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公布
《山東省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技術指南》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由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造價中心編制的《山東省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技術指南》,業經審定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7月3日
7月3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通知,由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造價中心編制的《山東省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業經審定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為落實國家關于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的決策部署,有效防治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程存在的質量隱患,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有關專家深入調研、總結工程實踐,由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造價中心參照國內相關規范、標準,結合山東省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實際,編制了《指南》。
《指南》共分為總則、基本規定、各方主體管理職責、建筑工程、供水工程、電氣工程、燃氣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小區綠化工程等10部分,旨在從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方面,對老舊小區改造工程常見的、多發的,對正常使用功能和觀感帶來一定影響的工程質量缺陷進行綜合預防和治理,切實提升改造質量水平,增強居民的幸福感獲得感。
《指南》全文如下。
1總 則
1 總 則
1.0.1 為提高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以下簡稱“老舊小區改造”)工程質量管理水平,有效防治改造工程質量通病,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老舊小區改造工程質量通病防治管理。
1.0.3 本指南質量通病,是指老舊小區改造工程中常見的、多發的,對正常使用功能和觀感帶來一定影響的工程質量缺陷。
1.0.4 老舊小區改造工程質量控制除應符合本指南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我省現行有關標準規范規定,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要求。
2基本規定
2 基本規定
2.0.1 老舊小區改造工程應體現以人為本原則,提升居民居住和生活水平,充分考慮兒童、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需求,營造健康、智慧、宜居的全齡友好住宅小區。
2.0.2 老舊小區改造工程施工質量控制必須執行《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通用規范》GB 55032,并應根據地域文化、小區環境特點、居民需求綜合確定科學合理的施工方案和質量控制措施。
2.0.3 老舊小區改造工程質量通病的防治,應從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方面進行綜合預防和治理。
2.0.4 老舊小區改造工程各方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確需修改的應報建設單位同意,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文件,并應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2.0.5 應對老舊小區改造工程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隱蔽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后續工序;工程全部完成后,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0.6 老舊小區改造工程施工中,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棄物、噪聲、振動等造成的影響,并應保障消防安全,按照現行制度做好臨時用電管理,嚴格履行動火審批制度。
2.0.7 老舊小區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組織開展質量通病控制專項驗收。
2.0.8 老舊小區改造工程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指南中有關要求。
2.0.9 鼓勵在老舊小區改造工程中采用新材料、新產品、新設備,其所用產品的性能指標應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標準的規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用的產品。
2.0.10 應及時收集、整理工程項目各環節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
3各方主體管理職責
3 各方主體管理職責
3.1 建設單位
3.1.1 建設單位應對老舊小區改造工程質量安全負首要責任,建立健全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嚴把工程設計、材料采購或供應、施工及驗收等環節,并做好相關協調工作,落實質量安全例會會議和定期檢查制度。
3.1.2 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應按規定簽署《建設工程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在老舊小區顯著位置公示施工許可、主要建筑材料、竣工驗收等質量信息。
3.1.3 建設單位應暢通質量回訪和質量投訴渠道,及時組織處理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
3.2 設計單位
3.2.1 設計單位應按照《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GB 55022和《山東省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技術指南(試行)》《山東省城鎮老舊小區智能化改造建設指南》《山東省城鎮老舊小區適老化改造指南》及現行有關標準規范要求,扎實做好前期調研和小區現狀診斷評估。
3.2.2 設計單位應提高設計方案的針對性、可實施性,設計方案應符合建筑設計、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綠色環保等標準規范的規定。
3.3.3 初步設計文件應包括質量通病控制內容,施工圖設計應采取具體的質量通病控制措施。
3.3.4 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時,應在設計文件中明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具體措施。
3.3 施工單位
3.3.1 施工單位應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工程特點,綜合考慮老舊小區所處位置、交通條件、居民出行等情況,依據設計方案,科學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明確質量安全技術措施。
3.3.2 應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空中、后地面”原則,科學規劃施工工序,推行綠色施工、文明施工,避免重復施工、反復擾民。
3.3.3 改造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及時進行質量通病控制涉及的施工工序質量檢查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整理相關技術資料,及時分析和總結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情況,不斷完善和改進施工工藝。
3.3.4 實施改造前,應對小區建筑的安全現狀進行排查,施工中發現存在結構安全時,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采取措施進行加固,解決安全隱患后方可繼續施工。
3.4 監理單位
3.4.1 監理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監理,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工程實際,制定并落實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
3.4.2 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并監督施工單位組織實施。
3.4.3 進駐項目現場的監理人員應具備相應資格,并應遵循以下原則開展工作:
1 采取平行、旁站、巡視等方式,做好隱蔽工程驗收及其他中間環節的驗收工作;
2 及時發現改造工程質量、安全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并監督整改;
3 當隱患情況嚴重時,應要求施工單位停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4 當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按要求停止施工時,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5 工程檢測單位
3.5.1 工程檢測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檢測合同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對檢測數據、檢測結論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3.5.2 工程檢測單位不得超資質承攬檢測業務,不得偽造檢測數據,嚴禁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3.5.3 施工過程質量檢測試樣,除確定工藝參數可制作模擬試樣外,均應從現場相應的施工部位制取。
4建筑工程
4 建筑工程
4.1 一般規定
4.1.1 本指南建筑工程質量控制要點主要包括新建建筑工程、既有建筑修繕工程、加裝電梯附屬建筑工程和外墻外保溫工程。
4.1.2 老舊小區內新建建筑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和《民用建筑通用規范》GB 55031、《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等標準規范關于新建建筑的規定。
4.1.3 既有建筑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動建筑物主體結構和改變使用功能。
4.1.4 既有建筑改造應符合《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GB 55022和《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 55021的有關規定,改造后的建筑應滿足安全性需求,不得降低建筑的抗災性能和耐久性。
4.2 新建建筑工程
4.2.1 本指南新建建筑工程主要包括老舊小區及周邊新建的社區黨群服務中心、社區食堂、物業管理與服務用房、養老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便民市場等。
4.2.2 新建建筑工程質量通病及防治措施參照《住宅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控技術標準》DB37/T 5157的有關規定執行。
4.3 既有建筑修繕工程
4.3.1 本指南既有建筑修繕工程質量控制要點主要包括老舊小區內既有建筑屋面、外墻、樓梯等公共部位的修繕工程。
4.3.2 既有建筑屋面修繕工程質量通病
1 基層起砂、裂縫,平整度較差、排水不暢;
2 防水卷材起鼓,局部龜裂、發脆、腐爛等;
3 涂膜防水層起鼓、老化、腐爛等;
4 剛性防水層表面混凝土風化、起砂、酥松,分隔縫滲漏;
5 天溝、檐溝、檐口及立面卷材收頭滲漏。
4.3.3 既有建筑屋面修繕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
1 既有建筑屋面修繕施工,應先做好節點附加層處理,每道工序完工后,應經驗收合格再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2 施工前,應先拆除屋頂違建,宜從迎水面進行修繕,并采取分割措施,將破損的既有防水層清理干凈,鏟除松動的混凝土、砂漿等,確保基層堅實、平整、干凈、干燥,排水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局部維修時,宜在背水面設置導排水設施;
3 施工時,保溫層及基層應干燥,分層鋪設的板狀保溫材料在基層表面應鋪平墊穩,板塊上下接縫應錯開布置,板間接縫應使用同類材料嵌填密實;
4 找平層應表面平整,在陰陽角處應做成圓弧形;
5 當防水層收頭在女兒墻凹槽內固定時,收頭處應采用防腐木條加蓋金屬條固定,釘距不得大于450mm,并用密封材料將上下口封嚴;當防水層收頭在墻面時,應對頂部進行封閉,并采取防滲水措施;
6 伸出屋面的管道、井道、設備基礎等突出物,其泛水高度應高于完成面250mm以上,其中管道泛水高度不應小于300mm,并用管箍將上口壓緊、封口;
7 疊層鋪設的各層卷材,在天溝、屋面的連接處采用叉接搭接,搭接縫應錯開布置,并應留設在屋面或天溝的側面,用相容的密封材料封嚴;
8 坡屋面的老虎窗、突出屋面管道等,除應附加防水卷材外,還應增設導流槽;
9 屋面天溝、檐溝應增鋪防水附加層,檐溝與屋面交接處的附加層空鋪,空鋪寬度應為250mm,防水卷材收頭處應采用金屬壓條釘壓固定,并用密封材料封嚴,涂膜收頭應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
10 天溝、檐溝鋪貼防水卷材應從溝底開始,宜順天溝、檐溝方向鋪貼,當溝底過寬,搭接縫應順水流方向,卷材需縱向搭接時,搭接縫應采用密封材料封口;
11 屋面在屋面防水層和節點防水完成后,應進行淋水或蓄水試驗,采用淋水試驗時,持續淋水時間不應少于2h;檐溝、天溝、雨水口等應進行蓄水試驗,蓄水時間不少于24h,蓄水最淺處不少于20mm;
12 既有建筑屋面修繕質量控制除應滿足本指南有關要求外,尚應符合《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5、《房屋滲漏修繕技術規程》JGJ/T 53、《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GB 55022等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4.3.4 既有建筑外墻修繕工程質量通病
1 外墻面層空鼓、起皮脫落;
2 飾面層變色、褪色、粉化;
3 飾面漆噴涂不均勻,出現“花臉”。
4.3.5 既有建筑外墻修繕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
1 外墻飾面修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抹灰、涂裝類外墻面修繕,應按照基層、面層、涂層的表里關系順序,由里及表進行修繕;新舊抹灰之間、面層與基層之間應粘接牢固;
(2) 清水墻面風化、灰縫松動、斷裂和漏嵌、接頭不和順,應修補完整,如風化面積過大應進行全補全嵌;
(3) 面層施工前應將基層的塵土、污垢、油漬等清理干凈,并灑水潤濕;如有凹洼處,先用水泥砂漿補平,再用彈性膩子修補裂縫,最后把墻面沖洗干凈,方可進行局部刮膩子和飾面涂裝;
(4) 每一道涂料應均勻涂裝,涂裝溶劑型(乳液型)涂料,后一道涂料應在前一道涂料實干(表干)后進行;
(5) 噴涂應連續進行,不應漏噴,涂層接茬應設置在分格縫處或者管道后面等不明顯的地方。
2 既有建筑外墻外保溫涂料脫落防控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選擇與外墻外保溫體系相容性較好的外墻涂料,不宜選擇溶劑型涂料,且涂料的耐候性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2) 施工前,對基層的平整度、裂縫等質量指標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3) 施工前,應將基層清理干凈,并對基層進行養護,時間不應少于14d,基層應干燥,含水率不應大于8%,pH值不應大于10;
(4) 施工時,選用與涂料相配套的膩子,并應滿足《外墻柔性膩子》GB/T 23455的要求,每一道涂料應涂裝均勻,不宜太厚,后一道應在前一道涂料表干后進行;
(5) 施工時,氣溫不應低于5℃,風力不應大于5級。
3 老舊小區內的既有建筑外墻保溫系統修繕工程質量要求除應滿足本指南要求外,尚應符合《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GB 55022的有關規定。
4.3.6 既有建筑樓梯修繕工程質量通病
1 踏步陽角出現裂縫、脫落;
2 樓梯踏步面層光滑;
3 欄桿銹蝕;
4 欄桿材質不符合標準要求。
4.3.7 既有建筑樓梯工程修繕通病防治措施
1 踏步抹灰前,將基層清理干凈,灑水濕潤;
2 抹灰前刷一道水灰比為0.4~0.6的水泥砂漿結合層,隨刷隨抹平,每次抹灰厚度應小于等于1cm,如抹灰較厚時,應分次操作;
3 抹灰工序應先立面、后平面,平、立面的接縫應布置在水平方向,并搓壓密實,抹面完成后按照現行標準要求進行養護;
4 樓梯臺階踏步面層應采取打磨、加裝防滑條等防滑措施;
5 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應能承受《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規定的水平荷載,其裸露部位應采取防腐措施。
4.4 加裝電梯附屬建筑工程
4.4.1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應根據居民意愿,結合建筑及環境實際,因地制宜進行方案設計。加裝電梯附屬建筑工程應符合《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GB 55022、《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 55021和《既有居住建筑加裝電梯附屬建筑工程技術標準》DB37/T 5156的相關規定。
4.4.2 質量通病
1 井道平面尺寸偏小,垂直度偏差過大;
2 底坑積水或墻體滲水;
3 加裝電梯與既有建筑結構連接不穩定,安裝不符合標準要求。
4.4.3 防治措施
1 加裝電梯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核查既有建筑實際狀況是否與設計圖紙一致,如有差異或質量缺陷,應會同設計單位、構件加工廠和電梯廠家進行研究,調整設計方案后方可進行施工;
2 基礎施工前,應對臨近的地下管線分布進行調查核實,當基坑緊鄰地下管線時,應采取基坑支護措施,保證地下管線安全;當管線分布影響施工時,土建施工應在地下管線改移施工完成后進行;
3 基坑土方開挖后,基坑周邊必須按規范要求做好臨邊防護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采用人工挖孔樁基礎時,應保證挖孔樁護壁施工質量;基坑可增加排水裝置,當安裝導軌支架、緩沖器、柵欄時應做好防水層保護措施;雨季施工應做好防、排水措施,避免基坑塌方、雨水灌入基坑或樁孔內;
4 基礎施工完成后,應按照《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主體結構施工;
5 加裝電梯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提供出廠檢驗報告外,進場后應按照現行國家和山東省相關標準及政策要求進行復檢;
6 當加裝電梯工程新增結構與既有建筑結構連接采用植筋或錨栓錨固時,鉆孔應避開原混凝土構件內的鋼筋,施工質量應符合《建筑結構加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550的有關規定;
7 電梯安裝施工應符合《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第1部分: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GB/T 7588.1、《安裝與現有建筑物中的新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 28621的有關規定。
4.4.4 既有建筑加裝電梯附屬建筑工程質量控制除應滿足4.4.3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裝電梯附屬建筑工程的方案設計應綜合考慮場地條件、結構安全、救援通道、消防通道、環境改造、相互干擾等因素,盡量減少對住戶在通風、采光、日照、通行、噪聲等方面的不利影響;
2 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時應考慮與相鄰住戶的安全防盜以及居室空間的私密性,加裝電梯不應與臥室緊鄰布置,當起居室受條件限制需要緊鄰布置時,應采取有效隔聲和減振措施;
3 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改造,嚴禁占用消防車道;
4 擬加裝電梯的既有建筑應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處于安全穩定狀態,加裝電梯不應降低原結構的安全性能;
5 加裝電梯需對原結構墻體做局部開洞處理時,開洞位置應設置在原結構外墻門窗洞口處,并應對原結構的相關部位進行承載力驗算,必要時尚應進行整體驗算,根據計算分析結果采取相應的補強措施;
6 當加裝部分結構與原結構采用脫開的形式時,應進行地基承載力、地基變形驗算,并應進行結構整體抗傾覆驗算,確保加裝部分的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7 當加裝部分結構與原結構采用連接的形式時,應遵循變形協調共同受力原則,從基礎到上部結構均應采取可靠措施以加強原結構與新增結構的整體性連接,避免沉降差對結構的不利影響,以確保結構安全。
4.5 外墻外保溫工程
4.5.1 老舊小區內既有建筑及附屬結構外墻外保溫工程的質量控制,應符合《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 55015、《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技術規程》JGJ/T 129、《外墻外保溫工程技術標準》JGJ 144、《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37/ 5026、《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修繕標準》JGJ 376等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4.5.2 質量通病
1 外墻外保溫系統開裂、保溫效果差;
2 外墻外保溫面層粘結強度低、空鼓和脫落;
3 外窗隔熱性能達不到要求。
4.5.3 防治措施
1 施工前,應制定施工防火專項方案,施工期間現場不應有高溫或明火作業;應對修繕區域內的外墻懸掛物進行安全檢查,當外墻懸掛件強度不足或與墻體連接不牢固時,應采取加固措施或拆除、更換;
2 應明確各構造層做法,并繪制外墻勒腳、窗洞口、飄窗板、陽臺、雨篷、空調機擱板、女兒墻、變形縫和管道穿墻等部位的節點詳圖;
3 應選用具有產品合格證書的保溫材料,專用抗裂砂漿壓折比不應大于3,玻纖網應經耐堿材料涂塑;
4 施工前,應對混凝土墻面進行界面處理,對砌體墻面采用微膨脹防水砂漿整體抹灰找平;
5 保溫板應不得只采用簡單的點粘法粘貼保溫板,應根據不同材料選用相應的固定方式;
6 保溫板之間應拼接緊密,相鄰板件高差不得大于1.5mm,保溫板貼墻后,需保證其平整度及粘結牢固。粘貼結束后,需要經養護,方可進行后續施工;
7 門窗洞口四角部位應整體套割鋪貼,補貼尺寸不應小于200mm,變形縫兩端應按設計要求填塞保溫板;
8 勒腳、變形縫、外墻洞口、女兒墻墻頂等系統的起始端,應采用玻纖網進行翻包處理,下陰陽角部采用角網增強,并進行防水密封處理;
9 保溫板四角及水平縫中間應均勻布置錨栓,其縱向間距不得大于300mm,橫向間距不得大于400mm,基層轉角處間距不得大于200mm,窗洞口四周每邊錨栓不應少于3個;
10 突出墻面的構件進行保溫層施工時,應遵循“上面壓下面、側面壓下面”的原則,不得出現朝天縫;
11 施工期間及完工后24h內,基層及環境空氣溫度不應低于5℃,風力不應大于5級,夏季應避免陽光曝曬;
12 完工后,應對外墻進行淋水檢驗,淋水持續時間不應少于30min,并做好檢查記錄;
13 飾面完成后,不得在外墻外保溫墻面上開孔或釘釘,突出外墻面的管線及設備與保溫層間的空隙應做防水密封處理。
5供水工程
5 供水工程
5.1 一般規定
5.1.1 本指南供水工程質量控制要點主要包括土方工程、供水管道、設備設施、熱水管道。
5.1.2 改造過程中嚴禁對供水管道及相關設施的結構和防腐材料造成破壞,如發生損壞,應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及時進行修復。
5.1.3 老舊小區內自建供水設施的供水管道嚴禁與城鎮供水管道直接連接。生活飲用水管道嚴禁與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飲用水管道連接。
5.1.4 生活給水系統應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網的壓力直接供水,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有關規定。
5.1.5 老舊小區供水工程質量控制除應滿足本指南有關要求外,尚應符合《城市給水工程項目規范》GB 55026、《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范》GB 50788、《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等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5.2 土方工程
5.2.1 質量通病
1 地基軟臥、承載力不足;
2 管溝回填土質不滿足設計要求,密實度低;
3 蓋板安裝不平整、有縫隙;
4 蓋板支撐長度過小。
5.2.2 防治措施
1 管溝地基承載力特征值不應小于80kPa,基底為雜填土或存在其他不良地質情況時,應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加固;
2 管溝回填前,應將溝槽內磚、石、木塊等雜物清除干凈,溝槽內不得有積水,保證降排水系統正常運行,并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對周邊建筑物及小區環境的影響;
3 回填土應采用接近最佳含水量的素土(如有必要時可采用2:8灰土)分層夯實,壓實系數不應小于0.94,回填土不應采用透水性材料,不得采用雜填土或建筑垃圾;
4 每層回填土的虛鋪厚度,應根據所采用的壓實機具,按照表5.2.2的規定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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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溝蓋板安裝時,應采用1:2.5水泥砂漿座漿,座漿厚度不小于10mm,管溝蓋板板端用1:2.5水泥砂漿抹角,管溝板縫用M10水泥砂漿或C20細石混凝土灌縫;
6 管溝及閥門井蓋板支撐長度一般為100mm,不應小于80mm,過梁支撐長度一般為240mm。
5.3 供水管道
5.3.1 質量通病
1 供水管道滲露,水壓試驗不合格;
2 管道接口質量差、預留支管封口不密實;
3 冷熱水管安裝位置有誤;
4 支墩強度低、設置不穩定、不牢固;
5 鋼構件腐蝕、生銹。
5.3.2 防治措施
1 管道回填時,不得損傷管道及其接口,管道兩側和管頂以上500mm范圍內的回填材料,應由管溝兩側對稱運入,不得直接回填在管道上;
2 供水管道應使用耐腐蝕、耐久性好的管材、管件和閥門等,減少管道系統漏損;
3 管道敷設應在管溝、地基檢驗合格后進行,敷設時宜自下游開始,承口應朝向施工前進的方向;
4 管道敷設時,應將管節的中心及高程逐節調整正確,安裝后的管節應進行復測,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5 管道敷設時,應隨時清楚管道內的雜物,暫停安裝時,兩端應臨時封堵;
6 供水管道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沖洗和試壓。沖洗時應連續進行,當排出口的水當排出口的水色透明度與入口處目測一致時即為合格。試壓時由低點進水,高點排氣,注滿水后浸泡24h后,在試驗壓力下10min降壓不大于0.05Mpa時為合格;
7 接頭、閘閥連接處應采用相同型號的連接接頭,接著應采取密封措施。預留接口砌堵前應把管口內壁清洗干凈,涂刷水泥原漿,同時把所用的磚塊潤濕備用,砌堵砂漿標號應不低于M7.5,且具良好的稠度;
8 冷、熱水管道同時安裝,上下平行安裝時熱水管應在冷水管上方,垂直安裝時,熱水管應在冷水管左側;
9 供水管道應采取防止污染侵入的防護措施,嚴禁供水管道與非生活飲用水管道連通;
10 支墩應在管節接口做完、管節位置固定后修筑,修筑前應將管節、管件表面清理干凈,采用強度等級不低于C20的混凝土澆筑;管節安裝過程中的臨時固定支架,應在支墩達到規定的強度后進行拆除;
11 外露鋼構件應采取防腐防銹措施,滿足《建筑鋼結構防腐蝕技術規程》JGJ/T 251的相關要求,并定期檢查維護;
12 濕陷性黃土地區的檢漏井、閥門井、檢查井等,應根據設計要求及時作防水處理,并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檢漏井或閥門井內。
5.3.3 供水管道質量控制除應符合5.3.2的規定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應對給水管道進行降低能耗和漏損的優化設計,并優化調度管理;
2 非親水性的室外景觀水體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來水和地下井水;
3 給水泵設計選型時其效率不應低于《清水離心泵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GB 19762規定的節能評價值。
5.4 設備設施
5.4.1 質量通病
1 閥門井變形、下沉、井蓋質量差;
2 水表安裝缺少支架或支架間距不合理;
3 水表及閥門位置設置不合理或排布位置不統一;
4 閥門關閉不嚴。
5.4.2 防治措施
1 閥門井砌筑砂漿配合比應達到設計要求,鋪漿應飽滿,上下砌塊錯縫砌筑,勾縫全面、不遺漏,抹面前清潔和濕潤表面,抹面時及時壓光收漿并養護;遇有地下水時,抹面和勾縫應隨砌筑及時完成,不應在回填以后再進行內抹面或內勾縫;
2 應按照設計要求夯實閥門井基層、墊層,確保底部地基承載力,防止井體下沉;
3 井蓋與井座應配套,安裝座漿應飽滿,路面與井蓋表面應平整連接,不可出現跳車現象;
4 當閥門密封面損傷或銹蝕造成關閉不嚴時,應對密封面進行研磨消除缺陷;
5 對于粘附在密封面上的雜質清理,可將閥門開啟,排出雜污,再將閥門關閉,也可輕輕敲打,直至雜污排出;
6 對于閥桿彎曲造成的關閉不嚴,應將閥桿拆下調直或予以更換;對于關閉不當造成的關閉不嚴,可緩慢反復開啟、關閉3次及以上。
5.4.3 設備設施質量控制除應符合5.4.2的規定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設備設施進場時,應檢查每批產品的訂購合同、質量合格證書、性能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進口產品的商檢報告及證件等,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復驗,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設備基礎尺寸、強度和地腳螺栓孔位置應符合設計和產品要求;
3 給水管道閥門材質應根據耐腐蝕、管徑、壓力等級、使用溫度等因素確定,可采用全銅、全不銹鋼、鐵殼銅芯和全塑閥門等;
4 閥門的公稱壓力不得小于管材及管件的公稱壓力;
5 入戶水表宜統一規整布局在樓棟入口處,對有損壞的表閥進行更換;
6 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市政供水管道直接連通,有特殊情況下需要連通時必須設置不承壓水箱,設施管道不得與非飲用水管道連接,如必須連接時,應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5.5 熱水管道
5.5.1 熱水管道質量控制應符合《供熱工程項目規范》GB 55010、《城鎮供熱管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 28和《城鎮供熱管網設計規范》CJJ 34的有關規定。
5.5.2 質量通病
1 直埋管道基座不牢固;
2 防水層空鼓、卷材防水接頭粘結不牢、剛性防水層局部滲水;
3 管道布置不規整,泄水閥、閥門、儀表、法蘭處有滲漏現象等;
4 焊縫表面凹凸不平、寬窄不均、咬邊、裂紋。
5.5.3 防治措施
1 直埋管道的土方開挖,管線位置、槽底高程、坡度、平面拐點、坡度折點等應經測量檢驗合格;
2 直埋管道的土方開挖,宜以一個補償段做為一個工作段,一次開挖至設計要求。在直埋保溫管接頭處應設工作坑,工作坑宜比正常段面加深、加寬250mm~300mm;
3 管溝及檢查室砌體結構施工應符合《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和本章5.2節的有關規定;
4 溝槽、檢查室的主體結構經隱蔽工程驗收合格及竣工測量后,應及時進行回填,回填時應確保構筑物的安全,并應檢查墻體結構強度、外墻防水抹面層強度、蓋板或其它構件安裝強度,當能承受施工操作動荷載時,方可進行回填;
5 回填前應先排除積水,并將槽底雜物清除干凈,回填土應分層夯實回填土中不得含有碎磚、石塊、大于100mm的凍土塊及其它雜物,管頂或結構頂以上500mm范圍內,應采用輕夯夯實,嚴禁采用動力夯實機或壓路機壓實,回填壓實時,應確保管道或結構安全;
6 柔性防水層施工應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的有關規定,卷材及其膠粘劑應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久性、耐根穿刺性、耐腐蝕性和耐菌性;
7 柔性防水層施工前應將基層清理干凈,鋪貼時順同一方向滾壓,以排除殘存空氣,如出現空鼓,應先將空鼓部分剪掉,加鋪卷材或玻璃絲布,鋪貼緊實,不得有空鼓、翹邊、撕裂、褶皺等現象;
8 水泥砂漿防水抹面應整段整片、分層操作抹成,水泥、防水劑的質量和砂漿的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防水層的接茬、內角、外角、伸縮縫、預埋件、管道穿過處等應符合設計要求,防水層與基層應緊密結合,面層應壓實抹光,接縫嚴密,不應有空鼓、裂縫、脫層和滑墜等現象;
9 焊接定位焊縫時,應采用與根部焊道相同的焊接材料和焊接工藝,在焊接前,應對定位焊縫進行檢查,缺陷處理完成后方可焊接,在焊件縱向焊縫的端部(包括螺旋管焊縫)不得進行定位焊;
10 采用氧—乙炔焊接時,應先按焊件周長等距離適當點焊,點焊部位應焊透,厚度不應大于壁厚的2/3。每道焊縫應一次焊完,根部應焊透,中斷焊接時,火焰應緩慢離去。重新焊接前,應檢查己焊部位,發現缺陷應鏟除重焊;電焊焊接有坡口的鋼管及管件時,焊接層數不得小于2層。在壁厚為3mm~6mm、且不加工坡口時,應采用雙面焊,管道接口的焊接順序和方法,不應產生附加應力;
11 多層焊接時,第一層焊縫根部應均勻焊透,不得燒穿。各層接頭應錯開,每層焊縫的厚度宜為焊條直徑的0.8~1.2倍,不得在焊件的非焊接表面引弧;每層焊完后,應清除熔渣、飛濺物等并進行外觀檢查,發現缺陷,應鏟除重焊;
12 不合格的焊接部位,應采取措施進行返修,同一部位焊縫的返修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5.5.4 熱水管道質量控制除應符合5.5.3的規定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應設熱水循環系統,住宅樓熱水配水點出水溫度達到最低出水溫度的出水時間分別不應大于15s,社區黨群服務中心、物業管理與服務用房等公共建筑的配水點出水溫度不應大于10s;
2 熱水系統和熱媒系統采用的管材、管件、閥件、附件等均應能承受相應系統的工作壓力和工作溫度;
3 熱水管道系統應有補償管道熱脹冷縮的措施;熱水系統應設置防止熱水系統超溫超壓的安全裝置,保證系統功能的閥件應靈敏可靠;
4 膨脹管上嚴禁設置閥門。
6電氣工程
6 電氣工程
6.1 一般規定
6.1.1 本指南電氣工程質量控制要點主要包括老舊小區內的強電線路敷設、弱電工程和小區照明。
6.1.2 地上的電氣線路應根據老舊小區實際進行埋地敷設,管道的規格、程式、管群斷面組合和地基處理應滿足設計要求。
6.1.3 老舊小區宜采用中低壓全電纜線路供電。低壓配電系統應采用《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規定的TN-S或TN-C-S接地型式。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絕緣線的中性線,應在電源點接地。在干線和分支線的終端處以及三相四線供電的低壓絕緣線引入用戶處,應將中性線重復接地。20kV供電系統的低壓配電系統的接地應符合《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 50065的有關規定。
6.1.4 總電源箱處設保護等電位聯結。
6.1.5 除安全特低電壓外,室外埋地敷設的電力線纜、控制線纜和智能化線纜應采用護套線、電纜或光纜,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室外埋地敷設的電力線纜、控制線纜和智能化線纜不應平行布置在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6.1.6 老舊小區電氣工程改造質量通病防治除滿足本指南要求外,尚應符合《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GB 55024和《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程》GB 50303、《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標準》DB37/T 5061的有關規定。
6.2 強電線路敷設
6.2.1 質量通病
1 電纜敷設警示樁(帶)或行道警示磚設置間距過小;
2 電能計量箱裝設位置不符合設計要求;
3 接地回填土含有雜質、未有效壓實;
4 接地極埋設深度過淺;
5 接地線與接地極連接不牢固,焊縫不平整;
6 電纜溝有積水;
7 直埋敷設的電纜保護管內有積水。
6.2.2 防治措施
1 主要設備、材料、成品、半成品應進場驗收合格,并應做好驗收記錄和驗收資料歸檔;
2 電纜敷設路徑起、終點和轉彎處,以及直線段每隔30m~50m處,應設置電纜警示樁(帶)或行道警示磚;
3 住宅用電宜實行一戶一表計量方式。每套住宅用電負荷不超過12kW時,宜采用單相電源進線;用電負荷超過12kW時,宜采用三相電源進線。電能計量箱應優先選擇在單元樓內公用部位墻面裝設,箱體下沿距安裝處地面距離不應小于1.5m;
4 接地裝置回填土內不應夾雜石塊和建筑垃圾等,土壤不應有較強的腐蝕性,回填土應分層夯實,室外接地溝回填宜有高度為100mm~300mm的防沉層;
5 接地極的埋設深度與間距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接地極頂面埋設深度不宜小于0.8m,水平接地極的間距不宜小于5m,垂直接地極的間距不宜小于其長度的2倍;
6 接地極間的連接和接地極與接地線的連接應按照設計要求采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接,連接工藝應滿足電氣、力學及耐腐蝕性能要求。當接地極、接地線采用電弧焊接時,應采用搭接焊,焊縫應平整、均勻、飽滿,扁鋼的搭接長度應為其寬度的2倍,且不得少于3個棱邊焊接,圓鋼的搭接長度應為其直徑的6倍,且應為雙面焊接;圓鋼與扁鋼連接時,其搭接長度應為圓鋼直徑的6倍,且應為雙面焊接;扁鋼與鋼管、扁鋼與角鋼焊接時,除應在其接觸部位兩側進行焊接外,尚應由鋼帶或鋼帶完成的卡子與鋼管或角鋼焊接;
7 直埋敷設的電纜引入構筑物,在貫穿墻孔處應設置保護管,管口應實施阻水堵塞;電纜溝應實現排水暢通,縱向排水坡度不應小于0.5%,沿排水方向適當距離宜設置集水井及其泄水系統,必要時應實施機械排水;
8 直埋敷設的電纜與道路交叉時,應穿保護管,保護管應超出道路邊各1m,或者排水溝外0.5m;埋設深度不應低于路面下1m;保護管應有不低于1%的排水坡度。
6.2.3 強電工程質量控制除應符合6.2.2的規定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小區內的公共建筑用電設備總容量在100kW及以下的,可由公用配電變壓器引出專用低壓回路供電。對供電電源有特殊要求的一、二級負荷應設置專用的低壓配電室,并滿足相應規范要求。超過100kW時,應采用專用配電變壓器供電;
2 電能計量裝置應保證電氣安全、計量準確以及裝置的可靠性和封閉性,避免擾民,方便居民用戶使用。電能表、互感器等計量設備應設置在電能計量柜或電能計量箱內;
3 電纜敷設應便于維護,滿足安全要求條件下,應保證電纜路徑最短,應避免電纜遭受機械性外力、過熱、腐蝕等危害;
4 電纜直埋敷設于凍土地區時,應埋入凍土層以下,當受條件限制時,應采取防止電纜受到損傷的措施;
5 電纜與電纜、管道、道路、構筑物等之間允許最小距離應符合《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的有關規定;
6 電纜直埋敷設,電纜應敷設于壕溝里,并應沿電纜全長的上、下緊鄰側鋪以厚度不小于100mm的軟土或砂層;沿電纜全長應覆蓋寬度不小于電纜兩側各50mm的保護板,保護板宜采用混凝土;城鎮電纜直埋敷設時,宜在保護板上層鋪設醒目標志帶;
7 在有行人通過的路面,電纜不得敞露敷設于地坪或樓梯走道上;
8 接地線、接地極的連接應可靠、導通良好,連接部位的接觸面不得涂刷油漆或其他絕緣材料。異種金屬接地極之間連接時,接頭處應采取防止電化學腐蝕的措施。
6.3 弱電工程
6.3.1 質量通病
1 管線下沉,接口脫落或管線呈曲線狀;
2 建筑單體橋架內線線纜長度預留不足;
3 共用橋架內未設置線架,線纜排放混亂導致運行故障;
4 弱電箱安裝、穿線后,線纜裸露在箱體外,未進行保護;
5 周界防護的報警設備靈敏度低;
6 單元門禁系統出門緊急按鈕沒有明顯標記或安裝位置隱蔽。
6.3.2 防治措施
1 溝槽開挖,應對地基基底進行夯實或換填處理,按定位線進行管線敷設;
2 線纜敷設時應充分考慮橋架內的長度裕量,施工結束后橋架內線纜應梳理整齊,并蓋好橋架蓋板;
3 共用橋架內應設置線架,并設置橋架分配標識;
4 穿線完成后,應做好標識,整理好線纜放入箱內并及時關閉各弱電箱門;
5 報警的防區距離不應超過50m,設置報警警示燈及手動復位裝置;
6 出門緊急按鈕的安裝位置應便于居民操作,并應設置明顯的文字標識和易懂的使用說明。
6.3.3 弱電工程質量控制除應符合6.3.2的規定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底層及地面層一下外墻內的線纜采用金屬導管暗敷布線時,其壁厚不應小于2.0mm;
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電源和聯動線路應采用金屬導管或金屬槽盒保護;
3 民用建筑內的智能化線纜敷設,不應采用裸露帶電導體布線,除塑料護套電線外,其他電線不應采用直敷布線方式,明敷的導管、電纜橋架,應選擇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難燃材料制品或不燃材料制品;
4 室外的電纜橋架進入室內或配電箱(柜)時應有防雨水進入的措施,電纜槽盒底部應有泄水孔;
5 電纜出入電纜橋架及配電箱(柜)應固定可靠,其出入口應采取防止電纜損失的措施。
6.4 小區照明
6.4.1 本指南小區照明工程質量控制要點主要包括老舊小區內的樓道內照明和室外照明,其中室外照明主要控制要點包括路燈和庭院燈。
6.4.2 樓道內照明質量通病
1 燈具固定不可靠;
2 疏散標志燈表面高出地面,影響安全通行;
3 未采用節能燈具。
6.4.3 樓道內照明質量通病的防治措施
1 燈具固定應牢固可靠,在砌體和混凝土結構上嚴禁使用木楔、尼龍塞和塑料塞固定;
2 疏散標志燈安裝在樓道地面時,應與地面平順,且不應高于地面3mm;
3 照明燈具應采用節能燈具。
6.4.4 路燈質量通病
1 路燈基礎在澆筑過程中脹模;
2 路燈基礎預埋件(地腳螺栓、預埋管、接地扁鋼)存在偏差;
3 路燈基礎位置、標高出錯。
6.4.5 路燈質量通病的防治措施
1 應合理選用模板,模板外側應使用不少于2~3層鋼架固定,在澆筑過程中緩慢勻速澆筑混凝土,并振搗密實;
2 施工前應進行技術交底,明確預埋地腳螺栓的標高、位置、方向及檢查預留管的出口是否在基礎中心位置等控制要求,并在澆筑混凝土前、后分別進行坐標和標高檢測,確認無偏差后再進行基坑回填;
3 對適于夯實的土質,每回填300mm厚度應夯實一次,夯實程度應達到原狀土密實度的80%及以上;對不宜夯實的粘性土,應分層夯實,其回填土的密實度應達到原狀土密實度的80%及以上。
6.4.6 路燈質量控制除應符合6.4.3的規定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變壓器應設置在接近電源、負荷中心、不易積水且便于高低壓電纜管線進出的位置,當設置在地勢低洼處,應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2 室外配電箱應有足夠強度,箱體薄弱位置應增設加強筋,箱頂應有一定落水斜度,通風口應設置防雨措施;
3 配電柜基礎型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其頂部宜高出抹平地面10mm;
4 當電纜在燈桿內對接時,每基燈桿兩側的電纜預留量宜各不小于2m;當路燈引上線與電纜T接時,每基燈桿電纜的預留量宜不小于1.5m;
5 基礎開挖后應將坑底夯實,若土質等條件無法滿足上部結構承載力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沉降措施;
6 澆制基礎前,應排除坑內積水及碎土、石、磚等雜物。電纜保護管應從基礎中心穿出,并應超過混凝土基礎平面30mm~50mm,保護管穿電纜之前應將管口封堵;
7 燈桿基礎螺栓高于地面時,應于燈桿緊固校正后,在底部法蘭、螺栓部位澆筑厚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保護層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完成面應平整、光滑、不積水;
8 燈桿基礎螺栓低于地面時,基礎螺栓頂部宜低于地面150mm,燈桿緊固校正后,應澆筑混凝土將法蘭、螺栓包封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9 路燈安裝使用的燈桿、燈臂、抱箍、螺栓、壓板等金屬構件應進行熱鍍鋅處理,防腐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相關規定;
10 燈桿、燈臂等熱鍍鋅后,外表涂層處理時,覆蓋層外觀應無鼓包、針孔、粗糙、裂紋或漏噴區等缺陷,覆蓋層與基體應有牢固的結合強度。
6.4.7 庭院燈質量通病
1 鋼燈桿表面生銹腐蝕、圖層破壞;
2 鋼燈桿長度、垂直度偏差;
3 燈臂固定不牢固;
4 燈罩積水。
6.4.8 庭院燈質量通病防治措施
1 鋼燈桿應進行熱鍍鋅處理,鍍鋅層厚度不應小于65μm,表面涂層處理應在鋼桿熱鍍鋅后進行,因校直等因素涂層破壞部位不得超過2處,且修整面積不得超過桿身表面積的5%;
2 鋼燈桿吊裝時應采取防止鋼纜擦傷燈桿表面防腐裝飾層的措施;
3 鋼燈桿長度13m及以下的錐形桿應無橫向焊縫,縱向焊縫應勻稱、無虛焊;
4 鋼燈桿的長度允許偏差宜為桿長的±0.5%,桿身垂直度允許誤差宜小于3‰,桿身橫截面直徑、對角線或對邊距允許偏差宜為±1%,懸挑燈臂仰角允許偏差宜為±1°;
5 燈臂應固定牢靠,燈臂縱向中心線與道路縱向成90°,偏差不應大于2°;
6 庭院燈宜采用不碎燈罩,燈罩托盤應采用壓鑄鋁或壓鑄銅材質,并應有泄水孔;采用玻璃燈罩緊固時,螺栓應受力均勻,玻璃燈罩卡口應采用橡膠圈襯墊。
7燃氣工程
7 燃氣工程
7.1 一般規定
7.1.1 本指南燃氣工程是指老舊小區內的中低壓天然氣管道工程,質量控制要點主要包括土方工程、管道敷設及室外架空燃氣管道。
7.1.2 燃氣管道的安裝不得損壞建筑的承重結構及降低建筑結構的耐火性能或承載力。
7.1.3 當室外燃氣管道架空或沿住宅建筑外墻敷設時,應采取防止外力損害的措施。
7.1.4 老舊小區地下燃氣管道不應在排水管(渠)、供水管渠、熱力管溝、電纜溝等構筑物內敷設。
7.1.5 老舊小區內燃氣工程質量防控除應滿足本指南要求外,尚應符合《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 55009、《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等標準的有關規定。
7.2 土方工程
7.2.1 質量通病
1 溝槽基底軟臥、潮濕、有積水;
2 溝槽平面位置和標高不滿足設計要求;
3 回填路面坑洼不平。
7.2.2 防治措施
1 土方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向施工單位進行現場交樁,臨時水準點、管道軸線控制樁、高程樁、應經過復核后方可使用,并應定期校核;
2 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區或雨期施工時,應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時清除溝內積水;
3 當采用人工開挖且無地下水時,槽底預留值宜為0.05m~0.10m;當采用機械開挖或有地下水時,槽底預留值不應小于0.15m;管道安裝前應人工清底至設計標高;
4 溝槽一側或兩側臨時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響邊坡的穩定性和管道安裝,堆土前應對消火栓、雨水口等設施進行保護;
5 局部超挖部分應回填壓實。當溝底無地下水時,超挖在0.15m以內 可采用原土回填,超挖在0.15m及以上,可采用石灰土處理。當溝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較大時,應采用級配砂石或天然砂回填至設計標高,超挖部分回填后應壓實,其密實度應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實度;
6 在濕陷性黃土地區,不宜在雨期施工,或在施工時切實排除溝內積水,開挖時應在槽底預留0.03m~0.06m厚的土層進行壓實處理;
7 溝底遇有廢棄構筑物、硬石、木頭、垃圾等雜物時,必須清除并應鋪一層厚度不小于0.15m的砂土或素土,整平壓實至設計標高;
8 管道主體安裝檢驗合格后,溝槽應及時回填,但需留出未檢驗的安裝接口,回填前,必須將槽底施工遺留的雜物清除干凈;
9 不得采用凍土、垃圾、木材及軟性物質回填,管道兩側及管頂以上0.5m內的回填土,不得含有碎石、磚塊等雜物,且不得采用灰土回填,距管頂0.5m以上的回填土中的石塊不得多于10%,直徑不得大于0.1m,且均勻分布;
10 溝槽的支撐應在管道兩側及管頂以上0.5m回填完畢并壓實后,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拆除,并應采用細砂填實縫隙;
11 溝槽回填時,應先回填管底局部懸空部位,再回填管道兩側;回填土應分層壓實,每層虛鋪厚度宜為0.2m~0.3m,管道兩側及管頂以上0.5m內的回填土必須采用人工壓實,管頂0.5m以上的回填土可采用小型機械壓實,每層虛鋪厚度宜為0.25m~0.4m。
7.3 管道敷設及室外架空燃氣管道
7.3.1 管道敷設及室外架空燃氣管道質量通病防治應符合《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 33的有關規定。
7.3.2 質量通病
1 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垂直凈距小于0.15m,水平間距小于《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要求,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2 地下燃氣管道敷設處警示標識缺失、警示帶破損;
3 地下鋼質燃氣管道陰極保護系統效果失效;
4 室外架空管道支、吊架安裝不牢固;
5 室外架空燃氣管道的防雷保護和防雷防靜電接地不可靠;
6 引入管地上引入位置不利于維修,且未采取防腐措施;
7 套管封堵不嚴實。
7.3.3 防治措施
1 管道應在溝底標高和管基質量檢查合格后進行敷設;
2 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垂直凈距、水平間距應滿足《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要求;
3 地下燃氣管道應沿管道走向設置有效的示蹤、警示裝置;
4 地下鋼質燃氣管道應采用外防腐層輔以陰極保護系統的腐蝕控制措施;新建輸配管道的陰極保護系統應與輸配管道同時實施,并應同時投入使用;
5 室外架空管道支、吊架安裝前應進行標高和坡降測量并放線,固定后的支吊架位置應正確,安裝應平整、牢固、與管道接觸良好;
6 室外架空燃氣管道必須有可靠的防雷保護和防雷防靜電接地,室外架空燃氣管道與地下燃氣管道連接處應采取有效的絕緣措施;
7 當引入管采用地上引入時,引入管與建筑物外墻之間的凈距應便于安裝和維修,宜為0.10m~0.15m;
8 引入管應采取防腐措施,防腐涂層應均勻完整、顏色一致,不得有損壞、流淌,涂膜應附著牢固、不得有剝落、皺紋、針孔等缺陷;
9 燃氣管道應敷設于套管中,且宜與套管同軸,套管內的燃氣管道不得設有任何形式的連接接頭,套管與燃氣管道之間的間隙應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實,套管與建筑物之間的間隙應用防水材料填實。
8排水工程
8 排水工程
8.1 一般規定
8.1.1 本指南排水工程質量控制要點主要包括排水管溝及管道、檢查井、排水溝、雨水口。
8.1.2 排水管道及管件的材質應耐腐蝕,應具有承受不低于40℃排水溫度且連續排水的耐溫能力。接口安裝連接應可靠、安全。
8.1.3 生活排水管道應接入市政污水管網。
8.1.4 生活飲用水箱(池)、中水箱(池)、雨水清水池的泄水管道、溢流管道應采用間接排水,嚴禁與污水管道直接連接。
8.1.5 老舊小區內便民食堂的含油脂廢水,應經除油裝置后方可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8.1.6 老舊小區雨水系統改造,應按照當地雨水排水系統規劃的要求,更新原有不滿足要求的雨水排水系統,其對降雨年徑流總量和外排徑流峰值的控制應符合當地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要求。
8.1.7 老舊小區內雨水系統工程質量控制除應滿足本指南要求外,尚應符合《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的有關規定。
8.2 排水管溝及管道
8.2.1 質量通病
1 管溝基礎尺寸變形過大、線形偏差、標高偏差;
2 管道滲漏水、閉水試驗不合格;
3 管道系統竣工前沖洗流量和速度達不到管道沖洗要求;
4 管頂覆土深度不足。
8.2.2 防治措施
1 應根據管道所處土層性質、埋深、管徑、地下水位、小區及周邊地下和地上建筑物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分析,科學合理確定施工方案;
2 管溝質量通病及防治措施參照本指南第5.2節執行;
3 金屬排水管道最大設計流速宜為10.0m/s,非金屬管道最大設計流速宜為5.0m/s;
4 排水管道最小管徑和相應最小設計坡度,宜按照表8.2.3的規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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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應對管材及附件進行進場檢驗,確保質量應合格,其表面應平整、無松散、露骨、蜂窩、麻面等現象;
6 管道敷設應從下游排向上游,承口向上,不得倒排;
7 管道敷設前,應復核管道軸線位置、線形、標高以及墊塊安放位置是否與設計相符,高程測放樣板應設置穩固,不應將樣板釘在溝槽支撐的豎列板上,相鄰施工段施工,應互校測量水準點,測量水準點高程應數值統一;
8 管道接口用橡膠止水帶 (密封圈)應耐酸、耐堿、耐油,其表面均勻涂刷中性潤滑劑,合攏時兩側應同步拉動,不使扭曲脫槽;
7 管道工程竣工前用系統內最大設流量或不應小于3m/s的水流速度進行沖洗,應以排出口水色、透明度與入口水的水色、透明度目測一致為合格;
8 管頂最小覆土深度應根據管材強度、外部荷載、土壤冰凍深度和土壤性質等條件,結合當地埋管經驗確定:人行道下宜為0.6m,車行道下宜為0.7m;
9 埋地或埋入混凝土的部位,有隔熱保溫要求的管道或設備,以及安裝在人不能進入的管溝、管井和設備層內的管道及附件,應及時進行隱蔽工程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8.2.3 排水管道質量控制除應符合8.2.2的規定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給水管道相交時,應敷設在生活給水管道的下面或采取防護措施;
2 管道溝槽每側臨時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載時,不得影響建 (構) 筑物、各種管線和其他設施的安全,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閘閥、雨水口、測量標志以及各種地下管道的井蓋,堆土距溝槽邊緣不小于0.8m,且高度不應超過1.5m;
3 室外埋地管道管溝的溝底應采用原土層或夯實的回填土,溝底應平整,不得有突出的堅硬物體;
4 槽底局部超挖深度不超過150mm時,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實,其壓實度不應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實度;
5 壓力管道水壓試驗前,除接口外,管道兩側及管頂以上回填高度不 應小于0.5m,水壓試驗合格后,應及時回填溝槽的其余部分;
6 無壓管道在閉水或閉氣試驗合格后應及時回填。
8.3 檢查井
8.3.1 本指南檢查井包括砌筑檢查井和鋼筋混凝土檢查井兩類,檢查井應符合《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4的有關規定。
8.3.2 砌筑檢查井質量通病
1 砌筑砂漿不飽滿,砂漿與磚粘結不好;
2 砌筑檢查井井室抹面空鼓裂縫;
3 井蓋安裝不牢,松動變形、下沉;
4 檢查井周邊回填土沉陷。
8.3.3 砌筑檢查井質量通病的防治措施
1 在砌筑檢查井時應同時安裝預留支管,預留支管的管徑、方向、 高程應符合設計要求,管道與井壁銜接處應嚴密;
2 嚴禁用水沖漿灌縫,應采用流動性好的砂漿灌嚴磚縫。常溫季節嚴禁用干磚砌墻,砌筑前應將磚用水澆透,使磚的含水率達到10%~15%;
3 灑水濕潤后在進行抹面,成活后需要覆蓋灑水養護,對于局部出現的空鼓裂縫,應清理干凈;
4 在行車道上必須采用重型球墨鑄鐵井蓋及混凝土圈進行加固;
5 檢查井基層和墊層應夯實,并應控制好井室和井口中心位置及其高度;
6 檢查井井蓋輕重型號應與底座相適應,安裝時座漿應飽滿,鐵爬梯安裝平面位置應準確,并應按照設計要求控制好上、下第一步的位置;
7 管槽回填時應根據回填的部位和施工條件選擇合適的填料、壓(夯)實機械,溝槽較窄時可采用人工打夯機夯填;
8 填料含水量宜大于最佳含水量2%左右;遇地下水或雨后施工時應先排干積水,再分層隨填隨壓(夯)實。
8.3.4 砌筑檢查井質量控制除應符合8.3.3的規定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砌筑檢查井時應同時安裝預留支管,預留支管的管徑、方向、高程應符合設計要求,管道與井壁銜接處應嚴密;
2 流槽與井室同時進行砌筑,流槽表面采用20mm厚M10水泥砂漿抹面,壓實抹光,與上下游管道平順一致,以減少摩阻;
3 踏步安裝,應隨砌隨安,混凝土凝固前不得踩壓踏步;
4 檢查井施工完畢后,應加強養護,混凝土及砂漿未達到設計強度前不得進行回填;
5 閉水試驗前,先將試驗管道灌水,24h后開始觀察滲水量,滲水量的測定時間不小于30min。
8.3.5 鋼筋混凝土檢查井質量通病
1 檢查井變形、下沉;
2 井室混凝土裂縫;
3 檢查井與管道連接不密實;
4 井蓋安裝不牢,松動變形、下沉。
8.3.6 鋼筋混凝土檢查井質量通病的防治措施
1 應在現澆檢查井地基承載力達到設計要求后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 混凝土應連續澆筑,在終凝前,應對其表面進行2~3遍搓壓處理,然后用塑料覆蓋,井室拆模后應及時進行混凝土養護,養護時間不少于14d;
3 檢查井與管道一般采用管頂平接,采用1:2防水水泥砂漿或聚氨酯摻和水泥砂漿嵌縫封堵;
4 檢查井井蓋輕重型號應與現澆井筒相適應,安裝時座漿應飽滿,爬梯安裝平面位置應準確,并應按照設計要求控制好上、下第一步的位置。
8.3.7 鋼筋混凝土檢查井質量控制除應符合8.3.6的規定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應進行高程、平整度、地基承載力等項目檢查,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2 井壁模板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承載力和穩定性,并應嚴控結構外緣尺寸;
3 安裝井壁模板,應先支內模,待鋼筋安裝、焊接綁扎及預埋件、預留孔(洞)驗收合格后再支外模。
8.4 雨水口
8.4.1 質量通病
1 雨水口高出地面或與地面平齊;
2 雨水口砌筑砂漿不飽滿,砂漿與磚粘結不好;
3 蓋板安裝不牢,松動變形、下沉。
8.4.2 防治措施
1 雨水口基底應堅實,現澆混凝土基礎應振搗密實,強度符合設計要求;
2 雨水口宜設置在匯水面的低洼處,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標高應比周圍路面標高低3cm~5cm。立箅式雨水口進水處路面標高應比周圍路面標高低5cm;
3 雨水口井壁表面應平整,砌筑砂漿應飽滿,勾縫應平順,砌筑前應將磚用水澆透,使磚的含水率達到10%~15%,并應采用流動性好的砂漿灌嚴磚縫,嚴禁用水沖漿灌縫;
4 管槽回填應選擇合適的填料和壓實機械,溝槽較窄時可采用人工打夯機夯填,回填材料壓實后應與井壁緊貼。
8.4.3 雨水口質量控制除應符合8.4.2的規定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雨水口間距宜為25m~50m,連接管串聯雨水口不宜超過3個,雨水口連接管長度不宜超過25m;
2 雨水口廢槽和支管回填時,可在回填土中摻加級配碎石,提高回填土水穩定性,減小水流沖刷對土的影響及沉降變形;
3 溝槽及井室周邊回填時,嚴禁在槽壁取土回填;
4 雨水支管與雨水口四周回填應密實,雨水支管與既有雨水干線連接時,宜避開雨期施工;
5 雨水支管與干管連接需新建檢查井時,砌筑施工應符合《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的有關規定。
8.5 排水溝
8.5.1 質量通病
1 溝底縱坡不順,局部積水;
2 局部斷面過小,排水不暢;
3 排水溝蓋板強度不足,受壓破壞嚴重。
8.5.2 防治措施
1 排水溝施工遵循先縱后橫的原則,自上而下分段連續完成;
2 排水溝開挖應控制坡勢,以利排水,開挖過程中盡量保持開挖面平整,邊坡按設計邊坡隨土層開挖形成,避免邊坡穩定范圍形成積水;
3 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的開挖斷面和縱斷面高程開挖修整,認真做好工序質量檢驗;
4 排水溝應準確放線,水溝截面尺寸和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出現反坡;
5 應對排水溝蓋板的質量、型號、規格進行進場檢測試驗,確保進場材料質量合格,滿足設計要求。
9道路工程
9 道路工程
9.1 一般規定
9.1.1 本指南道路工程質量控制要點主要包括老舊小區內道路的路基、基層、面層、路緣石和人行道鋪筑、廣場地面。
9.1.2 道路工程施工前,應根據改造規模、環境條件、居民出行情況,制定保障小區內人行交通通暢和安全導行方案,施工中影響或阻斷既有人行交通時,應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小區內人行交通通暢、安全。
9.1.3 道路工程施工前,應制定排水與降水方案,保證路基土壤天然結構不受擾動,不得影響附近建(構)筑物結構安全,且路面水與地下水控制,不應破壞原有地面排水系統,宜與既有地面排水系統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統相結合。
9.1.4 道路工程的雨水口、排水溝質量控制措施參照本指南8.4和8.5有關規定執行。
9.1.5 道路工程無障礙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應符合《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設施通用規范》GB 55019和《無障礙設施施工驗收及維護規范》GB 50642的有關規定。
9.1.6 道路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除應滿足本指南有關要求外,尚應符合《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范》GB 55003和《城鎮道路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 1的有關規定。
9.2 路基
9.2.1 質量通病
1 路基沉陷;
2 路面出現縱向開裂,裂縫處呈現錯臺;
3 路基回填土過濕、含有有機物質。
9.2.2 防治措施
1 施工前,應對道路中線控制樁、邊線樁及高程控制樁等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方可施工;
2 施工前,應根據工程地質勘察報告,依據工程需要按《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 50123的規定,對路基土進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標準擊實、CBR試驗等,必要時應做顆粒分析、有機質含量、易溶鹽含量、凍膨脹和膨脹量等試驗;
3 應嚴格控制路基填料,清除干凈對路基有害的淤泥、泥炭、軟弱巖層、有機質等,換填合格填土料;
4 施工時,應從低向高處分層攤鋪碾壓,不同種類的填土料應分層填筑,同一填筑層不得混用不同填土料;
5 填土壓實應先輕后重、先慢后快、均勻一致,自路基邊緣向中央進行,壓路機輪外緣距離路基邊應保持安全距離,壓實后的路基表面應無顯著輪跡、翻漿、起皮、波浪等現象;
6 路基填、挖基本完成后,應恢復道路中線、路基邊線,進行整形,并碾壓成活。
9.3 基層
9.3.1 質量通病
1 基層松散,形成集料窩;
2 水泥穩定碎石基層碾壓不密實,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
9.3.2 防治措施
1 級配碎石隨拌隨用,避免堆放;
2 軋制碎石的礫石粒徑應為碎石最大粒徑的3倍以上,碎石中不應有黏土塊、植物根葉、腐殖質等有害物質;
3 碎石中針片狀顆粒的總含量不應超過20%,碎石或碎礫石應為多棱角塊體,軟弱顆粒含量應小于5%,扁平細長碎石含量應小于20%;
4 砂礫應攤鋪均勻一致,壓實系數應通過試驗段確定,每層攤鋪虛厚不宜超過30cm,水泥穩定碎石拌合料自攪拌至攤鋪完成,不應超過3h;
5 碾壓前,應灑水使全部砂礫濕潤,切不導致基層翻漿;
6 碾壓時,應采用12t以上壓路機進行,初始碾速宜為25m/min~30m/min,砂礫初步穩定后,碾速宜控制在40m/min,碾壓至輪跡不大于5mm,砂石表面平整、堅實,無松散和粗、細集料集中等現象;
7 面層鋪筑之前,不得放開交通。
9.4 面層
9.4.1 本指南道路工程的面層質量控制要點主要包括瀝青面層和水泥混凝土面層。
9.4.2 瀝青面層質量通病
1 路面裂縫;
2 瀝青混合料離析;
3 瀝青面層壓實度不足;
4 瀝青面層厚度不夠;
5 瀝青路面與檢查井銜接不平順。
9.4.3 瀝青面層質量通病的防治措施
1 應根據《瀝青路面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092要求進行施工,并按本地區氣候條件和道路等級選取適用的瀝青類型,以減少或消除瀝青面層溫度收縮縫;
2 宜選用溫拌瀝青、阻燃抑煙瀝青混合料,并應采取通風措施;
3 瀝青混合料配比設計應符合《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范》JTG F40的規定;
4 瀝青混合料面層不得在雨、雪天氣及環境最高溫度低于5℃時施工,熱拌瀝青混合料路面應待攤鋪層自然降溫至表面溫度低于50℃后,方可開放交通;
5 宜采用全路幅一次攤鋪,如分幅攤鋪時,前后幅應緊跟,避免前攤鋪幅混合料冷卻后才攤鋪后半幅,確保熱接縫。如無條件時,上、下層的施工縱縫應錯開15cm以上,前后幅相接處為冷接縫時,應先將已施工壓實完的邊緣坍斜部分切除,切線須順直,側壁要垂直,清除碎料后,宜用熱混合料敷貼接縫處,使之預熱軟化,然后鏟除敷貼料,并對測壁涂刷粘層瀝青,再攤鋪相鄰路幅;
6 攤鋪時應控制好虛鋪系數,使壓實后的接縫結合緊密、平整;
7 檢查井周邊的回填土、路面結構應充分壓實。回填土壓實有困難時,可采用水穩定性好,壓縮性小的粒狀材料或穩定類材料進行回填。
9.4.4 水泥混凝土面層質量通病
1 開裂、起砂、蜂窩、麻面;
2 變形縫兩側路面斷裂翻漿、出現錯臺。
9.4.5 水泥混凝土面層質量通病的防治措施
1 應按照《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驗收規范》GBJ 97進行施工,將路基壓實,確保不透水基層的干燥和透水墊層的水穩性;
2 施工前,應按設計規定劃分混凝土板塊,板塊劃分應從路口開始,必須避免出現銳角;
3 澆筑面層前,應對基層的平整度、密實度、彎沉值、斷面尺寸進行檢查,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進行面層鋪筑;
4 模板表面應清理干凈,均勻涂刷脫膜劑;模板應安裝穩固、順直、平整、無扭曲,相鄰模板連接應緊密平順,不得錯位;
5 應嚴格控制水灰比,水泥混凝土采用的粗骨料最大粒徑不應大于面層的2/3;混凝土澆筑應振搗密實,及時排除混泥土中的氣泡并抹壓板面;
6 施工縫嵌填應采用灌入式,在混凝土初凝后進行,填縫料的伸長率、彈性、粘接性等指標應符合標準規定,且縮縫應垂直板面,寬度宜為4mm~6mm,切縫深度符合設計要求;
7 面層成活后應及時養護,可選用噴灑養護劑或薄膜覆蓋等方法養護。冬期施工應采取保溫、保濕覆蓋措施,并宜選用保濕效果好、污染小、周轉率高的土工合成材料進行覆蓋;
8 混凝土板達到設計強度的40%時,方可上人走動;面層混凝土彎拉強度達到設計強度,且填縫完成后,方可放開交通。
9.4.6 當小區出入口至城市干道之間的路面出現碎裂和塌陷時,應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1 在小區出入口與干道的交接處設置變形縫;
2 瀝青混凝土路面可加鋪平石與干道的路緣石相連,兩石間留適當的縫隙;
3 現澆混凝土路面可在接頭處用鋼板留縫,縫內下部填木纖維板、瀝青橡膠嵌縫條等,上部填瀝青橡膠。
9.5 路緣石
9.5.1 質量通病
1 同段路緣石安裝長短、厚薄不一;
2 直線段路緣石安裝不順直;
3 路緣石基礎不實,出現沉降、高低不平;
4 緣石坡道與車行道之間存在高差。
9.5.2 防治措施
1 路緣石宜采用石材或預制混凝土標準塊,同段路緣石材料規格應統一,無缺棱、掉角、裂紋;
2 路緣石基礎宜與相應的基層同步施工;
3 安裝路緣石的控制樁,直線段樁距宜為10m~15m,曲線段樁距宜為5m~10m,路口處樁距宜為1m~5m;
4 路緣石應以干硬性砂漿鋪砌,砂漿應飽滿、厚度均勻;
5 路緣石砌筑應穩固、直線段順直、曲線段圓順、縫隙均勻,路緣石灌縫應密實,平緣石表面應平順不阻水;
6 路緣石背后宜澆筑水泥混凝土支撐,并還土夯實,還土夯實寬度不宜小于50cm,高度不宜小于15cm,壓實度不得小于90%;
7 路緣石墊層、護角、與路面間隙應采用水泥混凝土灌縫,不宜采取干硬性砂漿固定,灌縫后常溫養護不應小于3d;
8 緣石坡道與車行道之間應消除高差。
9.6 人行道鋪筑
9.6.1 質量通病
1 人行道基礎強度不足,沉陷開裂;
2 鋪面板松動冒漿;
3 鋪面與構筑物銜接不順;
4 鋪面積水;
5 盲道鋪設未形成通行流線;
6 人行道與車行道交叉口處路面出現縱向或斜向裂縫,進而下陷。
9.6.2 防治措施
1 應按照先管線、后基礎、再作鋪裝層的順序進行施工;
2 人行道應與相鄰建(構)筑物接順,不得反坡,縱坡和橫坡應高出側石;人行道面磚鋪砌應從路緣石一側開始往內鋪砌,邊線距離人行道路緣石1cm;
3 人行道鋪裝前應對土基進行有效壓實,料石鋪砌人行道面層的路床與基層壓實度應大于等于90%;
4 鋪裝用砂漿應隨拌、隨用、隨鋪,確保面板平整密貼,與基層有良好的粘結;
5 采用水泥砂漿作為粘結層的人行道鋪面完成后,應做好防護措施,未達到設計強度要求前,禁止行人或車輛行走,防止引起面磚翹起、松動、不穩固;
6 瀝青混凝土鋪裝層厚度不應小于3cm,瀝青石屑、瀝青砂鋪裝層厚度不應小于2cm,其壓實度不得小于95%,表面應平整、無明顯輪跡;
7 影響行人通行的高出地面的構筑物應降低高程,保證平順,對于不可降低的構筑物可將人行道鋪面抬高,予以接順;
8 料石應表面平整、粗糙,色澤、規格、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抗壓強度不宜小于80MPa,且應符合《城鎮道路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 1的有關規定;
9 行進盲道砌塊與提示盲道砌塊不得混用,盲道鋪設應避開樹池、檢查井、桿線等障礙物;
10 深埋道路交接處的路緣石,減少滲水對路基的影響,同時將車行道基層向人行道加寬,在交接處鋪不透水的平石或地磚;
11 鋪砌面磚完成后,應對鋪砌區域進行養護,養護時間不少于3d。
9.7 廣場地面
9.7.1 質量通病
1 雨后積水無法排出;
2 局部地面和排水口周邊塌陷。
9.7.2 防治措施
1 施工中宜按照“較小場地向周邊找坡、較大場地分區找坡”原則,以廣場與停車場中的雨水口及排水坡度分界線的高程控制鋪裝坡度;
2 園路的縱、橫坡坡度不應同時為零,場地的地標排水坡度應大于0.3%;
3 廣場地面與周圍構筑物及路口應接順,應在廣場地面最低點設置雨水口。較大場地內部應合理設置排水明溝或暗溝,明溝與地面交接處應光滑;
4 排水口井壁和井底應進行防滲處理,可用混凝土澆筑;磚砌井壁應用水泥砂漿砌筑,內外兩側抹防水砂漿,外側范圍回填灰土夯實;
5 應根據居民生活需求,優先采用透水性鋪裝材料及可再生材料,透水鋪裝應滿足荷載、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要求。
10小區綠化工程
10 小區綠化工程
10.1 一般規定
10.1.1 本指南小區綠化工程質量控制要點主要包括立體綠化工程、植物栽植、水景工程、停車場綠化、園路,其中,園路的質量通病防治措施參照本指南道路工程有關規定執行。
10.1.2 老舊小區綠化工程應遵循尊重自然、生態優先、以人為本、居民共享、弘揚文化、經濟適用、因地制宜、季相變化的原則。
10.1.3 老舊小區改造應充分保留有價值的原有樹木,并應按照相關規定對城市古樹名木進行嚴格保護,保護范圍不應低于樹冠垂直投影外5m的區域,不應在改造中隨意砍伐及更換行道樹。
10.1.4 老舊小區改造可采取多點分布及立體綠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環境,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宜低于《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規定公共綠地控制指標的70%。
10.1.5 小區綠地宜采用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景觀水體、干塘、樹池、植草溝等具備徑流控制功能的綠化方式,其坡向、坡度應符合排水要求,并與老舊小區內排水系統相結合。
10.1.6 有活動設施的綠地應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并與小區的無障礙系統相銜接。
10.1.7 老舊小區綠化工程質量控制除滿足本指南有關要求外,尚應符合《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規范》GB 55014的有關規定。
10.2 立體綠化工程
10.2.1 立體綠化應遵循安全、可行、生態、經濟和保護建筑或構筑物的原則,必須在建筑或構筑物安全允許范圍內進行。
10.2.2 老舊小區內既有建筑或構筑物頂面或墻面、生態道橋及邊坡、廊、柱等立體綠化設計施工應滿足建筑或構筑物的荷載、防水、抗凍脹、防腐等功能的要求。
10.2.3 質量通病
1 車庫頂、屋頂上的綠化種植區域積水;
2 種植屋面防水層破裂、裂縫、起鼓。
10.2.4 防治措施
1 車庫頂、屋頂上的綠化種植區域積水的防治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計車庫頂、屋頂綠化種植區有組織排水系統;
(2) 種植區的防水層滿足施工圖設計及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3) 應定期清理排水口和排水管道,及時排出車庫頂、屋頂種植區內的雨水及多余的澆灌水。
2 種植屋面防水層破裂、裂縫、起鼓的防治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水施工前,基層應干燥、干凈;
(2) 宜選用熱熔法滿粘或膠粘劑滿粘防水卷材。防水卷材搭接縫口應采用與基材相容的密封材料封嚴,卷材收頭部位宜采用壓條釘壓固定法封嚴;
(3) 在陰陽角、雨水口、突出屋面管道根部、泛水、天溝、檐溝、變形縫等細部構造部位,應設置防水增強層,其寬度不應小于300mm,材料同質或相容;
(4)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冷粘法施工環境溫度應不低于5℃。冷粘涂刷基層膠粘劑應涂刷均勻、不露底、不堆積。鋪貼卷材應順直,不得皺折、扭曲。拉伸卷材,并輥壓排除卷材下的空氣,粘貼牢固。卷材長邊和短邊的搭接寬度均不小于100mm,搭接縫口應用密封材料封嚴;
(5) 熱熔法施工的環境溫度應不低于-10℃。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應采用熱熔法鋪貼,鋪貼時卷材應平整順直,不得扭曲,長邊和短邊的搭接寬度均不應小于100mm。卷材表面熱熔后應立即滾鋪,排除下面的空氣,并輥壓粘貼牢固;
(6) 自粘類防水卷材施工基層表面應均勻涂刷基層處理劑,干燥后及時鋪貼,并排除自粘卷材下面的空氣,輥壓粘貼牢固。鋪貼的卷材應平整順直,不得扭曲、皺折,長邊和短邊的搭接寬度均不小于100mm。低溫施工時宜采用熱風機加熱,并粘貼牢固;
(7) 防水施工完成后,平屋面應做24h蓄水試驗,坡屋面應做連續 3h淋水試驗。
10.2.5 立體綠化工程質量通病防治除應滿足10.2.4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種植屋面工程結構設計時必須計算種植荷載。既有建筑屋面改造為種植屋面前,必須對原結構進行鑒定;
2 建筑屋頂綠化應按上人屋面設計安全圍護結構;
3 種植屋面防水層必須滿足一級防水等級設防要求,且必須設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材料;
4 屋面坡度大于20%時,應采取防滑措施;大于等于50%時,不宜覆土種植;
5 簡單式屋頂綠化宜占屋面可綠化面積的80%以上,花園式屋頂綠化宜占屋面可綠化面積的60%以上;
6 屋頂成品苗高度不小于2.00m的喬木和灌木均應采取防風穩固措施;
7 綠化的屋頂應設置安全防火設施。冬、春干旱季節應及時清理枯枝落葉,并適當噴水;
8 屋頂綠化應充分考慮設置屋頂構筑物的避雷設施,應與建筑的整體避雷設施相互連通,并應符合《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GB 55024和《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的有關規定。
10.3 植物栽植
10.3.1 質量通病
1 植物選擇不合適、容易枯枝萎蔫;
2 種植點位偏差、垂直度偏差;
3 草坪種植土層厚度不足、草坪間距過大;
4 種植樹穴開挖及回填不足;
5 屋面栽植樹木與防護圍欄之間距離過小。
10.3.2 防治措施
1 植物選擇應適地適樹,優先選用鄉土植物和引種馴化后在當地適生的植物,并應結合場地環境保護自然生態資源;
2 植物種植應遵循自然規律和生物特性,不應反季節種植和過度密植;
3 活動場地內和周邊環境不應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對老人、兒童造成傷害的植物;
4 種植前,應放線確定種植點位,檢查種植穴大小及深度,是否滿足根系要求,樹木根頸中心至構筑物和市政設施外緣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表10.3.2的規定;
表10.3.2 樹木根頸中心至構筑物和市政設施外緣的最小水平距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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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種植時,應將種植穴底填土呈半圓土堆,置入樹木填土至1/3時, 輕提樹干使根系舒展,并充分接觸土壤,隨填土分層踏實;
6 帶土球樹木栽植,應踏實穴底土層后將數目置入種植穴,填土踏實;
7 綠籬成塊種植或群植時,應由中心向外順序種植,坡式種植時由上向下種植,大型塊植或不同彩色叢植時,分區分塊種植;
8 鋪設草塊應互相銜接不留縫隙,草塊鋪設后應滾壓、灌水、澆肥,并不得污染水源;
9 既有建筑屋頂樹木栽植的定植點與屋頂防護圍欄的安全距離應大于樹木高度。
10.4 水景工程
10.4.1 質量通病
1 噴泉噴射流量不穩定;
2 水體污染。
10.4.2 防治措施
1 施工前應對所有的管道進行防腐處理,避免管道生銹影響水流速度;
2 管道安裝完畢后,應沖洗水池,并對管道進行水壓試驗,確保管道運行正常后再安裝噴頭;
3 安裝噴頭前應預置噴灑角度,噴頭與支管之間宜采用鉸接接頭或柔性連接,連接處應嚴密、安裝牢固;
4 水景工程用電力和照明線路,應采用防水電纜,總供水量、總排水量、電力供應總容量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5 應設置水景用中水處理裝置,降低N、P濃度值;
6 可用石灰、明礬、聚鋁和硫酸亞鐵等藥劑,定期對水質進行凈化處理,或者定期換水。
10.5 停車場綠化
10.5.1 質量通病
1 植物高度不合理,影響照明;
2 植物緊靠充電樁栽植;
3 地面材料選用不合理。
10.5.2 防治措施
1 停車場綠化應有利于汽車集散、人車分隔,保證行車安全,不影響夜間照明;
2 停車場宜設計為林蔭停車場,結合停車間隔帶種植喬木,并宜種植隔離防護綠帶,綠化覆蓋率宜大于30%;
3 停車場綠化喬木枝下高度應符合停車位凈高度的規定:2.5m(小型汽車停車位)、3.5m(中型汽車停車位);
4 停車場綠化不得影響充電樁的安裝和使用,樹木根頸中心至構筑物和市政設施外緣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附錄 的規定;
5 停車場地面宜結合海綿城市理念,選用透水透氣性鋪裝,滿足使用功能的同時兼具徑流控制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