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集約高效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城市承載能力和韌性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含縣城,下同)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確權登記、運營、維護等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是指位于城市的城鎮開發邊界內、主體建于地面以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包括工業管廊。
本規定所稱附屬設施包括用于維護管廊正常運行的消防、排水、通風、照明、供電、標識、監控與報警、人民防空、智慧化管理系統等。
第四條 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規劃引領、有序建設、統籌兼顧、依規入廊、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管廊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統籌推進管廊專項規劃編制和管廊建設、運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管廊專項規劃審查、管廊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規劃核實和用地空間確權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項目立項審批、協調管廊收費標準制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管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管廊專項規劃,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充分征詢有關主管部門、管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地上土地使用權屬單位意見,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管廊專項規劃的修編,按照編制審批程序辦理。
第七條 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道路交通、地下管線、防洪排澇、人民防空、軌道交通等專項規劃相銜接,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標準斷面形式、三維控制要求,合理預留增容空間。
第八條 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將依法批準的管廊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相應層級的國土空間規劃。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以及進行地下空間、地下管線等重大工程建設,應當根據管廊專項規劃建設管廊。
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形式支持管廊建設運營。鼓勵社會資本、管線所屬單位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管廊。
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管廊建設的社會資本合作方。
第十一條 與城市道路等工程同步建設、同屬一個項目法人單位的管廊工程,可以由項目法人單位統籌辦理項目立項、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規劃核實、竣工驗收以及工程檔案資料移交等手續。獨立建設的管廊工程,由管廊建設單位辦理上述手續。
第十二條 管廊及管廊所在地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同一地表投影范圍內上下分層設置,分別進行不動產登記。
對管廊地下廊體和地下、地上附屬設施占地,可以分層設置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分別供地。
第十三條 管廊建設用地一般應為國有建設用地。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管廊工程,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經批準后,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向建設單位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采取有償方式供地,建設單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同步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要求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確需使用城中村等集體土地的,應征得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不一致的,應同時征得使用權人同意。
第十四條 管廊地下、地上建設用地權屬范圍,以劃撥決定書、出讓合同等權屬來源材料批準范圍確定。材料中應列明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界線的界址點三維坐標和高程、用途、使用年限等信息。
地上、地下建(構)筑物的權屬范圍,按照工程竣工驗收材料載明的建(構)筑物外圍所及范圍確定。
第十五條 管廊工程委托設計前,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查詢地下管線檔案,核實現狀資料,設計應符合管廊專項規劃和管廊建設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征求有關管線所屬單位、運營單位意見,充分考慮近遠期各類管線敷設、增容、接入和引出支線等需求,以及管廊日常維護、檢修和應急安全管理等需要。
第十六條 管廊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落實各方主體責任和工程保修制度,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
管廊建設涉及交通、人民防空、既有管線等其他設施的,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邀請入廊管線單位參加。管廊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七條 管廊工程所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筑物所有權、地役權、抵押權,可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管廊廊體和相對獨立的附屬設施(變配電室、控制中心等),可以作為獨立不動產單元分別進行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管廊工程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地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來源材料;
(四)地籍調查成果資料(含宗地圖及界址點三維坐標);
(五)相關稅費繳納憑證、土地出讓金繳清憑證。
申請管廊工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交規劃核實意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見和竣工驗收報告等建(構)筑物已竣工的材料,以及建(構)筑物平、立、剖面圖。
不動產登記機構可通過信息共享獲取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筑物規劃核實、竣工驗收、測繪報告等地籍調查成果材料的,不得重復調查(測繪),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
第十九條 管廊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應當建立權屬界線界址點的三維坐標。在國家出臺相關規范前,宗地圖和建(構)筑物平面圖應增加標注地上、地下建(構)筑物每一層的層次和豎向高程,鼓勵建立三維立體模型。三維坐標以立體空間使用權范圍的最外圍所有界址點表達(如x,y,z形式)。
第二十條 管廊工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筑物所有權的變更、轉讓、抵押、滅失,以及按照約定設定地役權的,可參照現行不動產登記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注銷登記、地役權登記。
第二十一條 在管廊已建成投入使用并滿足管線入廊相關技術要求的區域,規劃入廊或具備入廊條件的管線應當依規入廊。
在以上區域管廊外埋設的既有管線,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城市建設需要,逐步、有序遷移至管廊內。
根據管廊專項規劃必須入廊的管線,管線單位申請在管廊外新建的,負責管線工程建設有關行政許可審批的部門不予辦理批準手續。
第二十二條 管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在管廊內敷設:
(一)根據國家標準、規范無法入廊的;
(二)屬于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的;
(三)重力流管線因地理條件限制無法入廊的;
(四)其他經論證不宜入廊的。
第二十三條 政府全額出資建設的管廊,由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運營管理。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管廊,由協議約定的單位負責運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第二十五條 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標準由管廊產權單位、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協商確定。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管廊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協調,通過開展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形式,為各方協商確定有償使用費標準提供參考依據。
入廊費根據管廊建設投資、投資合理回報、管線單位占用空間比例、管線單位單獨敷設成本、管廊設計壽命周期、管線單獨重復敷設成本、管線單獨敷設破損率等因素確定。
日常維護費根據管廊運營維護和改造成本、管理支出、經營利潤、管線占用空間比例、管廊設施使用強度等因素確定。
國家和省對于管廊有償使用制度有新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管廊運營初期無法通過收費彌補運營維護成本的,可以根據相關部門核算的成本,由管廊運營單位申請當地政府給予政策性支持或必要的補貼。
第二十七條 管廊產權單位、運營單位應當與入廊管線單位訂立協議,明確入廊管線種類、艙位位置、截面面積、費用計算和支付方式等權利和義務,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處理約定等。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管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技術規范,劃定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在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管廊安全的活動,應當征詢管廊產權單位意見,依據相關技術規范采取保證管廊安全的保護措施;必要時還應當組織專家對保護措施進行論證,并在施工過程中對作業影響區域采取動態監測等措施。
第三十條 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建立運營維護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落實安全巡查、監控、檢測等安全保障措施。
(二)負責管廊本體和附屬設施的養護和維修,保障其正常運行,保持管廊衛生、防水、照明和通風良好,管廊內外標識標牌正確、醒目。
(三)統籌安排入廊管線單位的日常維護管理,會同或配合入廊管線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建立管廊隱患排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或隱患,對安全風險大的區段進行重點監控預警,定期對管廊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和安全評估。
(四)制定管廊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險情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及時通知入廊管線單位聯動處置;編制管廊戰時防護實施方案。
(五)對管廊及其安全保護范圍內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護,督促建設單位履行相關安全措施,對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六)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管線維護管理和安全責任制度,配合管廊運營單位做好管廊運行維護有關工作,并接受其監督。
(二)按照入廊協議規定,負責管線以及自用設施設備的運行和養護,保持管線整潔,并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施工時對管廊以及管廊內已有管線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四)需在管廊內實施作業的,應當取得管廊運營單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相關要求的施工方案,在入廊協議規定的位置施放管線,施工后清理場地。
(五)制定管線應急預案。
(六)按照有關規定及協議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七)按照要求及時清理廢棄入廊管線。
(八)保障管廊運營安全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管廊建設應當同步建立管廊智慧化管理系統,推動與地下市政基礎設施管理信息系統、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等互聯互通,提高智慧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條 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管廊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