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疑難問題解答》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園區管理局,行政服務審批局,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優化審批服務效能,提高行業管理水平,有效解決各單位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實踐中遇到的疑點、難點問題,我廳組織編制了《海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疑難問題解答》,現印發給你們,供各單位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中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規范并參考使用。
各單位在使用《海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疑難問題解答》過程中,希望注意收集資料,總結經驗,如發現有需要修改或補充完善之處,請將意見或建議反饋至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勘察設計與科技處(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海府路59號205室,郵編:570203,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電話0898-65352847)?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7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前 言
為更好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51 號),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優化審批服務效能,提高行業管理水平,有效解決各單位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實踐中遇到的疑點、難點問題,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相關單位和行業專家成立編制組,向社會公開征集疑難問題和意見建議,在充分征求意見、反復修改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海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疑難問題解答》(以下簡稱《解答》)。
本《解答》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中存在的一些疑點、難點進行了明確和解答,對部分消防技術標準條款的理解認識和執行尺度進行了統一,是對相關標準規范條文的補充和完善,相關單位在工作中還應嚴格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和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
求的非強制性條文。當相應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內容調整或者修訂,造成《解答》中部分內容與其產生沖突時,以時間順序最新的版本為準。
本《解答》共 9 章,內容包括:建筑總平面布局、建筑消防救援設施、廠房和倉庫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車庫建筑、給排水專業、電氣專業和暖通專業。
本《解答》由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編制組負責具體技術內容解釋,相關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反饋至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勘察設計與科技處(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海府路 59 號 205 室,郵編:570203,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電話 0898-65352847)
本《解答》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主編單位: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參編單位:海南省勘察設計協會
海南省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元國際(海南)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海南華筑國際工程設計咨詢管理有限公司
海口市城建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有限公司
海南城建業施工圖審查有限公司
海南泓景建筑設計有限公司
海南大凱智慧消防有限公司
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以下按姓氏筆畫排序)
主要起草人:潘 兢 曾映群 黃 彥 李 紅 吳思軍
楊 帆 張水弟 陳開謀 劉麗娟 尹慧玲
牛俊杰 尹文煉 王丹丹 王 豐 馬 峰
主要審查人:黃曉家 黃德祥 黃 斌 郝愛玲 劉文利
孫成群 王宗存
1建筑總平面布局
1 建筑總平面布局
1.1 公共建筑如何定義兩棟貼鄰建筑?當兩棟建筑貼鄰或呈一定夾角拼接時,門、窗、洞口等開口間距如何確定?
答:兩棟公共建筑各自獨立互不相通時(結構體系、設備體系、消防疏散等各自獨立)即為兩棟貼鄰建筑。
當兩座公共建筑貼鄰建設時,兩座建筑貼鄰外墻的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中關于貼鄰建設的規定,兩座相鄰建筑的外墻夾角與緊靠鄰接外墻兩側的門、窗、洞口最近邊緣之間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1.1圖示1):
1 兩座相鄰建筑形成夾角小于180°時,最近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相應類別、高度和耐火等級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
2 兩座相鄰建筑形成夾角大于等于180°時,最近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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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相鄰建筑通過封閉或非封閉連廊連接時,開向連廊的門是否可作為安全出口?連廊的寬度是否有要求?當 A 建筑通過通向天橋、連廊的出口向另一座 B建筑疏散時,該出口是否可作為安全出口計入 A 建筑的疏散寬度且 B 建筑無需增加此部分人員的疏散寬度?
答:1 開向連廊的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作為安全出口:(1)建筑之間的連廊,應僅供通行,不應有其他任何使用功能,且其構件和裝修材料均應為不燃材料;(2)建筑在通向封閉連廊的開口處應采取設置防火門、防火卷簾等措施防止火災在兩座建筑間蔓延;(3)對于開敞的室外天橋或連廊,當建筑之間的間
距符合防火間距要求時,可以不采用防火措施;
2 連廊的最小寬度不應小于所需疏散寬度的要求,且不應大于6m;
3 當 A 建筑通過天橋、連廊的出口向另一座 B 建筑疏散時,該出口可作為安全出口計入 A 建筑的疏散寬度,B 建筑無需增加此部分人員的疏散寬度。
1.3 對于回字形、U型等平面形狀的建筑,其兩翼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間距有何要求?
答:1 U型建筑兩翼屬于不同防火分區時,其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d不應小于4m(1.3圖示1);U型建筑相對兩翼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不滿足間距要求時,可在相對兩翼的門、窗、洞口之間設置垂直防火隔墻 (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該隔墻的外端應與相對的兩個門、窗、
洞口的最外邊平齊(1.3圖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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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U型建筑兩翼屬于同一防火分區時,如凹口的寬度a不小于深度b,可以不考慮凹口相鄰兩翼的間距;如凹口的寬度a小于深度b,相鄰兩翼的間距不應小于6m(1.3圖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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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字形建筑相對兩翼最近的門、窗、洞口間距d不應小于按照內天井部分的空間高度h確定的防火間距要求(1.3圖示4);當間距不符合上述要求時,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1)天井周邊的窗檻墻高度不應小于1.5m;(2)開向天井的窗應采用固定或火災時可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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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對于坡地建筑,當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無法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附錄 A 分別計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條件時,如何確定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區建筑面積?
答:1 坡地建筑室外較低地坪和較高地坪形成環形消防車道或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低于較高地坪的房間按地下室設計,較高地坪消防車道滿足消防救援的要求時,可按較高的室外地坪計算建筑高度;
2 不需要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的建筑,應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當低于較高地坪的房間按地下室設計且消防車道位于較高地坪并滿足消防救援的要求時,可按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3 較高地坪與較低地坪之間的樓層內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防火分區,可以按地上建筑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確定:(1)防火分區具有不少于1/3周長或1個長邊的外墻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窗;(2)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大于1000㎡時,應至少有2個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3)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時,
應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4)防火分區內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應能從上向下經較低地坪疏散到室外地面;(5)較低地坪的室外設計地面能與消防車道或場地內機動車道相連通,并能滿足消防車停靠展開救援作業的要求。
1.5 附建在民用建筑下部的地下室,其位于主體建筑范圍之外的出地面樓梯間與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有何要求?
答:地下室出地面的獨立疏散樓梯與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6m;當樓梯間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或正對主體建筑的外墻上開設的門、窗為甲級防火門、窗時,防火間距可不限。
1.6 在確定建筑的防火間距時,是否需考慮外掛樓梯、室外疏散樓梯、敞開式外廊、陽臺、窗臺、雨棚、飄窗、封閉陽臺等的影響?
答: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計算或測量方法,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附錄 B 規定執行;
1 凸出建筑外墻不作為疏散使用的外掛樓梯、敞開式外廊及陽臺、窗臺、雨棚、裝飾構件、勒腳、挑檐、非圍護用幕墻等,均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或消防救援作業,當上述部件或構造均采用不燃材料時,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可從建筑外墻測量或計算;
2 設有室外疏散樓梯的建筑,防火間距應從室外疏散樓梯的外沿測量或計算;
3 設有飄窗、封閉陽臺的建筑,防火間距應從飄窗、封閉陽臺外沿測量或計算。
1.7 場地停車位是否要控制與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
答:《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 規定的停車場是指專用于停放汽車的露天場地或構筑物,包括為不特定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公共停車場,客車、公交車、貨車等道路營運車輛的專用停車場,工程車、環衛車等專用車輛的專用停車場等。對于供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的地面車位、單位內臨
道路或根據場地情況配置的停車位,該規范未做具體規定,可不考慮停車位與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
1.8 新建項目配套建設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距離建筑是否應控制防火間距?
答:新建項目配套建設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含有頂棚和無頂棚)與其他建筑場所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6m;當防火間距不足時,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表 5.2.2 注 2、4 的規定執行。
2建筑消防救援設施
2 建筑消防救援設施
2.1 消防車道和消防救援場地
2.1.1 消防車回車場是否可以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重疊?回車場是否可以采用 Y 型或者 T 型等形式的回車場?
答:1 長度大于 40m 的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場,消防車回車場不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重疊;
2 消防車的回車場應滿足消防車安全、快速回車的需要,當受場地限制必須利用 Y 型、T 型等不規則的場地作為回車場地時,場地直線段至交叉口交點的直線距離不應小于 12m(2.1.1 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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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消防車道距離建筑外墻的最大距離如何控制?
答:消防車道距離建筑外墻的最大距離不應大于 30m。
2.1.3 當建筑外墻有凹槽時,凹槽寬度不大于多少時,救援場地與建筑間距可算至建筑外側墻體?
答:寬度不大于 4m 的凹槽不具備更好的展開消防救援的條件,救援場地與建筑間距可算至墻外側(即凹槽外側)。
2.2 消防電梯
2.2.1 消防電梯應每層停靠,層高不大于 2.2m 且平時無人員停留的設備層是否也要求停靠?
答:可以不停靠。
2.2.2 消防電梯前室短邊不應小于 2.4m 的范圍如何界定?
答: 指消防電梯門外對應的區域短邊墻面之間不應小于 2.4m(2.2.2 圖示 1),其他區域不要求,在此范圍內不應設置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2.2.2 圖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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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住宅建筑的消防電梯在底層的商業服務網點是否需要停靠?
答:住宅建筑的消防電梯在底層的商業服務網點不需要停靠。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合建時,消防電梯的設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
2.2.4 建筑設置躍層時,消防電梯是否需要在躍層停靠?
答:當躍層向公共區域開設疏散門時,消防電梯應在躍層停靠。
3廠房和倉庫建筑
3 廠房和倉庫建筑
3.1 建筑定性
3.1.1 學校內的實訓車間和實訓樓按廠房設計還是按教學建筑設計?
答:學校內的實訓車間應按廠房設計,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 乙、丙類的實訓車間不能與教學樓、宿舍樓等民用建筑組合建造;學校內的實訓樓如果是以教學為目的,以實訓教室、實驗用房、輔助用房和公用設施用房為主要功能房間,且無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乙類實驗設備及材料(或者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乙
類實驗設備及材料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3.1.2 條的條文說明計算未超過實驗室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和室內空間最多允許存放的總量)時,可以按教學建筑或實驗室建筑進行設計。
3.1.2 未明確生產性質的標準化廠房應當如何設計?
答:除甲、乙類廠房以外,未明確具體生產性質的標準化廠房,應按火災危險性丙類進行消防設計。如果廠房實際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高于原設計標準,應重新進行消防設計。
3.1.3 鋰電池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如何確定?
答:鋰電池廠房火災危險性,按照《電子工業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 50472潔凈廠房內生產工作間火災危險性確定,分類舉例見該規范附錄 B,且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有關規定;特殊用房火災危險性見《鋰離子電池工廠設計標準》GB 51377 第 6.2.2 條規定。
3.1.4 除甲、乙類廠房外,廠房內附設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時,廠房火災危險性如何確定?
答:除甲、乙類廠房外,廠房內附設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時,其廠房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可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 3.1.2 條第 1 款規定根據此類設備用房所占整個廠房的比例確定,當其所占比例大于 5%時,應按丙類廠房考慮。
3.1.5 單層廠房內局部設置夾層,整棟建筑是按單層還是按多層定性?夾層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有沒有限制?
答:應視廠房火災危險性和夾層區域的功能而定,如廠房為甲、乙類生產車間,則該建筑定性為多層廠房;如夾層區域為丙、丁、戊類廠房必要的輔助生產用房,如監控、質檢等,夾層的建筑面積小于該層廠房建筑面積的 10%且夾層建筑面積不大于 1000m2時,該建筑可定性為單層廠房。
3.1.6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3.1.3 條條文說明的表 3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儲存酒精度為 38°及以上的白酒定性為甲類火災危險性。經營白酒的商場、超市及商業門市是否執行此條?
答:參考《酒廠設計防火規范》GB 50694,當商場、超市附屬庫房儲存 38°及以上且單瓶容量不大于 5L 的白酒成品時,可按丙類 1 項倉庫進行消防設計。
3.1.7 金屬組裝及焊接廠房使用天然氣進行焊接,天然氣管道在廠房內沿頂部明敷或沿柱(墻)明敷,將廠房火災危險性定性為丁類是否正確?
答:由于燃氣作為燃料使用,而且加工件為金屬(不燃燒材料),因此可以確定為丁類。
3.1.8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3.1.2 條第 1 款:“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 5%……”,其中如廠房因工藝條件豎向劃分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建筑面積是按本層建筑面積 5%還是按整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 5%?
答:按本層建筑面積的 5%。
3.1.9 車輛檢測車間是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進行審查?還是按照《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進行審查?
答:車輛檢測車間可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中廠房的要求執行,當車輛檢測車間具有檢修功能時,尚應滿足修車庫的相關防火要求。
3.2 平面布置
3.2.1 冷庫是否可以與其他類型倉庫合建?
答:冷庫宜單獨建造,不能與甲、乙類倉庫合建。當確需與其他倉庫合建時,應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墻和2.00h的樓板與其他倉庫完全防火分隔。
3.3 安全疏散
3.3.1 避難走道能否適用于甲、乙、丙類廠房的人員疏散?避難走道是否僅適用于地下建筑?
答:1 避難走道不適用于甲、乙類廠房的人員疏散。丙類廠房人員疏散確有困難時,可以采用避難走道疏散;
2 地上首層和地下建筑在確有疏散困難時,可以采用設置避難走道方式進行疏散,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6.4.14條規定。
3.3.2 廠房、倉庫建筑能否采用剪刀樓梯作為一個防火分區的兩個安全出口?
答:不能。
3.3.3 丙類廠房防火分區設置了兩個安全出口,但疏散距離不滿足要求,是否可以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疏散?
答:不能借用。
3.3.4 工業廠房車間內設置參觀走道時,其防火分隔和疏散距離應如何確定?
答:工業廠房車間單獨設置參觀走道時,參觀走道與廠房之間可不做防火分隔。廠房內最遠點疏散距離應考慮參觀走道等固定隔墻的影響,具體距離參數應根據廠房火災危險性類別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3.7.4條規定來確定。
3.3.5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6.4.6條明確丁、戊類高層廠房每層工作平臺在滿足條件下其疏散樓梯可以采用敞開樓梯等方式進行疏散,那么滿足相同條件下的丁、戊類多層廠房是否也可以采用?
答:滿足相同條件下的丁、戊類多層廠房工作平臺可采用敞開樓梯疏散,廠房應采用敞開樓梯間疏散。
3.3.6 丁、戊類多層廠房疏散樓梯間的設置可否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第5.5.17條第2款規定,當層數不超過4層且未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
答:丁、戊類多層廠房的疏散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者經過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直通室外。
4公共建筑
4.1 防火分區和平面布置
4 公共建筑
4.1 防火分區和平面布置
4.1.1 體檢中心、美容、酒吧、SPA、保齡球、臺球、飛鏢、真人CS、密室逃生、劇本殺、蹦床、室內卡丁車、電競酒店等場所按照什么功能進行消防設計?
答:1 保齡球、臺球、飛鏢、真人 CS、密室逃生、劇本殺、蹦床、室內卡丁車等場所屬于非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的公共娛樂場所,可不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進行消防設計;密室逃生、劇本殺等特定場所的消防設計應符合《關于印發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指南(試行)的通知》(消防〔2023〕26 號)的有
關要求;
2 電競酒店兼具網吧和酒店兩者特性,應按照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進行消防設計;
3 酒吧(有表演功能)、SPA(無公共浴池,但包廂有獨立淋浴間) 應按照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進行消防設計;
4 不帶治療功能的體檢中心、美容場所(無 SPA、足療功能) 按一般性經營場所進行消防設計;
5 有治療功能的體檢中心、醫療美容場所按醫療建筑要求進行消防設計。
4.1.2 人員密集場所的定義?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三條釋義“人員密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所表示的主要是建筑物整體的監管定性。人員密集場所區別于“人員密集的場所”、“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人員密集的場所”、“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是指面積較大、同一時間使用人數多的某一特定房間,應按規范條文所表述的要求執行,并應具體到建筑內部的使用空間,比如賓館內的餐廳、會議廳及多功能廳屬于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但客房、辦公等不屬于;商場的營業廳屬于人員密集的場所,但設備房、辦公等不屬于;體育場館的觀眾廳、集散廳等觀眾聚集空間屬于人員密集場所,但內部用房不屬于。執行過程中應客觀加以分辨。
4.1.3 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適老住宅等是否屬于老年人照料設施?
答:根據《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 450 第 2.0.1 條,“老年人照料設施”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設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統稱。
非集中照料、供老年人使用的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適老住宅等不屬于老年人照料設施。
4.1.4 托育機構的消防設計參照“托兒所”還是“兒童活動場所”的要求?
答:托育機構設計需參照《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 有關規定,同時要滿足《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國衛辦人口函〔2022〕21 號文)要求。其消防設計應當同時符合“托兒所”和“兒童活動場所”的要求。
4.1.5 電影院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且規模較大、觀眾廳建筑面積大于 400 ㎡時,應如何進行消防設計?
答:根據《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58 第 6.1.2 條,“當電影院建在綜合建筑內時,應形成獨立的防火分區”;
電影院的觀影廳數少于 10 個時,候場區的人數按照候場區建筑面積 0.5 人/㎡和最大廳室人數兩者的較大值確定;觀影廳數大于等于 10 個時,候場區的人數按照候場區建筑面積 0.5 人/㎡、最大廳室人數和所有觀影廳人數總和的 10%三者的最大值確定。
設置固定座位的電影廳,其廳室建筑面積及相關消防設計應參照觀眾廳要求執行;當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廳室建筑面積大于 400 ㎡時,在符合規范要求的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廳室入口層樓面距離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超過 32m;
2 廳室建筑面積不大于 600 ㎡且座位數不超過 400 座;
3 廳室應采用防火墻、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4 廳室應設置獨立的機械排煙系統和補風系統;
5 廳室應設置專用疏散樓梯或平層能直通上人屋面的安全出口等疏散措施。
4.1.6 影院、禮堂、劇場候場大廳處的防火分隔墻能否采用防火卷簾替代?
答: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5.4.7 條,電影院、禮堂、劇場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當該部位為防火分區的界限時,應采用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且該分隔部位的防火墻不可采用防火卷簾替代。當該部位采用中庭和其他區域分隔時,允許在中庭周圍設
置防火卷簾。
4.1.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5.3.4 條條文說明“當營業廳內設置餐飲場所時,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區要求劃分,并應與其他商業營業廳進行防火分隔。”應理解為設置了餐飲場所的商業營業廳整體執行本規定,還是僅指設置餐飲場所的區域執行本規定?
答:商業營業廳內設置餐飲場所 (不包括無就餐區且不產生油煙的飲品店、輕食店)的防火分區建筑面積應按照民用建筑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區要求劃分,無餐飲場所的其他商業營業廳防火分區仍可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5.3.4 條規定的商業營業廳的防火分區要求劃分。
4.1.8 設有中庭的建筑,其房間及中庭回廊是否可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中 5.3.2 圖示采用后端走道進行疏散?商業綜合體內中庭可否設置經營柜臺或者舉辦活動場所?中庭底層防火分隔及人員疏散如何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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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中 5.3.2 圖示,通過后端走道進行疏散可行。但中庭應與周圍連通空間采用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 5.3.2 第 1 款要求的防火分隔措施進行分隔;
2 中庭空間應以人員交通為主,不應設置其他實際使用功能,不應布置可燃物;
3 當中庭按照防火分區的要求采用防火墻等防火分隔措施劃分防火分區,中庭內區域劃歸底層防火分區且小于一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時,中庭底層可不設置防火卷簾;如中庭單獨設置防火分區或將中庭底部區域劃歸上部某層防火分區時,中庭底層應設置防火卷簾,并應考慮人員的安全疏散;同時中庭應按規范要
求設置排煙設施。
4.1.9 大型汽車 4S 店其銷售大廳是按汽車庫還是商業設計?是否可僅設機動車升降梯不設汽車疏散坡道?修車部分工位數量大于 15 輛的 4S 店修車區域能否與 4S 店其他功能區域貼鄰建造或開設聯通的門、窗、洞口?
答:1 4S 店的銷售大廳可按照大開間商業設計;車輛維修區應按照《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 有關修車庫的要求進行設計;車輛銷售區、維修區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車輛銷售區、維修區的安全出口應獨立設置;
2 當展示的汽車數量小于 15 輛時,可參照《汽車庫、 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 第 6.0.12 條采用汽車專用升降機作為汽車疏散出口;
3 修車部分工位數量大于 15 輛時,為Ⅰ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
4.1.10 中小學校地下汽車庫內的接送等待區,消防設計是按汽車庫設計還是民用建筑的地下室設計?其疏散距離如何設計?
答:1 中小學校設置地下汽車庫時,其防火分隔應執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 要求。確需在地下汽車庫內設置接送等待區時,設于地下車庫內的學生接送等待區、出租車落客區、等候區,其消防設計應按民用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設計,與其他汽車庫停車區采用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進行分隔;
2 學生接送等待區、出租車落客區、等候區,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疏散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30m,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疏散口的直線距離可增加 25%。
4.1.1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明確民用建筑內不可以儲存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未區分丙類 1 項、2 項。商場附屬的庫房內儲存丙類物品有無面積要求?存儲丙類 1 項物品時,例如香水化妝品類、桶裝食用油、成品酒類儲藏庫等,有無具體要求?
答:1 商(市)場附屬的丙類 2 項、丁、戊類物品庫房總面積不應超過該層總建筑面積的 10%,同時每個庫房的建筑面積地上不宜大于 500m2,地下不宜大于 150m2,當庫房按倉庫的防火設計要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該庫房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 1 倍;
2 商(市)場附屬庫房內可存儲丙類 1 項物品(如香水化妝品類、桶裝食用油、成品酒類儲藏庫等僅限于零售的商品,原材料不在本范圍),但應滿足以下條件:(1)丙類 1 項物品應儲存在高層建筑的 24m 以下且不超過五層的樓層內;(2)丙類 1 項應與丙類 2 項分開儲存,丙類 1 項每個庫房的建筑面積地上
不宜大于 350m2,地下不宜大于 75m2,當庫房按倉庫的防火設計要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該庫房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 1 倍;
3 商(市)場附設庫房(含丙類 1 項和丙類 2 項)總面積超過所在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 10%時,應獨立設置防火分區;當庫房面積不超過所在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 10%時,可與建筑內的其他房間同處一個防火分區,但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 1.5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且應
向外開啟并保持常閉狀態。
4.2 安全疏散和避難
4.2 安全疏散和避難
4.2.1 建筑高度 250m 以下的高層建筑裙房與塔樓應如何確定疏散樓梯間形式?塔樓投影范圍內與裙房同一防火分區且僅服務裙房的疏散樓梯是否可以采用封閉樓梯間?
答:1 當高層主體與裙房之間采用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時,裙房與高層主體可以分別考慮各自的疏散樓梯間形式,裙房疏散樓梯形式可按照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2 當裙房防火分區嵌入到高層主體投影范圍內時:(1)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該防火分區內的疏散樓梯可按單、多層建筑的樓梯形式;(2)采用防火墻、甲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分隔時,該防火分區內的疏散樓梯應按高層主體的樓梯形式。
4.2.2 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電影院需設置專用疏散樓梯,若電影院有兩個及以上防火分區,是否每個防火分區都需要設置專用疏散樓梯?
答:根據應急[2021]34 號文的要求,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的電影院,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4.2.3 地下層數及埋深按照規范可采用封閉樓梯間時,如果疏散需要經過消防電梯前室進入封閉樓梯間,該樓梯間的性質是否仍然屬于封閉樓梯間?
答:應按防煙樓梯間的要求設計。
4.2.4 小型多層商業建筑,內部兩側聯排店鋪之間的公共走廊寬度是否可以采用計算疏散寬度進行設計?
答:小型多層商業建筑,聯排店鋪之間的公共走廊最小凈寬度根據《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 第 7.4.7 條計算確定,同時兩側聯排店鋪的公共走廊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 2.2m,單側聯排店鋪的公共走廊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 1.4m。
4.2.5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房間疏散門均為安全出口時,疏散距離如何界定?
答: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房間內任一點至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按下述要求確定:(1)當房間內任一點只有一個疏散方向時,不應大于 9m;(2)當房間內任一點均有兩個及以上疏散方向時,不應大于 18m;(3)當該場所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該距離可分別增加 25%。
4.2.6 高層旅館建筑通常由客房部分的塔樓和餐飲、休閑等功能的裙房組成,非客房區域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5.5.17 條第 4 款的功能外是否可以不按照高層旅館的要求設計疏散距離?
答:非客房功能區域如單獨劃分防火分區,該防火分區的疏散距離可根據其功能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5.5.17 條第 1 款的要求設計。
4.2.7 商業建筑中大空間的兒童活動場所,其疏散距離是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5.5.17 條第 1 款中托兒所、幼兒園的要求設計,還是可以按第 4 款商業營業廳的要求設計?
答:商業建筑中大空間的兒童活動場所疏散距離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5.5.17 條第 1 款中托兒所、幼兒園的要求設計。
4.2.8 高層公共建筑塔樓不同疏散樓梯在首層同一大堂通向室外,大堂設對應數量的出口時,是否需要用防火隔墻分隔各疏散樓梯及安全出口?地下室的封閉樓梯間在首層的疏散門是否可以開向首層樓梯間擴大前室?
答:1 當大堂滿足擴大前室的條件時,對于高層公共建筑塔樓地上疏散樓梯可以共用直通室外的一個擴大前室出室外,但要保證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少于兩個且設在不同朝向(4.2.8 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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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塔樓地下為非人員密集場所,則地下樓梯間可以與地上樓梯間在首層共用直通室外的一個擴大前室出室外。
4.2.9 當公共建筑總層數超過 4 層且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樓梯間出口處至室外疏散門的最大疏散距離是多少?位于建筑首層架空區域內較深入位置的門廳、房間或樓梯間,其開向架空區域的疏散門,如何認定直通室外,最大疏散距離如何控制?當利用可直接通向室外的內走廊疏散至室外時,最大疏散距離控制多少?
答:1 當層數超過 4 層的公共建筑疏散樓梯間在首層無法直通室外時,可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擴大防煙樓梯間前室。當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擴大防煙樓梯間前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且采用乙級防火門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時,樓梯間疏散門到直通室外的門的行走距離不應大于 15m
(4.2.9 圖示 1)。當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擴大防煙樓梯間前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墻,且采用甲級防火門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時,樓梯間疏散門到直通室外的門的行走距離不應大于 30m(4.2.9 圖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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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滿足上述條款 1 要求時,也可以采取避難走道的方式疏散至室外。避難走道按照規范相關條款設置。避難走道的寬度不應小于規范規定的疏散走道寬度,也不應小于同一防火分區通向該避難走道的所有疏散門的總寬度;
3 開向架空區域的疏散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等同于直通室外:(1)架空區域敞開總長度不小于其周長的 50%;(2)架空區域內無可燃物;(3)直通室外的行走距離不大于 30m;
4 當利用可直接通向室外的內走廊疏散時,走廊兩側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且該隔墻除樓梯間及前室疏散門外不設置其他門、窗、洞口,樓梯間到直通室外出口的行走距離不應大于 15m。
4.2.10 當民用建筑首層安全出口通過凹廊、騎樓、敞開式外廊等相似空間直通室外時,如何定義室外安全區域?
答:首層安全出口通過凹廊、騎樓、敞開式外廊或相似建筑部位疏散時,這類部位的開口寬度不應小于凈高,且進深應滿足以下要求時,可視為直通室外:
1 凈高不大于 6m 時,開口進深不應大于 1 倍開口凈高(4.2.10 圖示 1);
2 凈高大于 6m 但不大于 10m 時,開口進深不應大于 1.5 倍開口凈高(4.2.10圖示 2);
3 凈高大于 10m 時,開口進深不應大于 2 倍開口凈高(4.2.10 圖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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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在首層通過專用疏散通道或門廳直通室外時,疏散走道或門廳疏散門的凈寬度如何計算?
答:1 當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分別通過不同的疏散走道或門廳直通室外時,疏散走道或門廳疏散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各自所連接的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
2 當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在首層通過同一條疏散走道或門廳直通室外時:(1)當地下部分為人員密集場所時,該疏散走道或門廳疏散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連通至該走道或門廳的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2)當地下部分為非人員密集場所時,該疏散走道或門廳疏散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地下部分連通至該走道或門廳的疏散樓梯總凈寬度與地上部分連通至該走道或門廳的疏散樓梯總凈寬度兩者中的較大值。
4.2.12 地下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鍋爐房需直通安全出口,如經過一段公共的疏散走道才能到達樓梯間是否算直通安全出口?若算直通安全出口,以上設備房的疏散門與樓梯前室門之間的距離有沒有規定最大值?
答:地下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鍋爐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 15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兩側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分隔,除規范另有規定外,該段疏散走道兩側房間開向走道的疏散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4.2.13 “房間疏散門不應經過其他房間”是否意味著不允許穿套?
答:房間因功能需求穿套設計時,整體應按照一個大房間考慮疏散,房間疏散門應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寬度和數量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行走距離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5.5.17 條第 3 款規定。
4.2.14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0037 第 7.1.7 條要求開向疏散樓梯間的門,當其完全開啟時,不應減少樓梯平臺的有效寬度,是否考慮開啟過程中對梯段的影響?人員密集場所凈寬度不小于 1.4m 的雙扇疏散門是否可以分別用兩扇單扇門代替?
答:樓梯間門應按完全開啟 90 度后對梯段疏散不造成影響。人員密集場所凈寬度不小于 1.4m 的雙扇疏散門不允許用兩處單扇門代替,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中間有立框分隔的多扇門組合,且每個單扇門的最小凈寬度均不應小于 0.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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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 建筑面積較小的單間商鋪如何控制疏散門開啟方向及最小凈寬度?
答:1 商鋪疏散門開啟方向應滿足《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 第 7.1.6條第 4 款規定;
2 當單間商鋪疏散距離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5.5.17 條第 1款規定執行時,疏散門最小凈寬度應按以下要求執行:(1)當單間商鋪建筑面積不超過 120 ㎡時疏散門凈寬度可根據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 0.8m;(2)當單間商鋪建筑面積大于 120m2且不超過 300m2時,當需要設置 2 個及以上疏散門時,在滿足任一疏散門凈寬不小于 1.4m 的條件下,其他疏散門凈寬度可根據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 0.8m;(3)當單間商鋪建筑面積大于 300m2時,每個疏散門的凈寬均不應小于 1.4m。
4.2.16 獨立建造且建筑層數不超過三層的聯排商鋪,是否可設置一部疏散樓梯?
答:獨立建造且建筑層數不超過三層的聯排商鋪屬于商店建筑,當滿足以下條件時,可設置一部疏散樓梯:
1 商鋪之間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進行分隔,緊靠防火隔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6.1.3 條、第 6.1.4 條規定;
2 每間商鋪每層最大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200m2,第二、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 50 人;
3 商鋪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表 5.5.17 條第 3 款規定。
4.3 建筑構造
4.3 建筑構造
4.3.1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是否可以設置普通窗?如設置普通窗是否有比例要求?
答:1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公共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00h,除規范另有規定外,墻上的窗可為普通窗;
2 普通窗比例不應超過所處房間墻身面積的 25%;當窗面積比例超過所處房間墻身面積的 25%時,應采用乙級防火窗或設置耐火隔熱性及完整性均不低于1.00h 的防火玻璃隔墻,驗收時應復核實際產品與產品檢驗報告(型式試驗)的一致性。
4.3.2 疏散樓梯與相鄰房間的門、窗之間是否也有大于 1m 的距離要求?疏散樓梯在首層或屋面層是否需要設防火門?首層兩個疏散樓梯之間是否需要設置防火門?
答:1 疏散樓梯直通室外的出口與相鄰房間的門、窗、洞口之間需滿足不小于 1m 的間距要求,如相鄰房間采用固定或火災時可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門、窗時則無間距要求;
2 當疏散樓梯間采用加壓送風時,首層和屋面直通室外的門應能自動關閉。
非加壓送風的樓梯間,除管理要求外,首層和屋面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可以設置普通門或門洞;
3 樓梯間在首層直接對室外開啟的出口與相鄰樓梯間(或前室)等無可燃物區域的出口間距不做要求。
4.3.3 設置在同一位置的地上、地下樓梯間,在首層地上與地下梯段交界部位,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實體墻高度是否按 1.2m 控制?對前室窗檻墻是否有高度要求?
答:1 地上與地下為兩個不同的防火分區,在首層地上與地下樓梯梯段交界部位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 1.2m 或挑出寬度不小于 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
2 前室窗檻墻無高度要求。
4.3.4 醫療建筑中有些房間因功能要求而設置的推拉門是否可以作為疏散門?
答:醫療建筑中的手術部、ICU 等因功能要求需設置自動啟閉的推拉門,如推拉門同時作為疏散門,應滿足火災時門禁自動失效且可方便手動開啟。
4.3.5 是否可以在室外疏散樓梯首層梯段下方設置疏散門?
答:室外疏散樓梯首層梯段下方可以設置疏散走道的乙級防火門,但不應設置功能房間的疏散門。
4.3.6 為了建筑造型的需要,在建筑敞開式外廊的外沿做立面裝飾,需要控制多少比例才能不影響“室外疏散走道”的界定?
答:在建筑敞開式外廊的外沿做立面裝飾,敞開部分的面積應大于該層外廊外沿立面面積的 25%,敞開區域應均勻布置且長度不應小于外廊長度的 50%,立面裝飾物應采用燃燒性能等級為 A 級的材料。
4.3.7 室外疏散樓梯與敞開式外廊相連,室外疏散樓梯 2m 范圍內的走廊門、窗的耐火性能如何要求?
答:室外疏散樓梯與敞開式外廊相連,當開向外廊的房間門、窗與室外疏散樓梯之間的間距不小于 6m 時,可設置普通門、窗(4.3.7 圖示 1);當小于 6m時應設置不可開啟的乙級防火窗(4.3.7 圖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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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子母式防火門用于疏散時有何規定?
答: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的戶門外,其他場所均不宜采用子母式防火門。
因特殊情況確需采用子母式防火門時,若僅母門安裝閉門器,疏散凈寬度應只計算母門開啟時的有效凈寬度;若子門也安裝閉門器時,應滿足兩扇防火門按順序自動關閉的要求,驗收時應復核實際產品與產品檢驗報告(型式試驗)的一致性。
5住宅建筑
5 住宅建筑
5.1 平面布置
5.1.1 建筑面積不超過 300m2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居委會辦公用房、治安聯防站、寵物診所、公廁、設備用房、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社區醫院等居住區配套設施用房是否允許按商業服務網點進行設計?
答: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按老年人照料設施、社區醫院應按醫療建筑進行設計,其他居住區配套設施用房均可按商業服務網點要求進行設計。
5.1.2 商業服務網點首層、二層相加建筑面積不應超過 300 ㎡,但對上、下層營業用房面積比例未作規定,若設計一層僅設樓梯,二層設營業用房是否允許?
答:允許。
5.1.3 商業服務網點相鄰商鋪的門、窗間距有何要求?
答:相鄰商業服務網點門、窗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1m,當采取乙級防火門、窗等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5.2 安全疏散和避難
5.2.1 當住宅剪刀樓梯間分設前室時,是否可穿越消防電梯前室疏散?消防電梯前室門開啟方向是否不限?
答:當住宅剪刀樓梯間分設前室時允許穿越消防電梯前室疏散,當單元每層≤6 戶時,且消防電梯前室門為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防火門,消防電梯前室門開啟方向不限。(5.2.1 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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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四面圍合的封閉式內天井如何進行消防設計?
答:民用建筑內不宜設置四面圍合的封閉式內天井,當需要設置時,天井的最短邊尺寸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當建筑為多層建筑時,內天井最短邊尺寸不應小于 6m;當建筑為高層建筑時,最短邊尺寸不應小于 13m;
2 當內天井尺寸不符合上述要求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天井周邊的窗檻墻不應小于 1.5m;
(2)開向天井的窗洞口應采用固定或火災時可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窗。
5.2.3 “凹槽+敞開式外廊”結構的非封閉式內天井消防如何設計?
答:1 當“凹槽+敞開式外廊”結構的非封閉式內天井寬度<4m,深度<2.5m時,執行四面圍合的封閉式內天井消防要求;
2 當“凹槽+敞開式開外廊”結構的非封閉式內天井寬度≥4m、深度≥2.5m,天井兩側上的外窗距敞開式外廊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1m,與內天井對應范圍內的敞開式外廊≥4m,且內天井外墻采用 A 級保溫材料及裝飾材料時,開向內天井窗可采用普通外窗,敞開式外廊可作為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前
室(5.2.3 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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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住宅中通往“三合一前室”的兩扇防火門之間的水平距離應≥5m ,“三合一前室”內通往兩個剪刀樓梯間門的水平距離是否仍需≥5m?
答:“三合一前室”內兩個剪刀樓梯間門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需要≥5m(5.2.4 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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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住宅建筑各單元的建筑高度不同,其樓梯間形式、消防電梯的設置有何要求?各單元需要通過屋面連通嗎?
答:住宅建筑各單元的建筑高度不同時:
1 當較低單元屋面無天窗或洞口(不包括屋面透氣管、通風口)、屋面耐火極限不小于 1.00h 時,其樓梯間及消防電梯的設置應按各單元的建筑高度分別確定;
2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各單元疏散樓梯間均應通至屋面,僅設一部疏散樓梯的單元應在相鄰的較低單元屋面連通(5.2.5 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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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當滿足安全疏散距離時,住宅建筑設置的躍層所在樓層是否可不開設戶門?
答:當滿足安全疏散距離時,住宅建筑躍層所在樓層可以不開設戶門。
5.3 建筑構造
5.3.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6.2.5 條規定的“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戶開口之間墻體寬度不應小于 1.0m”,當開口部位采用乙級及以上的防火門、窗時,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是否可不限?
答:當開口部位采用自行關閉乙級防火門、固定乙級防火窗時,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可不限。
5.3.2 住宅封閉陽臺是否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6.2.5 條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 1m 的防火挑檐要求?
答:住宅封閉陽臺應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6.2.5 條規定。
5.3.3 設置在同一位置的地上、地下樓梯間,在首層地上與地下梯段交界部位,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實體墻高度是否按 1.2m 設計?對前室窗檻墻是否有高度要求?
答:1 地上與地下為兩個不同的防火分區,在首層地上與地下樓梯梯段交界部位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 1.2m 或挑出寬度不小于 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
2 前室窗檻墻無高度要求。如住宅戶門開向前室,前室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 1.2m 或挑出寬度不小于 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
6車庫建筑
6 車庫建筑
6.1 設備用房能否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與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劃為同一防火分區?
答:同時滿足以下要求時,設備用房可與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劃為同一防火分區:(1)設備用房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所在防火分區建筑面積 10%,且不應大于 200 ㎡;(2)設備用房疏散門至車庫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20m,并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3)設備用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與相鄰汽車庫部位分隔,隔墻上開設的防火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4)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按照《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規定執行。
6.2 地下、半地下設備房的防火分區能否利用相鄰地下、半地下車庫防火分區連通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當地下、半地下設備房的房間需設 2 個疏散門時,是否允許利用通向相鄰車庫及其他防火分區的連通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疏散門?
答:1 當地下、半地下設備房的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 1000 ㎡,且設置1 個獨立的安全出口,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時,可利用通向相鄰車庫防火分區防火墻上開設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該甲級防火門至車庫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20m,并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2 當地下、半地下設備房的房間需設 2 個疏散門時,允許利用通向相鄰車庫或其他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疏散門,該甲級防火門至車庫及其他防火分區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20m。
6.3 汽車庫內部汽車坡道是否需要計入防火分區建筑面積、是否計入疏散距離?
答:汽車庫內部汽車坡道應計入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計入疏散距離。
6.4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 第 6.6 條“汽車庫室內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 45m,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大于 60m”,當汽車庫內有設備用房等其他功能房間時,功能房間內的任一點是否需要滿足上述疏散距離要求?
答:功能房間內的任一點仍需要滿足上述疏散距離要求。
6.5 汽車庫設有多個防火分區,其中一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小于 2000 ㎡時,是否允許依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 第 6.0.2 條規定只設一個人員安全出口?
答:不允許,設置一個人員安全出口是以汽車庫的分類判定,而非汽車庫某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
6.6 地下、半地下兩個相鄰汽車庫防火分區、車庫與設備房等其他防火分區是否可以分別設置前室共用同一部疏散樓梯?
答:不允許共用同一部疏散樓梯。
6.7 汽車庫防火分區已滿足兩個人員安全出口要求,可否借用相鄰防火分區防火墻上開設的甲級防火門滿足疏散距離?
答:不允許。
6.8 住宅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通往地下、半地下車庫及設備房,其前室、合用前室最小使用面積要求是否與上部住宅一致?
答:一致。
6.9 地下、半地下非機動車庫的坡道式和踏步式出入口能否作為人員安全出口?
答:可作為人員安全出口,但應按封閉或防煙樓梯間的要求設計。
6.10 地下、半地下非機動車庫是否允許與汽車庫設置在同一防火分區內?
答:不允許。
6.11 汽車庫防火分隔部位防火卷簾設計是否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 6.5.3 條第 1 款規定“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 30m 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 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 30m 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 1/3,且不應大于 20m”?
答:汽車庫防火分隔部位車道處防火卷簾的寬度可不執行該要求,其他防火分隔部位防火卷簾的寬度仍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6.5.3 條第 1款規定。
6.12 汽車庫內每個充電設施防火單元應設置兩個疏散出口,相鄰不同防火單元隔墻處疏散出口門是否要求向疏散方向開啟?
答:相鄰不同防火單元隔墻處疏散出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7給排水專業
7 給排水專業
7.1 消防水源及消防設計流量
7.1.1 當建筑室內外消防用水量根據建筑體積確定時,如何計算體積,是否包括敞開陽臺、不封閉的走廊?
答:建筑體積應為建筑圍合表面內的容積。與地下室連通的建筑,其體積應包括地下室體積(地下汽車庫除外)。悶頂等封閉空間的體積也應計算在內。建筑的敞開陽臺、不封閉的走廊等雖計算建筑面積,但不計算建筑體積。
7.1.2 大型小區項目,地塊內整體設地下室,地上有多座住宅塔樓、商業公建等,該項目消防用水量如何計算?
答:一次消防用水量的計算,當一個系統防護多棟建筑時,需要以各棟建筑為單位分別計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為消防系統的用水量,不等同于室內最大用水量和室外最大用水量的疊加。
當項目屬于單座建筑時,還應計算整座建筑的總面積,當總面積大于500000m2時,室外消防設計流量應增加一倍。
單棟建筑室內消火栓用水量需要以各防護對象或防護區為單位分別計算,取其中用水量最大者為建筑物的室內消防用水量,不等同于室內消火栓最大用水量、自動滅火最大用水量、防火分隔或冷卻最大用水量的疊加。可參見《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圖示 15S909 第 3.6.1 條解析。
7.1.3 住宅與商業合建建筑,底部設有小于24m的多層商業,上部為一類高層住宅。問:該建筑室內外消火栓火災延續時間如何確定?消火栓設計流量如何確定?屋頂消防水箱容積如何取值?是否要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答:1 當住宅建筑與一種其他使用功能合建項目,室外消火栓火災延續時間按《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表 3.6.2 中的“其他公共建筑”確定,火災延續時間為 2.00h;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需根據該建筑的總體積并按公建性質確定;
2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第 5.4.10 條第 3 款規定,室內消防設施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室內消火栓火災延續時間:高層住宅 2.00h,多層商業 2.00h,因此該項目室內消火栓火災延續時間 2.00h;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分別按一類高層住宅和多層商業,根據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表 3.5.2 確定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取大值;
3 屋頂消防水箱有效容積根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第 5.2.1 條,分別按一類高層住宅和多層公共建筑(或商業面積)確定水箱容積,并取大值;
4 當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m2或商業的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時,商業部分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高層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時,住宅的公共部位及戶內均可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 當住宅與兩種及以上功能合建,上部為高層住宅,公建部分的高度不超過 24m,該建筑室內外消火栓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會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即室內為 2.00h、室外為 3.00h),該類建筑室內外消火栓系統火災延續時間統一按 3.00h設計。
7.1.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第3.6.2條的綜合樓如何定義?當住宅與其他用途合建時是否定義為綜合樓?
答:《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3.6.2 條的綜合樓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筑。住宅與一種其他功能合建的建筑不屬于綜合樓。
7.1.5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5.2.1 條第 5 款規定“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當工業建筑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小于或等于 25L/s 時,不應小于 12m3,大于 25L/s 時,不應小于 18m3”。這里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是指單體建筑的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還是要包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幕、水炮等自動滅火系統的設計流量?
答:包含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幕、水炮等自動滅火系統的設計流量。
7.1.6 因市政供水管網只滿足一路進水,故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采用加壓泵供水的臨時高壓給水系統,該管道系統能否與市政自來水供水管網連接?
答:消防水池屬于自備水源。由室外加壓泵(從消防水池吸水)供水的室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嚴禁與市政自來水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7.1.7 高級賓館火災延續時間按 3.00h 考慮,是否僅針對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高級賓館?
答:是的。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高級賓館火災延續時間按 3.00h 設計,其他高級賓館火災延續時間按 2.00h 設計。
7.1.8 幼兒園應參照哪類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
答:幼兒園室內消火栓應根據《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 第 8.1.7 條第 5 款確定,且應設置輕便水龍或消防軟管卷盤。
7.1.9 醫療建筑消火栓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如何選取?
答:醫療建筑火災延續時間按其他公共建筑 2.00h 設計。包括門診、病房、醫技、中心供應、醫院行政辦公等合建的醫療建筑。
7.2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箱
7.2.1 根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5.2.2 條,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應高于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此處滅火設施通常是指消火栓、噴淋頭。當屋頂消防水箱設置穩壓系統時,高位消防水箱是否應高于所有滅火設施?
答:1 一般屋頂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應高于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不含試驗消火栓),當屋頂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設有穩壓裝置時,也應如此;
2 當屋頂消防水箱設置高度確有困難時,高位消防水箱可與局部突出屋頂的小型空調機房、暖通專業的合用機房等(為符合不計入建筑高度的輔助用房)同層設置。
7.2.2 消防車的最高供水壓力是多少?哪些消防系統要設手抬泵?
答:消防車的最高供水壓力應向當地消防救援部門了解。建筑高度超過消防車供水高度時,消防給水系統均應設手抬泵或移動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口和向上層管網供水的加壓接口。
7.2.3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4.3.11 條“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給水管不應少于兩條”。問:超高層的消防轉輸水箱的轉輸管、高位消防水箱的進水管也要遵守嗎?
答:消防轉輸水箱的供水管不應少于兩條。本條限定的對象是高位消防水池,而非高位消防水箱,故對于向高位消防水箱供水的生活給水管可設 1 條。
7.2.4 穩壓泵必須從消防水箱吸水嗎?
答:穩壓泵設于高位時,應從消防水箱吸水;穩壓泵設于地下消防水泵房時,可從消防水池吸水。
7.2.5 請問消防水池兩格和兩座的概念是否為:兩格可以共用隔墻作為池壁,而兩座則必須是有分別獨立的池壁,不可共用隔墻?
答:消防水池兩格是指可共用隔墻作為池壁,消防水池兩座則必須是有分別獨立的池壁(兩座池壁緊貼也可,但建議結構盡量脫開獨立),不可共用隔墻。考慮地震、沉降等原因,兩座的安全性高于兩格。此外,對于大于 1000m3的水池,僅分為兩座獨立水池即可,每座水池內不必再分兩格。
7.3 消火栓給水系統
7.3.1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7.3.3 條“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圍均勻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側;建筑消防撲救面一側的室外消火栓數量不宜少于 2 個”,如何把握室外消火栓距撲救面的距離?
答:有條件時建筑消防撲救面一側的室外消火栓數量不應少于 2 個。確有困難時,距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40m 范圍內應至少有 1 個室外消火栓,另外 1個室外消火栓設置在可視范圍內,且兩個室外消火栓間距不應大于 120m。
7.3.2 當市政消火栓完全滿足建筑室外消火栓布置要求(保護半徑和數量都滿足)時,可否直接保護該建筑,不再另行設置建筑室外消火栓?
答:1 建筑物不設消防水泵接合器時,建筑物外墻 5~150m 范圍內的市政消火栓可計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建筑物設消防水泵接合器時,建筑物外墻 5~40m 范圍內的市政消火栓可計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
2 當市政給水管網為環狀時,符合本條上述條件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可計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
3 當市政給水管網為枝狀時,在滿足規定距離的條件下,計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超過一個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4 當可計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的市政消火栓同時滿足《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7.3.3 條和第 7.3.4 條時,可不再另外設置建筑室外消火栓。
7.3.3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7.3.5 條“停車場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車場周邊設置,且與最近一排汽車的距離不宜小于 7m”,該處“停車場”是否包含住宅小區和辦公樓的室外停車場?
答:《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 的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公共停車場,一般項目或單位內臨道路或根據場地情況配置的停車位不包含在內。
根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 第 7.6.9 條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外消火栓 2.0m 范圍內不得設置停車位等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7.3.4 室內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滿足不設置高位消防水箱、僅設穩壓泵時,應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給水形式,其中“安全可靠”除了雙電源,是否還需要雙水源?
答:1 “安全可靠”是指按設有消防水池、消防水泵、雙電源,不需要雙水源;設置穩壓泵同時需設置氣壓罐,氣壓罐調節容積按《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5.3.4 條規定執行;
2 雙電源是指消防水泵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當不能滿足一級負荷要求供電時應采用柴油發電機組作為備用動力。
7.3.5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7.4.6 條“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滿足同一平面有 2 支消防水槍的 2 股充實水柱同時達到任何部位的要求”。請問:是否室內消火栓的布置不必保證每個防火分區的任何一點有 2 股水槍的充實水柱,而只需滿足同一平面有 2 股充實水柱即可?
答:1 室內消火栓應按同一平面同一個防火分區獨立布置;
2 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設有防火門時,室內消火栓可以穿過防火門跨區借用,但不應計算在該防火分區的室內消火栓數量內;
3 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則要考慮防火卷簾會徹底放下,無法跨區借用。
7.3.6 設置內樓梯的二層小商鋪(不是商業服務網點),是否可以每層設置一個室內消火栓?相鄰商鋪內的室內消火栓能否共用?
答:1 設置內樓梯的二層小商鋪,其建筑面積不大于 300 ㎡時,在滿足有2 支消防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的情況下,可以每層設置一個室內消火栓,消火栓應設在戶門或樓梯口附近等便于取用的位置;
2 當室內消火栓設于商鋪內時相鄰商鋪不能共用,每間商鋪均設不少于兩個消火栓,保證任何部位有 2 支消防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
7.3.7 多層公共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當個別部位做了小夾層,建筑面積較小,僅有內樓梯通往下層。可否夾層不設室內消火栓,通過下層的室內消火栓保護?
答:當夾層建筑面積不大于 150 ㎡且無可燃物時夾層內可不設消火栓,由下層室內消火栓保護,并應保證任何部位有 2 支消防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
7.3.8 開閉所、消防控制室、變配電房、弱電機房等房間,是否需按《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7.4.6 條滿足 2 股充實水柱同時達到?
答:根據《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 第 3.0.5 條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7.4.6 條,需要滿足 2 支消防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
7.3.9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7.4.7 條第 5 款“冷庫的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常溫穿堂或樓梯間內”,如果冷庫冷藏間面積過大,保護距離不夠,是否需要在冷藏間內設置室內消火栓,做干式系統?
答: 冷庫的冷藏間內可不布置消火栓,可由消防隊員從穿堂或樓梯間內,駁接水帶進行火災撲救。冷庫消火栓應設置在穿堂或樓梯間內,但當其環境溫度低于 4℃時,室內消火栓系統可采用干式系統,需在首層入口處設置快速接口和止回閥,管道最高處應設置自動排氣閥。
7.3.10 屋頂風機房、水泵房等未超過屋面建筑面積的 1/4,是否需要設置室內消火栓保護?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風機房是否也要設置室內消火栓?如風機房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高位消防水箱高度不滿足,設有穩壓設施是否可行?
答:1 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總建筑面積占屋面建筑面積不大于 1/4 者,不需要設室內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屋頂設試驗消火栓即可;
2 如屋頂排煙機房與通風機房合用,則合用機房需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需要設室內消火栓;
3 如合用機房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高位消防水箱高度不能高于機房的噴頭時,應設穩壓裝置,穩壓裝置的氣壓罐調節容積按《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5.3.4 條規定執行。
7.3.11 設有室內消火栓的建筑,室內消火栓箱內是否必須設置消防軟管卷盤?
答: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的設置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 8.2.4 條規定執行。人防工程按《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098 第7.6.2 條第 6 款,室內消火栓處應同時設置消防軟管卷盤;其他工程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從其規定。
7.3.12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8.2.4 條: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如高層住宅公共部位均設有室內消火栓(帶消防卷盤),高層住宅戶內是否可不設輕便消防水龍?
答:當室內消火栓設有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時,高層住宅戶內可不設輕便消防水龍。
7.3.13 建筑高度不超過 54m 的住宅樓是否可以僅設 1 根消火栓豎管,當消火栓超過 10 個是否需要設 2 根豎管成環?
答:當住宅樓建筑高度不超過 54m 且滿足采用 1 支消防水槍的 1 股充實水柱到達任何部位的要求時,可以設 1 根室內消火栓豎管。但當室內消火栓超過 10個時應設置 2 根消火栓豎管并成環布置,滿足《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8.1.5 條規定。
7.3.14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樓,當設置兩套消火栓箱困難時,是否可在消防電梯前室的同一個消火栓箱內設雙栓雙豎管連接?如不可行,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最小距離是多少?
答:1 根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7.4.2 條,規范已經取消雙栓的內容,兩個消火栓裝在同一個地方會降低消火栓系統的安全性,除規范另有規定外不應采用;
2 相鄰兩個消火栓的距離不宜小于 5m。
7.3.15 消火栓豎管在同層接入兩個消火栓,是否可行?
答:根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8.1.6 條,室內消火栓系統閥門、管網設置應保證每個防火分區在檢修時仍有必要的消防用水。
對于 2 股充實水柱同時到達的建筑,檢修時至少有 1 支消防水槍的 1 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1 如兩個消火栓不在同一防火分區,且不需要互相借用,可以 1 根豎管接2 個消火栓;
2 如兩個消火栓在同一防火分區,不相鄰且不同時使用,可以 1 根豎管接2 個消火栓;
3 對于只需 1 股充實水柱到達的場所,可以 1 根豎管接 2 個消火栓。
7.3.16 室內消火栓系統能否采用水平環網布置?當采用水平環網布置時,環網及環網上閥門應如何設置?接消火栓的短管與環網連接處是否需加設閥門?
答:根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8.1.6 條,室內消火栓系統閥門、管網設置應保證每個防火分區在檢修時仍有必要的消防用水,對于需要 2 股充實水柱同時到達的建筑,室內消火栓系統閥門、管網設置應保證每個防火分區在檢修時至少有 1 支消防水槍的 1 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對于只需 1 股充實水柱到達的建筑,檢修時可不考慮消火栓保護。室內消火栓環網采用各層水平單獨成環布置方式,其供水安全性較豎向成環差,不建議采用。
1 高層建筑不應采用各層水平單獨成環布置方式;二層以上的多層建筑不宜采用各層水平單獨成環布置方式,當難以采用豎向成環時,水平環網上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保證檢修時至少有 1 支消防水槍的 1 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2 僅需 1 股充實水柱保護的住宅建筑的商業服務網點可水平成環布置,不超過 5 個消火栓設一個分隔閥門;
3 車庫室內消火栓系統可水平成環布置,不超過 5 個消火栓設一個分隔閥門;
4 改造工程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管道布置方式;
5 接消火栓的短管可不設閥門。
7.3.17 室外消防給水總圖中消防水泵接合器集中布置于一處,如室內消火栓系統接合器 3 個(按流量 40L/s),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接合器 3 個(按流量 40L/s),其附近 15m~40m 范圍內是否需布置 6 個室外消火栓?
答:《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沒有條文規定室外消火栓與消防水泵接合器要一一對應設置,但應避免消防水泵接合器過分集中布置。
7.3.18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5.4.4 條“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向多棟建筑供水時,消防水泵接合器應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設置。”
如何把控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設置?第 5.4.3 條每種系統的水泵接合器計算數量超過 3 個時,可根據供水可靠性適當減少,如何理解供水可靠性?
答:1 建筑群共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相鄰建筑之間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可共用,距建筑 40m 范圍內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可算作該棟建筑附近,可在各棟樓附近設置一個就可以,不必每處都按系統流量滿額設置,整個合用管網上的數量滿足總流量即可;
2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5.4.4 條~5.4.9 條都是可靠性的規定;消防水泵接合器多棟建筑共用、分散設置后,總數量超過 3個一般不應考慮減少。當單棟建筑的水泵接合器計算數量超過 3 個且場地受限時,可設置 3~4 個,理由是:每輛消防車的供水流量一般為 10~15L/s,每個水泵
接合器流量也是 10~15L/s;3 個水泵接合器放在同一位置時,需對應停放 3 輛消防車,停放場地可能會存在困難;當設置 3 個水泵接合器時,可供流量 40~45L/S,一般室外消防用水量最大為 40L/s,因此超過 3 個時可適當減少。
7.3.19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5.4.6 條“在消防車供水壓力范圍內的分區,應分別設置水泵接合器。”
問:1 如消火栓系統采用減壓閥分區,按分區設水泵接合器則水泵接合器會很多,此條是否需按規范嚴格執行?
2 如水泵接合器需分區設置,噴淋系統是否設置了減壓閥就需在閥后設置水泵接合器?
答:1 應按規范嚴格執行,在消防車供水范圍內,每棟樓、每個豎向分區、每個消防系統均需設水泵接合器;
2 噴淋系統也應按豎向分區設置水泵接合器,避免低區著火的情況下,消防車水泵做無謂的加壓。
7.3.20 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合用管網,其管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如何設置?建筑的室內消火栓引入管上是否要設止回閥?
答:1 臨時高壓消防合用系統可以合用水泵和管網,只設一套消防泵和一套管網,也可以合用加壓泵,管網分設;
2 建筑群如采用室內外消防合用管網,且設有水泵接合器時,原則是要確保通過水泵接合器進入室內管網的水不能回流至室外管網,建筑室內引入管上應設置止回閥,水泵接合器出水管應接在止回閥下游;若設有高位消防水箱時,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要單獨接管進入室內外合用管網。室外消火栓可直接連接在合用消防管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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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 減壓閥后消防管材如何選?需要考慮減壓閥失效嗎?
答:減壓閥后的管材可按閥后的系統工作壓力選擇,不考慮減壓閥失效時的水壓,但閥后必須設置安全泄壓閥。
7.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4.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8.3.5 條,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高大空間場所,可設置其他自動滅火系統。對于高大空間如何選用自動滅火系統?
答: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在一定的高度范圍內具有相當的滅火優勢,該系統簡單、可靠、經濟。對于凈空高度不大于 18m 的民用建筑、凈空高度不大于 12m的廠房,設計應優先選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并符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第 5.0.1 條和第 5.0.2 條規定。
對于凈空高度大于 18m 的民用建筑、凈空高度大于 12m 的廠房和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高大空間,設計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可靠性高、滅火能效高的自動滅火系統,如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但應考慮遮擋的影響。
7.4.2 對于底部設置餐飲、上部設置宿舍的多層公共建筑,如何考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
答:1 餐飲任一層建筑面積超過 1500 ㎡或餐飲總建筑面積超過 3000 ㎡,餐飲部分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宿舍可不設置;
2 如果任一層建筑面積沒有超過 1500 ㎡,且總建筑面積沒有超過 3000 ㎡,整棟建筑均不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 對外開放和對內使用的餐廳應作同等要求;
4 對于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 第 8.1.9 條第 5 款的任兩種或兩種以上場所組合的建筑,當任一層建筑面積超過 1500 ㎡或總建筑面積超過3000 ㎡,全樓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4.3 丙類廠房中設置丙類中間倉庫,中間倉庫未設獨立的防火分區。
問:1 該項目自動滅火系統如何設計?
2 室內外消火栓水量如何確定?
答:1 因中間倉庫未設獨立的防火分區,根據《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第 8.1.8 條按總建筑面積分別判定丙類廠房、中間倉庫是否需設自動滅火系統,當二者中任一個需設自動滅火系統,廠房均應設自動滅火系統;
2 該廠房室內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根據廠房總體積分別按丙類車間和丙類倉庫進行計算,取大值。
7.4.4 當醫院建筑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情況下,B 超室、MRI(核磁共振室)、X光室、DR 室、CT 室、DSA 室、導管室、待產室、麻醉間、手術室、無菌物品儲藏間、傳染病醫院的負壓隔離病房需要設自動滅火系統嗎?
答:醫院建筑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在考慮設置場所的建筑特征、環境條件和火災特點等的同時,建議也參考業主單位意見,考慮系統所保護場所內醫療設備受滅火劑影響的情況,可按以下規定執行:
1 常規的 B 超室、待產室、麻醉間、無菌物品儲藏間、中西醫藥房等可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 MRI 室、DSA、導管室等介入治療室以及手術室可不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但需按《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 和《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規定配置滅火器,其中 MRI 室應設置無磁性氣體滅火器;
3 DR、CT、X 光室可設置氣體滅火系統或高壓細水霧系統;
4 傳染病醫院的負壓隔離病房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7.4.5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 第 8.1.9 條第 8 款“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請問:建筑面積大于 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展覽廳、餐飲等建筑或場所是否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答:具有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可能導致經濟損失大、社會影響大或人員傷亡大等特點的場所,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地下或半地下展覽廳、餐飲等場所符合上述特點,也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4.6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第 5.0.4 條、第 5.0.5 條、第5.0.6 條設計參數均不同,如何選擇?
答:倉庫設計要了解火災危險等級、儲存方式、儲物高度、最大凈空高度、是否發泡等信息。《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第 5.0.4 條適用于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第 5.0.5 條適用于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第 5.0.6條適用于倉庫型特殊應用噴頭。
7.4.7 凈空高度大于 13.5m 的倉庫,可采用何種自動滅火系統?
答:1 凈空高度大于 13.5m 貨架倉庫可采用頂部設置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貨架內置噴頭的濕式自動噴水系統滅火系統。頂板下布置的噴頭應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第 5.0.4 條規定執行。規范不推薦采用頂板下布置 ESFR 噴頭+貨架內置噴頭的布置方式;
2 貨架倉庫內的周轉操作區域(貨架及過道以外區域)可采用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
3 儲物類別或應用條件超過規范規定的項目,應通過火災試驗或消防論證確定設計參數。
7.4.8 機械車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流量、作用面積、噴水強度等如何確定?
答:機械車庫應按多層立體倉庫確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第 5.0.1 條確定作用面積及噴水強度,并按第 9.1.3條計算頂板下及車架側噴頭的流量之和。
7.4.9 機械立體車庫、車架的側噴頭是否可以采用 K=80、K=115 水平邊墻型噴頭?噴頭最小工作壓力多大? 二層、三層車架的側噴頭數量如何計算?
答:缺乏研究數據的情況下,可按下列要求實施:
1 可采用 K=80 水平邊墻型噴頭,噴頭最小工作壓力不小于 0.20MPa; 也可采用 K=115 水平邊墻型噴頭,噴頭最小工作壓力不小于 0.10MPa。
2 噴頭數量可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第 5.0.8 條第 4款計算,二層車架開放噴頭數按 8 只計,三層及以上車架噴頭數按 14 只計。當實際噴頭數小于該數量時,按實際數量計。
7.4.10 防護冷卻水幕和防護冷卻系統均可用于冷卻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在設計中如何選用?
答:1 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第 5.0.14 條、第 5.0.15條規定,防護冷卻水幕為開式系統,不限制噴水點安裝高度。防護冷卻系統為閉式系統,噴頭設置高度不應超過 8m, 系統應獨立設置;
2 兩者設計流量計算方法不同,防護冷卻水幕設計流量計算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第 9.1.9 條,防護冷卻系統設計流量計算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第 9.1.4 條。
7.4.11 柴油發電機房如何選擇滅火設施?儲油間如何選擇滅火設施?
答:1 當建筑內只設消火栓系統時,柴油發電機房應保障有 2 支消防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
2 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發電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儲油間內亦可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 發電機房的噴頭可采用 68℃噴頭。
4 應按照《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 和《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 的規定配置滅火器。
7.4.12 二類高層宿舍的臥室及衛生間是否要設置噴頭?
答:按《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 36 第 7.1.7 條,二類高層宿舍臥室及衛生間可不設噴頭。
7.4.13 Ⅰ類地下車庫是否設置泡沫-水噴淋系統?
答:可不設置泡沫-水噴淋系統。
7.4.14 商業服務網點是否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答:商業服務網點不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如果是超高層(建筑高度大于 100m)住宅下面的商業服務網點,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5 消防排水
7.5.1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9.2.2 條,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設施宜與其他地面廢水排水設施共用。
問:1 地面集水坑的排水泵是否需要采用消防電源?
2 消防電梯集水坑排水能否與地面其他廢水排水合用?
3 消防電梯井底能否作為消防排水集水井?
答:1 一般地下室、地下車庫的排水泵可以不考慮消防電源。但消防電梯井、消防水泵房或消防積水會影響該場所人身及財產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需要的部位或場所應采用消防電源;
2 消防電梯集水坑排水不宜與地面其他廢水排水合用;
3 不應利用消防電梯井底作為消防排水集水井,且消防排水集水井不應設在消防電梯正下方。
7.5.2 地下車庫消防排水如何考慮,是否應滿足每個防火分區內排水泵總流量不小于消防流量(消火栓+噴淋)?
答:地下車庫的排水溝及集水坑應按防火分區單獨設置,但在滿足建筑防火隔斷及消防排水的前提下,可跨防火分區計算排水量,消防排水設施的排水量宜按保護場所內同時作用的消防設計流量計算。采用生活排水泵排放消防水時,可按雙泵同時運行的方式考慮。
7.5.3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9.3.1 條“專用排水設施”具體指哪些?自噴系統末端試水裝置能不能排到衛生間里的地漏或污水池里?
答:專用排水設施指排水漏斗、排水管、集水井、拖布池、地漏、水溝等能承接測試排水量的設施。
自噴系統末端試水裝置及試水閥可排至衛生間地漏、污水池,但其排水連接管管徑不應小于 DN75。
7.6 其他
7.6.1 單體審查是否包括室外消防給水總平面圖、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有時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不在本建筑內)?
答:單體審查應包括室外消防給水總平面圖、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如與其他建筑群共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不在本建筑內,應明確消防設施的位置及相關參數,并應滿足本單體要求,且消防設施應與單體建筑同時投入使用。
7.6.2 設有充電車位的車庫,建筑滅火器的配置等級?并明確設有充電車位車庫的保護半徑應按 A 類或 B 類火災設置?
答:設有充電車位的停車庫滅火器配置等級為嚴重危險級,按 B 類火災考慮保護半徑。
7.6.3 目前個別市縣的項目在設計過程中,項目滿足兩路市政消防水源,水務部門只同意給一個市政接口,如何處理?
答:在設計階段時應首先落實現場實際情況并取得水務部門出具的兩路供水證明材料。如不滿足兩路供水,應按規范設置消防水池儲存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7.6.4 邊遠山區項目以及改、擴建項目,由于條件所限、缺乏資料或是其他原因,消防系統壓力、流量不能滿足《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要求,可否降低標準?
答:除規范另有規定外,應按《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執行。
7.6.5 建筑內的變配電房、弱電機房、電信機房、配電間是否必須設置氣體滅火系統?
答:1 獨立建造或設于多層建筑內的變配電房、弱電機房、電信機房、配電間等除規范另有規定,不需要設置氣體滅火系統;
2 高層建筑內的弱電機房、電信機房、配電間等除規范另有規定,不需要設置氣體滅火系統;弱電機房、電信機房可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 為建筑面積大于 5 萬㎡商業綜合體服務的變配電房應設置氣體滅火系統;
4 高層建筑內的變配電房應設置氣體滅火系統;
5 超過 250m 的高層建筑樓層配電間應設置氣體滅火系統;
6 人防工程的變配電室應設置氣體滅火系統;
上述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場所也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8電氣專業
8.1 消防電源及供配電系統
8 電氣專業
8.1 消防電源及供配電系統
8.1.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10.1.6 條規定,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如何理解?
答:當建筑內設置變電所時,專用的供電回路應從變電所引出配電線路;當建筑內未設變電所時,專用的供電回路應從建筑物低壓總配電室(間)引出配電線路。
建筑物低壓總配電室(間)內的總配電箱電源應由變電所放射式供電。
8.1.2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第 13.7.5 條“消防水泵、消防電梯、消防控制室等的兩個供電回路,應由變電所或總配電室放射式供電”。此條文如何理解?
答:當建筑內設置變電所時,消防水泵、消防電梯、消防控制室應由變電所放射式供電。
當建筑內未設變電所時,消防水泵、消防電梯、消防控制室可由本樓棟總配電室(間)放射式供電。
8.1.3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10.1.8 條,消防設備為特級、一級或二級時,消防水泵、消防電梯、消防控制室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當項目采用一路市電和一路備用發電機供電時,平時是否要求自動轉換裝置前端的備用線路同時有電?
答:特級、一級或二級消防負荷要求雙電源末端切換,除考慮電源備用外,也應考慮線路備用,市電供電時,若某消防設備工作線路故障,可不啟動發電機,由備用線路供電。
8.1.4 消防設備為三級負荷時,是否可采用單電源專用回路供電?
答:可以。三級負荷的消防用電設備可以由單電源專用回路供電,不需末端切換,配電線路應滿足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發生期間最少持續供電時間的要求。
8.1.5 《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GB 55024 中第 4.3.7 條“對于因過負荷引起斷電而造成更大損失的供電回路,過負荷保護應作用于信號報警,不應切斷電源”;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第 7.6.3 條“對于突然斷電比過負荷造成損失更大的線路,不應設置過負荷保護”;《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 第 6.3.6 條“過負荷斷電將引起嚴重后果的線路,其過負荷保護不應切斷線路”。
問題:1 對應于消防設備供電回路是應取消過負荷保護裝置還是應采用過負荷報警斷路器?
2 配電線路的范圍如何確定?
3 防火卷簾、擋煙垂壁、消防排污泵、應急照明電源回路的保護是否也按此條要求執行?
答:1 消防設備供電回路斷路器應采用單磁脫扣,過負荷時不切斷電源。過負荷報警可通過采用過負荷報警斷路器、或電力監控系統、或消防電源監控系統實現,信號應傳輸至運維管理人員;
2 配電線路的范圍是從低壓第一級配電至終端用電設備的供電回路;
3 主要指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和消防電梯動力設備。防火卷簾、擋煙垂壁、消防排污泵、應急照明系統配電回路可不按此條執行,但其斷路器長延時脫扣器整定電流不應小于額定電流的 1.5~2 倍,并應按此整定值選擇導線截面。
8.1.6 消防配電干線宜按防火分區劃分,消防配電支線不宜穿越防火分區。多個防火分區消防用電共用一個消防總配電箱放射或樹干式配電給多個防火分區,是否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10.1.7 條規定?
答:滿足。消防總配電箱放射或樹干式至各防火分區消防設備配電箱的線路屬于配電干線。除電氣豎井外,地下車庫等水平方向配電干線不建議采用樹干式。
8.1.7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第 13.7.11 條第 1 款“末端配電箱應安裝于防火分區的配電小間或電氣豎井內”。請問配電小間或電氣豎井內雙電源切換箱能否跨越防火分區,跨越樓層給消防設備供電?
答:雙電源切換箱不應跨越防火分區給消防設備供電,屬于同一防火分區不同樓層內的消防設備,可由同一個切換箱供電。此處末端配電箱就是雙電源切換箱。
依據《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 第 10.1.6 條、《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第 13.7.1 條,消防末端配電箱應設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電梯機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區的配電小間內;各防火分區內的防排煙風機、消防排水泵、防火卷簾、電動排煙窗、擋煙垂壁、消防應急疏散照明等可由配電小間內的雙電源切換箱供電。
8.1.8 民用建筑中的柴油發電機房是否需要按照爆炸危險環境設計?
答:《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5.4.13 條條文說明要求設置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柴油閃點不應低于 60℃,屬于丙類液體,因此民用建筑中的柴油發電機房不屬于爆炸危險環境或場所,不需要按照爆炸危險環境進行設計,儲油間也無需設可燃氣體探測裝置。設計圖紙中應標注柴油閃點要求。
考慮到柴油發電機房工作環境,發電機房及儲油間內燈具建議采用防塵型。
8.1.9 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是否可以設置多個儲油間,每個儲油間的總儲存量不大于 1m3?
答:可以,設計時每個儲油間要嚴格限制其總儲存量不大于 1m3,且每臺柴油發電機只可設置 1 個儲油間。同一個柴油發電機房內柴油發電機數量超過 5 臺時,儲油間數量最多不應超過 5 個。
8.1.10 建筑中電池室是否需要按照爆炸危險環境設計?
答:根據《電力工程直流電源系統設計技術規范》DL/T 5044-2014 第 7.2.1 和第 7.3.1 條規定,容量在 300Ah 及以上閥控鉛酸蓄電池組、固定型排氣式鉛酸蓄電池組組合容量在 100Ah 以上的中倍率鎘鎳堿性蓄電池組爆炸危險性較高,應單獨設置專用蓄電池室。
除專用蓄電池室外,其他不需要按照爆炸危險環境設計。
8.1.11 公共廚房、鍋爐房的事故排風機,變電所氣體滅火的事后排風機是否屬于消防設備?
答:事故排風機、事后排風機發生火災時不需要工作,不屬于消防設備,考慮到其重要性,可按二級及以上負荷等級要求供電,火災時可切除。
8.1.12 變配電房、發電機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風機房、消防電梯機房等內為設備用房服務的照明、插座、空調、風機等設備電源是否可接入該設備房內的配電箱?
答:可以接入,但應分別設置獨立分支回路配電。
變配電房、發電機房內設置的空調、風機,當該區域著火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自動切除電源或停止該設備運行。
8.1.13 消防潛水泵是否需要設置剩余電流保護器?
答:消防潛水泵設置在集水坑內,不在人員正常活動可觸及范圍之內,屬于由專業人員操作和管理的電氣裝置,因此消防潛水泵可不設置剩余電流保護器。
當消防潛水泵設置剩余電流保護器時,剩余電流動作應只報警不脫扣。
8.1.14 消防排水泵的電源采用下述哪種方案更為合理?方案一:由本防火分區為消防風機、防火卷簾、應急照明供電的雙電源切換箱提供;方案二:自成體系。
答:兩種均可,推薦第一種供電方案。
8.1.15 當消防電梯集水坑設在樓梯間內時,排水泵控制箱可以設在封閉或防煙樓梯間內嗎?
答:不能。消防電梯集水坑盡量不設在封閉或防煙樓梯間內,當無法避免時,封閉或防煙樓梯間內不應設置控制箱,以免電氣火災產生的煙氣影響疏散通道安全,可把控制箱安裝在附近地下車庫或配電間內,排水泵現場設置就地控制和解除遠方控制的措施。
8.1.16 多層建筑中,敞開式樓梯的下方空間是否可作為配電間使用?敞開樓梯間墻面是否可以暗裝或明裝配電箱?
答:可以。敞開樓梯間、室外樓梯允許設置配電箱,但不應設置插座等臨時用電設施,安裝配電箱時應考慮用電安全,且不應影響人員疏散和正常通行。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內不應設置配電箱。
8.1.17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中第 13.7.14 條規定“除防火卷簾的控制箱外,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箱和控制箱應安裝在機房或配電小間內與火災現場隔離”。請問,電動擋煙垂壁、電動排煙窗、消防排水泵等消防設備是否均要求將控制箱設置在機房或配電小間內?
答:本條規范條文所指消防設備是指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疏散照明配電箱和消防雙電源切換箱等。
電動擋煙垂壁、電動排煙窗與防火卷簾都是在火災初期完成規定的動作,可以參照防火卷簾控制箱的設置要求。
消防排水泵針對火災狀態通常有冗余設計,即使火災現場造成某一組或兩組消防排水泵控制箱損壞,剩下的消防排水泵也能滿足救災排水要求。有條件時可安裝在機房、配電小間或電井內,現場設啟停控制按鈕。當距機房、配電小間或電井較遠時可現場就地安裝。
8.1.18 《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 第 3.0.12 條規定,消防水泵控制柜應具有機械應急啟泵功能,且機械應急啟泵時,消防水泵應能在接受火警后 5min 內進入正常運行狀態。如何理解和執行?
答:當消防水泵備用泵自動投入啟泵失敗,同時消防控制室遠程手動啟泵失效時,由被授權的管理人員操作機械應急啟動裝置,通過金屬傳動機構在接觸器上施加機械外力,可將主泵和備用泵主回路接觸器強行閉合啟泵。
機械應急啟泵時,消防水泵應能在接受火警后 5min 內進入正常運行狀態。這個時間包含了管理人員從消防控制室至消防水泵房的時間,以及水泵從啟動到正常工作的時間。消防水泵進入正常工作的啟動時間為 2min,這就控制了人員行走時間在3min 之內。參考國內外的標準和規范,以及對人員行走速度的研究,一般項目中,推薦消防控制室與消防水泵控制柜的行走距離不大于 180m。
8.1.19 消火栓泵與噴淋泵設在同一空間時,是否可共用同一個雙電源切換開關?
答:可以,消火栓泵與噴淋泵設在同一空間時,可共用一組雙電源切換裝置,此做法滿足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的要求。當消火栓泵與噴淋泵合計容量較大,超過單根電纜供電容量時,消火栓泵與噴淋泵宜分組設置雙電源切換開關。
8.1.20 電動排煙窗、擋煙垂壁的電源是否定性為消防電源?比如一個小型建筑,單體沒有消防電源,能否從建筑物總配電箱單獨出回路供給電動排煙窗、擋煙垂壁控制箱?
答:電動排煙窗、擋煙垂壁是為消防服務的,應定義為消防設備,其供電電源應為消防電源。
電動排煙窗、擋煙垂壁應根據消防負荷等級進行供電設計。如果該建筑物的消防用電設備負荷等級為三級,可從建筑物總配電箱單獨出回路供電。
8.1.2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10.2.5 條規定,可燃材料倉庫,配電箱及開關應設置在倉庫外。有些倉庫體量很大,考慮供電距離等情況,其內需設置分箱等,是否可在倉庫內設置配電間,配電箱及開關設置于配電間內?
答:配電箱及開關宜設在倉庫外,當確需設在室內時,可在倉庫內設置配電間,配電箱及開關設置于配電間內。配電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1.50h 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8.2 線路敷設
8.2 線路敷設
8.2.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10.1.10 條第 3 款:消防配電線路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在不同的電纜井、溝內;確有困難需敷設在同一電纜井、溝內時,應分別布置在電纜井、溝的兩側,且消防配電線路應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
問題:1 電纜溝是否包括變電所電纜溝?
2 若變電所在室外,埋地引入單體配電間,此段是否需要用礦物絕緣電纜?
3 消防配電線路采用燃燒性能 A 級耐火電纜時,是否必須與非消防線路分別敷設在電纜溝的兩側?
答:1 電纜溝不包括設置在建筑物內部的變電所電纜溝;
2 若變電所在室外,埋地引入單體配電間,消防配電線路應從建筑物內總配電間算起,室外埋地敷設的電纜可采用普通電力電纜;
3 如受條件限制,無法敷設在電纜溝兩側時,可在同一側,但應分層敷設,且消防配電線路應敷設在非消防配電線路的下方,并應保持 300mm 及以上的凈間距。
8.2.2 地下室中,消防配電線路采用耐火處理的封閉式金屬槽盒單獨敷設時,消防線路是否可采用有機型耐火電纜?
答:消防線路的電纜選型,應根據消防設備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不同位置的環境條件和可能的火災環境,選擇相應燃燒性能和耐火性能的電線電纜,并根據不同敷設方式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以保證供配電線路在設計的火災延續時間內能夠持續供電。
消防設備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見《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表 13.7.16條規定。
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的供電干線,供電線路要求耐火時間 3.00h或 2.00h,供電干線應選擇 950℃,180min 燃燒性能 A 級耐火電纜或耐火母線槽。
不建議采用有機耐火電纜(耐火時間 1.50h)+耐火處理的封閉式金屬槽盒(耐火時間 1.50h),原因是:耐火時間 3.00h 是整體性要求,采用有機耐火電纜+耐火金屬槽盒在現場難以驗證;
2 其他消防設備供電干線可選用耐火性能不低于 750℃、90min 的耐火電纜或耐火母線槽;
3 消防雙電源切換箱至消防設備控制箱(或應急照明箱)、消防設備控制箱至消防設備的配電線路,一般敷設在機房或配電小間內與火災現場隔離,可穿金屬管槽,選用耐火性能不低于 750℃、90min 的有機耐火線纜。
以上所說供電干線通常指變電所或總配電室配出回路至雙電源切換箱之間的供電線路。
8.2.3 《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 48 第 7.3.14 條“對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線纜的絕緣和護套應采用低煙低毒阻燃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第 3.5.3 條“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的配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選擇耐腐蝕橡膠線纜”。
問題:大中型商業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的配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是否應選低煙低毒阻燃型耐腐蝕橡膠線纜,還是只要耐腐蝕線纜即可?
答:大中型商業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配電線路應選擇低煙低毒阻燃型耐腐蝕橡膠線纜,其燃燒性能應滿足《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 31247 第 4.2 條 B1 級要求。
8.2.4 《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42 第 6.4.3 條“高層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線纜應選用低煙、低毒的阻燃類線纜”。高層住宅建筑底部的商業服務網點、附建公共用房、地下車庫線纜明敷時是否需要采用低煙、低毒的阻燃類線纜?
答:高層住宅建筑底部的商業服務網點、附建公共用房、地下車庫屬于住宅建筑的一部分,其明敷線路也應采用低煙、低毒的阻燃類線纜。
明敷線纜包括線纜明敷、電纜敷設在電纜橋架里和電線穿保護導管明敷。
8.2.5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第 13.8.4 條提出了消防負荷線纜燃燒性能要求,但并未規定產煙毒性及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可否參照《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第 13.9.1 條非消防負荷線纜的要求來選擇?
答:可以。
8.2.6 控制箱或接線盒引至消防風機、消防水泵、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燈具、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末端設備明敷的線纜應采用何種管材保護?
答: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10.1.10 條第 1 款:“明敷時,應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第 4.3.1 條:“明敷設時,應采用金屬管、可彎曲金屬電氣導管或槽盒保護”;《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第 11.2.3 條:“線路明敷設時,應采用金屬管、可撓(金屬)電氣導管(即可彎曲金屬電氣導管)或金屬封閉線槽保護”。因此工程中,為了方便線路與設備的連接,從接線盒、管路、金屬槽盒等處引到設備的線路允許采用可彎曲金屬電氣導管做過渡導管用,但長度不應大于 2m,且金屬導管應入盒并固定。
引至消防風機、消防水泵的線路,當采用燃燒性能 A 級耐火電纜時,可直接明敷。
8.2.7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第 4.3.1 條、第 4.3.3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第 11.2.3 條規定,線路暗敷時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的結構層內,且保護層厚度不宜小于 30mm,線路明敷設時穿金屬管槽,明敷的金屬管槽是否需要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應急照明系統支線屬于傳輸及控制線路,導線選用阻燃或耐火型,穿金屬管槽時,明敷的金屬管槽防火保護措施不做要求。
8.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8.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8.3.1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第 3.1.2 條,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是否指設置消防控制室的那棟建筑?
答:否。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是指消防控制室服務范圍內且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
8.3.2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第 3.1.2.1 條規定,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系統。如消防控制室與門衛或設備房單獨建設,此建筑疏散照明是否要采用集中控制系統?
答:如果消防控制室設置在未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本體內,則此建筑疏散照明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8.3.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第 3.3.1 條,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已有蓄電池作為備用電源,是否還要雙回路末端切換,主電源是否需要采用消防電源?
答:疏散照明由主電源和蓄電池組供電,當疏散照明為二級負荷及以上時,主電源應由雙電源自動轉換箱供電,蓄電池組可分區集中設置,也可分散附設于燈具內。為疏散照明供電的雙電源自動轉換箱應安裝于防火分區的配電小間內或電氣豎井內。
集中控制型系統,其主電源應由消防電源供電。
8.3.4 消防水泵房、變配電房、發電機房等設備用房為獨立防火分區,其疏散照明是否可以不通過豎井而引自相鄰防火分區的應急照明配電箱?
答:可以。消防水泵房、變配電房、發電機房等設備用房非人員密集場所,其疏散照明電源可引自相鄰防火分區的應急照明配電箱,但必須采用單獨回路。
8.3.5 相鄰防火分區共用一個配電間或電氣豎井時,防火分區是否可以共用一套集中電源箱?
答:當集中電源箱設置于防火分區交界處的配電間或電氣豎井內時,相鄰防火分區可共用一套集中電源,但不同防火分區不得共用同一分支回路。
8.3.6 設置備用照明場所是否需要設置自帶蓄電池或集中蓄電池的燈具作為電源轉換時的過渡照明?
答:依據《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第 13.7.15 條規定,設置火災備用照明的場所,當市電滿足供電要求時,不應采用蓄電池組供電;當市電不能滿足供電要求設有發電機組時,消防設備房可設置照度不低于備用照明照度 10%的內附蓄電池的過渡照明燈。
8.3.7 防火分區內設置消防雙電源自動轉換箱為本防火分區的消防風機、防火卷簾、消防排水泵供電,本防火分區的應急照明能否從該配電箱供電?
答:本防火分區的應急照明可以從該消防雙電源自動轉換箱供電。
8.3.8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第 3.2.1 條第 6 款,標志燈規格是按室內高度還是按標志燈安裝高度定?
答:標志燈規格應綜合考慮室內高度和安裝高度。
當安裝高度不高于 2.2m 時,標志燈規格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志燈。
室內高度大于 4.5m,選擇特大型或大型標志燈;室內高度為 3.5m~4.5m,選擇大型或中型標志燈;室內高度小于 3.5m,選擇中型或小型標志燈。
人員密集的大空間應選擇中型及以上的標志燈。
8.3.9 汽車庫、商場等大空間場所疏散指示標志是否可吊裝?
答:在不低于車道限高的條件下,汽車庫的疏散指示燈,可設置于疏散通道上方;當在側面墻、柱上設置時,應避開被車位遮擋視線的部位,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
商場等大空間場所當疏散通道有墻或柱,且沒有遮擋時,疏散指示燈應設置在墻或柱上,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當疏散通道雖有墻或柱,但 1m 以下被遮擋,或應安裝疏散指示燈位處無墻或柱時,疏散指示標志可吊裝。
8.3.10 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廳等高大敞開空間場所的疏散通道兩側無墻、柱等結構時,吊裝燈具管線過長影響空間效果或吊裝燈具過高不便火災時疏散人員查看疏散方向,是否可以考慮用地面疏散標志燈替換吊裝疏散標志燈?
答:建筑規模不超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10.3.6 條規定的展覽廳、營業廳、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展建筑等高大空間場所,當疏散通道兩側無墻、柱等結構,且不適合在上方裝設疏散標志燈時,可以采用在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設置保持視覺連續的方向標志燈替換吊裝疏散標志燈。
建筑規模超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10.3.6 條規定的場所,不應采用地面增設的保持視覺連續的方向標志燈替代壁裝或吊裝疏散標志燈。如無法壁裝或吊裝時,可設置落地式疏散標志燈柱。
8.3.11 保持視覺連續的疏散指示標志是否可以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 10.3.6 條選擇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答:不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第 3.2.1 條第2 款規定“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第 13.2.3 條第 3 款規定“當設置蓄光疏散標志時,只能作為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補充”。因此,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不能替代地面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8.3.12 大、中型商業建筑二層及以上室外露天疏散用走廊是否需要設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和連續疏散指示標志燈?與室外露天疏散用走廊相連的無頂樓梯是否需要做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
答:問題所述應與具體的平面布置相結合,一般情況下,二層及以上室外露天疏散用走廊應設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和連續疏散指示標志燈。
當二層室外露天疏散用走廊與室外無頂樓梯直接相連,且直接疏散至室外安全區域,可以不設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
8.3.1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第 3.1.6 條規定“住宅建筑中,當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時,消防應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普通的住宅建筑中,走道、前室、樓梯間內采用組合燈具,平時使用正常照明部分,火災時使用消防照明部分,可否兼作日常照明使用?地下車庫、巡更燈維持低照度場所設置的應急照明燈具,在不影響應急情況下,可否兼作日常照明使用?
答:住宅建筑中,當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的單燈或組合燈具時,消防應急照明可兼作日常照明。但在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兼作正常照明時,系統的應急功能不應受到影響。
地下車庫應急照明燈具不能兼作日常照明。
8.3.14 當建筑的地下和地上部分共用樓梯間,并在首層采用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開。此時,地下層、地上層是否應當按不同樓梯間分別設置燈具配電回路?地下層樓梯間應急照明燈具較少是否可以與地下室防火分區合用燈具配電回路?
答:應按不同樓梯間將地下層、地上層分別設置燈具配電回路。
當地下室僅有一層時,地下樓梯間應急照明可與本防火分區應急照明合用一個配電回路,如有多層地下室時,地下樓梯間應急照明應采用單獨回路供電。
8.3.15 建筑面積小于 200m2的單間商鋪,是否需要設置疏散照明及標志燈?
答: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10.3.1 條,當商鋪建筑面積大于100 ㎡且位于地下或半地下室時,應設置疏散照明及標志燈。地上建筑面積小于 200㎡的單間商鋪,可不設置疏散照明和出口指示標志燈。
8.3.16 住宅底商,當商鋪按規范要求需要設置疏散照明燈及標志燈時,是否可采用 B 型燈具?
答:應急疏散照明不需要采用集中控制系統的住宅底商,當疏散照明燈及標志燈采用自帶蓄電池的燈具時,可采用 B 型燈具,供電電源引自商鋪內配電箱。
8.3.17 公共建筑疏散照明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樓梯間疏散照明可否兼作平時照明?
答:不可以。《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第 3.1.6 條只允許住宅建筑中,當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時,消防應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8.3.18 在建筑物外設置的室外消防水泵房,配電房、發電機房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是否需要采用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配電箱電源是否可以取自設備房雙電源配電箱?
答:消防應急疏散照明系統類型選擇應根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第 3.1.2 條確定。
當建筑內設置集中或控制中心火災報警系統時,消防應急照明系統應選用集中控制型。其余情況下,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可選用非集中控制型。
應急照明配電箱電源可以取自設備房雙電源配電箱。
8.3.19 敞開樓梯間和室外樓梯是否需要設置疏散照明?
答:敞開樓梯間和室外樓梯均屬于疏散樓梯間,應設置疏散照明。
8.3.20 充電樁專用配電房、住宅公用變配電房不作為火災時仍需工作的區域,上述變配電房是否需設置消防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
答:火災時不需要繼續工作的設備房,可不設置消防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
8.3.21 強弱電井、配電小間是否需要設置備用照明?
答:不需要,強弱電井、配電小間屬于無人值守,火災時也不需要繼續工作的場所。
8.3.22 防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等消防設備機房是否需同時設置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答:火災時無人值守的防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等消防設備機房應設置備用照明,不需設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8.3.23 《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將樓梯間出入口定義為疏散出口,將直通室外安全區域的出口定義為安全出口,不同的出口是否需要選用不同標志的出口指示燈?
答:是的。為了便于人員準確識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安全出口上方設置的標志燈的指示面板應有“安全出口”字樣的文字標識,而疏散出口上方設置的標志燈不應有“安全出口”文字標識。
室內通向樓梯間的出口為疏散出口,不應安裝帶有“安全出口”字樣的文字標識。
8.3.24 出屋面樓梯間的門是否設置出口標志燈?如需設置,是設疏散出口指示燈,還是安全出口指示燈?
答:應設置疏散出口指示標志。
8.4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8.4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8.4.1 消防控制室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如何理解和執行?
答:1 電磁場干擾較強的房間是指:變電所、大型調光室、醫院放射科大型醫療設備機房等。
2 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包括柴油發電機房、冷水機房、空調主機房、水泵房等強振動源和強噪聲源的場所以及衛生間、浴室、廚房、洗衣房等潮濕易積水場所。
3 消防控制室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房間的正上方、正下方或相貼鄰,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有效的電磁屏蔽措施;不應設置在易積水場所的正下方或相貼鄰;應遠離強振動源和強噪聲源的場所,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有效的隔振、消聲和隔聲措施。
8.4.2 消防控制室內嚴禁穿過與消防設施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如何界定“無關”、“有關”?哪些弱電系統可以合用消防控制室?
答:單一功能的消防控制室,不允許其他系統與消防設施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穿越。安防監控系統可以有效幫助消防值班人員快速確認火災及指導滅火救援,屬消防系統的關聯系統,可以與消防系統合用設備房,合用時各系統的設備布置和線路敷設應相對集中,系統之間應物理分隔或空間分隔,不同系統的線路不能交叉敷設。
8.4.3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第 6.1.2 條第 4 款規定,民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設施。《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5.4.13 條規定,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這兩條規范條文區別較大,是否民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不分容量、不論建筑規模均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獨立設置的發電機房是否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答:民用建筑內,除設置手推車式柴油發電機組外,柴油發電機房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在建筑物外獨立設置的柴油發電機房,除有特殊規定外,可不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4 當一、二類高層住宅公共部位按規范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住宅商業服務網點、配套用房等是否均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答:住宅商業服務網點、配套用房按高層住宅建筑公共部位的要求,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5 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此處的場所是否包含住宅建筑的廚房?
答:此處的場所是指公共建筑中使用燃氣的廚房(包括住宅底商用作餐飲的廚房)、燃氣鍋爐房,不包含建筑高度 100m 以下住宅戶內的廚房。
8.4.6 防火卷簾兩側報警總線跨越防火分區時,是否需要設置短路隔離模塊?
答:報警總線如需通過防火卷簾的火災探測器傳輸至另一防火分區的其他消防設備時,應在跨越防火分區處設置短路隔離模塊;如僅傳輸至防火卷簾另一側的火災探測器時,則不需要設置短路隔離模塊。
8.4.7 對于住宅建筑,總線回路穿越樓層垂直布線,是否需每層設置短路隔離模塊?
答:不需要。
8.4.8 消防穩壓泵、室外消火栓泵是否需要在消防控制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答:室外消火栓泵應在消防控制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消防穩壓泵不需要。
8.4.9 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但設置了室內消火栓的建筑,是否需要設置消火栓按鈕直接啟泵?
答:依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第 11.0.19 條規定“室內消火栓按鈕不宜作為直接啟動消火栓泵的開關”。
當建筑物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消火栓系統出水干管上設置的低壓壓力開關、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設置的流量開關或報警閥壓力開關等信號作為觸發信號,直接控制啟動消火栓泵,因此,可不設置消火栓按鈕。
消火栓按鈕設置的場所可參照《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第 13.4.7條規定。
8.4.10 自動扶梯兩側防火卷簾應采取一次歸底控制還是二次歸底控制?
答:自動扶梯兩側防火卷簾僅作為防火分隔功能,火災時應采取一次歸底控制;自動扶梯入口端因處于疏散路徑上,火災時應先疏導扶梯上的人群,故建議采取二次歸底控制。
8.4.11 《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GB 55024 和《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實施后,消防水泵、消防風機還需要消防控制室硬線啟動嗎?
答:《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GB 55024 第 5.3.1 條規定“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應采用聯動/連鎖控制方式,還應在消防控制室設置手動控制消防水泵啟動裝置”。
《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 第 11.1.5 條規定“加壓送風機、排煙風機、補風機應具有現場手動啟動、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啟動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的功能”。
在消防控制室有兩種手動啟動方式,一種是通過直接手動控制的硬線啟動,一種是通過總線控制盤的啟動方式。前一種方式是通過硬線直接接到水泵控制柜或消防風機控制柜的控制按鈕上,通過手動操作控制按鈕,就可以點對點的實現對現場設備的控制。第二種總線控制盤啟動方式與自動聯動控制是等效的,只是為了便于對現場設備的一鍵式操作,在消防控制室增設了總線控制盤。
消防風機不必采用硬線在消防控制室進行控制,采用在消防控制室總線控制盤上手動啟動的方式也是符合 GB 55036 第 11.1.5 條規定的。
從滅火的時效性來講,消防水泵及時應急啟動,對于撲救初期火災控制火災的發展蔓延至關重要。因此,在消防控制室需要設置手動直接(硬線)控制消防水泵啟動裝置。
8.4.12 加壓送風口、排煙閥(排煙口)是否需要采用導線直接連接至加壓送風機、排煙風機控制盤柜,從而實現加壓送風口、排煙閥開啟后連鎖直接啟動加壓風機、排煙風機?
答:《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 第 11.1.5 條“當系統中任一常閉加壓送風口開啟時,相應的加壓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當任一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相應的排煙風機、補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此條規范條文明確了,加壓送風口、排煙閥(排煙口)開啟后,可以利用火災報警系統接收到其開啟的反饋信號后,由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開啟相應的加壓風機、排煙風機,也可以連鎖直接啟動加壓風機、排煙風機。
聯動控制在消防系統中指的是通過各種傳感器、手動報警按鈕等設備,系統主機進行邏輯判斷后實現相關消防設備的智能控制。連鎖控制則指不需經主機判斷,直接控制被控設備。
8.4.13 通風空調系統管道上設置的 70℃防火閥熔斷時是否需要將動作信號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答:通風空調系統不屬于防煙排煙設施,其管道上設置的 70℃防火閥熔斷時不需要將動作信號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8.4.14 當建筑物規模達不到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要求,僅局部區域設置了電動排煙窗,此電動排煙窗是否是自動排煙窗?是否需要因此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來達到聯動開啟的目的?如是自動排煙窗,是否可以在排煙窗附近設置煙感,現場聯動排煙窗開啟?
答:1 電動排煙窗是指依靠電力驅動執行機構開啟窗扇的自然排煙窗。自動排煙窗是指發生火災后能自動開啟的自然排煙窗,一般由窗體、執行機構、控制系統、管路(線)等組成。
2 當項目中采用不需要自動開啟的排煙窗時,電動排煙窗僅僅是為了更方便開啟,不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
3 當需要自動開啟時,根據《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5.2.6條“自動排煙窗可采用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和溫度釋放裝置聯動控制方式”。
因此,可采取在該自動排煙窗的防煙分區內,合理設置提供開啟聯動信號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或聯動控制器;也可選用帶有溫控功能的自動排煙窗,其溫控釋放溫度應大于環境溫度 30℃且小于 100℃。
8.4.15 重要的非消防負荷,例如手術室用電,安全設施、重要的數據機房用電等是否可以火災時不自動切除電源?
答:可以。火災時在確保消防負荷用電的前提下,允許根據具體情況切除重要的非消防負荷的供電電源,消防控制室可根據需要遠程手動切除非消防電源。
8.4.16 氣體滅火系統防護區內是否應設置用于啟動氣體滅火系統的手動報警按鈕?
答:不需設置。如現場工作人員發現火情,可以操作防護區外的緊急啟動按鈕啟動滅火裝置,不需另外設置手動報警按鈕。
8.4.17 消防電梯轎廂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是否可利用電梯五方對講的轎廂分機?
答:當電梯五方對講系統主機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且相關通信線路線纜選擇及敷設滿足消防要求時,可利用電梯五方對講的轎廂分機代替消防電梯轎廂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8.4.18 不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物,當建筑內設有常開防火門、防火卷簾或電動擋煙垂壁時,如何聯動控制?
答:對僅設置常開防火門的場所,可在常開防火門兩側設置相應的火災探測器,在有人值班的場所或防火門附近設置區域報警控制器,由區域報警控制器的外控接點完成常開防火門的聯動控制。
對僅設置防火卷簾或擋煙垂壁的場所,可在防火卷簾或擋煙垂壁兩側設置火災探測器,火災信號直接接入防火卷簾或擋煙垂壁自帶的控制箱,聯鎖控制防火卷簾或擋煙垂壁動作。
8.4.19 哪種場所應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建筑物內常閉防火門是否需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
答:1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6.5.1 條“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物,疏散通道上設有常開防火門時,應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
2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常閉防火門應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其他建筑常閉防火門可不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但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
8.4.20 哪種場所需設置探測電弧故障功能的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答:1 高度大于 12m 的空間場所照明線路上應設探測電弧故障功能的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2 設置了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檔口式家電商場、批發市場或具備易燃、易爆物堆積場所的照明回路應設置探測電弧故障功能的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3 具有探測線路電弧故障功能的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設置在配電線路終端且其保護線路的長度不宜大于 100m。
8.4.21 消防電源監控系統應監控雙電源切換開關輸入端狀態,還是雙電源切換開關輸出端電源狀態?
答:消防電源監控系統是用于監控消防設備電源工作狀態(包括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在電源發生過壓、欠壓、過流、缺相等故障時能發出報警信號的監控系統。
根據《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第 13.3.8 條規定,消防設備電源監控點宜設置在雙電源切換開關的出線端。
8.4.22 消防電源監控模塊及電氣火災監控模塊能否安裝在配電箱內,是否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的火災報警系統要求的報警、聯動模塊同樣理解?
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的模塊之所以不得安裝于配電箱中,是考慮到故障狀態下的電壓危害。消防電源監控模塊及電氣火災監控模塊本身就有~220V 的接線端子,且其控制器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相互獨立,因此可以安裝于配電箱內。
8.4.23 對于設有多個防火分區的地下室,當某一防火分區發生火災時,其他防火分區的非消防電源是否需要切斷、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是否需要啟動?
答:當確認火災后,消防聯動控制器應具有切斷火災區域及相關區域的非消防電源的功能。普通動力負荷、自動扶梯、排污泵、空調用電、康樂設施、廚房設施等切斷后不會帶來損失的非消防電源,可以在確認火災后立即切斷。正常照明、生活水泵、安防系統設施等非消防電源不需立即切除,在自動噴淋系統、消火栓系統動作前切斷即可。
當確認火災后,應由發生火災的報警區域開始,順序啟動全樓疏散通道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8.4.24 建筑物內因局部消防設備需要聯動,某一樓層或防火分區設置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其余樓層或防火分區不需要設置,不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樓層或防火分區內的應急照明是否必須采用集中控制型?是否必須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及消防電源監控系統?
答:建筑物局部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系統為集中報警或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時,不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區域應急照明應采用集中控制型;當系統為區域報警系統時,應急照明可以不采用集中控制型。
不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區域可不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及消防電源監控系統。
8.4.2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第 11.2.2 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供電線路、消防聯動控制線路應采用耐火銅芯電線電纜,報警總線、消防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用電話等傳輸線路應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電線電纜”。問:報警總線兼有聯動控制功能,是否需要采用耐火型,如僅選用耐火型是否違反規范規定?
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供電線路、消防聯動控制線路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2 級的耐火銅芯線纜,報警總線、消防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用電話等傳輸線路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 B2 級的銅芯線纜。宿舍和旅館建筑內明敷的上述線纜燃燒性能不應低于 B1 級。
報警總線兼有聯動控制功能時應采用耐火型。按照我國現行的產品制造標準要求,耐火線纜本身應具有不延燃性能,設計選型時應注明阻燃性能。
8.4.26 依據《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表 26.1.7,是否可以理解為允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線路、電視、網絡、安防監控線路采用統一的線槽布置,各個弱電系統在線槽內設置金屬隔板分隔?
答:不可以。依據《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 第 12.0.15 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單獨布線,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且系統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應敷設在不同線管內或同線槽的不同槽孔內”。因此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線路不能和其他弱電系統線路合用線槽,其中,消防應急廣播線路應按《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表 26.1.7 采用獨立穿管或獨立線槽敷設。
8.4.27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第 13.3.2 條第 1 款如何執行?公共部位應設區域報警控制器嗎?
答:對于公共門廳有人值班的住宅建筑,應在住宅公共門廳設置區域報警控制器;對于公共門廳無人值班的住宅建筑,宜在住宅公共門廳設置區域報警控制器。
考慮區域報警控制器尺寸大,且作為重要的消防控制設備,明裝在公共區域無法確保得到可靠保護。建議對于公共門廳無人值班的住宅建筑設置樓層顯示器應做好防護措施。
9暖通專業
9.1 防煙部分
9 暖通專業
9.1 防煙部分
9.1.1 防煙樓梯間、封閉樓梯間直通室外的門是否能算滿足自然通風要求?
答:防煙樓梯間、封閉樓梯間直通室外的疏散門(包括防火門)的可開啟門扇面積可以作為自然通風的面積要求。
9.1.2 剪刀樓梯間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有哪些要求?“三合一”前室是否必須設置正壓送風系統?
答: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 的住宅建筑,剪刀樓梯間可采用自然通風方式。
剪刀樓梯間和“三合一”前室的防煙設計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剪刀樓梯間的獨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含“三合一”前室)滿足《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3.1.3 條第 1 款規定時,剪刀樓梯間可不設防煙設施;
2 剪刀樓梯間的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滿足自然通風條件時,剪刀樓梯間可采用自然通風方式;
3 除滿足前述第一款情形外,“三合一”前室宜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9.1.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主樓投影范圍內僅為50m以下部位服務的樓梯間及前室(含獨立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能否采用自然通風方式?主樓投影范圍內地下樓梯間及前室能否采用自然通風方式?
答:樓梯間及前室(含獨立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是否采用自然通風方式,應根據服務高度確定。上述建筑主樓投影范圍內僅為 50m以下樓層服務的樓梯間及前室(含獨立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可以采用自然通風方式。建筑地下部分的樓梯間及前室(含獨立前室、消
防電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當局部具備自然通風條件時,可以采用自然通風方式。
9.1.4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3.2.1條“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在最高部位設置面積不小于1.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采用直通屋面的門(門高未做到梁下)是否可行? 地下、半地下樓梯間在最高處設置不小于1.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設在半層平臺處的梁下是否可
行?
答:直通屋面的門(門高未做到梁下)可以視為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包括直通屋面的防火門,當門高未設到梁下時應設置吊頂到門上沿。樓梯間內最高部位設置的不小于 1.0 ㎡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可以納入“每 5 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于 2.0m
2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計算中。
設置于半平臺梁下處的可開啟外窗,如位于該樓梯間靠外墻的最高處,可滿足《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3.2.1 條規定。
9.1.5 對于前室、合用前室、樓梯間的自然通風窗計算面積時,是否需扣除窗框,僅算玻璃的凈面積?
答: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面積是指:可開啟外窗的面積而非可開啟部分的有效面積。
按建筑門窗詳圖中標注的可開啟外窗扇尺寸計算窗口面積。(該部位的自然通風按“可開啟”、“外窗”、“窗扇”計算面積,不同于排煙窗有效面積計算,窗扇開啟角度不計,推拉窗的窗扇全部計算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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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首層擴大前室,是考慮排煙設施還是防煙設施?
答:當首層前室為擴大前室或擴大合用前室時,可采用自然通風防煙方式,不受建筑高度限制;擴大合用前室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 3.0 ㎡,擴大前室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 2.0 ㎡,且不應小于擴大前室或擴大合用前室地面面積的 2%。不滿足自然通風要求的擴大前室、擴大合用前室應設置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送風量按 30m3/(h·㎡)計算。
9.1.7 依據《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3.1.6條、第3.2.1條,地下室僅有一層或二層,地下埋深不足10m,是不是僅需要在地下室樓梯間最高處設置1㎡可開啟外窗即可?
答:地下室高度即地下樓梯間高度,層數即為地下室層數,與地上無關。《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3.1.6 條僅適用地下一層;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地下二層及以上的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3.2.1條執行:地下一、二層的防煙樓梯間、封閉樓梯間,當采用自然通風方式時,應在地下樓梯間的外墻上設置總面積不小于 2.0 ㎡的可開啟外窗,其中含最高部位設置的不小于 1.0 ㎡的可開啟外窗,即 1.0 ㎡+1.0 ㎡。
9.1.8 機械排煙風機排煙口和自然補風口是否可不按照《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3.3.5條中排煙風機出風口和進風機進風口的距離要求?不同防火分區的排煙風機出風口和消防補風機、加壓送風機進風口的距離是否可以不按此條要求執行?
答:服務于同一防火分區的排煙風機出風口與自然補風口的距離也應執行《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 第 3.3.5 條的要求。服務于同一防火分區的排煙風機出風口與自然補風口、加壓送風機進風口、補風機進風口的距離要求:
1 進風口與出風口同一朝向且在同一個垂直線上時,兩者邊緣垂直距離不應小于 6m,出風口設于進風口上方;
2 進風口與出風口同一朝向且在同一個水平線上時:兩者邊緣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20m;
3 進風口與出風口同一朝向,但不在一個水平或垂直線上時,兩者邊緣最小距離可按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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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進風口與出風口設置在不同朝向的墻面時:進風口設在主導風向的上風側;不同朝向的墻面內夾角大于 135°時,視作同一朝向;不同朝向的墻面內夾角不大于 135°時,出風口與進風口邊緣沿墻面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12m 或垂直距離不應小于 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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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進風口與出風口設置在相反的建筑立面(如南向與北向)時:兩者邊緣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10m;或兩者邊緣垂直距離不應小于 3m 且出風口設于進風口上方。
排煙風機出風口與服務于不同防火分區的補風口與進風口之間的距離不限。
9.1.9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3.4.6條中N1取值,對于服務層數不超過3層的前室送風系統,N1可以按實際層數取值嗎?
答:對于加壓送風系統服務層數不超過 3 層的前室送風系統,N1 可以按實際層數取值。地下室樓梯間 N1 取值可按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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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0 對于住宅的非機動車庫及住宅汽車庫,當地下室前室或合用前室有多個門時,Ak值能否按照本條按1個門計算取值?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其地下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門有多個門時,其Ak值能否按照本條按1個門計算取值?當建筑各層開門數量不一致時,如何計算?
答:依據《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3.4.6 條:加壓風量計算公式 Ak 明確“對于住宅樓梯前室,可按一個門的面積取值”。
住宅建筑的獨立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包括地下室部分)Ak 按一個門的面積取值。
住宅建筑中的三合一前室(包括地下室部分)Ak 按兩個門的面積取值。
住宅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的組合建筑地下部分按公共建筑規定取值。
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室樓梯前室 Ak*N1,可取連續 N1 層總開啟門截面面積的最大值。
9.1.11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3.4.1條、第4.6.1條,機械加壓送風及機械排煙系統的設計風量不應小于計算風量的1.2倍,加壓送風管及排煙管道如何選擇?
答:加壓送風管及排煙風管按計算風量設計。
9.1.12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豎向服務高度如何確定?
答:《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3.3.1 條中“每段高度”指加壓送風系統服務區段的高度,不包括系統服務樓層以外空間的風管高度。可參照《消防設施通用規范實施指南》圖 11-4。
9.1.13 加壓風機泄壓旁通管能否泄壓至機房內或車庫走道內?
答:不能。加壓風機泄壓風量較大,直接泄壓至車庫及走道等室內區,特別將泄壓風管口部臨近排煙口時會形成正壓補風,影響排煙效果;機房空間較小且密閉,泄壓風量較大時易形成正壓過大,影響泄壓效果。泄壓風管應接至正壓風機進口側形成旁通或直接通至室外。
9.1.14 地下封閉樓梯間與消防電梯前室連通時,該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量計算,門洞斷面風速應按照何種類型取值?
答:應按照《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3.4.6 條公式 0.6(A1/Ag+1)(m/s)來計算門洞斷面風速。
9.1.15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3.3.10條“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的場所不應設置百葉窗,且不宜設置可開啟外窗。”第3.3.12條“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避難層(間),尚應在外墻設置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1%。有效面積的計算應符合本標準第4.3.5條規定。”這兩條的規定是否沖突?避難層(間)壓力如何穩定保證?
答:避難層(間)的可開啟外窗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 3.3.12 條執行,其余加壓送風部位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 3.3.10 條執行。設置加壓送風防煙系統的避難層(間)可開啟外窗,其窗扇的啟閉控制方式需要附加電動控制方式。加壓送風系統啟動時,需要聯動關閉可開啟外窗。
9.1.16 采用自然通風的地下樓梯間通常設置采光井,凈尺寸是否有要求?
答:地下樓梯間自然通風時,分為采用天井和通風井兩種方式。
地下樓梯間和前室采用天井自然通風時,可以與地下室的其他區域共用天井,天井尺寸應符合本文第 5.2.2 條第 1 款的要求。
僅地下一、二層的樓梯間和地下一層前室(且最底層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 10m)可利用通風井自然通風防煙,通風井任一流通截面積及其對外百葉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規范要求的自然通風可開啟外窗面積。其他地下樓梯間或前室不應采用通風井方式自然通風。
自然通風井應獨立設置,不應與地下室其他區域共用。
9.2 排煙部分
9.2 排煙部分
9.2.1 排煙量計算時,如何區分高大空間和中庭?
答:1 中庭:貫通三層或三層以上、對邊最小凈距離不小于 6m,貫通空間的最小投影面積大于 100 ㎡的室內空間,且二層或二層以上周邊設有與其連通的使用場所或回廊。
2 高大空間:除中庭外凈高大于 6m 的室內空間。
9.2.2 游泳池的可燃物很少幾乎沒有著火的可能,是否可以不考慮排煙設施?
答:小型游泳館僅設置泳池,無看臺等與池水區相通的活動區時,游泳池的池水區及無可燃物的池畔活動區可不設排煙設施。
9.2.3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4.3.2條,工業建筑采用自然排煙時,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的水平距離如何確定?是取30m和2.8倍空間凈高的小值,還是取比較后的大值?
答:對于采用自然排煙方式的工業建筑,當其建筑空間凈高小于或等于10.7m 時,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 30m;
建筑空間凈高大于 10.7m 時,該水平距離不應大于建筑內空間凈高的 2.8 倍。
9.2.4 寬度大于2.5m的走道,防煙分區長邊的控制要求,是否可以給出量化標準?
答:1 寬度大于 2.5m 且不大于 4m 的走道:走道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可按走道面積不大于 150m2確定;
2 包含局部加寬且無可燃物的電梯廳、過廳等區域的走道:當走道寬度不大于 4m,且走道和加寬部分的總面積不大于 180m2時,可按主走道面積(扣除電梯廳、過廳等區域面積)不大于 150m2確定防煙分區長邊長度;
除以上兩款規定情形外的走道,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 4.2.4 條執行。
9.2.5 對于不規則形狀,如L形、T形、多邊形、圓形等防煙分區長邊長度如何確定?
答:1 走道、回廊的防煙分區長邊長度按其最遠兩點之間的沿程距離確定(如圖 1~圖 5 所示)。
2 對于矩形、L 形、多邊形等房間的防煙分區,其長邊長度按各自然邊長的最大值確定(如圖 6、圖 7 所示);對于圓形且為一個防煙分區的房間,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為其直徑(如圖 8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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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地下汽車庫,能否按照汽車庫規范,對防煙分區不做長寬要求?
答:參照《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4.2.4 條:最大允許面積 2000 ㎡時,長邊最大允許長度 60m。
9.2.7 自然排煙口是否需要與安全出口距離1.5m以上?
答:《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4.4.12 條第 5 款是機械排煙設施的章節內容,自然排煙口不適用該條文。但自然排煙口的位置設置應滿足《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4.3.3 條第 5 款要求:設置在防火墻兩側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2.0m。當然在設
計中應盡可能加大自然排煙口與安全出口的距離。
9.2.8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4.4.12條第2款,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排煙口是否需要滿足第4.4.12條第6款、第4.6.14條的要求?
答:走道(凈空高度不限)、室內凈空高度不大于 3m 的空間,其排煙口可設置在其凈空高度的 1/2 以上。當設置在側墻時,其排煙口除應設置在其凈空高度的 1/2 以上外,吊頂與其最近邊緣的距離還應不大于 0.5m。排煙口可不用滿足第 4.4.12 條第 6 款、第 4.6.14 條的單個排煙口最大允許排煙量的要求限制,
但需滿足《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4.4.12 條第 7 款(即排煙口的風速≤10m/s)的要求。
9.2.9 地下汽車庫單個防火分區內排煙時補風系統風量如何選取?是根據單個防煙分區排煙量進行選擇,還是根據防火分區內所有防煙分區總排煙量之和來選擇?
答:地下汽車庫消防補風量可以只按照最大的一個防煙分區設計計算。
9.2.10 建筑外窗及汽車庫出入口坡道作為火災時自然補風,是否要設擋煙垂壁至儲煙倉下?汽車庫坡道是否要設排煙系統?地下車庫平時通風與排煙合用系統,是否還需設常閉排煙閥及常閉排煙閥的手動開啟裝置?
答:車庫出入口作為機械排煙自然補風口,由于其面積較大,風速較低,負壓吸入對煙氣層擾動影響小,可不設擋煙垂壁至儲煙倉下;建筑外窗作為自然補風口,不需要設擋煙垂壁至儲煙倉之下。
汽車庫坡道不停留汽車,火災時也不作疏散通道,可不設排煙設施。
地下汽車庫設計平時通風與排煙系統合用,其設置的風口與相應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均為常開時,可不設常閉排煙閥和常閉排煙閥的手動開啟裝置。
9.2.11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4.6.2條和第4.6.9條,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凈高的1/2,擋煙垂壁可否下降至其凈高的1/2?
答: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 3m 的區域,固定擋煙垂壁深度滿足《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4.6.2 條規定的同時,固定擋煙垂壁底距地不應小于 2.1m。當固定擋煙垂壁底距地小于 2.1m 時,可采用與消防信號聯動的活動擋煙垂壁。
9.2.12 地下內走道計算排煙量時,是否需包括面積均小于50㎡的無窗房間面積?地上走道計算排煙量時,是否包括連接走道的面積均小于50㎡無窗房間面積?
答:應按照走道面積加上與走道連通的最大一個無窗房間面積計算。
9.2.13 電動汽車庫的防火單元,是否需要獨立設置排煙及補風系統?如果兩個防火單元合用排煙風機時,排煙風機風量是否應滿足《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4.6.4條(是否要疊加)?
答:當汽車庫按《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 劃分防火單元且防火單元之間采取耐火極限不小于 2.00h 的防火隔墻或防火卷簾分隔防止火勢及煙氣蔓延時,同一防火分區內的防火單元可合用通風系統、排煙系統、補風系統(不可與汽車庫其他非充電設施區域合用),但每個系統負擔的防火單
元總建筑面積不超過 2000m2;合用系統的計算排煙量可按單個防火單元的最大排煙量確定,各個防火單元的風管應獨立設置。每個防火單元內均應設置機械或直通室外的自然補風口。
9.2.14 住宅、工業廠房內走道的計算排煙量應按什么取值?
答:按《民用建筑設計術語標準》GB/T 50504 第 2.5.16 條,走道定義: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間。走道是否應設置排煙設施應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 第 8.2.2 條第 10 款確定。住宅、工業廠房內走道的計算排煙量按照《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4.6.3 條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關規定執
行。
9.2.15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4.6.3條第3款“當公共建筑僅需在走道或回廊設置排煙時,其機械排煙量不應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兩端(側)均設置面積不小于2㎡的自然排煙窗(口)且兩側自然排煙窗(口)的距離不應小于走道長度的2/3”;第4.6.3條第4款“當公共建筑房間內與走道或回廊均需設置排煙時,其走道或回廊的機械排煙量可按60m3/(h·㎡)計算且不小于13000m3/h,或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積2%的自然排煙窗(口)”。如何理解公共建筑房間內與走道或回廊均需設置排煙的情況?
答:房間(衛生間除外)和走道或回廊均設有排煙設施時,走道或回廊的排煙設計執行第 4.6.3 條第 4 款規定,其他情況均執行第 4.6.3 條第 3 款規定。
第 4.6.3 條第 3 款規定的情形較第 4 款規定的情形火災危險性更小,當確有困難時,自然排煙口的設置要求可參照第 4 款執行。
9.2.16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4.6.3條,建筑面積較小凈高超過6m的影院,是否要按標準中大于6m層高的公共建筑設計排煙系統?是否可套用本標準第1.0.2條,影院為特殊用途的民用建筑而不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計算?
答:按《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58 與《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計算的較大值確定。
9.2.17 各防煙分區排煙風量相差較大的系統是否可以合用一套排煙系統?
答:可以。《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4.6.4 條條文說明中一個系統的總排煙量為 120000m3/h,而最小的排煙支管只有 15000m3/h。
9.2.18 對于非平的吊頂(如坡頂,鋸齒頂)或階梯報告廳等場所的凈高如何界定,是否可以給出圖示?
答:對于斜坡屋面或頂棚(包含人字形屋頂),當排煙窗(口)設置于斜坡屋面或頂棚時,建筑空間凈高為排煙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圖 1 所示);
當排煙窗(口)設置于側墻時,建筑空間凈高為檐口(或頂棚)最低點距地面的高度(如圖 2 所示)。對于平頂頂棚、階梯式地面的場所,用于計算排煙量等的建筑空間凈高 H 為平頂頂棚到階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用于確定最小清晰高度的室內凈高 H 為平頂頂棚到階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如圖 3、4 所示)。
其余圖示為一些常見情形的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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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9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4.6.14條,側向排煙時計算公式中的db應取排煙口下端煙氣層厚度還是排煙口中心以下煙氣層厚度?位置系數取多少?
答: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4.6.14 條條文說明圖 16(a)所示,排煙口附墻設置或設于排煙風管側向側排煙時,db 為側向排煙口中心標高之下煙氣層厚度;汽車庫設于排煙風管側向的側排煙口位置系數取γ=1。
其余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4.6.14 條執行。
9.2.20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4.6.14條,因單個排煙口的最大允許排煙量限制,需設置成組排煙口時,該組排煙口的間距如何設計?
答:《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沒有明確間距要求。多個排煙口并在一起或間距過小,等同于一個大排煙口,失去了分開的意義,有條件時一個防煙分區內多個機械排煙口邊緣最小凈距宜按下列公式確定:Smin=0.9Ve1/2 (m),式中 Ve 為單個排煙口的計算排煙量(m3/s)。
9.2.21 自動排煙窗沒有定義,實際工作中很難把握。電動排煙窗是否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
答:《自然排煙窗技術規程》T/CECS 884 第 2.1 條,自動排煙窗是指“發生火災后能自動開啟的自然排煙窗,一般由窗體、執行機構、控制系統、管路(線)等組成”。電動排煙窗是指“依靠電力驅動執行機構開啟窗扇的自然排煙窗”。
氣動排煙窗是指“依靠氣壓差驅動執行機構開啟窗扇的自然排煙窗”。自動排煙窗為窗體、執行機構、控制系統、管路(線)等組成的整體窗,其產品的生產、試驗、檢驗等,目前有《電動采光排煙天窗》GB/T 28637 和《建筑用電動控制排煙側窗》JG/T 307 等國家及行業產品標準規定。《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4.3.6 條“凈空高度大于 9m 的中庭、建筑面積大于 2000 ㎡的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的自動排煙窗尚應設置集中式手動開啟裝置和自動開啟裝置,第 5.2.6 條規定自動排煙窗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和溫度釋放裝置聯動控制方式的技術要求。規范對規定區域場所的自然排煙窗才要求具備聯動自動開啟功能,按規定設置手動裝置的自然排煙窗,不等同于應具備自動排煙窗功能。
9.2.22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8.5.3條第1項規定,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設置排煙設施,是否可以理解為無論房間大小,所有房間均應設置排煙設施?
答: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建筑面積小于等于 50 ㎡的房間不需要設置排煙口,可通過走道排煙,排煙口設置在疏散走道。建筑面積大于 50 ㎡的房間應設置排煙口。排煙口設置在走道時,排煙量計算應包括與走道相連的未設置排煙口的最大一個房間面積。
9.2.23 場所設置自動扶梯的上下連通區域是否算作中庭,如何計算排煙量?
答:《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5.5.4 條“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計作安全疏散設施”。扶梯區域不作為安全疏散樓梯間,其四周采用實體墻或防火卷簾分隔圍合且無疏散要求、無其他使用功能,且不符合前文中關于中庭的規定時,可不算中庭,可以不設排煙設施。如未設置實體墻或防火卷簾圍合的樓層非
該上下連通區域的最高層,則該樓層應設置擋煙垂壁等防止煙氣進入該區域的措施。
9.2.24 公共建筑、工業建筑中空間凈高大于6m場所(不含中庭)的計算排煙量如何確定?
答:1 空間凈高大于 6m 的場所:單個防煙分區的計算排煙量可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表 4.6.3 取值。也可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4.6.6~第 4.6.13 條規定計算確定;
2 空間凈高大于 9m、防煙分區之間未設置擋煙設施的場所:單個防煙分區的計算排煙量不應小于《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表 4.6.3 取值。
9.2.25 公共建筑、工業建筑中空間凈高大于6m場所(不含中庭)通過計算確定排煙量時,自然排煙口面積如何確定?
答:自然排煙窗(口)面積可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 4.6.3 條,表 4.6.3 附注 2 確定。
9.2.26 當廠房采用屋頂的自然排煙窗排煙,利用低位的門窗自然補風,是否可以按照《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4.2.4條“滿足自然對流條件”來計算防煙分區長邊長度?
答:當廠房屋頂自然排煙窗均勻布置時,作為自然補風口的外窗高度滿足《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4.2.4 條規定的,可判定為滿足自然對流條件。
9.2.27 上懸窗不利于煙氣排除,那么房間面積超過200m2時是否不可使用上懸窗作為自然排煙窗?但對于凈高較高的房間,上懸窗的所有開口均在儲煙倉內,是否可以使用上懸窗作為自然排煙窗?
答:可以使用上懸窗,但有效面積的計算應滿足《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4.3.5 條規定。
9.2.28 機械排煙系統豎向服務高度如何確定?
答:《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4.4.2 條“每段高度”指排煙系統服務樓層的最下面一層地面到最上面一層頂板的高度,不包括系統服務樓層以外空間的風管高度。
9.2.29 對于連通空間(開口)最小投影面積小于等于100 ㎡、凈高大于6m的室內空間,當采用機械排煙時,其系統計算排煙量可按空間容積換氣次數不小于 6次/h 確定,且不應小于40000m3/h;當采用自然排煙時,其自然排煙窗(口)有效面積應不小于該房間室內地面面積的5%是否可以?
答:可以。
9.2.30 凈高超過6m的疏散走道排煙量如何確定?
答:凈高超過 6m 的疏散走道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 第4.6.3 條第 3、4 款執行。
9.2.31 多葉送風口自帶的執行機構位于1.3m以下也便于操作,是否可以不再設置手動執行機構?
答:可以。
9.2.32 對于多個防火分區平時共用的非機動車庫坡道,是否可以作為其防火分區排煙時候的補風使用?
答:當非機動車庫坡道能直通室外時可以作為其相應防火分區排煙時候的補風使用。
9.2.33 《建筑防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4.5.4條: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空間內相鄰的防煙分區時,補風口位置不限;當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防煙分區時,補風口應設在儲煙倉下沿以下;補風口與排煙口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對于需要設置直接消防補風且采用自然排煙的房間,其自然補風
窗是否需要和自然排煙窗水平拉開5m的距離?
答:同一防煙分區采用自然排煙又需補風時,補風口與排煙口水平間距不做要求,但自然補風口的面積不應小于排煙口面積的 1/2,且補風口應設置在儲煙倉下沿以下。
9.2.34 排煙風機是否可以使用雙速風機?
答:可以。但應滿足火災時排煙風機啟動的控制要求。
9.2.35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8.5.2條、第8.5.3條規定的“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中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應設置排煙設施,走道長度如何計算確定?
答:按該疏散走道最近兩個安全出口(定義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術語)之間,疏散走道中心線的行走距離計算。
9.2.3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14x505-1圖示P31頁,排煙防火閥平時在主管排煙風機處為常開閥門,在支管處為常閉閥門,但《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2.1.14條明確了排煙防火閥平時呈開啟狀態。是否應按照《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所有排煙防火閥平時按常開執行?目前還有部分將排煙支管處的排煙防火閥兼作排煙閥(口)使用,平時關閉,火災發生時打開,達到280℃再關閉,是否可行?
答:排煙防火閥一般為常開狀態,排煙閥為常閉狀態。除與通風空調系統合用的排煙系統外,擔負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應設置排煙防火閥+排煙閥。
9.3 其他
9.3 其他
9.3.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8.5.2條第2款“5000 ㎡的丁類生產車間”指的是建筑中一個房間的面積,還是該建筑中所有丁類生產車間的總面積?
答:“建筑面積大于 5000 ㎡的丁類生產車間”是指廠房內一個建筑面積大于 5000 ㎡的丁類生產火災危險性的房間或車間。
9.3.2 防排煙系統風管是否能夠采用薄鋼板法蘭?
答:按照《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6.3.3 條第 5 款,排煙風管按中壓系統風管的規定。中壓系統風管可以采用薄鋼板法蘭,連接方式應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6.3.1 條執行。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風管可按照此標準執行。
9.3.3 防排煙設施3C認證要求是否還有效?
答:目前防煙、排煙設施及消防設備不強制 3C 認證,自愿性認證。實際工作中新產品新技術不斷涌現,滿足規范所需消防功能要求不限于產品名稱(如“三合一排煙口”、全自動排煙防火閥、多功能自動排煙窗等)均可以采用,但整體成品應持有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整體成品相關性能指標應符合規范要求。已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產品,還需按產品標準規定取得型式檢驗報告。
9.3.4 加壓送風風機和補風風機是否可和空調機組合用機房?加壓送風風機與排煙風機在設置保護時,是否可以放置室外?
答:加壓送風風機和補風機應設置在專用風機房內,風機兩側應留有 600mm以上的檢修空間。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隔墻和 1.50h 樓板及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隔開。
當風機置于具有耐火極限不小于 1.00h、通風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護箱體內時,可設置在室外;
當加壓送風風機獨立布置確有困難時,可以與排煙補風機合用機房。當受條件限制,需與其他通風機、空調箱合用機房時,除應符合上述專用機房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機房內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 機房內不得設有用于排煙和事故通風的風機與管道。
排煙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風機兩側應留有 600mm 以上的檢修空間;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隔墻和 1.5h 樓板及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隔開。
當風機置于具有耐火極限不小于 1.00h、通風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護箱體內時,可設置于室外;
專用機房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房內不得設置用于機械加壓送風和排煙補風系統的風機與管道;
2 排煙風機與排煙管道的連接部件應滿足 280℃時連續工作 30min 的要求;
3 當排煙系統風機與通風風機、空調機組合用機房時,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排煙管道耐火極限應不小于 1.00h。
9.3.5 地下室排煙井和加壓送風井出地面直接對外的,地下室內的風管接入該井處是否設置防火閥?地下室自然補風井上開自然補風口采用普通百葉還是防火百葉?
答:當風管僅接入同一個防火分區時不需要設置防火閥,接入兩個及兩個以上的防火分區時需設置防火閥。自然補風井上的自然進風口采用普通百葉。
9.3.6 對于民用建筑內設置的燃氣鍋爐房等需要考慮防爆事故通風的場所,其事故通風排風管是否要遵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9.3.2條規定,即風管不能穿越鍋爐房隔墻?事故通風機房能否設置在地下室?
答:燃氣鍋爐房的事故排風機房可設置在地下室內。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表 3.1.1“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為甲、乙類生產場所;第 3.3.4 條:“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根據《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 第 6.9.16條:“用于甲、乙類廠房、倉庫及其他廠房中有爆炸危險區域的通風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宜設置在生產廠房外或單獨的通風機房中”。所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9.3.9條是針對甲、乙類工業廠房或倉庫平時的排風系統而言:甲、乙類生產廠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風管及其風機都必須設置于地面以上,不得設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而設于地下一層的燃氣鍋爐房,其火災危險性分類為丁類生產廠房,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 5.4.12 條:燃油和燃氣鍋爐房…應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 ,所以其排風設施可設于地下室或直接設于鍋爐房內,但應靠近泄爆井或通風井設置。
9.3.7 請明確排煙防火閥聯鎖關閉相應排煙風機、補風機的要求。
答:當一臺排煙風機負擔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時,如某一支管上的排煙防火閥達到 280℃,其防煙分區排煙防火閥關閉,其他防煙分區仍然在排煙,關閉排煙風機、補風機會導致無法排煙。因此僅風機入口處排煙防火閥應聯鎖關閉相應排煙風機。補風風機應在其服務的機械排煙系統全部關閉后聯動關閉,自然補風
系統不需要聯鎖關閉。
9.3.8 加壓送風管及排煙補風管上設置的防火閥動作溫度應為多少?
答:加壓送風管及排煙補風管上設置的防火閥動作溫度應為 70℃,其設置部位應按相應標準要求執行。
9.3.9 采用自然通風或自然排煙涉及的可開啟外窗,其方便直接開啟的高度如何確定?
答:《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3.2.4 條“可開啟外窗應方便直接開啟,設置在高處不便于直接開啟的可開啟外窗應在距地面高度為1.3m?1.5m 的位置設置手動開啟裝置”。結合中國成年人的普遍身高,可開啟外窗手柄高度在 1.8m 左右可滿足“方便直接開啟”要求,當可開啟外窗手柄高度大于 1.8m 時,設計應明確在距地面高度為 1.3m?1.5m 的位置設置手動開啟裝置。手動開啟裝置如不能實現機械裝置開啟(如天窗),電動排煙窗應配置蓄電池或連接消防電源,氣動排煙窗應配置獨立氣瓶組作為獨立動力源,方可認為具備手動開啟裝置功能。
9.3.10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3.3.8條、第4.4.8條、第4.5.7條僅提出機械加壓送風管道、排煙管道、補風管道等消防風管的耐火極限要求,缺少具體做法規定,消防驗收現場評定如何執行?
答:依據《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第 3.3.8 條、第 4.4.8條、第 4.5.7 條條文說明“對于管道的耐火極限的判定必須按照《通風管道耐火試驗方法》GB/T 17428 的測試方法,當耐火完整性和隔熱性同時達到時,方能視作符合要求。”據此,消防風管根據其對應的耐火極限,可采用金屬風管外包防火隔熱材料,也可采用復合風管,但不可采用金屬風管涂刷耐火涂料的方式進行防火保護處理。成品風管應提供包括防火保護做法的整體風管耐火極限檢驗報告,不能以包裹材料的耐火極限檢驗報告代替風管耐火極限檢驗報告。提供的風管耐火性能(型式)檢驗報告應由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通風管道耐火試驗方法》GB/T 17428 的測試方法進行檢驗。施工及驗收現場,應檢查其隔熱材料、風管材質厚度、風管的連接方式等與其耐火性能(型式)檢驗報告是否一致,且均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復合風管主體應采用金屬材料制作。
參考標準規范及文件
參考標準規范及文件
《建筑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 GB 15930-2007
《阻燃和耐火電線電纜或光纜通則》 GB/T 19666-2019
《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 GB 31247-2015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2014(2018 年版)
《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19-2015
《鍋爐房設計標準》 GB 50041-2020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52-2009
《20kV 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 50053-2013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058-2014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67-2014
《冷庫設計標準》 GB 50072-202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84-2017
《住宅設計規范》 GB 50096-2011
《中小學校設計規范》 GB 50099-20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16-2013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40-2005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 50222-2017
《住宅建筑規范》 GB 50368-2005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370-2005
《電子工業潔凈廠房設計規范》 GB 50472-2008
《酒廠設計防火規范》 GB 50694-2011
《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736-2012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GB 50974-2014
《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 GB 51039-2014
《物流建筑設計規范》 GB 51157-2016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 51251-2017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GB 51309-2018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 GB/T 51313-2018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 GB 51348-2019
《鋰離子電池工廠設計標準》 GB 51377-2019
《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 GB 55024-2022
《宿舍、旅館建筑項目規范》 GB 55025-2022
《消防設施通用規范》 GB 55036-2022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 GB 55037-2022
《宿舍建筑設計規范》 JGJ 36-2016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 39-2016(2019 年版)
《商店建筑設計規范》 JGJ 48-2014
《旅館建筑設計規范》 JGJ 62-2014
《飲食建筑設計標準》 JGJ 64-2017
《辦公建筑設計標準》 JGJ/T 67-2019
《車庫建筑設計規范》 JGJ 100-2015
《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JGJ 242-2011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 JGJ 450-2018
《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標準》 DBJ 46-041-2022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要求》 DB 46/T 526-2021
《電力工程直流電源系統設計技術規范》 DL/T 5044-2014
《應急管理部關于貫徹實施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面實行公眾聚集
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的通知》 應急[2021]3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