括市(區)級綜合醫院、中醫類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衛生院、護理院、血站、急救中心、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等。
5.5 市(區)級文化設施主要包括圖書閱覽設施、博物展覽設施、表演藝術設施、群眾文化活動設施等。
5.6 市(區)級體育設施包括公共體育場、公共體育館、公共游泳館等。
5.7 市(區)級社會福利設施應配置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兒童社會福利設施、殘疾人社會福利設施、殯儀館等項目,并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斷完善。
5.8 市級和區級商業設施應根據相關規劃中所確定的市級和區級商業中心,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相應的商業設施。
鎮街級、單元社區和基層社區級公共設施的設置
5.9 鎮街、單元社區和基層社區配套的公共設施,分為教育、醫療、文化、體育、行政管理、社會福利、市政公用、道路交通、社區服務 9 類設施。
5.10 鎮街級、單元社區級和基層社區級公共設施的設置,具體按表 5.10 的規定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按照規劃人口容量規模,對照表 5.10 設施服務人口規模來配置相應的設施。當規劃人口容量規模介于兩個級別之間時,除按照低一級配置所有公共設施項目,還應根據需要選配高一級的部分公共設施項目。未達到基層社區級規模的居住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配置公共設施項目。
5.11 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按表 5.10 的規定執行同時,還應符合本規定“第 6 章交通設施”和“第 7 章市政設施及其他公用設施”章節的相關要求。
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用房相關規定
5.12 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用房是指社區內開展公共服務、志愿互助服務和群眾性活動的場所,主要包括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黨群服務中心(站)、社區警務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社區文化活動站、托老所、殘疾人康復設施、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等,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區管理和服務的公共用房,統稱社區用房。其配置要求除滿足“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用房相關規定”外,還應符合表 5.10 的規定。
“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用房相關規定”應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5.13 新建住宅(含商業用地內兼容住宅)項目的社區用房的配置規模應滿足以下要求:
社區用房建筑面積原則上不低于住宅總計容建筑面積的 1%,且最低應當不小于 600㎡,最高可不超過 2500 ㎡,具體配置規模應以規劃條件約定為準。
5.14 已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涉及新建住宅(含商業用地內兼容住宅)的項目,在滿足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社區用房配置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 5.13 條款的規定。
5.15 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用房的配建應當遵循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用房配建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四同步”原則。若建設項目需分期完成,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用房原則上應當按開發建設總量進行統一規劃,安排在首期交付使用。舊社區可通過新建、購買、改造、置換等方式解決社區用房問題。
5.16 土地出讓前應明確社區用房的配置要求、驗收標準、產權歸屬和接管部門。由建設主體代建并無償交付政府的社區用房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各區應結合相關文件要求及各區行業管理部門要求,負責轄區內社區用房的統籌調配使用,并制定社區用房的具體實施管理細則。
其他規定
5.17 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幼兒園和義務教育學校,應當遵循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幼兒園和義務教育學校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四同步’原則,若建設項目需分期完成,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幼兒園和義務教育學校應當按開發建設總量進行統一規劃,與住宅區項目的首期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5.18 由建設主體代建并無償交付政府的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民警中隊、標準化菜市場、公交首末站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土地出讓前應明確上述設施的配置要求、驗收標準、產權歸屬和接管部門。
5.19 建筑面積超過 1 萬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過 1 萬人的交通樞紐、商業中心、醫院、旅游景區及游覽娛樂等公共場所,應當配置獨立母嬰室,并按相關文件及規范標準配備基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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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交通設施
第6章 交通設施
公共交通
6.1 公共交通設施包含國家鐵路、城際軌道、城市軌道、有軌電車、常規公交、輔助型公交等。
6.2 國家鐵路及城際軌道
6.2.1 國家鐵路分為高速鐵路、普速鐵路、貨運專線鐵路。
6.2.2 國家鐵路及城際軌道的線路和站點規劃布局及規模應根據上位規劃和專項規劃確定,并與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相銜接。
6.2.3 國家鐵路和城際軌道應設置安全保護范圍,具體應遵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要求執行。
6.3 城市軌道
6.3.1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應與國土空間規劃、軌道交通規劃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劃相協調。
6.3.2 城市軌道交通應與地下空間的規劃和利用相結合,協調及處理好與現狀或規劃的地下管線關系。
6.3.3 城市軌道交通敷設方式應結合敷設道路的寬度、兩側用地性質、景觀環境、投資效益等綜合確定。
6.3.4 軌道交通出入口、風亭等附屬設施的建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1)原則上只能建在建筑退讓道路紅線的范圍內,確實無條件的,應做方案論證后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2)有條件的地方應與人行過街通道相結合;鄰近有待建的建筑物,應與建筑物結合;對已建或在建建筑物,應盡可能結合成整體或協調一致。
6.3.5 在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內,任何建設活動應征得相關部門的同意。
6.3.6 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分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城市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
(1)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地下車站與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 50 米內;車輛段、停車場、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結構外邊線外側 30 米內;出入口、通風亭、控制中心、變電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 10 米內;
城市軌道交通過江隧道兩側各 100 米范圍內;已經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的線路或已經批準的建設規劃線路,線路兩側各 60 米范圍內的區域。
(2)城市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車輛段、停車場、地下工程(車站、隧道等)的結構外邊線外側 5 米內;高架車站及高架線路工程結構水平投影外側 3 米內;地面車站及地面線路路堤或路塹邊線外側面 3 米內。
6.4 有軌電車
6.4.1 有軌電車的規劃布局,應減少拆遷、便于施工和交通疏解,并滿足城市環境保護和城市景觀的要求。
6.4.2 有軌電車的制式、敷設方式以及交通組織形式應根據周邊的道路情況、沿線規劃地上地下構筑物以及地形、地貌、水文條件等綜合確定。
6.4.3 有軌電車線路經過的區域應劃定線路建設走廊的控制區和保護區范圍,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線路建設走廊應以線網規劃為依據確定控制區,建成線路在控制區內還應劃定保護區范圍,并應納入國土空間用地控制、保護規劃范圍。
(2)沿城市道路路中布設的線路,道路紅線范圍即為規劃線路的控制區范圍,或建成線路的保護區范圍;沿城市道路一側布設的線路靠近用地一側或穿越地塊的線路,以及附屬設施建(構)筑物的控制區、保護區范圍應不小于表 6.4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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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常規公交
6.5.1 常規公共交通場站設施包括公交綜合場站、公交樞紐站、公交首末站及公交停靠站。場站設施分類如表 6.5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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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公交綜合場站、樞紐站、首末站的規劃布局及規模應根據上位規劃和專項規劃確定,并與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相銜接。上位規劃和專項規劃在控規編制單元內規劃的公交場站,可結合用地情況在單元內優化落實,且規模不應小于上位規劃及專項規劃要求。
(1)公交綜合場站規劃布局以需求為導向,空間上盡量均勻布置,服務半徑為 5 公里。
(2)公交樞紐站可與對外客運交通站場、軌道站點、大型綜合醫院、大型公共建筑等結合設置。
(3)公交首末站可結合居住區、商業地塊、公共建筑、軌道站點布置。
(4)公交停靠站的位置與軌道出入口的步行換乘距離宜小于 50 米,不應大于 100米;與公交首末站、樞紐站的步行換乘距離宜小于 100 米,不應大于 200 米。
步行路線上宜建設風雨連廊等配套設施。
6.5.3 城市更新或新建項目,應結合其用地幾何中心 500 米半徑范圍內的居民出行需求,按《佛山市城建項目公交站場配建管理辦法》《佛山市公交站場配建技術指引》的有關規定配置公交樞紐站或公交首末站。
6.5.4 常規公共交通場站應集約使用土地,鼓勵綜合開發模式,優先設置在建筑首層,減少獨立占地。新建或改造公交場站應根據新能源公交車充電、加氣、加氫等的需要,預留合理的用地規模。
6.6 輔助型公交
6.6.1 鼓勵校車、定制班車等輔助型公共交通的發展,其他輔助型公共交通宜根據城市發展實際需求確定。
6.6.2 城市出租汽車發展政策宜根據城市性質與交通需求特征,結合集約型公共交通、其他輔助型公共交通的發展情況以及道路交通運行狀況綜合確定。
6.6.3 配置分時租賃自行車系統的城市區域,租賃點服務半徑應根據國土空間用地功能與開發強度確定,分時租賃自行車的停車需求應納入非機動車停車設施規劃統籌考慮。
步行和非機動車交通
6.7 步行和非機動車系統應結合城市建筑、生態景觀、綠道碧道、交通環境等,構建連續、安全、便捷、舒適、充滿活力和吸引力的交通空間。
6.8 步行、非機動車交通應與機動車交通分離。道路交叉口及路段上應通過合理的物理隔離、交通管理、交通穩靜化、無障礙等措施保證安全、有序,減少步行交通、非機動車交通與機動車交通之間的沖突。
6.9 城市次干路及以下等級道路交叉口與路段的過街設施,可優先選擇平面過街形式。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級道路的交叉口與路段及人流密度高的地區的過街設施,可優先選擇立體過街形式。
6.10 步行交通
6.10.1 步行交通是城市最基本的出行方式。除城市快速路主路外,城市快速路輔路及以下等級城市道路紅線內均應優先布置步行交通空間。
6.10.2 人行道最小寬度(不含行道樹)不應小于 2.0 米,且應與車行道之間設置物理隔離。設有步行交通走廊的道路,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和交通樞紐站場、軌道站點 800 米范圍內的道路,人行道最小寬度不應小于 4.0 米。
6.10.3 在商業文化集中區、軌道車站周邊等人流密集區,應提高步行交通網絡密度,可將商業建筑內的步行系統與城市道路的地下行人通道、行人天橋、步行連廊等設施無縫銜接,并提供完善的引導設施。有條件的路段可考慮設置步行街(區),步行街(區)的設置不得妨礙消防及救護通道的使用。
6.11 非機動車(含電動自行車)交通
6.11.1 除城市快速路主路外,城市快速路輔路及以下等級道路應設置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與機動車道之間應采用物理隔離,與人行道之間宜采用物理隔離并保障行人安全。
6.11.2 適宜自行車騎行的城市片區,非機動車道寬度(不含行道樹)不應小于 2.5米。非機動車專用路、非機動車專用休閑與健身道、城市主次干路上的非機動車道,以及城市主要公共服務設施周邊、客運走廊 500 米范圍內城市道路上設置的非機動車道,寬度不宜小于 3.5 米。道路紅線無法滿足非機動車道寬度及單獨設置要求的,可利用建筑退縮空間統一考慮。
6.11.3 在道路及街道設計時,應對非機動車停放處進行統一設計,可結合設施帶及建筑退縮空間設置,禁止在車行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設置非機動車停放處,避免阻塞車輛、行人及非機動車交通。
6.11.4 佛山市建設項目配建非機動車(含電動自行車)停車設施應按表 6.11 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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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6.11.6 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6.11.7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6.11.8 配建電動自行車停車場(庫)應提供充電設施且必須符合消防、安全相關規范要求,室外充電設施應設有遮雨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充電設施遮雨棚可不納入容積率和建筑密度計算。
道路交通
6.12 道路等級及路網密度
6.12.1 佛山市道路等級按照使用功能可分為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6.12.2 各級道路的規劃指標宜符合表 6.12 的規定。為增強規劃的彈性,道路規劃可以控制一定數量的協調性道路(虛線控制),納入道路網密度的計算。協調性道路在實施時不得取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在滿足交通需求的前提下,對協調性道路走向、線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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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道路網的通行能力應與用地性質及土地開發的強度相協調。城市新建、改擴建及更新片區應按照《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佛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與管理辦法》及佛山市相關管理要求開展交通專項研究或交通影響評價。
6.14 道路平面
6.14.1 城市道路的規劃與設計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且應考慮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跡、地質條件、水源保護區、生態敏感區等限制因素。
6.14.2 道路平、縱斷面應滿足國家相關規范的要求。
6.14.3 道路紅線寬度除滿足交通需求外,還應滿足市政管線敷設要求。
6.14.4 不同等級道路規劃宜按表 6.14.1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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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5 平面交叉口設置展寬段長度、寬度及漸變段長度按照表 6.14.2、表 6.14.3、表 6.14.4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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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機動車出入口
6.15.1 雙向通行或雙車道的基地機動車出入口寬度不應小于 7 米且不宜大于 15米,單車道的基地機動車出入口寬度不應小于 4 米且不宜大于 7 米。
6.15.2 基地機動車出入口應開設在基地周邊的相對低等級道路上。基地機動車出入口不得直接布置在快速路及主干路的主路上,應布置在與快速路及主干路相交的低等級道路或輔道上,快速路輔道以次干路標準設置機動車出入口,主干路輔道以支路標準設置機動車出入口。
6.15.3 基地機動車出入口之間的間距要求:
(1)開設在主干路上的基地機動車出入口之間的凈距(兩個出入口最近的路緣線轉彎端點之間的距離)應大于 50 米;
(2)開設在次干路上的基地機動車出入口之間的凈距應大于 30 米;
(3)開設在支路上的基地機動車出入口之間的凈距應大于 20 米。
6.15.4 開發地塊(基地)機動車出入口位置應符合表 6.15.1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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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5 不設中央分隔帶的“T”形交叉口范圍內不應設置基地機動車出入口。
6.15.6 公交站點附近的基地機動車出入口宜設置在公交站點上游,且距離不宜小于 20 米。基地機動車出入口距離橋隧坡道起止線不應小于 50 米。
6.15.7 基地機動車出入口連接城市道路應當設置緩沖段,緩沖段長度為閘機與城市道路紅線之間的距離,緩沖段長度應根據停車場規模和排隊長度推算,且不應小于表 6.15.2 的規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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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8 因實施條件限制,建設項目機動車出入口設置無法滿足上述規定的情形,應結合交通影響評價進行專項論證。
機動車停車場(庫)
6.16 停車場(庫)布局要求
6.16.1 建設項目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庫(場)的機動車出入口應設在基地內部道路上,不宜直接與城市道路連接,且停車庫(場)的機動車出入口個數和車道數量應符合表 6.16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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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2 機動車停車庫(場)機動車出入口有兩個或多個時,雙向行駛時寬度不應小于 7 米,單向行駛時寬度不應小于 4 米。開設在基地內部道路上的機動車出入口之間凈距不應小于 15 米。
6.17 停車場(庫)配建指標
6.17.1 佛山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設施應按表 6.17 及注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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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2 除工業項目外,地面小汽車泊位不宜超過配建小汽車總泊位的 10%(不含來訪、社會停車場等公共停車位),且不宜占用建筑退縮公共空間。地面停車應集中布置和統一管理,不應影響沿街慢行空間。
6.17.3 新建住宅項目的入口附近應設置來訪地面停車位,泊位按不低于其應配建車位的 5%設置,且不計入應配建車位。
6.17.4 新建住宅配建停泊位應 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充電設施接口,新建公共停車場及新增的路內收費停車位應按不低于 30%的比例建設快速充電樁,新建公共建筑(辦公樓、商場、酒店等)應按不小于 20%的比例配建充換電樁或預留充換電設施接口。
6.17.5 學校、醫院、交通樞紐等交通繁忙地區應結合交通影響評價,專題研究接送、上落客等泊位設置和交通組織方案,減少對道路通行的影響。
6.17.6 學校、幼兒園宜設置地下接送區,在地下完成所有接送交通。醫院宜設置地下出租車上落客區。
6.18 公共停車場
6.18.1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庫)應以路外停車場(庫)為主。路外公共停車場(庫)宜小型化、分散設置;應貼近需求,靠近相關的主體建筑或設施。
6.18.2 居住及商業配建的公共停車位應明確標識提供給公眾使用,并集中設置、方便進出。
6.18.3 在停車缺口較大的地區(如老居住區、醫院等),可利用閑置用地、地下空間、橋下空間等公共空間設置公共停車場。
6.18.4 路內停車位是路外停車設施的補充。路內停車位不得阻礙道路交通,不得影響路外停車設施的有效利用。
6.18.5 物流園區、倉儲區、工業區及專業批發市場等地應設置貨運公共停車場(庫)。
6.18.6 新建公共停車場及新增的路內收費停車位應按照不小于 30%的比例建設快速充電樁。
6.19 機械式停車場(庫)
6.19.1 住宅類新建項目不應設置機械式停車場(庫),舊區改造或臨江、河、湖泊等地塊地下空間利用受限的,可適當設置集中式機械停車場(庫)。
6.19.2 辦公類、商業類新建項目,當地下車庫做到地下三層時仍無法滿足配建指標要求的,可適當設置機械式立體停車泊位,機械式立體停車泊位數量不超過總泊位的 20%。
公共加油加氣站、加氫站
6.20 公共加油(氣)站
6.20.1 城市公共加油(氣)站應位于車輛出入便捷的地方,制定進出交通組織方案。其出入口與軍事設施、橋梁、隧道、堤防等設施的距離不得小于 100 米;沿城市主、次干路設置的公共加油(氣)站,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 100 米;
沿次干路及以下等級道路設置的公共加油(氣)站,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 50 米。因實施條件限制,出入口設置無法滿足上述規定的情形,應結合交通影響評價進行專項論證。
6.20.2 城市公共加油站用地面積宜符合表 6.20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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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加氫站
6.21.1 加氫站的站址選擇,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消防安全的要求,并應設置在交通方便的位置,制定進出交通組織方案。
6.21.2 在城市建成區內不應建立一級加氫站、一級加氫加氣合建站和一級加氫加油合建站。
6.21.3 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氫站等,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應設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6.21.4 加氫站機動車出口和入口應開分設置,并滿足《加氫站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
6.21.5 加氫加氣合建站的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與站外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的有關規定。
6.21.6 當加氫加氣合建站與天然氣儲配站合建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
6.21.7 加氫加油合建站的加油工藝設施與站外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的有關規定。
第 7 章 市政設施及其它公用設施
第7章 市政設施及其它公用設施
給水工程
7.1 禁止在本市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須拆除或者關閉;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禁止設置油庫;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禁止可能污
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禁止在本市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
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原有排污口應依法拆除或者關閉;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修建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水源保護的規定,切實保護飲用水水源。
7.2 自備水源或非常規水源給水系統嚴禁與公共給水系統連接。
7.3 供水管網末梢壓力應不低于 0.14Mpa,管網壓力合格率不應小于 97%。市政道路上的給水管管徑不宜小于 200mm,當管徑大于 800 mm 時,宜增設配水管。
7.4 市政消火栓宜靠近十字路口設置,間距不應超過 120 米,道路寬度大于等于 60 米時,應沿兩側設置消火栓。管徑大于等于 800mm 的給水管上不宜設置消火栓。
7.5 水廠用地應按給水規模確定,用地指標宜按表 7.5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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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加壓泵站用地應按給水規模確定,用地形狀應滿足功能布局要求,用地指標宜按表
7.6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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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二次供水泵站規劃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二次供水泵站是單位或者個人為滿足供水水壓需求,將城市公共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專用建筑。
(2)二次供水泵站應單獨設置,不得與其他用房(包括消防泵房)混用,不應毗鄰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層或下層,宜設置在居住建筑之外,不應設置在負一層以下。
(3)當泵房設置在地面時,與住宅的安全距離不小于 15m,當泵房設置在地下一層時,與住宅的安全距離不小于 8m。當泵房設在地下層時,地坪面不得低于同層地庫標高,禁止下沉式。
(4)二次供水泵站宜按照用水需求進行標準配置,小區住戶較多的,應根據小區戶數配置多個二次供水泵站。
(5)二次供水泵站宜獨立占地,規劃用地宜符合表 7.7.1、7.7.2 的規定。
a)當泵房層高 3.3~4.3 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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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工程
7.8 在城市新建區域應采用完全分流制。對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區,應進行截流式合流制改造,并結合城市整體改造逐步改造成完全分流制。
7.9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規模應按平均日污水量確定,并按規劃遠期污水量和需接納的初期雨水量確定。
7.10 城市污水收集、輸送應采用管道或暗渠,嚴禁采用明渠。排水管渠應布置在便于雨、污水匯集的慢車道或人行道下,不宜穿越河道、鐵路、高速公路等。道路紅線寬度大于 40 米時,排水管渠宜沿道路雙側布置。
7.11 排水管渠出水口內頂高程宜高于受納水體的多年平均水位。有條件時宜高于設計最高控制水位。
7.12 城市污水處理廠應合理選址,其位置宜靠近可接納排放尾水的河道或水域,同時宜設置在城市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確定污水處理廠用地面積時,應為城市發展和污水廠自身發展留有足夠的備用地,并應預留污水深度處理設施用地,污水處理廠用面積可按表 7.12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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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污水泵站規模應根據服務范圍內遠期最高日最高時污水量確定,并與居住區、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護間距。污水泵站規劃用地面積應根據泵站的建設規模確定,規劃用地指標宜按表 7.13 的規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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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當雨水無法通過重力流方式排除時,應設置雨水泵站。雨水泵站宜獨立設置,規模應按進水總管設計流量和泵站調蓄能力綜合確定,規劃用地指標宜按表 7.14 的規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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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綜合徑流系數可按表 7.15 取值,城市開發建設應采用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降低綜合徑流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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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城市暴雨強度計算應采用佛山市單一重現期暴雨強度公式(詳見附錄七)。
7.17 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不低于表 7.17 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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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城市雨水管渠平面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就近排入水體;自排區雨水管渠設計水面線應與受納水體水面線相協調。
7.19 污水處理廠和排水泵站設置應根據環評要求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持防護距離。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應控制和控制消減噪音、臭味等引起環境問題的措施。可采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等全密閉建設方式,上部根據需要建設公園、綠地和體育設施等。
海綿城市
7.20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是建設海綿城市的重要依據,是國土空間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可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同步編制,也可單獨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內容及深度應滿足《佛山市海綿城市規劃要點和審查細則》的要求。
7.21 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中,應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及布局建設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等各層級規劃編制過程中,應貫徹落實《佛山市海綿城市規劃導則》的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要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確定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其剛性控制指標。
7.22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對法定控規缺少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擬開發地塊,其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指標應滿足按表 7.2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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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開展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及審查、建設項目規劃管控及審查工作應滿足《佛山市海綿城市規劃要點和審查細則》的要求。
防洪排澇工程
7.24 防洪標準、排澇標準執行國家和廣東省相關規定,且不低于表 7.24 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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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電排站、水閘應當結合城市景觀、交通等要求,宜在河涌口處設置,電排站用地指標參考表 7.14。
7.26 防洪堤圍的建設,應滿足防洪功能要求,宜與城市景觀、航運布局和水環境綜合治理緊密結合。
電力工程
7.27 電廠應以大型、清潔、高效及環保電廠為主,適度發展分布式電源,鼓勵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電廠選址應滿足國土空間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
7.28 變電站的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其設施用地應納入各階段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
7.29 500 千伏變電站宜布置在城區邊緣,有充足的走廊用地;220 千伏變電站宜靠近負荷中心,宜臨近大型高壓走廊和主要電纜通道;110 千伏變電站應深入負荷中心,便于 10千伏出線。
7.30 變電站的設置應符合城市景觀要求,宜遠離加油站、燃氣廠站及危險品倉庫等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并與居住區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且須滿足《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702)中規定電場強度 1000V/m、磁場強度 80A/m、磁感應強度 100μT 的限值要求。
7.31 變電站的變電容量應當按一定的容載比配置,其中 500 千伏電網容載比取值宜為1.4~1.6;220 千伏電網容載比取值宜為 1.6~1.9;110 千伏電網容載比取值宜為 1.8~2.2。
容載比在城市發展初期應取高值,城市發展趨于穩定后宜取低值。
7.32 在市區邊緣或郊區,變電站的結構形式可采用布置緊湊、占地較少的全戶外式或半戶外式。在市區內宜采用全戶內式或半戶外式。
7.33 各電壓等級變電站與各波段電視差轉臺、轉播臺、機場導航臺和定向臺的防護間距應符合現行《架空電力線路、變電所對電視差轉臺、轉播臺、無線電干擾防護間距標準》(GBJ143)《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對電磁環境要求》(GB6364)的規定。與汽車加油加氣站、燃氣廠站及危險品倉庫等易燃易爆的建筑物的防護間距應符合現行《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等規范的規定。
7.34 變電站用地規模宜符合表 7.34.1、表 7.34.2、表 7.34.3 的規定。戶外變電站周邊應設置寬度不小于 10 米的綠化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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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城市配電網的配電設施包含開關房、配電房及配電線路等。
7.36 在城市建設大型統建小區或商業綜合體時,應根據開發規模及用電需求配套建設開關房設施。住宅用地建筑面積超過 8 萬平方米應配置開關房,建筑面積每增加 12 萬平方米應增加配置 1 間開關房;商業、辦公用地建筑面積超過 4 萬平方米的應配置開關房,建筑面積每增加 6 萬平方米應增加配置 1 間開關房。最終具體開關房數量由供電部門根據開發商報裝容量負荷確定。
7.37 開關房、配電房設施應根據供電企業相關標準建設,建筑規模宜符合表 7.37.1、表 7.37.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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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城市地塊的開發建設均應根據用電需求考慮配套配電房建設。配電房設施的具體建設規模及標準應與供電部門協商確定。
7.39 城市電力架空或電纜線路的路徑選擇,應根據城市地形、地貌特點和城市道路路網規劃,沿道路、河渠、綠化帶架設。路徑做到短捷、順直,減少同道路、河流、鐵路等的交叉,盡量減少跨越建筑物。
7.40 500 千伏線路、220 千伏和 110 千伏線路應預留架空走廊。
7.41 10 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應采用地下鋪設方式,城區范圍內 110 千伏電力線路宜采用地下鋪設方式。
7.42 中、低壓配電網的供電半徑應滿足末端電壓質量要求,供電半徑不宜超過表 7.42 所規定的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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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電力線路保護區:
(1)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 千伏:5 米
35~110 千伏:10 米
220~330 千伏:15 米
500 千伏:20 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
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2)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 0.75 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 100 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 50 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7.44 在已有架空電力線路附近,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工程,架空電力線的邊導線與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離,在最大弧垂、最大風偏時,1 千伏以下為 1.0 米,1~10 千伏為 1.5 米,35 千伏為 3.0 米,110 千伏線為 4.0 米,220 千伏線為 5.0 米, 500 千伏線為 8.5 米。
7.45 城區范圍內單桿單回水平排列或單桿多回垂直排列的 10 千伏、110~500 千伏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的規劃走廊寬度,應不小于按表 7.45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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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 對于已有電力專項規劃成果的區域,按照電力專項規劃成果預控 10~500 千伏電力通道規模回數。對于暫未開展電力專項規劃的區域,10 千伏電力通道可按照道路寬度、道路性質進行預控規模回數,參考標準:城市主要干道、雙向 8 車道以上的,宜按 24 回路電纜通道建設;城市主干道、雙向 6 車道,宜按 12 回電纜通道建設;城市次干道、雙向 4 車道,宜按 6 回電纜通道建設;一般市區道路、雙向 2 車道,宜按 4 回電纜通道建設。
7.47 城市道路宜設置路燈專用箱式變電站,路燈專用箱式變電站供電半徑不宜大于 800 米。
路燈燈具選型應采用高效節能燈具,外觀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通信工程
7.48 通信管道應滿足全社會通信城域網傳輸線路的敷設要求,通信城域網應包括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有線電視、數據等公共網絡和交通監控、信息化、黨政軍等通信專網。規劃設計中應統籌考慮,同期規劃。
7.49 通信管道應統一規劃、統籌多方共享使用需求,管孔容量應按遠景需求規劃并留有余量。各類型道路通信管道管孔配置標準宜符合表 7.49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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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通信局房應根據國土空間規劃進行布局,并在各層次規劃中逐步落實。通信局房應設置在靠近用戶中心、便于管線布置的道路附近。通信局房選址應符合城市景觀、環境安全、服務方便、技術合理及經濟實用原則,與 110 千伏及以上級別的變電站、易燃易爆危險區等的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1)通信機樓規劃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通信機樓是指提供固定通信、移動通信、有線電視和數據處理等通信業務的大型專用建筑。
b) 通信機樓設置應向全業務、大容量和少局址方向發展。
c) 鼓勵通信機樓由多家通信運營企業共建共享。
d) 通信機樓應設置在靠近用戶中心、便于管線布置的道路附近。
e) 通信機樓宜按照每座容量 10 萬門(戶)~20 萬門(戶)的標準配置。
f) 通信機樓宜獨立占地,規劃用地應符合表 7.50.1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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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信機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通信機房以滿足通信接入網(包括光纖到戶、移動通信設施、有線電視接入網)為目標要求,分為電信間、片區匯聚機房、小區總機房和單體建筑機房。
b) 通信機房應能同時滿足各通信運營企業的使用要求。
c) 通信機房的面積應符合表 7.50.2 的規定。
d) 通信機房應滿足荷載、層高、電源和接地等技術要求。
e)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應預留單體建筑機房,宜安排在建筑的首層或裙樓內。
由多棟建筑組成的小區,應設置小區總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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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移動通信基礎設施規劃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移動通信基礎設施主要分為宏基站、微基站、室內覆蓋系統等。宏基站實現室外信號面覆蓋,微基站是對宏基站覆蓋的補充與延伸。室內覆蓋系統彌補建筑內部信號不足。各種覆蓋方式的移動通信基礎設施配置規定如下:
a) 宏基站應配置通信機房、供電線路、通信管線及室外支撐物;
b) 微基站應配置供電線路、通信管線及室外支撐物;
c) 室內覆蓋系統應配置通信機房、供電線路、通信管線,室內覆蓋系統需要外引天線時還應設置室外支撐物。
(2) 移動通信基站應實現多家通信運營企業的共建共享。
(3) 宏基站的布局應滿足主導運營企業移動通信信號全市域 100%覆蓋的要求;郊野公園、森林公園等戶外運動地區及人跡較少的偏遠地區的移動通信信號應能保證應急救援通信需要。
(4) 基站選址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且滿足城市景觀和市容市貌要求。宏基站及微基站的站址選擇規定如下:
a) 站址宜優先選擇公共桿塔資源或在道路沿線以及廣場、綠地、公園等室外場地,選擇在建筑物上設置時宜優先選擇辦公樓、公共配套建筑、商業建筑、工廠和市政設施等公共建筑或公共空間;
b) 宏基站站址選址宜符合移動通信蜂窩網絡結構的位置要求,其偏離范圍不應影響網絡覆蓋和干擾要求;
c) 高度不大于 50 米的單體建筑物設置基站的,應設置在屋面,高度大于 50 米的單體建筑物的基站應設置在適當高度的裙樓或設備層、避難層、架空層、建筑外墻上;
d) 微基站站址宜選擇在目標覆蓋區附近,可采用吸頂、掛墻、掛桿等架設方式進行安裝;
e) 所選站址宜在有可靠電源、管線資源和適當高度的建筑物或桿塔可供利用的地點;建筑物的高度不能滿足基站天線高度要求時,應有屋面架設桿塔或地面立塔的條件。
(5) 宏基站設備機房建筑面積宜控制為 10 平方米~30 平方米。
(6) 高層或超高層建筑、重要功能建筑、公共建筑和信號較弱的建筑內應設置室內覆蓋系統,室內覆蓋系統核心設備宜設置于所在建筑或小區的通信機房內。
7.52 通信基站布點規劃應按照移動通信網絡專項規劃成果預控。對于暫未開展專項規劃的區域,宏基站應根據不同場景配置站間距離和站址密度配置,具體配置標準宜符合表7.52 的規定。更高頻段下如需增加站址,采用宏基站加微基站等方式進行容量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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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移動通信設施用電負荷等級應與該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級的用電負荷等級相同,供電方式應采取直供電,電源接電點應接到專用變壓器,并由建筑物變電房低壓配電室或總配電間采用專用回路引入到通信機房、微基站的交流配電箱處。用電負荷及配電箱的交流輸出開關容量不應低于表 7.53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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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郵政設施分為郵件處理中心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7.55 郵件處理中心宜靠近機場、火車站或大型物流園區設置,用地面積宜為 5 公頃~10 公頃,建筑面積 5 萬平方米~10 萬平方米。在用地緊張地區,可分散設置多座小型郵件處理中心代替,小型郵件處理中心用地面積不宜小于 3000 平方米,建筑面積不宜小于1 萬平方米。
7.56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設置標準如下:
(1)中心城區主要人口聚居區平均 1.5~2km 服務半徑或 1.5~3 萬服務人口;
(2)一般城區主要人口聚居區平均 2~5km 服務半徑或 2 萬服務人口;
(3)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鄉、鎮其他地區主要人口聚居區平均 5~10km 服務半徑或 1~2 萬服務人口;
(4)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應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5)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應至少設置 1 個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6)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應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7.57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分為郵政支局和郵政所。
(1)郵政支局宜獨立占地,其中對外營業場所宜設置在建筑首層,并應在首層郵政場所后配建充足的專用車停車位及相應出入通道。單獨建設時用地面積宜為1000~2000 平方米,建筑面積 800~2000 平方米。合建時建筑面積宜為 300~1200平方米。
(2)郵政所應作為小區公共配套設施配置,附設于交通便利的臨街建筑的首層,建筑面積可按 100 ~300 平方米預留。
7.58 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辦公樓宇、院校及公共場所建筑工程,宜將智能快件箱、快遞末端綜合服務營業場所等快遞服務網點納入社區服務基礎設施。住宅建設單位應當將智能快件箱納入新建住宅小區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
7.59 快遞末端綜合服務營業場所配置標準宜為中心城區 0.5~1km 服務半徑或 1~2 萬服務人口設置 1 處,一般城鎮平均 3km 服務半徑或 5~8 萬服務人口設置 1 處。選址宜選擇在交通便捷的地點,以滿足運輸、攬投等車輛的進出,分為基本型營業場所和拓展型營業場所。基本型營業場所指僅滿足業務接待和快件暫存基本功能要求的快遞營業場所,面積不應小于 15 ㎡;拓展型營業場所指除具備基本型營業場所服務功能外,還可滿足業務操作、停車及裝卸、充電等其他功能要求的快遞營業場所,面積不應小于 30 ㎡。
7.60 智能快件箱的設置(含屋、亭、遮雨篷等附屬設施)在整體上應與環境相協調,不應影響住宅小區、辦公樓宇、院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建筑布局和風格,并且宜集中進行設置。位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場地寬敞明亮,通風條件良好,取電照明方便,具有網絡信號;
(2)不影響其他建筑設施的采光和通風,不妨礙車輛和人員的正常通行,不遮擋消防設施,不阻礙安全疏散通道;
(3)應留有智能快件箱及其配套設備的更換 、拆卸 、保養 、維修空間;
(4)應符合《智能快件箱設置規范》(YT/Z0150)相關規定。
燃氣工程
7.61 新區建設、舊區改造項目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氣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規劃氣源以天然氣為主、液化石油氣為輔。供氣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氣,在管道燃氣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小區氣化站、工業企業自建氣化站、瓶組站,現有的瓶裝氣供應方式應逐步向管道氣供應方式轉換。
7.62 天然氣分輸站、門站、儲配站、加氣母站和 LNG 加氣、應急站應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應具有適宜的地形、工程地質、供電、供水及通信等條件,宜設置在長輸管線或輸氣支線附近。其占地面積宜符合表 7.62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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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大型 LNG 儲氣設施應充分考慮城市發展和天然氣儲氣調峰需求,符合儲氣設施專項規劃要求,預留足夠建設用地。場站選址宜位于城鎮或居民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宜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內澇威脅的地帶。
7.64 液化石油氣儲存站、儲配站和灌瓶站應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應具有適宜的地形、工程地質、供電、供水及通信等條件,應遠離城市居住區、學校、影劇院及體育館等人員密集的地區。
7.65 LNG 船舶加注站宜布置在城鎮、居住區、客運渡口和人員集中的戶外活動場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宜布置在鄰近江河的城鎮、重要橋梁、大型錨地、船廠等下游。且應選在河勢穩定、水流平順、水深適宜、水域面積充足,具備船舶安全加注和錨泊條件的水域。
7.66 長輸管道應布置在城鎮開發邊界外圍,當必須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布置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 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 執行。
7.67 城鎮高壓燃氣管道的走廊,應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時進行預留,并與公路、鐵路、城鎮道路、河流、綠化帶及其它管廊的布局相結合。
7.68 城鎮燃氣輸配干管的布置,應根據接收氣源方位、用戶用量及分布全面規劃,并宜逐步形成環狀管網供氣。
7.69 燃氣輸配干管不宜穿過與供氣無關建筑的紅線范圍。
7.70 高壓管道線路應避開人口稠密地帶,不應通過軍事設施、易燃易爆品倉庫、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保護區、飛機場、火車站及碼頭。各類輸氣管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等相關規范的要求。
7.71 規劃天然氣管道運輸用地時,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中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有關規定。
管線綜合
7.72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設計應貫穿于各個規劃設計階段,并應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 50289-2016)》的要求。
7.73 建設項目工程設計階段,道路、橋梁等市政公用工程在初步設計階段應包括管線綜合初步設計內容,且宜符合下列技術規定:
(1)工程管線沿道路敷設時,從道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為:電力、通信、給水(配水)、燃氣(配氣)、燃氣(輸氣)、給水(輸水)、再生水、污水、雨水。
(2)工程管線在庭院內敷設時,由建筑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順序,應根據工程管線的性質和埋設深度確定,其布置次序宜為:電力、通信、污水、雨水、給水、燃氣、再生水。
(3)工程管線在道路下面的規劃位置宜相對固定,若特殊情況需變動時,電力管線不宜與燃氣管線放在同一側;連續段道路上市政管線不宜從一側轉到另一側,若特殊情況需轉換時,宜在道路交叉口處轉換位置。
(4)道路紅線寬度超過 40 米的城市干道宜兩側布置配水、配氣、通信、電力和排水管線。
(5)沿鐵路、公路、河道敷設的工程管線應與鐵路、公路、河道線路平行。工程管線與鐵路、公路、河道交叉時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條件限制時,其交叉角宜大于 60 度。
(6)市政管線沿城市道路布置方位宜符合表 7.73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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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 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凈距、各種管線與建筑物及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 50289-2016)》的要求。
7.75 新建、擴建橋梁和隧道,應根據規劃要求,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在橋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應預設電力電纜和信息線纜管道。管線在橋上和隧道通過的,應該符合有關技術規范,保證橋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維修、養護,并不得影響市容。
7.76 城區內的下列地區,應嚴格控制新建各類架空桿,現狀 110 千伏以下供電架空線和電信、路燈、有線電視等架空線應逐步改為地下埋設:
(1)城市主干路、商業步行街及已實施桿線下地工程的其它道路紅線范圍內及其兩側退讓范圍內,城市廣場、公共綠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
(2)新建住宅片區范圍內;
(3)歷史文化街區和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內;
(4)西樵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它風景名勝區范圍內;
(5)其它有特殊規劃要求的地區。
7.77 埋地輸油管道同地面建(構)筑物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
綜合管廊
7.78 綜合管廊工程建設應以綜合管廊工程規劃為依據;綜合管廊應與主干路同步建設。城市老(舊)城區綜合管廊宜結合地下空間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線改造等項目同步建設。
7.79 綜合管廊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編制,用于指導和實施管廊工程建設。編制中應聽取道路、軌道交通、給水、排水、電力、通信、廣電、燃氣、供熱等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社會公眾的意見;綜合管廊規劃應統籌兼顧城市新區和老舊城區。
新區管廊工程規劃應與新區規劃同步編制,老舊城區管廊工程規劃應結合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管線改造、軌道交通建設、人防建設和地下綜合體建設等編制。
7.80 綜合管廊規劃的編制及審查要點應滿足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規劃編制指引》的要求。
7.81 綜合管廊工程規劃與綜合管廊設計以及相關技術規定應符合《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2015)》的要求。
7.82 綜合管廊與相鄰地下管線及地下構筑物的最小間距應根據地質條件和相鄰構筑物性質確定,且不得小于表 7.82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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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 綜合管廊穿越河道(河涌)時應選擇在河床穩定河段,最小覆土深度應按不妨礙河道(河涌)的整治和管廊安全的原則確定。在有通航需求的河道下面敷設,管廊頂板頂面應在河道底設計高程 2.0m 以下,并滿足防洪相關要求;在其他河道(河涌)下面敷設,管廊頂板頂面應在河底設計高程 2.0m 以下;當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設,管廊頂板頂面應在渠底設計高程 0.5m 以下。
環境衛生
7.84 城市環境衛生處理及處置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應設置在交通運輸及市政配套方便,并對周邊居民影響較小的地區。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設置在城市建成區外、地質情況較為穩定、符合防洪要求、取土條件方便、具備運輸條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價值低的地區,并不得設置在水源保護區、地下蘊礦區及影響城市安全的區域內,距農村居民點及人畜供水點不應小于0.5 公里。
7.85 生活垃圾衛生填理場和生活垃圾焚燒廠應防止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并應設置衛生防護帶。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用地內沿邊界應設置寬度不小于 10 米的綠化隔離帶,外沿周邊宜設置寬度不小于 100 米的防護綠帶。生活垃圾焚燒廠不宜鄰近城市生活區布局,其用地邊界距居住用地及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用地的距離一般不應小于300 米。生活垃圾焚燒廠單獨設置時,用地內沿邊界應設置寬度不小于 10 米的綠化隔離帶。
7.86 城市固體危險廢棄物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合處理,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分類進行安全處理和處置。
7.87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服務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人力收集,服務半徑宜為 0.4 公里,最大不宜超過 1 公里。
(2)采用小型機動車收集,服務半徑不宜超過 2 公里。
7.88 大于 5000 人的居住區(或組團)及規模較大的商業綜合體可單獨設置收集站。
7.89 收集站的用地指標應符合表 7.89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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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 當生活垃圾運輸距離超過經濟運距且運輸量較大時,宜設置垃圾轉運站。服務范圍內垃圾運輸平均距離超過 10 公里時,宜設置垃圾轉運站;平均距離超過 20 公里時,宜設置大中型垃圾轉運站。垃圾轉運站的用地指標應符合表 7.90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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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廁所
7.91 公共廁所的設置密度宜符合以下規定:居住用地 3-5 座/km2;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 4-11 座/km2;交通運輸用地、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 5-6 座/km2;
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公用設施用地 1-2 座/km2。
7.92 城市道路沿線公共廁所的設置間距宜符合以下規定:商業性路段<400 米;生活性路段 400-600 米;交通性路段 600-1200 米。
7.93 公共廁所與周圍建筑物的距離應不小于 6 米,周圍應設置不少于 3 米寬的綠化隔離帶,如受條件限制,可設置其他建筑內,與相鄰地塊距離不小于 6 米。
城市綜合防災和減災
7.94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范區內進行鐵路、交通、能源等國家、省、市重大建設工程項目,以及學校和醫院等建設,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經評估確定需要治理的,應擬訂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方案,經主管部門批準后,該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應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步進行設計、施工、竣工驗收。
7.95 城市生命線工程包括交通、通訊、供電、供水、供氣、熱力、醫療、衛生及消防等主要系統,應充分滿足城市防災和減災的需要。
7.96 根據城市行政區劃劃分城市防災分區,根據城市功能分區和路網系統確定防災單元。防災單元之間以城市主干路及綠化帶分隔。每個防災分區應設立防災應急指揮中心、急救醫院、通信專業隊伍、消防專業隊伍、工程搶險專業隊伍和物資儲備設施等。
7.97 城市防災疏散道路系統應由城市防災疏散干路和防災疏散次干路組成。每個城市防災分區在各個方向應至少保證有兩條防災疏散通道。應利用防災分區內的城市公園、綠地、體育場、停車場和街頭廣場作為避災人口的疏散場地。防災疏散場地應設立明確的標識,面積在 2 公頃以上的防災疏散場地應設置給水、排水及供電等市政公用設施。
7.98 佛山市為國家二類人防重點城市,城市各類人防設施的戰術技術指標均應參照《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來確定。
7.99 新建、擴建、改建民用建筑,應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要求,按照下列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 10 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 3 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 6 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1)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 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 2%-5%修建 6 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1)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 4%集中修建 6 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第(1)款規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 4%修建 6B 級防空地下室。
(5)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總建筑面積的 4%修建 6B 級防空地下室。
7.100佛山市地震設防標準按國家地震局頒布的《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有關規定,地震基本烈度分屬 VI 度區和 VII 度區,具體界線以地震部門劃定為準。建(構)筑物及設施應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的要求作抗震處理。
7.101城市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7.102城市消防站分為陸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陸上消防站分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戰勤保障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為一級普通消防站和二級普通消防站。
7.103陸上消防站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應設置一級普通消防站;
(2)城市建成區內設置一級普通消防站確有困難的區域,經論證可設二級普通消防站;
(3)地級及以上城市、經濟較發達的縣級城市應設置特勤消防站和戰勤保障消防站,經濟發達且有特勤任務需要的城鎮可設置特勤消防站;
(4)消防站應獨立設置。特殊情況下,設在綜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應有獨立的功能分區,并應有與其他使用功能完全隔離,其交通組織應便于消防車應急出入。
7.104普通消防站的布局,應滿足接到報警 5 分鐘內消防車可以到達責任區邊緣的要求。
每 4-7 平方公里設置一處消防站,消防站服務范圍應符合表 7.104.1 的規定。各類消防站的用地面積指標應符合表 7.104.2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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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5城市街區內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線間距不宜超過 160 米。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 4米,凈空不應小于 5 米。消防車道應滿足消防車登高面距建筑外墻大于 5 米、小于10 米的要求,在消防車的登高面與建筑之間不應種植高度超過 4 米的喬木或其它影響消防車登高的植物。
7.106建筑物總長度超過 220 米或沿街部分長度超過 150 米時,應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其穿過建筑物門洞的凈寬不小于 4 米,凈空不應小于 4 米,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人行出入口間距不宜超過 80 米,當建筑物長度超過 80 米時,應在底層架設人行通道。
7.107城市防洪、排澇規劃,應采取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結合和以泄為主的方針,將工程防治措施與非工程防治措施結合。
第 8 章 城市設計與建筑風貌
第8章 城市設計與建筑風貌
城市景觀風貌要求
8.1 自然山水格局、歷史文化風貌、重點空間界面、城市重大建筑、城市天際線、騎樓等是佛山市城市風貌管控的重點。
8.2 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建筑的整體歷史文化風貌。
8.3 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大劇院、綜合交通樞紐等超大體量公共建筑應作為城市重大建筑項目進行管理,嚴禁建筑抄襲行為。
8.4 嚴格限制盲目規劃建設超高層“摩天樓”,一般不得新建 500 米以上建筑。要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嚴格限制新建 250 米以上建筑。新建 100 米以上建筑應在詳細規劃中充分論證、集中布局,嚴格執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制度,與城市規模、空間尺度相適宜,與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8.5 傳統騎樓街的保護、更新和改造應當保持原有歷史風貌,同時保證各騎樓單體建筑之間的統一和協調,突出騎樓連續的城市景觀。新建、改建建設項目鼓勵通過騎樓建筑形式突顯嶺南建筑特色和文化底蘊。居住用地沿街底層商業建筑應提供連續遮陽遮雨設施,可設置騎樓或雨棚提供宜人的公共步行開放空間,并納入規劃條件進行具體規定。
城市設計重點地區
8.6 下列重點地區應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技術要求編制城市設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地塊開發細則應附有城市設計專篇,其相關管控的設計要求(建筑高度、公共空間等)需納入該地區內開發建設地塊的規劃條件:
(1)中心城區核心區;
(2)歷史文化街區;
(3)重要街道,包括商業街;
(4)濱水地區,包括沿河、沿湖地帶;
(5)山前地區;
(6)新城新區;
(7)其他能夠集中體現和塑造城市文化、風貌特色,具有特殊價值的地區。
建筑設計與建筑風貌
8.7 下列建設項目的建筑景觀設計方案需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1)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大劇院、綜合交通樞紐等市、區級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超過 100 米的建(構)筑物;
(3)中心城區核心區內的重點片區建筑;
(4)中心城區核心區內嶺南大道、季華路、魁奇路等城市主干道和東平水道、佛山水道等重要水道兩側 200 米區域內建筑;
(5)其他由市自然資源局明確需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的建筑景觀設計方案。
上述需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的建設項目建筑景觀設計方案的具體范圍、要求及審議程序等具體指引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或市自然資源局另行發文明確。
上述范圍以外地區的建設項目建筑景觀設計方案評審工作,各區自然資源分局可參照執行。
8.8 建筑色彩、材質應當延續歷史文脈,契合時代風貌,展示城市個性和特色,與建筑功能、造型、體量相協調,體現建筑特征。鼓勵使用綠色建筑材料。
(1)需合理確定不同類型建筑的主色調、強調色和點綴色。除國家有統一色彩規定的建筑外,建筑色調不得采用大面積高彩度的原色和深灰色,不允許出現高彩度搭配的外觀色彩。居住建筑色彩宜以中高明度、中低彩度為主色調;教育、文體、商業設施等公共性建筑可選擇較為活潑或有藝術性的色彩。
(2)建筑立面材質應避免對周邊環境的光污染和熱污染。建筑立面不得選用聚碳酸酯板材、高反射率的高光釉面磚、未經處理的不銹鋼、高反射率的鍍膜玻璃或亞光金屬板等建筑材質,不鼓勵大面積使用玻璃幕墻。
重點空間界面控制
8.9 濱水空間界面規定如下:
(1)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劃定的城市藍線外擴 300 米區域作為濱水風貌協調區。濱水風貌協調區的建筑臨水方向宜采用退臺處理,首排建筑應以低、多層為主,高層建筑應以塔式建筑為主,建筑高度與建筑退讓規劃水面線距離的比值不大于 1:1。
(2)濱水地塊內建筑布局應控制預留貫穿地塊的視線通廊,避免景觀資源被連續展開的建筑物遮擋,單個視線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 20 米,可結合道路、公共綠地設置,兩相鄰通廊間距不宜大于 80 米。
(3)除文化、體育等城市級大型公共服務設施外,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40 米的或者高層建筑裙樓,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宜大于 80 米 ;建筑高度大于 40 米的,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宜大于 60 米 。
8.10 山前空間界面規定如下:
(1)山體保護范圍線外 500 米、周邊主次干道圍合的區域作為山體景觀協調區。
(2)山體景觀協調區的建筑天際線應呼應山形,建筑高度控制需保護山脊線可視性和完整性,原則上控制 2/3 山脊線不被建筑遮擋。
(3)山體景觀協調區的高層建筑宜采用塔式建筑布局,高層居住建筑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宜大于 70 米。
8.11 沿街建筑界面規定如下: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 米,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大于 100 米;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小于等于 60 米,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大于 80 米;建筑高度大于 60 米,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大于 70 米。不同建筑高度組成的連續建筑,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上限值按較高建筑高度執行。對于設計為裙房+高層建筑形式的建設項目,其裙房、高層建筑主體的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可分別依據各自的建筑高度進行控制,且整體項目最大連續展開面寬的投影不大于 100 米。建筑面寬控制示意圖參見附錄三第 12 款。對于因實際情況確實難以滿足要求的可單獨論證確定。
(2)建筑貼線率指街墻立面線長度與建筑控制線長度的比值。城市商業、商務功能地區沿街界面建筑貼線率應不小于 60%。
(3)沿街建筑界面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的界面變化要求,臨城市道路立面應當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頂造型應與城市街道景觀相協調。沿街建筑界面不得設置空調室外機等影響建筑立面的附著物,確需設置的必須結合立面造型,統一設計,隱蔽處理,并報相應管理部門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沿街建筑界面應當在方案設計時預留空調室外機位置,空調室外機位置高度應不小于 2 米。
(4)城市中心城區、城市門戶區域、城市主要商業區、城市軸線沿線等特定區域的住宅建筑宜采用公建化外立面。住宅建筑立面公建化是指在不改變住宅功能的前提下,運用公共建筑外立面的做法對住宅建筑外立面進行設計與建造,沿街建筑界面不宜設置廚房和開敞式陽臺。
(5)當沿街建筑底層功能為商業辦公、公共服務時,鼓勵開放建筑退界空間,并與人行道、建筑退界內停車進行一體化設計,與人行道采用相同標高和相同或相似鋪裝,限制設置臺階、不可進入的消極綠化等設施,建筑退界內停車不應影響人行并確保行人安全。沿街建筑退界空間的寬度應滿符合本規定“第 4 章建筑間距、退讓與高度”章節的相關要求。
(6)體育場館、影劇院、賓館、飯店、圖書館、展覽館等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建筑,臨城市道路或廣場一面不應修建圍墻。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地塊和一般工業廠區的圍墻高度不得大于 2.0 米,并應透空設置(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應大于 80%),其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內應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化帶。油庫、水廠、學校、監獄等圍墻高度按相關規范要求進行控制,并應當對圍墻進行綠化、美化。
(7)已建的實體圍墻應進行垂直綠化,在改建時應改成透空透綠圍墻。
(8)在城市高快速路、主干道一線區域禁止建設簡易結構搭建的生產、倉儲用房,沿線的建筑立面宜采用公建化處理,并應結合建筑退讓空間豐富綠化景觀,展示良好的城市界面。
公共開敞空間控制
8.12 公共開敞空間應與城市道路相鄰,或者與公共步行系統直接連接,以保證公共性和開放性。公共開敞空間應考慮應急避難的需求。
8.13 可通達生態、景觀區域的公共通道之間的間距不應超過 200 米,公共通道的寬度不得小于 15 米。
8.14 在軌道站出入口、公交場站、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建筑主要出入口等主要人流節點之間應建立便捷的、有遮陽避雨設施的步行銜接設施。步行銜接設施由涉及的開發地塊配建,應與涉及開發地塊同步設計,按照后建后配的原則與涉及地塊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涉及開發地塊應積極配合。土地出讓合同應明確步行銜接設施的配置要求、驗收標準、產權歸屬和接管部門。由開發商配建并交付政
府的步行銜接設施不計入容積率和建筑密度計算。鼓勵人行天橋或地下通道的起點和終點與周邊建筑進行聯通。
8.15 建筑附屬開敞空間規定如下:
(1)新建建筑的設計方案文件中應根據規劃的要求編制室外場地環境設計平面圖。
(2)較大規模的公共建筑宜設置相應的休閑廣場,廣場設置小品、綠化、休息座椅、廣場燈及夜景照明系統等配套設施。
(3)建筑物前廣場、人行道及商場入口踏步鋪設材質及形式要協調一致,并應與綠化、小品等統一考慮,并統一施工、統一驗收。
8.16 以下新建建設項目應配置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
(1)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文化、體育等公共建筑;
(2)航站樓、火車站、城市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場站;
(3)用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廣場和公園。
市、區人民政府應鼓勵和引導其他新建建設項目配置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
8.17 涉及《佛山市通風廊道專項規劃(2018-2035)》劃定的通風廊道的地塊,應在詳細規劃中落實《佛山市通風廊道專項規劃(2018-2035)》的相關控制要求。
8.18 風亭的建設規定如下:
(1)風亭應當盡量與鄰近建筑物結合設計或合建;
(2)在綠地、廣場上建風亭,最高點原則上不超過 1.2 米;無法保證時,其建筑方案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通過后才能實施;
(3)原則上只能建在建筑退讓道路紅線的范圍內,確實無條件的,應做方案論證后報批;
(4)不應妨礙公共通道或行人出入口;不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市民生活和工作環境。通風口距相鄰建筑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 8.17.1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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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保證地鐵內的衛生安全要求,地鐵進風口離污染源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 8.17.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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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邊應進行綠化圍蔽。
戶外廣告的設置要求
8.19 戶外廣告設置應按照《佛山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 9 章 特定區域
第9章 特定區域
特定區域的界定
9.1 本章所稱特定區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別要求,需作特殊規定的地區。
9.2 本市特定區域包括如下地區:
(1)區域性生態廊道:沿北江和西江兩條干流以及順德水道、東平水道形成的城市主要生態廊道。
(2)通風廊道:《佛山市通風廊道專項規劃(2018-2035)》劃定的通風廊道。
(3)自然保護地: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4)歷史文化保護空間:《佛山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20-2035)》劃定的歷史文化保護控制線內空間區域。
(5)交通樞紐地區:機場、高鐵站點等重大交通樞紐地區、地鐵站點半徑 500 米范圍。
9.3 市人民政府可視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需要,指定特定區域。
特定區域的管理規定
9.4 特定區域的具體范圍和管理規定,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市相關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 10 章 地下空間
第10章 地下空間
10.1 地下空間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地下空間規劃應體現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連通、地面建筑與地下工程協調配合的原則。優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應急防災、消防、人民防空、環境保護、安全保障等設施,并劃定綜合管溝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間控制范圍。
10.2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資源、規劃統籌、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優先發展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鼓勵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和橫向相關空間連通開發,并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人防設施的設置規模以相關部門意見為準。
10.3 結建地下空間項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圍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線,且地下室邊線與用地界線和規劃控制線等的退讓距離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但是屬于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明確的出入口、通風口、排水口、通道等除外。
10.4 規劃項目對地下空間有統建要求的,地下空間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可以單獨劃定。地下空間分層開發利用的,應當共用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等設施。
10.5 出讓地塊如涉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明確地下空間使用性質、水平投影范圍、垂直空間范圍、建設規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的設置要求等內容。
10.6 地下公共空間連接要求:
(1)鼓勵地鐵站點通過地下聯系空間與周邊開發地塊相連,在符合相關技術規定前提下,可研究地下聯系空間增加商業功能的方案,最終的地下聯系空間開發、運營主體與建設方案應由相關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2)各地塊地下空間宜以地下聯系通道形式相互聯通。
10.7 地下空間協同開發要求:
(1)若地塊內設有協調性道路,或相鄰地塊開發為同一開發主體,或開發主體之間經過協商同意,在不對道路使用和維護、市政管線敷設、綠化種植覆土要求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帶來負面影響的前提下,可研究地下空間協同開發方案,協同開發方案最終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復為準。
(2)相互連通或合建地下空間的地塊之間,對應的各層地下空間標高須統籌協調;超出地塊邊界投影范圍外的地下空間協同開發范圍,由相鄰地塊之間攤分建筑面積,納入各地塊建筑面積的核算或根據相關規定獲取空間的使用權。
(3)相鄰地塊之間合建地下車庫,在整體符合相關消防規范和車庫相關規范要求前提下,可統籌布局、共用出入口。
10.8 超出地塊邊界投影范圍外的地下空間,需要根據《佛山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相關規定進行用地審批、工程建設、產權登記和使用管理。
第 11 章 附則
第11章 附則
11.1 本規定施行前,已核發規劃條件,或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應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11.2 本規定由佛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11.3 本規定是佛山市進行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的技術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11.4 本規定自 2021 年 11 月 19 日起施行。
附錄一:用詞說明
附錄一: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定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它有關標準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行”。
3、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不大于”、“不少于”、“不小于”,包括本數;所稱的“大于”、“小于”、“以外”、“多于”、“少于”不包括本數。
附錄二:名詞解釋
附錄二:名詞解釋
1. 舊區
指佛山市行政轄區范圍內的歷史城區、各鎮老城區及發展空間達到飽和狀態的地區,具體區域詳見附錄三第 13 款。
2. 新區
指佛山市行政轄區范圍內舊區以外的區域,具體區域詳見附錄三第 13 款。
3. 道路紅線
也稱道路規劃紅線,指城市道路用地規劃控制線。
4. 建筑控制線
指根據規劃需要確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圍的控制線。
5. 建筑紅線
指經規劃確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6. 建筑紅線退讓
指退讓用地紅線、道路紅線、規劃綠線、規劃藍線等。
7. 容積率
指一定地塊內計算容積率的總建筑面積與凈用地面積的比值。
8. 建筑密度
指在一定范圍內,按本規定應計算建筑密度的所有建筑物的基底總面積(即建筑物接觸地面的自然層建筑外墻或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占凈用地面積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9. 綠地率
指一定地塊內各類綠化用地總面積占凈用地面積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10. 低層居住建筑
指層數為 1 層至 3 層且建筑高度(按附錄三第 9 款計算,下同)不大于 10 米的居住建筑。
11. 多層居住建筑
指層數為 3 層至 9 層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7 米的居住建筑。
12. 高層居住建筑
指層數大于等于 10 層或建筑高度大于 27 米的居住建筑。
13. 低層非居住建筑
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 米的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
14. 多層非居住建筑
指建筑高度大于 10 米,小于等于 24 米的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
15. 高層非居住建筑
指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
16. 建筑高度計算
指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本規定附錄三第 9 款的規定。
17. 裙房
指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附屬建筑。
超過 24 米的,按高層建筑處理。
18. 地下室
指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 1/2 的房間。
19. 半地下室
指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 1/3,且不超過 1/2 的房間。
20. 商業建筑
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經營各類商品的專業零售和批發商店,以及飲食等服務業的建筑。
21. 大型商業建筑
指用于商業經營活動的任一樓層建筑面積≥5000 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15000 平方米的建筑。
22. 建筑公共開放空間
指附屬于建筑物,面向公眾或者小區不特定業主、全天候免費開放的公共空間,包括架空層、屋頂花園、騎樓、建筑物內城市公共通道等,但不包括住宅建筑位于塔樓中間層的單個架空空間。建筑公共開放空間應具備邊界開放與便捷的公共可達條件,其中公共通道應滿足人流疏散要求。需用作人行通道、布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閑設施等公共用途的,不得改變用途,也不得圍合封閉改作他用或作為出售、出租等商業用途。
23. 幕墻
指由金屬構架與板材組成,不承擔主體結構荷載與作用的建筑外圍護結構或建筑外裝飾結構。
24. 城市藍線
指為保護與控制城市規劃確定的水庫、河道、河涌、濕地等城市河流水系(城市地表水體)、水源工程和水利工程,以及為滿足城市河流水系整治、綠化、生態景觀建設等需要而劃定的地域界線。
25. 城市綠線
指建設用地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和開放的公園綠地,以及位于建成區內具備公園服務功能的非建設用地。
26. 城市紫線
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界線,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27. 城市黃線
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28. 城市棕線
指產業發展保護區的范圍界線。產業發展保護區是為保障佛山市產業用地總規模,在一定時期內需要實行控制和管理的區域。
29. 塔式建筑
指單體建筑各立面高寬比均大于 3:2 的建筑。兩幢塔式建筑連體布置的或建筑邊長超過 40 米時,按照板式建筑長邊有關規定執行。
30. 板式建筑
指非塔式建筑的其他建筑。
31. 避難層
指按消防規范計算建筑高度超過 100 米的超高層建筑,為消防安全專門設置的供人員疏散避難的樓層。
32. 避難空間
指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煙氣危害的空間,不包含電梯間、樓梯間、電梯前室、樓梯前室等垂直交通空間以及設備用房。
33. 設備管道(夾)層
指建筑物中專為設置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和配變電等設備和管道且僅供維修人員進入操作使用的樓層。
34. 結構轉換層
指建筑物中為不同結構類型的上部和下部進行結構轉換的樓層。
35. 地下空間
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具體包括結建地下工程和單建地下工程。結建地下工程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表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單建地下工程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工程視為單建地下工程。
36. 住宅建筑立面公建化
指在不改變住宅功能的前提下,運用公共建筑外立面的做法對住宅建筑外立面進行設計與建造,沿街建筑界面不宜設置廚房和開敞式陽臺。
37. 半開敞空間
指有永久性頂蓋,且至少有一面設有維護設施的開敞平臺,如建筑的陽臺、入戶花園、空中花園、設備平臺、活動平臺、挑廊等。
38. 半開敞空間進深
指半開敞空間上部永久性頂蓋投影線外緣至外墻邊緣的最大垂直距離。半開敞空間上蓋與其圍護結構外圍的水平投影線不完全一致時,按上蓋或圍護結構較少的水平投影范圍計算距離。
39. 立體綠化
指建筑物、構筑物屋頂綠化以及陽臺、立交橋和人行過街天橋等的立體綠化,包括平面綠化、屋頂綠化和墻體綠化等。
40.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
指以經批準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為依據,對城市更新單元的目標定位、更新模式、土地利用、開發建設指標、公共配套設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設計、利益平衡以及分期實施等方面做出細化規定,明確城市更新單元實施的規劃要求、協調各方利益,落實城市更新目標和責任。城市更新單元規劃需參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技術規范進行編制、審批。經批準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是出具規劃行政許可、實施相關規劃建設管理的依據。
41. 微改造
指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管理規定>的通知》(佛府辦〔2020〕17 號)的相關要求,在維持現狀建設格局基本不變的前提下,以局部加拆建、功能改變、整飾修繕等方式進行改造提升,根據政策要求完善用地及建筑手續,實現用地及建筑功能改變等。
42. 老年人居住建筑
指專為老年人設計,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務要求的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設計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建筑、環境、設施等。
附錄三:計算規則
附錄三:計算規則
1、 建筑面積計算
按國家有關建筑面積的計算規則計算,即《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房屋預售及房屋產權登記時的建筑面積測算,不適用本規定,按照《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000)《房屋面積測算規范》(DBJ440100/T204-2014)及有關規定執行。
2、 地塊面積計算
(1)地塊邊界
地塊的劃定應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限定在單個街坊范圍以內。地塊四至邊界應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邊界和相鄰地塊邊界為界限。
街坊內建設用地性質不同類的,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地塊開發細則中細分地塊。
(2)凈用地面積
凈用地面積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正式劃定用地范圍的面積為準。
不計入凈用地面積的用地,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協調性道路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高速路、城市河涌及實線控制的公園綠地和防護綠地。
3、 容積率計算
(1)在計算容積率時,屋頂層設備用房(含公共樓梯間)總建筑面積不超過標準層計容建筑面積 1/8 的不計;超出 1/8 時,超出部分需納入容積率計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各個面結構頂板露出室外地面起算基準點或室外地面的高度不超過 1.5 米,不計入容積率的計算;超過 1.5 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規劃條件中應明確建設項目地下室、半地下室室外地面起算基準點高程。
①對于場地相對平整的一般建設項目,可按照地塊周邊城市道路中心線交叉點規劃高程的算術平均值增加 0.2 米作為室外地面起算基準點高程。
②對于場地內有高差的建設項目(如山地、坡地等地形起伏較大建設項目),若建筑首層的設計高差超過 1.5 米或高差大于 1.5 米的人行或車行出入口大于或等于 1 個時,可按以下公式進行計算,當計算結果大于 1 時,計入容積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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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L1、L2、L3、Ln 為地下室、半地下室周邊各邊邊長(m);H1、H2、H3、Hn為地下室、半地下室周邊各邊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或平均高度(m);n 為地下室、半地下室折轉邊數。
③特殊地塊建設項目(如鄰近濱水河堤,建設項目的場地與堤岸的標高超過 1.5 米高差時),在滿足水利部門的相關要求下,對于有利于提升公共空間的可達性的建設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經過規劃論證后,另行確定建設項目室外地面起算基準點高程。
(3)①住宅、宿舍和服務型公寓建筑首層的電梯前室、入戶大堂、公共走道等公共部分層高不應大于 6.0 米。當其建筑層高大于 6.0 米小于等于 9.6 米時,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建筑面積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1.5 倍計算;當其建筑層高超過 9.6 米時,其建筑面積計算值在 1.5 倍的基礎上按層高每增加 2.2 米即增加 1 層計算,若層高增加不足 2.2 米時,按增加 0.5 層計算,依此類推。②住宅、宿舍和服務型公寓建筑層高不應大于 3.6 米;當其建筑層高大于 3.6 米且小于等于 5.0 米時,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建筑面積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不含主體結構外的陽臺部分)的 1.5 倍計算;當其建筑層高超過 5.0 米時,其建筑面積計算值在 1.5 倍的基礎上按層高每增加 2.2 米即增加 1層(不含主體結構外的陽臺部分)計算,若層高增加不足 2.2 米時,按增加 0.5 層(不含主體結構外的陽臺部分)計算,依此類推。③躍層住宅中層高超過 3.6 米的中空客廳(起居室)、餐廳的水平投影總面積不應超過 30 平方米,且開洞率不應大于 30%【注:開洞率為洞口水平投影總面積/該套型住宅結構板洞口(包括上開洞口或下開洞口)所在樓層套內水平投影面積(不含陽臺部分)】;小于或等于 30 平方米且開洞率小于 30%的部分,其建筑面積計算值按該套型住宅水平投影面積的 1 倍計算,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積計算值參照以上第②點計算(非躍層住宅設置的中空客廳(起居室)須計入超高范圍)。
(4)辦公、酒店客房建筑層高原則上不應大于 4.5 米;當其建筑層高大于 4.5 米且小于等于 6.0 米時,其計容建筑面積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1.5 倍計算;當其建筑層高超過 6.0 米時,其計容建筑面積計算值在 1.5 倍的基礎上按層高每增加 2.2 米即增加 1 層計算,若層高增加不足 2.2 米時,按增加 0.5 層計算,依此類推。酒店建筑客房以外的功能房間按其功能屬性的建筑層高核算計容建筑面積。
(5)商業建筑應符合本規定附錄二(名詞解釋)第 20 項的要求,非高層商業建筑、高層建筑的商業裙房(不大于室外地面以上 6 層)和最小分割單元不小于 500 平方米的高層大型商業建筑層高不應大于 6.0 米;層高大于 6.0 米且小于等于 8.2 米時,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2 倍計算;當層高超過 8.2 米時,其計容建筑面積計算值在 2 倍的基礎上按層高每增加 2.2 米即增加 1 層計算,若層高增加不足 2.2 米時,按增加 0.5 層計算,依此類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業建筑,計容建筑面積的計算值應符合以下要求:1)建筑平面設計為類似商品住宅套型式平面形式的,參照本款第(3)項進行計算;2)建筑平面設計為其他形式的, 參照本款第(4)項進行計算。
(6)生產性低、多層工業建筑物層高原則上不應大于 8.0 米;生產性高層工業建筑物首層層高原則上不應大于 8.0 米,二層及以上層高不應大于 6.0 米;非生產性工業建筑物(如飯堂、配套行政辦公用房等)層高原則上不應大于 4.5 米;物流倉儲建筑物層高原則上不應大于 8.0 米。當層高超過上述相應的層高要求時,其計容建筑面積計算值在 1 倍的基礎上按層高每增加 2.2 米即增加 1 層計算,若層高增加不足 2.2 米時,按增加 0.5 層計算,依此類推。
(7)住宅陽臺面積計算
①適用范圍
佛山市城鎮開發邊界內新建、改建、擴建住宅的建筑工程設計、建設工程規劃報建和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等規劃管理工作中陽臺容積率指標的計算。
②陽臺定義和相關術語
a.陽臺指附設于建筑物外墻,設有欄桿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室外空間。
b.房屋結構范圍內標注陽臺、空中花園、入戶花園等建筑空間,無論其名稱如何,符合上款形式的,均按陽臺計算建筑面積。
c.套內陽臺面積=套內各陽臺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總和。
d.套內建筑面積=套內使用面積(不含陽臺部分)+套內墻體面積。
e.套型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整棟分攤)+套內陽臺面積。
③計算細則
a.套內陽臺面積不超過套內建筑面積的 18%時,套內陽臺面積折半即為套內陽臺計算面積。套內陽臺面積超過套內建筑面積的 18%時,則 18%以內折半計算,超過 18%部分全部計算,二者合計為套內陽臺計算面積。
b.不同上蓋高度的陽臺,均應納入套內陽臺面積進行計算。
c.陽臺上蓋與陽臺圍護結構外圍的水平投影線不完全一致時,按上蓋或陽臺圍護結構較少的水平投影計入套內陽臺面積;當上蓋飄板水平投影寬度不大于 0.6 米時,陽臺不計入套內陽臺面積和套內使用面積。
d.封閉式陽臺按水平投影計入套內建筑面積(因城市風貌控制需要,在城市中心城區、城市門戶區域、城市主要商業區、城市軸線沿線等特定區域的住宅建筑設置了公建化外立面,封閉陽臺可按套內陽臺面積進行折半核算且應符合本款陽臺的計算細則相關規定,并應在規劃條件中明確)。
e.每套住宅只能設置一處進深尺寸大于 2.1 米的陽臺(或空中花園、入戶花園等)且每處水平投影面積不大于 12 平方米。超出以上規定設置的陽臺,按水平投影面積全額計入套內建筑面積。
f.設計單位在建筑設計時除按照規范計算建筑面積外,還應在圖紙上列明上述面積指標。
(8)除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居住建筑的陽臺、空中花園、活動平臺和本款(16)條規定以外的非居住建筑的陽臺、入戶花園、設備間等半開敞空間,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計容建筑面積。半開敞空間上蓋與其圍護結構外圍的水平投影線不完全一致時,按上蓋或空間圍護結構較少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計容建筑面積。
(9)建筑凸(飄)窗凸出外墻結構邊線不大于 0.6 米且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 0.45米及以上的且結構凈高在 2.1 米及以下的凸(飄)窗的,可不計算建筑面積。超出上述規定或者在建筑凸(飄)窗外同時設置花池、結構板、空調外掛機擱板等建筑外墻附屬物的,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 1 倍計算計容建筑面積。
(10)凸出建筑外墻附屬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計容建筑面積:1) 凸出建筑外墻結構邊線大于0.6米;2)有維護結構、維護設施;3)同時設置;4)在住宅陽臺(包括入戶花園、空中花園等)圍護結構外設置花池、空調外掛機擱板等;5)居住、辦公、酒店等建筑平面各類開口外設非結構抗震需要的結構梁(板)或圍護結構而形成的各類挖空(天井)圍合空間;6)設置其他有悖正常使用功能、尺度和外觀造型需
要的建筑外墻附屬物或天面女兒墻等。
(11)建筑避難層、設備管道(夾)層、結構轉換層等容積率計算方法如下:
①按照規范要求合理設置且符合本規定附錄二(名詞解釋)定義的避難層、設備管道(夾)層、結構轉換層層高不高于其所在建筑類型計容標準層層高時,按規范計算建筑面積但不計入容積率;層高大于計容標準層層高的,視同建筑標準層,按照附錄三 3(3)(4)和(5)等條款和規范計算建筑面積及容積率。超出設計規范要求設置的其他夾層空間 (如住宅、辦公和酒店建筑中設置的設備管道夾層等封閉空間等) 和結構轉換層,不論其是否被利用,均疊加計入下層建筑層高并按照其對應的建筑類別計算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
②避難層、設備層、設備管道夾層和結構轉換層內的樓梯間、電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等功能空間均須按照附錄三3(3)(4)和(5)等條款和規范計算建筑面積及容積率。
③設備間、設備層宜與避難層結合設置,結合層層高不超過5.0米時,按規范計算建筑面積但不計入容積率;層高超過5.0米時,按照附錄三3(3)(4)和(5)等條款和規范計算建筑面積及容積率。
(12)對高出屋面的空調冷卻塔等設備、設備房和梯屋等,應通過建筑手段進行有效遮蔽,減少對相鄰建筑的影響,屋頂構架、幕墻和女兒墻高度按以下規定計算建筑容積率:
①當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其突出屋面的構架、幕墻等的高度結合建筑造型需要設置;
②當建筑高度不大于 250 米,其突出屋面的構架、幕墻等的高度超過以下標準值時,高度每增加 2.2 米(含不足 2.2 米)時應按增加 1 層計算容積率面積,計容范圍按構架投影面積或墻體圍合的投影面積。
a.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含高層建筑不大于 24 米的裙房),其突出屋面的構架、幕墻等的高度超過 2.2 米,或實體女兒墻突出屋面的高度超過 1.5 米。
b.高層建筑高度不大于 150 米,其突出屋面的構架、幕墻等的高度超過 9 米或超過屋面高度的 10%,或實體女兒墻突出屋面的高度超過 1.5 米 。
c.高層建筑高度大于 150 米、不大于 250 米,其突出屋面的構架、幕墻等的高度超過 12 米,或實體女兒墻突出屋面的高度超過 1.5 米 。
③用于支撐幕墻的屋面構架高度不得超過其鄰近的幕墻頂點;用于支撐太陽能板、幕墻或擦窗機的屋面構架可設置一層。
④屋面設置的圍合幕墻高度不一致時,幕墻突出屋面的高度按以下公式計算:
幕墻高度=幕墻高度最低值+(幕墻高度最高值-幕墻高度最低值)×2/3
⑤高層及以上建筑有退層情況時,退層形成的露臺視為屋面,突出屋面的實體女兒墻、構架、幕墻等的高度從露臺層起計。
⑥突出屋面的實體女兒墻的高度從屋面的結構完成面最高點起計;突出屋面的構架、幕墻等的高度從屋面的結構完成面最高點起計。
⑦普通工業用地內生產性建筑(包括廠房建筑等)屋頂構架高度均不得超過 6 米。
(13)建筑物之間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設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應報自然資源和交通等主管部門批準。符合下列規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和建筑密度計算:
①廊道的凈寬度不宜大于6米且不應小于4米,廊道下的凈空高度應不小于5.5米;但穿越寬度15米以下且不通行公交車輛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凈空高度可不小于5米。
②廊道內不得設置商業設施。
③支撐廊道的地面結構不得對人行空間產生影響。
④24小時免費向所有市民開放和滿足無障礙的設計要求。
(14)在建筑物內部(包括首層、二層及地下層)或外部提供對外開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間或通道(必須提供無障礙設施),將周邊相鄰地塊建筑物與城市街道、廣場、游園、購物中心等公共空間聯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寬度不小于 4 米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計算。
(15)建筑底層設置沿街面(城市道路)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的騎樓時,騎樓凈高不應小于 5.0 米,步行通道最窄處凈寬不應小于 3.0 米,騎樓地面與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 厘米以內;無人行道時應高出道路邊界處 10-20 厘米,并應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條件的騎樓底層面積不計入容積率計算,建筑密度計算詳見附錄三第 5 款“公共開放性騎樓建筑密度的獎勵”。
(16) 住宅、辦公、大型商業建筑(符合本規定附錄二第21項的要求)的公共開放空間滿足下列要求的建筑公共開放空間及其交通附屬設施(含專用樓梯、電梯及坡道)可不計入容積率:
①住宅建筑利用首層架空層空間作為公共開放空間可不計入容積率,其結構樓板層高不得小于4.5米且架空開敞面不應少于兩個開敞面,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首層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間、入口大堂、設備設施用房及管井外應整層架空(見附錄四圖示1);
b. 含裙房(包括商業、物管用房和社區配套用房)的住宅建筑首層的單個架空層空間面積應不少于150平方米,其臨開敞面進深應不小于4.0米(見附錄四圖示2)。
②辦公、大型商業建筑利用架空層空間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位于建筑物首層和首層以外的公共開放空間,在符合下列情形的不計入容積率:
a. 架空層空間凈高應不小于3.5米,且架空開敞面不應少于兩個開敞面且累計長度應不小于架空空間周長的40%(見附錄四圖示3);
b. 位于首層的單個架空層空間面積應不少于150平方米,其臨開敞面進深應不小于4.0米(見附錄四圖示4);
c. 位于建筑物裙房與塔樓之間的架空樓層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間、設備設施用房和管井外應整層架空(見附錄四圖示5);
d. 位于塔樓中間層的單個架空層空間面積應不少于300平方米,其臨開敞面進深應不小于4.0米(見附錄四圖示6);
上述首層以外的公共開放空間,其累計建筑面積不大于所在建筑計容建筑面積3%的不計入容積率,超出部分應按其投影面積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不符合以上情形的公共開放空間按附錄三3(8)條款計入容積率。
(17)在建筑退讓道路紅線的范圍內,離室外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小于4.5米且凸出建筑外墻結構邊線不大于3米的遮陽擋雨外挑物(包括懸挑雨篷、遮陽板、屋頂挑檐等),或凸出建筑外墻結構邊線小于或者等于0.6米且無圍護結構的花池(高度不得大于0.5米)、結構板、空調外掛機擱板、挑廊和各類裝飾性陽臺、構架或聯系梁等建筑外墻附屬物不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
(18)建筑坡屋頂下建筑空間,結構凈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按其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結構凈高在2.1米以下的部位不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
(19) 在核定建筑容積率指標時,下列情形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
①建筑物避難層中的避難空間。
②在同一自然層內設置結構凈高在1.2米以下的設備管道夾層空間。
③教育、圖書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服務設施建筑的首層架空公共活動空間。
④既有房屋為滿足安全疏散、改善垂直交通等而增設必要的消防樓梯、連廊、無障礙設施、電梯等配套設施用房。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項目設計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⑤對于規劃條件未明確預留充電設施接口比例要求的新建項目,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為滿足充電設施接口比例要求而增設的電力用房。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上位政策文件規定的情形。
(20)除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控制指標的規定外,商住綜合樓(或商辦綜合樓)的容積率控制指標,按不同性質的建筑面積比例換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第三章相關規定執行。高層商住綜合樓商業用房的建筑面積應至少占總建筑面積的 10%,不足 10%的,其容積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標按高層居住建筑的規定執行;多層商住綜合樓商業用房應至少占兩層以上(含兩層),僅設底層商店的,其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標按多層居住建筑的規定執行。
其中,綜合樓容積率指標的換算按下式計算:
A=(A1 M1+A2 M2)/M
式中:A-折算的容積率;
A1-商業建筑容積率指標;
M1-商業建筑面積
A2-居住(或辦公)建筑容積率指標;
M2-居住(或辦公)建筑面積
M-商住綜合樓(或商辦綜合樓)的總建筑面積
(21)對層高有特殊要求的空間,如建筑的門廳、大堂、中庭、采光廳等公共部分和電影院、大型會議廳、宴會廳、展覽廳、指揮監控中心、公共服務中心以及有特殊工藝需求的單、多層工業廠房、倉庫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
(22)工業生產性用房平面應規整方正,滿足工業生產需要,應留出完整的可供使用的生產空間,主要進深不宜小于 15 米,衛生間、開水間或者飲用水供應點應集中設置,不得設置廚房等居住空間。建筑平面一般為大開間,如需分隔,各單元面積不宜過小,除配電房、工具間等輔助房間外,單套套內建筑面積不宜小于 300 平方米且單套套內不得設置或預留與衛生間、茶水間等有關的豎井、煙道、風井等設備設施。
(23) 以上未規定的情形,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需計算建筑面積的,應當按其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城市規劃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照經批準的城市設計和規劃條件執行。
4、 建筑密度計算
(1)獨立的建筑,按墻體外圍及立柱外邊水平面積計算;室外有頂蓋、有立柱或墻體落地的走廊、門廊、門廳、陽臺、平臺、樓梯等按墻體外圍及立柱外邊水平面積計算。
(2)底層架空的以圍護結構(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建筑密度。
(3)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標時,下列情形可不計入建筑密度:
a. 頂板覆土不少于0.6米且結構頂板高出室外地面起算基準點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頂板覆土不少于0.6米且結構頂板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c. 地下通道出入口頂蓋;
d. 建筑物首層的無蓋中庭。
e.符合附錄三3(13)條款規定的提供全天候公共開放的空中人行廊道。
(4)符合公共開放空間定義且不低于附錄三 3(14)條款要求的提前下,公共建筑的首層架空空間對社會公眾全天候開放并將相鄰地塊慢行系統聯系起來的,經充分論證可以提供獎勵的建筑密度,與公共開放性騎樓(如同時設置)合計獎勵密度不得超過原批準建筑密度基數的 15%。公共開放性騎樓建筑密度的獎勵詳見以下第 5 款。
5、 公共開放性騎樓建筑密度的計算
(1) 在既定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的建筑基地內,建設單位在滿足相關要求,并符合本規定附錄三 3(15)條款要求的前提下,在建筑設計中設置公共開放性騎樓,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認,對設置騎樓的地塊在建筑密度計算方面給予適當獎勵。
(2)獎勵條件
a. 該地塊的建筑設計需滿足城市規劃的相關要求;
b. 底層沿街面(城市道路)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的騎樓應作為城市公共開放空間,并承諾無條件、永久提供作公眾交通、休息、活動之用。
(3)獎勵辦法
a. 2層及以下騎樓給予騎樓公共人行空間投影面積不計入建筑密度計算的獎勵;
b. 3層騎樓給予騎樓公共人行空間投影面積按百分之五十計入建筑密度計算的獎勵;
c. 4層騎樓給予騎樓公共人行空間投影面積按百分之八十計入建筑密度計算的獎勵;
d. 5層或以上騎樓按騎樓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建筑密度計算;
e. 兼具以上不同類型的,各類型的騎樓投影面積分別按照對應的方式計算后,累計計入建筑密度計算;
f. 獎勵的建筑密度不得超過原批準建筑密度基數的百分之十五。
(4)位于舊城保護區域內或有特殊要求的騎樓,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研究確定。
6、 綠地面積計算
(1)宅旁綠地、道路綠地、集中綠地、其他塊狀、帶狀公園綠地面積起止界的計算:
a.宅旁綠地面積計算,綠地邊界與城市道路臨接時,應算至路面邊緣;當與建筑物臨接時,應算至距房屋墻腳 1.0 米處;當與圍墻、院墻臨接時,應算至墻腳。
b.道路綠地面積計算,以道路紅線內規劃的綠地面積為準進行計算。對僅種植喬木的行道樹綠帶,寬度按 1.5 米計;對喬木下成帶狀、配置地被植物,且寬度大于 1.5 米的行道樹綠帶,按實際寬度計。
c. 集中綠地與城市道路臨接時,應算至道路紅線;當與居住街坊附屬道路臨接時,應算至距路面邊緣 1.0 米處;
d.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同集中綠地。沿小區主道、城市道路的公共綠地算到道路紅線。
(2)綠地中,作為景觀組成部分的小品、亭臺、曲廊、步道(寬度小于2.5米)、小廣場(含全民健身廣場、籃球場等)、水面(含游泳池等)等,可以一并計入綠地面積,但面積不宜大于綠地面積的30%。
(3)架空層內綠地面積計算:建筑物首層為架空層時,架空層內綠地計算起止界可從柱外緣或邊梁外緣投影線起算,至架空層內架空層凈高1倍處,計入綠地面積計算。
(4)屋頂、平臺(含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樓層頂板)等綠化形式,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其綠地面積計算除參照本條款(1)的計算方法外,還應按表1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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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停車場綠化分為周界綠化、車位間綠化和地面綠化。滿足表2相應設計要求時,可將停車場面積部分折算為綠地面積,并納入綠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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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居住區、學校和商業配套建設露天足球場地設施的,符合規定的非人造草坪場地部分在驗收時可納入綠地率核算。
7、 建筑間距計算
(1)除另有規定外,建筑間距是指兩幢建筑的外墻面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
(2)在建筑間距范圍內外挑陽臺、走廊、樓梯平臺,應在滿足消防間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規定:
a.建筑間距小于 8 米:間距內不得外挑陽臺、走廊和樓梯平臺。
b.建筑間距大于或等于 8 米時:外挑陽臺、走廊、樓梯平臺的總長度小于或等于相應建筑邊長的一半時,允許外挑不大于 1.5 米進深的陽臺、走廊、樓梯平臺;外挑進深大于1.5 米時,超出部分應計入建筑間距;外挑陽臺、走廊、樓梯平臺的總長度大于相應建筑邊長的一半時,應按陽臺、走廊、樓梯平臺的外挑邊線計算建筑間距。
(3)局部相連的建筑如不能同時滿足以下要求,應作為不同建筑單體來控制建筑最小間距:除共有的地下室和裙房外,相連的層數不少于較低建筑其余樓層的 1/2;應有進深不小于 3 米的實際功能性(非裝飾性)連通;滿足日照和消防要求。
8、 建筑退讓用地紅線距離的確定
(1)建筑后退用地紅線的距離以建筑物地面以上最突出的外墻(含柱)邊線計算。
(2)建筑后退用地紅線 3 米以內的地上、地下空間范圍,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構)筑物。特殊地段,規劃條件中有另行規定的除外;相鄰用地單位間有特別協議的除外。
(3)建筑后退用地紅線大于 3 米的地上、地下空間范圍,在滿足消防、日照、交通和施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外伸或出挑符合以下條件的建(構)筑物。
a. 高差不大于 0.6 米、進深不大于 2.4 米的踏步和坡道。
b. 建筑上出挑的雨篷、屋檐、窗臺。
c. 沒有頂蓋且實體護欄部分高度不大于 0.6 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風井。
d. 相鄰用地單位間有特別協議的建(構)筑物:包括門衛房、燃氣調壓站房、泵房等小型附屬建筑,經規劃批準的過街連廊和過街樓。
(4)除有特別規定,圍墻退界距離應滿足以下要求:
a. 臨城市綠化等公共用地的圍墻基礎不應超出用地紅線;
b. 相鄰用地單位間的圍墻中心線應與用地紅線對齊。
9、 建筑高度的確定
(1)本規則僅適用于確定建筑間距、后退用地紅線距離和道路紅線時的建筑高度計算。
其他規定對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機場、氣象觀測站、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視線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點計算。
(2)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為自室外自然地坪(或室外地面,下同)計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帶女兒墻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為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女兒墻頂。如附圖 1 所示。
(3)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 45 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為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屋面坡度大于 45 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為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坡頂高度一半處高。如附圖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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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以下兩種情形下,水箱、樓梯間、電梯間、機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屬建筑的高度應計入建筑高度:
a. 附屬建筑的單邊邊長大于對應主體建筑邊長的1/2;
b. 兩個以上附屬建筑同一單邊累加邊長大于對應主體建筑邊長1/2,且水平投影面積之和超過屋面水平投影面積1/4。
(5)相臨兩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應按附圖 2 所示,確定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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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向(或西向)建筑物首層為架空層,南向(或東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向(或西向)建筑物架空層的樓面標高起計(參見附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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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規劃建設控制地帶及機場凈空限高區等特殊地段外,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大于 80%的裝飾構架或天面女兒墻可不計入建筑高度,也可不納入日照計算;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在 50%-80%之間的裝飾構架或天面女兒墻可不計入建筑高度,但應納入日照計算。
10、 佛山市廣播電視微波傳輸通道的限高要求
(1)佛山市微波路由及參數如附圖 4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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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傳輸通道限高要求(佛山至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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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傳輸通道限高要求(廣州至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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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高度控制視線分析方法
根據優秀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環境,選擇適當視點確定視線走廊,進行視線分析。視點的距離應大于或等于3H,且其視角不小于 60 度。因現狀條件限制難以按3H視點距離控制高度的,視點距離可適當縮小,但不得小于2H。(見附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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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面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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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佛山市新區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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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住宅、辦公、商業建筑公共開放空間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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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辦公、商業類建筑位于塔樓中間層的單個架空空間面積應不少于 300 平方米,其開敞面不少于兩個且臨開敞面進深應不小于 4.0 米。
附錄五:建筑間距圖示
附錄五:建筑間距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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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當板式低、多層建筑短邊超過 14 米、板式高層建筑短邊超過 20 米,應當按照板式建筑長邊計算建筑間距。塔式高層建筑邊長超過 40 米時,應當按照板式建筑長邊計算建筑間距。
2. 開窗的山墻指具有居室開窗的山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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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建筑退讓規定
附錄六:建筑退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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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表中H為計算建筑間距的建筑高度。
2.建筑退讓距離是指建(構)筑物外墻勒腳以上外墻表面至道路規劃紅線、邊緣線、藍線、綠線之間的距離。當綠線進入城市道路、河涌、鐵路、高壓走廊退讓范圍時,可不再按綠線退讓標準退讓。
3.建筑退讓距離應同時滿足道路及高架路、立交的退讓標準。
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規劃以及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5. 道路平面交叉口轉彎部位的建筑退讓道路紅線切角線的距離 H 按以下規定(紅線切角線的作法參見附錄三 15 規定執行):
a) 相交道路的道路紅線寬度均在 35 米及以上時,建筑退讓道路紅線切角線的距離為較寬道路的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 D 的 1.8 倍,即 H=1.8D;
b) 相交道路中有一條道路紅線寬度大于等于 15 米且小于 35 米時,建筑退讓道路紅線切角線的距離為較寬道路的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 D 的 1.5 倍,即 H=1.5D;
c) 相交兩條道路紅線寬度均小于 15 米時,建筑退讓道路紅線切角線之間的距離為道路的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 D 的 1.0 倍,即 H=1.0D。
d) 相交兩條道路中,其中一條道路紅線寬度大于 35 米,且另外一條道路紅線寬度小于 15 米時,建筑退讓道路紅線切角線之間的距離為較寬道路的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 D 的 1.0 倍,即 H=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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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是指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外側起向外的距離。
附錄七:佛山市單一重現期暴雨強度公式
附錄七:佛山市單一重現期暴雨強度公式
該暴雨強度公式來源于《佛山氣象條件及典型雨型研究技術報告》(廣東省氣象防災技術服務中心,2016.6),由佛山市氣象局、佛山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佛山市水務局于2016 年 11 月 16 日聯合發布。
一、 禪城區、南海區單一重現期暴雨強度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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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順德單一重現期暴雨強度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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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式中 t 為降雨歷時,當計算雨水管渠的降雨歷時,應按下式計算:t=t1+t2
t---降雨歷時
t1---地面積水時間(min),應根據匯水距離、地形坡度和地面種類計算確定,一般取 5min~15min;
t2---管渠內雨水流行時間(min)
三、三水區、高明區單一重現期暴雨強度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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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式中 t 為降雨歷時,當計算雨水管渠的降雨歷時,應按下式計算:t=t1+t2
t---降雨歷時
t1---地面積水時間(min),應根據匯水距離、地形坡度和地面種類計算確定,一般取 5min~15min;
t2---管渠內雨水流行時間(min)。
補充說明1
佛山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對《佛山市城市規劃
管理技術規定(2020 年修編版)》部分條款
進行補充說明(第一期)的通知
各區自然資源分局、市城市更新局、局屬各單位(市土儲中心、市編研中心)、市規劃測信總院有限公司、市城鄉規劃協會:
《佛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20 年修編版)》(以下簡稱《技術規定》)于 2021 年 11 月經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并印發實施,結合近期各區在實施中反饋的情況及問題,現對《技術規定》部分條款補充說明如下:
一、《技術規定》第14頁表2.19關于規劃土地使用兼容性:
1.“1207 城鎮道路用地”對“1206 城市軌道交通用地”的兼容性,修訂為:“△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2.“1206 城市軌道交通用地”對“1402 防護綠地”的兼容性,修訂為:
“△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
二、《技術規定》第 18 頁表 2.36 中關于工業用地(新區)的綠地率修訂為:≥10%。
三、《技術規定》第 23 頁第 4.14 條款修訂為:“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業建筑、學校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的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人行主要出入口中心線兩側各 25 米范圍內的建筑(含圍墻)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 15 米,并應留有足夠的、與城市道路相連的集散場地、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經批準的詳細規劃以及相關規范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技術規定》第 34 頁表 5.10 關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指導性規定,修訂為:“服務半徑≤1000 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宜獨立占地,若獨立占地用地面積≥1200 ㎡;宜為相對獨立的多層建筑;可設一定數量以護理康復為主要功能的病床。”
五、《技術規定》第 34 頁表 5.10 關于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大型多功能運動場、中型多功能運動場、小型多功能運動場的強制性規定,修訂為:“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大型多功能運動場、中型多功能運動場、小型多功能運動場這四類設施合計人均用地面積≥0.3 ㎡。”
六、對于《技術規定》第 79 頁附錄二的第 29、30 點定義的“板式建筑”和“塔式建筑”,存在多種戶型的,按照整棟建筑對應朝向最寬處量算控制,再根據量算的長度判斷長、短邊,以判定建筑間距、退讓等的計算方式(量算方式參考下圖一至圖六)。
對于建筑設計形成北向自遮擋戶型的,需進行日照分析,按照《技術規定》第 25 頁第四章(建筑間距、退讓和高度)4.28“日照分析標準”要求判定,日照分析報告應當符合《建筑日照計算參數標準》(GB/T 5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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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于面寬的控制要求,補充說明如下:
1.關于《技術規定》第 70 頁 8.11 第(1)款中的面寬控制要求,主要考慮的是城市景觀和通風廊道的遮擋問題,管控對象不限于沿街建筑,并且重點控制居住、商業、辦公、服務型公寓等類型民用建筑物的面寬,工業廠房(倉儲)、醫院、教學樓、體育館等有特殊要求的可單獨論證。
2.根據《技術規定》第 93 頁附錄三第 12 款附圖 6“建筑面寬控制示意圖”,按建筑垂直城市道路、重要節點、關鍵位置、景觀視廊等的正投影面寬度進行控制,且累加投影面寬度不得大于相應建筑高度的面寬控制要求。(如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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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關于建筑朝向的判定,建筑物南北向、東西向的判定依據按照《佛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5 年修訂版)》第16 頁第 5 章“建筑間距、退讓與高度”第 5.3 款“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45 度以內(含 45 度)”和“東西向指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 45 度以內(不含 45 度)”執行。
九、《技術規定》第 77 頁附錄二第 11 點關于“多層居住建筑”的定義,修訂為:“指層數為 4 層至 9 層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7 米的居住建筑。”
十、《技術規定》第 79 頁附錄二第 37 點關于“半開敞空間”的定義,修訂為:“指有永久性頂蓋,且至少有一面設有維護設施的開敞平臺,如建筑的陽臺、入戶花園、空中花園、設備平臺、活動平臺等。”
十一、《技術規定》第 82 頁附錄三第 3(6)款修訂為:“生產性低、多層工業建筑物層高原則上不應大于 8.0 米;生產性高層工業建筑物首層層高原則上不應大于 8.0 米,二層及以上層高不應大于 6.0 米;非生產性工業建筑物(如飯堂、配套行政辦公用房等)層高原則上不應大于 4.5 米;物流倉儲建筑物層高原則上不應大于 8.0 米。當層高超過上述相應的層高要求時,若層高增加超過 2.2 米(含 2.2 米),其計容建筑面積計算值在 1 倍的基礎上按增加 1 層計算,若層高增加不足 2.2 米,按增加 0.5層計算。”
十二、《技術規定》第 83 頁附錄三第 3(11)款第①項修訂為:“按照規范要求合理設置且符合本規定附錄二(名詞解釋)定義的避難層、設備管道(夾)層、結構轉換層層高不高于其所在建筑類型計容標準層層高時,按規范計算建筑面積但不計入容積率;層高大于計容標準層層高的,視同建筑標準層,按照附錄三3(3)(4)和(5)等條款和規范計算建筑面積及容積率。”,補充解析:該款“層高大于計容標準層層高”中的“計容標準層層高”按其所在建筑類型計算。
十三、《技術規定》第 84 頁附錄三 3(12)款中的“實體女兒墻”,主要是指使用磚墻或混凝土等實體材料構筑且形成視線和日照遮擋的女兒墻。
十四、《技術規定》第 89 頁附錄三第 8(3)款第 b 項修訂為:“建筑上出挑的雨篷、屋檐、構架、開敞陽臺和窗臺。”
十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佛山市自然資源局
2022 年 5 月 17 日
補充說明2
佛山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對《佛山市城市規劃
管理技術規定(2020 年修編版)》部分條款
進行補充說明(第二期)的通知
市城市更新局、各區自然資源分局、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國土規劃編制研究中心、市城鄉規劃協會:
《佛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20 年修編版)》(以下簡稱《技術規定》)于 2021 年 11 月經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并印發實施,結合近期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情況,現對《技術規定》部分條款修改及補充說明如下:
一、《技術規定》涉及用地兼容比例計算公式修訂為:對于有獨立分區的兼容用地類型,用地兼容比例=分區用地面積/凈用地面積;對于沒有獨立分區的兼容用地類型,用地兼容比例=所有兼容建筑基底面積/凈用地面積。
二、《技術規定》第 22 頁第 4.9 條款(3)②中的按“最大間距計算”指建筑物性質參考相鄰地塊控規用地性質確定,并根據附錄五按不同布置形式計算其最大間距。
三、《技術規定》第 25 頁第 4.28 條款(1)修訂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標準為大寒日 3 小時;納入“三舊”改造標圖建庫的項目或舊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應小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時的標準,且不得降低周邊現狀建筑日照標準”。
四、《技術規定》第 84 頁附錄三 3(12)②b 款修訂為:“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且不大于 150 米,其突出屋面的構架、幕墻等的高度超過 9 米或超過屋面高度的 10%,或實體女兒墻突出屋面的高度超過 1.5 米”。對于超出(12)款要求的,計算公式及計容范圍參考下圖一至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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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然資源局
2022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