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言
山東省地方標準
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規程
Code of practice on fire safety assessment for workplaces
DB37/T 2409-2021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03-11發布 2021-04-11實施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7/T 2409-2013《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規程》,與DB37/T 2409-2013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 增加了評估總則;
b) 增加了檢查方法及加分項;
c) 增加了評估檔案管理規定;
d) 調整了規程名稱及適用范圍,補充完善了評估內容;
e) 調整了評估結論的判定規則,由原先的不符合項、有缺陷項調整為評估單元、評估項權重賦值扣分法。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山東省消防救援總隊提出并組織實施。
本文件由山東省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山東省消防救援總隊、濟南市消防救援支隊、濰坊市消防救援支隊、山東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東建大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新明、李京、付萍、王謙、李偉、高凌霜、劉詩源、李志強、劉同強、于霞、劉建磊、羅彩領、李建凱、李國亮。
本文件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2013 年首次發布為 DB37/T 2409-2013;
——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1范圍
1 范圍
本文件確立了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的流程、內容、判定標準。
本文件適用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評估,一般單位的消防安全評估參照本文件進行。
本文件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消防安全評估。本文件不涉及工業生產工藝的消防安全評估。
2規范性引用文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DB37/T 3486 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
3術語和定義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評估項 assessment of item
由若干個性質或功能相近的檢查內容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
示例:消防工作組織、消防安全制度;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消防供配電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2 評估單元 assessment of unit
由若干個性質或功能相近的評估項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
注:包含消防安全合法性、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設施。
4總則
4 總則
4.1 消防驗收合格或消防驗收備案的建筑物,使用過程中未進行改造或裝修的,可依據當時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評估,但應按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提出改進建議。消防驗收合格或消防驗收備案的建筑物,使用過程中進行改造或裝修未重新報驗的,應依據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評估。已經過消防設計審核的建筑物,但未經消防驗收或備案的,可依據消防設計審核時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評估,但應按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提出改進的建議。未按規定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筑物,應依據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評估。
4.2 建筑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達到產品預期使用壽命的,一般應予以報廢。若繼續使用,應對所有達到使用壽命的產品每年進行檢測。經相關單位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4.3 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應結合被評估單位實際情況,通過文字、圖片、影像、實物、電子檔案等方式留存評估過程的痕跡化資料。
4.4 消防安全評估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工作除應依據本文件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山東省的法律法規、其他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5評估流程
5.1 合同簽訂
5.1 合同簽訂
評估機構承接評估業務,應當與委托人(或單位)簽訂評估合同,評估合同應包含評估范圍、評估項目等內容。
5.2 評估準備
5.2 評估準備
5.2.1 成立評估項目組,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由注冊消防工程師擔任,現場評估人員不應少于 2 人,現場工作量按照附錄A的要求確定。
5.2.2 收集消防安全評估需要的相關資料,確定評估對象適用的消防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
5.2.3 評估所用儀器設備應經計量/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5.3 評估實施
5.3 評估實施
5.3.1 按本文件第7章的要求,結合評估對象的實際情況,進行資料審查及現場檢查。
5.3.2 評估人員應如實填寫原始記錄,字跡清晰、信息完整。
5.3.3 現場評估完成后,項目組應按照消防安全合法性、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設施四個單元列明評估問題,并提出整改建議。
5.4 編制報告
5.4 編制報告
根據評估情況和結果,編制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5.5 建立檔案
5.5 建立檔案
5.5.1 消防安全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評估檔案管理制度,明確評估檔案管理要求。項目評估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檢查評估工作全部情況,檔案形式包括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等。
5.5.2 消防安全評估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a) 評估合同;
b) 評估報告;
c) 評估活動原始記錄、現場活動圖像和文件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會議簽到表和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
2) 評估過程中的資料審查、現場檢查、詢問等記錄;
3) 評估工作內容的數據、圖像采集與現場情況記錄。
d) 評估項目其他相關資料。
5.5.3 消防安全評估機構應當對評估檔案統一保管、備查,評估檔案應保存 6 年以上。
6抽查原則
6.1 人員抽查
6.1 人員抽查
6.1.1 檢查詢問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掌握情況。
6.1.2 抽查至少 1 名防火檢查人員、2 名防火巡查人員,核實防火檢查、巡查情況。
6.1.3 抽查員工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安全知識的掌握情況,員工總數在 100 人以上的,抽查不同部門、崗位的員工,總數不應少于 10 人;員工總數不足 100 人的,抽查不同部門、崗位的員工,總數不應少于 5 人;員工總數不足 5 人的,全數檢查。
6.1.4 抽查提問 2 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責任人,核查崗位職責掌握情況。
6.1.5 抽查提問微型消防站的站長及至少 1 名巡查人員,檢查職能職責掌握情況。
6.1.6 抽查提問至少 2 名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檢查預案熟悉及參加演練情況。
6.2 建筑防火抽查
6.2 建筑防火抽查
6.2.1 總平面布局、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避難走道、下沉式廣場全數檢查。
6.2.2 避難間、消防救援窗口、消防電梯、防火防煙分區、安全疏散、室內裝修工程、廠房與倉庫的防爆按照以下要求抽查:
a) 單層建筑:不大于 2 個防火分區的全數檢查;3 個防火分區(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區數不少于總數的二分之一,且不少于 2 個;
b) 多層或高層建筑:18 層(含)以下的,抽查樓層數不少于總層數的三分之一;18 層以上的,抽查樓層數不少于總層數的五分之一。抽查樓層數應至少包括建筑首層、頂層、地下層及避難層;
c) 地下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及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疏散全數檢查。
6.3 消防設施設備抽查
6.3 消防設施設備抽查
6.3.1 消防設施、器材抽查的防火分區或樓層,宜與建筑防火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一致。
6.3.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及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全數檢查;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每個至少抽查 3只探測器、1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1只火災顯示盤、1只火災警報裝置、1處消防電話、1部消防電梯。
6.3.3 供水設施: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穩壓泵、水泵接合器全數檢查。
6.3.4 消火栓系統:
a) 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 1 處室外消火栓,進行放水檢查;
b) 室內消火栓: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每個至少檢查 1 處室內消火栓;在每個消防給水分區的最不利點抽查 1 處室內消火栓進行放水檢查;每個消防給水分區抽查 1 處消火栓按鈕。
6.3.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數檢查報警閥組;至少抽取 1 個報警閥組,在最不利點進行末端放水檢查;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每個至少檢查 5 個灑水噴頭。
6.3.6 細水霧滅火系統:供水設施全數檢查。
6.3.7 泡沫滅火系統:每組系統至少抽查 1 個防護區,其中泡沫液儲罐、比例混合器全數檢查。
6.3.8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每組系統至少抽查 1 個防護區;每組系統至少抽查 1 處消防水炮、泡沫炮、干粉炮。
6.3.9 氣體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每組系統至少抽查 1 個防護區。
6.3.10 防煙排煙系統:防排煙風機數量少于 30 臺的全數檢查;數量超過 30 臺的,抽查數量不少于總數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 30 臺;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每個至少抽查 1 個送風口、排煙口。
6.3.11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每個至少檢查 3 處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
6.3.12 防火分隔設施:
a) 防火門: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用于劃分防火分區的防火門全數檢查,其他位置的防火門至少檢查 3 處;
b) 防火卷簾: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全數檢查防火卷簾聯動動作情況。
6.3.13 滅火器: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每個至少檢查 3 個滅火器配置點;查看配置類型是否正確,壓力是否符合要求。
6.3.14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報警、消防電源監控系統:報警主機全數檢查,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消防電源監控系統至少抽查 1 只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至少抽查 3 只探測器。
6.3.15 其他消防設施全數檢查。
7評估內容
7.1 消防安全合法性
7.1 消防安全合法性
7.1.1 合法性
檢查內容:單位使用的建筑物、場所應依法取得相關法律文書。
檢查方法:查閱被評估單位的相關法律文書。
7.1.2 一致性
檢查內容:
a) 建筑物或場所的使用功能、用途,應當與消防驗收、消防驗收備案、消防安全檢查時確定的用途一致;
b) 建筑物或場所改建、擴建、變更用途和內部裝飾裝修,應當依法取得相關手續。檢查方法:核查建筑物或場所實際使用情況與原取得相關手續時使用性質的一致性。
7.2 消防安全管理
7.2 消防安全管理
7.2.1 消防工作組織
7.2.1.1 消防工作組織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檢查內容:
a)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b) 單位以正式文件形式,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明確各級、各部門、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部門、各崗位消防安全負責人;
c)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離職的,應當在 10 日內確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變更后 3 日內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d)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檢查方法:
a) 查閱單位明確、變更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消防工作領導機構、消防工作職能部門的正式文件;
b) 查閱單位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的文件,核實逐級、逐部門、逐崗位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落實情況;
c) 查閱相關人員的培訓記錄。
7.2.1.2 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履職
檢查內容:
a)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職責情況;
b)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職責情況。
檢查方法:
a) 查閱有關文件、工作記錄、會議記錄等,核查逐級消防安全責任、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建立專職(志愿)消防隊、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配備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等工作落實情況;
b) 查閱有關文件、工作記錄、會議記錄等,現場提問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內容,核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消防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防火檢查、整改火災隱患、維護保養消防設施、管理專職(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宣傳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開展消防工作考評獎懲、重點部位管理等工作落實情況。
7.2.2 消防安全制度
檢查內容:
a) 結合本單位消防安全實際需要,應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實施。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2) 防火巡查、檢查;
3)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4) 消防(控制室)值班;
5)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6) 火災隱患整改;
7)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8)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
9) 專職和志愿消防隊的組織管理;
10)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11)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
12)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
13)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b) 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內容的符合性情況。
檢查方法:查閱單位以文件形式發布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核查各項制度及操作規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7.2.3 防火檢查巡查
7.2.3.1 防火檢查
檢查內容:
a) 單位應確定防火檢查的頻次、檢查人員、檢查內容;
b) 單位應將防火檢查記錄統一裝訂,存檔備查,存檔時間不少于 2 年;
c) 防火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置和整改情況。
檢查方法:
a) 查閱單位近期的防火檢查記錄,現場提問至少 1 名防火檢查人員,核實檢查頻次、檢查內容、
人員簽名等;
b) 針對防火檢查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跟蹤查閱并現場核實整改情況。
7.2.3.2 防火巡查
檢查內容:
a) 單位應確定每日防火巡查的頻次、巡查人員、巡查線路、巡查內容;
b) 單位應將防火巡查記錄統一裝訂,存檔備查,存檔時間不少于2年;
c) 防火巡查發現問題的處置和整改情況。
檢查方法:
a) 查閱單位近期防火巡查記錄,與現場檢查評估發現的問題相比對,核實單位巡查人員處置情況;
b) 現場至少提問 2 名防火巡查人員,核實巡查頻次、巡查內容、巡查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的整改情況。
7.2.4 火災隱患整改
檢查內容:
a) 火災隱患整改處置程序制定情況(包括對火災隱患的認定,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整改資金落實等);
b) 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相應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
c) 火災隱患整改有關檔案資料的建立、更新和歸檔情況。
檢查方法:
a) 查閱單位火災隱患整改處置程序,核實其內容和程序的完整性;
b) 結合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核實相應防范措施;
c) 從日常防火檢查、巡查記錄中抽查隱患,查看其整改程序、時限,并現場核查隱患整改結果。
7.2.5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檢查內容:
a) 開展常態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情況,培訓教育的人員、形式、內容符合單位實際情況;
b)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定期開展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對每名員工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公眾聚集場所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單位組織員工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情況;
c)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防火巡查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情況;
d) 消防安全培訓記錄和影像資料建檔情況。
檢查方法:
a) 查閱單位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度和培訓記錄、影像資料等,核查實施頻次、培訓內容,核實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培訓情況;
b) 通過現場提問、實地操作等形式,了解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實效。
7.2.6 消防控制室管理
檢查內容:
a) 消防控制室值班、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消防控制設備故障處置等制度規程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b)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持證上崗以及掌握消防設施操作和應急處置規程情況;
c)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等工作記錄的填寫、更新、歸檔情況。
檢查方法:
a) 查閱消防控制室相關制度規定,核查制度內容、應急程序和消防安全管理資料內容;
b) 檢查消防控制室人員配備、值班記錄,模擬火警信號,現場測試值班人員的設施操作和應急處置技能;
c) 比對設備火警、故障等信息與相應運行記錄,檢查火警、故障等信息是否及時登記,并按照規定進行處置。
7.2.7 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
檢查內容:
a)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的確定,以及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情況;
b) 用火、用電審批制度落實情況;審批、記錄及有關材料的填寫、更新和歸檔情況。
檢查方法:
a) 查閱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相關制度、職責和安全操作規程;
b) 查看用火、用電審批工作記錄,并結合現場檢查,核查有無違規用火、用電情況。
7.2.8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管理
檢查內容:
a) 電器產品安裝完好,電氣線路無私拉亂扯現象;
b) 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線路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且按照規定使用;
c) 設有廚房的單位應至少每半年清理一次廚房煙道,留存清理記錄并存檔備查;
d) 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情況,是否制定有效措施禁止吸煙、私接電器線路、使用大功率電器、使用炊具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檢查方法:
a) 現場檢查,電器產品完好有效性,電氣線路有無私拉亂扯現象;
b) 現場檢查,易燃易爆場所防爆型電氣設備、線路使用情況;
c) 查閱廚房煙道的定期清理記錄,并現場核實清理情況;
d) 現場核實,抽查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情況。
7.2.9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檢查內容:
a) 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
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包括(但不限于):
1) 可燃物品的倉庫,商場、市場的營業區域;
2)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車間、加工車間、倉庫、儲罐;
3) 燃氣、燃油用房,廚房操作間;
4) 變配電室和計算機、空調機等集中用電設備用房;
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6) 避難層(間);
7) 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車間、加工車間、集體宿舍;
8) 醫院高壓氧艙、供氧站、實驗室、手術室;
9) 根據單位火災危險性質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b) 針對不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火災危險性,制定相應管理要求、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
c)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標識設置情況。
檢查方法:
a) 現場檢查,核實單位確定重點部位是否有遺漏,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是否設置清晰,是否制定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b) 現場隨機提問 2 處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責任人,核查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掌握情況。
7.2.10 專職(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檢查內容:
a) 依法建立專職(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b) 落實專職(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各項日常管理制度;
c) 專職消防隊應接受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每年向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定期報告消防訓練和演練情況;
d) 專職消防隊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配備人員及裝備;微型消防站的人員及裝備配備應符合 DB37/T 3486;
e) 微型消防站的人員職責及應急處置能力情況。
檢查方法:
a) 核查專職(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人員組成和裝備配備情況;
b) 查閱專職(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各項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c) 查閱專職消防隊定期進行上報的資料文件;
d) 現場詢問微型消防站的站長及至少 1 名巡查人員,核實各自職能職責掌握情況。
7.2.11 滅火及應急疏散演練
檢查內容:
a)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制定及定期修訂情況;
b)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落實情況;
c)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記錄、影像資料等更新和歸檔情況。
檢查方法:
a) 查閱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修訂記錄,核查預案內容適用性;
b) 查閱最近 2 次組織演練的工作計劃、文字記錄、影像視頻等檔案資料,核查責任部門、責任人職責落實情況;
c) 抽查提問 2 名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檢查職責明確、預案熟悉及參加演練情況。
7.2.12 合用建筑管理
檢查內容:
a) 合用建筑的使用單位、統一管理單位消防安全責任的書面約定情況;
b) 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確定統一的管理部門。
檢查方法:
a) 查閱使用單位、統一管理單位之間簽訂的相關資料;
b) 現場提問相關負責人,核查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落實情況。
7.3 建筑防火
7.3 建筑防火
7.3.1 總平面布局
7.3.1.1 消防安全布局
檢查內容:建(構)筑物所處位置及周邊環境符合消防安全布局情況。
檢查方法:現場查看建(構)筑物所處的位置及周邊環境,與消防技術標準及有效設計文件進行比對。
7.3.1.2 防火間距
檢查內容: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及可燃材料堆場之間的距離符合情況。
檢查方法:
a) 測量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及可燃材料堆場之間的距離,與消防技術標準及有效設計文件進行比對;
b) 現場查看有無占用防火間距的情況。檢測器具:激光測距儀、卷尺。
7.3.2 平面布置
檢查內容:
a)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發電機房、鍋爐房、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托兒所、幼兒園、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等場所的布置情況、防火分隔情況、安全出口設置情況;
b) 員工宿舍、中間倉庫、辦公室、休息室、總控制室等場所的布置情況、防火分隔情況、安全出口設置情況。
檢查方法:
a) 現場查看各場所所處樓層和位置,與消防技術標準及有效設計文件進行比對;
b) 現場查看各場所與相鄰區域的防火分隔設施及安全出口數量,與消防技術標準及有效設計文
件進行比對。
7.3.3 滅火救援設施
7.3.3.1 消防車道
檢查內容:
a) 消防車道的設置位置、凈寬度、凈高度、轉彎半徑;
b) 消防車道的暢通性;
c) 消防車道的標識設置情況。
檢查方法:
a) 實地測量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凈高度、轉彎半徑、與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及盡頭式消防車道回車場的尺寸,與消防技術標準及有效設計文件進行比對;
b) 現場查看消防車道與建筑物之間是否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消防車道標識設置及暢通情況。
檢測器具:激光測距儀、卷尺。
7.3.3.2 消防救援場地
檢查內容:
a)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布置形式、尺寸、設置位置;
b) 消防車登高作業區域標識設置情況。
檢查方法:
a) 現場測量、查看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布置形式、尺寸、設置位置,與消防技術標準及有效設計文件進行比對;
b) 現場查看消防車登高作業區域標識設置。
檢測器具:激光測距儀、卷尺。
7.3.3.3 消防救援窗口
檢查內容:消防救援窗口的設置位置、窗口尺寸、窗口間距、標志等情況。
檢查方法:
a) 現場查看建筑物消防救援窗口位置及標志的設置;
b) 實地測量消防救援窗口的尺寸及窗口間距。
檢測器具:激光測距儀、卷尺。
7.3.3.4 消防電梯
檢查內容:
a) 消防電梯的設置位置、數量;
b) 消防電梯前室的完好有效及內部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
c) 消防電梯內部裝修情況;
d) 消防電梯機房的防火分隔情況。
檢查方法:
a) 現場查看消防電梯的位置、數量,與消防技術標準及有效設計文件進行比對;
b) 現場查看消防電梯前室完好有效性及消防設施的設置;
c) 現場查看消防電梯內部裝修材料,必要情況下查閱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等資料;
d) 現場查看消防電梯機房與其他機房之間的防火分隔,與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比對。
7.3.4 防火、防煙分區
檢查內容:
a) 防火、防煙分區與設計文件的一致性;
b) 防火、防煙分區的完整性;
c) 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井的防火封堵情況;
d) 中庭、有頂棚的步行街、電纜井、管道井、設備機房使用情況有無違規現象。
檢查方法:
a) 現場查看防火、防煙分區,與消防技術標準及有效設計文件進行比對;
b) 現場查看相鄰兩個防火、防煙分區之間的防火分隔措施及擋煙垂壁設置,對采用防火卷簾進行分隔的,檢查防火卷簾與建筑構件之間的封堵;
c) 現場查看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井防火封堵符合性;
d) 現場查看中庭、有頂棚的步行街、電纜井、管道井、設備機房的使用情況。
7.3.5 安全疏散
檢查內容:
a) 安全出口的數量、疏散門的開啟方向、疏散樓梯的形式;
b) 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寬度、疏散距離;
c)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的通暢情況;
d) 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門診樓和病房樓等火災高危單位 3 層以上的部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輔助裝置。
檢查方法:
a) 現場查看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的數量,疏散門的開啟方向,采用的疏散樓梯的形式,與消防技術標準及有效設計文件進行比對;
b) 現場測量核實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凈寬度及安全疏散距離。對建筑面積超過5萬㎡的商業綜合體及單體建筑面積超過4萬㎡的勞動密集型車間,應采用評估軟件及設備進行煙氣擴散和人員安全疏散計算模擬分析確定安全疏散的符合性;
c) 現場查看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內是否設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礙物;
d) 現場查看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輔助裝置的設置。
檢測器具:激光測距儀、卷尺、評估軟件、煙氣分析儀、煙密度儀、輻射熱通量計。
7.3.6 避難層(間)、避難走道、下沉式廣場
檢查內容:
a) 避難層(間)、避難走道的防火分隔設施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
b) 避難層(間)、避難走道、下沉式廣場完好有效情況。
檢查方法:
a) 現場查看避難層(間)、避難走道的防火分隔設施及消防設施的完好性;
b) 現場查看避難層(間)、避難走道、下沉式廣場是否存在被占用情況。
7.3.7 外墻保溫和建筑內部裝修
檢查內容:
a) 建筑外墻保溫和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符合要求;
b) 建筑外墻保溫和內部裝修不應影響消防設施、疏散設施的使用,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檢查方法:
a) 詢問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筑物外墻保溫及內部裝修變更情況,并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情況下可查閱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明、見證取樣檢測報告等證明文件,并在報告中說明;
b) 現場查看建筑外墻保溫和內部裝修是否影響消防設施、疏散設施的使用。
7.3.8 廠房和倉庫的防爆
檢查內容:
a)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控制室及變、配電站設置情況;
b)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倉庫)泄壓設施設置情況;
c)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與相鄰廠房連通處采取的防爆措施情況。
檢查方法:
a) 現場查看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總控制室、分控制室及變、配電站的設置,與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比對;
b) 現場查看廠房(庫房)泄壓設施的部位、泄壓設施,是否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c) 現場查看有爆炸危險的廠房與相鄰廠房連通處采取的防爆措施的符合性。
7.3.9 耐火等級
檢查內容:對未經消防驗收的建筑,核查其主要承重構件和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
檢查方法:基于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核查。
7.4 消防設施
7.4 消防設施
7.4.1.1 消防配電
檢查內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的供電,應在其配電
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檢查方法:現場查看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電梯、防排煙機房處最末一級配電箱主、備電
源自動切換裝置的設置。
7.4.1.2 自備發電機組
檢查內容:
a) 儲油箱內的油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b) 發電機組定期測試記錄應符合要求;
c) 手動啟動發電機,發電機機組運行正常。
檢查方法:
a) 現場查看儲油箱內的油量;
b) 現場查看發電機組定期測試記錄;
c) 現場手動啟動發電機,觀察發電機機組的運行情況。
7.4.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4.2.1 火災報警控制器
檢查內容:
a)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有主電源和直流備用電源,主電源引入線直接與消防專用電源連接,并有永久性標識;
b)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進行接地保護;接地牢固,并設置永久性標識;
c) 主電源斷電時應自動轉換至備用電源供電,主電源恢復后應自動轉換為主電源供電,并分別顯示主、備電源的狀態;
d) 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的顯示、報警、自檢、消音、復位功能正常。
檢查方法:
a) 現場全數查看消防控制室內火災報警控制器電源及接地設置;
b) 切斷主電源,檢查直流備用電源供電的情況;
c) 觸發自檢鍵,現場查看顯示和警報聲響功能;在報警期間,按下消音鍵,查看聲響是否停止;再按下復位鍵,查看系統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7.4.2.2 消防聯動控制器
檢查內容:
a) 消防聯動控制器接地、電源設置要求及基本控制功能應符合本文件 7.4.2.1 的相關規定;
b) 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手動、自動控制功能正常。
檢查方法:
a) 消防聯動控制器接地、電源設置要求及基本控制功能應符合本文件 7.4.2.1 的相關規定;
b) 結合設備運行功能,現場查看每臺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手動、自動控制功能。
7.4.2.3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檢查內容: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的消防設備運行狀態顯示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接收并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發送的火災報警信息、故障信息、屏蔽信息和監管信息;
b)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接收并顯示消防聯動控制器發送的聯動控制信息、受控設備的動作反饋信息;
c)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顯示的信息應與控制器的顯示信息一致;
d)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顯示消防聯動控制器的直接手動啟動、停止控制信號。
檢測方法:直觀檢查、結合探測器或聯動設備功能測試。
檢測器具:探測器功能試驗器。
7.4.2.4 火災探測器
檢查內容:
a) 探測器安裝應牢固,無松動、脫落、丟失和被遮擋現象;
b) 火災探測器經功能試驗,能夠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入火警信號。
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每個至少抽查3個探測器,現場查看探測器完好情況,并進行功能測試。
檢測器具:探測器功能試驗器。
7.4.2.5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檢查內容:
a)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安裝應牢固,無松動、脫落、丟失和被遮擋現象;
b)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經功能試驗,能夠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入火警信號。
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每個至少抽查1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現場查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完好情況,并手動觸發報警按鈕進行功能測試。
7.4.2.6 火災警報裝置
檢查內容:警報器應在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的控制信號后,發出聲、光警報。
檢查方法:火災報警控制器設定為自動狀態,在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模擬火災信號,觀察火災警報器是否發出聲、光警報。
7.4.2.7 火災顯示盤
檢查內容:
a) 設備安裝應牢固,無被遮擋現象;
b) 火災顯示盤應能正確接收和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聲報警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次有火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
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每個至少抽查1個火災顯示盤,結合探測器報警功能測試,查看火災顯示盤狀態。
7.4.2.8 消防電話
檢測內容:
a) 消防電話分機與消防電話總機應能進行雙工通話,通話應清晰、無振鳴現象;
b) 消防電話插孔接上電話分機后,消防電話分機與消防電話總機應能進行雙工通話,通話應清晰、無振鳴現象。
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每個至少抽查1個消防電話,測試消防電話分機、消防電話插孔功能。
7.4.2.9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檢查內容:火災確認后,系統應能啟動整個建筑內的消防廣播揚聲器,當火災應急廣播與公共廣播合用時,應保證能在消防控制室將相關部位的揚聲器和音響廣播擴音機強制轉入火災應急廣播狀態。
檢查方法:結合消防聯動功能測試,檢查消防廣播的控制功能。
7.4.2.10 電梯
檢查內容:
a) 消防控制室應能手動和自動控制電梯回落首層,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b) 當觸發首層的消防電梯迫降按鈕時,能控制消防電梯下降至首層,此時其他樓層按鈕不能呼
叫控制消防電梯,只能在轎廂內控制。
檢查方法:結合聯動控制功能,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至少抽查1部消防電梯測試控制功能及信號反饋。
7.4.3 消防供水設施
7.4.3.1 消防水池
檢測內容:
a) 消防水池應設置就地水位顯示裝置,并應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點設置顯示消防水池水位的顯示裝置,消防水池水位應正常;
b) 消防水池補水設施功能應正常。
檢測方法:現場查看消防水池水位顯示裝置及補水設施。
7.4.3.2 消防水箱
檢查內容:
a) 消防水箱應設置水位顯示裝置,消防水箱水位應正常;
b) 消防水箱補水措施功能應正常。
檢查方法:現場查看消防水箱水位顯示裝置及補水設施。
7.4.3.3 穩壓泵、氣壓水罐和穩壓泵控制柜
檢查內容:
a) 穩壓泵、氣壓水罐進、出口閥門應開啟,并有明顯標志;
b) 穩壓泵控制柜應處于自動狀態;
c) 穩壓泵當主泵故障時,備用泵應能切換運行;
d) 穩壓泵啟動、停止運行應正常,運行平穩,管網壓力應滿足要求。
檢查方法:
a) 現場檢查穩壓泵、氣壓水罐進、出口閥門開閉狀態及標志設置;
b) 現場查看穩壓泵控制柜運行狀態;
c) 將穩壓泵控制柜打到“自動”狀態,模擬主泵故障,觀察是否自動切換至備用泵工作狀態;
d) 在“手動”狀態下,查看手動啟停泵功能是否正常;在“自動”狀態下,檢查電接點壓力表在達到設定的高、低壓力位置時能否自動停止和啟動穩壓泵,核查壓力設置的范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7.4.3.4 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控制柜
檢查內容:
a) 消防水泵有注明系統名稱和編號的標志牌,進、出口閥門常開,啟閉標志牌正確;
b) 消防水泵控制柜應有注明所屬系統及編號的標志;
c) 消防水泵當主泵故障時,備用泵應能切換運行;
d) 消防水泵應能手動啟停和自動啟動,且不應設置自動停泵的控制功能。
檢查方法:
a) 現場檢查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控制柜標志牌的設置及水泵進、出口閥門開啟狀態;
b) 在自動狀態啟動消防水泵,模擬主泵故障,檢查系統能否自動轉入備泵運行;
c) 通過現場就地手動啟動、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動啟動、壓力開關(流量開關)自動啟動、機械應急啟動等方式對消防水泵進行啟停試驗,并查看是否存在自動停泵現象;
d) 查看控制室內消防水泵運行狀態及信號反饋。
7.4.3.5 水泵接合器
檢查內容:水泵接合器應設標明用途的明顯標志,組件應完好有效。
檢查方法:現場查看水泵接合器處標志牌設置及組件完好有效性。
7.4.4 消火栓系統
7.4.4.1 室外消火栓
檢查內容:
a) 室外消火栓系統管網閥門應常開;
b) 室外消火栓不應被遮擋、圈占和埋壓;
c) 室外消火栓栓口壓力應符合要求;
d) 室外消火栓應設置明顯標識。
檢查方法:
a) 現場查看室外消火栓管網閥門啟閉狀態,室外消火栓是否被遮擋、圈占和埋壓;
b) 對水利條件最不利處室外消火栓進行放水檢查,查看其壓力;
c) 現場查看室外消火栓標識設置情況。檢測器具:消火栓測壓接頭。
7.4.4.2 室內消火栓
檢查內容:
a) 室內消火栓系統管網閥門應常開;
b) 消火栓箱應有明顯標志,箱內組件齊全,箱門開關靈活,且不應被遮擋;
c) 消火栓按鈕的報警及聯動啟泵功能正常;
d) 消火栓系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設置的壓力開關、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開關信號作為觸發信號,直接控制啟動消防水泵;
e) 室內消火栓栓口靜水壓力及出水壓力應符合要求。
f) 干式消火栓系統當采用雨淋閥、電磁閥和電動閥時,在消火栓箱處應設置直接開啟快速啟閉裝置的手動按鈕,并應在系統管道的最高處設置快速排氣閥。
檢查方法:
a)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至少抽查 1 個室內消火栓,現場查看室內消火栓管網閥門的啟閉狀態,消火栓箱的標志設置及組件配備,消火栓的可操作性,干式消火栓手動按鈕及快速排氣閥的設置;
b) 每個消防給水分區內抽查 1 個消火栓按鈕,現場啟動消火栓按鈕,查看其報警及聯動情況;
c) 在泵房通過試驗管或放水閥門放水,使管網壓力持續降低,查看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壓力開關能否自動啟動消防水泵;模擬流量開關動作信號,查看流量開關能否自動啟動消防水泵;
d) 在每個消防給水分區的最不利點抽查 1 個室內消火栓進行放水檢查,查看其靜水壓力;并同時在該處開啟兩個室內消火栓,待出水穩定后,查看其出水口壓力。
檢測器具:消火栓測壓接頭。
7.4.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4.5.1 報警閥組
檢查內容:
a) 報警閥組位置應便于操作,報警閥組周圍無遮擋物,報警閥組附近有排水設施;
b) 報警閥組應有注明系統名稱、保護區域的標志牌,組件應完整可靠,閥門啟閉狀態應符合要求;
c) 預作用閥組和快速排氣閥入口前的電動閥的啟動和停止按鈕,用專用線路直接連接至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手動控制盤;
d) 濕式報警閥組試驗時,水力警鈴應發出報警鈴聲,壓力開關及時動作并連鎖啟動噴淋泵,消防聯動控制器準確接收并顯示壓力開關及噴淋泵的反饋信號;
e) 干式報警閥組試驗時,壓力開關應及時動作,連鎖啟動噴淋泵,消防聯動控制器準確接收并顯示壓力開關及噴淋泵的反饋信號;
f) 預作用閥組試驗時,預作用閥組應及時開啟,使系統轉變為濕式系統;預作用裝置電磁閥的啟動和停止按鈕,應直接手動控制預作用閥組的開啟。
檢查方法:
a) 現場查看每個報警閥組附近的排水設施及報警閥組的可操作性;
b) 現場查看每個報警閥組標志牌的設置,組件的完整可靠性及閥門的啟閉狀態;
c) 現場查看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手動控制盤上預作用閥組和快速排氣閥入口前的電動閥的啟動和停止按鈕的設置;
d) 開啟濕式報警閥組試驗管路閥門,現場檢查水力警鈴動作情況及噴淋泵現場啟動情況,詢問消防控制室消防聯動控制器顯示的壓力開關和噴淋泵的動作情況以及信號反饋情況;
e) 開啟干式報警閥組試驗管路閥門,現場檢查水力警鈴動作情況及噴淋泵現場啟動情況,詢問消防控制室消防聯動控制器顯示的壓力開關和噴淋泵的動作情況以及信號反饋情況;
f) 操作手動控制盤上的預作用閥組的啟動按鈕,現場檢查水力警鈴動作情況及噴淋泵現場啟動情況,詢問消防控制室消防聯動控制器顯示的壓力開關和噴淋泵的動作情況以及信號反饋情況。
7.4.5.2 噴頭
檢查內容:
a) 噴頭設置部位、類型和安裝方式應符合規范要求;
b) 噴頭安裝應牢固,無變形和附著物,周圍無遮擋物。
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至少抽查5個噴頭,現場查看噴頭的適用性及完好有效性。
7.4.5.3 末端試水裝置
檢查內容:
a) 末端試水裝置和試水閥應便于操作且有足夠排水能力的排水設施;
b) 末端試水裝置壓力表應顯示正常。
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現場查看末端試水裝置和試水閥的可操作性及設置的排水設施,并查看壓力表的完好性。
7.4.5.4 系統功能
檢查內容:
a) 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功能應符合要求;
b) 干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功能應符合要求;
c) 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功能應符合要求;
d) 雨淋系統(水幕系統、水噴霧系統)功能應符合要求。
檢查方法:
a) 至少抽取 1 組濕式報警閥組進行系統功能測試,在最不利點進行末端放水檢查:現場查看壓力表顯示,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和噴淋泵的動作情況及反饋信號,測量自開啟末端試水裝置至噴淋泵投入運行的時間及水力警鈴的聲強值;
b) 至少抽取 1 組干式報警閥組進行系統功能測試,開啟末端試水裝置的控制閥,報警閥應及時啟動,查看消防控制裝置顯示的壓力開關、水流指示器、快速排氣閥入口前電動閥、噴淋泵的動作情況以及信號反饋情況;
c) 至少抽取 1 組預作用報警閥組進行系統功能測試,測試前關閉預作用報警閥組出口側的控制閥,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狀態下,先后觸發防護區域內的兩只及以上獨立的感煙火災探測器或一只感煙火災探測器與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現場查看預作用閥組、排氣閥入口電動閥、壓力開關、噴淋泵的動作情況及反饋信號,測量水力警鈴的聲強值;
d) 至少抽取 1 組雨淋報警閥組進行系統功能測試,測試前關閉雨淋報警閥組出口側的控制閥,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狀態下,先后觸發防護區內兩只及以上獨立的感溫火災探測器或一只感溫火災探測器與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或使傳動管泄壓):現場查看雨淋閥的電磁閥、壓力開關、噴淋泵的動作情況及反饋信號,測量水力警鈴的聲強值;
e) 系統功能試驗完畢后,必須將系統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
f) 若無法進行相應功能測試的,可依據有效期內的檢測或維保報告。
檢測器具:數字聲級計。
7.4.6 細水霧滅火系統
7.4.6.1 供水設施或儲水容器和儲氣容器
檢查內容:
a) 泵組式儲水箱應具備自動補水功能,且水箱水位應正常;
b) 泵組式消防水泵主、備用泵應具有自動切換功能,并應能手動操作停泵。主、備用泵的自動切換時間不應大于 30 s;采用柴油泵作為備用泵時,柴油泵的啟動時間不應大于 5 s;
c) 泵組式消防水泵現場啟停、遠程控制應正常;
d) 瓶組式儲氣容器和儲水容器均應設置安全閥,并設永久性的銘牌;
e) 瓶組的機械應急操作處應設置與所保護場所對應的明確標識。
檢查方法:
a) 現場檢查每個泵組式儲水箱自動補水功能及水位;
b) 模擬主泵故障,觀察備用泵能否自動投入運行,測量切換時間;
c) 現場和遠程操作,查看水泵動作情況,并查看各狀態信息、動作信號能否反饋至控制室;
d) 現場檢查每個儲氣容器和儲水容器安全閥的設置及瓶組機械應急操作處標識的設置。檢測器具:秒表。
7.4.6.2 分區控制閥
檢查內容:
a) 分區控制閥的啟閉狀態應符合要求;
b) 開式系統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對應于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永久性標識,并應標明水流方向。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護區,現場檢查分區控制閥的啟閉狀態及開式系統處標識的設置。
7.4.6.3 噴頭
檢查內容:噴頭安裝應牢固,無變形和附著物,周圍無遮擋物。
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護區,現場查看噴頭的適用性及完好有效性。
7.4.6.4 防護區
檢查內容:
a) 防護區或保護場所的入口處應設置聲光報警裝置和系統動作指示燈;
b) 在消防控制室內和防護區入口處,應設置系統手動啟動裝置,手動啟動裝置和機械應急操作裝置應能在一處完成系統啟動的全部操作,并應采取防止誤操作的措施;
c) 手動啟動裝置和機械應急操作裝置上應設置與所保護場所對應的明確標識,設置系統的場所以及系統的手動操作位置應在明顯位置設置系統操作說明。
檢查方法:
a) 對抽查到的防護區,現場查看防護區或保護場所聲光報警裝置和系統指示燈的設置;
b) 對抽查到的防護區,查看手動啟動裝置和機械應急操作裝置的安裝,相關標識和操作說明的設置情況。
7.4.6.5 系統功能
檢查內容:
a) 泵組式開式系統功能應符合要求;
b) 泵組式閉式系統功能應符合要求;
c) 瓶組式系統功能應符合要求。
檢查方法:
a) 泵組式開式系統或瓶組式系統功能的測試:對抽查到的防護區,分別采取模擬探測器報警和手動方式啟動系統,查看系統設備的動作情況和聯動邏輯關系,測定系統從報警到動作的時間;
b) 泵組式閉式系統功能的測試:打開閉式系統試水閥,直觀檢查設備的動作情況;
c) 若無法進行相應功能測試的,可依據有效期內的檢測或維保報告。
7.4.7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7.4.7.1 模擬末端試水裝置
檢查內容:
a) 模擬末端試水裝置的安裝位置應便于進行火災模擬試驗,且應具備良好的排水設施;
b) 模擬末端試水裝置的手動閘閥應具有明顯的開啟標志,其安裝位置應便于操作。檢查方法:檢查模擬末端試水裝置的可操作性及設置的排水設施。
7.4.7.2 消防控制裝置
檢查內容:
a) 現場發生火災時,裝置應能顯示火災發生區域或地址編碼點,并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b) 裝置應能實現對消防水泵的啟停操作控制,并顯示其工作狀態;
c) 應能實現手動控制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裝置瞄準火源。
檢查方法:
a) 測試火災探測器,查看裝置報警功能;
b) 現場查看裝置水泵控制功能及手動控制功能;檢測器具:探測器功能試驗器。
7.4.7.3 系統功能
檢查內容:火災探測及自動跟蹤定位組件應能有效探測和判定火源。
檢查方法:
a) 將系統置于自動狀態,在試驗火源作用下,現場查看火災探測及自動跟蹤定位組件有效探測和判定火源的功能;
b) 若無法進行相應功能測試的,可依據有效期內的檢測或維保報告。
7.4.8 泡沫滅火系統
7.4.8.1 泡沫液儲罐
檢查內容:
a) 泡沫液儲罐罐體或銘牌、標志牌上應清晰注明泡沫滅火劑的型號、泡沫滅火劑的有效日期和儲量;
b) 閥門應有標識,開啟狀態應符合要求。
檢查方法:
a) 現場全數查看罐體或銘牌、標志牌的設置情況,確定泡沫滅火劑的適用性及有效性;
b) 現場全數查看閥門標識設置情況及啟閉狀態。
7.4.8.2 比例混合器
檢查內容:
a) 比例混合器的安裝應牢固,應無損傷、銹蝕,水流方向應與比例混合器箭頭方向相同;
b) 閥門啟閉應靈活,壓力表顯示應正常。
檢查方法:
a) 現場全數查看比例混合器安裝及維護保養狀態;
b) 手動測試閥門的靈活性,并檢查壓力表的完好性。
7.4.8.3 泡沫產生器
檢查內容:
a) 泡沫產生器控制閥應常開,并有明顯標志;
b) 泡沫產生器安裝應牢固,無損壞或變形,無銹蝕;
c) 吸氣孔、發泡網及暴露的泡沫噴射口,不得有雜物進入或堵塞,泡沫出口附近不得有阻擋泡沫噴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礙物。
檢查方法:對抽查的防護區,至少抽查1個泡沫產生器,現場查看泡沫產生器閥門的啟閉狀態及日常維護保養情況。
7.4.8.4 管道
檢查內容:泡沫混合液立管與水平管道連接處應設置金屬軟管。
檢查方法:對抽查的防護區,現場查看泡沫混合液立管與水平管道連接處金屬軟管的設置。
7.4.8.5 泡沫消火栓
檢查內容:泡沫消火栓安裝應牢固,無損壞或變形,無銹蝕,閥門啟閉靈活。
檢查方法:對抽查的防護區,現場查看泡沫消火栓的完好性,并至少抽查1個泡沫消火栓,測試閥門啟閉的靈活性。
7.4.8.6 泡沫噴頭
檢查內容:泡沫噴頭應無損壞或變形,且噴頭四周應無障礙物。
檢查方法:對抽查的防護區,至少抽查3個泡沫噴頭,檢查每個泡沫噴頭的完好有效性。
7.4.8.7 泡沫滅火系統功能
檢查內容:系統應能接收火災報警信號,自動或手動開啟泡沫滅火系統的控制閥和泡沫消防泵,消防控制設備應顯示控制閥和泡沫消防泵的狀態。
檢查方法:
a) 關閉泡沫液進、出口閥,對抽查到的防護區按設定的控制方式(手動啟動、自動啟動)啟動泡沫消防泵和控制閥,查看消防控制室的顯示情況;
b) 若無法進行相應功能測試的,可依據有效期內的檢測或維保報告。
7.4.9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
7.4.9.1 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
檢查內容:
a) 消防水炮安裝應牢固,無銹蝕、變形和損傷;
b) 手動控制的消防炮手動控制應轉動靈活,無卡阻現象;炮位處的啟泵按鈕應能正常啟動消防泵;
c) 具有遠程控制功能的遠控炮系統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能遠程控制消防泵的啟、停,消防水泵的啟、停狀態和故障狀態能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2) 應能遠程控制電動閥門的開啟、關閉,相關信號能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3) 應能遠程控制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轉動作。
d) 水炮宜進行噴水試驗,系統自接到啟動信號至炮口開始噴水時間不應大于 5 min。
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護區,現場檢查消防水炮的完好性;至少抽查1處消防水炮,現場手動或遠程測試水炮的靈活性及噴水時間。
檢測器具:秒表。
7.4.9.2 固定泡沫炮滅火系統
應符合本文件7.4.9.1的相關規定。
7.4.9.3 固定干粉炮滅火系統
檢查內容:
a) 干粉罐和氮氣瓶應分開設置;
b) 安裝在室外時,干粉罐和氮氣瓶組應根據環境條件設置防曬、防雨等防護設施;
c) 手動或自動控制,系統功能應符合要求。
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護區,現場檢查干粉炮的完好性,系統功能可依據有效期內的檢測或維保
報告。
7.4.10 氣體滅火系統
7.4.10.1 防護區
檢查內容:
a) 防護區內和入口處應設聲光報警裝置,入口處應設安全標志和滅火劑釋放指示燈,應設置系統緊急啟動和停止按鈕;
b) 門窗設有密封條的防護區應設置泄壓裝置。
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護區,現場查看每個防護區內、外相關設施設備及泄壓裝置的設置情況。
7.4.10.2 滅火劑儲存裝置
檢查內容:儲存裝置應設固定標牌,標明設計規定的儲存裝置編號、皮重、容積、滅火劑名稱、充
裝量,充裝日期、充裝壓力。
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護區,現場查看每個儲存裝置標識的設置及儲存滅火劑有效性。
7.4.10.3 其他系統組件
檢查內容:
a) 驅動裝置、選擇閥應有分區標志,驅動裝置的壓力應正常;
b) 噴嘴應無堵塞現象。
檢測方法:
a) 對抽查到的防護區,現場查看驅動裝置、選擇閥標識的設置及驅動裝置的有效性;
b) 對抽查到的防護區,現場查看每個噴嘴的完好性。
7.4.10.4 滅火系統功能
檢查內容:
a) 滅火系統接到滅火指令并延遲一定時間后才能正常啟動、噴射;
b) 有關的聲、光報警裝置均能發出符合設計要求的正常信號,且有關聯動設備動作正確;
c) 手動緊急停止裝置應能在規定的延時時間內可靠地停止系統的啟動。
檢查方法:
a) 拆除防護區啟動鋼瓶(裝置)的啟動信號線或拆下啟動瓶的電磁閥,用萬用表測量啟動信號或觀察電磁閥動作情況。依次觸發每個防護區的緊急啟動按鈕或先后觸發防護區內滿足聯動邏輯關系的聯動觸發信號,現場查看有關的聲、光報警裝置及其他相關聯動設備啟動情況;
b) 在延時啟動時間內,觸發對應防護區的緊急停止按鈕,查看聲光報警裝置是否被停止,延時結束后,查看氣體滅火控制器是否顯示系統被停止;
c) 若無法進行相應功能測試的,可依據有效期內的檢測或維保報告。檢測器具:數字萬用表。
7.4.11 干粉滅火系統
7.4.11.1 防護區
檢查內容:
a) 防護區內和入口處應設火災聲光報警裝置,防護區入口處應設干粉滅火劑噴放指示燈及干粉滅火系統永久性標志牌,應設置系統緊急啟動和停止按鈕;
b) 全淹沒滅火系統防護區應設泄壓口,并宜設在外墻上,其高度應大于防護區凈高的 2/3。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護區,現場查看防護區內、外相關設施設備及泄壓裝置的設置情況。
7.4.11.2 滅火劑儲存裝置、其他系統組件、滅火系統功能及檢查測試應符合本文件7.4.10的相關規定。
7.4.12 防煙排煙系統
7.4.12.1 風機控制柜
檢查內容:
a) 風機控制柜應有注明系統名稱和編號的標志;
b) 風機應能可靠的現場操作和接收遠程指令啟動、停止。
檢查方法:
a) 現場查看每個風機控制柜標志設置情況;
b) 手動或控制室遠程手動啟、停每臺風機,現場檢查風機的啟動、停止狀態及信號反饋。
7.4.12.2 風機
檢查內容:
a) 送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面上。當確有困難時,送風機的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應分開布置,且豎向布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出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于 6.0 m;水平布置時,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20.0 m;
b) 風機有注明名稱和編號的標志;
c) 風機啟動運轉平穩,葉輪旋轉方向正確。
檢查方法:
a) 現場查看每臺風機的安裝位置及標志設置情況;
b) 結合啟動風機,檢查風機運行狀態及葉輪旋轉方向。檢測器具:激光測距儀、卷尺。
7.4.12.3 管道
檢查內容:風機和管道的軟連接應嚴密完整,風道無破損、變形、銹蝕。
檢查方法:查看每臺風機和風道的軟連接完好性。
7.4.12.4 送風閥(口)
檢查內容:
a) 送風閥(口)的安裝應牢固,無損傷,且不應被遮擋;
b) 送風閥開啟與復位操作應靈活可靠,關閉時應嚴密,反饋信號應正確。
檢查方法:
a)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現場至少查看 1 個送風閥完好有效性;
b)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現場至少查看 1 個送風閥,手動、電動開啟,手動復位,查看動作情況和信號反饋。
7.4.12.5 排煙閥(口)、補風口、電動排煙窗
檢查內容:
a) 排煙閥(口)、補風口、電動排煙窗應安裝牢固,無損傷,且不應被遮擋;
b) 排煙閥(口)、電動排煙窗開啟與復位操作靈活可靠,關閉時應嚴密,反饋信號應正確。
檢查方法:
a)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現場至少查看 1 個排煙閥(口)、補風口、電動排煙窗完好有效性;
b)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至少在消防控制室或現場手動、電動開啟 1 個排煙閥、電動排煙窗,手動復位,查看動作情況和信號反饋。
7.4.12.6 排煙防火閥
檢查內容:手動關閉排煙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應直接聯動停止風機,排煙防火閥及風機的動作信號應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檢查方法:啟動風機,手動關閉每臺排煙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查看排煙風機動作情況及信號反饋。
7.4.12.7 風機系統功能
檢查內容:
a)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能自動和手動啟動相應區域的送風閥、送風機,其動作信號應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b) 系統中任一常閉加壓風口開啟時,加壓風機應能自動啟動;
c) 機械排煙系統應能自動和手動啟動相應區域排煙閥、排煙風機,其動作信號應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d) 風口的風速應符合設計要求;
e) 排煙口或排煙閥應能與排煙風機聯鎖,當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且應在啟動排煙風機的同時啟動補風風機;
f) 當通風與排煙合用風機時,火災確認后,應自動將風機切換到高速運行狀態;
g) 電動排煙窗系統,應具有直接啟動或聯動控制開啟功能,并將其動作信號反饋至消防控制室。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結合聯動試驗檢查系統的控制功能,并測量風口的風速。檢測器具:數字風速儀。
7.4.12.8 擋煙垂壁
檢查內容:
a) 擋煙垂壁組件齊全完好,緊固件應無松動,表面無破損;
b) 活動式擋煙垂壁在收到火災探測器報警信號或消防控制中心控制信號或系統斷電后,應能自動下降至擋煙工作位置。
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檢查擋煙垂壁完好性,并結合聯動試驗檢查活動式擋煙垂壁的控制功能。
7.4.1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7.4.13.1 消防應急照明
檢查內容:
a)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安裝應牢固、無遮擋,狀態指示燈正常;
b)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設置應符合要求。
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至少檢查3處應急照明燈具,現場查看燈具完好情況、安裝高度和位置。
7.4.13.2 疏散指示標志
檢查內容:
a) 疏散指示標志燈應安裝牢固、無遮擋,指示方向明顯清晰;
b) 安全出口標志燈和疏散指示標志燈設置應符合要求。
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每個至少檢查3處疏散指示標志燈,現場查看標志燈完好情況、安裝高度及數量。
7.4.13.3 系統功能
檢查內容: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功能應符合要求。
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結合聯動試驗檢查系統的控制功能及燈具的有效性。
7.4.14 防火分隔設施
7.4.14.1 防火門
檢查內容:
a) 組件及標識齊全完好,應啟閉靈活、關閉嚴密;
b) 鋼質防火門門框內應充填水泥砂漿;
c) 常開防火門,應在火災報警后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
d) 設置在疏散通道上、并設有出入口控制系統的防火門,應能手動和自動解除出入口控制系統。
檢查方法:
a)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用于劃分防火分區的防火門全數檢查,其他位置的防火門至少檢查 3 處,現場檢查防火門的組件、標識完好有效性及鋼質防火門門框的充填情況;
b)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結合聯動試驗檢查常開式防火門的控制功能及信號反饋。
7.4.14.2 防火卷簾
檢查內容:
a) 防火卷簾應設有溫控釋放裝置、手動速放裝置及手動導鏈,卷簾導軌及門楣處設置防煙裝置;
b) 防火卷簾組件齊全完好,緊固件應無松動現象,防火卷簾控制器運行正常;
c) 防火卷簾上方應有箱體或其它能防止火災蔓延的防火保護措施;
d) 現場手動、遠程手動、自動控制應正常,關閉時嚴密;
e) 運行時應平穩順暢、無卡澀現象。
檢查方法:
a)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查看每個防火卷簾組件設置完好情況、卷簾上方防火保護措施設置情況及防火卷簾控制器運行情況;
b) 在消防控制室手動遠程控制防火卷簾,或使用防火卷簾兩側升降按鈕分別操作卷簾升降,查
看運行情況和反饋信號;
c) 在消防聯動控制器自動狀態下,測試滿足聯動邏輯的聯動觸發信號,觀察相應防火分區的所有防火卷簾運行情況和反饋信號。
檢測器具:探測器功能試驗器。
7.4.15 滅火器
檢查內容:
a) 每個計算單元配置的滅火器數量和類型應符合要求;
b) 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c) 滅火器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或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d) 滅火器應在有效期內,且應完好有效。
檢查方法: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至少檢查3個滅火器配置點,查看滅火器數量、類型及完好有效性。
7.4.16 其他消防設施
7.4.16.1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檢查內容:
a) 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報警時,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并指示報警部位;
b) 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的顯示、報警、自檢、消音、復位功能正常。
檢查方法:
a) 對抽查到的防火分區或樓層,每個至少抽查 1 個探測器,檢查探測器功能是否正常;
b) 觸發自檢鍵,現場查看顯示和警報聲響功能;在報警期間,按下消音鍵,查看聲響是否停止;再按下復位鍵,查看系統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檢測器具:剩余電流發生器、發熱實驗裝置
7.4.16.2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
檢查內容:
a)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顯示、報警、自檢、消音、復位功能正常;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正常;
b)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設置位置符合要求。
檢查方法:
a) 觸發自檢鍵,查看顯示和警報聲響功能是否正常;在報警期間,按下消音鍵,查看聲響是否停止。再按下復位鍵,查看系統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測試主備電自動轉換功能;
b) 現場查看可燃氣體探測器的設置位置。
7.4.16.3 消防電源監控系統
檢查內容:
a) 監控器應具有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功能及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
b) 監控器應能接收并顯示其監控的所有消防設備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的實時工作狀態信息。
檢測方法:結合設備部件報警功能進行試驗,查看功能。
7.4.17 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及年度檢測
檢查內容:
a) 單位應委托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每月進行 1 次維護保養,并出具維護保養報告;
b) 單位應委托消防設施檢測機構至少每年進行 1 次建筑消防設施功能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檢查方法:查閱單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消防設施檢測合同及報告等相關資料。
8評分及結果判定
8.1 一般規定
8.1 一般規定
8.1.1 消防安全合法性根據被評估單位實際情況做描述性說明,不參與評估結論的判定。
8.1.2 按照附錄 B 的要求分別選用民用建筑、工業建筑的評估單元權重及評估項分值。
8.1.3 單位積極響應國家政策,采取以下技術或手段并取得一定成績,評估時應作為加分項,加分項及分值如下(最高加 5 分):
a) 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加 2 分);
b)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備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加 1 分);
c) 被評估單位在日常消防管理中采用了相應技防措施(智慧消防、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監督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城市遠程監控系統聯網)且運行正常(加 1 分);
d) 被評估單位上一年度進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年度檢測、消防安全評估,且消防安全評估得分在 85 分(含)以上的(加 2 分);
e) 本年度或上一年度被評估單位或被評估單位員工被省、市級消防救援機構評定為先進單位或個人等榮譽稱號或其他獎勵(省級加 2 分、市級加 1 分)。
8.2 直接判定
8.2 直接判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結論直接判定為“差”:
a)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依法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所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均未持證上崗的;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其總凈寬度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 80 %;
c) 未按規定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區)未按規定設置固定滅火、冷卻設施的;
d) 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e) 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f) 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g)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的;
h) 甲、乙類生產場所和倉庫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的;
i)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 75 %;
j) 被消防救援機構同一年度內處罰 2 次(含)以上的、掛牌督辦的、列為區域性火災隱患的、列為黑名單管理的;
k) 未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的;
l) 一年內發生 1 次較大以上(含)火災或 2 次以上(含)一般火災的;
m)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動場所,所在樓層位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n) 人員密集場所的居住場所采用彩鋼夾芯板搭建,且彩鋼夾芯板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低于 A 級。
注1:a、j、k、l項以有效的書面文件或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的信息進行認定。
注2:c項,依據GB 50016等規范有關自動消防設施設置的相關要求認定。
8.3 綜合判定
8.3 綜合判定
按照附錄C、附錄D消防安全評估檢查表中評估項分值、檢查內容、評分標準對評估項采取扣分制方式進行評分,每一評估項分值均為扣完為止。
8.3.2 評估單元得分
評估單元得分為組成該單元所有評估項得分之和,計算如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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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Φi——第i項評估單元得分;
λa——第a項評估項得分;
λb——第b項評估項空項計分。
8.3.3 綜合評分
將各評估單元得分乘以對應評估單元的權重后進行累加,再與加分項進行累加,計算出單位的綜合評估分數,計算如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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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Φ——單位評估總得分;
Φi——第i項評估單元得分;
ωi ——第i個評估單元權重;
mj——第j個加分項。
8.3.4 結論判定
按照消防安全評估內容和評分細則,計算出單位的評估得分。評估結論分為“好、一般、差”,不同評估得分對應不同的評估結論,按照表1判定。
表1 綜合評估結論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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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評估報告
9 評估報告
9.1 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單位概況及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b) 評估目的;
c) 評估依據;
d) 項目評估組人員組成;
e) 存在的問題及整改建議;
f) 評估結論;
g) 其他問題說明;
h) 附件。
9.2 評估報告格式按照本文件附錄 E。
附錄A(規范性) 現場工作量最低標注表
附錄A(規范性) 現場工作量最低標注表
現場工作量最低標準表見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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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規范性) 評估單元權重、評估項分值
附錄B(規范性) 評估單元權重、評估項分值
B.1 消防安全評估單元及消防安全評估綜合判定的滿分值均為 100 分。B.2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及可燃材料堆場參照工業建筑執行。
B.3 當單位有多個不同類型的建(構)筑物時,應選擇火災危險性最大的建(構)筑物,作為該單位評估單元的權重。
B.4 民用建筑、工業建筑評估單元權重及評估項分值分別見表 B.1、表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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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C(規范性) 消防安全評估檢查表
附錄C(規范性) 消防安全評估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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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建筑消防安全評估檢查表見表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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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D(規范性) 單位評估加分項
附錄D(規范性) 單位評估加分項
單位評估加分項見表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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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E(資料性) 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附錄E(資料性) 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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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概況及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單位位于××市××區(縣)××路××號,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
全職能部門為××。(消防工作領導機構情況根據實際進行描述)
該單位屬于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一般單位。
該單位主要消防設施有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機械排煙系統、防火分隔設施、滅火器等。(根據實際情況描述)
二、評估目的
按照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標準的要求和程序,結合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對×××單位的消防行政許可、消防安全制度等文件、記錄進行書面審查,對單位消防安全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和測試,對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及運行機制進行分析。通過評估,發現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的對策、措施和建議。
三、評估依據(可根據實際情況增減)
本次消防安全評估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見表1。
四、評估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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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六、評估結論
***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結論為“好、一般、差”,詳見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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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問題說明
(一)被評估對象消防安全符合當時消防法規規定或者消防技術標準要求,但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的,問題及整改建議如下。
存在問題:
整改建議:
(二)依據消防技術標準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設施而單位或場所自行設置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整改建議如下。
存在問題:
整改建議:
(三)其他建議
附件:
1、消防安全評估檢查表
2、隱患問題照片
3、評估單位營業執照
4、評估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5、被評估單位營業執照
6、消防行政許可文書
(1)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2)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3)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7、單位確定、變更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消防工作領導機構、消防工作職能部門的正式文件
8、防火檢查(巡查)人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證
9、單位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及其責任人的正式文件
10、建筑消防設施年度功能檢驗報告
11、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最近三個月的維護保養報告書
12、合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書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 GB 35181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
[2]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3] GB 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4]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5]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6] GB 50222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7] GB 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8] DB37/T 242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0] 《山東省消防條例》
[11]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
[12]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應急〔2019〕88號)
[13] 《山東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63號)
[14] 《山東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1號)
[15] 《山東省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