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海南省住宅
建筑節能和綠色設計標準》的通知
瓊建定〔2016〕141 號
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建設、設計、圖審、施工和監理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進一步加強和推進我省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我廳委托有關單位編制了《海南省住宅建筑節能和綠色設計標準》,并經專家評審通過,現批準為海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號為 DBJ46—039—2016,自2016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 年 6 月 3 日
前 言
為貫徹落實國家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進一步加強和推進我省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認真總結近年來綠色建筑的實踐經驗,參照國家、行業現行標準規范和有關規定,并結合海南省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本標準。
本標準共 10 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 總則;2. 術語;3. 建筑節能設計計算指標;4. 規劃設計;5. 建筑設計;6. 結構設計;7. 暖通空調設計;8. 給排水設計;9. 電氣設計;10. 景觀環境設計。
本標準中用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標準強制性條文:5.1.3、5.1.4、5.2.1、5.2.3、5.2.4、5.3.1、5.4.1、5.5.1、7.1.1。
以上強制性條文取自現行行業標準《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75-2012強制性條文,分別與4.0.4、4.0.6、4.0.7、4.0.8、4.0.10、4.0.13、4.0.5、6.0.2條等效并有所補充(其中5.5.1取自《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第4.1.1條),詳見條文說明。
本標準由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海南分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若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反饋至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海南分院(地址:海口市濱海大道 115 號 2101 室,聯系電話:0898-68512329,郵箱:[email protected]),以便修訂時參考。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名單
主 編 單 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海南分院
參 編 單 位:中元國際 (海南) 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海南省建筑設計院
海南城建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服務中心
海南建程建筑節能研究中心
海口市風景園林規劃設計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胡家僖 尹 波 李 紅 林 飛 潘 兢 李曉萍 周海珠 張 蕊 黃多娜 李 東 李博才 李以通 路銀鵬 孟向東 何四元 李 雯 夏 令
主要審查人:陳永富 張焦宏 曾 捷 馬欣伯 邱東雄 楊祖華 陳 軍 曹 誠 李 長 齊洪威 楊 帆 林照宏 劉 威
1總 則
1.0.1 為貫徹國家和海南省有關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實現海南省綠色建筑規?;茝V,根據《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民用建筑綠色設計規范》JGJ 229 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 的有關規定,同時密切結合海南省氣候特點和建筑節能具體情況,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海南省新建(含保障性住房)、擴建和改建住宅建筑的建筑節能和綠色設計。
1.0.3 住宅建筑的建筑熱工和暖通空調設計必須采取綜合節能措施,在保證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將建筑能耗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
1.0.4 在進行住宅建筑的節能、綠色設計時,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海南省現行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條文說明:
1.0.1 隨著建筑節能工作的穩步推進和綠色建筑的快速發展,節能、綠色已成為建筑的兩個基本屬性。為進一步落實我省綠色建筑規?;茝V的發展目標,將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同步推進,本標準認真提煉《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 中針對海南省住宅建筑節能設計的條款,系統總結《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 中適用于海南省綠色建筑的技術體系,并參照《民用建筑綠色設計規范》JGJ 229 的有關規定,最終形成本標準,用以指導海南省住宅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設計,整體提升海南省住宅建筑綜合性能。
1.0.2 本標準適用于海南省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住宅建筑。新建住宅嚴格執行此設計標準,有助于規范和加強新建住宅節能性能;既有建筑體量巨大,對其進行改建和擴建有利于充分發掘既有建筑的價值、節約資源。本標準不適用于具有居住空間的多功能綜合性單體建筑。
1.0.3 本標準首先要保證室內熱環境質量,提高居住的舒適性,并以此為基礎,通過提高設備性能,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來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將建筑能耗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
1.0.4 本標準對海南省住宅建筑的規劃、建筑、結構、暖通空調、給排水、電氣和景觀中所采取的綠色、節能技術措施做出了規定,但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所涉及的專業較多,相關的專業還制訂了相應的標準。因此,海南省住宅建筑節能和綠色設計,除應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和海南省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術 語
2.0.1 外窗綜合遮陽系數 SW overall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
用以評價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遮陽裝置綜合遮陽效果的系數,其值為窗本身的遮陽系數 SC 與窗口的建筑外遮陽系數 SD 的乘積。
2.0.2 遮陽系數 SC shading coefficient
通過窗戶(包括遮陽和窗簾)投射到室內的太陽輻射量與照射到窗戶上的太陽輻射量的比值。
2.0.3 建筑外遮陽系數 SD outside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
在相同的太陽輻射條件下,有建筑外遮陽的窗口(洞口)所受到的太陽輻射照度的平均值與該窗口(洞口)沒有建筑外遮陽時受到的太陽輻射照度的平均值之比。
2.0.4 挑出系數 outstretch coefficient
建筑外遮陽構件的挑出長度與窗高(寬)之比,挑出長度系指窗外表面距水平(垂直)建筑外遮陽構件端部的距離。
2.0.5 單一朝向窗墻面積比 window to wall ratio
窗(含陽臺門)洞口面積與房間立面單元面積(即房間層高與開間定位線圍成的面積)的比值。
2.0.6 平均窗墻面積比 mean of window to wall ratio
建筑物地上居住部分外墻面上的窗及陽臺門(含露臺、曬臺等出入口)的洞口總面積與建筑物地上居住部分外墻立面的總面積之比。
2.0.7 房間窗地面積比 window to floor ratio
所在房間外墻上的門窗洞口的總面積與房間地面面積之比。
2.0.8 平均窗地面積比 mean of window to floor ratio
建筑物地上居住部分外墻面上的門窗洞口的總面積與地上居住部分總建筑面積之比。
2.0.9 對比評定法 custom budget method
將所設計建筑物的空調能耗和相應參照建筑的空調能耗作對比,根據對比的結果來判定所設計的建筑物是否符合節能要求。
2.0.10 參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采用對比評定法時作為比較對象的一棟符合節能標準要求的假想建筑。
2.0.11 空調年耗電量 annual cooling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按照設定的計算條件,計算出的單位建筑面積空調設備每年所要消耗的電能。
2.0.12 空調年耗電指數 annual cooling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factor
實施對比評定法時需要計算的一個空調能耗無量綱指數,其值與空調年耗電量相對應。
2.0.13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總稱。
2.0.14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污水經處理后,達到規定水質標準、滿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飲用水。
2.0.15 非傳統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傳統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污水等。
2.0.16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不改變物質形態可直接利用的,或經過簡單組合、修復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17 可再循環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通過改變物質形態可實現循環利用的回收材料。
3建筑節能設計計算指標
3.0.1 夏季空調室內設計計算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取值:
1 居住空間室內設計計算溫度:26℃;
2 計算換氣次數:1.0 次/h。
3.0.2 輻射供冷室內設計溫度宜提高 0.5~1.5℃。
條文說明:
3.0.1 室內熱環境質量衡量指標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壁面溫度等多項指標,溫度指標是一個最重要的指標,換氣次數指標則是從人體衛生角度考慮必不可少的指標,而室內的溫度、濕度等指標對于住宅建筑來講較難控制,因此本標準中只規定了溫度指標和換氣次數兩個指標。
室內設計計算溫度取值標準的高低與能耗密切相關,在夏季空調工況下,室內計算溫度每升高 1益,空調能耗可減少 8%耀10%左右。出于建筑節能的考慮,要求供冷工況在滿足熱舒適的條件下偏熱,因此將室內設計計算溫度設定為 26益。
一般來說,送入建筑的新風量越多室內感覺越舒適,但在夏季空調期由于空調系統新風負荷的增加導致空調能耗的加大,因此從保證室內人員健康舒適以及節能的兩個視角考慮,必須確定一個合理的計算換氣次數。按照人均居住面積 15m2,建筑凈高 2.7m測算,1 小時換氣 1 次相當于人均新風量 40.5m3/h,參照國家現行
的相關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GB9663-GB9673)、《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以及《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 等民用建筑主要房間人員所需最小新風量參考取值,住宅建筑每小時換氣 1 次已達到衛生要求。
3.0.2 相關實驗研究以及工程實踐證實,人體的舒適度受輻射影響很大,并由于輻射供冷具有溫度分布均勻、噪音小等特點而在一些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中得到應用。輻射供冷系統中輻射傳熱所占份額在 50%以上,當采用輻射供冷時室內作用溫度可比傳統空調系統降低 1~2益,因此將輻射供冷時室內設計溫度提高 0.5耀1.5益可達到同樣的舒適度。
4規劃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項目選址應符合海南省各地城鄉規劃,且符合各類保護區、文物古跡保護的控制要求。
4.1.2 場地應無洪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威脅,無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危險源的威脅,無電磁輻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4.1.3 場地內不應有排放超標的污染源。
4.1.4 住宅建筑規劃布局應滿足日照標準,且不降低周邊建筑的日照標準。
條文說明:
4.1.1 已經批準實施的城鄉規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住宅建筑選址應滿足海南省各級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使場地與周圍環境協調統一。
各類保護區是指受到國家法律法規保護、劃定有明確的保護范圍、制定有相應的保護措施的各類政策區,主要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區條例》)、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歷史文化街區(《城市紫線管理辦法》)等。
文物古跡是指人類在歷史上創造的具有價值的不可移動的實物遺存,包括地面與地下的古遺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紀念建筑等,主要指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建筑和歷史建筑。
4.1.2 保證場地安全是住宅建筑選址的首要條件。場地環境質量包括大氣質量、噪聲、電磁輻射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土壤氡濃度等。建筑場地與各類危險源的距離應滿足相應危險源的安全防護距離等控制要求,對場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潛在危險源應采取必要的避讓、防護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對場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應采取有效的治理與防護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符合各項安全標準。通過調查分析明確場地相關環境質量指標,當相關指標不符合現行國家及海南省標準要求時,應采取相應措施,并對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實施效果進行評估。
場地的防洪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防洪標準》GB 50201 及《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GB/T 50805 的規定;抗震防災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GB 50413 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的要求;電磁輻射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磁環境控制限制》GB 8702 的規定;土壤中氡濃度的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 的規定。
4.1.3 場地內不應存在未達標排放或者超標排放的氣態、液態或固態的污染源,例如:易產生噪聲的運動和營業場所,油煙未達標排放的廚房,煤氣或工業廢氣超標排放的燃煤鍋爐房,污染物排放超標的垃圾堆等。建筑設計時應避免產生上述污染,項目周邊若有污染源,應采取措施進行消除與避讓,達到無超標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4.1.4 建筑室內的環境質量與日照密切相關,日照直接影響居住者的身心健康和居住生活質量。我國對住宅建筑以及幼兒園、醫院、療養院等公共建筑都制定有相應的規范標準或行業標準,對其日照、消防、防災、視覺衛生等提出了相應的技術要求,直接影響著建筑布局、間距和設計。
住宅建筑規劃設計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 中有關住宅日照標準的相關要求。海南省日均日照時長較大,在計算日照時數時有效日照時間帶可按照 9~17h 進行計算。
建筑布局不僅要求本項目所有建筑都滿足有關日照標準,還應兼顧周邊,減少對相鄰的住宅、幼兒園生活用房等有日照標準要求的建筑產生不利的日照遮擋。條文中的“不降低周邊建筑的日照標準”是指:
1 對于新建項目的建設,應滿足周邊建筑有關日照標準的要求。
2 對于改造項目分兩種情況:周邊建筑改造前滿足日照標準的,應保證其改造后仍符合相關日照標準的要求;周邊建筑改造前未滿足日照標準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4.2 場地規劃
4.2.1 結合現狀地形地貌進行場地設計與建筑布局,應保護場地內原有的自然水域、濕地和植被,采取表層土利用等生態補償措施。
4.2.2 住宅建筑的人均居住用地指標應滿足:3 層及以下不高于 41m2;4-6 層不高于 26m2;7-12 層不高于 24m2;13-18 層不高于 22m2;19層及以上不高于 13m2。
4.2.3 新建居住區綠地率應達到 40%,舊區改建項目應達到 25%;
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新區建設應達到 1.5m2,舊區改建項目應達到 1.0m2;屬于保障性住房的,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新區建設應達到1.0m2,舊區改建項目應達到 0.7m2。
4.2.4 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住宅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積與地上建筑面積的比率應不低于 5%。
4.2.5 場地內人行通道均應采用無障礙設計,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 的規定。
4.2.6 自行車停車設施應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陽防雨措施。
4.2.7 住宅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間具有良好的戶外視野,與其相鄰建筑的直接間距應超過 18 米。
條文說明:
4.2.1 建設項目應對場地可利用的自然資源進行勘查,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盡量減少土石方工程量,減少開發建設過程對場地及周邊環境生態系統的改變,包括原有水體和植被,特別是大型喬木。在建設過程中確需改造場地內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時,應在工程結束后及時采取生態復原措施,減少對原場地環境的改變和破壞。表層土含有豐富的有機質、礦物質和微量元素,適合植物和微生物的生長,場地表層土的保護和回收利用是土壤資源保護、維持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方法之一。除此之外,根據場地實際狀況,采取其他生態恢復或補償措施,如對土壤進行生態處理,對污染水體進行凈化和循環,對植被進行生態設計以恢復場地原有動植物生存環境等。
4.2.2 人均居住用地指標是指每人平均占有居住用地的面積,是實現住宅建筑節地的關鍵性指標。為了節約土地資源,住宅建筑設計應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控制人均居住用地指標。
4.2.3 合理設置綠地可起到改善和美化環境、調節小氣候、緩解城市熱島效應等作用。綠地率以及公共綠地的數量則是衡量住區環境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居住區綠地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以及海南省不同市縣的管理規定?!逗D鲜〕擎倛@林綠化條例》規定,新建居住區或者成片建設區綠地率不得低于 40%。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 的規定,居住區綠地率指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占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率(%),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附屬綠地和道路綠地(道路紅線內的綠地),以及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化,不應包括屋頂、曬臺的人工綠地。《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 還對居住區內的公共綠地作了具體規定,是指滿足規定日照要求、適合于安排游憩活動設施、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包括居住區公園、小游園和組團綠地及其他塊狀、帶狀綠地。公共綠地應滿足的基本要求為:寬度應不小于 8m、面積不小于 400m2且綠地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面積比例不少于 1/3。
4.2.4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是城市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措施之一。地下空間可用于布置建筑設備機房、機動與非機動車庫、會所與商業用房等。地下空間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住宅建筑規范》GB50386 以及海南省的相關規定。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考慮以下因素:
1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與地上建筑及其他相關城市空間緊密結合、統一規劃,科學地協調地上與地下空間的承載、震動、污染及噪聲等因素,處理好地下室入口與地面的有機聯系等問題,避免對既有設施造成損害,預留與未來設施連接的可能性,滿足人防、消防及防災規范要求;
2 從雨水滲透及地下水補給,減少徑流外排等生態環保要求出發,地下空間也應利用有度、科學合理。
4.2.5 場地內人行通道及場地內外聯系的無障礙設計是綠色出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各類人群方便、安全出行的基本設施。然而,目前建筑場地內部的無障礙設計以及場地與外部人行系統的連接是無障礙設施建設的薄弱環節,建筑作為城市的有機單元,其無障礙設施建設應納入城市無障礙系統。
4.2.6 自行車出行是低碳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著資源節約和健康生活的發展理念,鼓勵使用自行車等綠色環保的交通工具,綠色出行。自行車停車場所應規模適度、布局合理,符合使用者的出行習慣。
4.2.7 窗戶除了有自然通風和天然采光的功能外,還起到溝通內外的作用,良好的視野有助于居住者或使用者心情舒暢,提高效率。
現代城市中的住宅大都是成排成片建造,住宅之間的距離一般不會很大,因此應該精心設計,盡量避免前后左右不同住戶之間的居住空間的視線干擾。一般來說,當兩棟住宅樓居住空間的水平視線距離不低于 18m 時即能基本滿足要求。針對間距小于 18 米的住宅建筑,應進行視線分析,并采取避免視線干擾的措施。
4.3 室外環境
4.3.1 場地內環境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 的有關規定。
4.3.2 場地內風環境應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動舒適和建筑的自然通風,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冬季典型風速和風向條件下,建筑物周圍人行區風速應低于5m/s,且室外風速放大系數應小于 2;除迎風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風面與背風面表面風壓差不大于 5Pa;
2 過渡季、夏季典型風速和風向條件下,場地內人活動區不應出現渦旋或無風區;50%以上可開啟外窗室內外表面的風壓差大于0.5Pa。
條文說明:
4.3.1 場地內環境噪聲是住宅建筑居住環境水平的重要指標。住宅建筑設計應對場地周邊的噪聲現狀進行檢測,并對規劃實施后的環境噪聲進行預測,必要時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噪聲狀況,使之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 中對于不同聲環境功能區噪聲標準的規定。
總平面規劃中應注意噪聲源及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合理布局,同時確保不會受到固定噪聲源的干擾。通過對建筑朝向、定位及開口的布置,減弱所受外部環境噪聲影響。當擬建噪聲敏感建筑不能避免臨近交通干線,或不能遠離固定的設備噪聲源時,需要采取措施降低噪聲干擾,如道路聲屏障、低噪聲路面、綠化降噪等隔離和降噪措施,減少環境噪聲干擾。對于可能產生噪聲干擾的固定設備噪聲源采取隔聲和消聲措施,降低其環境噪聲。
4.3.2 不合理的建筑布局不僅會產生二次風,還會嚴重地阻礙風的流動,在某些區域形成無風區和渦旋區,這對于室外散熱和污染物排放是非常不利的,應盡量避免。
海南省地處熱帶北緣,屬熱帶季風氣候,夏季盛行東南風,冬季盛行西北風,年平均氣溫 22~27益,大于或等于 10益的積溫為8200益。建筑布局時應采取措施加強場地內過渡季和夏季的通風效果,保證空氣流動通暢,及時排出建筑散熱及污染物。可運用計算流體力學(CFD)手段對場地風環境進行模擬預測,指導場地規劃設計,最終達到設計要求。
5建筑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住宅建筑不得采用現行國家標準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 規定的特別不規則或嚴重不規則的建筑形體。
5.1.2 住宅建筑的主要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5.1.3各朝向的單一朝向窗墻比,南、北向不應大于0.4;東、西向不應大于0.3。當設計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其空調年耗電指數(或耗電量)不應超過參照建筑的空調年耗電指數(或耗電量)。
5.1.4住宅建筑的天窗面積不應大于屋頂總面積的4%,傳熱系數不應大于4.0W/(m2·K),遮陽系數不應大于0.40。當設計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其空調年耗電指數(或耗電量)不應超過參照建筑的空調年耗電指數(或耗電量)。
5.1.5 建筑造型要素應簡約,且無大量裝飾性構件,建筑功能和技術的要求應合理,不宜采用純裝飾性構件,應對具有太陽能集熱、遮陽、導光、導風、載物、輔助綠化等功能的建筑室外構件進行建筑一體化設計。
5.1.6 建筑照明設計避免產生光污染,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 的規定。
條文說明:
5.1.1 建筑形體指建筑平面形狀和立面、豎向剖面的變化。住宅建筑設計應重視其平面、立面和豎向剖面的規則性及其經濟合理性,優先選用規則的形體。
建筑形體的規則性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的有關規定進行劃分,一般劃分為規則、不規則、特別不規則、嚴重不規則。為實現相同的抗震設計目標,形體不規則的建筑,要比形體規則的建筑耗費更多的結構材料。不規則程度越高,性能設計要求越高,對結構材料的消耗量越多,不利于節材。
5.1.2 建筑朝向的選擇,涉及氣候條件、地理環境、建筑用地情況等,需結合各種設計條件綜合考慮,因地制宜地確定合理范圍。選擇的總原則是:在節約用地的前提下,建筑朝向設計應節能優先,在特殊情況下,可結合項目所在地的自然景觀條件進行設計。
海南省地處熱帶北緣,夏季盛行東南風,住宅建筑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有利于建筑自然通風,增加居住的舒適度。此外,海南省夏季太陽高度角高,日照時間長,南北朝向的建筑物可以減少夏季太陽輻射得熱,降低空調制冷能耗,有利于建筑節能。
5.1.3 強制性條文。本條內容與現行行業標準《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2012 強制性條文第 4.0.4 條等同。海南省太陽輻射強度大,建筑全年空調制冷需求大,而普通窗戶的保溫隔熱性能比外墻差很多,過大的窗墻比將使大量的太陽輻射通過窗戶進入室內,增加建筑空調制冷能耗,不利于建筑節能。從節能角度出發,對海南省住宅建筑各朝向窗墻比做了限制。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 的規定,各個朝向的墻面積應為各個朝向的立面面積,立面面積應為層高乘以開間定位軸線的距離。當前面有凹凸時應忽略凹凸,當墻面整體的方向有變化時,應根據軸線的變化分段處理。
如果所設計住宅建筑的窗墻比不能完全符合本條的規定時,必須采用本章 5.6 節的對比評定法來判定該建筑是否滿足節能要求。采用對比評定法時,參照建筑的各朝向窗墻比必須符合本條文的規定。
5.1.4 強制性條文。本條內容與現行行業標準《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2012 強制性條文第 4.0.6 條等同,對保證住宅建筑節能目標的實現非常關鍵。
天窗面積越大,或天窗熱工性能越差,建筑物能耗也越大,對節能是不利的。隨著住宅建筑形式多樣化和居住者需求的提高,在平屋面和斜屋面上開天窗的建筑越來越多。有關研究顯示,當天窗面積占整個屋頂面積 4%,天窗傳熱系數 K越4.0W/(m2·K),遮陽系數SC越0.5 時,其能耗只比不開天窗建筑物能耗多 1.6%左右,對節能總體效果影響不大,但對開天窗的房間熱環境影響較大,因此對天窗的面積和熱工性能做出規定。
對于那些需要增加視覺效果而加大天窗面積,或采用性能差的天窗的建筑,各項參數不能完全符合本條文的規定時,則必須采用本章 5.6 節的對比評定法來判定該建筑是否滿足節能要求。采用對比評定法時,參照建筑的天窗面積和天窗熱工性能必須符合本條的規定。
5.1.5 建筑體型過于追求形式新異和繁復的裝飾,有可能造成結構不合理、空間浪費、功能使用不便或構造過于復雜等情況,引起建造材料的大幅增加或運營費用過高。這些做法不符合綠色建筑節約資源的原則,應該在設計中予以避免。
沒有功能的純裝飾性構件主要包括:不具備遮陽、導光、導風、載物、輔助綠化等作用的飄板、格柵和構架;單純為追求標志性效果的塔、球、曲面等異型構件;高度超過標準要求 2 倍以上的女兒墻等。
住宅建筑純裝飾性構件的造價不應高于所在單棟建筑總造價的 2%。
5.1.6 建筑物光污染包括建筑反射光(眩光)、夜間的室外夜景照明以及廣告照明等造成的光污染。光污染產生的眩光會讓人感到不舒服,還會使人降低對燈光信號等重要信息的辨識力,甚至帶來道路安全隱患。
光污染控制對策包括降低建筑物表面 (玻璃和其他材料、涂料)的可見光反射比,合理選配照明器具,采取防止溢光措施等。室外夜景照明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2008 第 7 章關于光污染控制的相關要求。
5.2 圍護結構設計
5.2.1住宅建筑屋頂和外墻的傳熱系數和熱惰性指標應符合表5.2.1的規定,當設計的南、北外墻不符合表5.2.1的規定時,其空調年耗電指數(或耗電量)不應超過參照建筑的空調年耗電指數(或耗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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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住宅建筑 1~9 層的外窗的氣密性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T 7106中規定的 4 級水平;10 層及 10 層以上外窗的氣密性能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T 7106中規定的 6 級水平。建筑外窗的建筑物理性能分級見附錄 B。
5.2.3 住宅建筑外窗平均綜合遮陽系數應符合表5.2.3的規定。當設計建筑的外窗不符合表5.2.3的規定時,建筑的空調年耗電指數(或耗電量)不應超過參照建筑的空調年耗電指數(或耗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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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住宅建筑的東、西向外窗應采取建筑外遮陽措施,建筑外遮陽系數SD不應大于0.8。外遮陽設施應優先考慮與建筑一體化設計,結構安全可靠。
5.2.5 住宅建筑南、北向外窗應采取建筑外遮陽措施,建筑外遮陽系數 SD 不應大于 0.9。當采用水平、垂直或綜合建筑外遮陽構造時,外遮陽構造的挑出長度不應小于表 5.2.5A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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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住宅建筑的屋頂和外墻宜采用下列隔熱措施,隔熱措施的當量附加熱阻值應按表 5.2.6 取值:
1 反射隔熱外飾面;
2 屋頂內設置貼鋁箔的封閉空氣間層;
3 屋面蓄水;
4 屋面遮陽;
5 屋面種植;
6 東、西外墻采用花格構件或植物遮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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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窗口的建筑外遮陽系數 SD 可采用本標準附錄 A 的簡化方法計算,取夏季的建筑外遮陽系數。窗口上方的上一樓層陽臺或外廊應作為水平遮陽計算;同一立面對相鄰立面上的多個窗口形成自遮擋時應逐一窗口計算。典型形式的建筑外遮陽系數可按表5.2.7 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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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建筑幕墻設計應考慮光反射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玻璃幕墻可見光反射比不大于 0.2。
條文說明:
5.2.1 強制性條文。本條內容與現行行業標準《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2012 強制性條文第 4.0.7 條等同,旨在保證住宅建筑節能舒適。
圍護結構的 K、D 值直接影響空調房間冷負荷大小,也直接影響建筑能耗。海南省太陽高度角較高,東、西外墻和屋頂在夏季均是太陽輻射較大的部位,頂層及緊挨東、西外墻的房間較其他房間得熱更多。為保證每個住戶獲得基本一致的節能效果,有必要對屋頂及東、西外墻規定一個最低限制要求。
海南省外圍護結構的自保溫隔熱體系,如加氣混凝土、頁巖多孔磚、陶?;炷量招钠鰤K、自隔熱砌塊等材料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這類砌塊不僅滿足本條文的要求,同時也符合國家的墻改政策,結合地區特點,對使用重質外墻時,應按照表 5.2.1 中對應級別進行控制。此外,為鼓勵使用適用本地區氣候特點的輕質材料或非輕質自隔熱節能墻材,對輕質圍護結構只限制傳熱系數的 K 值,而不對 D 值做相應限定。
5.2.2 為了保證住宅建筑的節能和安全,海南省夏季炎熱,雨量充沛,多熱帶風暴和臺風襲擊,多有大風、暴雨天氣,要求外窗及陽臺門具有良好的氣密性能,一方面保證夏季在開空調時室外熱空氣不要過多地滲漏到室內,另一方面也是保證建筑使用安全。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T7106 規定的 4 級對應的空氣滲透數據為:在 10Pa 壓差下,每小時每米縫隙的空氣滲透量不在 2.0m3~2.5m3 之間和每小時每平方米的空氣滲透量在 6.0m3~7.5m3 之間;6 級對應的空氣滲透數據為:在 10Pa 壓差下,每小時每米縫隙的空氣滲透量在1.0m3~1.5m3 之間和每小時每平方米的空氣滲透量在 3.0 m3~4.5m3之間。
5.2.3 強制性條文。本條內容與現行行業標準《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2012 強制性條文第 4.0.8 條等效,旨在保證住宅建筑節能舒適。
海南省全年建筑總能耗以夏季空調能耗為主,夏季空調能耗中太陽輻射引起的空調能耗比例較大。數據分析顯示,海南省住宅建筑要達到 50%的節能率,外窗可實現的節能要達到 20%左右。如果窗戶的遮陽系數越小,透過窗戶進入室內的太陽輻射熱越少,對降低空調負荷越有利。由此可見,海南省住宅建筑節能設計,外窗遮陽設計非常關鍵。
本條文提出了建筑平均窗地面積比 CMF(或平均窗墻面積比CMW)參數,使其與外墻 K、D 等參數形成對應關系,旨在簡化建筑節能設計。計算建筑物的 CMF 和 CMW 時,應只計算住宅建筑的地上居住部分,而不應包含建筑中的非居住部分,如底層商業或設備用房等。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建筑平均窗地面積比 CMW 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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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外窗平均綜合遮陽系數 SW 時,根據不同朝向遮陽系數對建筑能耗的影響程度,各個朝向的權重系數分別為:東、南朝向取1.0,西朝向取 1.25,北朝向取 0.8。SW 的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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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強制性條文。本條內容與現行行業標準《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2012 強制性條文第 4.0.10 條等效并有補充,旨在保證住宅建筑節能舒適。
目前住宅建筑外窗遮陽設計中,出現了過分提高和依賴窗自身的遮陽能力輕視窗口建筑構造遮陽的設計勢頭,導致大量的外窗普遍缺少窗口應有的防護作用,特別是住宅開窗通風時窗口既不能遮陽也不能防雨,偏離了建筑外遮陽技術的初衷。本條明確提出住宅建筑東西向外窗必須采取外遮陽措施,建筑外遮陽系數不應大于 0.8。
對海南省住宅建筑而言,自然通風是降低建筑空調能耗、提高室內舒適性的重要手段,在夏季應多利用自然通風進行室內降溫,因此單純依靠窗自身的遮陽能力不能適應開窗通風時的遮陽需要,對自然通風狀態來說窗自身遮陽是一種相對不可靠做法。因此,海南省住宅建筑應優先采用建筑構造遮陽,其次考慮窗口采用安裝構件的遮陽方式,且建筑外遮陽設施應與建筑一體化設計,保證遮陽設施的結構安全性。
窗口設計時,可以通過設計窗眉(套)、窗口遮陽板等建筑構造,或在設計的凸窗洞口縮進窗的安裝位置留出足夠的遮陽挑出長度等一系列經濟技術合理可行的做法滿足本規定,即本條文在執行上普遍不存在技術難度,只有對當前流行的凸窗(飄窗)形式產生一定影響。由于凸窗可少許增大室內空間且按當前各地行業規定其不計入建筑面積,于是這種窗型流行很廣,但因其相對增大了外窗面積或外圍護結構的面積,導致了房間熱環境的惡化和空調能耗增高以及窗邊熱脹開裂、漏雨等一系列問題也引起了行業的廣泛關注。本條從建筑節能角度出發,針對窗口的外遮陽設計,規定了遮陽構造的設計限值。
5.2.5 本條文規定建筑外遮陽挑出長度的最低限值和規定建筑外遮陽系數的最高限值是等效的,當不具備執行前者條件時才執行后者。規定的限值,兼顧了遮陽效果和構造實現的難易。計算表明,當外遮陽系數為 0.9 時,采用單層透明玻璃的普通鋁合金窗,綜合遮陽系數 SW 可下降到 0.81~0.72,接近中空玻璃鋁合金窗的自身遮陽能力,此時對 1.5m*1.5m 的外窗采用綜合式(窗套)外遮陽時,挑出長度不超過 0.2m,這一尺度恰好與南方地區 200mm 厚墻體居中安裝外窗,窗口做 0.1m 的挑出窗套時的尺寸相吻合[圖5.2.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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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 5.2.5B 所示,在規定建筑外遮陽系數限值 0.9 時,單獨采用水平遮陽或單獨采用垂直遮陽,所需的挑出長度均較大,對于1.5m*1.5m 的外窗一般需要挑出長度在 0.20m~0.45m 范圍,而采用綜合遮陽形式(窗套、凸窗外窗口)時所需的挑出長度最小,南、北朝向均需挑出 0.15m~0.20m 即可,這一尺度也適合凸窗形式的改良[圖 5.2.5(b)]。
條文中建筑外遮陽系數不應大于 0.9 的規定,是針對當建筑外窗不具備遮陽挑出條件時,可以按照本要求,在窗口范圍內設計其他外遮陽設施。如對于在單邊外廊的外墻上設置的外窗不宜設置挑出長度較大的外遮陽板時,設計采用在窗外側嵌入固定式百葉窗、花格窗等固定式遮陽設施也可以符合本條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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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本條文所列的集中屋頂和外墻的節能措施,一方面是鼓勵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的設計思想,另一方面也是很好的契合本地的氣候資源特點而提出的。這些措施的節能效果經過測試、模擬和實際應用證明是可靠且有效的。
采用淺色飾面材料(如淺色粉刷,涂層和面磚等)的屋頂外表面和外墻面,在夏季能反射較多的太陽輻射熱,從而能降低室內的太陽輻射得熱量和圍護結構內表面溫度。當白天無太陽時和在夜晚,淺色圍護結構外表面又能把圍護結構的熱量向外界輻射,從而降低室內溫度。但淺色飾面的耐久性問題需要解決,目前的許多飾面材料并沒有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時間長了仍然會使得太陽輻射吸收系數增加,因此把太陽輻射吸收系數小于 0.4 的材料一律按照 0.4 的材料對待,從而不致過分夸大淺色飾面的作用。
目前,仍有些地區習慣采用帶有空氣間層的屋頂和外墻,架空大階磚通風屋頂受女兒墻遮擋影響效果較差,且習慣上也逐漸被成品的帶腳隔熱磚所取代,其隔熱效果也可以近似為封閉空氣間層。研究表明封閉空氣間層的傳熱量中輻射換熱比例約占 70%,采用帶鋁箔的空氣間層目的在于提高其熱阻,貼敷單面鋁箔的封閉空氣間層熱阻值提高 3.6 倍,節能效果顯著。值得注意的是,當采用單面鋁箔空氣間層時,鋁箔應設置在室外側的一面。
遮陽屋面是現代建筑設計中利用屋面作為活動空間所采取的一項有效的防熱措施,也是一項建筑圍護結構的節能措施。本標準建議兩種做法:本標準建議兩種做法:采用百葉板遮陽棚的屋面[圖5.2.6-1]和采用爬藤植物遮陽棚的屋面[圖 5.2.6-2]。測試表明,夏季頂層空調房間屋面做有效的遮陽構架,屋頂熱流強度可以降低約50%,如果熱流強度相同時,做有效遮陽的屋頂熱阻值可以減少60%,同時屋面活動空間的熱環境會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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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現行行業標準《玻璃幕墻光學性能》GB/T18091-2000 將玻璃幕墻的光污染定義為有害光反射,規定玻璃幕墻可見光反射比不大于 0.3。住宅建筑應減少使用玻璃幕墻,若使用玻璃幕墻時,其可見光反射比應不大于 0.2。
5.3 自然通風設計
5.3.1外窗(包含陽臺門)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房間地面面積的 10%或外窗面積的45%。戶內有兩個及以上衛生間,應至少一個明衛。
5.3.2 住宅建筑應能自然通風,每戶至少應有一個居住房間通風開口和通風路徑的設計滿足自然通風要求。
5.3.3 可采用下列措施加強住宅建筑內部的自然通風:
1 設有中庭的建筑宜在適宜季節利用煙囪效應引導熱壓通風;
2 設置通風器,有組織地引導自然通風。
條文說明:
5.3.1 強制性條文。本條內容與現行行業標準《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2012 強制性條文第 4.0.13 條等同并有補充,旨在強調南方地區住宅建筑應能依靠自然通風改善房間熱環境,縮短房間空調設備使用時間,發揮節能作用。房間實現自然通風的必要條件是外門窗有足夠的通風開口,因此本條文從通風開口方面做出了規定。
《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 規定了每套住宅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地面面積的 5%。針對南方地區自然通風對建筑節能的重要性,深圳地區在地方節能標準中把這一指標提高到了 10%。
且隨著用戶節能意識的提高,使用需求已經逐漸從盲目追求大玻璃窗小開啟扇,向追求門窗大開啟以加強自然通風效果轉變,因此將指標值提升至 10%。具體執行時,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含住宅建筑中的物管用房、社區服務用房)地下室、半地下室耗能房間或大于 5m2 的儲藏室等無法滿足外窗可開啟面積要求時,可不執行,但應采取其他通風措施,滿足房間的通風要求;
2 住宅建筑中的地上物管用房、社區用房等耗能房間應執行;
3 含躍層的住宅建筑,與客廳相通的樓梯間應為耗能房間,該樓梯間可不執行;
4 當封閉陽臺納入建筑節能計算時,視為耗能房間,外窗可開啟面積按封閉陽臺可開啟的全部透光外窗面積計算;當封閉陽臺不納入節能計算時,可開啟面積按封閉陽臺內的可開啟透光陽臺門(窗)面積計算;
5、臥室、書房、起居室等外窗,其外窗的面積相對較大,通風開口面積應按不小于該房間地面面積的 10%要求設計;
6、廚房、衛生間、戶外公共區域的外窗,其通風開口面積應按不小于外窗面積的 45%設計;
7 當平開門窗、懸窗、翻轉窗的最大開啟角度小于 45毅時,通風開口面積應按外窗可開啟面積的 1/2 計算;
8 對 18 層以上的戶型,不需核算外窗面積。
5.3.2 房間通風路徑的形成受平面和空間布局、開口設置等建筑因素影響,也受自然風來流風向等環境因素影響,實際的通風路徑是十分復雜和多樣的,但當建筑單元內戶型平面及對外開口(門窗洞口)形式確定后,對于任何一個可以滿足自然通風設計條件的房間,都必然具有一條合理的通風路徑。海南地區屬于海洋性季風氣候,受季風、海洋和山地形成的局地風以及城市居住形態等影響,住宅建筑任何朝向的外窗均有迎風的可能,因此,按窗口進風設計房間通風路徑,符合海南地區居住區風環境特點。
房間可滿足自然通風的設計條件為:
1 當房間由可開啟外窗進風時,能夠從戶內(廳、廚房、衛生間等)或戶外公用空間(走道、樓梯間等)的通風開口或洞口出風,形成房間通風路徑;
2 房間通風路徑上的進風開口和出風開口不應在同一朝向;
3 當戶門設有常閉式防火門時,戶門不應作為出風開口。
要求每戶至少有一個房間具備有效的通風路徑,是對住宅建筑自然通風設計的最低要求。建筑自然通風設計時,在滿足本條基本要求時,可采取有效措施優化建筑布局,提高戶內自然通風效果。
5.3.3 中庭的熱壓通風,是從中庭底部從室外進風,從中庭頂部排出。
5.4 采光設計
5.4.1主要功能房間的采光系數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50033的要求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建筑的臥室、書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間的房間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 1/6。
2 當房間窗地面積比小于1/5時,外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不應小于0.40。
5.4.2 可采用下列措施改善室內的天然采光效果:
1 采用采光井、采光天窗、下沉廣場、半地下室等措施;
2 采用反光板、散光板、棱鏡玻璃、集光導光設備等措施。
條文說明:
5.4.1 強制性條文。本條參考現行行業標準《夏熱供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2012 強制性條文第 4.0.5 條,并結合現行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2014 第 8.2.6 條的要求設置。
充足的天然采光有利于人的視覺作業和心理健康,同時也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一般情況下住宅建筑各房間的采光系數與窗地面積比密切相關,因此規定臥室、書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間的房間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 1/6??紤]到海南地區的廚房、衛生間常設在內凹部位,朝外的窗主要用于通風,采光系數很低,所以不對廚房、衛生間提出要求。
當主要房間窗地面積比較小時,外窗玻璃的遮陽系數要求也不高。因為窗戶較小,玻璃的可見光投射比不能太小,否則采光很差,所以提出可見光透射比不小于 0.4 的要求。
5.4.2 建筑功能的復雜性和土地資源的緊缺,使建筑進深不斷加大,為了滿足人們心理和生理上的健康需求并節約人工照明的能耗,就要通過一定技術手段將天然光引入地上采光不足的建筑空間和地下建筑空間內部。如可以采用反光板、棱鏡玻璃窗等措施將室外光線傳輸到進深較大的室內空間。無天然采光的大空間室內,可使用導光管技術,將陽光從屋頂引入,以改善室內利用自然光節省白天人工照明能耗。
在地下室設計下沉式庭院,或使用窗井、采光天窗能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并可節省白天人工照明能耗,創造健康的光環境。當地下車庫的覆土厚度達到 3 米以上時,使用鏡面反射式導光管效率較低,不宜采用。光導纖維導光系統成本較高,可少量使用。
5.5 隔聲降噪設計
5.5.1 住宅建筑中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噪聲級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5.5.2 住宅建筑主要功能房間的外墻、隔墻、樓板和門窗的隔聲性能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 中的低限要求。
5.5.3 建筑平面、空間布局合理,沒有明顯的噪聲干擾。并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建筑平面設計時,當臥室、起居室(廳)布置在噪聲源一側時,外窗應采取隔聲降噪措施;
2 當居住空間與可能產生噪聲的房間相鄰時,分隔墻和分隔樓板應采取隔聲降噪措施;
3 當內天井、凹天井中設置相鄰戶間窗口時,宜采取隔聲降噪措施;
4 起居室(廳)不宜緊鄰電梯布置。受條件限制起居室(廳)緊鄰電梯布置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條文說明:
5.5.1 強制性條文。環境噪聲對人們身心會造成諸多危害?,F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 對主要功能房間室內噪聲級提出了低限標準值和高要求標準值。住宅建筑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噪聲級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 中的低限要求(平均值按四舍五入取整,詳見表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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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隔聲降噪設計應該從總平面設計、單體建筑的平剖面設計、圍護結構的選型以及控制設備、管道的振動、噪聲等方面采取措施,并貫穿所有設計階段。建筑的外墻、內墻、樓(地)面、頂板(屋面板)、門窗,這些都是噪聲的傳入途徑,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對各個部位進行構造設計。
5.5.2 外墻、隔墻、樓板和門窗的隔聲性能直接決定了環境噪聲對室內環境的影響?,F行國家標準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 將住宅建筑的墻體、門窗、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以及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提出了低限標準值和高要求標準值。住宅建筑主要功能房間的外墻、隔墻、樓板和門窗的隔聲性能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 中圍護結構隔聲標準的低限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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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采取動靜分區的設計原則,在建筑設計、建造和設備系統設計、安裝的過程中全程考慮建筑平面和空間功能的合理安排,并在設備系統設計時就考慮其引起的噪聲與振動控制手段和措施,從建筑設計上將對噪聲敏感的房間遠離噪聲源、從噪聲源開始實施控制,往往是最有效和經濟的方法。
在住宅設計時,居住空間與可能產生噪聲的房間相鄰布置,分隔墻或樓板采取隔聲降噪措施十分必要。不宜將有噪聲和振動的設備用房設置在房間的直接上層或下層。如果受條件限制必須相鄰時,則應采取有效的隔聲、隔振措施確保有安靜要求的房間不受影響。
建筑的機電設備如電梯、水泵、空調機組等應選用低噪聲產品,并采取綜合方法對設備、管道進行噪聲和振動控制。盡量避免起居室(廳)緊鄰電梯井道和電梯機房布置。當受條件限制起居室(廳)緊鄰電梯井道、電梯機房布置時,需要采取提高電梯井壁隔聲量的有效的隔聲、減振技術措施,需要采取提高電梯機房與起居室(廳)之間隔墻和樓板隔聲量的有效的隔聲、減振技術措施,需要采取電梯軌道和井壁之間設置減振墊等有效的隔聲、減振技術措施。
管道減振主要是通過管道與相關構件之間的軟連接來實現的,與基礎減振不同,管道內的介質振動的再生貫穿整個傳遞過程,所以管道減振措施也一直延伸到管道的末端。管道與樓板或墻體之間采用彈性構件連接,可以減少噪聲的傳遞。
空調系統、通風系統的管道必須設置消聲器,靠近機房的固定管道應做減振處理,管道的懸吊構件與樓板之間應采用彈性連接。
管道穿過墻體或樓板時應設減振套管或套框,套管或套框內徑大于管道外徑至少 50mm。
給排水系統可通過下列方式降低噪音:
1 合理確定給水管管徑,管道內水流速度符合《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 的規定;
2 選用內螺旋排水管、芯層發泡管等有隔音效果的塑料排水管;
3 優先選用虹吸式沖水方式的坐便器;
4 降低水泵房噪音:選擇低轉速(1450 轉/分)水泵、屏蔽泵等低噪音水泵;水泵基礎設減振、隔振措施;水泵進出管上裝設柔性接頭;水泵出水管上采用緩閉式止回閥;與水泵連接的管道吊架采用彈性吊架等。
另外,應選用低噪聲的變配電設備,發電機房采取可靠的消聲、隔聲降噪措施。對產生振動的設備基礎應采取隔振措施?;A隔振主要是消除設備沿建筑構件的固體傳聲,是通過切斷設備與設備基礎的剛性連接來實現的。目前國內的減振裝置主要包括彈簧和隔振墊兩類產品?;A隔振裝置宜選用定型的專用產品,并按其技術資料計算各項參數,對非定型產品,應通過相應的實驗和測試來確定其各項參數。
5.6 建筑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的綜合判斷
5.6.1 住宅建筑的節能設計可采用“對比評定法”進行綜合判斷。當所設計的建筑不能完全符合標準第5.1.3條、第5.1.4條、第5.2.1條和第 5.2.3 條的規定時,必須采用“對比評定法”對其進行綜合判斷。綜合判斷的指標可采用空調年耗電指數,也可直接采用空調年耗電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用空調年耗電指數作為綜合判斷指標時,所設計建筑的空調年耗電指數不得超過參照建筑的空調年耗電指數,即應符合式5.6.1-1 的規定:
ECF≤ECFref (5.6.1-1)
式中:ECF———所設計建筑的空調年耗電指數;
ECFref———參照建筑的空調年耗電指數。
2 當用空調年耗電量指標作為綜合判斷指標時,所設計建筑的空調年耗電量不得超過參照建筑的空調年耗電量,即應符合式 5.6.1-2 的規定:
EC≤ECref (5.6.1-2)
式中:EC———所設計建筑的空調年耗電量;
ECref———參照建筑的空調年耗電量。
3 對節能設計進行綜合判斷的建筑,其天窗的遮陽系數和傳熱系數應符合本標準第 5.1.4 條的規定,屋頂、東西墻的傳熱系數和熱惰性指標應符合本標準第 5.2.1 條的規定。
5.6.2 參照建筑應按以下規定確定:
1 參照建筑的建筑形狀、大小和朝向均應與設計建筑完全相同;
2 參照建筑各朝向和屋頂的開窗洞口面積應于所設計建筑相同,但當所設計建筑某個朝向的窗(包括屋頂的天窗)洞面積超過本標準第5.1.3 條、第 5.1.4 條的規定時,參照建筑該朝向(或屋頂)的窗洞口面積應減小到符合本標準第 5.1.3 條、第 5.1.4 條的規定;
3 參照建筑外墻、外窗和屋頂的各項性能指標應為本標準第5.2.1 條和第 5.2.3 條規定的最低限值。其中墻體、屋頂外表面的太陽輻射吸收系數應取 0.7;當所設計建筑的墻體熱惰性指標大于2.5 時,參照建筑的墻體傳熱系數應取 1.5W/(m2·K),屋頂的傳熱系數應取 0.9W/(m2·K);當所設計建筑的墻體熱惰性指標小于 2.5 時,參照建筑的墻體傳熱系數應取 0.7W/(m2·K),屋頂的傳熱系數應取0.4W/(m
2·K)。
5.6.3 建筑節能設計綜合判斷指標的計算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計算溫度應取 26益;
2 室外計算氣象參數應采用本地典型氣象年數據;
3 換氣次數應取 1.0 次/h;
4 空調設備的額定能效比應取 3.0;
5 室內不應考慮照明得熱和其他內部得熱;
6 建筑面積應按墻體中軸線計算;計算體積時,墻仍按中軸線計算,樓層高度應按樓板面至樓板面計算;外表面積的計算應按墻體中軸線和樓板面計算;
7 當建筑屋頂和外墻采用反射隔熱外飾面(籽<0.6)時,其計算用的太陽輻射吸收系數應取按本標準附錄 C 修正之值,且不得重復計算其當量附加熱阻。
5.6.4 建筑的空調年耗電量應采用動態逐時模擬的方法計算。
條文說明:
5.6.1 本條給出了對熱工性能進行權衡判斷的基本條件和門檻,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局部強,局部弱”的情況出現,這樣既可保證該建筑圍護結構各部分均具有良好的熱工性能,同時有利于進行建筑節能管理。
5.6.2“參照建筑”是進行對比評定時確定的與所涉及建筑相應的節能建筑。首先,參照建筑必須在大小、形狀、朝向、平面劃分及使用功能等于設計的實際建筑完全相同,并滿足第 5 章相關條文規定的最低要求,這樣參照建筑就是剛好滿足節能要求的建筑。引入參照建筑的概念就在不同建筑之間建立了一個公平合理的對比標準。
5.6.3 本條規定了進行建筑節能綜合評價時的統一條件,主要是為了在不同建筑之間建立起一個公平合理的標準,簡化審查工作量。
5.6.4 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2012 規定空調冷負荷的計算需要采用動態計算方法。為了與該規定保持一致,本條文規定建筑的空調年耗電量采用動態模擬的方法計算。本標準所采用的動態模擬計算方法是反應系數法。
6結構設計
6.1 一般規定
6.1.1 結構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統一標準》GB50068 的規定,結構構件的抗力和耐久性應滿足相應使用年限的要求。
6.1.2 地基基礎設計應結合海南省實際情況,堅持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據勘察結果、結構特點及使用要求,綜合考慮施工條件、場地環境和工程造價等因素,對地基基礎設計方案及其構件進行優化設計,節省基礎材料用量。
條文說明:
6.1.1 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 所采用的設計基準期為 50 年,該標準規定了普通房屋和構筑物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 50 年、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 100 年。結構的生命周期越長,單位時間內對資源消耗、能源消耗和環境影響越小,綠色性能越好。而我國建筑的平均使用年限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普遍偏短,因此提倡適當延長結構的使用年限。目前國家標準規定的結構可靠度是針對 50 年設計使用年限的基本要求,設計時可根據業主和建筑結構的實際情況,合理、適當地提高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同時結構構件的抗力和耐久性設計應滿足相應設計使用年限的要求。
6.1.2 地基基礎工程在建設成本中占有較大比例,應對地基基礎設計進行多方案比選,采用建筑材料消耗少的設計方案,因地制宜,從結構合理、施工安全、節省材料、施工對環境影響小等多方面進行優化設計。同時,建筑地基基礎設計有較強的地域性,應結合工程建設場地的地質情況及結構特點,綜合考慮節材、施工、環境及造價等因素,優化設計,節省材料。
6.2主體結構設計
6.2.1結構設計應在滿足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的前提下,優先考慮資源消耗少、環境影響小的建筑結構體系,并充分考慮節省材料、施工安全、環境保護等措施。
6.2.2應適當提高結構構件布置和設計對變換建筑室內空間使用功能改變隔墻布置的適應性。
條文說明:
6.2.1 結構體系應根據建筑功能、高度、形體,采用受力合理、抗震性能良好的結構體系,能夠以較少的材料、較小的環境影響代價滿足建筑要求。結構體系的選擇,應從因地制宜、節約材料、施工方便安全且環保等方面進行論證。
6.2.2 結構構件布置和設計應在滿足現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基礎上,適當考慮預期使用功能的改變或隔墻布置的變化,提高結構對建筑功能變化的適應性,盡量避免因建筑改變造成對大量結構構件的拆改和加固。
6.3建筑材料
6.3.1不得采用國家和海南省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6.3.2現澆混凝土應采用預拌混凝土。
6.3.3 合理采用高強建筑結構材料,高強鋼筋和鋼材的類型、強度和使用比例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混凝土結構中梁、柱縱向受力普通鋼筋應采用不低于400MPa 級的熱軋帶肋鋼筋;
2 6 層以上混凝土結構,400MPa 級及以上受力普通鋼筋(包括梁、柱、墻、板、基礎等構件中的縱向受力筋及箍筋)的用量應達到鋼筋總量的 85%以上;
3 對于鋼結構,Q345 及以上高強鋼材的用量應達到鋼材總量的 70%以上;
4 對于混合結構,混凝土結構部分 400MPa 級及以上受力普通鋼筋用量應達到鋼筋總量的 85%以上;鋼結構部分,Q345 及以上高強鋼材用量應達到鋼材總量的 70%以上。
6.3.4 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使用可再利用建筑材料和可再循環建筑材料,其質量之和占建筑材料總質量的比例不應小于 6%。
條文說明:
6.3.1 一些建筑材料及制品在使用過程中不斷暴露出問題,已被證明不適宜在建筑工程中應用,或者不適宜在某些地區的建筑中使用。綠色建筑中不應采用國家和當地有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項目選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應符合《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 659 號)和《墻體保溫系統與墻體材料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 1338 號)、以及海南省的相關規定。
6.3.2 現澆混凝土施工采用預拌混凝土在我國已經比較普遍,應用技術也較為成熟。與現場攪拌混凝土相比,預拌混凝土產品性能穩定,易于保證工程質量,且采用預拌混凝土能夠減少施工現場噪聲和粉塵污染,節約能源、資源,減少材料損耗。
預拌混凝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預拌混凝土》GB/T 14902 的規定。
6.3.3 采用高強混凝土可以減小構件截面尺寸和混凝土用量,增加使用空間。普通樓板及層數較低的結構可采用普通混凝土。
采用高強鋼材可減輕結構自重,減少材料用量。在普通混凝土結構中,受力鋼筋優先選用 400MPa 級的熱軋帶肋鋼筋??估姸冗_到 400MPa 級及以上的熱軋帶肋鋼筋,具有強度高、綜合性能優的特點,用高強鋼筋替代目前大量使用的 335MPa 級熱軋帶肋鋼筋,平均可節約鋼材 12%以上。在預應力混凝土結構中,宜使用高強螺旋肋鋼絲以及三股鋼絞線。
6.3.4 建筑材料的循環利用是建筑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的重要內容。
可再利用材料是指在不改變所回收物質形態的前提下,可以進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經過再組合、再修復后再利用的材料(包括料石、管道、預制混凝土板、木材、鋼材、部分裝飾材料等)??稍傺h材料是指對無法進行再利用的材料,通過改變物質形體生成另一種材料,即可實現多次循環利用的材料(包括鋼、鑄鐵、銅、銅合金、鋁、鋁合金、不銹鋼、玻璃、塑料、石膏制品、木材、橡膠等)。
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使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環利用材料,可以減少生產加工新材料帶來的資源、能源消耗和環境污染,具有良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7暖通空調設計
7.1 一般規定
7.1.1 采用集中式空調方式或戶式(單元式)中央空調的住宅建筑應進行逐時逐項冷負荷計算;采用集中式空調方式的住宅建筑,應設置分室(戶)溫度控制及分戶冷量計量設施。
7.1.2 住宅建筑空調方式及設備的選擇,應根據建筑規模、本省當地資源情況、可再生能源利用政策,充分考慮節能、環保因素,并經技術經濟性分析后確定。
7.1.3 住宅建筑臥室、起居室等重要功能區域通風與空調工況下的氣流組織設計合理,應滿足熱環境設計參數要求。
條文說明:
7.1.1 強制性條文。本條內容與現行行業標準《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2012 強制性條文第 6.0.2 條等同。2008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睂τ诤D系貐^采取集中空調供冷時,也應計量收費,增強居民節能意識。在涉及具體空調節能設計時,可以參考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 中的有關規定。
7.1.2 對于住宅建筑采用集中空調系統方式還是分戶空調方式,應根據海南地區能源、環保等因素,通過詳細的技術經濟分析來確定。同時,住宅建筑空調設備的投資和運行,還要考慮用戶對設備及運行費用的承擔能力。
7.1.3 通風或空調工況下的氣流組織應滿足功能要求,避免氣流短路或者制冷效果不佳,確保主要房間的環境參數(溫度、濕度分布,風速,輻射溫度等)達標。住宅建筑氣流組織設計應分析分體空調室內機位置與起居室窗的關系是否會造成冷風直接吹到居住者、分體空調室內機設計是否形成氣流短路或惡化室外傳熱等問題。對于土建與裝修一體化設計施工的住宅,還應校核室內空調時臥室和起居室室內熱環境是否達標。
7.2 通風設計
7.2.1 空調房間的排風宜經廚房、衛生間等非空調房間排出,充分利用排風中的冷量。
7.2.2 廚房應設置外窗和局部機械排風,就近捕集和排除炊事油煙,廚房排風應采用高空排放。當采用豎向通風道時,應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豎井泄漏的措施。
7.2.3 采用集中空調或戶式中央空調的住宅建筑,如果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宜設置高效的帶排風熱回收功能的新風系統,利用室內排風對新風進行預冷。
條文說明:
7.2.1 排風中有可利用的冷熱量,設有排風系統的宜采取措施充分進行冷熱再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7.2.2 基于我國民眾的飲食習慣,廚房油煙產生量大,若不組織有效的局部排放措施,將導致油煙在室內的無組織散逸,影響整體的居住環境水平和室內空氣質量,因此應設置外窗和局部機械排放設施。針對住宅建筑,常用的家用抽油煙機可認可為局部機械排風方式之一。
7.2.3 新風能耗約占空調系統總能耗的三分之一,減少新風能耗對建筑物節能的意義非常重大。安裝帶熱回收功能的雙向換氣裝置或帶熱回收的新風系統,能夠回收排風中可利用的冷熱量,從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采用集中空調系統的建筑,利用排風對新風進行預熱(預冷)處理,降低新風負荷。室內外溫差越大、溫差大的時間越長,排風能量回收的效益越明顯。
由于熱回收的效益與各系統使用的時間、系統的規模關系很大,所以應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分析確定是否采用以及采用何種排風能量回收形式對新風進行預冷(熱)處理。為避免交換器效率因被污染而降低和提高新風品質達到衛生要求,新風進入熱回收裝置前應裝設過濾器。
7.3 空氣調節
7.3.1 設計通風空調系統風機的單位風量耗功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 的規定。
7.3.2 集中空調的循環冷卻水系統應采用節水技術,并滿足下列要求:
1 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設置水處理裝置和化學加藥裝置;
2 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采取加大積水盤、設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的方式,避免冷卻水泵停泵時冷卻水溢出。
7.3.3 空調設備與管道保冷厚度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調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 附錄中表 K.0.2-1~表 K.0.2-2選用;室外空調設備管道發泡橡塑和硬質聚氨酯泡塑保冷層防結露厚度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調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 附錄中 K.0.3 的防結露厚度方法確定。
7.3.4 對于采用集中空調的建筑,空調末端裝置可獨立啟停的主要功能房間數量比例應達到 90%。
條文說明:
7.3.1 本條僅對設置有集中空調的住宅建筑做出要求。在實際工程中,通風系統的作用半徑不宜過大,否則應對風機的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
空調風系統和通風系統的風量大于 10000 m3/h 時,風道系統單位風量耗功率(Ws)不宜大于表 7.3.1 的數值。風道系統單位風量耗功率(Ws)應按式 7.3.1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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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本條僅對設置有集中空調的住宅建筑做出要求。風冷空調系統的冷凝排熱以顯熱方式排到大氣,并不直接耗費水資源。水冷制冷機組的冷凝排熱絕大部分以水分蒸發的形式散到大氣中,開式冷卻水系統的補水量大于蒸發量的部分主要由冷卻塔飄水、排污和溢水等因素造成。
1 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受海南地區氣候、環境的影響,冷卻水水質比閉式系統差,改善冷卻水系統水質可以保護制冷機組和提高換熱效率。通過排污和補水改善水質,耗水量大,不符合節水原則。應優先采用物理和化學手段,設置水處理裝置和化學加藥裝置改善水質,減少排污耗水量。
2 開式冷卻塔積水盤浮球閥至溢流口段的容積通常僅是為容納冷卻塔填料部分的水而設置的,不能容納冷卻水管在停泵時需要泄出的水量。冷卻水系統設計不當,高于積水盤的冷卻水管道中部分水量在停泵時泄出,啟泵時又需要補充這部分水量。為減少上述水量損失,設計時可采取加大積水盤、設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等方式,相對加大冷卻塔積水盤浮球閥至溢流口段的容積,避免停泵時的泄水和啟泵時的補水浪費。
7.3.3 本條文要求機房內冷水管保冷層厚度最低限值以及室外空調設備管道保冷層防結露厚度最低限值滿足設計要求,防止管道冷量散失及設備管道結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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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空調設備管道發泡橡塑和硬質聚氨酯泡塑保冷層防結露厚度可按下述方法確定:
1 根據海南地區的夏季空調室內計算干球溫度、最熱月平均相對濕度和管道內冷介質的溫度,查下表得到對應的潮濕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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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對最小防結露厚度進行修正,一般情況下發泡橡塑修正系數可取 1.20,聚氨酯泡塑可取 1.30。
7.3.4 本條強調室內熱舒適性的調控性,包括主動式空調末端的可調性及個性化的調節措施,總的目標是盡量滿足用戶改善個人熱舒適的差異化需求。對于集中空調的住宅建筑,由于《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比較容易達到。
7.4 冷熱源設計
7.4.1 采用名義制冷量大于 7.1kW、電機驅動壓縮機的單元式空氣調節機、風管送風式空氣調節機組時,在名義制冷工況和規定條件下,其能效比(EER)應比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 提高 6%,如表 7.4.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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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采用多聯式空調機組作為戶式集中空調機組時,所選用機組的制冷綜合性能系數[IPLV(C)]比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 提高 8%,如表 7.4.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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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采用分散式房間空調器進行空調制冷時,應選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能級》GB12021.3 和《轉速可控型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值及能源效率等級》GB21455 中規定的能效等級 2 級的節能型產品。
7.4.4 當采用蒸汽、熱水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或直燃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作為住宅小區或整棟樓的冷源機組時,所選用機組的能效比(性能系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 中的規定值。
條文說明:
7.4.1 冷水(熱泵)機組和單元式空氣調節機(名義制冷量>7.1kW)的性能系數、能效比數值均比《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強制性條文第 4.2.10 條和第 4.2.14 條的規定值提高了一個能效等級。
7.4.2 為了方便應用,表 7.4.2 為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制冷綜合性能系數[IPLV(C)]值,是在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15 標準中規定的夏熱冬暖地區的限值基礎上提高 8%計算所得的。
7.4.3 采用分散式房間空調器進行空調制冷時,這類設備一般由用戶自行采購,該條文的目的是要推薦用戶購買能效比高的產品。目前已經發布實施國家標準《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2021.3-2010 和《轉速可控型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值及能源效率等級》GB21455-2008,建議用戶選購能源效率第 2 級的節能產品。
為方便使用,表 7.4.3 列出了 GB12021.3-2010 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等級指標及節能評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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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蒸汽、熱水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及直燃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性能系數應依據《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 強制性條文設計選型。
8給排水設計
8.1 一般規定
8.1.1 給排水系統方案設計階段應制定水資源利用方案,統籌利用各種水資源。
8.1.2 給排水系統設置應合理、完善、安全。
條文說明:
8.1.1 在進行住宅建筑設計前,應充分了解項目所在區域的市政給排水條件、水資源狀況、氣候特點等實際情況,通過全面的分析研究,制定水資源利用方案,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率,減少市政供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具體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國家、海南省和相關地市相關標準與文件(如《海南經濟特區水條例》、《??谑谐鞘泄┧潘澕s用水管理條例》)規定的節水要求,項目周邊地區的水資源狀況、氣象資料、地質條件及市政設施情況說明;
2 項目概況,當項目包含多種建筑類型(如城市綜合體建筑、住宅、辦公建筑、旅館、商場和會展)時,可統籌考慮項目內的水資源情況,以確定綜合利用方案;
3 確定節水用水定額,編制水量估算表(含水量計算表)及水量平衡表,具體滿足以下要求:
1)用水定額應結合區域的總體用水情況進行考慮,參照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 的相關要求,以及海南省經濟情況、氣候條件、用水習慣和區域水專項規劃進行確定;
2)用水量估算不僅應考慮建筑室內盥洗、沐浴、沖廁、冷卻水補水、游泳池補水、空調設備補水等室內用水要素,還要綜合考慮小區或區域性的室外澆灑道路、綠化、景觀水體補水等室外用水要素;
3)使用非傳統水源時,應進行源水量和用水量的水量平衡分析,編制水量平衡表,并考慮季節變化等各種影響源水量和用水量的因素;
4 給排水系統設計方案介紹。給水系統設計方案應包括水源情況概述(包括自備水源和市政給水管網)、供水方式、給水系統分類及組合情況、分質供水情況、當水壓水量不足時所采取的措施以及防止水質污染的措施等。具體應按以下原則和要求進行編制:
1)市政供水能力、管網情況、管網環狀、支狀、接管、管徑、高程與水壓;
2)自備水源水質、處理流程、供水量與供水水質、供水水壓;
3)小區供水管網,接入小區的輸水管條數、管徑、供水體制;
4)防治水質污染措施。
5 節水器具、設備和系統說明
應對給水系統中采用的節水器具、高效節水設備和相關的技術措施進行說明,且所有項目應采用節水器具;
6 污水處理方案
按照市政部門提供的市政排水條件,靠近或在市政管網服務區域的建筑,其生活污水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系統;遠離或不能接入市政排水系統的污水,應單獨進行處理(分散處理),且應設置完善的污水收集和污水排放系統;處理后排放到附近受納水體,其水質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 的相關要求,即污水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必須達到100%;當技術經濟指標合理時,可考慮污廢水的回收再利用,自行設置完善的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
7 非傳統水源利用方案
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在進行詳細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項目是否利用雨水和再生水等水資源;當利用非傳統水源時,應進行水量平衡計算,確定具體的利用方法、規模和處理工藝流程等內容。
8.1.2 建筑給排水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范》GB 50788、《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建筑與
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建筑中水設計規范》GB5033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GB/T 1892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 50335 等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給排水系統設置的合理、完善和安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給水系統應穩定、可靠,保證所有用戶對水量和水壓的要求。
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網的壓力直接供水,加壓系統應采用節能的供水系統,如加壓設備與高位水箱聯合供水、疊壓供水、變頻供水系統等。給水系統分區合理,控制好用水點處水壓,必要時采取減壓限流的節水措施。集中熱水系統冷熱水壓力盡量平衡,并保證系統循環效果,減少調溫時浪費的水量。
2 給水水質應達到現行國家、行業標準的要求。使用非傳統水源時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對人體健康與周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3 管材、管道附件及設備等供水設施的選取和運行不應對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4 設有完善的污水收集和污水排放等設施。根據天津市總體規劃,區域內設有城市污水處理廠,其區域內的污、廢水均進入污水處理廠處理,達到標準后排放。對近期還沒有納入城市污水處理廠收水范圍的建設項目,其污廢水應按照所在區域的規定進行建設處理設施,并應符合排放要求。
5 根據地形、地貌等特點合理規劃雨水排放渠道、滲透途徑或收集回用途徑,保證排水渠道暢通,實行雨污分流,減少雨水受污染的幾率以及盡可能地利用雨水資源。
8.2 給排水系統設計
8.2.1 給水系統應充分利用市政管網的供水能力直接供水。
8.2.2 給水系統應無超壓出流現象,用水點供水壓力不高于0.20MPa,且不低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壓力。
8.2.3 景觀水體用水不得采用市政供水和地下水井供水。
8.2.4 合理銜接和引導屋面雨水、道路雨水進入地面生態設施,并采取相應的徑流污染控制措施。
8.2.5 應充分利用太陽能熱水系統滿足建筑的部分生活熱水需求。
8.2.6 新建建筑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應與建筑一體化設計、施工,與建筑物同時投入使用。既有建筑增設太陽能熱水系統應優先考慮與建筑一體化。
條文說明:
8.2.1 在市政供水管網供水量滿足要求的前提下,應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網壓力。另外,應根據小區(建筑)規劃指標、場地豎向設計和用水安全要求等因素,確定二次供水系統的規模和數量,加壓供水泵房其位置應靠近負荷中心。
8.2.2 用水器具給水額定流量是為滿足使用要求,用水器具給水配件出口,在單位時間內流出的規定出水量。流出水頭是保證給水配件流出額定流量,在閥前所需的水壓。給水配件閥前壓力大于流出水頭,給水配件在單位時間內的出水量超過額定流量的現象,稱超壓出流現象,該流量與額定流量的差值,為超壓出流量。給水配件超壓出流,不但會破壞給水系統中水量的正常分配,對用水工況產生不良的影響,同時因超壓出流量未產生使用效益,為無效用水量,即浪費的水量。因它在使用過程中流失,不易被人們察覺和認識,屬于“隱形”水量浪費,應引起足夠的重視。給水系統設計時應采取措施控制超壓出流現象,應合理進行壓力分區,并適當地采取減壓措施,避免超壓出流造成的浪費。
8.2.3 我國水資源嚴重匱乏,人均水資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 1/4,目前全國年缺水量約 400 億 m3,用水形勢相當嚴峻。為貫徹“節水”政策及避免不切實際地大量采用自來水補充景觀水體的不良行為,《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 中 4.1.5 條提出“景觀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來水和地下井水”的強制規定。
8.2.4 地面生態設施是指下凹綠地、植草溝、樹池等,即在地勢較低的區域種植植物,通過植物截流、土壤過濾滯留處理小流量徑流雨水,達到控制徑流污染的目的。屋面雨水和道路雨水是建筑場地產生徑流的重要源頭,易被污染并形成污染源,故應合理引導其進入地面生態設施進行調蓄、下滲和利用,并采取相應的截污措施,保證雨水在滯蓄和排放過程中有良好的銜接關系,保障自然水體和景觀水體的水質、水量安全。雨水收集系統的設計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 的要求。
8.2.5 海南省屬于太陽能資源較豐富地區,應在建筑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太陽能熱水系統滿足建筑的部分生活熱水需求。海南地區處于低緯度地區,全年太陽能高度角較高,太陽能熱水系統設計時應充分利用建筑屋面空間合理布置太陽能集熱板。
8.2.6 當前太陽能熱水器的設計、生產與建筑脫節,太陽能熱水器產品往往自成系統,作為后置設備在建筑上安裝使用,對建筑外觀和使用安全產生了負面影響。另一方面,因為沒有建筑師和設備工程師的參與,系統設備、管線的安裝和系統的使用功能、安全性等都與建筑一體化設計存在差距。這些狀況阻礙了太陽能熱水系統在建筑上的進一步推廣。沒有建筑師的積極參與,不能從建筑設計之初就考慮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并為設備安裝提供方便,使得太陽能熱水系統在建筑上不能得到有效地應用,為此應將太陽能熱水系統納入民用建筑規劃和建筑設計中,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驗收,與建筑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8.3 節水措施
8.3.1 應采用用水效率等級不低于 3 級的節水器具。
8.3.2 給排水系統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網漏損。管材管件應使用低阻力、耐腐蝕和耐久性能好的產品,閥門、設備應選用密閉性能好的產品,并選擇適宜的管道基礎處理方式。
8.3.3 綠化灌溉應采取噴灌、微灌等節水高效灌溉方式。
8.3.4 給水系統應按照使用用途,對廚房、衛生間、綠化、空調系統、游泳池、景觀等用水分別設置用水計量裝置,統計用水量設置。
條文說明:
8.3.1 目前我國已對部分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制定了相關標準,如《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 25501、《坐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 25502、《蹲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30717、《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 28377、《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28378、《便器沖洗閥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 28379。
因此,衛生器具的選擇可參照各個標準中用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級確定的水量或流量參數。
一般而言,公共衛生間洗手盆應采用感應式水嘴或延時自閉式水嘴,蹲式大便器、小便器宜配套采用延時自閉沖洗閥、感應式沖洗閥,坐式大便器宜采用二檔式節水型便器,水嘴、淋浴噴頭宜設置限流配件,高效節水型洗衣機、洗碗機等。
8.3.2 管網漏失水量包括閥門故障漏水量、室內衛生器具漏水量、水池、水箱溢流漏水量、設備漏水量和管網漏水量。應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避免管網漏損:
給水系統中使用的管材、管件質量應符合現行產品行業標準的要求;新型管材和管件質量應滿足相關企業標準的要求,且應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有關部門或機構組織專家審定后,方可使用;
給水系統應選用密閉性能好的閥門、設備,使用耐腐蝕、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如在沖洗排水閥、消火栓、通風閥閥前增設軟密封閉閥或蝶閥;
管道敷設應采取嚴密的防漏措施,杜絕和減少漏水量。
1 敷設在墊層、墻體管槽內的給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屬與塑料復合管材或耐腐蝕的金屬管材,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 的相關規定;
2 敷設在有可能結凍區域的供水管應采取可靠的防凍措施;
3 埋地給水管應根據土壤條件選用耐腐蝕、接口嚴密耐久的管材和管件,做好相應的管道基礎和回填土夯實工作;
4 室外直埋熱水管,應根據土壤條件、地下水位高低、選用管材材質、管內外溫差采取耐久可靠的防水、防潮、防止管道伸縮破壞的措施。室外直埋熱水管直埋敷設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驗收規范》GB 50242。
8.3.3 綠化灌溉方式設計時應充分結合綠地地形地貌、當地氣象條件、水源條件、綠地面積大小、土壤滲透率、植物類型和水壓等因素合理選擇綠地灌溉方式,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 和《園林綠地灌溉工程技術規范》CECS 218 的相關規定。
8.3.4 按使用用途、付費或管理單元情況,對不同用戶的用水分別設置用水計量裝置,統計用水量,并據此實行計量收費,以實現“用者付費”,達到鼓勵行為節水的目的;同時還可統計各種用途的用水量和分析滲漏水量,達到持續改進的目的。
8.4 非傳統水源利用
8.4.1 景觀水體補水應優先利用場地的雨水資源,對進入景觀水體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
8.4.2 室外綠化灌溉、道路澆灑、室內沖廁和洗車用水等不與人體接觸的生活用水宜采用雨水、市政再生水、建筑中水、海水等非傳統水源,并應達到相應的水質標準。
8.4.3 使用非傳統水源時,必須明確非傳統水源的水壓、供應位置、系統設計和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對人體健康與周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非傳統水源供水管道嚴禁與生活飲用水管道連接,供水系統應設有備用水源、溢流裝置及相關切換設施等。
2 非傳統水源在儲存、輸配等過程中應有防止污染的消毒殺菌等措施。
3 應根據非傳統水源水質考慮管材和設備的防腐,以及使用后的處理和排放。
4 供水管道應設標識,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中水設計規范》GB50336、《建筑與小區雨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50400 的規定。
5 水池(箱)、閥門、水表及取水口等均應設置有效的防止誤接、誤用、誤飲的措施。
條文說明:
8.4.1 地下水資源緊缺,不應直接利用市政供水及地下水作為景觀用水。景觀水體用水應優先采用雨水、中水,景觀水體的補充水水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 的要求。
景觀水體的水質保障應采用生態水處理技術,合理控制雨水面源污染。在雨水進入景觀水體之前設置塘、緩沖帶等前處理設施,或合理采用徑流切斷措施,引導屋面和道路雨水接入綠地,經綠地、植草溝等處理后再進入景觀水體,有效控制雨水面源污染有效保證自然水體和景觀水體的水質、水量安全。
景觀水體的補水應充分利用場地的雨水資源,不足時再考慮其他非傳統水源的使用。在雨季和旱季雨水差異較大時,通過水位或水面面積的變化來調節補水量的富余和不足,也可設計旱溪或干塘等來適應降雨量的季節性變化。雨水收集利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 執行。
8.4.2 充分利用雨水、市政再生水、建筑中水、海水等非傳統水源,在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同時還能達到節水目的。同時,非傳統水源使用中保證用水安全是設計中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滿足以下要求:
1 采用中水時,如作為綠化用水、車輛沖洗用水、道路澆灑用水、沖廁用水等,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GB/T18920 的規定;用于景觀環境用水,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標準》GB/T18921 的規定。
2 雨水回用于景觀用水、綠化用水、車輛沖洗用水、道路澆灑用水、沖廁用水等時,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 的相關要求。
3 對于海水利用,由于海水鹽分含量較高,在設計過程中應考慮管材和設備的防腐問題,以及使用后的排放問題。
4 非傳統水源一般含有污染物,且污染物質因水源而異,比如中水水源的典型污染物有 BOD5、SS 等,雨水徑流的典型污染物有COD、S5 等,苦咸水的典型污染物有無機鹽等。利用這些非傳統水源時,應采取相應的水質凈化工藝去除這些典型污染物。
5 嚴禁中水、雨水進入生活飲用水給水系統。采用非傳統水源中水、雨水時,應有嚴格的防止誤飲、誤用的措施。
6 中水處理必須設有消毒設施。
7 公共場所及綠化的中水取水口應設帶鎖裝置等。
8.4.3 非傳統水源使用中設計應首先考慮用水安全問題,應嚴格按現行國家規范執行。非傳統水源在儲存、輸配過程中應有有效的水質和水量保障措施,并保證衛生安全,防止對人體健康和周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
9電氣設計
9.1 一般規定
9.1.1 電氣系統的設計應經濟合理、高效節能。
9.1.2 電氣系統宜選用技術先進、成熟、可靠,損耗低、諧波發射量少、能效高、經濟合理的節能產品。
9.2 供配電系統
9.2.1 電氣系統的設計應根據當地供電條件,合理確定供電電壓等級。
9.2.2 配變電所應靠近負荷中心、大功率用電設備。
9.2.3 配電系統三相負荷的不平衡度不宜大于 15%。
9.2.4 供配電系統設計應進行電力負荷、無功功率計算,并合理選擇變壓器容量和數量,合理選擇無功功率補償方案。
條文說明:
9.2.2 不但配變電所要靠近負荷中心,各級配電都要盡量減少供電線路的距離?!芭渥冸娝挥谪摵芍行摹?,一直是一個概念,提倡配變電所位于負荷中心是電氣設計專業的要求,但建筑設計需要整體考慮,配變電所設置位置也是電氣設計與建筑設計協商的結果。
考慮配變電所位于負荷中心主要是考慮線纜的電壓降不滿足規范要求時,需加大線纜截面,浪費材料資源,同時,供電距離長,線損大,不節能?!?009 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一電氣》第3.1.3 條第 2 款規定:“低壓線路的供電半徑應根據具體供電條件,干線一般不超過 250m,當供電容量超過 500kW(計算容量),供電距離超過 250m 時,宜考慮增設變電所”。且 IEC 標準也在考慮“當建筑面積>20000m2、需求容量> 2500kVA 時,用多個小容量變電所供電”。故以變電所到末端用電點的距離不超過 250m 為宜。
9.2.4 住宅建筑的電力負荷計算一般采用單位指標法、需用系數法以及負荷密度法。負荷密度法主要使用于規劃設計,方案設計階段一般采用單位指標法,并應根據負荷的平面分布情況,合理確定變壓器的容量和數量。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應采用需用系數法進行詳細電力負荷計算。負荷計算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設備容量、計算容量、計算電流等。在負荷計算時,應盡量保持負荷的三相平衡分配,并考慮不同季節負荷變化下的節能措施。一般來說,變壓器的負載率不宜大于 85%。合理選擇無功功率補償方案,可以提高功率因素,降低變壓器與線路因傳輸無功功率造成的電能損耗。
9.3 照明設計
9.3.1 照明設計應選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燈具及其節能附件。
9.3.2 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不應高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 中規定的現行值。
9.3.3 建筑照明數量和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的規定。
9.3.4 建筑照明控制方式的設計應采用節能措施。在走廊、樓梯間、門廳、大堂、地下停車場等場所的照明系統采取分區、定時、感應等節能控制措施。
條文說明:
9.3.1 選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燈具及其節能附件,可使照明保持在適當照明水平和照明質量的同時應盡量降低能耗。在滿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情況下,應選用高效率燈具,燈具效率不應低于《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 中有關規定。在保證光質的條件下,首選不帶附件的燈具,并應盡量選用開啟式燈罩。直管形熒光燈應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等應配用節能型電感鎮流器。
9.3.2 在建筑照明設計中,首先應合理選擇照度,并通過合理的選擇效率高、壽命長、安全和性能穩定的照明電器產品,包括電光源、燈具及其附件、配線器材以及調光控制設備和調光器件等,以保證建筑內各主要房間或場所的功率密度值滿足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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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共空間各房間、場所的照明系統設置具體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照明設計應選用高效光源和燈具,在滿足照度要求的前提下盡量減小照明功率密度值;
2 公共空間各房間或場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高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規定的現行值并達到對應照度值要求。
9.3.3 建筑照明數量和質量指標包括室內照度、顯色指數、統一眩光值(UGR)等,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第 5 章的有關規定。
9.3.4 住宅建筑的樓梯間、走道的照明應采用節能自熄開關。當應急照明在采用節能自熄開關控制時,必須采取應急時自動點亮措施。
地下停車場應采用集中控制,分區管理的措施。
9.4 電氣設備
9.4.1 變壓器應選用能效值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三相配電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 中能效標準節能評價值的產品。
9.4.2 配電變壓器應選用[D,Yn11]結線組別的變壓器。
9.4.3 電梯設計應選用具有節能拖動及先進節能控制措施的產品。
當 2 臺及以上的電梯集中布置時,電梯控制系統應具備按程序集中調控和群控的功能。
9.4.4 選用的水泵、風機等設備,及其他電氣裝置應滿足相關現行國家標準的節能評價值要求。
條文說明:
9.4.1 低損耗變壓器即空載損耗和負載損耗低的變壓器。作為節能綠色建筑,所選擇的變壓器應滿足《三相配電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 中能效標準的節能評價值要求。同時,在項目資金允許的條件下,亦可采用非晶合金鐵心型低損耗變壓器。
9.4.2 [D,Yn11]結線組別的配電變壓器具有緩解三相負荷不平衡、抑制三次諧波等優點。
9.4.3 乘客電梯宜選用永磁同步電機驅動的無齒輪曳引機,采用調頻調壓(VVVF)控制技術和微機控制技術,且在資金充足的情況下,宜采用“能量再生”電梯。電梯群控功能的實施,可提高電梯調度的靈活性,減少乘客等候時間,并可達到節約能源的目的。
9.4.4 水泵、風機等其他電氣設備應滿足相關國家標準(例如《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8613、《通風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9761、《清水離心泵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GB19762)的節能評價值。
9.4 電氣設備
9.4.1 變壓器應選用能效值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三相配電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 中能效標準節能評價值的產品。
9.4.2 配電變壓器應選用[D,Yn11]結線組別的變壓器。
9.4.3 電梯設計應選用具有節能拖動及先進節能控制措施的產品。
當 2 臺及以上的電梯集中布置時,電梯控制系統應具備按程序集中調控和群控的功能。
9.4.4 選用的水泵、風機等設備,及其他電氣裝置應滿足相關現行國家標準的節能評價值要求。
9.5 計量與智能化設計
9.5.1 住宅建筑戶內應實施分戶計量。對公共部分的照明、電梯、通風空調、給水排水等系統的用電能耗宜進行分項、分區的計量。
9.5.2 住宅建筑的智能化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居住區智能化系統配置與技術要求》CJ/T 174 的基本配置要求。
條文說明:
9.5.1 分項計量是進行建筑能耗分析并采取措施的先決條件。通過獨立分項計量進行數據分析,并采取適宜的控制策略,最終實現系統節約運行的目的。
住宅建筑應實行每戶一表,分戶計量。公共部分的照明、電梯、通風空調、給水排水等系統宜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分項、分區計量設計,合理安裝各系統能耗計量裝置或設施,以便于物業的記錄管理和運營分析。
9.5.2 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統應滿足《居住區智能化系統配置與技術要求》CJ/T174 的基本配置要求,主要評價內容為居住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住宅信息通信系統、居住區建筑設備監控管理系統、居住區監控中心等。
10景觀環境設計
10.1 一般規定
10.1.1 景觀環境設計應遵循因地制宜的設計原則,充分利用場地現有地形、水系和植被進行統一設計,營造優良微氣候環境,提高景觀的生態效應,達到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的綠色建筑設計的目的。
10.1.2 景觀環境設計應和綠色設計策劃、建筑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同步進行。
條文說明:
10.1.1 景觀環境設計要遵循國家及海南省低碳、綠色的發展要求,充分結合場地內現有自然條件,對場地內現有自然資源進行保護并加以利用,做到保護環境和節約的雙重目的。
10.1.2 為了將景觀環境設計與場地規劃設計相協調統一,在綠色設計策劃、建筑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各個階段,景觀環境設計都應同步進行。
10.2 綠化
10.2.1 綠化設計應根據海南省自然條件選擇合理的綠化方式,科學配置綠化植物,采用喬、灌、草結合的復層綠化,種植區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滿足植物生長需求,喬木種植數量應不少于 3 株/100m2。
10.2.2 喬木、構筑物等遮陰措施的遮蔭面積之和占紅線范圍內戶外活動場地面積的比例,對于普通住宅建筑應達到 20%,對于保障性住房應達到 10%。
10.2.3 屋頂綠化設計應根據屋面形式,合理配置植物,宜選擇耐旱、耐移栽、生命力強、抗風力強、外形較低矮的植物,不應選擇根系穿刺性強的植物。
10.2.4 垂直綠化宜以地栽、容器栽植藤本植物為主,可根據不同的依附環境選擇不同的植物對建筑外墻、圍墻、圍欄、棚頂、車庫出入口、景觀小品等進行垂直綠化。
10.2.5 實土綠化場地綠地標高宜低于周邊地面標高 5~10cm,形成下凹式綠地。下凹式綠地、雨水花園等有調蓄雨水功能的綠地和水體的面積之和占總綠地面積的比例宜達到 30%。下凹式綠地內的種植設計宜選擇耐水濕的植物。
條文說明:
10.2.1 綠化植物配置具體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所選植物均為適應當地氣候特征和土壤條件的少維護、耐候強、病蟲害少、對人體無害的植物;
2 參照 《海南省鄉土植物名錄》 選擇多種鄉土植物 (見表10.2.1),并在景觀設計說明中注明所選鄉土植物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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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采用喬、灌、草結合的復層綠化(見圖 10.2.1),且植物種類不少于 45 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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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種植區域覆土深度滿足表 10.2.1-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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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住宅建筑每 100m2 綠地上配置的喬木應不少于 3 株。
10.2.2 影響場地熱環境的要素很多,改善局部熱環境可以從增加綠地、降低建筑立面、室外硬質地面吸收的太陽輻射、改善局部風環境等方面進行優化設計。
外活動場地包括:步道、庭院、廣場、游憩場和停車場。遮蔭措施包括綠化遮蔭、構筑物遮蔭、建筑自遮擋。
在種植設計時,通過種植高大喬木為場地提供遮陽,可降低硬質地面吸收的太陽輻射。有條件時,宜在各類硬質場地周邊、內部種植喬木為硬質場地遮蔭,降低地面吸收的太陽輻射。遮蔭率的計算,包括喬木樹冠的垂直投影面積和構筑物向地面的投影面積,其中綠化遮蔭面積按照成年喬木的樹冠投影面積計算(以喬木的最大冠幅值為直徑的圓的面積即為喬木的樹冠投影面積);構筑物遮蔭面積按照構筑物投影面積計算。
10.2.3 屋頂綠化設計前,應充分了解建筑的允許荷載及防水、排水等要求,綠化設計不得影響建筑結構安全及屋面排水。屋頂綠化應以綠地為主,最大程度的發揮植物的生態效應,減少屋頂硬質地面面積,降低屋頂產生的熱島效應。種植設計時宜根據屋面的形式及小氣候環境,合理配置植物,不種植根系穿刺性強的植物,多選擇貼伏狀藤本或攀緣植物;平屋頂種植以觀賞性花木為主,適當配置水池、花架等小品,美化屋頂環境。
10.2.4 垂直綠化是指利用植物材料沿建筑物立面或其它構筑物表面攀扶、固定、貼植、垂吊形成垂直面的綠化。
傳統的垂直綠化方式主要為:在墻根種植攀援植物,使其爬滿整個墻面,以外墻綠化比較常見,此類綠化方式造價較低,在海南地區較為常見,因此,推薦使用此種垂直綠化方式。目前,國內外有利用模塊化的綠色植物種植箱貼附在墻面上,形成植物幕墻,也有利用植物來“砌墻”的,此類造價較高,室外用較少見。無論何種方式都有利于降低建筑立面吸收的太陽輻射,美化環境。因此,建議在有條件的地段采取合理的垂直綠化方式。
垂直綠化植物的選擇應根據不同朝向墻體可獲得的太陽輻射來選擇喜陰或喜陽的植物(參照表 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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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下凹式綠地是綠地雨水調蓄技術的一種,與普通綠地相比,下凹式綠地利用下凹空間充分蓄積雨水,增加雨水下滲時間,有利于減少城市雨水徑流量和降低雨水污染程度。從廣義上講,下凹式綠地包括淺草溝、雨水花園、下凹樹池、花池等綠地空間,下凹式綠地在設計時,其豎向可低于周圍路面 5cm耀10cm,同時需要各專業緊密配合,如園林專業需對綠地內豎向進行合理設計,地形起伏有利于匯集雨水,選擇適宜的植物;水專業需配合計算雨水流量、進行排水設施的布設等。
10.3 水景
10.3.1 水景設計應結合場地的自然條件合理設置。
10.3.2 景觀用水應優先使用再生水和屋面雨水、道路雨水,對于雨水、再生水的利用采取相應的徑流污染控制措施。
條文說明:
10.3.1 水景的設計應充分結合場地的氣候條件、地形地貌、水源條件、雨水利用方式、雨水調蓄要求等進行設計。確需設計水景的,需要綜合考慮場地內水量平衡情況,根據海南省各地區每年的平均降水量及景觀設計美觀需要,合理規劃位置、深度、面積,最好能結合雨水收集、利用、調蓄設施進行設計??蓪⑺八刈鳛橛晁占{蓄水池,利用水體水位高差變化調蓄雨水。
10.3.2 景觀用水水質標準應符合《景觀娛樂用水水質標準》GB12941—91 中的相關規定。
可采用的具有水體凈化作用的具體措施包括:滲透井、人工濕地、水生與岸生植物的配置。水體景觀設計時應考慮滿足生態凈化和景觀美化的雙重功能。
水景水處理的方法通常有物理法、化學法和生物法三種,如表10.3.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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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場地
10.4.1 充分利用場地空間合理設置綠色雨水基礎設施,場地占地面積大于 10hm2 的項目應進行雨水專項規劃設計,不大于 10hm2 項目應編制雨水綜合利用方案。
1 下凹式綠地、雨水花園等有調蓄雨水功能的綠地和水體的面積之和占綠地面積的比例應達到 30%;
2 硬質鋪裝地面中透水鋪裝面積的比例應達到 50%。
10.4.2 合理規劃地表與屋面雨水徑流,對場地雨水實施外排總量控制,其場地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應達到 55%。
10.4.3 室外硬質地面鋪裝材料的選擇應遵循平整、淺色、耐磨、防滑、透水的原則,宜選用太陽輻射反射系數不低于 0.4 的鋪裝材料,且比例不應低于 70%。
條文說明:
10.4.1 場地開發應遵循低影響開發原則,合理利用場地空間設置綠色雨水基礎設施。綠色雨水基礎設施有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屋頂綠化、植被淺溝、雨水管截留(又稱斷接)、滲透設施、雨水塘、雨水濕地、景觀水體、多功能調蓄設施等。綠色雨水基礎設施能夠以自然的方式控制城市雨水徑流、減少城市洪澇災害、控制徑流污染、保護水環境。
當場地面積超過一定范圍時,應進行雨水專項規劃設計。雨水專項規劃設計是通過建筑、景觀、道路和市政等不同專業的協調配合,綜合考慮各類因素的影響,對徑流減排、污染控制、雨水收集回用進行全面統籌規劃設計。通過實施雨水專項規劃設計,能避免實際工程中針對某個子系統(雨水利用、徑流減排、污染控制等)進行獨立設計所帶來的諸多資源配置和統籌銜接問題,避免出現“顧此失彼”的現象。具體設計時,場地占地面積超過 10hm2 的項目,應提供雨水專項規劃設計,小于 10hm2 的項目可不做雨水專項規劃設計,但也應根據場地條件合理采用雨水控制利用措施,編制場地雨水綜合利用方案。
利用場地的河流、湖泊、水塘、濕地、低洼地作為雨水調蓄設施,或利用場地內設計景觀(如景觀綠地和景觀水體)來調蓄雨水,可達到有限土地資源多功能開發的目標。能調蓄雨水的景觀綠地包括下凹式綠地、雨水花園、樹池、干塘等。
雨水下滲也是消減徑流和徑流污染的重要途徑之一?!坝操|鋪裝場地”指場地中停車場、道路和室外活動場地等,不包括建筑占地(屋面)、綠地、水面等。通常停車場、道路和室外活動場地等,有一定承載力要求,多采用石材、磚、混凝土、礫石等為鋪地材料,透水性能較差,雨水無法入滲,形成大量地面徑流,增加城市排水系統的壓力?!巴杆佈b”是指采用如植草磚、透水瀝青、透水混凝土、透水地磚等透水鋪裝系統,既能滿足路用級鋪地強度和耐久性要求,又能使雨水通過本身與鋪裝下基層相通的滲水路徑直接滲入下部土壤的地面鋪裝。當透水鋪裝下為地下室頂板時,若地下室頂板設有疏水板及導水管等可將滲透雨水導入與地下室頂板接壤的實土,或地下室頂板上覆土深度能滿足天津市園林綠化部門要求時,仍可認定其為透水鋪裝地面。
10.4.2 場地設計應合理評估和預測場地可能存在的水澇風險,盡量使場地雨水就地消納或利用,防止徑流外排到其他區域形成水澇和污染。徑流總量控制同時包括雨水的減排和利用,實施過程中減排和利用的比例需依據場地的實際情況,通過合理的技術經濟比較,來確定最優方案。
從區域角度看,雨水的過量收集會導致原有水體的萎縮或影響水系統的良性循環。要使硬化地面恢復到自然地貌的環境水平,最佳的雨水控制量應以雨水排放量接近自然地貌為標準,因此從經濟性和維持區域性水環境的良性循環角度出發,徑流的控制率也不宜過大而應有合適的量(除非具體項目有特殊的防洪排澇設計要求)。
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為 55%時對應的降雨量(日值)為設計控制雨量,??谑袘獮?16.8mm。設計控制雨量的確定要通過統計學方法獲得。統計年限不同時,不同控制率下對應的設計雨量會有差異。考慮氣候變化的趨勢和周期性,推薦采用 30 年,特殊情況除外。
設計時應根據年凈流總量控制率對應的設計控制雨量來確定雨水設施規模和最終方案,有條件時,可通過相關雨水控制利用模型進行設計計算;也可采用簡單計算方法,結合項目條件,用設計控制雨量乘以場地綜合徑流系數、總匯水面積來確定項目雨水設施總規模,再分別計算滯蓄、調蓄和收集回用等措施實現的控制容積,達到設計控制雨量對應的控制規模要求。
10.4.3 室外地面鋪裝材料應充分考慮其平整度和防滑性,提高人員行走的安全性和舒適度;地面鋪裝應選擇淺色材質的材料,提高地面的反射率,減少熱島強度;地面鋪裝應選擇耐磨材質的材料,延長其生命周期。
附錄 A 建筑外遮陽系數的計算方法
A.0.1 建筑外遮陽系數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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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當窗口的外遮陽構造由水平式、垂直式、擋板式形式組合,并有建筑自遮擋時,外窗的建筑外遮陽系數應按下式計算:
SD=SDS·SDH·SDV·SDB (A.0.2)
式中:SDS、SDH、SDV、SDB———分別為建筑自遮擋、水平式、垂直式、擋板式的建筑外遮陽系數,可按本標準第 A.0.1 條規定計算;當組合中某種遮陽形式不存在時,可取其建筑外遮陽系數值為 1。
A.0.3 當建筑外遮陽構造的遮陽板(百葉)采用有透光能力的材料制作時,其建筑外遮陽系數按下式計算:
SD=1-(1-SD*)(1-η*) (A.0.3)
式中:SD*———外遮陽的遮陽板采用不透明材料制作時的建筑
外遮陽系數,按 A.0.1 規定計算;
η*———遮陽板(構造)材料的透射比,按表 A.0.3 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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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B 建筑外窗的建筑物理性能分級
附錄 C 反射隔熱飾面太陽輻射吸收系數的修正系數
C.0.1 節能、隔熱設計計算時,反射隔熱外飾面的太陽輻射吸收系數取值應采用污染修正系數進行修正,污染修正后的太陽輻射吸收系數應按式(C.0.1-1)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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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
《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
《住宅建筑規范》GB 50386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
《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J118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
《建筑中水設計規范》GB 50336
《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
《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
《居住區智能化系統配置與技術要求》CJ/T 174