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遵 義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3 號
《遵義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修訂)》已經 2022 年 9月 2 日遵義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 22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22 年 10 月 23 日起施行。
市長:黃偉
2022 年 9 月 23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編制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專項規劃以及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適用于遵義市中心城區,轄區內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和各鎮(鄉)參照執行。
第三條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管理平面坐標系統應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高程基準應采用 1985 國家高程基準。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四條 城市建設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及《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進行分類管理。
第五條 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用地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規劃用地面積;
(三)容積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綠地率;
(七)停車泊位;
(八)主要出入口;
(九)市政設施配套要求;
(十)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要求;
(十一)其他城市規劃要求。
第六條 建設用地的劃分、使用應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則。控制性詳細規劃已明確兼容性的,按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兼容性內容的,按本規定附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執行。
第七條 編制詳細規劃,其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標按本規定附表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以下簡稱《附表二》)控制。
城市中心地段、軌道車站周邊等特殊區域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確需突破《附表二》指標的,應專題論證。
第八條 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機構、社會福利、軍事設施、工業、物流倉儲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積率指標,按相關法規、技術標準執行。
第九條 建設用地面積小于 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小于 2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狀不規則、與城市道路不相連等原因而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用地不得單獨建設,應當與周邊用地整合使用。無法整合的,應當用于城市綠地、公共活動空間、停車設施、公共服務等公益
性建設項目,禁止用于經營性項目。
第十條 建設用地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車能直接進入建筑室外公共平臺并到達該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建筑室外公共平臺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其建筑密度可在《附表二》基礎上適當增加,但不得大于 60%。
第三章 建筑規劃管理
第三章 建筑規劃管理
第一節 建筑日照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規范規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總平面布置應當進行日照分析,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套住宅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應能獲得大寒日不小于2 小時的日照標準;
(二)宿舍半數以上居室,應能獲得大寒日不小于 2 小時的日照標準;
(三)老年人住宅、養老院、老年養護院、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殘疾人住宅的臥室、起居室,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應能獲得冬至日滿窗不小于 2 小時的日照標準;
(四)中、小學教學樓普通教室應滿足冬至日滿窗不小于 2小時的日照標準。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小于 3 小時的要求;且應當保證二分之一的室外活動場地在冬至日日照時間不少于 2 小時。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以及中、小學教學樓普通教室在建筑設計中宜朝南向布置。
第二節 建筑間距
第十二條 建筑間距應當符合日照、消防、衛生、環保、綠化、安全、文物古跡保護等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要求,且不得小于本規定確定的最小間距值。
第十三條 居住建筑間距控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計算高度小于或等于 24 米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 0.5 倍,且不小于 4 米;山墻面半間距為3 米;
(二)建筑計算高度大于 24 米、小于或等于 54 米的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 40 米的,主采光面半間距為 13.5 米;面寬大于 40 米、小于 50 米的,主采光面半間距為 15 米;面寬大于等于 50 米的,主采光面半間距為 18 米;山墻面半間距為 8 米;
(三)建筑計算高度大于 54 米、小于或等于 80 米的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 40 米的,主采光面半間距為 15 米;面寬大于 40 米、小于 50 米的,主采光面半間距為 18 米;面寬大于等于 50 米的,主采光面半間距為 21 米;山墻面半間距為 10 米。
第十四條 公共建筑間距控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計規范無日照要求且建筑計算高度小于或等于 24米的公共建筑半間距參照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二)建筑計算高度大于 24 米、小于或等于 50 米的公共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 50 米的,半間距為 12 米;面寬大于 50米的,半間距為建筑計算高度的 0.5 倍。山墻面半間距為 8 米;
(三)建筑計算高度大于 50 米、小于或等于 100 米的公共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 50 米的,半間距為 18 米;面寬大于50 米的,半間距為建筑計算高度的 0.5 倍。山墻面半間距為 10米;
(四)建筑計算高度大于 100 米的超高層公共建筑,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風、城市景觀的規定條件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五)醫院、學校等建筑間距按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工業建筑、物流倉儲等建筑間距,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特殊布局情況下,建筑間距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筑錯位布置時,建筑間距為山墻面半間距之和;
(二)建筑相對布置時,建筑間距為各自半間距之和;
(三)相鄰建筑底層標高不一致時,建筑間距按照相對高度確定。若其中一棟屋頂標高在另一棟底層室外地坪標高以下的,建筑間距依據日照及消防等相關規范要求確定。
第十七條 擋墻、護坡與建筑的距離在滿足消防規定的前提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度大于 2 米、小于 6 米的擋墻和護坡的下緣與建筑的凈距離不得小于 3 米;
(二)高度大于 6 米的擋墻和護坡的下緣與建筑的距離不得小于擋墻高度的 0.4 倍,且不得小于 3 米。與擋墻的間距計算值大于 18 米的,按照不小于 18 米控制。擋墻退臺時,可以分階計算。
第三節 建(構)筑物退讓
第十八條 建(構)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道、排水干線、人防設施、文物古跡、城市綠地、電力、通訊保護區及用地邊界建設時,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本章規定。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退讓用地紅線距離應不小于相鄰面半間距;建設用地紅線外有建筑物及道路、藍線、綠線等控制線的,需符合建筑間距及控制線退讓規定。
第二十條 門衛室、樓梯間、電梯間等小型附屬建(構)筑物突出地面獨立設置時,與周邊建筑間距應不小于 4 米。
第二十一條 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其退讓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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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道路交叉口轉角處建筑退讓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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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新建公共場館、大型商場、學校、醫院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筑(含高層建筑裙房),主要出入口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0 米,并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
第二十四條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邊溝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高速公路不少于 50 米;
(二)國道不少于 20 米;
(三)省道不少于 15 米;
(四)縣道不少于 10 米;
(五)鄉道不少于 5 米。
第二十五條 沿鐵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除鐵路管護必需外,其他建(構)筑物的外墻與最外側鋼軌的保護距離:高速鐵路不小于 50 米;干線鐵路不小于 30 米;支線及專用鐵路不小于 15 米。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確需突破該保護距離的,應當進行專題論證并征求鐵路主管部門意見。城市軌道交
通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退讓距離以主管部門意見為準。
第二十六條 沿隧道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的外墻與隧道外邊線距離應不少于 50 米。
第二十七條 其他新建、改建、擴建除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外的地下建(構)筑物,與建設用地紅線的距離應當滿足安全要求,并且不得小于 3 米。
第二十八條 建筑物鄰河道的,建筑物退讓城市藍線距離應符合藍線規劃要求,藍線外側有綠線的,按照綠線退讓距離執行,藍線未覆蓋區域建筑物退讓河道管理范圍線距離不得小于 10米。
第二十九條 綠線退讓距離應符合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及相關技術規定管理要求。
第三十條 在歷史街區、歷史建筑周邊進行建設的,應符合《遵義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建筑物退讓黃線距離,應符合市政設施各項專業規劃及相關行業技術標準的要求。其中建筑與架空電力線的水平距離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已有高壓走廊下方不得新建建(構)筑物。確有建設必要的,征求電力部門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外墻(含陽臺、飄窗、外廊)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在滿足有關法律規定及技術規范的前提下,與架空電力線邊導線間的最小水平距離按照以下標準控制:
1.1 千伏至 10 千伏的,不小于 5 米;
2.35 千伏至 110 千伏的,不小于 10 米;
3.220 千伏的,不小于 15 米;
4.500 千伏的,不小于 20 米;
5.超過 500 千伏的,需專題論證。
(二)在鐵塔周邊(有地形高差時以相鄰的坡頂或坡腳起算)10 米范圍內且不滿足本條第(一)款水平安全距離要求的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確有建設必要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確保鐵塔安全,并征求電力部門意見。
第三十二條 臨城市道路布置的建筑物與道路紅線范圍內,不得設置零星建(構)筑物、停車位;雨蓬、招牌、燈飾等可外挑,但其離室外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 3 米,面寬不得大于建筑面寬的 1/5,且不得超越道路紅線。空調室外機位應在建筑設計時統一設置,底板高度至自然地面起算應大于 2 米,并加設裝
飾格柵,凝結水應設有組織排水管道系統。
第三十三條 靠近機場、通訊、微波、氣象、軍事設施等周邊的建(構)筑物,其水平退讓距離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綠地與景觀規劃管理
第四章 綠地與景觀規劃管理
第一節 綠地控制
第三十四條 城市綠地內,不得建設與綠地無關的項目,經許可的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除外。
第三十五條 在高速鐵路、普通鐵路及高速公路兩側安全防護范圍至建筑退讓范圍內,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防護林帶、綠化景觀建設。
第三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山體公園、濕地公園、郊野公園、森林公園及風景名勝區等,與公園綠地共同構成完整的綠地系統。
第三十七條 城市綠地及綠地率應當符合《城市綠地規劃標準》及國家、省、市相關規范和規定要求。
第二節 建筑高度與景觀控制
第三十八條 建筑高度與景觀控制原則
(一)建筑物的高度、面寬及建筑景觀控制應當符合本章節規定,同時滿足日照、消防、城市設計等方面的要求;
(二)城市重要的山體、水體、公園與廣場周邊區域、景觀道路沿線、城市重點控制區,應當編制城市設計,通過視線、天際線等景觀分析方法合理確定建筑高度與建筑形式;
(三)新建、改建、擴建建筑應當體現地方優秀傳統建筑風格與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脈的延續與城市風貌、色彩的整體協調;
(四)建設項目應當因地制宜的保留場地原有自然山體和綠化植被,充分利用原有坑塘、溝渠、水面,設計適宜的景觀水體。
第三十九條 住宅建筑高度不應超過 80 米。臨城市主要的道路、山體、水體、公園與廣場等周邊區域,建筑高度宜有梯度變化。
第四十條 在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單位等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高度,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在機場空域、氣象觀測站、電臺、電信、微波通信、衛星地面站、軍事設施等有凈空要求的區域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時,其高度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住宅建筑面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住宅建筑的最大面寬不應當大于 60 米;低、多層住宅建筑的最大面寬不應當大于 70 米;
(二)臨道路(紅線寬度大于等于 30 米以上)布置的住宅建筑和主要山體、水體、公園周邊布置的住宅建筑,其住宅建筑最大面寬不應當大于 45 米。
第四十三條 建筑物之間的開敞面寬度,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或者城市設計另有規定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臨城市主要的山體、水體、公園與廣場周邊的建筑之間的開敞面寬度不應少于用地長度的 30%;
(二)臨道路(紅線寬度大于等于 30 米以上)建筑之間的開敞面寬度不應當少于沿街用地長度的 20%。
第四十四條 住宅建筑第五立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低、多層建筑宜采用坡屋面;
(二)住宅建筑屋頂不得設置樓標、廣告牌。
第四十五條 街道景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建筑外立面應當簡潔美觀,空調機位及附屬設施在滿足現行國家規范的前提下宜采用統一隱蔽設計,臨 30 米(含30 米)以上紅線寬度道路以及有城市景觀特殊要求的節點,住宅建筑陽臺采取封閉措施,且臨街建筑不得設置錯層陽臺。
(二)建筑退界空間宜布置街道家具和高品質的綠化環境,形成宜人的公共空間。
第四十六條 臨山景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中重要的臨山地區應當避免主要的山脊線、山峰受到建筑物的遮擋,同時應當設置特定的視點、視角來控制山體視廊;
(二)臨山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確定的山體保護范圍和退讓距離的要求;
(三)垂直于山體走向的城市道路盡端,應當留出山體視線通廊,通廊寬度應不小于相對道路紅線寬度,并且視線通廊盡端宜建設上山步道、交通集散廣場和公共停車場;
(四)平行于山體走向的城市道路,其臨山一側沿城市道路每 300 米應設置一處 30m 寬的開敞空間,每 1000 米應當設置一處 60m 寬的開敞空間,并且開敞空間的進深應不小于地塊進深。
第四十七條 河道景觀宜采用自然岸線建設濱水生態堤岸景觀,沿河布置的建筑宜前低后高,呈梯度變化。
第四十八條 建筑基地臨城市道路時不得修建實體圍墻,可以修建花臺、綠地綠籬等作為用地邊界的隔離帶。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確需修建圍墻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圍墻為通透式,高度不超過 1.6 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閉式圍墻的,圍墻高度一般不得超過 2.2 米,并應當對其飾面及外觀進行美化處理。
第四十九條 城市門戶、城市重點控制區、臨城市重要的道路、水體、山體、公園、廣場等區域周邊的建(構)筑物應當設置夜景亮化工程。
第三節 歷史文化保護
第五十條 歷史城區保護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歷史城區整體格局保護。以歷史形成的雙子城為核心,以鳳凰山、府后山、老鴉山和湘江河為山水構架,保護“三山環抱、一江兩城”的城市或城區整體格局;
(二)歷史城區街巷格局肌理保護。保護子尹路、民主路、楊柳街、撈沙巷,四條自古播州“三街六巷”延續至今的街巷結構。保護碧云路、官井路、白沙路、沙鹽路、玉屏巷、大井坎巷、元天宮巷的傳統街巷格局;
(三)歷史城區景觀視廊控制。重點保護以下五條視線走廊的通暢性:洗馬路—子尹路—子尹隧道;府后山—紀念廣場—遵義會議會址—遵義公園—鳳凰山;府后山—紀念廣場—遵義會議會址—螺獅山;回龍寺—湘山寺—桃源山;桃源山—毛主席住居—螺獅山—鳳凰山。
第五十一條 文物及重要建筑保護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及工業遺產,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予以保護、修繕和利用;
(二)在有保護規定的文物古跡和遺址、文物建筑和歷史(傳統)建筑周圍,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離,均應當符合保護規劃或者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章 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管理
第五章 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級、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應當與城市規劃功能定位、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社會需求相適應,在符合《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范》及其他國家相關規范的條件下,合理布置,統籌安排。
第五十三條 社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規模應當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并符合國家相關規范標準,其主要配置內容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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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中小學的配建應滿足國家相關標準,并按下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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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住宅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應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標準》等國家相關標準執行,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第五十六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配套相應規模的托兒所,0.5 —1.2 萬人口應配置一個建筑面積不小于 200 平方米的托兒所,可以結合社區綜合服務站、社區衛生服務站、住宅樓、企事業單位辦公樓等建設托兒所等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
第五十七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配套相應規模的幼兒園,其規劃建設應按下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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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新建住宅區應按相關規范配建醫療衛生設施,其中每 0.5—1.2 萬人應設置一處社區衛生服務站,且每處建筑面積不應小于 120 平方米。
第五十九條 新建住宅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 0.10 平方米,建筑面積每百戶不低于 20 平方米的標準規劃建設,且單處用房面積不得少于 350 平方米。應設置在建筑的三層(含三層)以下,不得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中間夾層。
第六十條 新建住宅區應按相關規范配建居民健身設施,按室內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 0.1 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 0.3平方米執行,室外用地應結合集中綠地、廣場設置。
第六十一條 新建住宅區無障礙設施應根據《無障礙設計規范》等國家相關規范、標準,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六十二條 新建住宅區每 300—1000 戶應配建一處居委會辦公用房,配建標準按 0.3 平方米/戶計算,且宜與社區服務中心集中設置。
第六十三條 新建住宅區配建物業服務用房應執行下列規定:
(一)房屋建筑總面積不足 10 萬平方米的,物業服務用房按照房屋建筑總面積 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 90 平方米;房屋建筑總面積在 10 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以300 平方米為起點,超過 10 萬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過部分建筑面積 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過 50 萬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
過部分建筑面積 1‰的比例增加配置;
(二)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計算建筑面積的房屋,具備供水、供電設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條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三)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建筑總面積不足 10 萬平方米的,不得低于 15 平方米;房屋建筑總面積在 10 萬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 60 平方米。
第六十四條 配建停車場(庫)應執行下列規定:
(一)配建停車位指標按附表三《中心城區建筑物停車泊位配建指標》規定執行;
(二)新建住宅區室內停車配套不應采用機械式停車設施;
(三)新建住宅區配建停車位應 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在大型商場、超市、文體場館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點等城市人口集聚的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建設充電設施車位比例不低于 20%;
(四)新建住宅區應適當考慮中小型貨車臨時停車位;
(五)新建住宅區地面停車位不得影響步行通道及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第六章 城市交通規劃管理
第六章 城市交通規劃管理
第一節 道路交通
第六十五條 城市道路規劃布局應當構建級配合理的道路系統。城市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面積應占城市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的 15%—25%,人均道路與交通設施面積不應小于 12 ㎡。中心城區路網密度不宜小于 8km/km2,支路密度宜達到 4.0—6.0km/km2。
第六十六條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應當符合人與車交通分行的要求,干道系統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應當實行交通分道。城市道路應當符合《無障礙設計規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無障礙設計規范》要求,道路附屬設施應當與道路主體同步規劃建設。
第六十七條 道路凈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規劃凈高應當不小于 5.5m,支路規劃凈高應當不小于 4.5m。當地形條件受到限制時,規劃最小凈高須經技術、經濟論證;
(二)通行超高車輛的道路,規劃最小凈高應當根據通行的超高車輛類型確定;通行行人和自行車的道路,規劃最小凈高應當不小于 2.5m;
(三)道路跨越鐵路時應當符合《標準軌距鐵路建筑限界》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隔離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快速路、主干路的機動車道應當設置中央隔離帶,次干路宜設置中央隔離帶;
(二)隔離帶應當協調城市景觀,當統籌考慮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軌道交通功能時等,其寬度不得小于 4m。
第六十九條 道路交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交叉口交叉形式、渠化控制應當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規劃規范》的規定;
(二)平面交叉口轉角路緣石最小轉彎半徑宜符合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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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機動車出入口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干路兩側不宜設置公共建筑出入口,次干路及支路上機動車開口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
(二)在大型公共建筑、小區出入口應當配套交通集散、臨時停車場地;
(三)建筑基地相鄰道路為兩條或者兩條以上時,宜向低一級的道路上開口。通行小汽車的地塊出入口,雙向行駛時寬度不應小于 6m,不大于 8m;單向行駛時不應小于 4m,不大于 6m,單向行駛的機動車出入口應當考慮車輛快進慢出的要求。通行大型車或者特殊車輛的出入口寬度應當滿足相應車輛通行要求;
(四)建筑基地機動車出入口與城市交通設施的最小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與主干路道路紅線交叉點不應小于 100m,與次干路道路紅線交叉點不得小應 70m,與支路道路紅線交叉點不得小應 50m,與人行橫道、過街天橋、人行地道不應小于 10m;條件受限時,與主次干路道路紅線交叉點不應小于 70m,與支路道路紅線交叉點不應小于 30m,與人行橫道、過街天橋、人行地道不應小于 5m。
第七十一條 橋梁隧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橋梁按照橋梁設計規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規定:與城市景觀、風貌相協調,車行道寬度與道路車行道寬度一致,并應當統籌布置管線設施。可燃、易燃管線不宜利用重要交通性橋梁跨越河道;
(二)隧道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和城市景觀的要求,隧道橫斷面不宜采用對向行車同孔布置,單向單車道隧道應當設置應急車道;
(三)嚴禁在隧道內敷設電壓高于 10kV 配電電纜、燃氣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者腐蝕性液體、氣體管線。
第二節 公共交通
第七十二條 軌道交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劃軌道交通線路應當設置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控制保護區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因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應當征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意見;
(二)軌道交通站應當統籌設置公交站、出租車停靠站、公共停車場,站點設施應當統籌行人過街功能,并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七十三條 常規公共交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交車站的站距宜為 400m~600m,市中心區應當縮小站間距。主干路應當采用港灣式停靠站,次干路和支路宜采用港灣式停靠站;
(二)交通樞紐設施出入口 100m 范圍內應當設公交首末站,并且需統籌設置換乘設施;人流集中區域、3 萬人以上的居住區應當設置公交首末站。首末站用地規模不應小于 1000m2。多條公共交通線路共用首末站時應當設置樞紐站;
(三)交通樞紐、人流集中區應當配套設置出租汽車營業站或者候客點。
第三節 慢行交通
第七十四條 步行交通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步行系統由步行道、步行專用路和過街設施構成,形成串聯景點、服務中心、交通節點、社區中心、商業中心等功能區的連續網絡,且須保障行人安全和連續性,符合人行道設置相關要求;
(二)人行過街設施應當保障行人過街的安全與便捷,交叉口范圍須設置人行過街設施。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應當設置立體過街設施。生活性主干路、次干路應當體現以人為本,優先考慮平面過街。路段設置的人行橫道或者過街通道,間距宜為 250—300m;
(三)立體過街設施應當與周邊用地銜接,并考慮無障礙通行要求,設置自動扶梯或者預留自動扶梯的位置。人行立體過街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景觀要求,宜采用地下通道過街形式,人行地道凈空不得低于 2.5m。
第七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在有條件情況下應當規劃建設非機動車道。自行車道設置應當充分考慮山地城市特點,寬度不應小于 2.5m,坡度不應大于 2.5%。
第四節 城市停車設施
第七十六條 停車場規劃應當根據停車分區差別化供給,新建、改建、擴建停車場應當配套建設洗車服務設施或者預留建設空間。
第七十七條 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按本規定附表三《中心城區建筑物停車泊位配建指標》執行。
第七十八條 城市公共停車場規劃總用地規模應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發展的規模和要求確定,場站用地總面積按照每標臺 150 ㎡—200 ㎡控制。停車場出入口數量、間距、寬度需滿足相關規范要求。
公共停車場應當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具備充電條件的停車位數量不宜小于總量的 20%。
第七章 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管理
第七章 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管理
第一節 城市管網及其配套設施
第七十九條 水廠用地應當按規劃期給水規模確定,并預留長遠發展用地。水廠廠區周圍(廠區用地內)防護綠地設置寬度不宜小于 10m。
第八十條 綜合采取“滲、滯、蓄、凈、用、排”等多種技術手段,實現城市水環境良性循環,落實遵義市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
第八十一條 新建城區排水體制應當為分流制,老城區應當結合城市改造逐步實現雨污分流。
第八十二條 新建項目應當按以下規定設計雨污分流系統并配建中水回用設施。
(一)建設項目外部有已建市政雨、污分流系統的,建設項目內部雨、污管道應當分別接入市政雨、污系統;
(二)建設項目外部無市政雨、污水分流系統,或者已建外部市政雨、污水系統無法接納項目雨、污水容量的,應當配建中水回用系統。總建筑面積超過 10 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總建筑面積超過 5 萬平方米、單體面積超過 2 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宜配建中水回用系統;
(三)中水回用系統、化糞池、雨污管線等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審批。
第八十三條 污水應當因地制宜布局收集系統,充分結合地形條件分片收集處理,處理達標后可用于河道、景觀補給用水。
第八十四條 高壓走廊按以下準則布置:
城市規劃中所涉及的高壓走廊為 110 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走廊,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市政高壓走廊及電纜通道的定線和走廊。500 千伏線路應當預留架空走廊。110 千伏和220 千伏線路在用地條件允許時應當預留架空走廊。
第八十五條 城鎮燃氣管網敷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及《城鎮燃氣規劃規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等相關建設規范要求。
第八十六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新建道路應當統籌規劃布局各類管網設施,根據規劃有序建設地下綜合管廊。
第八十七條 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線可納入綜合管廊。綜合管廊內的管線布置應當根據納入管線的種類、規模及周邊用地功能確定。熱力管道不得與電力電纜同倉敷設,燃氣管道應當單倉敷設。
第八十八條 未規劃綜合管廊的區域內各類工程管線應當根據不同管線的特性和設置要求綜合布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凈距和各種管線與建(構)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按照《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的要求控制。
沿城市道路采用直埋方式敷設的各種地下管線及電纜溝宜布置在人行道下,與道路中心線相平行,其埋深應當根據道路標高和管線的安全要求確定。
第二節 加油加氣充電設施
第八十九條 加油加氣站布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中心城區不應建一級加油站、一級加氣站、一級加氫站、一級加油加氣加氫合建站、CNG 加氣母站,城市加油站應以三級型站為主。公共加油站的服務半徑宜為 1—2 公里,公共充換電站的服務半徑宜為 2.5—4 公里。城市土地使用高強度地區、山地城市宜取低值。新建加油站宜采用加油、加氣、充電“多站合一”
方式建設。
公共加油、加氣站宜合建,公共加油加氣站、公共充電站用地面積宜符合《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相關規定。
第九十條 充電(樁)站的規劃設計應當滿足《電動汽車充電站及充電樁設計規范》《汽車加油加氣站消防安全管理》《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使用便利。
第三節 環境衛生設施
第九十一條 公共廁所的相隔距離或服務范圍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
第九十二條 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并滿足《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的要求。醫療垃圾等固體危險廢棄物應單獨收集、單獨運輸、單獨處理。
第四節 其它設施
第九十三條 規劃編制應當按照國家綜合防災減災有關要求,明確城市消防、城市人防、城市抗震、城市防洪、防澇、防風、城市應急避難、應急通道、應急供水、應急供電、應急通訊等公共安全設施的數量、布局、規模、服務半徑、用地范圍等。
應急避難場所的地下空間嚴禁規劃和實施與應急避難無關的建設項目。
第八章 建設工程規劃實施管理
第八章 建設工程規劃實施管理
第九十四條 建設工程現場定位放驗線建筑角點坐標應符合規劃審批要求。
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成果應當符合《遵義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多測合一”技術導則》要求。
第九十五條 建筑外輪廓、平面尺寸、建筑間距、建筑退讓距離、建筑高度及層數、平面布局等建設內容符合規劃審批要求時,竣工測量面積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建筑面積誤差不得超過 1.5%,且小于等于 300 平方米。
第九十六條 竣工規劃核實應對公共配套設施(幼兒園、醫療衛生、文體活動用房、社區管理服務、公廁等配套設施)進行核實,竣工配套設施應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建筑面積以及附圖、附件要求。
第九十七條 建筑工程立面色彩及材質應當符合規劃審批內容,重要節點建筑進入裝飾工程前,應在建筑主體外墻上作立面色彩比對樣板。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 本規定未包括的內容,按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規范、工程建設強制性條件相關要求執行,確有必要將根據實際情況出具本規定的補充規定。
第九十九條 本規定自 2022 年 10 月 23 日起施行。原《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遵義市人民政府令第 4 號)同時廢止。
附錄
附錄一 名詞解釋
附錄一 名詞解釋
1.居住建筑
指住宅、宿舍、休(療)養院住宿樓等供居住使用的建筑。
2.主采光面
開設有起居室(廳)、臥室、辦公、客房等主要房間門、窗的外墻面,以及寬度大于 16 米的外墻面。
寬度小于或等于 16 米的外墻設計有槽口,且槽口內開設有起居室(廳)、臥室、辦公、客房等主要房間門、窗的,其建筑外墻面視為主采光面。
寬度小于或等于 16 米的外墻設計有陽臺,且與起居室(廳)、臥室、辦公、客房等主要房間相連的,其建筑外墻面視為主采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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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墻
端墻寬度小于或等于 16 米,未開門、窗或僅開設公共走道、廚房、衛生間窗的外墻。
居住建筑山墻上可設與廚房相連的生活陽臺。
4.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建筑樓面標高不高于室外場地最低點標高 1 米的,該樓面以下部分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為地上建筑。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應結合地形,與城市道路標高合理銜接。
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視為地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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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架空層
指在建筑物底層或塔樓首層設置的建筑凈高大于 2.4 米的,無任何圍護結構和圍護設施的建筑層,架空層只能設置能自由、便捷直接進入的綠地、休閑空間。
6.結構(設備)轉換層
指建筑物某樓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下部采用不同結構(設備)類型,并通過該樓層進行結構(設備)轉換,則該樓層稱為結構(設備)轉換層。單獨設置結構(設備)轉換層時,層高應小于 2.2 米。
7.避難層
建筑高度超過 100 米的高層建筑內,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
8.道路紅線
指規劃道路橫斷面的兩條控制線。
9.建筑面寬
指建筑物最外輪廓的正投影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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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設備層
建筑物中專為設置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和配變電等的設備和管道且供人員進入操作用的空間層。
11.建筑間距
指相鄰建筑物最外輪廓(含陽臺、外廊、露臺、飄窗)投影線最近點之間的水平距離。本規定建筑間距為相鄰建筑物半間距之和。
12.建筑半間距
指相鄰建筑物最外輪廓(含陽臺、外廊、露臺、飄窗)各自應當退讓的水平距離,其中建筑的裙房與塔樓分別計算各自的半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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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相對高度
指相鄰布置的兩棟建筑在計算建筑間距時所使用的立面計算高度。同一裙樓屋面上的建筑相對高度為相鄰外墻面所在的裙房屋頂結構層上表面至各自屋頂結構層上表面的垂直距離。
14.建筑計算高度
平屋頂建筑的建筑計算高度指各立面對應的室外設計地坪標高至屋面面層的高度。
屋頂上的水箱間、電梯機房、樓梯間、瞭望塔、煙囪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不大于 1/4 者,可不計入建筑計算高度。
15.相對布置
建筑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露臺、飄窗)的正投影面與相鄰建筑的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露臺、飄窗)相交的,為相對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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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錯位布置
建筑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露臺、飄窗)的正投影面與相鄰建筑的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露臺、飄窗)均不相交的,為錯位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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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筑相對面
建筑相對布置時,產生相對關系的面。若 A 建筑 A1 面的正投影面與 B 建筑的兩個或者以上面(即:B1 面、B2 面……)相交,則 B1 面、B2 面……中與 A1 面夾角小于或者等于 60 度的為A1 面的相對面,與 A1 面夾角大于 60 度的,視為與 A1 面不產生相對關系,不是 A1 面的相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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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建筑容積率(容積率):一定地塊內,計容總建筑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表達公式為:
容積率=計容總建筑面積÷建設用地面積
容積率計算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地上建筑應當納入容積率計算,地下建筑不納入容積率計算;
(2)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樓層,其被掩埋外墻長度占該層外墻周長(局部凹凸不計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 40%的,除集中車庫和設備用房外,均應納入容積率計算;小于 40%的,均應納入容積率計算;
(3)超出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車庫,不納入容積率計算。
19.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塊內,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總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比。計算公式為: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水平投影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100%
地上建筑水平投影總面積為以下兩部分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疊加部分不重復計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墻對應的 16 米進深部分;進深不足 16 米的,據實計入。
除雨篷、挑檐、構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均計入地上建筑水平投影總面積
20.快速路
專為車速高、行程長的汽車交通連續通行設置的重要交通干路。城市人口 200 萬以上的大城市內、帶形城市或組團城市內,應設置快速路,并與城市出入口道路和市際高速公路有便捷的聯系。設計行車速度要求達到 60~80km/h。
21.主干路
城市道路網的骨架,是連接城市各主要分區的交通干路,以交通功能為主,它與快速路共同分擔城市的主要客、貨車流,形成重要的交通走廊。設計行車速度為 30~60km/h。
22.次干路
城市主干路與支路間的車、人流主要交通集散道路,應設置大量公共交通線路,廣泛聯系城市各地。設計行車速度為 20~50km/h。
23.支路
次干路與居住區、工業區、市中心商業區、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和交通設施用地內部道路的連接線。其上應有公共交通線路行駛,并有沿街商店。支路的長度和面積率在城市道路網中占很大的比重,在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保證上述用地內支路的路網密度。設計行車速度為 20~40km/h。
24.港灣式停靠站
在道路車行道外側,采取局部拓寬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5.城市公共停車場
位于道路紅線以外的獨立占地的面向公眾服務的停車場和由建筑物代建的不占獨立用地的面向公眾服務的停車場。
26.建筑物配建停車場
建筑物依據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指標所附設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眾服務的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停車場。
27.高壓走廊: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和安全距離情況下,高壓架空電力線路兩邊導線向外側延伸一定距離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之間的專用通道。
28.海綿城市:運用低影響開發理念,改變傳統城市建大管子、以快排為主的雨水處理方式,借助自然力量排水,源頭分散、慢排緩釋,就近收集、存蓄、滲透、凈化雨水,讓城市如同生態海綿般舒暢地呼吸吐納,實現雨水在城市中的自然遷移。
附錄二 計算規則
附錄二 計算規則
1.面積計算:計算建筑面積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執行。
2.住宅樓的層數及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住宅樓的所有樓層的層高不大于 3.6 米時,層數應按自然層數計,并計算建筑面積。
(2)居住建筑層高大于 3.6 米、小于或者等于 5.8 米(即 3.6 米+2.2 米)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2 倍計算;層高大于 5.8 米、小于或者等于 8 米(即5.8 米+2.2 米)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3 倍計算;層高大于 8 米的,以此類推。
復式居住建筑,其起居室、餐廳的通高部分面積不超過該自然層建筑面積的 25%且小于或者等于 7.2 米的,該通高部分的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1 倍計算;通高部分超過該自然層建筑面積的 25%或者大于 7.2 米的,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則計算。
3.商業建筑(含各類配套服務建筑)按照單元式劃分,層高大于 6 米、小于或者等于 8.2(即 6+2.2)米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2 倍計算;層高大于 8.2 米、小于或者等于 10.4(即8.2+2.2)米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3 倍計算;層高大于 10.4 米的,以此類推。
4.辦公建筑、酒店建筑層高大于 4.5 米、小于或者等于6.7(即 4.5+2.2)米的,不論其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2 倍計算;層高大于 6.7米、小于或者等于 8.9(即 6.7+2.2)米的,不論其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3 倍計算;層高大于 8.9 米的,以此類推。
5.建筑公共部分的門廳、大堂、中庭和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及工業建筑、體育館、博物館和展覽館類建筑不按本規則計算建筑面積,其建筑面積的計算值按照現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的規定執行。
6.建筑首層架空部分,僅用于綠化、公共休閑活動空間、公共通道等非經營性用途的,其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但應計入建筑總面積。
7.地下建筑面積可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但應計入建筑總面積。
8.陽臺建筑面積計算應參照國家現行建筑面積計算規范執行,其計容面積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1)陽臺水平投影面積大于該層水平投影面積 20%的,超出部分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納入容積率計算,未超出部分均按一半計算計容面積。
(2)居住建筑主體結構外陽臺底板至頂板垂直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自然層的不封閉陽臺,并在底板至頂板的垂直空間內無水平鏤空板、連接橫梁、掛墻等結構體時,可視為露臺,不計算建筑面積且不納入容積率計算。
(3)建筑物附屬構件(包含但不限于各類形式的構造板、結構板、入戶花園、結構空洞等)、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進深大于 0.8 米,或長度大于 1.8 米),均視為陽臺,按照本條第一項計算建筑面積,并納入容積率計算。
9.飄窗計算:
符合下列條件的飄窗,不計入建筑總面積以及計容建筑面積:
(1)突出外墻面;
(2)窗臺板與室內地坪高差大于 0.45 米;
(3)窗臺板外邊線至建筑外墻面距離小于或者等于 0.6米;
(4)窗臺板與室內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 0.45 米的,窗戶凈高小于 2.1 米。
不符合以上條件的,或者設置在外墻、樓面結構層投影面以內的飄窗,按照窗臺板投影面積計入建筑總面積以及計容建筑面積。
10.花池計算:
(1)建筑計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24 米的住宅建筑在外墻外或者陽臺外設置花池時,花池底板高于室內地坪或者陽臺地坪 0.6 米的,花池不計入建筑總面積以及計容建筑面積;
花池底板距室內地坪或者陽臺地坪小于 0.6 米的,或者在陽臺結構底板內設置花池的,花池按照陽臺規定計入建筑總面積以及計容建筑面積。
(2)建筑計算高度大于 24 米的住宅建筑在外墻外或者陽臺外設置的花池,按照陽臺規定計入建筑總面積以及計容建筑面積。
11.住宅建筑的地下采光井(槽)周邊,除用作集中車庫外,均計入計容建筑面積。
12.超高層建筑避難層(非避難空間按常規計算),其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但應計入建筑總面積。
附錄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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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中停車位均指小型汽車的停車位,微型車位不納入指標計算,計算出的停車位數量不足 1 個的按照 1 個計算;
2.保障性住房可按 0.5 輛/100 平方米配套;
3.本表中停車位為建設項目應當配建的停車位數量下限;
4.綜合性建筑應按各類性質和規模分別計算并累加;
5.居住區室外停車泊位一般不超過住宅總套數的 10%;
6.各縣(市)可結合當地機動車機動化發展水平、居住區所處區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條件綜合確定停車位配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