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筑專業
2.1 既有建筑更新項目應如何開展設計?
【解析】
1 既有建筑更新項目,應根據使用功能及國家相關標準全面開展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而不應僅進行消防設計;設計深度應滿足《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并按建筑、結構、電氣(強電、弱電)、給排水、暖通、動力等專業分類設計。
改變既有建筑房屋用途(使用功能)、外立面、建筑結構,以及增加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層數和增設夾層等影響規劃指標的更新項目,尚應符合規劃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
2 開展更新項目設計,首先應查閱原始建筑竣工圖紙,應充分了解原始建筑設計依據、使用功能、建筑高度、防火類別、耐火等級等基本信息,并應根據上述信息開展更新項目設計。
3 為確保項目具備可實施性、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既有建筑整體、局部改變使用功能,建議先進行項目可行性評估。如經過可行性評估,原有建筑不具備滿足進行某種功能改變的更新要求,則不宜繼續開展設計。
項目可行性評估,應根據更新要求和目標,綜合考慮場地環境、建筑歷史、結構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圍護結構熱工、隔聲、通風、采光、日照等物理性能,室內環境舒適度、污染狀況、機電設備安全及效能等方面因素。其中消防安全性評估,首先需判定使用功能的改變是否影響建筑物的防火分類(民用建筑)或火災危險性類別(工業建筑),進而分析原有建筑物的防火間距、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消防救援、室內外消防設施等是否有條件滿足更新后的消防安全要求。
既有建筑局部更新時,同時應對未更新區域上述相關內容進行評估,避免影響未更新區域的使用安全條件。
2.2 既有建筑更新利用活動中,如何區分改造、修繕與裝修?
【解析】
改造,根據改造要求和目標,對既有建筑的室外環境、建筑本體、設施設備進行全面、系統的更新,使其建筑空間、結構體系、使用功能得到明顯改善的工程行為。詳見《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GB55022-2021)起草說明。
修繕,對既有建筑進行維修和養護,使其保持、恢復原有完好程度、使用功能和結構安全的工程行為。詳見《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GB55022-2021)起草說明。
建筑內部裝修,為滿足功能需求,對建筑內部空間所進行的修飾、保護及固定設施安裝等活動。詳見《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2017)術語的第 2.0.1 條。
在既有建筑更新利用項目中,項目類型對于項目的推進至關重要,建設及設計方應根據更新目標及要求,確定項目類型后,依據對應的設計依據展開工作。
2.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改變使用功能)消防設計標準該如何執行?
【解析】
《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GB55022-2021)前言:“……對于既有建筑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通知》(建辦科〔2021〕31 號)第二條:“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變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積的,宜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時的消防安全水平。”
2.4 既有建筑改造、修繕、裝修過程中如何判定設計應包含哪些專業?
【解析】
1 既有建筑的修繕、改造前應根據《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GB55022-2021)的要求進行檢查評定,必要時應進行檢測鑒定,根據檢查評定或檢測鑒定結果確定需包含的專業,通常包含建筑、結構、機電各專業內容。
2 既有建筑的裝修設計通常不含結構專業,只包含建筑及機電專業。
3 當存在使用功能改變、荷載增加、樓電梯增減等情況時,屬于既有建筑改造,不應按裝修項目進行設計。
4 設計中應考慮既有建筑改造、修繕、裝修的施工環節對結構安全性的影響。
2.5 一座較早年代建成的會堂,建成時符合當時的消防標準。請問如業主想改造升級地下室的空調設備,同時進行內部裝修設計,而不進行土建改造,消防設計標準如何執行?
【解析】
根據《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GB55022-2021),如果本改造項目不改變原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執行不應低于建造時的標準。
2.6 高層住宅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對應范圍內,建筑首層設置局部凸出的門廳、大雨棚等是否認定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為不連續?可否在建筑東西兩側補足消防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
【解析】
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以下簡稱《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 7.2.1 條:“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建筑,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于 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住宅,由于需要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場地,所以對應范圍內不能設計進深超過 4m 的裙房門廊。超過 4m 的門廳、大雨蓬等,同樣算作進深大于 4m 的裙房。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住宅,可以設計進深大于 4m 的裙房門廊等,但是布置消防車登高場地需考慮扣除此區域,間隔布置救援場地且間隔距離和總長度應滿足規范要求。當采用在建筑無窗山墻一側補足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方案,雖然滿足總長度的要求,但是在此區域并不能對建筑的主要部位正面實施救援,影響救援效率,應避免此類設計。
2.7 商鋪、商場內的餐飲場所是否可以使用明火?
【解析】
《關于加強超大城市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公消[2016]113 號)文執行。“第(四)條:餐飲場所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第(八)條:餐飲場所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設置在地下的餐飲場所嚴禁使用燃氣。餐飲場所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時,可燃氣體燃料必須采用管道供氣,其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能聯動自動切斷燃料輸送管道的自動滅火裝置。建筑內的敞開式食品加工區必須采用電加熱設施,嚴禁在用餐場所使用明火 ,廚房的油煙管道應當定期進行清洗。”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 6.2.3 條、《指引》2.6.14 條規定,廚房應以 2.00h 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與其他部分分隔。明廚、明檔,應設耐火極限不小于 2.00h 的防火隔墻或防火卷簾與餐廳分隔。但不能通過防火卷簾進行疏散。
商場內部餐飲場所設計,除應滿足上述規范、規定要求之外,尚應滿足其他規范及相關部門要求。
2.8 目前出現很多新型業態,如密室逃脫、劇本殺、足療店,其消防設計有何要求?
【解析】
依據《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管理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
依據《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2]70 號)第(五)條規定:“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不得設置在居民樓內、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等地。”
依據《關于足療店消防設計問題的復函》(建規字〔2019〕1 號)第一條規定:“考慮到足療店的業態特點與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設計應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處理。”密室逃脫、劇本殺、足療店均屬于公共娛樂經營場所,設計中此類場所除應滿足現行規范對于公共娛樂經營場所的規定,足療店應滿足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規定,同時還應滿足上述文件的要求。
2.9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是否能布置成大空間?如果可以,疏散距離如何界定?
【解析】
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 5.4.9、5.5.17 條,規范規定了廳、室之間以及廳室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特殊樓層有廳室最大面積限定,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按照不超過 9m 控制,當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可增加 25%。
2.10 《青島市居民小區電動車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實施細則(試行)》“(一)新建居民小區。本細則印發之日后辦理土地供應的新建居民小區,固定停車位應 100%具備安裝充電設施的條件,即將電纜橋架、保護套管、電纜管廊、電纜配備至所有固定車位,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統一納入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工程,做到與主體建筑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本細則印發之日前已辦理土地供應手續,但尚未開工建設供配電設施的居民小區參照執行。”根據此要求,設置預留充電設施的地下車庫是否必須按 1000m2劃分防火分隔單元?安全出口等要求如何把握?
【解析】
根據《青島市居民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實施細則》(青發改運行【2021】184 號文)第二、(一)條總體要求,對于新建居民小區地下車庫的建筑設計會產生一定影響,為便于執行、統一設計尺度,應采取如下實施辦法:
1 100%車位應具備安裝充電設施的條件,即將電纜橋架、保護套管、電纜管廊、電纜配備至所有固定車位,滿足直接裝表接電的需要。
2 因所有車位均具備分散充電設施直接裝表接電的可行性,在其他專項消防技術標準出臺之前,汽車庫尚應按照《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 第 6.1.5 條的要求。
1)充電車位不應布置在地下四層及以下樓層;
2)設置獨立的防火單元,每個防火單元面積不超過 1000m2,防火單元不應跨防火分區設置;
3)各防火單元不需要設置獨立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設置仍以防火分區為單位,每個防火分區的兩個安全出口不應設置在同一防火單元內;
4)各防火單元內任一點均應滿足雙向疏散,即每個防火單元的疏散門(相鄰防火單元隔墻上的乙級防火門或安全出口)不應少于 2 個;
5)各防火單元可以通過在相鄰防火單元隔墻上開設的疏散門通往所屬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最不利點疏散距離不應超過 60m(設自動滅火系統);
6)人員不應通過防火分隔水幕進行疏散;
3 機動車之間以及機動車與墻、柱、護欄之間的最小凈距應滿足《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2015 的要求,同時宜根據《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 第 4 章節要求兼顧考慮后期充電設備安裝后與充電車位、建(構)筑物之間的安全、操作、檢修距離。
4 除上述要求外,地下車庫的分類、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的設置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 的有關規定。
2.11 工業建筑(廠房、倉庫)是否需要執行《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建筑環境通用規范》?
【解析】
根據《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 55015-2021)第1.0.2 條文說明、《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GB 55019-2021)第 1.0.2 條、《建筑環境通用規范》(GB 55016-2021)第 1.0.2 條,工業建筑執行以上三個新規范。
2.12 住宅室內建筑做法如何才能算全裝修?墻、頂、地材料有規定嗎?
【解析】
1 依據《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實施導則》建住房〔2002〕190 號,第 1.1.2 條,裝修一次到位是指房屋交鑰匙前,所有功能空間的固定面全部鋪裝或粉刷完成,廚房和衛生間的基本設備全部安裝完成,簡稱全裝修住宅。
2 依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2019)第 2.0.3 條:全裝修,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內部墻面、頂面、地面全部鋪貼、粉刷完成,門窗、固定家具、設備管線、開關插座及廚房、衛生間固定設施安裝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區域的固定面全部鋪貼、粉刷完成,水、暖、電、通風等基本設備全部安裝到位。
3 依據《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技術標準》(GB/T51231-2016),第 2.1.12條:全裝修,所有功能空間的固定面裝修和設備設施全部安裝完成,達到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狀態;第 3.0.5 條: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應實現全裝修,內裝系統應與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一體化設計建造。
小結:新建綠色建筑一星級及以上、新建裝配式住宅均應滿足全裝修要求,即固定面全部鋪裝或粉刷完成,基本設備全部安裝到位。建筑設計說明、建筑做法以及詳圖等均應落實精裝修設計內容。
2.13 青島市住宅樓底層能否改為產生油煙的餐飲飯店?
【解析】
依據《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2016 年 2月 1 日實行):“第六條,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七條 在城鎮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所在建筑物應當在結構上有專用煙道和具備可以安裝油煙凈化、污水處理設施等的污染防治條件;無專用煙道的,經煙道附著建筑物墻體業主書面同意安裝外置煙道,但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建設以及市容管理等有關規定;(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 15m 以下(含 15m)的,其油煙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 15m 以上的,其油煙排放口高度應當大于 15m且不得影響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等周邊環境敏感目標;(三)油煙排放口位置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水平距離應當不小于 20m;經油煙異味處理設施處理,并征得相鄰建筑物業主同意后,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不得小于 10m。”
居民住宅樓底層不能改為產生油煙的餐飲飯店。
2.14 車輛無法通達住宅單元地面入口,而通過地下車庫通達住宅單元的地下入口,是否滿足住宅單元至少有一個出入口通達機動車的要求?
【解析】
根據《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2005)第 4.3.1 條及規范《實施指南》解釋,每個住宅單元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可以通達機動車,方便急救、消防、運輸等,該出入口不包括通過地下車庫到達住宅地下單元入口的情況。 所以問題中的情形不滿足要求。
2.15 青島市住宅擔架電梯轎廂尺寸執行什么要求?
【解析】
依據《關于進一步明確住宅電梯設置標準的通知》(青建發[2010]43號):“七層及以上住宅或住宅入戶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 以上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應至少有一臺電梯保證手把可拆卸的擔架平放進出(最小轎廂尺寸為 1100mmX2100mm)。”
青島市擔架電梯轎廂尺寸應滿足以上要求。
2.16 設計中關于保溫、防水等材料的選用,采用字母、數字等組成的特殊型號材料時要注意什么?
【解析】
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3 號公布, 2017 年 10 月第二次修訂)第二十七條規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因此設計選用材料時,應避免使用指定生產商、供應商的特殊字符等。
2.17 公共衛生間設置在餐廳等的上層時,采取同層排水和兩道防水層的防水措施,是否已經滿足規范要求?
【解析】
根據《民用建筑通用規范》GB 55031-2022 第 5.6.2 條第 2 款規定,公共廁所(衛生間)不應布置在有嚴格衛生、安全要求房間的直接上層。
第 5.6.2 條條文解釋說明,有嚴格衛生、安全要求房間包括餐廳、廚房、配電間、消防控制室、機房。因此公共廁所(衛生間)不應布置在餐廳的直接上層。
2.18 室內裝修時經常采用 10mm 鋼化玻璃隔斷,與其相連的無框玻璃門采用同樣鋼化厚度玻璃,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解析】
依據《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2015)第 7.2.1 條規定:活動門玻璃選用“無框玻璃應使用公稱厚度不小于 12mm 的鋼化玻璃。”因此,室內活動門采用 10mm 無框鋼化玻璃不能滿足規范要求。
3 結構專業
3.1 根據《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2020 年修訂版)第十四條(見附 1)、《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國令第 744 號)第十六條(見附2)的要求,大學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如何確定?
【解析】
除建設單位有特別提高抗震設防標準的要求、以及根據《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劃為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的校內建筑外,大學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為標準設防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執行工程建設標準。
現行的《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等工程建設標準貫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五條(見附 3)的規定,為各類建筑工程劃分了抗震設防類別,并給出了相應的定量要求,以及如何達到這些要求的措施,是各類建設工程實現抗震設防目標的技術依據。對于教育建筑,明確規定“教育建筑中,幼兒園、小學、中學的教學用房以及學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設防類別應不低于重點設防類。”
實際上,在《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2017 年 9 月首次頒布(2020 年 7 月修訂)之前,對于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類別問題,從事設計、審查的技術人員基本未出現爭議,均依據《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等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判定,即“教育建筑中,幼兒園、小學、中學的教學用房以及學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設防類別應不低于重點設防類”。
因為《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第十四條表述為“學校”、且2021 年 7 月頒布的《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國令第 744 號)第十六條表述同樣為“學校”,部分從業人員就將大學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劃為重點設防類,在設計行業引起較大爭議,造成該類建筑工程抗震設計及審查的混亂局面。這種關于此類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問題的爭議在2017 年之后的山東省各區市不斷出現。
對于此類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類別問題,除前述依據法律法規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確定的解析外,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進行闡述理解:
1 現行有關抗震的工程建設標準,編制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見附 4、附 5)。
《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的編制依據,同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見附 6、附 7)。
《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第十四條及《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中關于“學校”字符的表述,均源自二者的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五條,且表述一致或基本一致(見附1、附 2、附 3)。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自 1998 年施行,修訂版自 2009年施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為編制依據,建筑工程以及市政、水利、電力、公路鐵路等各行業的工程抗震標準隨后相繼頒布或修訂。建筑工程行業的抗震設計標準,自 2001 年起,已陸續頒布了 2001年版、2010 年版及現行版本,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做出了明確規定。
3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學校”等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類別等應用要求,工程建設標準給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設計、審查人員應依據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計、審查,不應片面進行字面理解、割裂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之間的聯系和依存關系,隨意解釋、任意放大要求。
4 即使是中國地震局于 2009 年頒發的中震防發〔2009〕49 號文件,雖然因要求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按提高 1 度計算地震作用,一度造成當時的結構設計無所適從,從而出現后續住建部以對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于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抗震設防的復函”的形式進行設計規定等一系列住建部門與地震部門的爭議。但該文件中對學校、醫院的范圍規定與工程建設標準完全一致,以下為“中震防發〔2009〕49 號《關于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原則的通知》”摘錄:
“……其中,學校主要建筑包括幼兒園、小學、中學的教學用房以及學生宿舍和食堂,醫院主要建筑包括門診、醫技、住院等用房。”
附 1:《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對國家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技術標準以及工業、交通、水利、電力、核電、通信、鐵路、民航等行業抗震設計規范規定的特殊設防類和重點設防類建設工程,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高抗震設防要求或者提高抗震措施。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等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要求應當在國家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地震小區劃圖、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基礎上提高一檔確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附 2:《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國令第 744 號)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根據使用功能以及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等因素,分為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標準設防類和適度設防類。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重點設防類的要求采取抗震設防措施。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保證發生本區域設防地震時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國家鼓勵在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中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提高抗震性能。
附 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三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質量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附 4:《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
1.0.1 條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落實預防為主的方針,使建筑與市政工程經抗震設防后達到減輕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的目的,制定本規范。
條文說明:“本條明確本規范的編制目的和編制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國家法律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本規范的宗旨是加強建筑與市政工程的抗震設防對策,減輕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
附 5:《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1.0.1 條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筑工程、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并實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使建筑經抗震設防后,減輕建筑的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制定本規范。
條文說明:“國家有關建筑的防震減災法律法規,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及相關的條例等。”
附 6:《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附 7:《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提高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降低地震災害風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3.2 對于養老院、老人院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抗震設防類別,設計時如何執行?
【解析】
已經作廢的《養老設施建筑設計規范》GB 50867-2013 第 3.0.10 條規定,“養老設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且建筑抗震設防標準應按重點設防類建筑進行抗震設計。”
行業標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 450-2018 實施后,原國家標準《養老設施建筑設計規范》GB 50867-2013 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規范》GB 50340-2016 同時作廢。
2021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國令第 744 號)第十六條明確了對養老機構等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要求(見附 1),應作為設計老年人照料設施時確定抗震設防類別的依據。
附 1:《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國令第 744 號)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根據使用功能以及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等因素,分為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標準設防類和適度設防類。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重點設防類的要求采取抗震設防措施。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保證發生本區域設防地震時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國家鼓勵在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中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提高抗震性能。”
3.3 《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2021 第 4.6.1 條中規定所有建筑均應考慮風荷載脈動增大效應,本條該如何執行?
【解析】
本條規定了風荷載的確定方法。風荷載脈動的增大效應,一般是通過平均風荷載乘以風振系數或陣風系數來考慮的,但也可以采用平均風荷載與脈動風荷載相疊加的方法來考慮。因此,本條未直接采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 的計算表達式,而是規定了計算風荷載標準值的基本原則。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 第 8.1.1 條在條文說明中,對主要受力結構風荷載標準值的兩種表達形式和規范采用其中的“平均風壓乘以風振系數βz”的表達形式進行了闡述,對圍護結構按平均風壓通過局部風壓體型系數μsl 和陣風系數βgz 近似考慮脈動風瞬間增大因素也進行了說明。
具體工程應用時,風荷載脈動的增大效應可采用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 第 4.6.5 條“風荷載放大系數的方法”,沿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 的規定,對于主要受力結構和圍護結構,分別采用風振系數βz和陣風系數βgz作為平均風荷載的放大倍數,且二者應分別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55001 第 4.6.5 條風荷載放大系數最小值的要求。
3.4 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計算風荷載標準值時,圍護結構的風荷載放大系數如何考慮?
【解析】
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計算風荷載標準值時,圍護結構的風荷載放大系數的適用標準規范條文分別為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 第 4.6.5-2 條、《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 第 8.6.1 條、《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范》GB 51022 第 4.2.1 條。
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 第 4.6.5-2 條 “圍護結構的風荷載放大系數”,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 規定的“圍護結構的陣風系數”意義相同。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 第 4.6.5-2 條關于確定“圍護結構的風荷載放大系數”的依據因素,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第 8.6.1 條“圍護結構的陣風系數”的計算考慮因素一致。
現行國家標準《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范》GB 51022 第4.2.1 條規定,系數β在計算檁條、墻梁、屋面板和墻面板及其連接時取值為 1.5。
具體工程應用時,對門式剛架輕型房屋的檁條、墻梁、屋面板和墻面板及其連接等圍護結構的風荷載放大系數,應按照本節 3.3 條的工程應用要求、并結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范》GB 51022 的規定進行確定。即沿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 第 8.6.1 條的規定,采用陣風系數βgz作為平均風荷載的放大倍數,且應滿足不小于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 第4.6.5-2 條圍護結構風荷載放大系數最小值、及現行國家標準《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范》GB 51022 第 4.2.1 條β=1.5 的要求。
3.5 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計算時,屋面活荷載如何確定?
【解析】
房屋建筑的屋面(包括工業建筑)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載最小值均按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 第 4.2.8 條0.5kN/m2要求執行。
3.6 層高較大的商業建筑中,單層樓梯往往需布置三跑或四跑,結構計算時樓梯荷載應如何輸入?
【解析】
對于超過二跑的樓梯,結構計算時應根據投影面上的實際梯段數,按各梯段折算板厚之和輸入樓梯的恒荷載,按實際梯段數輸入樓梯的活荷載。
另外,對于樓梯起步層設有水平樓板的情況,結構計算時也應注意按實際荷載進行輸入,避免出現按一般樓梯荷載輸入的錯誤。
3.7 工業建筑在結構整體計算時,荷載組合信息中的活荷載組合值系數、準永久值系數等參數應如何確定?
【解析】
民用建筑、工業建筑的樓面均布活荷載的組合值系數、頻遇值系數、準永久值系數等,不應不加判別直接采用計算軟件默認值。
不同類別民用建筑的樓面均布活荷載的組合值系數、頻遇值系數、準永久值系數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第 4.2.2 條的要求。
電子產品加工、輕型機械加工、重型機械加工等類別的工業建筑,樓面均布活荷載的組合值系數、頻遇值系數、準永久值系數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 第 4.2.7 條的要求。
一般金工車間、儀器儀表生產車間、半導體器件車間、棉紡織車間、輪胎廠準備車間和糧食加工車間等類別的工業建筑,樓面均布活荷載的組合值系數、頻遇值系數、準永久值系數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 附錄 D 的要求。
3.8 藏書庫、檔案庫和樓面活荷載較大的民用及工業建筑等在結構整體計算時,地震信息中輸入的“活荷載重力荷載代表值組合系數”應如何確定?
【解析】
計算地震作用時,建筑與市政工程結構的重力荷載代表值應取結構和構配件自重標準值和各可變荷載組合值之和。各可變荷載的組合值系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 55002 第4.1.3 條的要求。
地震發生時恒荷載與其他重力荷載可能的遇合結果總稱為“抗震設計的重力荷載代表值”,即永久荷載標準值與有關可變荷載組合值之和。考慮到藏書庫、檔案庫等活荷載在地震時遇合的概率較大,故按等效樓面均布荷載計算活荷載時,其組合值系數為 0.8。
對于地震時遇合概率較大但現行標準未明確組合值系數的特殊種類可變荷載,設計時應進行判別。當為“按實際情況計算的樓面活荷載”時,組合值系數應取 1.0;當為“按等效均布荷載計算的樓面活荷載”時,組合值系數建議參照藏書庫、檔案庫取值 0.8。實際應用時,對此類民用建筑、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 附錄 D 中所述類別的工業建筑,建議按對比組合值系數、頻遇值系數和準永久值系數的方式,判別地震遇合概率并確定組合值系數。
3.9 辦公樓、教學樓、商業等建筑在結構整體計算時,應如何正確確定活荷載信息中的樓面梁、墻、柱和基礎活荷載折減系數?
【解析】
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 第 4.2.4 條、第 4.2.5條“規定了采用樓面等效均布活荷載方法設計樓面梁、墻、柱及基礎時,樓面均布活荷載的折減系數必須遵守的最低要求。”
對不同類別的民用建筑,設計樓面梁、墻、柱和基礎時的折減系數取值不同,在計算參數輸入不應不加判別直接采用軟件默認值。
3.10 《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8-2021 第 2.0.2 條規定素混凝土結構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20,對于基礎墊層是否也執行此規定?
【解析】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8 第 2.0.2 條條文說明,“本條所說的素混凝土結構,一般不包含地下室或其他地下結構的素混凝土墊層;素混凝土墊層的最低混凝土強度等級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包括地基的巖土力學性能等)確定”。
3.11 《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8-2021 第 4.4.4-1 條“矩形截面框架梁的截面寬度不應小于 200mm”的規定是否也包括剪力墻結構中的LLk 等?第 4.4.4-2 條“矩形截面框架柱的邊長不應小于 300mm……”的規定是否適用于樓梯間梯柱?
【解析】
剪力墻結構中的連梁寬度可不執行第 4.4.4-1 的規定。
一般樓梯間層間梯柱的截面尺寸可不執行第 4.4.4-2 的規定,但應注意以下問題:
1)遇梯梁跨度較大(如公共建筑中平行雙分或雙合樓梯)、層高較大梯跑較多等情況時,應根據實際受力狀態確定梯柱的截面尺寸。
2)梯柱截面尺寸應滿足梯梁鋼筋的錨固要求。
3.12 對于采用 CRB600H 鋼筋的板類受彎構件(非懸臂板),鋼筋的抗拉、抗壓強度設計值與 HRB500 鋼筋接近,最小配筋率是否可按照 0.15%和0.45ft/fy的較大值確定?
【解析】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8 第 4.4.6-2條的規定,“除懸臂板、柱支承板之外的板類受彎構件,當縱向受拉鋼筋采用強度等級 500MPa 的鋼筋時,其最小配筋率應允許采用 0.15%和0.45ft/fy的較大值”。強度等級 500MPa 以上的鋼筋(如 CRB600H 鋼筋)應允許適用該條款。
3.13 對于《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第 6.1.5條中的“單跨框架結構”如何理解?
【解析】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第 6.1.5 條的規定,“甲、乙類建筑以及高度大于 24m 的丙類建筑,不應采用單跨框架結構;高度不大于 24m 的丙類建筑不宜采用單跨框架結構”。
條文說明中,“框架結構中某個主軸方向均為單跨,也屬于單跨框架結構;某個主軸方向有局部的單跨框架,可不作為單跨框架結構對待。……框-剪結構中的框架,可以是單跨”。
設計中應區分單跨框架結構和單跨框架的不同。單跨框架結構缺少必要的冗余度,地震時破壞嚴重。因此,實際工程中應避免采用單跨框架結構。當必須采用時,應采取設置支撐、框柱翼墻或少量鋼筋混凝土抗震墻,提高抗震等級,補充抗震性能化設計等一種或多種結構措施。
對于設計中遇到的框架結構中的局部單跨框架、框架-剪力墻結構中的單跨框架,應根據其在平面中的分布位置、負荷面積及單跨榀數等因素,綜合判斷、適當提高單跨框架(必要時含相關范圍)的抗震措施。
3.14 框架節點核芯區箍筋設計時應滿足哪些要求?
【解析】
抗震設計的框架節點,需要符合“強柱弱梁,節點更強”的設計理念,規范對框架節點核芯區的抗震驗算及抗震構造措施分別作出了規定。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第 6.2.14 條及附錄D 對框架節點核芯區的抗震驗算進行了規定;第 6.3.10 條則對框架節點核芯區箍筋的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配箍特征值及體積配箍率等抗震構造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
施工圖審查中經常遇到框架節點核芯區箍筋配置僅滿足了抗震構造要求、但不滿足計算書中框架節點核芯區箍筋計算值要求的錯誤設計情況,此類問題一般是由于設計疏漏、未進行判斷所致。
當框架節點核芯區內箍筋與柱加密區箍筋不同時,設計人員應在框架柱配筋圖中單獨注明核芯區箍筋直徑及間距。
3.15 抗震設計時規范要求嚴格控制框架梁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頂面縱向鋼筋配筋量的比值,應如何理解?
【解析】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8 第 4.4.8-3 條的規定,“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頂面縱向鋼筋截面面積的比值,除按計算確定外,一級不應小于 0.5,二級、三級不應小于 0.3。”
條文說明對該條規定進行了深入闡述,“通過這一規定對底部縱向
鋼筋的最低用量進行控制,一方面是考慮到地震作用的隨機性,在按計
算梁端不出現正彎矩或出現較小正彎矩的情況下,有可能在較強地震下
出現偏大的正彎矩,故需在底部正彎矩受拉鋼筋用量上給予一定儲備,
以免下部鋼筋過早屈服甚至拉斷。另一方面,提高梁端底部縱向鋼筋的
數量,也有助于改善梁端塑性鉸區在負彎矩作用下的延性性能。對于預
應力混凝土,梁端截面的底部縱向普通鋼筋和頂部縱向受力鋼筋截面面
積的比值也應符合本條規定,計算頂部縱向受力鋼筋截面面積時,應將
預應力筋按抗拉強度設計值換算為普通鋼筋截面面積”。
3.16 《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8-2021 實施后,框架梁“當梁端
縱向受拉鋼筋配筋率大于 2%時,箍筋最小直徑增大 2mm”的要求應如何
理解執行?
【解析】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8 第 4.4.8-4 條
的規定,“梁端箍筋的加密區長度、箍筋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應符合表
4.4.8-2 的要求;一級、二級抗震等級框架梁,當箍筋直徑大于 12mm、
肢數不少于 4 肢且肢距不大于 150mm 時,箍筋加密區最大間距應允許放
寬到不大于 150mm。”
與廢止的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相比較,該條款與《混
凝土結構設計規范》第 11.3.6 條、《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第
6.3.3 條及《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2010 第 6.3.2 條等
各標準條款關于框架梁梁端箍筋的規定基本一致,但刪除了“當梁端縱
向受拉鋼筋配筋率大于 2%時,表中箍筋最小直徑數值應增大 2mm”的要
求。
根據試驗和震害經驗,梁端箍筋加密區的抗震構造措施能夠保證在
混凝土壓潰前受壓鋼筋一般不致壓屈,延性較好。
具體工程應用時,建議現階段仍按以往要求,“當框架梁梁端縱向
受拉鋼筋配筋率大于 2%時,箍筋最小直徑增大 2mm”,但不作為強制性
要求。
3.17 抗震等級為一、二級的框架梁,上部通長鋼筋的配置應滿足哪些構
造要求?
【解析】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第 6.3.4-1 條的
規定,“沿梁全長頂面、底面的配筋,一、二級不應少于 2φ14,且分別
不應少于梁頂面、底面兩端縱向鋼筋中較大截面面積的 1/4,三四級不
應少于 2φ12”。
3.18 框架柱非加密區的箍筋配置應滿足哪些構造要求?
【解析】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第 6.3.9-4 條條
的規定,“柱箍筋非加密區的箍筋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柱箍筋非加密區的體積配箍率不宜小于加密區的 50%。
2)箍筋間距,一、二級框架柱不應大于 10 倍縱向鋼筋直徑,三、
四級框架柱不應大于 15 倍縱向鋼筋直徑。”
條文說明對該條規定的原因進行了闡述,“考慮到框架柱在層高范
圍內剪力不變及可能的扭轉影響,為避免箍筋非加密區的受剪能力突然
降低很多,導致柱的中段破壞,規范對框架柱非加密區的最小箍筋量和
箍筋間距也作了規定”。
3.19 如下圖所示,高層建筑的樓梯間外剪力墻為臨空墻,設計圖紙中該
剪力墻、樓梯均為常規表述,未采取任何措施;設計答復審查意見時仍
未見采取加強措施,僅補充了該墻體的穩定性驗算計算書,但計算書中
假定的剪力墻邊界條件與實際不符。如何理解并解決該問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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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高層建筑進行內力與位移計算時,均可假定樓板在自
身平面內為無限剛性,設計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樓板平面內的整體
剛度,如平面體型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
JGJ 3-2010 第 3.4.3 條的規定;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和有現澆面
層的裝配整體式樓板;局部削弱的樓面采取樓板局部加厚、設置邊梁、
加大樓板配筋等措施。
圖中所示的樓梯間電梯間位置,如果是設置了現澆樓板的一般房間,
在基本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2010
第 3.4.3 條平面突出要求的前提下,按剛性樓板假定進行結構整體計算、
按常規方法設計該范圍剪力墻是滿足要求的。
但圖中樓梯間電梯間因設置了踏步段及電梯洞口,結構設計未采取
任何措施,造成該平面突出范圍完全無法滿足剛性樓板假定條件,在結
構整體及構件設計兩方面均存在較大問題。一是結構整體計算時按剪力
墻剛度進行內力分配與實際狀況不符,樓電梯位置的較長剪力墻分配了
較大比例水平作用,相應造成主樓范圍剪力墻計算結果偏于不安全;二
是剪力墻墻體穩定驗算的軟件默認樓層高度、剪力墻截面承載力驗算的
墻肢壓(拉)力、彎矩和剪力等計算數據也與實際狀況完全不符或相差
較大。
圖中橢圓線標識的樓梯間剪力墻,在樓梯踏步段長度范圍內無剛性
樓板約束;在北側雖與層間平臺相連,但層間平臺樓板與主體結構剛性
樓板間聯系薄弱、水平傳力路線復雜,層間平臺樓板無法為樓梯間剪力
墻提供可靠剛性樓板約束。
圖中矩形線標識的電梯間剪力墻,也存在較大問題,“L”形剪力墻
與主體結構各層剛性樓板間僅通過 2 個位置梁端的點連接相聯系。
具體工程應用時,要解決以上兩方面存在的問題,可從剪力墻布置
方案、加強樓梯踏步板和平臺板的構造措施兩方面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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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上圖圓內電梯間剪力墻的布置方案,加強電梯筒剛度。主體
結構剛性樓板可對南側翼墻提供可靠約束、從而對電梯筒形成一定約束。
該翼墻作用較大不宜取消,如不設置會影響電梯筒整體性,更重要的是
大大削弱電梯間剪力墻與主體結構樓板間的聯系,形成僅有梁端點連接
的不利狀況。
2)樓梯間除加強樓層平臺、層間平臺現澆板與剪力墻可靠拉結外,
樓梯踏步段斜板的分布筋應適當加強并錨入兩側剪力墻。樓梯斜板分布
筋錨入剪力墻是保證臨空剪力墻及電梯間剪力墻穩定性的重要措施,也
是樓梯間電梯間剪力墻按剛度參與整體計算、盡可能滿足計算模型正確
反映實際狀況的重要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裝配式混凝土結構,設計時應參照以上分析確
定是否具備采用預制樓梯的可行性,本例所示的樓梯明顯不應采用常規
形式的預制樓梯。
3.20 剪力墻水平分布鋼筋計入邊緣構件體積配箍率時,應如何控制計
入比例?
【解析】
剪力墻水平分布鋼筋計入約束邊緣構件體積配箍率時,計入的水平
分布鋼筋的體積配箍率不應大于總體積配箍率的 30%。
此時剪力墻水平分布鋼筋應符合構造要求,“一般指水平分布鋼筋
伸入約束邊緣構件,在墻端有 90°彎折后延伸到另一排分布鋼筋并勾
住其豎向鋼筋,內、外排水平分布鋼筋之間設置足夠的拉筋,從而形成
復合箍”。設計文件應明確提出構造要求,選用平法圖集時應明確做法
要求。
對于非底部加強區的構造邊緣構件,如采用墻體水平分布鋼筋與箍
筋、拉筋共同作用的做法時,應滿足計入的水平分布鋼筋不大于邊緣構
件箍筋總體積 50%的要求,且應符合平法圖集《22G101-1》第 2-26 頁的
相應構造要求。
3.21 剪力墻構造邊緣構件為獨立墻肢時,箍筋應如何配置?
【解析】
剪力墻邊緣構件為獨立墻肢時,箍筋配置除應滿足邊緣構件的體積
配箍率、最小直徑及沿豎向最大間距等要求外,順墻方向的箍筋配置尚
應滿足以下要求:
1)滿足剪力墻斜截面受剪承載力要求,順墻方向箍筋各肢截面面
積之和不小于計算水平鋼筋截面面積。
2)不小于剪力墻水平分布鋼筋的最小配筋率要求,符合現行國家
標準《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8 第 4.4.7 條的要求。
下圖所示為施工圖審查中發現的錯誤設計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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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剪力墻或核心筒墻肢與其平面外相交的樓面梁剛接時,應采取哪
些措施?
【解析】
剪力墻的特點是平面內剛度及承載力大,而平面外剛度及承載力都
很小。當剪力墻與平面外方向的大梁連接時,會使墻肢平面外承受彎矩,
當梁高大于約 2 倍墻厚時,剛性連接梁的梁端彎矩將使剪力墻平面外產
生較大的彎矩,此時應當采取措施,以保證剪力墻平面外的安全。
現行國家標準《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 第 7.1.6 條明
確規定了當剪力墻或核心筒墻肢與平面外相交的樓面梁剛接時的加強
措施,如沿樓面梁軸線方向設置與梁相連的剪力墻、扶壁柱或在墻內設
置暗柱等措施;強調了對墻內暗柱或扶壁柱進行承載力的驗算并規定了
暗柱、扶壁柱縱向鋼筋總配筋率和箍筋的構造要求。
第 7.1.6-5 條規定了梁縱向鋼筋在剪力墻或扶壁柱內的錨固要求,
鋼筋錨固段的水平投影長度不小于 0.4LabE;當墻厚不能滿足要求時,設
計應采取其他措施,保證縱向鋼筋的可靠錨固。
3.23 下圖所示為剪力墻結構中跨高比不小于 5 的連梁配筋圖,設計根
據《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 第 7.1.3 條的規定,按
框梁(LLk)表述,該設計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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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是施工圖審查中遇到的較為普遍的問題。如果僅對照一下計算配
筋簡圖和現行國家標準《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 第 7.1.3
條的規定,似乎沒有什么問題。而且與相近跨度但跨高比小于 5 的連梁
相比,該連梁無需滿足通長縱筋和全程加密箍筋的要求,節約了鋼筋用
量。甚至有的設計院為配合建設單位節省造價的要求,將原來跨高比小
于 5 的連梁,通過加大洞口凈寬度或降低連梁高度,人為調整為跨高比
不小于 5 的連梁,以避開通長縱筋和全程加密箍筋的要求。
實際上,該設計既不安全也不符合相關規范條款要求,梁頂負彎矩
縱向受拉鋼筋的配置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 第 9.2.3 條的規定。
“鋼筋混凝土梁支座截面負彎矩縱向受拉鋼筋不宜在受拉區截斷,
當需要截斷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當 V 不大于 0.7ftbh0時,應延伸至按正截面受彎承載力計算不需
要該鋼筋的截面以外不小于 20d 處截斷,且從該鋼筋強度充分利用截面
伸出的長度不應小于 1.2la;
2 當 V 大于 0.7 ftbh0時,應延伸至按正截面受彎承載力計算不需
要該鋼筋的截面以外不小于 h0且不小于 20d 處截斷,且從該鋼筋強度充
分利用截面伸出的長度不應小于 1.2la與 h0之和;
3 若按本條第 l、2 款確定的截斷點仍位于負彎矩對應的受拉區內,
則應延伸至按正截面受彎承載力計算不需要該鋼筋的截面以外不小于
1.3h0且不小于 20d 處截斷,且從該鋼筋強度充分利用截面伸出的長度
不應小于 1.2la與 1.7h0之和。”
下圖中紅線為審查時要求設計人員補充提供的彎矩包絡示意圖,其
狀態與跨高比小于 5 的連梁基本一致。該連梁凈跨度 2.8m,很明顯,因
該設計中梁頂支座負彎矩鋼筋按平法圖集《22G101-1》P2-29 頁連梁 LLk
的構造要求進行截斷,其做法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
范》GB 50010 第 9.2.3-3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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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平法圖集構造要求進行設計時,該連梁頂部負彎矩鋼筋的正確設
計表述應與跨高比小于 5 的連梁相同,為梁頂 5
18 通長配筋。
除剪力墻結構、框架-剪力墻結構中跨高比不小于 5 的連梁外,對
于框架結構、框架-剪力墻結構等的框架梁,當跨度較小、跨高比較小
時,設計時同樣應根據其彎矩包絡圖特性判別確定負彎矩鋼筋的構造要
求。
3.24 高度不超過 60m 的框架-核心筒結構抗震等級如何確定?
【解析】
當框架-核心筒結構的高度不超過 60m 時,其抗震等級允許按框架
-剪力墻結構采用。
在結構受力性質與變形方面,框架-核心筒結構與框架-剪力墻結構
基本上是一致的,盡管框架-核心筒結構由于剪力墻組成筒體而大大提
高了其抗側力能力,但其周邊的稀柱框架相對較弱,設計上與框架-剪
力墻結構基本相同。對于房屋高度不超過 60m 的框架-核心筒結構,其
作為筒體結構的空間作用已不明顯,總體上更接近于框架-剪力墻結構,
因此其抗震等級允許按框架-剪力墻結構采用。
現行國家標準《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 中第 9.1.2
條規定,“對高度不超過 60m 的框架-核心筒結構,可按框架-剪力墻結
構設計。”
3.25 框架-剪力墻、框架-核心筒結構整體計算應如何進行框架部分剪
力調整?
【解析】
框架-剪力墻結構、框架-核心筒結構對框架承擔的剪力進行調整,
是為了保證在地震作用下作為第二道防線的框架具有一定的抗側力能
力。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第 6.2.13-1 條規定,
“側向剛度沿豎向分布基本均勻的框架-抗震墻結構和框架-核心筒結
構,任一層框架部分承擔的剪力值,不應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 20%
和按框架-抗震墻結構、框架-核心筒結構計算的框架部分各樓層地震剪
力中最大值 1.5 倍二者的較小值。”
對于框架-核心筒結構,為避免外圍框架剛度過弱,尚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第 6.7.1-2 條的規定,“除加
強層及其相鄰上下層外,按框架-核心筒計算分析的框架部分各層地震
剪力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 10%。當小于 10%時,
核心筒墻體的地震剪力應適當提高,邊緣構件的抗震構造措施應適當加
強;任一層框架部分承擔的地震剪力不應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
15%。”
現行國家標準《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 第 8.1.4 條、
第 9.1.11 條,分別對框架-剪力墻結構、筒體結構的框架部分剪力調整
作了規定,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的規定基本
一致,不再贅述。不同之處是現行國家標準《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
規程》第 9.1.11 條的規定對象為筒體結構,因實際應用中筒中筒結構
各層框架承擔的地震剪力一般均能夠達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 20%,無
需進行調整,從這個角度看兩本規范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對框架柱數量沿豎向有規律分段變化的結構可進行分段調整。
3.26 剪力墻結構的住宅小區高層建筑,按政策要求部分樓座采用裝配
整體式剪力墻結構,結構設計時抗震等級應如何確定?
【解析】
丙類裝配整體式結構的抗震等級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
規范》GB 50011 和現行行業標準《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 中的規定制定并適當調整。裝配整體式剪力墻結構及部分框支剪力墻
結構在國內外的工程實踐數量還不夠多,也未經歷實際地震的考驗,因
此對其抗震等級的劃分高度從嚴要求,比現澆結構適當降低。
青島地區高層建筑的裝配整體式剪力墻結構、裝配整體式部分框支
剪力墻結構,抗震等級分界高度為 70m,設計時應注意與一般高層建筑
剪力墻結構、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抗震等級分界高度 80m 區分對待。
另外應注意,裝配整體式結構的適用高度也進行了調整。具體到青
島地區,抗震設防烈度 7 度時,普通鋼筋混凝土的剪力墻結構、部分框
支剪力墻結構的最大適用高度分別為 120m 和 100m;裝配整體式剪力墻
結構、裝配整體式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則根據預制剪力墻構件底部承
擔的總剪力占比大小,最大適用高度分別下調到 110m(100m)、90m(80m)。
3.27 屋頂高大女兒墻、較大層高建筑填充墻等如何進行抗風抗震驗算?
【解析】
非承重填充墻、女兒墻等非結構構件均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
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第 13.2 節的規定進行水平地震作用計算。
對于建筑物圍護結構填充墻、女兒墻等直接承受風荷載的非結構構
件,尚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 第 4.6 節及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 第 8 章的規定,進行風荷
載計算。
非結構構件的承載力驗算應按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值進行。非結構
構件的地震作用效應、風荷載效應與其它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應根據
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 第 2.4.6 條、現行國家標
準《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 55002 第 4.3.2 條的有關規定
計算。
非承重填充墻、女兒墻等非結構構件的抗震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 55002 第 5.1.14 條、現行國家
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第 13.3 節的規定。
3.28 工業廠房項目地基基礎設計時應如何考慮大面積地面堆載的問題?
【解析】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 第 7.5 節規定
了大面積地面堆載的設計要求。
工業項目一般均有地面堆載且堆載荷載較大,有條件時首選地面堆
載及其影響范圍避開基礎的方案,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堆載范圍及其避
開基礎的要求;當無法避開時,地基基礎設計應按規定“考慮由于地面
荷載所產生的地基不均勻變形及其對上部結構的不利影響”。
承擔堆載荷載的地面“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穩定性要求,……
當堆載量超過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時應進行專項設計。”
3.29 地下車庫外墻遇坡道和下沉廣場等無頂板約束時,設計時應注意
哪些問題?擋土墻與基礎交接位置的構造做法應注意哪些問題?
【解析】
地下室坡道、下沉廣場等特殊位置的外圍擋土墻,因頂部無樓板約
束,不應按一般擋土墻底部固支、頂部鉸支的計算簡圖進行分析。此類
問題審查判定為計算模型與受力狀態不符,且一般會同時存在不滿足承
載力要求的問題。
對于擋土墻與基礎交接位置的構造做法問題,一般情況下,擋土墻
外側豎向受力鋼筋與基礎底板受力鋼筋應滿足彎矩平衡的要求,且應滿
足搭接長度的要求;內側豎向鋼筋在基礎底板中應滿足錨固要求。
當基礎抗彎剛度不小于擋墻抗彎剛度 3 倍、且抗彎承載力不小于擋
土墻時,擋土墻豎向受力鋼筋可直接錨入基礎。但遇擋土墻與基礎邊部
平齊、或基礎外伸長度較小時,擋土墻外側豎向受力鋼筋與基礎底板受
力鋼筋仍應滿足搭接長度要求。
3.30 地下室采用抗浮錨桿設計時應如何進行群錨整體性破壞驗算?
【解析】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浮技術標準》JGJ 476 第 7.5.5 條規定,
抗浮錨桿在初步設計確定抗拔承載力時,應分別按群錨呈非整體破壞、
群錨呈整體性破壞進行驗算。第 7.5.5-3 條關于群錨呈整體性破壞時的
錨桿抗拔承載力計算,實際就是抗浮錨桿的整體抗浮穩定驗算按單根錨
桿平均取值的表達形式。
群錨呈整體性破壞時的錨桿抗拔承載力,等于錨桿有效附屬范圍內
按浮重度計算的巖土體自重,與錨桿附屬范圍的巖土體錐體破裂面水平
投影面的拉力之和。其中,錐體破裂面巖土體平均極限抗拉強度標準值
ftk應由巖土勘察單位提供或確認,遇各類土層、全風化巖及強風化巖時
ftk建議取 0。
但應注意的是,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浮技術標準》JGJ 476
式(7.5.5-3)有誤,正確的表達應為:Nka=WW+Rmc/2,其中 Nka為抗浮錨
桿抗拔承載力特征值。工程應用時,可按國標圖集《建筑結構抗浮錨桿》
(22G815)第 6.7 條的規定進行群錨呈整體性破壞時的抗浮穩定性驗算。
梳理以往頒布的含錨桿設計規定的標準規范,現行國家標準《巖土
錨桿與噴射混凝土支護工程技術規范》GB 50086 第 11.2.4 條,也對抗
浮錨桿的整體抗浮穩定驗算作了規定,區別是該條文不考慮群錨體底部
的巖土體破裂面的拉力。
對比理解抗拔樁的承載力驗算,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范》
JGJ 94 第 5.4.5 條規定,“承受拔力的樁基,應……同時驗算群樁基礎
呈整體性破壞和呈非整體性破壞時基樁的抗拔承載力。”
3.31 根據《建筑工程抗浮技術標準》JGJ 476-2019 第 7.5.3 條條文說
明,抗浮錨桿間距“采用 1.5m 作為不考慮群錨效應的限值”。是否在滿
足第 7.5.3-2 條錨桿間距要求時,可不進行群錨效應驗算,即無需進行
式(7.5.5-3)的計算?
【解析】
這個問題的提出,實際是混淆了群錨效應和群錨呈整體式破壞的概
念。具體工程應用時,既應該滿足抗浮錨桿的布置間距要求,也應進行
抗浮錨桿的整體抗浮穩定驗算,即按本節 3.30 條進行群錨呈整體性破
壞時的抗浮穩定性驗算。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浮技術標準》JGJ 476 第 7.5.3-2 條規
定錨桿“間距不應小于錨固體直徑的 8 倍且不小于 1.5m”,條文說明對
此進行了解釋,“本條文中采用 1.5m 作為可不考慮群錨效應的限值”。
該規定是指抗浮錨桿布置間距不小于 8D 和 1.5m 時,群錨效應引起的單
根錨桿承載力可不折減,而不是指可不進行群錨整體破壞驗算。這與基
樁控制最小中心距,保證“側阻和端阻的群樁效應系數接近或大于 1”,
但抗拔樁應“同時驗算群樁基礎呈整體性破壞和呈非整體性破壞時基
樁的抗拔承載力”是同一道理。
3.32 對于非預應力抗浮錨桿在基礎底板中的錨固長度問題,設計應如
何正確把控?
【解析】
非預應力抗浮錨桿在基礎底板中的錨固可采用直錨、彎鉤或機械錨
固等形式。
采用直錨、彎鉤或機械錨固措施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
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 第 8.3 節的規定。采用彎鉤或機械錨固措施
時,包括彎鉤或錨固端頭在內的錨固長度(投影長度)不應小于基本錨
固長度的 60%。
非預應力抗浮錨桿在基礎底板中采用錨固板錨固時,應符合現行國
家標準《鋼筋錨固板應用技術規程》JGJ 256 的相關規定。抗浮錨桿筋
體應與錨固板有效連接;錨固板平面尺寸應符合基礎底板受沖切和局部
受壓承載力要求;錨固板厚度應符合強度要求;錨固板下底板受沖切有
效高度不應小于 250mm,并應將錨固板伸至基礎底板頂面主筋位置;基
礎底板在抗浮錨桿軸向拉力作用下的受沖切承載力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 中有關受沖切承載力計算的規定。
非預應力抗浮錨桿在基礎底板中的具體錨固構造,可參照國標圖集
《建筑結構抗浮錨桿》(22G815)進行設計選用。
3.33 設計人對結構計算分析、計算書的正確性和完整性重視度不夠,有
哪些常見問題?
【解析】
施工圖審查中,經常發現設計單位對結構計算文件重視程度不夠的
問題,主要體現在:計算簡圖與設計圖紙和實際受力狀況不符;設計參
數填寫錯誤;計算模型中活荷載輸入值小于規范要求或使用要求,突出
表現在走廊、消防疏散樓梯、陽臺、衛生間、屋面等部位;部分填充墻
荷載遺漏輸入;計算書不完整、不清楚、字體重疊等問題。
另外應注意的是,對于因未掌握計算軟件操作、不了解輸入輸出要
求而由程序生成的、設計時不應采納的無關計算文件,不應作為計算成
果提交,避免誤導,如平板式無梁樓蓋、平板式筏基等不應按梁配筋簡
圖格式輸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